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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范文

时间:2024-01-26 15: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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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第1篇

[摘要]日本;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启示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5)06-0170-03

当今的日本,虽然与中国近在咫尺,但却不是一个我们很“熟悉”的国家。如何理性看待这个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邻邦――日本,其公共基础设施及其管理对我国有何启示?

一、精良的公共交通设施和有序的公共管理氛围

日本面积377880平方公里,仅相当于中国总面积的1/25,但其人口却超过了1.2776亿。从日本上下班高峰时人群拥挤得几乎令人窒息的程度看,日本无论如何也算得上是一个人口大国了。日本的公共交通设施,如阪急、阪神等几家大公司的轨道交通、“轻轨”等,其设施的精良,体现了“以人为本”和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理念。如:

乘客购票的无人售票机,大大降低了人工售票之管理成本,一举解决了乘客因排队购票可能导致的拥挤以及找零换币的时间耗费;在日本地铁进站与出站口的电梯上,乘客一律有序地靠一侧通道站立,一是可避免通道的拥挤和混乱,二是可让赶时间的人能快速从另一侧通道通行。

日本地铁车厢内的设有乘客座椅的自动升降装置,该座椅装置在人群高低峰时能自动升降,可让更多的人能赶上乘车和准时上班;在车门扶手处,设置有方便盲人识别的特殊装置;乘客的座椅上还做了颜色区分,如有可以使用手机的绿色区,有残疾人专用席位的红色区,有女性、儿童的专门车厢等。

在日本地铁的车厢里,上下班高峰时也常常是“人满为患”,而车厢外未能挤上车的人群,总是整齐而安静的排着有序的队列候车,并与列车保持着安全线以外的距离。

日本的十字路口红绿灯下,等待过往的人群犹如潮水般汹涌。但是,日本这些人群的拥挤现象通常只会短暂停留在斑马线和人行横道线上,其快车道上也只可能是看见汽车在飞驶,而绝不会有人随意跨越或翻过栏杆。

日本公共交通设施设置的精良,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公交设施快捷、便利的要求,这多少体现了其社会的文明、浓郁的“以人为本”管理氛围与有效率的安全管理。

二、增殖盈利的环保设施和约定俗成的管理文化

日本号称是“不产生废料垃圾的国家”,一是日本对垃圾的归类,从生活垃圾,到可燃垃圾和不可燃垃圾等,有数十种之分;二是日本对垃圾的回收与处理,其程度有很大创新,日本对垃圾的回收与处置,科技含量较高,对废品的再生利用亦很先进。如在日本大阪,有一家舞洲垃圾处理厂(白岩松,2007),是一家著名的垃圾处理厂,还是一个对外开放的旅游景点。日本的中小学生来参观该旅游景点时,从中能学到的知识是:该垃圾处理厂每天可以燃烧处理普通垃圾900吨,大型垃圾100吨;各种城市垃圾经过焚烧、分解和除臭等高科技工序处理后,体积能变小、重量能变轻;垃圾焚烧后所排放出的气体和废水,经过无公害处理和特殊工艺处理后,能成各种安全的再生品,既变废为宝,又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

在日本,节约成本、循环使用的环保做法随处可见。如饭盒的生产、再生产和再利用。日本对饭盒的再利用,不是简单的将其洗干净、经高温消毒后供消费者使用,而是将其回收后经过特殊工艺和新材料合成为新饭盒再循环利用。在日本超市,常能看见一些家庭主妇,将其从家里洗干净的饭盒、牛奶瓶带来,放到指定回收地点后,又能得到超市的兑换券再用以兑换商品的做法。

在日本地铁站,乘客进出地铁站台时,自动验票机的检票与收票装置,既简便、快速,又有利于卫生、环保和废票纸张的回收,加之有地铁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对乘客手中的月票或通票等废票的负责回收和处理制度,使得整个地铁周边的卫生和环境井然有序。偶尔,也能在地铁站内看见零星几张乘客不小心丢失的车票,但从未见过有人贪图便宜而去捡来使用,也很少有人因为车票丢失必须补票才能出站的情况。通常,日本人对此的基本逻辑推理是:不买票的人是进不了站的,凡是进站的人则一定是购过票的,而车票不小心丢失也是正常的和可以相信的,所以一般不会发生因为进站后车票丢失而出不了站的尴尬场面。

