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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信息传播安全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技术的日新月异,新媒体应运而生,并越来越收到社会各界人们的关注,成为越来越热门的话题。何为新媒体?新媒体即不同于传统的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在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新的技术包括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数字技术,通讯技术等,相应产生的媒体形式为网络,包括互联网上新出现的很多媒体业务,数字互动媒体,包括数字电视,数字杂志,数字报纸,还有掌上媒体如手机报,手机短信等。
新媒体以其形式丰富、互动性强、渠道广泛、覆盖率高、精准到达、性价比高、推广方便等特点在现代传媒产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也得到了越来越飞速的发展。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意味着在新媒体时代,每个独立微小的个体都有传播信息的能力,同时根据新媒体的某些特点如互动性强,覆盖率高,推广方便等,渐渐产生了一个分支——“微”媒体。在“2011海峡两岸年度汉字评选”中,“微”字以40多万票当选年度汉字。可以看出“微”媒体对社会大众的影响。近年来兴起的社交网络工具如微博,微信无疑是人们最为熟知的“微”媒体之一。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国twitter。2009年8月中国门户网站新浪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特别在青少年和年轻的上班族中最为普及和流行。微博用户不仅可以在电脑客户端上登录微博,各种手机系统也都开发了微博客户端,使得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刷新微博浏览信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1年7月19日《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1年上半年,我国微博用户数量从6331万增至1.95亿,半年增幅高达208.9%。微博在网民中的普及率从13.8%增至40.2%。2011年10月,中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498亿,成世界第一大国。更据统计2012年6月我国微博用户已达到3亿之多。由此可见微博用户是个多么庞大的群体,微博人群也渐渐成为社会主要舆论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微博提供了一个平台,你既可以在微博上浏览你感兴趣的信息,也可以你想的信息,并且这种信息是即时的。微博信息方便快速,所以传播速度是惊人的,特别对于明星名人和加实名身份认证的用户来说,他们拥有数以万计或几百万几千万计的关注者(即粉丝),他们的信息就能立刻被几百万几千万人看到。信息传播速度和广度可见一斑。
微博上的信息到底多到什么程度呢?根据有关数据,据《时代周刊》报道,在龙年新春零点微博抢发活动中,新浪微博发博量峰值再创新高,龙年正月初一0点0分0秒,共有32312条微博同时,超过Twitter此前创下的每秒25088条的最高纪录。新浪CEO曹国伟表示,新浪微博注册用户已经超过2.5亿,每天有接近1亿条的微博内容产生。由此可以看出当代网民对信息的大量需求和微博时代爆炸的信息量,微博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微”媒体的力量不可小觑。根据笔者的亲身经历,笔者大学班级里的一名同学患尿毒症晚期,急需大笔换肾手术医疗费,而该同学家庭经济条件难以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笔者班级就为该同学举办了一系列募捐活动,包括在微博上信息请求社会各界援助,在本校BBS官方微博的转发和一系列知名校友的转发下,通过微博,通过网络为该同学筹集到了不少的善款。众人拾柴火焰高,不少紧急事件和各种需求通过网络得到了解决,这在几年前还是难以想象的。
“微”媒体满足了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提供了娱乐和便利,促进了社会文化的发展与传播,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微”媒体是把双刃剑,随着信息的交流的指数级增长,人们的信息安全和隐私安全也受到威胁。
首先,网民使用社交网站或者其他网站的时候,均需要注册帐号,注册的过程必然需要网民提供个人信息,加上现在微博为了加强管理,为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言论环境,要求用户实名制,即提供真实的个人基本信息,例如姓名,电话,地址,受教育信息,工作信息等,否则只能浏览,不能使用评论,转发,私信等基本功能。这些信息一旦泄露,被非法分子所利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即使网站本身做好保密工作,但不能阻止黑客们进行病毒或木马攻击。根据2009年的数据,09年一季度,我国互联网上出现的挂马网页累计达1.9亿多个,累计有8亿人次网民访问了这些挂马网页并遭到其中的木马病毒攻击。大型网站、浏览器和流行软件成为黑客窥测的对象,一季度有24202个大型网站被植入木马病毒,这已经成为威胁国内互联网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根据《羊城晚报》的《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达到2.17亿,比例为44.7%,与2010年年底相比下降1.1%,但是遇到病毒或者木马攻击的网民数半年增加735万人,达到2.17亿。《报告》还显示,2011年上半年,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半年增加2107万人,占到网民总数的24.9%,较2010年底增加3.1个百分点。可以看出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越来越透明的同时,导致了一些很严重的问题,最极端的就是前几年兴起的“人肉搜索”,网民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使得他人的私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化,不管网民的初衷如何,这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最终谁又能为网民的好奇心买单?这种做法值得深思。
针对这个问题,网络管理平台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案。北京市2011年12月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其中第七条提到,开展微博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规定中有一条就是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除此之外,网民自身也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此前就有新闻报道有网民微博定位暴露家庭地址,被非法分子利用的例子。社会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醒网民在使用新媒体的过程中避免制作和可能有损于自身隐私的信息。
所以,在新媒体时代,辩证地看待“微”媒体的利弊是个长久的课题,我们既要看到“微”媒体带来的巨大的有趣的信息量,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也应该认识到保护网民信息安全与隐私的必要性。怎样通过社会的力量,技术的进步和网民本身保护意识的增强,使“微”媒体更好地为人所用,值得我们持久探索。
