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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意义范文

时间:2024-01-23 15:05:23

序论:在您撰写知识产权保护意义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知识产权保护意义

第1篇

关键词:报纸广告 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文化 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广告业在国外从来位居创意产业之首。而国内对广告业大多认为是产品或服务推销的最主要手段、是商业促销的一个环节,只重视其商业作用,而忽视了其树立品牌形象和灌输企业文化以获得认同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广告业也逐渐恢复并迅速发展,每年增长率达到40%以上,成为当今最普遍、最频繁的经济社会现象之一。然而,在报纸广告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由报纸广告作品引发的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如报纸广告作品或要素被他人模仿或抄袭、报纸广告作品或要素被无偿使用以及报纸广告策划书中的报纸广告预算、报纸广告策略等属商业秘密范畴的商业信息被恶意泄露等,使得对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势在必行。

一、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自1998年5月金正状告摩托罗拉的首例报纸广告创意知识产权案开庭后,有关报纸广告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规范报纸广告的创意文化属性、促进报纸广告的协调发展,有其客观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1.报纸广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报纸广告的作品是以创意为核心和灵魂、以人类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基础、以报纸的传播方式为渠道,将文化艺术与经济社会有机结合的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纳入范畴。

这就需要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为报纸广告作品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内容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应覆盖报纸广告作品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包括确定主题阶段、创意阶段、表现阶段等,如图1所示。

报纸广告具有文化创意的特征,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报纸广告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报纸广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大的难度;此外,由于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报纸广告的创意贫乏且价值有限、报纸广告的实践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问题,直接导致开展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步履艰难。为此,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从行业协会层面加强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通过分析报纸广告产品形成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关系,从大系统思路实施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形成“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服务”观念,从而有效维护和促进报纸业及其广告业的良性发展。

2.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尤其是鉴于报纸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多样性,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不够,报纸广告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社会对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了无论是报纸广告主、报纸业还是消费者都忽视了报纸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价值,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对它的保护了。而实际上,报纸广告除了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外,报纸广告中所有创造性内容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如书面材料、照片、艺术用语、图像、版面设计、广告标语、商号名称、标徽、产品名称、产品外观及包装、电子报纸广告网页、域名和其它标记等。随着报纸广告中复杂性水平的增加,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也在增加。只有在知识产权的保障下,报纸广告才会有实际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可言,也才能衍生出更多的新生价值。

(2)报纸广告的实践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报纸广告创意贫乏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从报纸广告的文化现象来看,一方面个别报纸广告主、经营者或者片面追求所谓报纸广告的轰动效应,忽视了报纸广告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国内报纸广告的行业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不够完善,导致报纸广告在某些方面的文化素质低劣、甚至产生一些不文明的现象。从报纸广告对消费者的态度来看,作为创意产业的报纸广告本应以消费者为导向,但当前普遍还缺乏对消费者的人性化尊重,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缺乏了解、盲目追求广告效应、忽视产品本身质量、缺乏对消费者的责任感等。

二、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1.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报纸广告的根本,而报纸广告的发展又为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报纸广告中会涉及到多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由于报纸广告创意作品本身的特征,导致报纸广告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来激励和保障其创意的劳动成果,实现报纸广告创意作品的市场价值。所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报纸广告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引领报纸广告的协调发展。

首先要明确报纸广告创意侵权案的赔偿金额的认定。由于实际判赔金额与请求的判赔金额往往相差甚远,大多不支持将创意价值与广告客户实施创意推广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进行索赔,因此,需要法律制度加强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其次是提高报纸广告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由于报纸广告的创意作品属于经验商品的范畴,针对报纸广告创意作品的保护措施难以实施。因此,报纸广告的主体要提高法律意识,即要寻求著作权法、又要得到合同法的双重保护。

第三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审理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打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者,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必要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也最关键的是形成“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服务”观念,从知识产权角度出发,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报纸广告创意及其作品物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知识产权服务客体条件的内容提供服务。通过知识产权服务实现报纸广告的经济价值,才是报纸广告实现市场价值的途径所在。

2.从行业协会层面加强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

广告行业协会是由广告公司形成的一个利益合作的共同体,通过集聚的力量,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和约束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的功能;通过为会员广告公司提供服务和保护、并制约和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个体行为和共同行为,为报纸广告的发展创造一个诚信的环境。

3.实施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2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意义;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64-01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但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含: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同时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一、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参与国际大市场,中国有着制定知识产权法制的迫切需要。而我们的现实是,一方面,我们自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制和文化基础,另一方面,来自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是我们的不二选择,因为它已经是国际世界趋同的选择,成为我们要融入全球化市场所必选的规则。中国在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及其落后的背景下,迅速建立了具有国际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必然会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1.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单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由政府推动逐渐向市场驱动的转型的过程,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这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仅采取国际通行的司法途径在许多问题上就无能为力。