去过日本的人都不难发现,日本街头通常很干净,地面很少有落叶和垃圾。一到秋天,日本街道两端树上的枝叶都会被环卫工人仔细修理过,一来可以减少落叶和降低环卫工人扫地的成本;二来始终保持地面的清洁和街道的整齐、美观,有利于来年春天老树再发新枝。至于那些摆放在大街小巷的自动售货机,其中不乏充满各种具有诱惑力的商品,有饮料、香烟、食品或其他物品等,也从未见过有人为了得到里面的东西而将其损坏,各处所安装的与警局相连的远红外线电子安全监控设施,提醒人们不会做出如此笨拙和无谓的行为。

勤俭节约、不浪费已经成为日本绝大多数民众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日渐形成消费者、企业和政府环境保护之间的良性循环。各种环保设施的循环利用,公民环保意识的具备和安全意识的养成,促进了日本的崛起、进步与发展。

三、高科技的安全设施和超前的安全管理活动

十几年前(2001年6月8日),大阪教育大学附属小学池田小学校遭遇了有史以来震惊全日本最惨痛的危机事件。一个日本中年男人为报复社会侵入到该校,挥舞着手中的菜刀,凶残砍向处于弱势中的学生。导致8名学生被害身亡,13名学生和2名教师受伤。如何给予被害者家人和所有学生的精神支援,更是基于日本全社会尤其是学校安全管理的实践,探索安全设施在中小学危机管理的共同利用,成为了日本学校安全管理的当务之急。

就大阪教育大学附属小学池田小学校对该危机事后的安全管理改进看,措施补救和设施更新甚为明显。如:全校范围内安装了监视器,保证学校每个区域内的每个人员的活动都在学校安全总控室和警察署的视线内;在学校所有涉及人员活动的区域内,均安装有可视的电子监控设备和对讲机,能使学校每个人清楚地看到事发地点,以便快速报警和快速逃离,并能得到有效救助与救援。学校在每间教室都安装了可以内外紧急锁定的双层特制门,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的突然闯入,最大限度保护师生安全和减少人员伤亡;在每间教室和办公室同时安放有特制的带叉、长耙的自卫工具,以便事发时作为武器使用;为每个学生配置了随身携带的电子跟踪器,以便学校、警察署和家长随时了解学生的活动方位,以共同保护学生安全等。为提高全校人员的危机意识,大阪教育大学附属小学池田小学在大门处挂牌谢绝闲人进入学校;凡进入学校办事或参观者,一律要求登记或出示证件,以便学校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该学校设立了安全保护员岗位,以随时监控学校安全,并增加学生安全感,提高家长信任度;在学校设立安全教育必修课程,向学生配发相应教材和手册;学校除定期举行跑地震、跑火灾演习外,还补充了校园危机防范与救援演习,用以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通过以上改进,大阪教育大学附属小学池田小学于2010年3月,获得了国际安全学校认证,并向世界证明了自己是一所安全的学校。

另外,日本作为一个地震的多发国家,长期的抗震经历,使日本研发了大量的地震预防与救治技术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自1961年起,日本政府就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每年的9月1日被定为全国的“防灾日”,每年的8月30日至9月5日被定为全国的“防灾周”。平时,民众能充分接受灾害教育,活动形式通常为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的举办,如展览活动、讲演会、灾害模拟演习、媒体宣传等。1987年6月,日本成立了专业救援队,该专业救援队装备一流、人员技术能力过硬,并有极强的心理疏导能力和救灾能力,能在灾害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日本各地均设有地震监测中心,该监测中心能确保一旦地震发生,可第一时间将震级、震源、震中等情况有效传递给有关部门。日本有多年抗震的经验,电视台能在几分钟内将地震信息迅速告知全国民众,使市民能快速从电视、报纸、广播等渠道中及时获取地震信息。

日本民众到位的安全防范意识,日本的高科技公共安全设施、紧急救援与防灾体系的有效性,能极大减少人员的伤亡,并有效避免民众紧张和恐慌心理,从而使日本能将灾害和人祸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日本公共基础设施及其安全管理的启示

1.交通设施管理需要有序、高效。在日本,非突况,道路交通很难出现严重堵塞现象,亦很少有人因开车、停车违章而被警察罚单,也没有路人为闯红灯而随意跨越或翻越栏杆的行为。由此,如何降低管理成本,避免低效管理,多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讲究,实现我们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序、有效管理,创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的高度文明,势必成为我们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的重要话题。

2.环保意识需要从孩子抓起。为使孩子从小体会和珍惜环境,日本人把垃圾处理厂建得犹如科技馆和公园一样,每年都会有许多学生甚至是市民来参观。在其垃圾处理厂内,其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透明可视,垃圾回收处理过程干净、无杂乱、无恶臭。置身于这样的地方,孩子的心灵无疑会得到净化。可见,爱护环境从娃娃抓起绝非空谈。

