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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论文范文

时间:2022-09-06 15:53:58

序论:在您撰写道德建设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道德建设论文

第1篇

1.1实用主义思想的侵蚀

目前发达国家的竞技体育已高度职业化和商业化,体育活动自始至终都渗透着金钱的魔力和实用主义思想。现实利益成为参与者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其唯一的体育道德标准,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在大型国际比赛中获胜的运动员,可以一举成名,并带来滚滚财源;同时其教练员、俱乐部老板及经纪人的前途和经济利益,也与运动员的成绩直接相关。正是在这种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下,为了确保实现其目标,必然会产生一些有悖于体育道德的行为。

1.2重视个人主义忽视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是我国体育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集体的力量是通过每个个体的努力来实现。在体育领域里人们崇尚自我奋斗、自我完善、实现其价值,但因此也会滋生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忽视和否认集体的力量,导致集体主义群体和谐蜕变,甚至丧失。

1.3多元价值取向和利益的驱使

传统体育道德中那种讲求奉献、重在参与的价值取向在引导人们行为时缺乏力度,进而使得多种价值取向并存,导致人们在体育行为的选择中缺乏强有力的道德依据。一方面社会对成功者的评价皆以成败论英雄,忽视了体育真正的价值是在于过程而非结果,造成对体育的价值评定失衡,影响运动员对自身价值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体育明星在大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号召力是其他公众人物难以比拟的。部分运动员、教练员正是受此影响,期望通过比赛而一举成为明星人物,享有其特权和地位,因而不惜在比赛中采用弄虚作假的不道德行为。

1.4片面看待竞争意识,失去尊重他人的道德理念

体育比赛鼓励人们树立健康向上的竞争精神,“更快、更高、更强”是竞技体育的宗旨。但是,“和平、友谊”是体育追求的更高境界,如果片面看待竞争意识,就会使“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失去意义,把对手看作敌人,使得传统体育讲求的“礼、让”等伦理道德规范在功利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而球场斗殴、辱骂甚至殴打裁判、利用比赛进行报复和伤害对方等非正常现象屡见不鲜。

1.5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不高

有些运动员和教练员一旦取得成绩以后就以此为砝码,要待遇、讲条件,把集体和领导的关心当作理所当然,而对训练则应付了事,失去了继续拼搏的体育精神;有些运动员境界不高,缺乏体育道德,比赛中不讲精神文明、消极怠工、故意放水等;有些裁判员把个人情绪带进比赛,在出现错判、误判后不但不能正确对待,甚至搞起平衡手法,造成错上加错。

2以德治体是体育发展的根本途径

2.1体育运动的特点是要求良好的道德保障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也在不断提高。体育对人类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月体育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群众体育蓬勃发展,竞技体育不断跃上新台阶。无论是群众体育还是竞技体育的发展,其自身的特点都要求有良好的道德保障。

2.1.1体育活动的群体性

体育活动中有许多群体运动,如篮球、足球、排球、接力等,这些运动的特点是参与人数多,整体性强,要求每人各其职、积极配合。要完成一个动作,打好一场比赛,都必须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失职便意味着要加重队友的负担,也就谈不上配合,就会影响集体的成绩,并最终使自己遭到淘汰。

于集体项目的体育运动强调群体性、合作性,参与这些体育运动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必须是集体,而决非是个人,个人的存在只是如何使集体更强大,更有战斗力,可以摒弃过分自负者的个人英雄主义,从而加强道德修养的培养。

2.1.2体育竞赛的公平性

竞争是体育运动的特征之一,体育运动常以竞争的形式出现,因此有人称它是现实社会竞争的转型。但竞技体育比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竞争更为公平、公正,在体育竞争中人们更能体会到竞争的公平和快乐。人类热衷于体育竞争,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严格、公平的竞争规则。然而随着现代体育逐渐走向市场化、职业化,竞技体育中的某些方面已背离了奥运会创始人顾拜旦的“和平、友谊、进步”的理想,取胜变得比参与更重要,于是很多不正当手段就应运而生,黑哨假球等体育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地扰乱了体育竞技秩序公然地违背了公平比赛的道德原则。竞技体育的公平性,要求必须有相应的体育道德来维护。