2.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晚、发展快,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缺乏了解,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缺乏统一性的问题,加之,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无形资产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所涵盖的内容,这方面立法也稍显滞后。

4.面临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需完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点所在,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中美贸易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日本也以知识产权战略抑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欧盟商会也特别指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于此同时,其他发展中国家不断发展、完善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将导致我国的竞争力逐渐减弱。

因此,我国要建立、完善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功,知识产权保护还任重而道远。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水平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有积极的正相关,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了从“选择保护”到“全方位保护”、从“若保护”到“强保护”的过程。传统的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新的智力成果,给知识产权也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1994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1.版权与有关权;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行为的控制。

以上是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在各领域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不断在扩展、延伸和深化。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所谓的“双轨制”,一种是行政执法的途径,另一种是提讼。知识产权保护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立法保护。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没有立法确立法律地位,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地位,就没有知识产权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创造者、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2.行政保护。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这是我国比国外多的行政执法的途径。

3.司法保护。是通过形式、民事、行政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形式、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被处罚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纠正弥补错误、有缺陷的行政执法。

4.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以上五个方面互相配合、渗透,形成一个综合体系,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作为实践性极强的法律,知识产权有深刻的社会实践价值,法律是有限的,可是知识产权的世界是无限的,知识产权基于科技革命而产生,根据科技发展的情况而不断发生变化,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保护,会激励人们永不停息的进取。

参考文献:

[1] 赵晓丽.浅论知识产权保护[DB].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11).

[2]吴汉东.为什么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J].人民论坛,2011,(10)

[3]宋慧献.知识产权战略的路径[J].科学时报,2011,(10).

[4]刘华.知识产权文化的力量[DB].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2011,(10).

第3篇

关键词: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资本的时代已经过去,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生产和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意产业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关系日益密切,作用日益凸显。从世界范围来看,创意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在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其增长速度更快,美国的达到14%,英国的达到12%。早在2000年,创意产业就成为英国的第二大产业,约占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8%,仅次于金融服务业。美国是全球创意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创意产业超过航空、重化工及汽车等传统产业领域,成为最大的出口产业,200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加值达8891亿美元,约占GDP的6.44%

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如何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中国创意产业健康持续的良性发展,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大课题。

本文从分析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入手,介绍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产业”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是在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推崇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是围绕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组织起来的新型生产关系,主要涵盖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I3个行业。

作为以知识要素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创意产业蕴涵的巨大潜力与社会财富,使之在转型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增强文化软实力的过程中成为被关注的焦点。然而,面对着因特网等数字化新传播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创意产业在迎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受到了更多新的挑战。

就创意产业而言,从事创意工作的人员投入的是一种精力,很难准确的对其投入值做出估量,再加上创意产品通常比科技新产品具有更强的外在表现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抄袭。一旦发生侵权,就会面临维权难、成本高的问题。加之其配置的资源—“创意和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易复制性、难保护性等特点,其产生的问题就必然应由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来予以规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

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正如“创意产业之父”约翰·霍金斯形象的将知识产权喻为创意经济的“货币”,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喻为“银行”。一个创意从产生到形成样品,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确权,而对产品原创性的承认和保护,其实就是尊重和承认个人创造力的价值;再从样品变成商品到交易,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因为创意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创意和创新环节的收益上,如果相关的权利主体没有从其创意产品中获取收益,那必然会失去创新的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样还体现在当前很多国家、地区及一些国际组织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如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英国,在其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联合国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也同样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巨大保障作用。

可见,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支撑,同时也是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则。随着创意产业逐渐进入全球经济的中心舞台,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成为创意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使创作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是创意灵感产生,创意生产力转换,创意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得以实现的基础。

二、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问题

(一)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创意产业在促进文学、艺术、文化与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逐渐为国人认识,中国创意产业有很大发展,尤其是香港、台湾地区,创意文化产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崛起。上海、深圳、成都、北京等城市积极推动创意型行业的发展,正在建立一批具有开创意义的创意产业基地。我国创意产业的理论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创意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就文化创意产业而言,2007年,北京市、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992.6亿元和857.81亿元,分别占GDP的10.6%和7%;2008年,深圳市、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550亿元和576.86亿元,分别占GDP的7%和12%02004年到2008年,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从232.54亿元提高到595.62亿元,增加值从65.81亿元提高到133.7亿元,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3.2%上升到3.4%。但与先进国家比较,中国的创意产业还比较落后,需要努力。2004年,中国的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为2.36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不到2%,其中大部分是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识产权。中国专利使用和特许经营费一项的贸易逆差为42.6亿美元,占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的44%,同期美国的年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超过400亿美元。