第2篇

关键词: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239-02

城市基础设施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决定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广西属于西部不发达地区,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和发展的有利推动下,广西城市发展迅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与此同时,广西城市基础设施也存在着一些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如建设质量监管问题、管理体制及运营管理问题、自然灾害的预防管理问题、人为破坏的监管防范问题等。下面,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对加强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进行一定的分析探讨。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管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的基本构件,是城市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现阶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占有很大的比重,这都说明城市基础设施对一个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2009年,广西全年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高达5706.7亿元,用于城镇的固定资产投资为5159.34亿元,其中,用于城镇基本建设的投资为2614.53亿元,用于城镇更新改造的投资为1552.55亿元。与全国其他省市一样,广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也是逐年不断增加的。广西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构成了城市公共安全隐患。诸如城市道路塌陷、桥梁防护设施断裂、供气供水管道爆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在广西也时有发生。据悉,2011年1月,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14个设区市及25个县(市、区)进行了2010年第四季度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状况督查,在工程质量督查中发现存在有抗震设防区未按抗震设防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不按配合比称量上料、少数工程依然采用超出允许范围冷拉或冷拔而造成直径偏小的钢筋等问题。

导致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队伍技术水平高低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据悉,2009年,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的全国首批139家“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中,广西仅有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其次,政府相关部门、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企业自身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管监控是否到位也直接影响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最后,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是否健全完善也关系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及运营管理问题

(一)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是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在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配合和区、县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下,改革和依靠城市基础设施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和管理,发挥“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积极性,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效益的组织体制。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一般都是由各城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合作管理。我们可以将城市政府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的机构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城市基础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如各个城市的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规划局、市政工程局、邮电局、电信局等;第二类是综合管理机构,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综合管理,如各个城市的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第三类是城市基础设施协调机构,主要是横向的跨部门的管理机构,如各个城市的交通管理委员会等。

广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主要是以城市政府为主导,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管理。目前,在广西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中,也存在着不少分割运行的现象。广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各相关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职责不清,从而导致一定程度的管理混乱。例如,在城市雨水排放系统中,河道归农田水利部门管理,排水管网主要由市政工程局管理,河道支流及大部分明渠由所在辖区的水利部门管理。在广西城市的污水排放系统、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相类似的问题。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造成了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也划分成若干部分,由此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效率。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城市管理体制问题,以及国家行政管理体制问题。

(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贯穿在整个运营管理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的关键环节。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责任管理、安全信息管理、安全教育管理、安全法治管理等。

第3篇

关键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程序管理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process management, inclu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 before, construction stage management, engineering of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and hand over, project summary and related issues.

Keywords: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program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程序复杂、配套的建设项目繁多,施工难度较大。尤其一些项目因为参建单位较多时,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施工队伍素质又参差不齐,常有违反规范要求的现象出现。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管理。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程序

1.1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1.1.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1.1.2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1.1.3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2对监理单位的准备工作

1.2.1对已中标的监理单位的工作前审查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监理程序等。

1.2.2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是业主主持的。由设计部门对工程的技术要点、难点及施工注意事项进行说明,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也可以提出工程中的技术问题,而且通过交底会可以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部门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

1.2.3为了能按期保质的完成工程,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论证。业主单位应协助监理单位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1.2.4施工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交开工报告。报告被批复后方能进行施工。业主在批复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最后的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及相关技术储备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检查后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的批准开工报告,允许开工。

1.3施工阶段的管理

施工阶段的管理是整个施工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最关键的管理阶段,它包含了较多的管理内容:

1.3.1造价管理

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在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1)规范招投标活动,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招投标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合同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非常重要。

(2)认真、严格地对待现场签证。现行的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都实行监理负责制。作为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在熟练掌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应熟悉工程造价知识,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应严格审查。

(3)加强设计变更的审查。设计变更是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

(4)把好结算审查关。目前我市工程项目结算大多仍采用定额计价,因此在结算时应重点做好工程量和定额套用的审查。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为依据,考虑变更工程量,特别是要考虑对施工签证单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详细的审查。审查时要熟悉图纸、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对整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有系统的认识。定额的套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1.3.2质量管理

(1)由于工程中有较多的隐蔽工程,很多潜在的质量问题在投入使用的初期不容易暴露,易为管理人员忽视。工程质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不言而喻人在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是占决定性的因素。

