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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概述及现状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概述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日益增加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方面同成年人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未成年人犯罪也因此呈现出自身特点,因此,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触犯刑法而被纳入到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1]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据此,我们可以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做出初步的定义,即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加之由于其在智力、身心等方面的发育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往往也缺乏清晰的认识。[2]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应当有别于成年人。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现状
1.2.1规范层面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一些国际规则,立法呈现出分散性、片面性、缺乏针对性等特点。由于立法上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规定不够系统与全面,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往往缺乏统一的指导规则而出现司法实践不一致的情况。
值得高兴的是,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还将诸如社会调查、附条件不、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1.2.2实践层面的现状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涉案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了体现该原则,我国各地司法机关业已作出了各种积极的探索。例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早在1984年就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广西钦州公安局钦南分局在2013年成立了全国首家具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警务科。[3]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惩罚上,司法机关逐渐采取“轻缓化”处理。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不捕率从2007年的12.55%提高到了2011 年的17.7%,不率从3.45%提高到了4.44%。[4]
然而,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颇多问题。第一,我国缺乏独立、统一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地方针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组织形式较为混乱;第二,针对未成年人的庭审教育往往流于形式,且手段单一,导致没有达到应有的教育效果;第三,司法机构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注意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某些公众人物的未成年子女的刑事审判被过度曝光;第四,社会对未成人犯罪的帮教工作尚未建立,与司法实践没有实现有效链接。
二、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修改,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地位及处理原则
新刑诉法增加了“特别程序”一编,并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一章,作出专章规定,从而确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诉讼当事人地位,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提供了更加明确的立法依据。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为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终目的往往不是惩罚,而是挽救未成年人的身心,帮助他们尽快重返并适应社会。因此,当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给予他怎样的对待,能否使他感受到关怀、理解和尊重,能否使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消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防止出现破罐破摔心理,对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影响重大。[5]新刑诉法将我国司法实践一贯坚持的方针和原则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有利于今后更好地贯彻和执行这一方针和原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
(二)全面调查原则
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全面调查原则,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教育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司法机关应当进行全面调查。这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环境、性格特点以及作案以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等进行全面的了解,[6]从而根据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选择最恰当的方式挽救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诉讼程序上进行分离,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一方面是避免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智还未完全不成熟,加上监狱、看守所的封闭性,若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并案处理,极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和教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
(四)附条件不制度
新刑诉法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附条件不有利于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现教育未成年人的本旨目的;其次,可以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将优先的司法资源用于情节严重的重大犯罪案件,实现诉讼效率与经济。
另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附条件不,新刑诉法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同时还规定了附条件不的监督考查以及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的异议制度等,以防止附条件不制度的滥用。
(五)不公开审理原则
2013年最夺人眼球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莫过于“李某某案”,李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其个人成长历程以及此前被收容教养的记录在各种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铺天盖地出现,李某某及其家人瞬间成为舆论抨击的焦点。社会公众在忙着谴责李某某及其家人的行为之时,却忽略了李某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的身份。媒体对李某某个人隐私的肆意宣扬只是看中了李某某身上的新闻价值,迎合了民众的八卦和仇富心理,却背离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社会公众将“李某某案”作为一种娱乐消遣,其实是对李某某施行的一种“软暴力”,同时对受害者也可能造成二次伤害。更难以置信的是,李某某的家人和辩护律师竟然向法院申请公开审理,同时在微博对案件进行全程披露,这明显违反了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也严重忽视了李某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李某某的家人“救子心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他们采取的不当行为不仅没能挽救孩子,反而把他推向了深渊。
(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如若相关部门将其犯罪记录记入其学籍档案、人事档案、户籍证明等向社会公开的文件,将被永远贴上“罪犯”的标签,社会舆论的谴责将会使他们产生自卑心理,乃至自暴自弃,甚至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7]新刑诉法的修改,将我国近20年来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索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未成年人尽快摆脱犯罪污点,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将进一步降低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
三、新刑诉法存在的不足
尽管新刑诉法的修改使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改革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新刑诉法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一些迫切需要立法化的国际共识性制度,如圆桌审判、法庭教育、观护制度、心理辅导等均未涉及。[8]同时,上文提及的新刑诉法建立的新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憾,笔者仅举以下两例:
(一)附条件不的适用条件过于苛刻
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实体要件来看,仅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部分犯罪,即“轻罪”才能适用该制度。但是我国《刑法》通常把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为了与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有学者建议将附条件不的适用条件改为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从而增加附条件不的适用空间,以达到更好保护未成年人之效。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护不彻底
“封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它仅仅意味着不得将犯罪记录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犯罪记录却依然存在。为了更有效地贯彻我国一贯执行的方针与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或经过一定的年限之后,将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记录予以彻底消除。从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这样的制度设计符合国际趋势,诸如《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当前,各地的司法机关已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研究,试点地区施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这些试点的宝贵经验和成果有待于日后在立法中予以肯定和完善。
四、新刑诉法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初探
(一)审理机构专业化
2014年1月6日,最高检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对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提出了“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专业要求。[9]这向外界释放了积极的信号:专业化正成为未来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同样,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也应当逐渐符合专业化的趋势。目前我国尚未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虽然不少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设立了少年审判庭,但在全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少年审判组织形式。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以未成年人法院为主的多元化审判机构体系。[10]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案件多发地区,通过设置未成年人法院,可以选取具有专业知识或多年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专案审理,以求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突出专业化。在比较偏远、未成年人案件比较少的地区,可以设置未成年人法庭,从而避免案件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实现司法资源的平衡。
(二)“圆桌审判”方式的推广
所谓“圆桌审判”,就是指将审理未成年人的法庭布局改为圆桌,所有的审判参与人员围坐在圆形的审判桌周围进行案件的审理。[11]在该种审理方式下,审判气氛更加亲和,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的距离被拉得更近,未成年被告人不再仅仅是审判的对象,更是鼓励和教育的对象。通过使未成年被告人置身于较为轻松的环境中,可以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心理和压力,更有利于审判员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沟通,从而更好地达到查明事实、感化未成年人的目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1992年率先采用了“圆桌审判”的方式,从实践成果来看,这种审判方式的推广具备可行性。
(三)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从刑法的意义上说不是刑罚的一种,而是“针对少年违法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保护性教育管束措施”[12]。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已被提上议程,但此次新刑诉法的修订并未涉及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也迫在眉睫。
新刑诉法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实施分案处理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交叉感染”。同样,由于收容教养场所的封闭性,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与社会相隔离,其接触到的均是同样类型的“问题少年”,收容教养场所形成了一个充满负能量的“小社会”,在这样的环境中,未成年人之间很容易拉帮结派,互相影响,不仅难以达到教养的目的,反而会使情况演化得更为恶劣。[13]李某某在被收容教养期间结识了同伴,在重返社会后在很短的时间内便跟这些小伙伴们共同实施了犯罪,从李某某身上我们看到了收容教养制度的苍白无力。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把握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条件,尽量减少收容教养的情形,采取多元的社会化矫正替代措施,与社区矫正等制度相衔接,让未成年(下转第59页)(上接第56页)人的家庭和社会承担起更多的管教责任。一方面可以降低收容教养机构所需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未成年人更多地接触正常的社会,接受正面的教育和影响,从而更顺利地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走向正义――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340-341.