目前,我国创意产业还是市场不成熟、需求不稳定、产业链尚不完整的风险产业,又是有效需求高速增长、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经济效益非常诱人的朝阳产业。正是具有如上的这种相辅相成的特点,使我国的创意产业面临着经济结构限制、整体职业结构缺陷、城市发展规划思维定势等问题,但最根本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二)我国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创意产业在发展中面临着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其根源就在于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大量民族品牌被国外抢注。商标权是创意产业经营领域中很重要的知识产权,通过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使用和推介,能够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的收益。但由于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淡薄,在商标策略上通常采取的是“产品跟进策略”,即产品和市场开拓到哪里,商标才开始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甚至有的企业因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费用高而不愿在国外注册,这就给人以可乘之机,往往导致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而陷入被动。“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五粮液”商标在韩国被抢注。为了商标的回归,这些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第二,自主版权文化精品太少,对衍生的知识产权开发不够。目前,我国是文化产品进口国,本土文化精品严重不足,电影票房收入}o%依赖进口大片,少年儿童喜欢的动漫60%来自日本、30%归属欧美,网络游戏市场半壁江山被外国公司所占领,畅销图书多为外国产品或中外合作产品。即使有一部分自主版权的文化精品,在获得专利或版权后,由于没有及时地塑造品牌和注册商标,以致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第三,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目前,虽然我国整治盗版出版物的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未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我国盗版现象依然严重,盗版率长期居高不下。从长远来看,盗版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众多创意、创作、制作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亦损伤了整个社会安全享用文化成果的消费和使用心理,甚至损伤到了人们正常文化消费的道德底线,严重阻碍了创意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所以打击盗版、保护版权是我们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大力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的同时,就必须考虑以知识产权的创造、生成、开发利用和维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健全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激励创意活动。

(一)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从宏观层面看,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国家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以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来鼓励和推动企业与个人创新,增强文化创意产业的原创能力。与创意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权制度、商号权制度、商标权制度及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在我国,涉及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是包含在三个层面的立体性保护体系中。第一个层面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各部门规章,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第二层面是散见于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各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第三层面是指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这些有关知识产权的多边和双边条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重视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

意识决定行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创意产业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我国的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1p.比较薄弱,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合理地运营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赢得未来竞争的主动权。

正所谓“水流则活,财流则增”,资本只有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够使自身增值。同样,属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市场中流动起来,才能迅速转化为财富,提高效益。美国的迪斯尼公司在运营知识产权方面就有着自身的成功经验:编一串故事,拍一部动画,塑造一个形象,吸引一批观众,注册一个品牌,衍生一群产品,仅米老鼠和史努比两个动画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收益每年就超过500亿美元。迪斯尼正是通过产品开发、建立全球销售网络、宣传促销和捆绑销售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充分运营知识产权,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

所以我们的企业不仅要获得核心知识产权,即文化创意成果的版权,还要尽可能的取得衍生的知识产权,以商业运作的方式激活在创意产业链中形成的专利、商标、品牌、版权等知识产权,形成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企业联盟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80.2%的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缺乏有效的交流机制。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研究开发部门没有交流的占12.3%,不定期交流的占36.1%,很多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专利。而在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制定颁布知识产权战略,也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现状、发展战略及外部环境等选择和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赢得竞争的主动权。

在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中小企业势单力薄,维权能力较弱的情况,就需要合作互助,需要行业协会的帮助自律。如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上海田子坊23家企业合作成立了“田子坊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开了联合保护、行业自律、合作营销、相互帮助的先河。在2007年的5月又成立了上海市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同时推出了《上海市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公约》、《上海市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章程》,一共有36个创意产业的聚集区。