2.1.3体育运动主体的年轻化

体育运动的参与者是不分年龄、性别,但由于竞技体育要求不断挑战极限,使参加者多以年轻人为主。他们朝气蓬勃精力充沛,但心理尚不成熟,控制能力弱,辨别是非能力差,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体育市场中的不道德问题。年轻人是体育的主力军,是国家的未来,但是现今体育道德中的腐败现象严重影响年轻人世界观和价值观的确立,因此强化体育道德的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2.2体育事业健康发展需要正确的道德指导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复杂多变。如何做到既考虑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又兼顾个人利益,以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这不仅是体制管理问题,更是体育道德的考验。另外,在体育运动的具体行为中,也同样存在遵循与道德规范的问题,如裁判员吹黑哨是否符合道德,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是否正当等等。在竞争激烈、充满变数的竞技体育中,运动员、裁判员只有清醒地认识自身的道德责任,遵循正确的道德准则,才能真正地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认为,道德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下,通过教育和社会生活实践,以及个人的自觉锻炼、修养而逐步形成的。由此看出,要加强竞技体育中的道德建设,就必须从加强教育、道德自律和改善社会环境3个方面着手。3.1建立道德教育系统工程

体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是举世公认的。体育本身就寓于教育中,而道德教育是教育的一个核心而重要的内容。19世纪初,德国教育学家赫尔巴特所用的“教育”概念是一个同培养道德性格有关的概念,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他提出:“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道德教育在教育系统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乃是由道德在体育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1992年4月17日,顾拜旦在《致全国青少年运动员书》中说:“当今世界充满发展的极大可能,但同时也存着危险的道德衰败。为防止这种道德衰败,顾拜旦大力倡导道德教育应成为体育运动的核心。从个体的角度讲,要实现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要使其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和受尊重的人,要使其人格尊重得到彰显,就必须是一个“在道德上受过教育的人”,即必须有崇高的精神境界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是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这是做人和处世的根基。这就要求我们的体育教育不仅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传授体系,更要把道德教育放在核心位置,无论是在体育教学中还是在体育竞赛中,既要掌握竞技知识和技巧,提高运动水平和技能,使其“学会做事”,更要对他们进行完整的道德教育,使其“学会做人”。这就需要建立道德教育系统工程,这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正确的道德观的形成也不是很快就能达到的,我们必须进行锲而不舍的探索,将这项工作常抓不懈,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和途径,深入开展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这时更应十分注意道德教育的系统性,由浅人深,有计划地长期进行,随心所欲、杂乱无章的道德教育很难达到提高运动主体道德境界的目的。

3.2加强道德自律

在体育运动实际中,为了促进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人们利用各种手段对体育竞赛进行调节,如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等。法律手段是维护竞争秩序必不可少的,如中国足球的打黑、打假,就在努力争取司法的介入。但我们应看到,无道德根基的法制手段是不牢靠的,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的道德水平不高,法律、行政手段就只能如浮萍一般,缺乏根基,不会长久。特别是当法制不健全时,一些道德素质较低的人就有可能钻法律空子。事实证明,道德素质低下,往往是体育竞争秩序混乱的根源。只有加强道德自律,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因为道德是超越法律、行政调节手段的一种特殊方式,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从约束人的行为角度看,法律、行政手段是一种强制性的“硬约束”,在市场化条件下,当求利所激发的个人私欲冲破道德堤坝时,“硬约束”尽管可以收到明显效果,但毕竟是短时的,只是一种外在的力量,它往往未能使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这在效果上可能形成一种“暂时性效应”,一旦体育竞技中出现“障碍”,原有的秩序就会有被冲破的危险,法律条文、行政干预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原因何在,就是因为这些人丧失了应有的道德良知。所以,最关键的调节手段还是加强道德自律,因为道德是以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运动行为。它主要是通过教育的方式,逐渐使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竞争中的善与恶、美与丑,从而把正确的道德原则、规范变成内心信念,自觉抵制各种非道德的体育活动,从而达到体育竞争行为的道德化,收到“持久性效应”。从调节范围看,道德的功能比法律、行政的功能广泛得多,在体育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些领域还需要道德来调节,靠每个人自身道德的调节和约束。它完全克服了法制手段的滞后性和消极性,它深入到社会生活每一个角落,直接影响人的内部精神世界。保证体育的健康发展,必须提高体育参与者作为道德主体的自律意识,使其时刻以道德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言行。