[2]李奋飞,邱江华.宽容的底线: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性反思[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4).
[3]胡发清、彭秋.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新动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新发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研讨会综述[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5).
[4]叶雷.“未检新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灯塔[J].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1-9(2).
[5]张丽丽.从“封存”’到“消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与评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2).
[6]路琦,董泽史.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的发展与完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5).
[7]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14.
[8]马克昌.刑罚通论[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781.
[9]陈京春.“星二代”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考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5).
注 释:
[1]樊崇义:《走向正义――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0页.
[2]参见李奋飞、邱江华:“宽容的底线: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性反思”,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4期.
[3]参见胡发清、彭秋:“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新动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新发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研讨会综述”,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5期.
[4]李奋飞、邱江华:“宽容的底线: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性反思”,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4期.
[5]胡发清、彭秋:“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新动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新发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研讨会综述”,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5期.
[6]参见叶雷:“‘未检新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灯塔”,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1月9日第002版.
[7]张丽丽:“从‘封存’到‘消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与评价”,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8]路琦、董泽史:“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的发展与完善”,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5期.
[9]叶雷:“‘未检新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灯塔”,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1月9日第002版.
[10]樊崇义:《走向正义――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6页.
[11]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页.
关键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2-0010-0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建立现代金融制度、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作出了战略部署,将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支农力度进一步加大。但由于金融供给制度设计、农村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供给与“三农”金融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以金融领域的突破带动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
一、新形势下农村经济金融供求的主要矛盾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的结构性变化,农村金融需求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一是金融需求量不断增大。随着特色农业、现代农业、农村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村小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资金需求总量不断扩张。二是金融需求多样化。从金融分业需求看,既需要银行业金融服务,也需要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服务;从银行服务需求看,服务内容从过去单一的存贷款业务转向存贷、结算、理财、咨询等业务。三是金融需求多层次化。与城乡二元化差异一样,农村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较为突出,金融需求存在明显的经济主体和地区差异。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不同发展阶段的农村企业和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具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四是金融需求的周期延长。随着特色种养殖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及营销等产业链的延伸,资金需求周期相应延长。
经济决定金融,农村金融必须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近年来,农村金融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多层次、多元化、竞争性、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在逐步建立,但是由于农村金融体制不完善、机制不顺畅、历史包袱沉重、管理不善、科技落后、金融创新滞后等诸多因素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还难以满足“三农”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一是农村信贷供给量严重不足,难以满足“三农”旺盛的信贷资金需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其中信贷投入占有很大比重。虽然我国基本形成了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内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因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回报率低,在市场机制牵引下金融机构“脱农化”倾向依然明显。商业性信贷支农功能萎缩;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完全,支农面窄;邮政储蓄银行支农功能有限,且从农村抽走大量资金;农村信用社长期承担支农业务,却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偿,加之自身规模小、资产质量低、信贷风险管理薄弱等,资金投放能力难以满足农村信贷需求。据调查,在山东省农村金融市场,经营型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难”问题普遍存在;温饱型农户的经营转型很难得到信贷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因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介入意愿。二是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结构不匹配。目前农村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农村的产业结构已非单一的第一产业,第二、第三产业有了较大发展,各产业内部生产结构也日益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多层次性客观上要求农村金融供给的多层次性、多样性。然而,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单一,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发展不协调,金融产品、工具少,功能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多样化、多层次化的金融需求。三是期限不匹配。特色农业、现代农业的发展不断改变着农业生产的周期,果树、大棚蔬菜生产、水产养殖等特色种养殖项目以及农业机械投资等回收期往往需要2―3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传统农村信贷仍延续“春放秋收”或贷款一般不跨年度的传统做法,农户贷款以短期或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中长期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比重过小,不能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难以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四是农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缺失。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薄弱,缺乏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专业人员,审计、会计、担保抵押、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供给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以担保服务为例,担保机构的介入能有效提高“三农”贷款能力,缓解农民“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然而,农村担保机构发展滞后,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新农村建设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在农业经济充分发展之前,国家扶持固然是新农村建设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但是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同样十分重要,这也是金融业应当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二、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既事关农村金融机构,又与“三农”紧密相连。必须统筹兼顾,全面权衡,处理好影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些主要关系。
(一)关于农村金融涵义及城乡金融一体化问题