第4篇

关键词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创新型;经济

一、关于知识产权等相关概念的描述

知识产权是一种对于自己创造性智力劳动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对一定的智力成果和在工商活动领域内产生的商业标记信誉等予以法律制度保护的制度。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壮大。知识产权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权利人依法有权利通过融资合作、共同开发等方式来获取经济利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指知识产权人、广大公众以及犯罪人等明确懂得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去进行主动维权的意识。所以,我们首先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仅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应当明确自己原创的知识成果应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其次,我们应当建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在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掌握了知识产权知识基本常识的前提下,权利人才能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自己的知识产权收到侵犯时,能够使用法律手段来依法维权。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不可否认,保护知识产权在我国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巨大的挑战。我国不少民族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时,因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海外遭到其他企业抢先注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市场上盗版和“山寨”商品泛滥成灾,使很多正版商品的利益受损;很多作家由于忽视对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他人剽窃之后并以此谋利,使得自己的辛苦成果被他人占用。而消费者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态度宽容,更有很多支持购买侵权和盗版产品的消费者,使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更为艰难。在这种种事件的背后,均折射出我国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急需提高。所以在当代社会,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是当前社会一项亟待解决的难题。知识产权意识有着丰富的内容,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创新意识便是知识产权意识的一个关键性内容。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经济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创新是一个文化产业的关键内容,更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方面。创新作为一项人类高级智力活动,其衍生而出的文化产品具有很高的价值。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在根源上提高创造者的创新积极性,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法》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部重要法律。《著作权法》有着明确的条文规定表明,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创新以及维护创新者的合法利益。创新型文化产品具有创意成本高、投入大,但模仿成本却很低的特点。因此,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创新型文化产品很容易被盗取创意。商家为了经济利益,通过非法手段复刻出与正版产品相似的盗版或“山寨”产品,造成了市场上盗版产品泛滥成灾,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利益。长此以往,原创者的创新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损伤,从而逐渐影响到文化产业的发展,并对整个社会都将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失。

三、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当代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我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在全面分析了国内外形势的前提下,针对中国国情做出的重大决策。自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呈现着快速发展的趋势,人民生活水平的方方面面也在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也因此奠定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经济基础。但同时,我国也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现实社会问题,例如人口老龄化,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资源不足等。所以,为了应对现实,我国必须依靠创新,走一条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型的社会发展道路。也只有如此,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我国与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还比较弱,很多真正的核心技术尚未完全掌握,所以仍然依赖着发达国家的技术进口,在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要想实现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不仅需要国家的政策倾向与资金支持,同样也需要公众的认同与努力。在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公众认识到知识与创新是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巨大财富。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为创新者提供很好的法律保障,维护其权益,促进其发展。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大大提高公众的自主创新积极性,推动文化产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提高全民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可以使公众更深一层的了解知识产权,促使公众在知识层面上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有着更为系统的了解。与此同时,在深刻了解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能够明确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主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提高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有利于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各个方面改革的不断完善与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断发展进步。而建立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市场是最重要的调节手段,所以各个市场主体为了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势必会在市场竞争中运用各种手段来获利。所以,市场经济也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来规范市场行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较为薄弱,由此导致市场上出现了很多不正当竞争的现象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盗版和“山寨”产品在我国市场上大为流行,很多消费者对此也保持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支持购买盗版产品,这一点也正说明我国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消费者的默许态度也纵容和助长了盗版市场的繁荣发展。但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无论是贩卖还是购买盗版和“山寨”产品,均是侵犯原创者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这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当竞争经营者的正常利益,也在客观上扰乱了经济发展秩序,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提高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维护和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助于帮助各市场主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有秩序、有条理的竞争经营,并在整个社会群体的共同努力下,促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健康有序。然而我国市场上存在的“集体无意识”的侵权行为,也正说明我国公众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之甚少或视若无睹。所以,我们不光要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要培养公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哲学认为,意识对于物质有着能动的反作用。而正确的意识能够促进物质的发展。所以,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引导思想。在这样的意识下,我国公众才能懂得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同时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001年11月10日,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适用于各个国家的一个重要法律协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往来更加密切和频繁。因此,在我国与国际市场结合的日益紧密的情况下,我国公众必须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而能使中国更好的参与国内国际竞争。

(三)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个人生活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实际的现实意义。2006年,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指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可能有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需要各方力量尊重知识,尊重创新,需要公众懂得依法维护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懂得依法维权。我们不仅需要他人尊重我们自身的知识产权,我们也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相对于其他产权,是一个比较独特的存在。其他财产因为都是具体可见的,因而大家对这种有形资产有着比较明确的保护意识。与这种有形资产相比,知识产权的界限和规范显得并不十分明确,所以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显得相对淡薄。在当代社会,知识是一种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资源。大多数原创型产品都有着很高的创作成本,这样的创新型产品很容易被剽窃创意,然后大批量的生产盗版和“山寨”产品,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了保护原创者的创新积极性和经济效益,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法维护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是指懂得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知识,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他人非法使用,一旦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的侵犯,应立即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公众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的维护是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确认执行的,例如创新型产品的创作者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去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知识产权和具体资产的产权不同,有着容易被模仿和抄袭的特点。所以一旦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出现,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时代,提高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促进我国创新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不强,所以部分民众对于各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现场熟视无睹、置若罔闻,而这样的纵容态度也助长了盗版市场的发展。在当代,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着很多现实的挑战,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其中一项。我们需要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与合法利益,然后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程小燕.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现状及培育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毕秋野.论如何提高当代大学生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制视点.2013(12).

