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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矫正教育罪犯的新型矫正方式。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来看,现行刑罚制度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是保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概念之下,该《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如下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通知》强调,对于这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监禁刑。非监禁刑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种概念,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非监禁刑需要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来执行,我国非监禁刑包括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认罪态度好、刑罚执行满一定年限等等,通过假释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也可以对其采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1] (第67页) 。
第三种观点认为, 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放宽一些,不能仅仅将社区矫正定位在刑罚执行方面,还应当考虑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纳入这个系统,以发挥统一作战的协调功能,尽量从各个方面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因此,社区矫正就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发动社区群众、整合社区资源,对在社区中服刑和处遇的犯罪人给予教育、改造、保护的刑事执法活动以及对出狱人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社会工作[2] (第30页) 。
上述各种观点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有的认为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方式,还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活动和社区社会工作。但总的看来,上述观点对社区矫正概念的表述均有一定的不足,均不能全面准确地表达社区矫正的含义,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之行刑方式,显然是对非监禁刑的刑罚概念的误解。在我国的自由刑种类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些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都是要将罪犯放在监狱和拘役所里,以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的,因而属于监禁刑。只有管制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不需要将罪犯放在监狱,而是放在社会上执行,因此,管制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惟一的一种非监禁刑。如果将非监禁刑的概念作广义的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监禁刑以外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但无论如何,非监禁刑的概念也不可能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方式都包括进去。我们不能为了把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化,而刻意对非监禁刑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因为这样的理解非监禁刑是与刑法理论中的非监禁刑的概念相悖的。所以,将社区矫正的概念定义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是不准确的。
第二种观点虽然发现了第一种观点以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来定义社区矫正的不足,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监禁刑的罪犯,通过适用缓刑、假释,也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但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地定义为刑罚执行方式,也是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的。从目前进行社区矫正的几种对象来看,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缓刑犯和假释犯而言,只是监督考察他们在考验期内能否遵守有关监督考察的规定,如果能够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们所判的刑罚(假释犯是假释时所剩余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对缓刑和假释确实存在一个监督考察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但对缓刑犯和假释犯的监督考察活动无论如何也不能混同于刑罚执行方式。从逻辑上讲,如果将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还称为执行刑罚的方式,那就必然会得出“不执行还是执行”的悖论。从目前被列入社区矫正对象的几种情况看,只有监外执行是惟一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并且它还仅仅是监禁刑的一种变通性行刑方式,还不能将其称之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
第三种观点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统统都纳入社区矫正的概念,使社区矫正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庞大的社会工程。这一概念的缺陷一方面在于它将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也纳入社区矫正,人为地把社区矫正扩大到监狱矫正的领域。另一方面,它又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安置帮教等都纳入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的范围又扩大到对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领域,超越了矫正教育的内容。如果这样界定社区矫正的概念,必然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严重变形,使得社区矫正成为向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一项社会工作,并且犯罪人在社区矫正中所享受的这些社会福利保障,是社会上遵纪守法的下岗待业公民都无法享受到的,而对犯罪人来说只是因为他们犯过罪,服过刑就能够轻易享受到,这样的社区矫正无异于鼓励善良的人们去实施犯罪。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对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新型矫正方式。
二、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的关系
(一)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是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尽管社区矫正并不等同于刑罚执行活动,但社区矫正的各项具体工作和措施都是在相应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社区矫正必须要在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撇开现行的刑罚制度对罪犯采取的任何所谓有利于回归社会的矫正措施,都很容易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造成侵犯罪犯的人权的结果。
在“两院两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便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其次才是对罪犯的帮助和教育。无论是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的矫正措施,还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帮助的矫正措施,都不能随便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社区矫正措施的内容来看,很多矫正措施都涉及到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如管制措施本身就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的社区矫正,就是执行法院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必须按照刑法第39条规定的五项管制内容来制定具体的管制措施。对缓刑犯、假释犯的监督考察措施中也包含了与管制内容基本相同的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内容。这些矫正措施的采取,也同样要以刑法第75条、第84条对缓刑犯、假释犯所规定的考察内容来为依据。只有以现行刑法为依据的矫正措施,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才能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将对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靠国家刑事政策的推动而进行的,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现行法律制度滞后的问题将表现得越来越突出,社区矫正的实践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随时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社区矫正代表了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随着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化,刑罚方法更趋人道,刑罚由重到轻的发展趋势将极大地推动以监禁矫正为主体的现行矫正模式逐步向以社区矫正为主的矫正模式的变革。