(2)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时刻牢记以人为本,要以保障居民的人生财产安全为目标要求,要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素质极其质量意识为前提紧抓工程质量。必须要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稳定性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要明确质量目标,进行科学管理、规范化施工,同时实行竞争、激励、奖惩并存、共同作用的有效机制,这样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3)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和技术标准实施。

(4)工程建设原材料、设备的质量管理。市政工程建设所用的原材料、设备是形成建设工程实体的直接与间接因素,同时也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本要素。究其源头也是人的问题。

(5)工程施工工序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中最基本的内容对工程的工序质量的控制,目的就是要发现偏差和分析影响质量的制约因素, 并消除, 使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确保质量。要把握好工序质量, 就要对每道工序都严格执行检查制度,使每一道工序都在合理的控制之下进行。

1.3.3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主要指计划管理。业主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会议,解决或协调影响工程进展的问题。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的人、材、机是否按计划进场。如遇问题,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定期进度表,并督促施工单位。

1.3.4文明施工及安全管理

认真组织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把工作落到实处。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围挡、扬尘、材料堆放、残土外运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1.3.5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1)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竣工验收是对一项工程的系统检验,是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验收主要是对工程的外观、实测实量、内业文件的检验。市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和科学。工程验收还包括对工程规模的验收,验证工程建设规模是否与设计的规模吻合。

(2)市政道路工程的验收由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及评定,并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是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进行最后确认,验证施工技术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能否交付使用所把的最后一道关。工程总结报告工程总结报告应由业主完成。

以上是从工程的招投标到工程的造价,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及移交等程序进行了探讨和说明,是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在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中,我认为还存在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2.管理中的问题和措施

2.1施工监理力度不够、职权受限,不能充分发挥监理作用

2.1.1监理不仅仅是对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理,还应对工程的进度计划、人员设备配备情况、工程款的拨付进度等进行监理,这是监理单位的职责所在。

2.1.2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理是一项难度大、项目多、任务重的监理工作,因为市政工程是综合性工程,既有道桥工程专业知识又有给排水专业知识还有园林、煤气管道、热力管道等工程,因此监理公司要对市政监理人员进行特殊培训,使其一人多能,胜任本职工作,为公司增加技术实力,还要有适应市政工程质量监理的仪器设备。

2.1.3监理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质检标准和检查方法,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建设单位把好质量关,建立奖惩制度,本着优者上,劣者下的原则进行运作,并且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把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

2.2解决问题要彻底,遗留问题处理要及时

市政工程往往是多个专业的统一体,如道路工程不仅仅是修路,它还包括各种管网工程、交通工程以及街路两侧的衔接及亮化等,要力争各项工程的同步实施,尽量减少重复工作。

2.3建立健全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法规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有施工许可证方能开工。

2.4重视工程移交工作

目前,很多城市都存在着竣工工程移交滞后现象,导致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上的遗漏。当然,致使移交滞后的原因很多,例如资金结算问题、施工质量问题等,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3.结语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公用设施:城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电力、电讯、绿化设施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集中供热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内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城建行政部门按现行体制的分工原则,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应职能。

各级计委、建委、城乡规划、房地产、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照《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须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六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单位加强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路政管理,保证道路等级标准和安全畅通。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

(六)客货车在铺装的自行车专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七)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

(八)人行道上建永久性工厂、仓库、摊点(店)等。

第十条  临时建设、临时场地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占用许可证,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占用维修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不准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不准出租、转让。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和个人须将其在占用道路上的各种设施、物品等及时拆除和清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应纳入年度计划,严格管理,开挖时间应控制在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内。

城市一、二类道路,在新建、扩建后五年内、大修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在规定开挖道路的时限以外,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应于每年二月末前将本年度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设计平面图和施工方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自来水、燃气、供热、电力、电讯等部门因紧急抢修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开挖道路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应按批准的地域、范围、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现场安全;工程竣工时,应将回填土分层夯实,及时清理余土废料;挖掘形成的地下设施检查井盖应与路面保持平整。

挖掘道路工程竣工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及时组织修复路面;逾期未按要求修复的,应追究负责修复路面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履带车和特殊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方可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车、停车。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道路占用维修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维护和修复。

第三章  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须严加保护,保证通行安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单位加强对桥涵的质量、安全监测,及时进行维修、养护。重点桥涵的质量鉴定和维修养护,应统一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梁和隧道设施;

(二)在桥上、隧道内超车、停车、试刹车和摆摊设点;

(三)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挖沙(土)、取石、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涵安全的爆破性作业。

第十九条  车辆通过桥涵,须遵守限重、限高、限宽和限速规定。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应提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批准部门的规定时限通过。