国外并无“农村金融”这个独立的概念,农村金融是中国“二元经济”的产物。正是由于城乡分离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存在,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把城市和农村看成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由此衍生出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两个对应的概念。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中国农村金融呈现出“二元金融”特殊性:城市中庞大的金融体系与农村弱小的金融体系相对立,农村金融剩余向城市和非农部门单向流动与农村金融短缺并存。关于农村金融的内涵,人们有不同的解释,传统观点主要从金融活动的范围来界定,将发生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活动统称为农村金融。这一以区域属性为特征的界定方式,与现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脱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认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统筹城乡发展,首先必须统筹金融市场,构建面向城乡金融市场的和谐的农村金融制度,实现城乡金融一体化。新形势下认识和理解农村金融,除了从金融活动的范围来认识外,更要立足于金融活动涵盖的内容、金融活动服务的对象、金融活动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来分析。要按照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把握农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将农村金融理解为城乡互动、服务“三农”发展的金融体系,构建“大农村金融”的概念,并据以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村金融功能,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尽快改变农村金融落后的格局,实现城乡金融和谐发展。
(二)农村金融商业化运作问题
对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能否及是否应当商业化运作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大部分农户和农村企业缺少有效担保手段,还款能力弱,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差,在市场经济规律下形成的“添花不送炭”理念支配下,金融机构面对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农村金融需求,往往会“弃农而去”。另有人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效益将不断提高,资金需求规模将不断扩大,金融有效需求将不断增加,将为农村金融商业化运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农村金融商业化运作不仅可能,而且可以大有作为。近年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在扎根农村、服务“三农”中,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同样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农村金融有利可图,是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的关键所在。农民、农村企业“担保难”、“贷款难”和银行业机构“难贷款”的深层次原因是农村经济落后问题。农村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更深层讲就是农业经济本身的商业可持续。只有壮大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经济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增强农村产业利润对金融投资的吸引力,培育农村金融有效需求,农村金融商业化才会得以正常运作。鉴于现阶段我国“三农”的弱质性,农村金融机构要实现商业可持续,还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资金的趋利性与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高、回报低的现实矛盾,决定了在没有足够扶持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信贷资金是不会背离市场规律、轻易投放到农村领域的。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过去那种一提金融支持“三农”,就不计成本核算、不顾风险,一味提供贷款、一味低利率的想法和做法,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要让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就要实行商业化运作,使农村金融机构坚持利率覆盖风险、成本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当然,农村金融机构又要履行起社会责任,树立正确的效益观、经营观、发展观,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向“三农”提供多层次、多方面的优质金融服务,让利于民,降低农村金融成本,有效支持“三农”发展。
(三)农村金融市场适度竞争问题
2007年以前的农村金融市场,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农村信用社在大部分农村地区是一枝独秀。农村金融市场缺少竞争主体,导致农村金融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方向,在于建立和发展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分工合理的竞争性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在市场规则下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功能交叉和适度竞争,不仅有利于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而且有利于新的农村金融制度的产生和演进,有利于推动现有金融机构完善机制,改进服务,提高效率,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过程中,要把握好竞争的程度。垄断导致效率低下,过度竞争也会丧失效率,而且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在整个农村经济中,市场化程度低,货币经济所占比重仍然偏小,自给自足的非货币经济仍占较大比重,导致流通领域中货币资金循环周转时间较长,信用创造功能弱,农村金融市场容量还有限。如果不顾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盲目乱上金融机构和扩大金融服务供给,势必会造成过度竞争,使本来脆弱的农村金融再大伤元气,结果使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努力付诸东流。
(四)政府在农村金融中的功能定位问题
斯考尔斯(Sikorski)认为,在经济发展中实行完全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只会导致经济的剧烈波动,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市场应受政府的管制。他提出,发展中国家应该采用一个市场和政策干预的最佳组合,要在明确经济走向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具形成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上世纪90年代先后发生的拉美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以及当前的美国金融海啸,都清楚地表明金融市场存在广泛的市场失灵现象,需要有政府的有效干预。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中具体有四大功能,即制度、管制、转移性支付功能、服务功能。政府在农村金融中的功能定位十分重要,恰如其分的政府作为是农村金融改革成功的关键。政府多走一步或是少走一步,都影响农村金融改革的效果。改革开放中农村金融发生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功能定位不准有关。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盛衰史告诉我们,政府绝不能越过底线去干涉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业务,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政府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着重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增加养老、医疗、教育保障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将更多资源用于增加投资创造条件,夯实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加快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城乡合理流动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培育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等。
三、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着力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一)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努力构建适合新农村建设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化转型,扩大贷款对象,拓宽业务范围,在完善粮棉油收购融资的同时,积极开办农业综合开发等中长期贷款,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和诱导。农业银行应明确“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农村中竞争性强的企业建设和发展,提高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支持外贸和新兴产业中的农村商业企业,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发挥商业金融支农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坚持服务“大三农”的方向,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治理结构,积极探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实现组织模式升级、产权改革到位。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取消不符合市场原则的歧视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轻装上阵,壮大实力,发挥好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要以建立邮政储蓄银行为契机,在搞好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支农新途径,努力促进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切实发挥邮政储蓄机构的支农作用。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限制,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鼓励、引导和督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向农村,立足地方实际,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发展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给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二)积极培育市场竞争主体,提高金融效率