关键词:网络信息;信息安全;信息传播;保障体系
随着网络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世界各国已经认识到信息安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是互联网经济的制高点,也是推动互联网发展、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关键,发展信息安全技术是目前面临的迫切要求。如何构建网络信息传播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紧迫课题。然而,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不够完善。如何保障网络信息传播和安全。
一、 构建网络信息安全传播保障体系遵循的原则
构建网络信息传播保障体系的最终目的是“用”,应本着旨在破解网络信息传播存在的难题的目的,向此目标努力,尽可能发挥体系的重要作用,注重体系实施的实际效用。因此,要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方法,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网络信息传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 网络信息传播具有的强大的威力和威胁就是信息的自由性。所以,在构建网络信息传播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考虑在管理和控制网络信息的传播时要保持信息的“自由”与“平衡”,即尽量保持信息“自由”与“管理”的平衡。 任何安全保护措施都不是绝对安全的,都可能被攻破,所以网络信息传播保障不应只依赖一种安全机制,应建立多层安全机制、多种防御体系,各防御层及体系相互补充保护,相互支撑以达到尽可能安全的目的。
网络信息传播保障体系构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网络信息开放共享,而在信息的开放共享和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将部分信息公开披露,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又会带来一系列实际问题。因此在网络信息传播保障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网络信息的披露与保密之间的矛盾,坚持网络信息开放共享和保密相协调的原则。
网络信息传播保障体系的构建不是哪一个体单独努力就能完成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及司法等多方协调配合、全方位努力。网络信息传播保障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坚持政府、企业、个人分工合作、协同作战是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必须明确各自的地位和作用。
二、计算机网络安全是计算机安全概念在网络环境下的扩展,深入了解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基本概念,是进一步了解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国际标准化组织为计算机安全做了如下定义:为保护数据处理系统而采取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措施,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不会因偶然和故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和泄露。计算机网络由计算机和通信网络两部分组成,计算机是通信网络的终端,通信网络为计算机之间的数据传输和交换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计算机网络最重要的资源是它向用户提供了服务及所拥有的信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连通性和技术性,用户在享受各类共有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存在着自己的秘密信息可能被侵犯或被恶意破坏的危险,信息安全的目标就是保护有可能被侵犯或破坏的机密信息不被外界非法操作者所控制,达到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等目标。
三-出现问题事故响应及补救机制
安全的相对性注定了计算机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建立一个事故响应小组,建立数据备份、制定不同的紧急响应计划和操作流程,能够对发生的事故再第一时间作处理,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当遇到黑客、病毒或垃圾信息,死机等能够成功传播到信宿或对系统造成破坏时,此时网络信息传播保障体系的补救机制将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包括:使用杀毒软件查杀病毒,使用备份系统对丢失或损害的数据进行恢复,或使用临时的动态站点替代当前被破坏的信息系统等。之后,再将这些病毒、垃圾信息、系统漏洞和脆弱点等形成分析报告,反馈给检测中心数据库,进行必要的总结回顾,修改安全策略,更新网络信息传播保障体系。补救机制是整个保障体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是减小损失和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四、加密技术应用来保障计算机安全
.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应用。为了保证顾客在网上进行各种商务活动,不必担心自己的信用卡会被人盗用,现在人们开始用RSA(一种公开/私有密钥)的加密技术,提高信用卡交易的安全性。NETSCAPE公司提供了一种基于RSA和保密密钥的应用于因特网的技术,被称为安全插座层(SSL)。SSL同时使用“对称”和“非对称”加密方法,在客户与电子商务的服务器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客户会产生一个SessionKey(SK),然后客户用服务器端的公钥将SK转自省略进行加密,再传给服务器端,在双方都知道SK后,传输的数据都是以SK进行加密与解密的,但服务器端发给用户的公钥必需先向有关发证机关申请,以得到公证。
加密技术在VPN中的应用。当数据离开发送者所在的局域网时,该数据首先被用户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路由器进行硬件加密,数据在互联网上是以加密的形式传送的,当达到目的LAN的路由器时,该路由器就会对数据进行解密,这样目的LAN中的用户就可以看到真正的信息了。
在网络安全中运用内容过滤器和防火墙技术。由于上网人员的种类繁杂,有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对网络中的一些非法内容鉴别力不高,因此有必要在互联网的接口处使用内容过滤器。内容过滤器的主要用途是对一些不良网站或非法网站的内容进行过滤,从而达到净化网络信息资源的目的,保证网络信息安全。配置防火墙则是实现网络安全最基本、最经济、最有效的安全措施之一。防火墙是指一个由软件或和硬件设备组合而成,处于企业或网络群体计算机与外界通道之间,限制外界用户对内部网络访问及管理内部用户访问外界网络的权限。当一个网络接上Internet之后,系统的安全除了考虑计算机病毒、系统的健壮性之外,更主要的是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而目前防止的措施主要是靠防火墙的技术完成。
