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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房地产税纳税筹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纳税筹划是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根据政府部门制定的纳税政策导向,对企业所涉及到的纳税行为进行合理的优化与安排,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具有以下原则:①合法性。税收是我国依据我国法律实施的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纳税筹划是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为降低税务负担而采取的一种合理调整纳税行为,因此其具有合法性,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它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②超前性。纳税是企业的基本义务,国家对企业进行税收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各项行为发生了应税事项,而纳税筹划是企业在没有发生应税事项活动之前,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科学的规划与安排,从而实现企业少纳税或者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③时效性。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企业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科学的安排,如果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企业的应税事项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做出调整可能就会造成企业出现偷税漏税行为。
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1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房地产由于其建设周期时间长,涉及纳税环节多,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比较高,在我国房地产业盈利空间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实施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对国家和房地产企业本身而言都是必要的:首先,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合理的引导房地产产业结构调整。基于房地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位置,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必要调整是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纳税筹划能够及时的调整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结构。其次,纳税筹划有利于避免企业的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的行为进行合理调整,这样能够实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避免企业采取违规的手段偷税漏税。最后,纳税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纳税筹划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负担,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保障企业有更多的的资金用于施工建设过程中,并且通过纳税筹划也实现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2.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来看,实施纳税筹划已经具备完善的条件:①房地产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已经非常成熟。一是纳税筹划已经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认可,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企业优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二是我国税法法制环境不断优化,比如我国在2014年出台了房屋交易税收政策保证我国房地产税务的进一步完善。税务法律的不完善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②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环境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实施。一是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涉税生产环节比较多,根据对房地产企业生产环节分析,几乎房地产企业在每个生产环节都有涉税事项,因此较多的税种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二是纳税成本已经构成房地产企业成本支出的重要内容,因此房地产企业非常注重纳税筹划,为此他们引进与培养了大量的懂税务的专业人才,这就为房地产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主观因素的可行性。
3房地产企业各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3.1开发建设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①筹资方式不同所导致的企业纳税金额也就不同,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的筹资主要有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产生的纳税影响也不同,比如:假设以房地产企业计划筹资4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0%,项目预计利润为1000万(扣除各种经济费用),企业的筹资方式选择不同的筹资形式:第一种:向社会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4500万,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第二种:采取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相结合的办法,但是权益融资比重要大,向社会发行360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剩余的9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款。第三种:仍然是采取上两种方式进行,但是负债比例要大,公开发行股票融资1800万,其余的2700万向金融机构借款。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进行分析发现:随着权益资本比重的下降,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分别为250万、227.5万、182.5万,呈递减趋势。通过对这三种方案的对比,第三种企业的应税所得税最少,投资效益最高,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合理的配置筹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应税比重。②利息费用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税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主要是根据增值率的大小进行征收,因此合理的去除项目费用是降低增值额,减少企业纳税金额的重要途径。由于开发阶段对税收构成影响的主要是筹资资金的利息,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从降低利息角度入手,比如企业通过负债形式获得融资,那么其支付的利息比较高,因此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利息证明,以便扣除相应的利息项目金额。