3.3优化体育社会环境

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而且是一种社会活动和行为实践,社会实践环境对于运动主体思想道德健康发展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唯物史观认为存在决定意识,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状况和可能的道德拓展空间是他们存在于其中的环境所决定的。环境对个体道德的决定具有偶然性,任何社会都有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而要使社会群体道德获得提升,则必须使环境条件得以改善,因而社会环境对道德的决定具有必然性。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体育社会环境,建立正确的道德价值体系,在承认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倡导体育竞争的基本规范,使运动主体在从事体育竞争活动中遵循公平、公正、守法的道德原则,随着体育竞争活动的频繁,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增多,使得一贯遵循的道德准则会出现多元化的现象,造成原有的具有权威的价值体系发生危机,成为空洞的训条,这时,应加强体育道德立法和体育道德监督。体育道德立法就是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将部分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给体育市场主体以相同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评判,使其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道德监督就是要通过社会舆论营造出主导性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协调存在的多元价值取向,倡导正义道德,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社会正气,加强对运动主体的正面教育和引导,使其知耻辱、有良心,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断根据外界舆论和行为结果反省、调整自己的行为。并注意引导竞争主体在社会实践中接受道德熏陶,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汲取道德营养,在平时的职业行为中自觉受到道德教育,从而具有一颗高尚的道德之心。只有这样,顾拜旦所倡导的“和平、友谊、进步”和“更快、更高、更强”体育精神才能永远发扬光大。

4参考文献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编.奥林匹克[M].詹雷译.北京:奥林匹克出版社,1993.

[2]卢元镇.体育社会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0:195.

[3]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熊斗寅.体育文选[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

[5]车洪波.市场经济的道德评价与建设[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8(2):6.12.

[6]杜培.当代中国道德失范及道德嬗变探源[J].甘肃理论学刊,1998(4):20—22.

[7]冯亚平.试论体育道德的形成与发展[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3,18(S1):109—1l1.

[8]王洪海,王豫.论体育中的道德教育[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3,19(4):54—55.