一、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儿童安全用药监管,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的研制生产,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宣传、科普教育的主导作用,每年开展儿童安全用药科普宣传专项行动,采取可行措施,正确引导行业、媒体和公众树立安全用药意识,及时查处伪劣药品,坚决打击虚假医药广告和信息,建立儿童安全用药信息传播和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打造良好管理环境。
二、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每年开展相对集中的儿童安全用药科普宣教主题活动,编辑出版科普宣教资料,组织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媒体和医药专家等积极参与,强化行业自律意识、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打击虚假广告和信息、打击伪劣药品的监督举报信息收集和渠道,正确引导医药机构和公众树立儿童安全用药意识,坚决抵制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不制作、不传播虚假医药广告和信息。
三、医药企业要加大对儿童用药的研制投入比例,强化质量责任意识,提供更多安全有效的儿童用药,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决抵制假劣药品,不制作和传播虚假药品广告和信息。
四、媒体要积极传播正能量,强化自律意识,经常开展儿童安全用药宣传科教,积极营造有利于儿童安全用药的舆论氛围,坚决抵制假劣药品,不制作、不传播虚假医药广告和信息。
五、公众应担负起社会和谐和社会进步的基本责任,尊重科学,摒弃迷信思想,不盲目自我诊疗,不传播伪科学,不传播虚假医药信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主动举报假劣药品、虚假医药信息和广告,发挥全民监督和约束力量,为儿童安全用药和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让我们都积极行动起来,携手共进,从自身做起,关爱儿童,关注儿童安全用药,促进社会和谐和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医药报刊协会
关键词:下一代互联网;信息传播;非传统国家文化安全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陈净卉,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與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柴巧霞,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與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
2012年6月8日是全球IPv6日,当天国内外的ICP巨头们,如谷歌、Facebook、Youtube、Yahoo、百度等纷纷公开测试运行IPv6协议,来自中国的腾讯公司还推出了支持IPv6协议的SNS网站“朋友网”,并公布了向IPv6进军的计划。IPv6相关研究不仅吸引了无数IT企业的目光,而且还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国务院近期部署的下一代互联网建设时间表显示,将于2014年到2015年间在全国开展大规模的IPv6部署和商用,届时下一代互联网将成为“现在时”。目前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已经在教育网中取得了成功,以清华大学为首的国内高校已经实现了校园网全面支持IPv6,以IPv6为基础的下一代互联网的时代序幕正在开启。
一、危机與转型:下一代互联网的诞生
“下一代互联网”的英文对译词为“The Next Generation Internet”(简称“NGI”),这一概念最初是在1996年10月1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和副总统戈尔公布的一份名为“NGI Concept Paper”的报告中提出的。该报告认为2l世纪的互联网将通过强大的计算机、服务器和网络,来为商业、教育、文化、娱乐提供诸种的服务,它将是融合视听功能、甚至是触屏功能的新型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上一代互联网技术而言的,实际上未来的互联网都可以称之为下一代互联网,而上述报告中所指的“下一代互联网”也基本实现了。
(一)下一代互联网的界定
当前所指的“下一代互联网”实际上是指基于IPv6协议的互联网技术,而IPv6则是“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的缩写,它是由IETF(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设计的用来替代现行IPv4协议的一种新的IP协议。对于什么是下一代互联网,当前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大多数学者和技术人员均认为,相对于第二代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的网络地址更加丰富、业务更加多元、传播更加便捷、信息更加安全。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研究院的工程师史凡等人认为,下一代互联网是指以IPv6为基础和核心,通过对现有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以及网络体系架构的改进,更好地支持未来丰富的融合业务以及信息应用发展的互联网络。延安大学的张根耀教授等人也认为,下一代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IP技术基础上的新型公共网络,能够容纳各种形式的信息,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下,实现音频、视频、数据信号的传输和管理,提供各种宽带应用和传统电信业务,是一个真正实现宽带窄带一体化、有线无线一体化、有源无源一体化、传输接入一体化的综合业务网络。
(二)IPv4的危机與下一代互联网的诞生
下一代互联网的诞生是时代的要求。当前,以IPv4为基础的第二代互联网已经暴露出了许多危机,其中IP地址即将耗尽(尤其是B类地址),以及路由表的快速膨胀是最为突出的问题。目前我们使用的第二代互联网IPv4技术,核心技术属于美国,已经使用了30多年。由于IPv4大约只支持40亿个网络地址,而新兴的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如3G、WiFi、WLAN等,使日常生活中的每一样东西都具有了接入互联网的可能性,这对于IP地址有了更大的需求量,加上路由表的快速膨胀,网络地址分配也越来越紧张。2011年2月3日,国际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ICANN公布,最后所剩的5组IP地址(基于IPv4)已经被分配给全球5大区域的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IP地址正式分配完毕。然而,有限的IP地址的分配也是不公平的,数据显示,北美约有30亿个IP地址,而拥有全球1/4互联网用户的中国,仅拥有9.85%的IPv4地址。近年来我国IPv4地址的年使用数量平均增速为43.7%,远高于19%的全球平均增速。而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产业数据库最新的《2012-2014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预测》,截至到2012年底,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超过5亿,而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达1500个亿。IP地址资源不足将成为制约我国互联网发展的重要瓶颈。在这样的形势下,IPv6应运而生。从理论上讲,IPv6所拥有的地址容量是2的128次方个,这不但解决了IP地址资源数量紧缺的问题,同时也为多元化移动终端的接人扫清了数量限制的障碍。