3.2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①房屋定价策略的纳税筹划。随房屋进行定价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利润的主要手段,由于受到税收政策的约束,以制定高房价的策略并不能为企业带来高额的利润,相关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为高营业收入预示着高额的税负。因此需要企业按照销售计划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将一部分房屋以低价格销售,以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控制在税率的低档次内。②促进方式的纳税筹划。随着国家宏观调整政策的不断出台,楼市在经过快速上升阶段,已经处于相对低迷的状态,造成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不理想,为此企业为了回笼资金,房地产企业选择促销的方式,但是房地产选择的促销方式不合理就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房地产企业制定了购买商品房赠送实物的方式,其结果就是该企业要将实物的销售市值纳入到企业应缴纳税款事项之中。
3.3现有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在房屋销售一部分之后,企业为了投资以及对外出租他们选择预留一部分商品房,这样一来就会产生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这些税费的存在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的影响。①闲置房产投资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将没有销售出去的或者计划中不销售的商品房以对外出租或者以房屋作为入股资金进行利润分红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过大量的实证证明,房地产企业采取对外租赁的方式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②合理分解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房屋在选择对外租赁的方式之后产生的营业税、房产税将以房屋对外租赁的价格为税收依据。因此房屋的租金高低直接决定房地产企业的税负,通过合理分解房屋租赁价格是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重要首选。比如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将房屋租赁价格中的水、电以及物业费等进行单独核算的方式。
4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4.1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有:税收政策的变化、预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与税务部门信息沟通的不及时、没有从企业的整体战略进行合理安排以及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缺乏等方面的风险。
4.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4-0000-01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非常的红火,房地产行业发展极为迅速,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房价的持续上涨令百姓苦不堪言,国家为了抑制房价持续的上涨,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打击房地产行业。因此,房地产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有效的规避纳税风险,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和收益也不同。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紧密相关的有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印花税,直接关系到房地产的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6个税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的所占的比重比较小,因此,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主要涉及营业税9个税目中的3个: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分别为3%,、5%、5%。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从降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着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我国税法还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往往还需要代收维修基金和水电初装费等各种配套设施费,这些代收款项就扩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基,造成了企业多交了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其他物业公司收取,而物业公司只是就收取这些费用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可以大大的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缴纳。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三种:(1)合理确定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分析比较按行业的市场利润率正常出售缴纳土地增值税负后的利润和降低房产价格从而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获得免税优惠后的所得利润,据此调整房产价格,避免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得不偿失。(2)增加扣除额,合理扩大房地产开发成本,加大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基础设施费的投入,不但可以改善住房环境,而且能够增加扣除额,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的建设。(3)合理利用混合建房模式,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能适用的免税条例②。所以,对于采取不单独核算的企业,为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企业可以对各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或者,将价格不同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合并申报,以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从而节省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25%,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费用的纳税筹划有两个方向:(1)合理的分配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减少税收成本。(2)在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前提下,尽最大的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房地产企业应该竭尽全力争取用够标准,使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达到最高限额。
所以我们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变现金捐赠为实物捐赠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实物捐赠,一方面,所赠房产的费用和开发成本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所赠的房产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2)利息费用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开发业务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利息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有5%、10%,不同的利息支出扣除方法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的影响就会有很大的区别,这就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余地。(3)合理选择折旧年限,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④。所以企业在此基础上可适当的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房产价值回收,使企业前期利润后移,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获得延期纳税好处,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也是企业理财的一种基本理念。(4)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现超标而面临纳税调增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招聘一些促销人员解决。对于未超标的广告促销费用在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