第2篇

关键词:会计理论;道德建设;创新意识

一、前言

在网络时展的今天,会计基础的发展依然至关重要,在这个信息时代的变化的发展中,我们依然可以看见会计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前进,不断地成长,可想而知,我们应该学好会计理论知识,不断地加强道德建设,改革创新,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得到进一步地发展,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更加美好。我们在加强会计理论道德建设的时候,同时也要不断地去完善自己,不断地去了解社会的变化,在这个会计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在不断地前进,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化和信息化去更多地了解和关注会计信息化时展的一些变化,开拓我们的视野,增强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提高我们对会计信息化的认识,推动社会进步。加强舆论道德建设。有的时候我在想,会计理论化时代有时候也会处于一种衰落时期,我们只有不断地努力提高自己对会计的认识,才能加强道德理论建设,我们应该从新的起点出发,为自己树立好榜样,开拓自己的见解,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使社会不断地进步,不断地创新。人类才不会被这个社会所淘汰。会计在发展,我们的科技也在不断地发展,随着生活的变化,我们对会计理论化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会计理论道德建设仍在不断地发展着,我们更要为会计理论道德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去创建一个新的平台。在我们周围,随处可见的是网络银行的发展和邮政储蓄的发展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它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同时还不断地丰富了我们的社会生活,还有手机的发展也同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提高了我们对网络化和信息化的认识,同时也为我们的会计生活提供了方便,没有通过这些信息化的了解,我们更不会对会计知识更深入地去了解,我们必须加强道德理论建设,才能不断地去了解会计信息的变化。有的时候,我会发现我们周围不是缺少什么,而是缺少更多对会计信息化的认识,要想使会计理论不断地发展,我们必须树立自己的目标,加强社会监督,不断地去深入了解会计信息化和会计网络化。还要不断地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得到不断地发展。才能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社会生活。加强道德教育也仍然重要,我们必须加强和巩固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去调整自己的状态,人类对会计知识的欠缺才能进一步地提高。对会计知识才能不断地发展,不断地提高。人类才能不断地进步。加强道德建设的关注,我们必须树立好对会计理论的创新意识,不断地提高变化,才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我们作为一名学生,可能更要去对会计知识的理论不断地去深入研究,不断地去丰富我们对会计生活,不断地去提高会计知识的认识。开阔自己的视野,为我们的会计生活提供服务。第一次接触会计知识,对许多东西我还不太了解,尤其是对会计一些理论知识我还不太熟悉,还没有去更多地掌握一些会计道德理论方面的教育。后来自从学习了这方面的内容,对会计知识更有了深入的了解,让我对会计知识产生了共鸣。在学生时代我们对很多东西还不太了解,因此我们更要不断地去改变自己的一些看法,我们才能不断地进步,生活才会不断地提高,努力改变自己对生活的看法,不断地去学习很多没有学到的东西,我想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进步,更进一步地提高自己的思想,改变自己的观点,社会才会不断地创新。不断地发扬光大。会计知识,有时候对我们而言,就是要不断地开拓知识的见解,努力学好会计知识,对会计知识每一门都必须熟悉掌握,这样我们才会对社会更加了解,更加对会计知识的认识,在这个物质发展的今天,人类在不断地在丰富对会计知识的了解,我们必须努力提高对会计知识的了解,才能更熟悉掌握会计知识的教育,加强会计理论建设,不断地努力提高会计知识的理解,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才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方便。刚开始学我会学好每一门会计知识,即使对我而言,我们更要对会计知识深入地去了解,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也在不断地发展,在21世纪发展的今天,会计理论道德建设仍然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社会生活也在不断地发展,会计教育仍然重要,我们不要放弃对会计知识的了解,不要总是忽视它的存在,在会计道路发展的路上,我们依然要不断地学习会计知识,人类才会不断地对会计知识的掌握,成就会计之梦。学习会计的时候,觉得难度非常之大,但是只要你掌握了一些重点知识的了解,我想你就会学好它,开启你对会计知识的梦想,才能丰富我们的会计生活。要想对会计知识更深入地了解,我们必须掌握好它,掌握好每一门会计知识,好好学好会计理论知识是非常重要的,有些人对这方面总是若无其事的样子,其实学好它对我们自身都是非常重要的。不要总是依赖别人,要相信自己才能将所有的事情都能做好。可能很多的时候我们觉得它对我们来说,要想学好它非常地难,其实你只要花点时间就应该可以将它做好,对学习要多下点功夫,掌握学习技巧,这样你就会能将它完成地好。当我们看到会计知识在不断发展地时候,也许我们更应该多去收集一些会计知识,多为我们的生活不断地更新,不断地去深入研究,多为会计知识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我想我们才能学好会计知识,要多关注会计生活,提高会计知识的认识,加强会计理论道德建设,不断地开拓社会生活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就会不断地提高,人类才会不断地进步,才会成就会计知识的梦想。我在生活之中看到了有些同学对会计知识还不太了解,比较生疏,觉得学起来比较吃力,但是你只要掌握了会计知识其中的奥妙,我想你就会对会计识更加深入了解。好好学习会计知识对我们的生活非常重要。树立创新意识,加强会计道德理论建设,仍为重要,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创新意识,不断地加强教育发展,才会使我们的会计之路得到不断地发展。无论我们走到哪里,会计无处不在,我们的生活处处都会接触到它,我们要更能够掌握好它,把握好每一个知识的细节,掌握每一个理论建设,我们就会对社会有所认识。更加突出社会的变化。

二、结语

有很多时候我在想,学好它对我们非常重要,因此,我们要更深层次地去了解会计知识,才能使它得到更好的发展。努力学好它,我想你会更多地去掌握会计知识的理解。才能建设好我们的社会,才能加强好理论道德建设。

作者:吴瑾 单位: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参考文献:

[1]丁俊超.浅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弊根及出路[J].江门财会,2004(2).