网络层安全性较低、易用性较差、服务质量(Qos)较低等也是以IPv4为基础的第二代互联网的局限之处。IPv6主要在IP层引入重要的加密机制IPSee,通过对数据进行编码来保证数据在传输层和应用层都得到保护,这就可以有效防止信息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截获或者修改,从而确保下一代互联网的使用更加安全。IPSec机制还为用户身份认证提供了方便,这种认证机制不仅可以确保IP通信的数据信宿方能够确认数据信源方的真实身份,而且还可以帮助用户确认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是否遭到篡改,这就使得互联网的使用行为更加可控。此外,下一代互联网还可以针对用户的喜好和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用户的参與程度更高。在IPv6支持下,互联网将真正成为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真正的宽带网。
为了应对IPv4危机,早在2000年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就启动了“中国高速互联研究实验网络(NSFCNET)”项目,并研制成功中国第一个地区性的下一代互联网试验网络。2003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等多部委联合提出的“关于推动中国下一代互联网发展有关工作的请示意见”,并正式启动中国下一代互联网(CNGI)示范工程。2008年底开始,国家组织实施CNcI试商用项目。2011年12月23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我国下一代互联网,会议确定了我国IPv6发展路线时间表,即到2012年年底前,开展IPv6网络小规模商用试点,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和技术演进路线,2014年至2015年,开展大规模部署和商用,实现IPv4與IPv6主流业务互通。下一代互联网的实现将不再是愿景。
二、多元與参與:下一代互联网语境下的信息传播
以IPv6为基础的下一代互联网具有足够丰富的网络地址资源,能够支持泛媒体融合时代多元化终端的接入,这就使得下一代互联网对媒体的支持更加多样化。而较之于前一代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的网络架构更加先进,网络更加可管、可控,这使得下一代互联网具有参與性更强的特点。因此,下一代互联网语境下的信息传播将更加便携、更加多元、更注重服务、且更加人性化。
(一)传播终端接入的多元化與多样化
由于IPv6支持多种扩展的报头形式,这就使报头变得更加灵活,具有良好的路由扩展性,能够很好地支持各类新应用,而海量的地址分配,也为终端接入的多样化提供了保障。
在下一代互联网语境下,允许接入的传播终端形式更加多元,除了现有的终端形式,如台式计算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iPad、手机、PSP等之外,还允许Web3.0时代所开发的日常生活中的器物类终端形式的接入,如汽车、眼镜、镜子、厨具等,这将使得传播终端突破传统媒介产品载体的形态,真正贴近人们的生活。随着传播终端的多元化和日常生活化,媒体将不再是稀缺资源,任何联网的家用电器或设备就是一个媒体形态。而下一代互联网语境下的信息传播也将更加迅速便捷,人们只要使用联网的家用电器或设备,就能在第一时间内获得所需信息,真正实现信息传播的全覆盖。多样化的传播终端也必然会影响信息传播的内容,新闻资讯一统天下的局面将进一步被打破,服务类信息将成为下一代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信息形态。
(二)传播安全性提升
下一代互联网语境下的信息传播也将更加安全。随着新的密码技术、隐藏技术和数据过滤机制的确立,以及新的安全访问控制协议的制定,下一代互联网中的网络安全体系将进一步完善,能够对网络传播中常见的蠕虫病毒、木马攻击、僵尸程序控制、地址和端口欺骗等威胁,作出较迅速和有效的防范。而IPsec等信息加密技术的采纳,可以有效地对信息传播的整个流程提供必要的监控,从而保证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保真性和安全性。加上新引人的身份认证机制,能通过控制用户对网络的访问权限,进一步提升信息传播的安全性。
(三)传播参與度提高
除了支持多样化的终端设备外,下一代互联网还加强了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互动因素,传播参與度大大提高。从互联网发展的历程来看,互动性的增强是必然趋势,从支持阅读到支持分享再到支持联合,在互联网的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受众参與度逐步提高,人们可以更多地参與到互联网的内容创造中。而在下一代互联网相关技术的支持下,用户的参與程度还将得到进一步开发。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认为,下一代互联网具有地址空间大、参與性更强等特点,这里面的空间应该比第一代互联网的空间更大,更有利于我们参與。在下一代互联网语境下,用户将不再受到现有资源的限制,用户的上网行为将直接生成意义,而在相关数据管理平台的运作下,用户可以获取适合自己习惯的信息。此外,下一代互联网还支持用户在互联网上拥有自己的数据,并且用户还可以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同时对多种网络信息进行整合和利用。因此,下一代互联网语境下的信息传播实现了用户的深度参與。
(四)传播服务性增强
服务性信息的增多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是下一代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典型特征。从提供阅读服务到提供共享服务再到提供生活化的服务,服务一直是互联网的重要业务内容,然而服务质量不佳也一直是困扰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大难题。下一代互联网及相关技术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路径。
在下一代互联网语境下,由于网络更加可控、可管,用户的网络使用和浏览行为也能生成意义,在偏好信息处理、个性化引擎等技术的运用之下,互联网可以帮助用户迅速、准确地搜索到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内容和服务,从而避免海量信息的搜索疲劳。此外,下一代互联网的应用将更加兼容化、更加专业化和更加细分化,这也将催生专业化的内容管理供应商,届时智能化的数据将以媒介的形式出现,而互联网也将进一步日常生活化,用户将能享用到各种完善的信息服务。
三、挑战與应对:下一代互联网语境下的非传统国家安全一
所谓的非传统文化安全是相对于传统文化安全而言的。胡惠林教授认为,传统文化安全主要是指冷战时期以意识形态为战略工具,以直接或间接地颠覆或改变国家政权为目的的文化安全问题;而非传统国家文化安全则是由于国家内部的文化危机,而形成的直接和间接威胁国家安全的文化安全形态,如网络文化安全、文化生态安全、国家文物安全和著作权安全等。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舆情危机是非传统国家文化安全的主要形态,它主要是指由网络内容所构成的文化安全形态。由此可见,网络舆情危机是传统文化安全在网络空间的一种延伸,但它比传统文化安全的内容更加广泛,随着网络影响力的扩大,网络舆情危机将对社会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和影响,其危害性十分显著,必须予以重视。