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是不断提高农村金融配置社会资源效率的必然途径。应采取“存量改革,增量突破”的战略,挖掘原有农村金融资源潜力,积极培育新的农村金融力量,塑造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一方面,放开搞活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打破市场壁垒,放开行政控制和地域限制,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跨区域设立机构和经营业务,或走联合、兼并、参股、控股的路子;另一方面,实行“放水养鱼”政策,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鼓励国内外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产权关系明晰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基础上,培育新的市场主体。目前,要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发挥它们的“鲇鱼效应”,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三)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提供有效金融支持
以农村金融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延伸金融服务链条,逐步满足“三农”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围绕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信贷需求,再造贷款流程,创新信贷产品。开发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户联保贷款、大联保体贷款、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贷款、房产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存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股权担保贷款、贴现、汇票承兑、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多种信贷品种。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扩大农村消费信贷,积极探索农村住房、汽车、助学贷款新模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适时引入和营销保险、、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各类成熟的城市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创新贷款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贷款利率,拓宽信贷领域,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手段和技术,积极开办支农金融超市,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投融资咨询等全方位、多功能、一条龙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散机制,增强金融支农后劲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对降低农业信贷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按照“政府政策扶持、公司商业运作”的模式,积极发展以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为主要功能的多种类型的农业保险机构,不断增加农业保险产品险种,扩大农业保险险种覆盖面,向农民提供基本的农业保险服务。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和农业巨灾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分散风险的作用。培育多种类型的担保机构,构建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互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各级政府设立农业担保基金,为农户、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解决农村担保难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成人高等教育;改革
1大数据在我国成人高等教育领域的发展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各种行为被大量信息感知设备和采集终端记录、捕捉,在经过数字编码后被标记为某种数据进行存储,分析,通过对大量的人群进行每时每刻的搜集,就产生了海量的数据,大数据的概念就应运而生。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堪称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代表,三者深度融合,与我国新型现代化建设深度交汇,对新一轮产业变革和经济社会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技术创新驱动力不强,产业链与创新链缺乏有效衔接,成人高等教育除在线教育外运用大数据的例子少之又少。虽然国内已有不少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成立了研究中心,针对大数据汇聚管理、智能分析等进行了研究,但是系统化研究不足,产学研协同创新不深,无法形成合力,难以有效支撑大数据在教育产业做大做强。
2大数据技术对成人高等教育带来的创新应用
2.1教学技术手段更加个性化,教学质量评估更为科学
现行的在线学习系统主要是由学生登陆服务器观看教师事先准备好的教学内容,完成学习,教师通过系统记录的学习时间进行考勤,至于学生是否需要学习该知识点以及学习效果如何,系统无从考察。借助大数据技术,基于学生各维度数据的自适应学习系统则可以提供更为个性化的学习方案。例如,学习日志、学习路径、学习成果数据、课程数据、学习管理数据等,研究者利用教育数据挖掘和学习分析技术对数据进行采集,根据不同的分析目的,调用不同的分析工具和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为学习者提供适合自身的学习内容和学习策略,数据挖掘和分析的结果同时被传递给教师和管理者,以便进行人为干预,
2.2学生教育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更加精细
相对于基础教育、普高教育,成人教育所获得的支持和关注要逊色的多。当前,成人高等教育层次众多,形式多样,学生分散且难以管理,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育面临诸多困难。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资源无处不在,理论上,学校可以充分利用机构优势对各类数据源和连接进行定位,有效实现数据的采集和汇聚,搜集学生在校的大量数据,如个人信息、特长爱好、性格特征,甚至社交、地理位置等,这些数据包含了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情感等行为状况,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筛选、比较分析后,可以基本描绘出某个学生一段时间内的状态,对于异常的言论或行为,可以及时甄别发现,通过危机干预,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2.3成人招生市场分析与合作单位函授点评估更加合理
生源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主体,也是成人院校生存发展的基础。随着出生人口高峰的下降,普通本专科高校间生源的竞争已经日趋白热化,成人高校所受的挤压更为严重,成人的招生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借助大数据技术,至少有两点可供参考:一是对历年的招生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对地区、中学、专业等信息进行关联性分析,得出历年生源较多的地区和中学,作为稳定的生源基地,组织人脉资源丰富的当地人员前往招生宣传,稳步扩大优势;而对于生源偏少的地区,选派创造性和活力较高的年轻人前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开拓生源市场;二是通过网络进行调查,依托网站投票和微信、QQ等社交媒体对应届毕业生或家长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的职业规划、报考意愿等,根据问卷结合地区、高考成绩等信息进行综合的数据分析,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招生策略。
成人院校在开拓新的合作伙伴,例如新建函授站点的时候,也可以使用大数据技术。传统的实地考察受制于时间的限制,不能对所在地区和合作伙伴有全面和长期的了解,而运用大数据技术就可以通过对这个地区潜在学习者水平分布、学习风气,函授点社会信誉、财务状况等多种维度数据综合分析,确立精准的办学定位,进而做出更科学的决策。
3大数据时代下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路径探索
为了应对新的形势和不断变化的社会学习需求,管理者必须要摒弃旧的思维模式,主动适应互联网思维,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为成人高等教育开辟一条新的发展路径。
3.1要重视大数据的应用,从经费、人员上给予保障
有人认为成人高等教育是普通教育的补充,大数据的管理可有可无,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在不断变革的时代,终身学习已成为必然选择,而普通高等教育只能提供一段时间内的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将会成为大多数人工作后提升自我的主要学习途径,成人高等教育即将迎来极大的生源爆发,届时,传统的数据信息管理模式将不能适应大量的数据处理,管理者必须从战略角度提前谋划,超前布局,对大数据下的信息化管理改革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引进必要的技术人才,并且鼓励现有的在岗管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创新。
3.2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创新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平台和管理信息系统
在互联网出现后,大数据时代来临前,我国教育信息化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各成人高等教育机构都建立了诸如教务管理、学生信息管理等多个信息系统并且积累了大量网络教育资源。由于开发的人员、目的以及开发技术不同,系统都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数据之间相互孤立,得不到有效的挖掘。在大数据时代下,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数据的内在关系,提取出有效的信息,应该将这些系统有效地整合,通过数据交换接口将各自的数据转换成格式统一的,可以参与合并计算的数据,同时建立有效的数据同步机制,保证新数据的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大数据的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3.3建立健全大数据共享和监管机制,既有效利用,又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大數据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价值,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数据会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信息。在全球“开放数据”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大环境下,政府、企业、家长等社会各类机构必然要求学校开放数据共享,学校也将从社会获得更多的数据用于自身发展,这将是一个互利共赢的合作,能极大节省社会治理成本;与此同时大数据也开启了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时代,随着网络的使用大量的个人隐私也被同时搜集起来,极易产生数据泄露和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造成法律风险。管理者应站在大数据思维的角度,将自由和责任统一起来,建立健全大数据的共享和监管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注重自由的同时,充分保护个人隐私,才能让大数据这个新生技术为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做出良性和持续的贡献。
作者:洪方等
【参考文献】
[1]李娜.大数据时代下的成人高等教育管理与发展创新[J].继续教育研究,2016(8):61-63.