第5篇

今天,海尔集团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的一项原则,平均每天推出2.8项专利,累计专利数量已达6189项,居中国家电企业之首;在境内注册商标1033个,境外注册商标3077个,拥有中国驰名商标981个,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海尔集团多年来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地探索、改进,已形成了一套具有“海尔”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使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1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入世以来,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外国知识产权的阻击。2002年初,中国DVD产品在欧洲遭遇海关扣押;2002年6月28日,欧盟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2003年初,思科在美国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2004年3月,飞利浦在德国对参加世界电信展览会的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提起关于GSM专利的侵权诉讼;在内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7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的小型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不仅如此,我们一些企业对自己的技术秘密、技术创新严重缺乏保护意识。

1.1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外来文化。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大大加快,用短短20年左右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建立了比较完善、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水平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间有三次立法,而这三次立法都与对外开放与经济外交特别是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有密切关联。对于这种移植的外来文化,要融入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本应需要一个过程。但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提高保护标准,作出妥协,放弃一些国家利益,当然这种放弃也不是没有界限的。这就造成了立法和执法在某种程度上的脱节。

1.2 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现状的超越。首先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速度超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速度,然而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却不可能在短短20年的时间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现代知识产权的立法在一些方面是对中国现实状况的一种超越,尽管这种超越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属不得已而为之。其次,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居民家庭收支基本情况调查,农村居民现金收入2006年3季是2761.9元人民币,将近一半的支出用来解决吃饭问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不高。不要说和发达国家相比,在发展中国家也是非常低的。而微软公司的一套软件就是几千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盲目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只能使大多数国民更加无力支付昂贵的产品收费,延缓我国信息化进程。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原因

衣庆云先生认为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实行了几百年,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工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发达的工商业又是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深厚土壤。而我国长期以来始终是一个农业为主的国家,没有产生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在要求。自清末以来的近现代知识产权立法,基本上都是迫于西方国家压力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整体上没有存在的环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全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立法所体现的保护水平也迅速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但是我国经济仍不达,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成熟。从整体上说,工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没切身的体会积极的要求。其次,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底蕴排斥将知识作为一种权利来保护。“窍书不为偷”,在儒家思想中,“利”经常会被看作与“义”“礼”不合,并遭到所有儒学大师们的严厉批评,正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美国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的教授威廉・阿尔福特也在其书《窍书不算偷――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中强调,儒家传统文化与的结合,刚好形成了一道排斥知识私有化的思想防线。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到位。首先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意识不到位,这里面有开发能力、创新能力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问题。这种对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意识的缺失,就导致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工作。其次企业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竞争战略认识不足。虽然近几年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我国企业也因知识产权方面在国外连连受挫,促使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这种知识产权认识只停留在表面,充其量只是一个粗略的概念。只有少数大型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机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水平低。

3 树立正确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海尔较早树立并始终具有超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海尔,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谈不上参与市场竞争,这已被所有普通管理人员接受并自觉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可以说,在海尔里每个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融入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并成为自觉的工作准则和日常行为。

在我国,多年来企业的发展模式是:引进、借鉴、模仿和吸收。诚然全球迄今为止所有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国家,从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的日本、台湾地区和韩国,都是在很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下。以此实现低成本的技术转移,直到本国的技能和本地产业发展到发达水平,这时才采取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保护自身利益。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已错过了靠模仿吸收技术实现经济腾飞的最好时机,发达国家虎视耽耽地盯着我国的一举一动,不断地给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施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国家创新主体的企业必须从实质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海尔的老总张瑞敏先生说过这么一句话,狼群来了,要与狼共生共赢。企业要认识到知识产权比知识本身重要,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不是道义,甚至不是法律,而是“利益”二字。从法律意义上说,法权是利益的集中体现。因此,关乎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建立都是因利益的驱动。对一个企业来说,无论其规模大小,其目标本身就利润最大化。既然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就利益,那么我们企业还什么理由不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呢?