当前,网络不仅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国家安全产生了重要影响,2011年春夏之季的“”就是运用网络手段影响国家安全的典型案例。因此,网络空间越来越成为各国必争的战略空间。近年来,英、美、日等发达国家都业已制定了网络空间相关战略,而联合国有关机构也呼吁,各国应加强在网络反恐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应对国际社会面临的新的安全挑战。2012年初,俄罗斯国防部公布的《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信息空间活动概观》指出,各种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媒体的高速发展,在千年之交催生了全球信息空间,它成为继海、陆、空、天之后第五大被发达国家用来完成军事任务的空间,鉴于信息系统的脆弱性,具有跨国破坏性的网络武器被迅速开发和扩散,这使得网络战的重要性急剧提高。俄罗斯的网络战略新规划也提醒我们,必须重视网络空间里的非传统文化安全问题。当前,我国网络的普及率和覆盖率已经有了大幅提高,网络已经深入日常生活。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网站数量达到268万,中国大陆IPv4地址约为3.31亿个。因此,制定和落实网络战略规划也应该成为我国互联网建设的重要内容。
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为信息传播带来了新的机遇,信息传播将会更加安全、更加方便、更加自由,然而这也会给某些危害我国文化安全的信息提供可乘之机。在下一代互联网等新技术应用条件下,信息安全将面临着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国家的文化安全早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实际上它还将涉及一个国家的文明传承、文化认同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由于在下一代互联网语境下,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将大大减弱,而信息传播将会根据受众的需求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信息,在缺少监控和引导的情况下,这也许会增加某些用户的偏执,从而对国家文化安全产生不良影响。而要限制和减少这些危害,必须从下一代互联网的安全体系设计开始着手。
一、案情介绍
2002年4月1日,陈兴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自己是《当代刑法新视界》等三部著作的著作权人,2001年12月在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数图公司)的网站上发现该作品被上载,读者付费后可以阅读并下载其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数图公司一再表示,该公司基本上属于公益型事业,目前也正在投入资金开发版权保护系统,以便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建立数字图书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这是我国第一起与数字图书馆有关的著作权侵权案,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识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国内外网络传输权的设定
(一)向公众传播权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WCT中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WPPT第10条规定,表演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比起伯尔尼公约,作者的权利已经有效地覆盖到网络空间。
1998年10月28日,美国制定《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没有就数字化网络传输作出规定。美国知识产权小组对现行版权法下“发行权”赋予了新的含义,承认向公众传输作品属于发行,从而涵盖网络传输中著作权人的权利。日本在1997年6月10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著作权人就其作品应享有授权公开传输的专有权。澳大利亚也提出了一个内容广泛的“向公众传输的权利”,既包括以任何通过接受装置观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也包括广播权和有线传播权。
(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
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实施条例对这几种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但囿于当时的法制背景以及社会现状,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法再次受到挑战。判例法国家可以通过不断发生的判例赋予法律丰富的内涵,而我国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基本还是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1999年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对网络上登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权利人的复制权是否包括将作品上网在网络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法院在该案中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传播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被告作为网络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六作家案是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探讨,衡平了作者、社会公众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分配,对复制权的含义有所丰富。虽然也提出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的初步设想,但在没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下,只能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互联网自由开放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
2000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从中可以看出,解释赋予了网站与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是侵权诉讼中被告减轻责任的一个有利依据,但对于利益平衡的另一方即著作权人和作品则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2001年10月27日,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修订,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充,最重要的就是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输、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之间的交叉,规定了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也是其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
三、关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充分给予成员国权力来自行划定合理使用的范畴。作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不断繁荣创新的著作权法离不开国家的整个文明进步,公共政策是权利平衡中一个很重要的调节因素。这也正是如此多的国家加入公约的诱因。