[2]王伟.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探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8).

[3]吴慎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重塑会计诚信形象[J].山东煤炭科技,2007(1).

第3篇

关键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尤其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而提高整个国民素质,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含义

教师职业道德,就是指教师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主要包括: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及道德修养等。所谓道德理想,就是指人们依据并结合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激励人们向往、追求并力求实现的完美人格的高尚品德;所谓道德品质,是指体现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倾向的个人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总体的根本属性,主要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为;所谓道德修养,主要是指个人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等行为活动,以及教师自身的道德情操和道德境界。对于教师来说,是指按照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所进行的锻炼、改造和提高,以及由此所形成的道德情操以及所要达到的道德境界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我国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总的来说,经济的发展促进了道德的进步和发展。在教育领域,广大教师在工作中,把自己的学识、能力、宝贵时间无私地奉献给了教育事业,为教育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无私奉献的好教师。但是,也有一些教师的行为与教师的基本道德大相径庭。

首先,缺乏学术诚信,剽窃别人科研成果,学术腐败。一些教师缺乏严谨治学的态度,缺少求真务实的学风,为了评职称,出成果,窃取别人的科研成果,滥造学术论文,这些剽窃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是当前教师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之一。如原浙江大学药学院副教授贺海波,论文造假、抄袭他人实验数据。

其次,以教谋私,搞“有偿家教”。有些教师利用本专业的优势开办各样的辅导班,此举本应无可厚非,但关键是本是课堂上完成的内容,却变成了教师课外辅导获取经济收入的手段,影响了正常的教学。

再次,乱收费,接受贿赂。有些教师自编讲义、自拟习题、试卷,高价向学生出售,增加额外收入。还有甚者,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要贿赂,如在奖学金的评定中存在不公平的现象等。

第四,缺乏爱岗敬业,进取之心,得过且过。在市场经济大潮影响下,“跳槽热”“第二职业热”冲击着校园,教师不认真教学,教学成了次要的事。

第五,不尊重学生。有的教师高傲自大,目空一切,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批评不顾场合,损害学生人格,伤害学生自尊心,不易被学生接受。

诸如此类教师的行为,极大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形象,给教师光荣的职业蒙上了阴影,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教师思想道德建设的途径

教育是根本,教师在育人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教师的道德建设尤为重要。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把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思想工作固然重要,但必须与科学的法制化管理相结合,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作保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对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教师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加以体现。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单位和部分精神文明建设及教育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到师资管理的政策导向中。建立和完善监控机制,制定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要进行必要的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师德建设还应取得社会的支持。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教师师德的先进事迹,形成尊师重德的社会舆论,批评教师中不良的道德行为,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扬善惩恶,形成师德风范与文化氛围,提高教师的育人水平。

第三,建立抑恶扬善机制,创造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教师的道德状况,是教师行为的反映和表现。在教师职业活动和生活中,如果善行得不到及时和应有的褒扬,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逍遥自在,不受谴责,那么违规者会越来越放肆,还会引起其他一些职业道德自律意识不强的人起而仿效,以致恶性循环,污染社会风气。因此,建立抑恶扬善机制,创造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对我国社会道德风气的根本好转至关重要。

第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师德师风建设中,要注意归纳、挖掘、提炼师德师风建设中的真人、真事、真心、真情的典型材料,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的好思想、好作风、好经验、好方法,努力营造尊重先进、学习先进、追赶先进、争当先进的校园氛围,进而带动校风学风的建设。要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把树立典型与培育优秀的教师群体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既抓典型又抓群体,以典型带群体,以群体育典型,形成良好的互动局面,达到宣传一个人,带动一大片的效果,从而树立正气、凝聚人心,使整个教师队伍形成了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五,完善职业道德的载体建设。职业道德教育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实现,没有一定的载体,活动难以开展,教育难于落实。这种载体包括场所、设施和器材等方面。如教师不准打麻将,应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就必须有教工俱乐部、歌舞厅等活动场所;不随地吐痰、乱抛乱扔,就应设痰盂和垃圾通道等。载体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为大家喜闻乐见,容易收到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师自觉进行道德修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担负着“振兴教育希望”的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显得更加重要。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会议、板报、墙报、广播等),大力宣传教师职业道德知识,像扫除文盲、法盲那样扫除“道德盲”;另一方面,要对初登讲坛的新教师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开展讲座、介绍先进人物的师德经验、专题演讲等活动,倡导职业道德新风,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入人心,自觉成为广大教师行动的指南。