通过以上研究,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应当针对企业的纳税特点,结合企业的税收状况,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展开筹划,做出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这样才能合理、有效的控制企业成本,达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生机,获取最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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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②《财政部、国家纳税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
关键词:房地产 销售 纳税筹划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业务复杂而且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而房地产的销售作为投资者回收成本和获取收益的关键环节,其销售状况直接关系到房地产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因此,运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正确处理房地产销售活动中的定价以及销售方式的选取等问题,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一、房地产销售中的纳税筹划
(一)努力控制房地产增值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除此之外,该条例还特别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降低房地产销售中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的关键,就是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在足额计算扣除项目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在制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时,对处于土地增值税临界点附近的情况,事先一定要进行必要的筹划。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现行规定,房地产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使土地增值税负担在增值率为20%时出现大幅度跳跃。因此,在待出售的房地产增值率在20%左右时,要求房地产企业更应该高度关注。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打算销售5000平米的商品房,预扣除项目的金额为840万元,现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以选择,一是按照20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二是按照21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如果企业选择了第一个方案,房地产的增值税率为: 19.05%[(2000×5000-840)÷840],小于20%的起征点,这时企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最后所得的利润为16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了第二个方案,所得房地产的增值税率为25%,这时企业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交纳土地增选 为63万元,这时该企业所得的利润为147万元,看似企业的销售价格提高了,但相比之下企业的利润却下降了13万元,这时再考虑到营业税的因素,两种方案下所得利润的差别就会更大。
(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以上方案的选择需要企业控制和降低房产销售价格来获得免征点,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这个方案仅局限于企业降低其销售价格。因此,通过房地产企业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房地产企业将自己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并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这样就能使房地产企业采用较高的价格来进行房地产销售,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
现仍按以上方案为例,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划以24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5000平米的房产,预扣除项目的金额为840万元,这时房地产的增值率为42.86%,企业所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8万元,此时,房地产企业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60万元[2400×5000×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60×(7%+3%)],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最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
而如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时要将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如果这时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以1800元/平米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子公司,这时如果销售公司仍以2400元/平米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60万元,需要缴纳的营业税4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5万元,税后利润为10.5万元;而此时对于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分享出来的销售子公司所实现销售利润为300万元,所需缴纳营业税60万元[2400×5000×5%],城建税及教育附加6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234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244.5万元,可见,房地产企业在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8.5万元。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销售中,除了可以将自己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销售子公司外,企业还可以和其他房地产销售公司达成协议进行销售转移来达到好的筹划效果。当然,房地产企业在应用这中方案时还应考虑到纳税筹划的成本,如房地产企业不论是将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或者是寻求别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订立协议时都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纳税筹划的成本。
(三)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征收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仍以甲企业为例,甲企业欲出售5000m2的住房给乙企业,如前所述,如果以2400元/m2的价格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缴纳营业税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12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合理地免除了60万元的营业税和6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做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66万元为限。