美国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在报告中指出,图书馆为保存资料目的可以将作品做数字化复制等,图书馆对作品做三个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品,在同一个时间使用不得超过一个。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体系中,以国会图书馆为代表的许多图书馆都把网上书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网供读者在线阅读,另一部分是仍在版权保护期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稿酬之前,只有书目、图书简介及相关书评可以上网供公众阅览。如果读者想进一步了解图书的内容则需要到图书馆按传统办法借阅。
我国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个人学习使用、介绍评论、时事报道、教学目的、执行公务、免费表演等情形。其中明确指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四、关于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
需要海量信息的网络界,如何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生存的方向?法定许可是否成为惟一的筹码?即使用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著作权法中对图书报刊的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都可以适用法定许可的条款(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伯尔尼公约要求传播他人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不适用于外国作品和外国著作权人,即使用时上述作品仍须征得同意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几种法定许可的情况是充分考虑了这些媒体在进行正常运转时的特殊情况。法定许可针对的虽然都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但如果要求这些媒体必须在一一征得权利人许可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必然会造成信息的迟延,加大社会交易成本,不利于大家更为广泛的掌握新闻动向。报纸、电台、电视台这些媒体的大力宣传,使我们方便及时地了解社会最新的动态,可以说,大量的宣传报道已经深入我们生活,也极大的丰富和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基本上吻合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本意。
从整个社会运行的角度看,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的第四媒体,从诞生之初就深深透着媒体的共性,还带有更浓厚的独有的特性。通过网络交流,几乎可以达到一种完全置身于网络空间的状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无论是著作权法或者解释,对网站摘编、转载都有一定量的限制,它所适应的范围和报刊杂志一样。对比王蒙六作家案和数图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不难看出,网站将权利人的整部著作复制上网,显然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超乎一定程度的量变也必然造成对规定初衷的违背。图书出版有专有出版权的限制,网站整部作品的使用将不仅仅涉及著作权人利益,还要涉及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合同的第三方,也必将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在陈兴良诉数图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焦点是擅自将作品登载在网上并允许读者有偿下载使用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权利人有无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存在?即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内,他人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该作品,也不必支付报酬。将作品登载于网上有无法定许可等其他免责情形?一般来说,如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条款,侵权者就只得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方面赋予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在网上使用其作品,同时赋予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这样看来,在陈兴良诉数图公司一案中主张权利的主体是适格的。
2002年4月1日,陈兴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称自己是《当代刑法新视界》等三部著作的著作权人,2001年12月在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数图公司)的网站上发现该作品被上载,读者付费后可以阅读并下载其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数图公司一再表示,该公司基本上属于公益型事业,目前也正在投入资金开发版权保护系统,以便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建立数字图书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这是我国第一起与数字图书馆有关的著作权侵权案,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识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国内外网络传输权的设定
(一)向公众传播权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WCT中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WPPT第10条规定,表演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比起伯尔尼公约,作者的权利已经有效地覆盖到网络空间。
1998年10月28日,美国制定《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没有就数字化网络传输作出规定。美国知识产权小组对现行版权法下“发行权”赋予了新的含义,承认向公众传输作品属于发行,从而涵盖网络传输中著作权人的权利。日本在1997年6月10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著作权人就其作品应享有授权公开传输的专有权。澳大利亚也提出了一个内容广泛的“向公众传输的权利”,既包括以任何通过接受装置观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也包括广播权和有线传播权。
(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