参考文献:

[1]马健华.谈高校师德师风建设[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

第4篇

关键词:伦理道德企业文化个体企业法人

企业文化在中国的兴起,使东方文明重伦理、讲道德的优秀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同时,为了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伦理道德的观点与内涵,又必然会突破历史的局限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一、企业伦理道德的内容

伦理是指道德关系及其相应的道德规范。企业伦理是伦理的具体表现之一,通过企业道德规范来调节企业和企业员工的行为。所谓企业伦理,是指企业全体员工认同并在实际处理各种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善恶标准、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伦理道德是一种习俗,是人们自觉自愿追求的,对人们行为活动具有约束力。企业伦理道德属于企业文化系统中的习俗要素,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约束是自然的,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影响是长期的。企业伦理道德是企业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的一种文化,企业伦理道德的优劣对企业的发展又具有深远的影响。企业伦理道德包括员工个体道德和企业法人道德两个方面。

1.员工个体道德。员工个体道德的主体是企业单个的员工,员工个人道德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任何人的道德素质的各个方面都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们互相依存、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制约,都统一在人的根本道德价值观念。人内在的根本的道德价值观念,控制、导向、左右和调节人在各种场合下的道德行为。事实上,我国古代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就是人的道德行为在各种场合的统一性。员工个体道德素质的高低,影响着整个社会风气,也必然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员工个人道德对整个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员工的职业道德上,加强员工职业道德的教育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内容。

2.企业法人道德。企业法人道德是以善良、正直、公正、诚信等为标准,来评价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并调整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之间的行为规范。企业道德一方面通过舆论和教育来影响员工个体道德,形成员工的爱憎、善恶、是非的观念,另一方面又通过制度在企业确定下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企业道德准则,明确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成为约束企业和员工行为的原则和规范。企业法人道德素质的优劣,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比员工个体道德的影响更大,并直接决定着整个企业的形象和发展前途。企业道德建设必须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明确企业法人道德在整个道德体系中的根本或关键地位,着眼于用优良的企业法人道德来带动整个社会道德风气的优化。企业正而后市场平,市场平而后社会稳,社会稳而后民风纯,由此可见,企业法人道德建设的地位重要、作用重大。

二、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是我国古代讲的“修己安人”的道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是修已的功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安人的行为,体现了一种系统的管理哲学,其根本的核心就是“规规矩矩地做事,诚诚恳恳地做人”。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立于不败地位,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伦理道德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企业伦理道德建设有两个方面的层次,一是员工个体道德的建设,二是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员工个体道德与企业法人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两者之中,企业法人道德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应重点加强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

1.员工个体道德的建设。员工个体道德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占居重要地位,加强员工个体道德建设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企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中国传统文化非常讲究修身养性,完美人格,儒家文化对人们修身养性的影响已有几千年了。仁、义、礼、智、信、温、良、勤、俭、让、真、善、美、诚、敏、圣、宽、严、勇等,都有着丰富而浓厚的内容,即使在现代高度文明的社会,也有着新的内涵,对人格的完善仍然具有超强的影响力。在我国,企业员工道德建设已有一定的历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如今,面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迎接世纪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企业员工个体道德建设的核心就是加强职工职业道德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遵守企业行为规范,爱集体,爱岗位,爱劳动,爱他人;讲责任,讲纪律,计协作,讲奉献,讲和谐;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诚实劳动,承认差距;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团结互助,不断创新,创造价值。