凡需跨越桥涵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保证桥涵安全。

第四章  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组织所属单位及时检查、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排水防洪管道、明沟、河道城市段、堤坝的完好、畅通。

新建企事业单位厂区院落跨越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应按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养护和疏通。

第二十一条  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堵塞或者擅自移动、占压排水防洪设施;

(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易产生有害气体的污水;

(三)倾倒垃圾、废渣、施工废料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

(四)修建妨碍排水妨洪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河道城市段、明沟及其划定的管理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堆放物料。

第二十二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排水设施使用费全部用于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改造建设。

第二十三条  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筑物延伸的排水管户线同城市排水管线相联接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验收。排水管户线的建设、维修,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须经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向排水管道部门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路灯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单位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保路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路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二)依附路灯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悬挂物品或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搭设通讯线路等;

(三)向路灯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乱贴乱画以及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利用路灯电源,增设路灯设施,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按规定缴纳电费。

因建设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应当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组织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利用路灯电源接线照明,须提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应按规定缴纳电费。特殊情况来不及申请的,要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

第三十条  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在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做好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和擅自启动、改装、移动、拆除自来水、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二)搭建棚厦、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种植树木;

(三)利用和依附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牵拉作业;

(四)在燃气、自来水设施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自来水明管悬空或砌入建筑物和隔墙内。

第三十三条  需要新设、改设、拆除或迁移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的,须经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遵守操作规程,按审定的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不准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由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供水、供气。

第三十四条  凡在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附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须保护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不受损坏。因施工影响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的,须征得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十五条  燃气、自来水用户有义务保护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如发现有故障和漏气、漏水现象,应及时通知用户属地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站(所)。接到通知的站(所)应保证及时维修。

第三十六条  燃气、自来水用户应协助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工作人员完成抄表、检修、施工等项任务。因拆装燃气、自来水管道需要通过邻户建筑物时,邻户应予以协助。

第七章  集中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服从城市集中供热总体规划,在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下进行。

需要新设、改设、拆除的供热设施,须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工程竣工后,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供热。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须对供热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发放供热许可证。供热单位应积极采取新技术,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管理,及时组织检修、维护,科学调度,定期征求用户意见,按供热标准保证安全、均衡、稳定供热。

第三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在供暖期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燃料贮备和供热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并于供暖期前三十天将供暖准备情况报告集中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单位向企业、事业单位供热应实行合同制度,按年度、季度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禁止依托锅炉房和地上管网搭建构筑物、进行牵拉等承重作业;地下管网上方,禁止挖取土砂石和搭建构筑物等。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须经集中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第四十二条  采暖用户要保护好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管网及增挂暖气片,不得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气阀等,不得排放供热管网的循环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中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管理职责,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有下列行为的,可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时限占用道路、改变占用性质的以及出租、转让所占道路的,按道路占用维修费标准的五至十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挖掘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时限挖掘道路,以及挖掘后未按规定回填沟槽的,按挖掘修复费标准的二至三倍罚款;在挖掘道路时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在铺装路面上进行电(气)焊、烧沥青和打砸硬物、拌和水泥沙浆等损坏路面作业的,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四)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自行车专用道、方砖步道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五)在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自来水、燃气、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堆放物料的,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六)履带车、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在道路、桥梁、隧道行驶的,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七)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装管布线和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八)擅自将排水管户线接入城市排水管线的,擅自在集中供热设施上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气阀等设施的,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擅自改动供热、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擅自使用路灯电源的,按应收电费的十倍处以罚款。

(九)向排水防洪河道城市段、沟渠、供热管道地沟内排放垃圾、废渣、施工废料、剧毒物质、灰浆、杂物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向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物质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十)因施工作业、肇事损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擅自迁移、拆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对擅自变更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市政公用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修建妨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擅自堆放物资妨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使用和养护、在限期内不清除的,市政府可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清除。

第四十五条  自来水、燃气、供热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按规定检查、维修、养护设施,不按期供水、供气、供热,接到用户报修不及时修复,致使用户利益受损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供水、供气、供热单位负责赔偿用户损失,无理拒绝赔偿的,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应予追究,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政纪或经济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危及自来水、燃气、供热整体安全的用户,自来水、燃气、供热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供气、供热。

第四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殴打执行公务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办法。