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和金融、土地政策带来的影响,抢抓古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机遇,提升**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实现城市的产业升级转型等,我们拟对**市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投”)进行改革,推动公司转型,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资金筹措和债务管理问题。现将改革转型思路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绩及存在的问题(一)主要工作成绩
1、融资方面
介绍自公司成立以来,围绕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通过发行债券、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贷款及其他等手段累计融资52.74亿元。不仅有力地支持了我市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弥补了我市财政支出的不足;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融资经验,且保持良好的信用水平和较低的融资成本。
2、资产盘活方面
通过整合5个全资子公司,以及持有的敦煌种、甘肃银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敦煌旅游等股权,公司资产规模不断壮大,一方面增强了公司融资能力,另一方面提高了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利用效率,实现资产的集约化利用。
3、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公司先后完成北大河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新城区二期开发、老城区搬迁改造、高铁**南站站前广场、市博物馆、工贸中专及城区道路建设、市县(区)棚改等项目,极大地提升了我市城市宜居水平。
4、其他方面(如有)
(二)转型发展存在的问题
1、原有融资模式受到限制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出台之前,公司承担我市政府融资职能,根据市城建项目需要,利用自身资产、信用、项目等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被纳入政府性债务。国发〔2014〕43号文出台之后,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被剥离,加之公司有效资产不足、盈利能力较弱等,无法满足资本市场融资条件,因此,其原有融资模式受到极大限制,目前公司融资工作面临较大挑战。
2、有效资产严重不足
公司账面净资产87亿元,但主要是土地、固定资产以及股权等公益性资产或无法处置资产,以及并表的资产。不仅权属手续方面的瑕疵较多,而且无法产生收益,对公司来说为无效资产,严重阻碍了公司实体化运作。
3、政府债务规模巨大
介绍公司的债务情况
4、业务定位不明确,运作能力弱
公司作为市政府主要投融资平台,自成立以来,主要承担城区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用事业建设等支出及其融资任务,近期政府逐渐剥离公司土地一级开发以及城建项目的业务,导致公司未来业务方面不明确。
5、城市城建资产资源分散
介绍政府目前的城建投融资体制机制,各平台情况。普遍存在散、乱、弱、缺的特点。
二、转型的必要性(一)顺应政策发展需要
国发〔2010〕19号文要求,必须从资产注入、政府担保、融资方式等方面严格规范投融资平台的行为;国发〔2014〕43号文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这些政策性规定把政府融资性平台公司推向了生死存亡的关口,走市场化转型发展道路已成为唯一出路。
(二)助推产城融合发展
我市作为古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未来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空间巨大,而我市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对城镇建设和产业投资的支持极其有限,因此,必须通过做大做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继续为我市产城融合发展提供服务。
(三)加强国有资本运营
中发22号文提出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将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探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发展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发挥其规模效应和投资放大效应,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提升市场融资能力
目前公司存在资产有效性差、经营性现金流单一、大量政府债务需偿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公司发展。因此,公司必需通过充实有效资产、拓展经营性业务、增加经营性现金流来源等,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持续资金支持。
三、目标、原则、总体思路(一)目标
厘清政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明确公司发展方向与职能定位;通过外部资产整合,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市场融资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缓解财政压力;通过拓展经营性业务,增强公司造血能力,实现实体化、市场化转型,服务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原则
一是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二是规范有序、平稳过渡。
三是做大做强、突出主业。
四是市场运作、规范管理。
(三)总体思路
以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现代化投融资机制为目标,整合我市现有四家平台公司,整合其他政府性资产资源,强力扶持,做实做大做强公司,继续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公司需从以下四方面转型发展:
第一,将公司职能定位由单纯的融资主体转变为具有投融资和运营管理职能的市场化运作主体,履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职能;
第二,将公司经营范围从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融资扩展到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与运营,通过划入或设立专业子公司,进行板块化运作,提高公司自身造血能力;
第三,转变公司运行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等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四,通过公司化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增强公司运营管理效率。
四、实施建议(一)职能转型
公司应从单一的融资主体转变为具有投融资和运营管理职能的市场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以“1+N”的集团化架构进行运作,公司本部负责战略的总体把控,各子公司负责战略执行。
(二)管理转型
公司应由行政化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转变,理顺公司组织管理体系,调整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组织架构、部门职能、岗位设置及人员分工。根据《公司法》、《国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需要,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
(三)业务转型
未来公司转型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1+N”的架构进行板块化运作,构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资产运营、产业投资、金融服务等板块(根据**资产资源情况、平台公司积累等再做设计)。通过拓展业务范围、优化运营模式增加公司盈利来源,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增强公司造血能力。
六、近期需重点推进的事项
基于公司现状和转型发展需要,近期公司亟需重点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理顺我市投融资决策体制机制