笔者认为首先企业的领导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个企业的成功得益于其出色的领导层,没有好的领导者,一个企业就会形同散沙,一个没有凝聚力的企业在市场中是没有竞争力的。

其次企业应该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融入每个员工心中,融入到工作的各个方面。让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成一种自觉的日常行为,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

再次企业应该将知识产权管理提高到战略的位置上,与企业市场战略、竞争战略有效地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将企业外部制度环境与企业内部保护、管理机制有机结合的载体。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运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特征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有关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统一谋划,是企业从自身条件,技术环境和竞争态势出发作出的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为实现创新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根本对策。

3.1 知识产权机构战略。海尔集团在1992年2月17日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达成谅解备忘录后一星期,成立了国内企业第一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就此拉开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序幕。知识产权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已影响到一个企业的运作与发展,我国一些大型企业为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要求,已经关注知识产权机构的建立。

3.2 知识产权信息战略。海尔集团在1992年就成立了国内企业第一家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同时,与中国专利局信息中心合作,开发建立了“中国家电专利文献数据库”,利用计算机自动数据库形式积累了万多件家电专利文献,从而使家电专利文献工作由手动变成自动,大大提高了检索的速度、质量、准确度,实现了文献信息管理自动化。1995年,海尔集团又与已有长期密切合作关系的青岛市科委专利服务中心联系,建立了“中国家电行业专利信息库”,对最新的专利公报进行动态监控。1997年以来,海尔知识产权中心把目标对准国外拥有最先进技术及其发展动态,同自己的技术开发相结合,对已有产品项目进行国内、国外的技术动态信息监控,从项目涉及的相关技术领域、国内外目标公司等不同角度进行专利跟踪,形成课题积累资料库,竞争对手技术资料库,做到随查随用,知已知彼。

我国企业中只有一些大型企业为了研究开发,能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文献信息。绝大部分企业疏于搜索、跟踪对企业有利的信息,埋头闷干,到最后做的都是无用功,浪费了资源和宝贵的时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专利文献中包含了世界上 95% 的研发成果,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情报,不仅可以缩短60% 的研发时间,还可以节省 40% 的研发经费。

目前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有实力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才需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战略。事实上,知识产权信息战略的出发点在于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建立自主的知识产权只是其追求的目标之一。在这个追求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特性和功能。如:通过检索和仔细研究,发现被分析的专利的撰写存在漏洞,运用专利制度宣告其无效;利用失效专利;国外专利等。这样,不论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否进行技术创新都可以将知识产权战略同企业总体战略及其他子战略有机结合,从而推动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参见海尔集团公司,喻子达,张玉梅.《海尔的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标准与知识产权》2006年第6期

[2] 参见衣庆云.《加入WTO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3期

[3]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的起源》,http://省略/new2004/shtml/20040530-203654.htm

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知识产权保护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5].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J].学术论坛,2007,(3).

第7篇

由于的原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做的还不够,企业要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知识产权”一词,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是近代商品的产物,经过三百多年的演变和发展,现已成为很多国家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际技术贸易广泛采用的用语。“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说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性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又称版权),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前者列举的有8类,后者列举的有9类。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含盖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别,本文重点论述企业如何进行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日益增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企业直面国外企业的竞争,企业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步增强。象改革开放初期,国内企业在与外资企业合资经营中只把设备、厂房作价入股,而把自己辛勤培育的商标让合资企业免费使用,不予作价的现象今天不会再发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做的还不够,企业要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只有在对知识产权有了足够了解才能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是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经过三百多年的演变和发展,现已成为很多国家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际技术贸易广泛采用的法律用语。它直译成中文是“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但我国很多学者习惯将它翻译成“知识产权”,现在这一翻译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并被普遍使用。

1、知识产权的概念

事实上很难给“知识产权”下一个正确的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迄今为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只是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

但是,国内一些学者为帮助人们弄清知识产权的含义,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从实际出发,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如下描述,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说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本文认为,理解“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还是要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应当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人手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二是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是一个内涵不断深化、外延不断拓展的概念。它将随着技术、文学的发展而拓展和深化。”

2、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我国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准则》第31条规定,无形财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非专利技术、信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认定和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开展知识产权贸易是十分必要和非常有益的。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人们的脑力劳动往往具有创造性,具有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可以称为智力劳动,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即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各样的智力成果一般都需要用物质性的载体表示或显示出来,但是,载体本身不是智力成果,而只是固定或表现智力成果的物体。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的是没有形体的,智力成果本身不是有形物。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和它的载体的有形性,是智力成果与其他动产、不动产等有形物的最大区别。

(2)智力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它成为知识产权的前提和依据

智力成果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往往是高质量的脑力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人们可以了解它、掌握它、使用它,它是一种财富,而且可以运用它创造新的更多的财富,智力成果可以传播,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被作为商品进行生产和交换,它具有的价值使之成了知识商品,成了贸易的对象。

(3)知识财富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或授予才能为成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都有智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但智力成果的完成者享有知识产权,却是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智力成果成为商品,成为财富,成为开拓市场,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有效源泉。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成了客观需要,人和企业创造的知识财产由于得到法律的确认或者依法授予,才受到保护,知识财富的拥有者才享有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⑴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几乎都被认为是无形财产,作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其内容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而不是专利产品或商标商品或作品本身。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权利,知识产权的载体是发明、商标标识或作品本身,不能将知识产权同知识产权的载体混同。