2.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企业法人道德与员工个体道德是有区别的,两者在层次上是不同的,企业法人道德缺失的危害远比员工个体道德缺失的危害要大得多。但两者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企业法人道德的建立,必然会对员工提出相应的要求,必然要部分地体现在每一员工的言行之中,特别会经常性地体现在员工的职业道德之中。在当前,我国企业法人伦理道德的建设,应充分关注企业的社会道德、生态道德、人际道德和行业道德四个方面的建设。

⑴企业社会道德建设。就是要处理好企业、国家、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在法律道德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如果一个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是不道德的,是一种社会病害。一个遵守文明道德行为准则的企业,才具备了良好的社会道德。就企业与国家关系来说,毫无疑义,国家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企业无论在何时何地的任何行为,都应自觉地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就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来说,无论企业大小、强弱,都不能靠损害社会求发展,应充分考虑并承担企业的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如慈善资助等,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的发展环境。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提倡公平合理的文明竞争,在企业自身求发展的同时,不中伤陷害其他企业。

⑵企业生态道德的建设。就是要处理好企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一个企业对它所处的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是有很大影响的。企业不仅改变自然环境中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而且还会改变社会环境中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一个能与环境共同优化发展的企业,才具备了良好的生态道德。就企业与自然环境关系来说,企业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已是责无旁贷,企业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技术,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做到企业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和谐。就企业与社会环境关系来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促进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如交通拥挤、生态环境污染等,最大限度地提高对社会环境的正面影响,如促进地区的经济繁荣、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等。

⑶企业人际道德的建设。就是要处理好企业与人的关系。企业发展的关键归根到底在于人,企业如果只关心生产而不关心人,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是不道德的。一个能全面关心人的企业,才具备了良好的人际道德。企业不仅要关心人,而且还要全面地关心人,要从各方面关心并尽可能地满足人的多方面的需要。企业人际道德的建设,要求企业不仅要关心企业内部的员工,而且还要关心全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客户、社区居民等。

第5篇

由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创办了“善行河北”官网,将发生在河北省各地的先进人物的善行义举、典型事迹予以弘扬与宣传,引领人们见贤思齐,将抽象的道德理论春风化雨润入人心,把枯燥的宣传标语形象化、实践化,焕发人们的道德情感,呼吁社会的文明风尚。这一举措能无形地提高了民众道德素质,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能达成如此良好社会效应,分析其成功原因有:第一,利用各级各类宣传阵地: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借助新媒体平台,微博、短信、彩信、图书、视频、歌曲、动漫等新颖的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不间断的宣传,具有很好的社会影响力。第二,构建专用网络平台:河北好人网、善行河北官方微博等,使“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备受关注。一件件感人至深的道德故事将抽象的理性认识外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继而将情感认同转化为自觉践行。

二、“善行河北”道德实践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

社会管理是多层面、多因素、多路径的,从道德建设切入就是其中之一。道德建设作为社会管理的“软方法”之一,需要我们长期地探索研究,类似“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的开展,实现了道德建设的“虚”功实“做”、“文”活“武”练、“软”实力“硬”打造,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推进提供多方面的启示:第一,必须树立科学实用的道德标准,只有科学实用、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标准才能获得广泛认同,并转化为普遍的社会行为准则,必须强化实践理念,化抽象的理论为生动的案例示范,发挥道德应有的社会作用,才能满足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第二,必须搭建道德互动平台,为群众参与提供便利有效的载体,让更多的人加入到道德互动平台,可以做到践行道德规范、参与道德评价、自我价值体现。第三,道德建设必须形式新颖、体系完善,逐步形成从组织协调、过程推动到督导检查、激励约束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尤其要建设一套奉献与回报一致的机制,马克思说:“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所以说,道德建设体系必须通过体现“善有善报”合理状态,才能更好地推进整体社会道德的进步。“善行河北”活动对社会管理的推进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善行河北”优化了河北的社会发展环境,有效培育和发展了各种社会组织,提升了其社会管理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较为缓慢,对政府的依赖性也较强,需要政府有效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提升其社会管理的能力,从而不断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有效地充当政府与公民的中介,推进政府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第二,“善行河北”活动培养了公民道德素质,提升了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善行河北”活动满足群众的道德诉求,激发了群众的参与热情。“善行河北”活动体现了民众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使民众找到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使“善行河北”真正成为了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第三、“善行河北”活动维持健康的社会道德秩序,倡导高尚的道德价值,创造优良的道德风尚。规范了社会行为。使人们普遍获得道德认同,接受道德规范,有利于共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关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思考