设立我市城建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并设立城建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立项、决策、资源匹配、具体计划下达等工作。以土地、资金、项目为三条主线,理顺决策机制。
(二)明确公司定位
明确公司由市政府授权国资委出资,并由市政直接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建议首批将其余四家平台公司作为子公司整体划入**经投,未来市政府将具备条件的城建类国有资产有计划、有步骤划入(具体目标单位待定)。
**经投对划入的平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参与具体经营。(未来可逐步做实)
(三)债务问题处理
对**经投的存量政府性债务问题进行分析,合理区分,制定归置措施,为企业转型减负。
(四)剥离政府融资职能
在妥善处置公司存量政府债务基础上,由市政府公告,明确公司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同时尽快退出银监会监管类平台名单,为公司进行市场化转型奠定基础。
(五)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为改善公司有效资产不足现状,建议市政府通过资产置换、回购等方式,将公司在建工程、无法处置的土地等无效资产剥离;并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政府经营性房产、户外广告、停车场、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或股权注入公司,做实公司资产。
(六)确定人事改革方案
建议公司按照“自愿选择,企业管理”原则对现有人员制定详细安置方案,保证公司人员均为企业身份,并请求市政府在人才招聘、薪酬制度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构建公司具有竞争性的绩效薪酬体系,提升员工工作热情,为引进、留住人才等提供制度保障。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法律职业者有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职业特征
法律职业是指以专门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职业是伴随着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规范而出现的。法律职业者与其他职业的人不同,他要用一种职业的方式来看待法律,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法律离不开暴力,但法律的强制根本上是为了保证说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能否忠于法律,就是他的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法律职业者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水平,从而准确把握法律。因此,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既要根据法律思考问题,又要形成自己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和立场;既要了解法律的种种表现形式,又要深入理解法律的内在根据,从而确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理念。
二、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化改革客观上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奠定良好基础
法律职业都的职业化改革最先在律师行业得到推行,86年开始的全国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律师职业准入制度确立起来,随后推行的公证员全国资格统一考试使公证职业准入制度也确立起来,进入90年代后期,随着《律师法》的出台,国资所逐渐被取消,律师逐渐从司法行政人员身份中脱离出来,成为自由职业者,通过律师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同时兼职律师受到限制,大量的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专职律师的出现标志着律师职业化改革的基本完成。公证员职业化改革相对较慢,但也在朝着公证处逐渐脱离国家编制,走向市场,公证员成为社会中介人员的方向努力。《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出台和修订标志着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已经启动,法官和检察官的统一资格考试虽然是内部进行,但是也在向着规范化、职业化方向努力。进入新世纪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逐渐加快速度,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准入、人员管理和职能职责等制度不断得到完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改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意见,并在实践中得到初步贯彻执行: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综合考虑国情、地情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级法院法官职数;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法官应逐步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2003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全国检察系统提出了检察官专业化方向,并在有关省市进行了检察官职业化试点,从试点工作来看:试点单位初步将检察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三个序列,检察业务机构仅包括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和诉讼监督局三类,其余为政治部、检察事务部和检察长办公室。分类后,检察事务官在检察活动中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检察行政官从事检察政治工作,综合管理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分类管理有力的促进了部门集中化、人员精英化、工作专业化和程序司法化。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终形成,使法律职业者自由流动成为可能
为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素质,完善司法人员的职业准入制度,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和公证员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由司法部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通过考试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职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拨、培养、任用合格法律职业人员的制度。从司法考试的这一基本定位出发,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其目的不仅仅是考试制度本身,其最终目标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选拨、培养、任用一批具有共同法律观念、共同法律意识、共同职业道德和共同专业素养的高素质司法人员队伍和律师公证队伍,进而从制度上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独立和自治是树立法律权威、推进民主法治的重要杠杆,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就使得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了同一知识背景和职业门槛,有助于培养法律职业的整体观念和自治意识,从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进而提高其独立和自治。以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考试分别进行,割裂了法律职业的统一性,也不利于法律人才的交流。而不同的法律职业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打破了职业间的资格壁垒,在任职资格上为法律人才在不同职业间的流动消除了障碍。职业间的流动,不仅对法律职业者本人而言可以丰富经验,提高能力,完善知识结构,而且也会在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形成竞争压力,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应有共同的专业素养,而且要着力提高共同职业道德意识