⑵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这是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法律特点。

⑶可复制性。知识产权需要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和体现。如专利权的专利必须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或是制造产品的上。著作权必须体现在作品上。

⑷地域性。是指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他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⑸时间性。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予以保护,知识产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通常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是20年。

4、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又称版权),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列举的范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于1967年,它的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①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②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③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④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⑤关于品外观设计的权利;⑥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⑦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⑧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成为联合国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自1980年6月3日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条对知识产权作了如下说明:知识产权一词是指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所列举的所有知识产权内容,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指商业秘密权、不正当竞争。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97条明文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成果权。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基本上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一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有关知识产权范围中的①所述的权利属于版权性质;②所述的权利属于与版权邻接的权利;③、⑤、⑥、⑦所述的权利属于工业产权;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含盖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别,本文重点论述企业如何进行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⑴版权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讲,版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机程序、 数据库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广告词、广告画、包装设计等等。从文化市 场来讲,书籍、报刊等也都是版权保护的对象。版权对企业来讲,不是一个重点(除了计算机软件以外)。对于企业来讲,工业产权是最重要、最应当有所了解的知识产权。

⑵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是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商标权是工业产权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商标权主要是指企业经过注册后获的商标专用权,我国的《商标法》把它叫做商标专用权。商标权的取得有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和混合原则等三个原则,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注册原则。

①及时注册。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保护。”因为商标不仅仅是专用,它还可以作为担保的对象、质权的,所以商标权不仅仅指专用权。所有的这些权利的取得,前提是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或者不受法律的保护,的合法权力就无法得不到有效维护,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权使用这个标志。对于任何一个想要长期使用的商标,企业都应当尽早申请注册,如果你不申请,别人把你正在使用而没有注册的商标抢先申请了,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麻烦,因为我国的商标法实行的是先申请制度,谁先申请就先给谁,至于谁先使用则根本不考虑,在过去这几乎是无可挽回的损失。最近几年,因为商标抢注的情况多了,从民法上考虑公平原则,法院逐渐对于恶意抢注给予一定的制裁。如果你的商标没有注册而别人抢注了,你就要证明别人是恶意的才有可能获得一定的司法救济,才可能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别人抢注的商标。如果你证明不了别人的恶意,就只能看着自己的“孩子”被别人抱走。

我们国内很多企业都有过惨痛的教训,象双汇集团生产的“王中王”火腿肠,因其未对“王中王”进行注册,现在市场上有不少其它企业生产“王中王”火腿肠,虽然这些火腿肠有跟风、傍名牌的嫌疑,但却是法律不予禁止的。

我国有些非常驰名的商标就在国外被抢注了,只有再通过打官司或行政程序拿回来,这要花很多的金钱和精力。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已经参加的保护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的也是先注册原则,所以如果要使用就应当首先注册。在国外,你觉得哪个市场有可能进入,就首先在那里进行商标注册。联想集团的标识在国外被人抢注,结果联想集团不得不变更标识,还要花费巨资进行宣传。海信商标在德国被西门子抢注,虽然双方最后以一纸和约握手言和,但这些无疑都给国内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②创驰名商标。一个企业,把品牌或者商标创为驰名商标,除了有利于企业打开产品销路,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之外,也有利于对商标的保护,因为一旦得到了驰名商标的认证,首先,法律对商标的保护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都扩大了。其次,我国的商标法和大部分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不能把别人的注册商标用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而如果一个商标被认定为是驰名商标之后,即使别人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干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它有可能在消费者中引起一定混淆,仍然不允许使用,使用了就等于侵权,这也是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的。另外,一个商标被认证为驰名商标后,这个商标即使离开了商品,也能被评估出相当高的价钱。比如云南玉溪卷烟厂的红塔山商标,1999年评估时价值400多亿人民币,它是我国工商局第一批认定的驰名商标。所以企业应当在商标上下功夫、投入足够多的注意力,争创驰名商标。

现在,国内企业创名牌的意识比过去增强了很多,特别是在国家商标局开始评驰名商标以后,现在国内已经评出上百个驰名商标了,像家电产业 的海尔、信息产业里的联想,都属于我国的驰名商标。

③进行防御性注册。我国和大部分国家的《商标法》都禁止把别人的注册商标用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但如果是用于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法律是不强行禁止的,除非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样法律对它的保护从横向到纵向都扩大,但这种保护也是不彻底的。