二、结束语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后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的纳税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当然,在进行房屋销售的房地产税收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房地产税收筹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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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或不违法地通过纳税筹划避税、节税、转税,规避或降低税负、增加收益和扩大市场竞争力,防范、降低纳税风险等高层次的活动已成为纳税人的共同需求。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2006年,对全国房地产企业是个新的考验,为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投资过热,国家密集下发宏观调控政策,4月底的央行宣布加息;5月份的“国六条”出台,随后国六条细则、限制外资炒楼,乃至刚刚出台的强征个税的108号文,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的出现让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更具有战略意义。
税法规定:以无型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因为房地产开发贷款金融政策有越来越收紧的趋势,房地产企业土地费用所占的比重已由过去的20%左右上升为30%左右。房地产开发前期投入很大,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办理时间较长,且需房地产四证齐全才能办理,投资如采用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即可避免前期缴纳土地转让营业税付出大笔资金,为企业前期项目资金投入有了保障。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公司税务筹划部门应深入掌握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项目的比例,结合具体实际工作制定定额,控制相应的费用比例。例如: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及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于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公司的营销策划活动可与一些损赠活动结合一起做。
另外,对于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若超限额列支标准,则可考虑列支为业务宣传费。如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佣金费用列支,可达到节税效果。因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
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最高标准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企业可酌情提高为员工购买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份额,即为员工谋了福利,加强凝聚力,又可税前合情合理的扣除该笔费用。
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就有进一步筹划的空间。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的,由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出于多种需要的考虑,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根据这种现象,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那么就出现如何使有限的资金,在企业内能充分加以流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就在进一步筹划的空间。
房地产素有“春节七日”、“五一黄金周”、“金九银十”的假期销售旺季,在这段时间广告费,销售佣金、加班费等各项支出均达到最高峰。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趁2005年5月黄金周举行盛大开盘仪式,配合这次活动,策划部分在4月底在电台、报纸等各大强势媒体作了大量广告,“五一”期间,顾客纷至沓来,各销售人员加班加点,取得不俗的销售业绩,该月支付的广告费600 000元,加班费及佣金85 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15 000元。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则该企业5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减少(600 000+
85 000+15 000)=700 000(元)。
少预缴企业所得税:700 000×33%=231 000(元)
这部分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将在以后月份或年终汇算清缴。这部分资金可以在企业流动,或付工程款或购置新地,能有效地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可见,纳税义务的滞后可使企业获得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其流动资金相对比较充裕。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 0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 5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
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5 000-11 500)
÷11 500×100%=30.43%
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5 000-11 500)×30%=1 050(万元)
2、如果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0 000-8 500)÷8 500×100%=17.65%
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5 000-3 000)÷3 000×100%=66.67%
适用4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 000-3 000)×40%-3000×5%=650(万元)
分开核算合计共交6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 050万元少交400万元。
房地产税收筹划方法有利用价格进行税收筹划;有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利用空白点进行税收筹划等,相关人员应认真掌握好税收筹划,将对企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是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越来越规范的管理,房地产将面临新的一轮洗牌,可以预见: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对房地产业的管理提出了更新的要求,而房地产税的筹划得当将对本企业品牌的打造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企业财务
从2002年起,房地产企业就被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其领导下的全国国税、地税系统列为专项稽查的重点行业,覆盖面是百分之百。最近一年的时间内,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措施不断出台,行业管理和政策逐步地在趋于规范和严格,对于房地产的税收也正在逐步地加强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税收征管措施,多年的房地产税务稽查工作,使税务部门积累了一套稽查房地产企业的经验和方法,检查的水平也全面提高了,可以说目前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是空前的。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现状
房地产企业所有的纳税工作归纳为两大工作,第一类是纳税遵从工作,所谓的纳税遵从就是指房地产企业各种经济交易事项已经完成后的纳税申报,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的工作。它的特点是各种经济交易事项已经完成。第二类工作是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就是指企业各种经济交易事项没有完成,或者尚未发生的纳税准备工作。它的特点是企业的各种经济事项还没有完成,完全可以在事先加以调整,事先加以筹划,事先重新计划安排,目的是尽可能地规避税收风险,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总体来讲,一个房地产企业要做的税收工作实际上就是包括这两个方面,二者表现为内容不同,但是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房地产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必要性