第5篇

关键词:城市公共危机 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企业 形象塑造

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城市发展是现代社会一切发展的中心,“企业化城市治理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城市管理模式,在我国得到普遍应用,推动着城市朝着现代化方向健康、可持续地发展,这种模式对强化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作用正逐渐被认可,被接受。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运营系统建设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企业作为该系统的具体执行者,是一种新兴的城市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市场化道路的载体,对于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带动整个城市及周边区域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预示着城市基础管理主体从行政管理机关向社会服务型企业转型,实现了政府谋求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民本意识。

城市基础设施企业所具有的公共属性决定着它们在防范和化解公共危机方面的关键地位和主导作用,在风险社会里,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很大程度取决于其抵抗风险、化解危机的能力。由于危机本身同时也意味着机遇与危险,如能有效应对和化解危机则会巩固自已的社会地位。只有诚实、透明与负责任的企业才能领导和发动相关资源共渡难关。

1.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企业形象在化解危机中的作用

企业形象是公众对企业行为及企业员工的总体评价,而该类企业的形象除其本身企业形象外,由于其公共性特征,还是政府形象的构成部分,该类企业良好的企业形象是政府效能的保障,它是一种资源,对化解风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类企业要在日常管理中培植和塑造一种诚信、务实、负责、廉洁和高效的企业形象,以便于在危机管理中有效发挥该无形资源的积极作用。

首先,该类企业形象反映的是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运营系统的形象,是体现政府信誉、威信的一种精神资源,能激励公众共同应对危机。这种信誉是公众对政府的一种良好印象和评价,甚至是一种无形的政治资源,它增强了政府组织的内聚力和外张力,是该系统的共同价值观,对内在该系统内的全部成员中形成强烈的感召力,对外激励公众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其次,该类企业形象反映出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运营系统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是一种能力资源,能动员公众共同应对危机。影响力是指该类企业形象是该系统和公众之间双向互动的心理关系,是决定其政策能否为公众所接受或被接受程度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直接影响着公众对该系统决策的心理、行为或行为倾向。凝聚力是指公众对该系统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可以使公众与该类企业之间情感容易沟通,关系容易协调,问题容易得到解决,进而创造出一个合谐的局面。号召力,是该系统代言政府号召全城市公众同心同德,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能力。因此该类企业形象是推行该系统有关政策,实现企业既定目标可资利用的能力资源。

2.公众所期待的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企业形象

由于该类企业在防范化解城市公共危机方面处于关键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城市公共危机发生时,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期待是理想的,公众期待的该类企业形象主要有:

一是诚信形象。该类企业的诚信形象是政府形象的外延,它体现了政府的诚信形象,对社会诚信系统建设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树立诚信企业形象,首先要做到信息透明公开,只有提高信息透明度,才能在经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这一公共事物(产品)过程中保持公正和中立,并自觉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共同营造“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气氛。二是服务形象。由于该类企业是城市管理模式改革的产物,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具体措施,目的是实现部门利益向公共利益的转变,因此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是该类企业生存的根本目标,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实现根本目标的保证,因此该类企业良好的服务形象是公众的必然期待。三是责任形象。该类企业负责的态度表现在将公众利益看成是最高点,真正从公共利益出发,善于倾听公众呼声,了解公众诉求,及时解决公众的实际问题,这种态度脱胎于政府的政治原则,形成了该类企业独特的企业文化,同时公众通过对这种企业文化的感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推进了政府工作,并促进政府增强责任心。

3.公共危机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

危机既可能是衰亡的开始,也可能是走向新一发展阶段的契机,结果没有必然性,取决于危机环境的压力状况,更取决于危机管理主体的状况和能力,前者的不确定因素使危机处理结果不可预见,但后者积极与否决定危机是否可控。

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企业作为一种代表公共利益、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组织和其他组织一样在经历危机状态的过程中,面临着三种截然不同的结局:一是组织无法承受危机的沉重打击,在危机中全面崩溃,消亡;二是组织在危机虽然存在下来,但是由于未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危机管理对策,尤其是未及时想办法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危机过后,组织形象严重下降,极度损坏了原有的威信和地位;三是在危机中,组织经受了危机带来的各种压力,由于它采取的积极、有效的危机管理措施和危机问题解决对策,进一步巩固了社会地位和竞争优势,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大幅度提高。

所以该类企业应当利用处理城市公共危机的契机,推进企业形象建设,完善和巩固原有的企业形象,给公众展示一个“敢负责任,能解决问题”的企业形象。

4.城市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企业形象建设

4.1理性管理塑造企业形象

该类企业必须确立加大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资金投入,以城市基础设施的稳固保证城市主体设施正常运行的理念;做好城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论证,确保城市基础设施与城市发展规模、需求相适应努力并形成协调配合和应急替代格局;同时着眼可能发生的各类城市突发应急事件,适量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和器材。