——记路桥保安公司法人治理、产权改革及市场化运作的做法
台州市路桥区保安服务公司重组于1999年。7年来,公司从只有10万元启动资金,几名员工的小公司,发展成今天集人防、技防一体,下设9大部门,固定资产5000多万元的公司。路桥保安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走出了一条具有路桥特色的道路,这是公安分局党委正确决策、按市场经济规律实行法人高度自治,走市场化运作道路的结果。
一、路桥保安公司现代化企业模式产生的背景
浙江是全国民营经济发展最快的省份,而台州的民营经济又是浙江省最快的地区之一。与其他地方相比,台州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民营经济已成为台州经济的主导,占经济总量的90以上,而且民营经济起点高,没有固定模式,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再创新;民营经济已成为改革、创新、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在参政议政,推动政府机构改革,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促进台州经济快速发展的,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是市场十分发达、活跃。路桥作为台州市的核心区域,使得市场建设在台州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十分突出,并很快涌入了大批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治安使得警力十分吃紧。路桥经济的发展特征以及日趋严重的社会治安形势,也引起了路桥区公安分局的广泛关注,而路桥保安服务公司的改革之路也正是在这种状况下铺开的。
路桥保安服务公司的前身只是路桥公安分局治安科的一个部门,在99年之前,一直以聘请管理人员的模式运行了五年。当时的保安公司受机制的影响,每接到一笔业务,不管大小,审批手续始终如一的繁杂琐碎,经常是一笔业务谈下来,还没开工,单是层层的审批手续已经弄得精疲力竭。这种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使得保安公司业务无法展开,始终停留在了原地踏步的状态上。路桥公安分局党委领导目睹了这一现象后,经过认真考察,根据当地民营企业兴旺,市场发达、流动人口多等特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确立了路桥保安公司隶属于路桥区公安分局,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监督和指导的经营思路,并且确立保安公司完全拥有独立人事权。
二、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体系,
根据分局党委的指示,路桥保安公司于1999年3月重组,保安公司从区公安分局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企业,并设立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带着从公安分局借来的10万元启动基金开始了创业之路,已经拥有经营支配权和独立人事权,人事制度实行聘任制,公司实行“金安塔”管理体系,经营活动完全实行公司化管理。公司建立了科学、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体系,有效地解决了一般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体制矛盾,实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明确了各自职责,建立了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公司运行一年就还清了借来10万元创业基金,并使保安公司脱离了五年前亏损的状态,开始扭亏为盈,实现了公司重组时定下的经营目标,有效地提升了经营业绩。
三、深化产权改革,法人自治理体系初见端倪。
保安公司的原身因产权不明,激励机制弱化,员工工作没有积极性,在公司发展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因产权不明,导致企业进入恶性循环,形成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态,员工劳动积极性严重受挫,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保安公司的发展。现状告诉我们:只有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才能冲出所有权和经营权经常“打架”的恶性循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才能建立起来,企业发展才会有保障。
完善法人自治体系以后,路桥保安服务公司改革之路最大的突破就是触及了产权。在不改变保安公司国有企业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把公司的经营权、所有权和处置权都真正交给了职工,使职工利益和保安事业完全融为一体。这样一来,保安公司变成了企业的自有资产,公司的经营权、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都在保安公司自身体现了,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路桥保安公司抓住机遇,乘势而为,将改革进一步推向纵深,将企业内部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整合资源、盘活资产,使路桥保安公司活力初显,推进了企业的战略重组。
四、公司不断适应市场格局的变化,走出了一条独特的经营管理之路。
公司创建之后,采用什么经营模式,将公司如何定位,成为公司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在分析社会发展变化和安全防范形势的现状后,公司领导打破了其他保安公司单纯依托人防发展保安市场,或先立足人防再发展技防的传统观念,大胆开展了立足技防,发展人防的“非常规”经营模式。
技防中心成立之初,总经理就大胆尝试设立专职业务人员拓宽业务渠道的做法。公司对外招聘了七八名业务经理,并给每位业务人员下达业务指标,如果业务量超额完成,就可以领到其业务量相应的提成。这些业务经理在当地“人熟、地熟”,对当地的人情世故、地方经济和企业运行的动态了如指掌。他们所能获取的软信息是一般保安公司员工所无法做到的。因为掌握了本区企业的基本信息,一旦这些企业和商户需要办理保安业务,业务经理能及时与对方联络,通过业务人员的上通下达,使公司能更好的认识客户的状况,也使客户更好的了解公司的各项政策支持,以及公司的发展状况,最终与客户达成了更广泛的协议,使业务量得无限扩大。这种操作模式使技防中心运营两年就实现了产值1500万元的喜人业绩。
公司还在些基础上及时扩展经营规模,于20__年取得了浙江省安全防范工程
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于20__年取得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资质证书,这标志着公司可以承接工程造价在600万以内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也从安全防范系统拓展到整个弱电建筑智能化系统。几年来,先后承接了中国日用品商城、浙江玉峰集团、浙江方林集团等多个大型综合工程,完成了路桥城区及周边乡镇道路监控系统工程的安装,在此基础上,公司还积极走出台州,开拓外地市场,进入了更为宽广的业务领域。公司在承接安防工程上尝到甜头后乘势而上,运用科技优势,于20__年组建区域联网报警中心。区域联网报警中心是“110”报警功能的延伸和补充。发展至今,报警用户已发展到5000多户,每年共接警上万次,到目前为止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达到500多人,为客户挽回各种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阻止或成功处理街面飞车抢夺等违法犯罪200多起,街面出警巡逻每年达到10000多次,有力遏制和打击了犯罪活动,赢得了广大客户单位的信赖和公安机关的好评。
几年来,技防中心规模日益发展壮大,现已扩展成为4个部门和1个中心的规模。公司也在1999年被评为浙江省“十佳”保安公司,并于20__年获得“浙江省重质量守承诺公众三满意单位”的荣誉称号。
五、大力开拓人防,实现业务全面发展,达到人防、技防共赢的战略目标。
在技防稳步上升后,公司开始着手人防市场的开拓。人防中心从建章立制开始,制订了人防管理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人防中心总经理、保安部经理、大队长、中队长、班长五个级别的阶梯式管理模式。人防中心总经理为人防总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对人防中心进行业务辅佐,同时下达了年度营业指标,并与人防中心负责人签定协议。年终考核超出营业指标的,按协议约定进行奖励;反之,没到完成营业指标的,则按协议约定扣除人防中心所有员工的奖金。
人防中心刚开始开展业务时,业务范围仅仅局限于酒店宾馆服务业、卡拉OK厅、按摩店等娱乐场所的保安派驻。在签订协议后,这种操作模式提升了员工工作积极性,服务范围逐渐渗透到了各行各业,以每年递增几十家服务单位,新增100多名保安队员的速度在不断向前发展,并呈逐年稳步上升的良好趋势。