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普遍偏重,是企业要开展纳税筹划的一个主要的原因。税收负担偏重既跟我们不合理的房地产税制有关,也跟中国整体税收制度安排有关,这是税制因素,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必要性的原因。
传统的落后的纳税模式是来自于纳税人纳税意志,要引进新的观念和纳税筹划的模式也是由纳税人自身决定的。
房地产企业面临新一轮的税务稽查的危机,是因为税务系统征管建设方面的原因,主管部门在加强征管,逃税、偷税已存在高风险。
企业规范发展的要求,这是来自于企业长远建设的原因。
筹划不是空中楼阁,由于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和特定税制要素内容的存在,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创造了可行性条件。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而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很显然,纳税筹划是企业为降低企业税收成本采取的一种经济人行为,企业就像降低生产成本和开发成本一样,去降低税收成本,这是一个新的概念,新的一种理念。与逃税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从目的上来讲,纳税筹划不但为了减轻税负,还要追求零风险;从手段上来看,纳税筹划主要侧重于事先调整,而不是事后补救。
纳税筹划是完全侧重于事先的调整,比如现在有一家房地产公司A,投资2000万元到房地产公司B,占B公司股份比例为50%,B公司是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两年后B公司获得税后利润3000万元,现有一个公司C,愿意收购B公司,C公司和A公司协商如下,C公司收购B公司肯定要把B公司股份都要买下,每个股东都要谈,他现在跟A公司协商的方案,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C公司可以一次性出资3500万元购买A公司在B公司的股份。第二种是A公司也可以先分回B公司的利润1500万,然后再按股本价2000万转让给C公司,请问A公司领导应该选择哪种成交方式?其实作为A公司来讲,无论是先分1500万还是再转2000万,也是拿回3500万,如果一次性转让也是拿回3500,但是哪一种拿回的方式更好,税交得更少?当然是第二种方案好。因为股权销售、股权转让要交营业税。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个问题当中当然要选择先分利润后转让的方式,因为只有先分利润,才可以确保分回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也就是说先分的话一分钱都不用交,如果是一次性转让的话,A公司投了2000万,卖股权卖了3500,说明A公司股权转让差价收益是1500万元,33%的所得税,就要交495万,但是如果采取先分后转的方式有什么好处?因为这个房地产公司B已经交过33%的所得税,A作为法人所得税回来也是33%,税法规定已经交过税了的不再重复征税,除非有税率差,就是公司B是15%的税率,公司A是33%,回来补交18%;B是18%的税,A是33%,回来补15%;如果B是33%,A也是33%,回来就不再补税了。因此,先分利润实际上比直接转让要节省税收。
纳税筹划清楚地告诉我们,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就要开始筹划了,哪一股权转让的方式更好,为什么?所以纳税筹划就要求把原来股权转让合同分成两个合同,分成两个文件,一个是股东决议,分配利润的文件,再一个就是股权转让协议,从专业角度来看,就是把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所得和股权转让差价所得,准确地区别开来。纳税筹划的要求是尽量地把股权投资转让差价所得转化为股权投资收益所得,也就是要求我们一定要采取“先分后转”的方式,这4个字是高度凝结了对《税法》的理解与分析。
公司哪些税是该交的,哪些税是不该交的,税法又是怎么具体规定的,划分该与不该的界限在哪里?实际上公司的纳税筹划就是要寻找该与不该的界限,找到这个界限以后尽量规避。如果条件不成熟的,要创造成熟的条件划到不成熟的条件里面去,这是纳税筹划的整体要求。
四、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意识的培养
由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延伸出两个重要的概念,企业税收负担率和企业税务风险。企业税收负担率等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总和除以企业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乘以百分之百。这个指标能够从整体上反映一个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经过有关专家测算,中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平均在10%左右,低于10%和高于10%都说明企业在纳税当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企业税负率变化的主要因素,是企业的利润率决定企业税负率,一般情况下随着利润率的上升,税负率同样上升;随着利润率的下降,税负率也跟着下降,两者呈现同方向变化的关系。当然,分析税务筹划,一定是在既定利润率前提下来进行的,否则就失去基础了。
公司纳税筹划是为了减轻税负,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企业税收零风险。企业税收零风险是指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而不存在多交少交税款的行为,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税务风险的产生可能来自于两种情况,一种就是因为政策法规掌握不清楚,而导致少交税款被税务部门处罚的可能性。另一种是因为对国家政策法规掌握也是不清楚导致多交税,给公司效益造成的流失的可能性。企业多多少少会出现少交税带来处罚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因为多交税而被效益流失。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个防范企业多交税款的机制,这种机制可以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查,也可以通过建立专业部门检查。有的单位,还专门设立了税务部、税务总监或税务经理这类部门和岗位,主要是负责解决税收方面的计划和规划,特别是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专门设立了税务部、专职的税务经理岗位,使纳税人员从大量的会计核算当中出抽出时间来进行专门的税务方面的核算,以实现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我们的纳税筹划工作,任重而道远!为了实现减轻税负,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零风险的目的,我们还需要做很多的工作!还需要继续总结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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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加强对
自2000年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表现出了几次大起大落,尤其凸显在房价的涨跌中。导致房价高涨的因素众多,税负过重是其中较重要的一个因素。房地产行业涉及十多类税种,而土地增值税又是其中的重要税种,它税率高、税负重。2007年2月,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由先前的“预征制”转为“清算制”后,使某些房地产企业利润受损,资金链受到更大考验。因此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对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善其经营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就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现状、筹划方法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筹划的对策谈些看法。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征及土地增值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经营活动和投资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以实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一系列活动。纳税筹划的形式有多种,本文的纳税筹划主要指企业利用税法规定不完善进行的非违法的税收筹划以及利用税法特例进行的节税筹划。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具有如下经营特征:(1)开发产品的单件性及不可移动