4.2资源共享塑造企业形象

城市应对公共安全的人力资源、科技资源、信息资源等十分丰富,该类企业应加强资源整合,把量的优势转化为质的优势,使其在应对公共安全危害中发挥重大作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扩大信息收集面,建立紧急事件档案库,搜集掌握城市公共突发危机的数据,为应对危机提供依据。同时迅速有效地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危机及发展趋势。要完善信息决策机制。

4.3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塑造企业形象

该类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管理的规章细则,使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加强应急骨干培训和应急力量建设,打造“拳头”力量。同时根据可能发生的城市公共危机,加强有针对性实战化实案化演练,根据演练中反映出的问题,不断修改完善和推进建设,切实使危机防范演练具体化、制度化、经常化。

第6篇

关键词:城市照明设施;维修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为百姓夜间出行提供照明,可有效提高安全行车系数,大大降低夜间刑事犯罪,促进城市繁华,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同时也是城市文明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必然展示和体现。

作为城市照明行业的管理单位,从其服务的对象――城市及居民看,其产生的“产品”――就是“公共服务”;从对城市文明的体现和促进发展等方面看,也毫无疑义地说明其公益的性质,所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既然如此,我认为,它的工作重心也应落在――公共服务这个主题上。而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就是做好日常的维修养护工作,这也是保证城市照明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那么怎样搞好城市照明设施维修养护,保证城市照明事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绿色照明、低碳照明,是摆在我们夜景照明管理单位的重大课题。

鉴于维修养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及城市照明设施的成倍增加,我认为应采取的对策及措施是:

一、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的投入和政策支持,以保障维修养护的费用支出。随着城市区域的扩大,照明设施量不断的增加,必然造成人、财、物消耗的增加,而且城市照明设施除正常耗电外,本身是有一定使用时间寿命的消耗品,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如一些人为因素的破坏等,无形中又加大了维修养护成本费用。

二、应制定新建路灯照明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移交规范。这样可避免路灯在后期的维护养护上,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和责任的不明。通过近年来的工作经验,发现由于建和管脱离,建设者不管后期维护,致使遗留问题很多,如线路无接地装置、配电箱线路不符合设计要求、灯具没有设置二次保护装置、资料不完整等等,造成新建工程移交就需维修养护单位对新建设施进行二次建设,浪费了大量人、财、物。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现在急需制定新建路灯照明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移交规范。

三、逐步完善不适应维修养护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照明工程已从单纯追求“亮度”转变为向追求亮的艺术性、美观性、文化性、科学性的方向发展。而且量的增加,面的扩大等因素,都使原有管理体制,不适应了新的发展要求,必须予以改革。鉴于我市城市照明的发展状况,我们进行了机构设置调整等方面大胆的尝试。按照管养灯型的特点和维修养护的范围、难易程度及工作量等因素,设立了路灯处、景观处。二个部门将照明、景观、运行的维修、养护进行了系统性的科学划分,解决了原来同时操作时项目复杂,维修任务盲目的弊端。现在每个部门维修养护的作业内容明确,针对性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四、强化管理制度,奖惩分明。制度是约束人的思想,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具有统一性、规范性、约束性。而人的需求又具有无限性,行为又具有强烈的任意性,因此建立规范的制度十分必要。要从生产、安全、工作效率等方面入手,创新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从制度中要效益的奖惩合理分明的效果。

五、以人为本,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告诉我们: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是改选自然,推动发展的主要因素,人的思想、认识直接影响着发展的方向和状态,因此必须把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对此,我们邀请市委党校教授对全体职工进行了面对面授课,一方面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先进文化,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用正确的思想武装他们,用科学的观念引导他们,用积极的态度推动他们,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一方面帮助员工树立坚定的信念。用党和国家发生的一系列鲜活生动的事例,如改革开放30 年的发展变化,党领导全国人民战胜一系列自然灾害等感人事例,引领员工坚定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从而激发员工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甘于奉献的精神,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中树好形象,当好骨干,创先争优。另外还从关心职工生活入手,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了慰问,给他们送去了全体职工对他们的爱心,体现组织对职工的深切关爱,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城市照明事业持续、安全、可靠运行。

第7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基础设施;控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市政工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生产及其城市功能。市政工程一般是指城市建设中的各种公共交通设施、给水、排水、燃气、城市防洪、城市路桥、环境卫生及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共存,组成一个整体的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其施工具有建设投资大、建设工期短、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参建施工单位多、相关规范规程不全、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统一、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因此建设施工管理人员要从系统本身的角度思考作业,才能发挥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最大效益。下面就对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管理及质量验收办法进行简要论述。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2.1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控制管理的概况