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实施条例对这几种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但囿于当时的法制背景以及社会现状,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法再次受到挑战。判例法国家可以通过不断发生的判例赋予法律丰富的内涵,而我国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基本还是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1999年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对网络上登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权利人的复制权是否包括将作品上网在网络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法院在该案中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传播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被告作为网络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六作家案是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探讨,衡平了作者、社会公众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分配,对复制权的含义有所丰富。虽然也提出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的初步设想,但在没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下,只能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互联网自由开放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
2000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从中可以看出,解释赋予了网站与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是侵权诉讼中被告减轻责任的一个有利依据,但对于利益平衡的另一方即著作权人和作品则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2001年10月27日,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修订,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充,最重要的就是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输、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之间的交叉,规定了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也是其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
三、关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充分给予成员国权力来自行划定合理使用的范畴。作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不断繁荣创新的著作权法离不开国家的整个文明进步,公共政策是权利平衡中一个很重要的调节因素。这也正是如此多的国家加入公约的诱因。
美国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在报告中指出,图书馆为保存资料目的可以将作品做数字化复制等,图书馆对作品做三个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品,在同一个时间使用不得超过一个。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体系中,以国会图书馆为代表的许多图书馆都把网上书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网供读者在线阅读,另一部分是仍在版权保护期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稿酬之前,只有书目、图书简介及相关书评可以上网供公众阅览。如果读者想进一步了解图书的内容则需要到图书馆按传统办法借阅。
我国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个人学习使用、介绍评论、时事报道、教学目的、执行公务、免费表演等情形。其中明确指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四、关于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
需要海量信息的网络界,如何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生存的方向?法定许可是否成为惟一的筹码?即使用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著作权法中对图书报刊的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都可以适用法定许可的条款(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伯尔尼公约要求传播他人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不适用于外国作品和外国著作权人,即使用时上述作品仍须征得同意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几种法定许可的情况是充分考虑了这些媒体在进行正常运转时的特殊情况。法定许可针对的虽然都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但如果要求这些媒体必须在一一征得权利人许可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必然会造成信息的迟延,加大社会交易成本,不利于大家更为广泛的掌握新闻动向。报纸、电台、电视台这些媒体的大力宣传,使我们方便及时地了解社会最新的动态,可以说,大量的宣传报道已经深入我们生活,也极大的丰富和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基本上吻合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本意。
从整个社会运行的角度看,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的第四媒体,从诞生之初就深深透着媒体的共性,还带有更浓厚的独有的特性。通过网络交流,几乎可以达到一种完全置身于网络空间的状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无论是著作权法或者解释,对网站摘编、转载都有一定量的限制,它所适应的范围和报刊杂志一样。对比王蒙六作家案和数图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不难看出,网站将权利人的整部著作复制上网,显然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超乎一定程度的量变也必然造成对规定初衷的违背。图书出版有专有出版权的限制,网站整部作品的使用将不仅仅涉及著作权人利益,还要涉及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合同的第三方,也必将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在陈兴良诉数图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焦点是擅自将作品登载在网上并允许读者有偿下载使用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权利人有无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存在?即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内,他人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该作品,也不必支付报酬。将作品登载于网上有无法定许可等其他免责情形?一般来说,如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条款,侵权者就只得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方面赋予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在网上使用其作品,同时赋予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这样看来,在陈兴良诉数图公司一案中主张权利的主体是适格的。