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展后,针对路桥商贸城市的特征,人防中心开始着手于临时商业性活动保卫市场的开拓。由派出几名、几十名保安人员参加各种小、中型商业保卫活动开始,稳抓稳打,一方面抓优质服务树保安品牌,另一方面积极与商家沟通联系,逐步把保安派驻队伍扩展到几百人、上千人规模,发展至今,承揽国际汽车展销会、中国日用商品交易会、中国塑料制品交易会、“同一首歌”等为代表的大型文化娱乐活动、大型企业商务活动、公益活动、政府土地征用、全区房屋拆建、大型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目前,公司每年向社会各界派出上万人次的临时保安服务,在临时保卫项目上产值达到每年100多万元的可观收入。人防中心在签订第一年合同后,就实现了业务超额,接着每年都有新的突破。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 经济改革与发展 金融国际化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多来,中国不仅仅取得了经济上的成功,更深刻意识到:要想求得经济的长远发展,必须要融入全球开放这个大趋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9月29日在上海浦东外高桥挂牌成立,其范围包括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形成了“四区三港”的自贸区格局。
本文基于上海自贸区成立的国际与国内背景,分析了上海自贸区为中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意义,并指出自贸区真正的意义在于金融的国际化,其最终目标就是为了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与人民币国际化。最后,文本还提出了对于自贸区未来发展前景的展望与期待。
二、上海自贸区成立背景
1.国际背景
自贸区建立的国际背景包括两大方面:日益激烈的全球化贸易格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目前,全球化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美欧日三大经济体通过排除中国和金砖五国,建立起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TTIP)和多边服务业协议(PSA),形成几乎覆盖全部服务业领域的新一代全球贸易和服务业规则,WTO的国际影响力正逐步弱化。以美国为首的这三大协议一旦成形,可能成为重新构建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新载体,甚至以此制定不利于中国的世界贸易规则,中国将面临严峻的“二次入世”危险。从中国2013年上半年经济指标来看,贸易对GDP的贡献度只有9%,在20多年的改革当中,这项数据的弱化非常明显。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缓解可能出现的危机,实现贸易的快速增长,中国有必要建立“属于自己”的自由贸易区域。
另一方面,尽管中国现在已经是全世界最大的生产国、第二大的资源消费国和未来的最大消费国,但中国在目前全球货币竞争格局中仍然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虽然从2009年起步的人民币跨境使用,正是突围之举,但这些因为贸易需求释放的人民币,在全球货币总量中比例依然很小。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人民币的日交易量已经达到1200亿美元,远远高于三年前的340亿美元,这使人民币成为全球外汇市场中第九大活跃的交易币种。如果不满足这些资本的回流获利的动机,人民币的海外总量还是无法做大,而为了构建人民币的全球贸易循环路径,就需要巨大的、有深度和广度的金融市场来容纳和吞吐。目前上海,这个有着全国最全的各种各样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人民币回流目的地和集散地,无疑是中国最佳的选择。
2.国内背景
自贸区建立的国内背景是中国自身的改革需求。从国内来看,中国经济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在国际需求疲软以及劳动力成本升高的情形下,严重依赖出口已明显动力不足。此外,国内市场经济效率仍较为低下,亟需经改革来谋出路。自贸区的设立,可以重振地方乃至全国经济,带动产业、产值快速提升,有效拉动内需和地区经济的繁荣。
三、上海自贸区对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影响与意义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重新定义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从国务院批复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后简称《方案》)中可以看出,上海自贸区的总体方案规定了政府职能转变、金融制度、贸易服务、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多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首要的是上海自贸区重新定义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它强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并赋予外商更大的投资空间和自由贸易空间。这就要求政府进一步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作为内地首个自由贸易区,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扶持和简政放权下,上海自贸区承载了“中国梦”的新起点。
2.引导市场化改革――贸易、投资的自由化
在《方案》中“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与“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这两条规划下,可以进一步看出上海自贸区将为中国带来的进一步贸易、投资的自由化。
在贸易自由化方面,上海自贸区的目的不是做集装箱吞吐量最大的港口,而是做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在这里,有两个最核的心要素:一是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另一个就是构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在自贸区内,政府将推进与自由货物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的发展,特别是配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及航运金融交易平台。如果进而成立境外期货交易或设立商品期货的交割仓库,上海将很有可能替代韩国釜山和新加坡LME仓库的部分作用。
在自由投资方面,自贸区将鼓励成立对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并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让自贸区同时成为中国资本走向世界的平台。
3.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试行利率市场化、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本文认为《方案》中规划的“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将触及自贸区设立的最终目的――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与人民币国际化。
从金融“国十条”出台、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到自贸区以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项目为首的一系列金融开放政策,自贸区带来的将会是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这一切无疑是在为逐步放开资本项目管制做好准备,进而推进利率市场化与人民币国际化的实现,并最终在风险可控和效率提升的前提下,全面放开资本账户管制,最终形成类似伦敦的,全面渗透型和内外一体化的真正的全球金融中心。
四、结语――上海自贸区机遇与挑战并存
上海自贸区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经济战略调整的重要一下。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自贸区的未来发展也面领着很多挑战。吴明华表示,“最大的挑战是来自于资本的管控,因为贸易市场常常被用来进行近岸和离岸的套利活动,而国际套利很容易导致资本管制的失效,(因此)要能够识别这些套利基金会对整个经济体造成威胁。”
尽管上海自贸区必然会面临许多挑战,但正如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参加自贸区挂牌仪式时所表示的,中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必将影响中国对外开放格局,提升中国对外开放水平,让中国更深入地融入全球化大趋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