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控制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建设及建成后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在建设期间, 市政府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现状, 从建设、市政、规划、质量监督、招投标、定额管理等职能部门抽调相关领导组成现场指挥部, 由主管局主要领导主持现场指挥部日常工作,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见下图)。

2.2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控制原理及特点

2.2.1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控制原理

依据对2000 GB/T19000-ISO9000 族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的一部分, 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理解:①质量控制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对各个过程实施控制, 使产品、体系或过程满足顾客,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的要求, 包括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②专业技术指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 要求质量控制主体和个体( 控制人员) 具备所控制对象涉及的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术、相关标准规范, 以解决如何做的问题; 掌握所使用的材料性质、抽样、取样检验方法, 以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达到要求; 掌握控制对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检查验收方法、统计分析及评定方法, 以确认实施结果是否达到或满足相关要求。③质量控制管理技术指在质量方面的组织指挥和控制的协调活动, 通过确定质量方针、建立质量目标、进行质量策划、实施质量控制、强化质量保证、持续质量改进等一系列科学手段和方法, 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 对工程实施活动进行规范、有效的控制。

2.2.2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特点

(1)由规划、市政、招投标、定额、监督等行政职能部门组成指挥部的职能部门, 从法律法规标准的角度参与指挥部的招投标及合同、材料消耗及市场价格管理, 施工工艺及工序, 材料及施工成果的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做到指挥灵活, 决策迅速, 指令传递快捷。

(2) 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横向监督控制职能, 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法规标准规范熟悉、专业理论知识及技术全面深厚等优势, 对施工、监理等主要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帮助, 对施工活动及结果进行严格监督检验。

(3)全面强化了政府职能监督管理, 扼制了承包企业不按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施工的随意性; 监理事前不控制、事中不检查、过程不控制、事后补资料的虚假性; 规范了工程质量控制方法、制度和措施。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的控制措施

施工过程是将投入的资源通过一系列的施工活动实现设计意图、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满足使用功能的关键阶段。如建专业施工单位多,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能力差、质量控制管理及质量保证能力不足;现行施工规范不全,现有行业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与国家验收统一标准不一致;监理专业技术不配套,规范标准不熟悉,内部管理松懈等,所以采取了以下措施和验收办法,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

3.1 各种资源投入的控制

对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施、施工机械等进场检验进行严格控制, 保证进场资源满足工程要求。在施工过程中, 督促监理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见证、旁站等规定, 对各种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严格控制未经检查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入工地使用, 确保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都是检验合格的产品。

3.2 施工条件投入的质量控制

按承包单位承建的工程概况、合同条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审查工程的测量放线、高程、标高等测量成果及相关记录, 以保证工程按设计要求实施; 审查施工项目部的岗位设置及岗位人员、施工操作人员的资格能力、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及措施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促使施工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现场项目监理部的机构设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能力、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及各项管理制度措施, 以保证监理在工作中按照“公正、科学、守法、诚信”的准则履行监理职责, 为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及结果的质量控制作充分准备。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措施

(1)以指挥长为首, 各行政职能部门为成员组成行政指挥协调控制路径, 以每天巡查和间隔两天招开一次协调会的形式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工作进行直接指挥协调。

(2)现场监理部及施工项目经理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 监督部门业务指导帮助和行为监督控制下, 健全管理机构, 完善质量管理及控制制度、措施,形成监理─施工纵向控制路径, 按监理规范及法规的相关要求, 对各项施工活动进行控制。

(3)工程质量监督站常驻现场,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形成横向监督控制路径, 对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质量控制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和业务指导, 督促指导监理机构对重要结构、关键部位及关键工序实施旁站、见证监督和隐蔽工程及检验批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监督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交接检查验收活动及结果的真实有效性。

3.4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办法

对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工作作主要包括:

(1) 各专业工程施工活动及过程质量按现行的行业施工规范及建筑工程的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控制。

(2)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的要求, 将相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 单位工程、部位、工序”三级验收方法调整为“ 单位工程、分部( 部位) 工程、分项( 工序) 工程、检验批”四级验收方法。

(3)检验批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的要求, 根据行业标准中相关工序所含验收内容进行划分。划分原则为: 将施工工艺方法基本相同、检验项目基本相同、规范允许偏差相同的施工工序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一般以列表方式确定。

(4) 市政道路桥梁、安装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工作,可根据项目工程特性设计相应的验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