一、行政管理措施
1.统一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首先,档案保管部门在收集档案资料时要明确收集的范围和原则,把好档案资料的入口关。档案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应只限于法定职权范围,遵循“告知原则”,即应让当事人知道正在收集何种信息用于何种目的,不能无端扩大范围。其次,对于收集来的档案信息,既要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要保证其安全与保密,防止含有隐私的档案信息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并保证有关隐私当事人行使其对信息的知悉与更正的权利。含有个人隐私档案的开放利用,除非法律许可,否则,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个人的信息。即使是合法的使用,管理部门也应当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查询和公开情况进行完整的记录。
2.加强网络监管,保障档案信息传播途径安全。所渭网络监管就是国家运用财政、技术、法律等手段,对网络信息的输入、传播、处理等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包括禁止个人或组织非法收集、篡改、传播、利用他人的隐私数据。一是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机构。目前,许多国家设立了此类的机构,如美国的“电子隐私资讯中心”、中国香港的“个人隐私资料员公署”,从保护个人隐私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们经常对有关网络进行跟踪监管。一旦发现网站没有按规则保护个人隐私,就会对该网站发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倘若网站被警告后仍违反有关规定,便对其进行惩处。二是合理使用网络监控技术。同时应对网络隐私信息的使用范围、场合,监控的对象,监控人员的职责、权利以及侵害个人隐私信息等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既可防止这类技术和监控人员权利的滥用,又可打消个人用户和网站关于隐私信息保护成效的顾虑。三是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规范网络经营商的行为。
二、法律保护措施
虽然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重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正式的隐私权法,《档案法》也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明确规定。我国的现行法律是将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当中给予间接保护,具体内容体现在《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档案法》、《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条款中。在尚未对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的情况下,这些法规应能适用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因为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虽然在保护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但究其本质并无二致。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已经制定的有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如英囝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信隐私法》、韩国的《隐私法》、欧洲联盟的《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动中个体权利保护指令》等。为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我国应积极开展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单独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解决相关法律的兼容性和系统性问题。
三、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措施是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安全传播的重要保证。采取技术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网络环境下含有个人隐私信息的数据安全。主要包括:一是数据加密技术。其目的是保护网络中传送的档案信息不被非法窃取,从而保证含有隐私的档案信息的安全。二是身份识别技术。身份认证是申请者向系统出示自己身份证明的过程,通常是获得系统服务所必须的第一道关卡,防止未获授权的人截取或查阅含有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三是信息确认技术。通过严格限定信息的共享范围来达到防止档案信息被非法伪造、篡改的目的。四是访问控制技术。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档案信息库进行适当的访问,但限制他人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档案文件。五是针对个人数据的管理。目前推出的有个人隐私偏好平台、Cookies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由用户自己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用户学会使用这些技术,可以避免自已的隐私泄露。
四、道德伦理约束
1.档案管理人员的自律。在档案数字化的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最可能接触个人档案信息,这就要求他们遵守职业道德,杜绝不当收集、传播、使用个人数据等现象的发生。对于一些敏感的个人资料,如出身、种族、政治面貌、、健康状况、犯罪记录等,只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档案人员才能收集、查阅、传播。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含有个人隐私的档案,增强保护他人隐私意识,防止因人为因素增加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