第6篇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

第7篇

首先,企业应该要着重于加强企业员工的三观教育,加强企业员工的价值观的教育,指引企业干部员工以认真的姿态来追求自己的理想,不断鼓励他们,坚守自己的岗位职责,鼓励他们为企业的发展献出自己微薄的力量。

其次,企业也要加强关注员工的思想道德,重视企业职工的各方面的道德的建设,努力宣传企业职工的三德教育,让企业职工在企业里严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发挥社会公德,在家里传播家庭美德,有助于企业职工家庭的温馨,确保了社会的稳定,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支持企业员工的集体主义思想,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推进企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加强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是约束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企业员工的道德教育也是对法律法规的一些补充。一个企业如果想要可持续发展,与职工的道德建设是分不开的,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在要求加强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因为企业的制度建设本身会存在一些缺陷,而且企业职工对于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会有错误的理解,那么员工的职业道德可能会存在偏差,如果出现了类似问题就会破坏企业塑造的良好文化形象,那么会约束企业的经济发展,这就看出了道德体系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

二、有效结合企业的日常管理和道德建设,促进企业思想道德的建设

首先,要把企业职工道德的建设和企业的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认真地实施起来,让企业的思想道德穿插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实现企业的思想道德的有效落实。众所周知,企业的目的就是发展生产与运营产品,进而可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收益,能够促使企业的经济收益最大化。发展生产、运营产品实际上而言,就是加强企业员工的管理。企业加强企业员工管理的主要动力,就是加强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

其次,是要联系企业自身的现实发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方向的职工道德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的建设与发展。

最后,企业要经常展开将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为中心的活动,努力让员工树立起正确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教育他们要守法懂法,让他们树立起依法运营的道德意识,通过这样,才有助于企业的经济发展。思想道德的建设和法律法规之间是互相促进,互相调节的,从法律的属性考虑而言,法律是具有一种强制性的特征,而这个思想道德的建设体系恰好需要依赖这种强制性,来促使企业的思想道德的建设。思想道德体系的建设是企业经济发展必要的要求,当然这也能显示出企业的软实力,需要企业职工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才有助于企业的道德建设的实施。企业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不但要发挥思想道德的指引与感染功能,而且还要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使其互相配合,互相促进。

三、有机结合企业思想道德的教育和企业文化,提升企业的感染力

企业文化又能够说成是组织文化,是一个企业或者是组织的观点等都构成的独特文化象征,是企业自己创造的具有企业特征的各种文化的相加。企业文化的中心任务就是加强企业自身的吸引力,能够让企业呈现出一种和谐的发展氛围。在广义上而言,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企业文化发展的重要构成部分。增强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才有助于促使企业的文化建设的有效落实,企业文化的健全也会促使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更好开展。因此,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可以利用企业文化的吸引力,将企业当作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平台,创建企业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和谐环境。要把企业的良好思想品质和自身的思想文化建设有效融合起来,促进企业严格要求自己的员工,打造自身的良好品质,塑造企业较好的文化形象。企业文化于企业有着诸多巨大的功能与作用,其作用主要有导向、凝聚、激励、协调、约束、美化和品牌等,正是因为其诸多的作用,才使企业文化得到企业管理的重视和持续建设。

四、建立健全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体系

首先要建立健全企业的道德建设的检查要求。要在企业员工的思想道德的宣传指引、执行方式等角度来建立健全严格的检查要求,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依据规定再次实施检查。

其次是要建立奖惩体系,可以结合行政、教育等各种可行措施,来促进考核和奖惩体系的有效落实,而且定期展开考核的检查。在企业职工的职业考核中,要将思想道德的考察带入职工岗位的考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