性;(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经营风险高;(3)开发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经营业务内容复杂、涉及面广,经济往来对象多,因此开发经营必须具有计划性。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据规定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
近几年来,为控制地价过高、投资过热、房价疯涨等问题,国家陆续出台了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不小变化。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营业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变得迫在眉睫。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现状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总额虽不大,增长速度却很快。1994年~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平均增长速度91.27%,2006年~2008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从231亿增长到537亿元。虽然增长速度很快,但是与房价的增长、房地产销售收入对比,征税过程中存在的漏洞还非常巨大。清算工作障碍重重,不少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效益考虑,在清算意愿和执行力度方面存在问题。再加上土地增值税存在征管难度大、税收成本高的问题,对过往楼盘土地增值税历史追缴的问题尚不明确,导致土地增值税征管效果不甚理想。
从房地产企业角度看,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近些年政府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来合法的筹划方案成为违法行为,使纳税筹划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1.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然而,2006年3月颁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2.以前许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
或用于商业地产,把该部分房产的产权办到自己名下,从而免交土地增值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对转作自用部分的商品房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以前可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减少土地增值额。但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公司不能将借款费用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的基数,应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例释
(一)利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节税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节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2.利用代建房节税。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此项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利用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1.分散营业收入筹划法。房地产企业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将装修作为单独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总售价为1000万元的商品房,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600/400×100%=150%。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133%(其中装修费用属于劳务收入,应征营业税,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
2.合理定价筹划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此可以充分利用20%这一临界点的税负效应进行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一栋商品房,同行业房价为1800~1900万元之间,已知为开发该商品房,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200万元,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比例为10%。
筹划过程如下: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200+900)×20%=1430(万元)。第一,公司要享受起征点优惠,又想获得最佳利润,则最高售价应为:1430×1.2848=1837.264万元(设全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A,销售的房价总额为X,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X(1+7%+3%)=5.5%X,处于征免临界点时X=1.2(A+5.5%X),解得X=1.2848A),此时获利306.2万元(1837.264-1430-1837.264×5.5%)。当价格定在1800-1837.264万元之间时,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306.2万元。
第二,公司要适当提高售价,则提高的价格至少要大于138.853万元(1430×0.0971)(设提高价格Y单位,企业欲使提价后带来的收益突破临界点时,必须满足Y>30%×(X+Y-A-5.5%X-5.5%Y)+5.5%Y,其中X为增值率为20%时的售价,可以解得Y>0.0971A)。即总房价至少要超过1976.117万元,提价才会增加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的减少。所以,当同行业的房价在1800~19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837.264万元作为自己的销售价格,使自身的房价较低,增强竞争力,又能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利润。当然,如果公司能以高于1976.117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商品房的话,所获利润将会进一步增加。
通过以上案例进一步说明,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问题上,企业是完全可以利用合理定价的方法,使自己保持较高的竞争力,又可使自己获得较佳利润,但不可盲目提价,有时较高的价格所带来的利润反而会低于较低价格所带来的利润。如在上述纳税筹划案例中,1830万元的售价能获利299.35万元(1830-1430-1830×5.5%),而1840万元的售价只能获利216.16万元(1840-1430-1840×5.5%)×(1-30%),虽然售价提高了10万元,利润却减少了83.19万元。
3.不同增值率房产是否合并筹划法。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如果对增值率不同的房地产合并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地产的适用税率,使该部分房地产的税负下降,同时可能会提高低增值率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增加这部分房地产的税负。因而,纳税人需要具体测算分开核算与合并核算的相应税额,再选择低税负的核算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A、B两幢商业用房,且处于同一片土地上,销售A房产取得收入300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为200万元;销售B房产取得收入4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万元。
第一,分开核算时:A房产的增值率=(300-200)/200×100%=50%,适用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300-200)×30%=30(万元);B房产的增值率=(400-100)/100×100%=300%,适用税率6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400-100)×60%-100×35%=145(万元);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75万元。