企业要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对所使用的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进行商标防御性注册,首先要在各个不同类别进行全面注册;比如,一个企业是做服装的,除了将自己的商标在服装类别注册外,还可以多注册几个有关的其它类别,避免品牌做大后,想多做几类其它产品时,却发现商标权在别人手上。

全面注册看似笨拙,实际却是对付抢注最有效的一招,有不少跨国公司品牌都在多个国家的所有类别进行注册。我国商标有45个类别,一个商标如在所有类别全部注册,注册费为4.5万元,再加上费不超过9万元,相信许多企业都有全面注册的实力,关键是没有意识到与被抢注后带来的损失相比,这点费用实在不算什么。

⑶商号权的保护。商号权也是企业应当注意保护的,商号权保护的一个不利的地方在于,根据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公约规定商号是不能通过注册加以保护的,我国也是如此。另外,按照现有的法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地方上不同的级别可以依照不同的级别登记自己的企业名称,可以在区一级或县一级,也可以在市一级、省一级登记,这就有可能造成企业名称的互相冲突,企业重名的很多。这就增加了商号权保护的难度。比如上海某公司的产品在上海市场销售火暴,供不应求,突然河北某一个县有个同名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并且也进入了上海市场。上海的公司要维护自己权益,首先要调查河北的公司是不是恶意,它使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在自己企业使用之后,特别是在企业知名之后;其次,它生产的产品从各个方面,从类别上、装潢上是否都跟自己一样。如果认证了这些事实,才能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等,去法院提起诉讼,争回应当得到的权利,手续烦琐,难度很大。正因为商号的保护不像对商标的保护这么强,对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比较好、比较有效的保护就是企业名称和商标一致,把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来注册,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作为主商标或者惟一的商标,这样比较有利于对商号的保护。像联想一样,联想既作为它的企业名称,也作为它的商标注册。其它企业要是冒用的话,联想可以认为其他企业名称用了自己的商标,就可以要求其他企业不许用。

⑷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保护。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是有联系的,企业把自己的技术成果专有起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专利,靠国家行政批准,依法享有20年的专利权;另一种就是不申请专利,靠保密享有实际上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可以是一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

出先进技术或好的发明之后,是申请专利来保护这项技术,还是不申请专利而靠保密保护这项技术呢?国际上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就是如果认为这项技术或发明,其他人不依赖于你也很快就能搞出来,那你应该申请专利,申请之后就把别人排斥在市场之外,你就享有专利了。因为专利几乎在所有国家都是一种先申请制度,别人先申请了就把你推出市场之外。但是,如果企业搞出一项发明,觉得别人根本就搞不出来,就没有必要去申请专利,靠保密享有永久的专有权。因为申请专利要把技术公开,20年时间之内由企业专用,20年之后全都可以自由使用。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采取了相当强的保密措施,这样即使已经有100多年的了,可口可乐的配方仍有可口可乐公司专用,如果当时申请了专利,在20世纪的20年代这个配方就已进入公用领域。

①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律上规定怎么保护它就怎么保护它,只要企业的专利权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②专有技术的保护。专有技术也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我国民间所讲的“家传绝技”、“祖传秘方”也是专有技术的一种。象《大宅门》里白家的药方就是白家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给予保护:首先,它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不是一般人轻易可以得到的;其次,它必须有商业价值,没有价值不能够保护;最后,权利人必须为保护这个秘密采取过具体措施。

这三项要求里,前两项是客观的,第三项是主观的,是不是采取措施是权力人的主观因素。有不少企业打不赢专有技术侵权的案子,就是因为企业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导致法院最终认定不是商业秘密,企业受到损失也只好望洋兴叹,没有办法。所以企业真要保护自己的专有技术,就要有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处于秘密状态的商业秘密,以后在司法诉讼里企业才能够证明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跟职工签订保密协定、竞业禁止协定等。竞业禁止协定就是职工离开企业之后,几年之内不能和原企业进行相竞争的产品的生产,像这些应写进劳动合同的条款里。

四川长富集团潭氏官府菜,因一掌握商业秘密的厨师长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经青羊区法院裁定,判决该厨师长在30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公司之所以获得赔偿,主要因为该厨师掌握核心商业机密,公司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特别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间无辜离职,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承担500万元损失。”,并给予其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我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也会有更多的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企业面临的竞争会日趋激烈。世界经济的已进入知识经济,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更强的竞争能力和高额利润。企业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深入了解,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包括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在内的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加强自身保护的同时,积极地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流与贸易,实现互惠互利,提高企业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资料:

1、王传丽.2001.国际经济法.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郑成思.2004.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3、黄勤南.2003.知识产权法.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