第二,合并核算时:两幢房产的收入总额为:300+400=700(万元);允许扣除的金额:200+100=300(万元);增值率为:(700-300)/300×100%=133.3%,适用税率5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700-300)×50%-300×15%=155(万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合并核算对公司是有利的。从上例可以看出,由于两类房产增值率相差很大,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两处房产安排在一起开发出售,并将两类房产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放在一起核算,一起申报纳税,就可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三)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1.利息费用筹划法。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业务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而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第一,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一并计算扣除。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这项规定为纳税人筹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如果第一种情况利息支出大于第二种情况计算出的利息支出,则企业应正确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企业可以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可以使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批商业用房,支付地价款600万元,开发成本1000万元,假设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100万元,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如果应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又该如何筹划呢?设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10%。
筹划过程如下:首先,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但要注意的是,税法中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核算利息支出,不按规定核算一律不得扣除。
2.充分加计允许扣除项目筹划法。为了抑制对房地产的炒买炒卖行为,《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按“合计数”的20%加计扣除项目金额,其他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享受此项费用扣除。因此,当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欲进入房地产行业时,应考虑新设一个独立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关联企业。这样,不仅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享受前述附加扣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节税筹划,而且可以在今后的各纳税年度中利用企业的关联关系实现其他税收的筹划。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对策
(一)加快完善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制,科学设立税种,合理确立土地和房地产业税负。变“多税调节”为“主税调节”,彻底解决税种之间相互交叉和重复的问题。同时,要简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征收方法,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
2.要健全房地产评估机构,完善房地产评估规程,及时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估材料。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税源管理和征收征管的力度,完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措施,理顺征收管理秩序。
(二)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力度
1.各地应强化房地产税收的一体化管理,强化相关政府部门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配合。
2.尽快建立一套简便易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统一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口径,明确清算时间、方法。
(三)房地产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观
1.应坚持依法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2.应注重战略筹划。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企业在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切不可为单纯追求节税收益的增加而导致开发或经营成本的上涨。因此在纳税筹划时,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要关注企业经营和战略管理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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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房地产行业已成了国家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然而随着房价持续走高,房地产项目呈现过热化的发展趋势,政府也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采用强化税收的政策,针对不同房地产企业以差别化方式执行信贷政策等方法对其进行监管。特别是2013年以后,随着国五条的制定与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鉴于此,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来增加企业收益、规避纳税风险的重要性便逐渐显露出来。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1019101
1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1.1涉税环节多,纳税筹划空间大
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涉税生产环节比较多,在开发建设阶段主要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如果占用耕地还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在销售阶段主要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在保有阶段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还要向政府及事业单位缴纳各项费用。房地产企业在每个生产环节都有涉税事项,较多的税种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1.2纳税成本高,纳税筹划主动性强
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得房地产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在竞争中生存,就必须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行了成本领先战略,而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开发过程中要投入巨额资金,其投入资金额度以及销售额度都会以亿元为单位,因而税基相对较大。税金做为最主要的成本来源,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会计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纳税筹划无疑成为了降低企业税负成本和经营风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有效策略,这就为房地产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主观因素的可行性。
此外,纳税筹划已经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认可,它已成为企业优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正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问题分析
2.1企业纳税筹划水平不高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更多的是关注短期的或者当期的节税收益,只是简单的从规避税负来进行纳税筹划的考虑,或者仅仅对不同的纳税方案所带来的不同税负进行比较,并未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考虑,常常是为了减少眼前的税负游离于逃税与节税、避税的边缘,更不用说用多种诸如倡导、指引等积极的方式来争取于己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2.2纳税筹划人才资源匮乏
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功底,还要熟练掌握当前的税收政策,更要具备驾奴纳税筹划过程与税收部门沟通的能力。而现在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都只是普通的财务人员,他们只会进行简单的帐务处理,要想让他们达到纳税筹划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的知识水平还很困难,进而所进行的纳税筹划方案也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2.3缺乏纳税筹划风险意识
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不确定因素,有些消极因素会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调整相关的政策,新出台的政策往往会对房地产企业的长期纳税筹划方案带来或大或小的影响和风险。如果房地产企业未把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考虑进去,风险意识淡薄,没有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筹划风险提前做好防御措施,就会对整个纳税筹划效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2.4房地产业重复征税现象制约了企业的纳税筹划
近些年来,我国的税收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但是依然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从房产税与城镇土地税的关系来看,房屋与土地的关系密不可分,他们之间往往难以分割,在价值形态上,房地产市场上的房屋价值往往包含土地的价值。然而在税制设计上,按照现行税收制度对土地要从量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屋则要从价计征房产税。在房产税的征收过程中就会出现土地的税收进入土地的价格,土地的价格构成房屋价格的组成部分的不合理现象,造成重复征税,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企业若要避免重复征税就需要将房地产价值与土地价值人为分割裕然而实际在操作过程中很难做到;若不人为分割开,则会出现对一栋房产既征收了包含地价的房产税,又对房产所占的土地征收了土地税,从而制约了企业的纳税筹划。
3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对策建议
3.1注重纳税筹划的整体性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应进行综合考虑,将其变成公司的经营战略与整体的投资的一部分,隐藏的危险因素,不能为了筹划而筹划。首先,要从全局着手,不能只关注个别税种,要充分考虑各税种、税基的相关性,因为某一税种税基的减少可能会带来其他税种税基之间关系的转变。要减少整体的税负,而不是
单纯降低个别税种的税负。其次,在进行方案制定时,
房地产企业内部要形成良好管理体系。房地产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只有形成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才能保证纳税筹划工作的正常开展。若内部合作脱节,则容易出现问题。比如我国税法针对打折销售的计税方式是依据打折后的金额计算,而买房送装修则是依据购房款加上装修款的合计金额计税。两种销售方式不同,计税结果就不同,销售人员若不了解相关的税法政策,在与客户签约时就有可能做出不利于公司财务部进行筹划的选择。因而企业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从全局出发,才能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作出正确的方案选择。
3.2设置专业的税收筹划组织机构
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复杂,涉及的税种繁多,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方面要配备熟悉业务、了解法规的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和专职的纳税筹划研究专员;另一方面要注意为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升纳税筹划人员的地位,可以在企业内部单设一个独立的纳税筹划组织机构,让其负责制定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或措施,而不是由财务部门兼职负责,以增强纳税筹划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此外,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公司等中间机构的资源,所提供的参考意见,接受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以使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更具科学性。
3.3关注税收法律政策规避风险
我国税收法律政策呈一种动态变化的状态,尤其是当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宏观调控以后,相关的税务监管变得愈发严格。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也会有着较大的变动。
因此,房地产企业就需要加强对相关税收法律政策的研究工作,及时关注各种变化,深刻理解和把握税法的中心思想并随时更新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案,确保使纳税筹划方案不是非法的。在此基础上还要遵守税务政策的引导,让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同时也符合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用意,防止恶意涉嫌偷税漏税,从而减少风险。
纳税筹划的方案有时利用的是法律的边界点和模糊点,而房地产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与税务部门具体执法有时也会存在差异,但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最终是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一不小心就会被认定为偷逃税,面临处罚,不仅没有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加重了企业的纳税成本。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加深对税务机关和税务部门的工作程序的了解,更加注重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使房地产企业的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3.4加大税制改革力度
我国的税制在不断的完善但仍有重复征税、税制设置不合理的地方,加大了企业的税负。一方面国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合并性质相同税种、合理界定税费范围、不断从宏观层面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正面干预,促进其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也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运用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工作,降低企业成本,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确保企业良性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陈晓菲.探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J].中国外资,2013,(2):1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