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 ,《监禁替代措施》(1980) , 《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 1985) ,《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3] (第5页) 。社区矫正推动刑罚制度发展的这种国际化趋势决定了我国刑罚制度必须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而作相应的改革。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以刑罚制度为法律根据的罪犯矫正模式,它不可能长期游离于刑罚制度之外单纯靠刑事政策的支撑而存在,社区矫正的法律化是必由之路,而社区矫正法律化的过程就是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从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看,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三、改革和完善刑罚制度,保证社区矫正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增加非监禁刑的刑种,完善管制刑,确立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1. 增设社区服务刑。所谓社区服务刑,是依法判处犯罪人无偿地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的一种刑罚方法。社区服务在西方一些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其做法日渐完善,受到了很好的矫正效果。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这种刑罚方法很快便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的关注。从的观点来看,劳动不仅创造了人,而且也能够改造人。人在劳动中不仅能够学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且能够学会尊重他人,珍爱生活,使他们的犯罪人格得到重塑。社区服务刑,是在社区矫正机关监督指导下,将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放在社区,让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益性劳动。这种在不影响罪犯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的条件下实施的矫正教育措施,与监禁矫正中的强制性劳动相比,其相对宽松的劳动环境及这种刑罚方法本身所体现的人文主义关怀,将更能够使罪犯的人格得到重塑。也正因为如此,社区服务刑在国外刑罚制度中才得到了普遍的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有的地方借鉴国外的社区服务刑的做法,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这尽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做法目前还没有刑事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也得不到刑事司法上的支持,因此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只能作为一种矫正措施使用,并且要以矫正对象的自愿为原则,没有强制性。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社区服务的问题急需要用法律加以规范。
2. 管制刑的完善问题。管制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惟一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自由刑,但在过去以监禁刑为主体的犯罪矫正体系中,管制的地位微不足道,其矫正罪犯的功能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于是,在刑法理论上便出现了管制刑废止说,认为管制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已经不复存在;管制刑插在拘役和行政拘留之间,使国家刑法措施体系不协调;在管制刑的执行方面,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基层组织能力下降,使管制的执行失去组织保障;此外管制缺乏足够的严肃性和惩罚性,难以起到威慑作用[4] (第181 页) 。这种对管制刑完全持悲观失望态度的观点,是不足为取的。废除管制刑不仅与社区矫正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与现代刑罚向轻缓化、人道化、经济化发展的方向大趋势背道而驰。管制刑不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可有可无的刑种,而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刑种,对管制刑自身存在的问题,只能够从立法上去完善,而不应该轻易谈废止。
笔者认为,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一个非监禁刑刑种,它是对罪行较轻,且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放在社会上,由专门机关在有关社会组织的协助下,对犯罪人进行必要的管束控制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本身含义便是对犯罪人的管束和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是管制刑的本质特征。如果在管制的基础上再附加强制无偿劳动的内容,必将使这种刑罚失去本来的意义。再者,无偿公益劳动属于社区服务刑的执行方式,如果我国刑法能够借鉴国外立法例,把社区服务刑作为主刑来规定下来,那么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再实行强制无偿劳动,便成了两种主刑的附加使用,与主刑不能够附加适用的原则相违背。另外,笔者认为,在管制已被明确列入社区矫正范围,并建立起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刑的执行之后,完善管制刑的根本仍在于建立与管制刑的适用相配套监督管理制度。从刑法第三十二条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规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看,所规定的五个方面的管制内容都是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这些规定基本上反映了管制刑的特征。缺少了这些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管制将不能称其为管制了。但管制只规定了“管”的内容,却缺少了“教”的内容,无法与社区矫正以矫正教育为宗旨的理念相衔接。实践中将管制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因此也缺乏法律依据。为弥补这一不足,建议在刑法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矫正措施,必须以本条规定为依据。”这样规定不仅给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参加社区矫正提供了依据,而且为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
(二)放宽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条件,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
针对现行刑法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及条件上规定过于苛刻,从而限制了社区矫正的存在空间的问题,有一种观点建议放宽这些刑罚制度的使用条件,将适用缓刑的条件,放宽到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将适用假释的条件放宽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后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 ,实际执行8年以上,便可以假释。并且建议取消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关于监外执行的对象,建议对符合条件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无期徒刑罪犯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5] (第6页)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总体上看具有相当的价值,但对假释条件过分放宽的立法建议,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三)完善刑罚制度的内容,为社区矫正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1. 建立缓刑犯、假释犯审前人格调查制度,准确把握缓刑、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社区矫正的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法在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中均规定了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才可以适用缓刑假释,但这些条件过于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把这些条件具体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便是建立缓刑犯合假释犯的审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于1950 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 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被积极倡导,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此制度。我国理论界已有学者已开始对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重新犯罪的风险预测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他们将能够反映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因素归纳为三十项量化指标,每个指标根据其反映人身危险性的程度的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测得的分值越高,说明罪犯重新犯罪的风险越大[3] (第29页) 。这种预测的准确性或科学性如何姑且不论,但这种考虑问题的方法,即基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而采取相应的监督、考察、管理和教育等矫正措施,对强化社区矫正的效果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 对考验期内的缓刑犯、假释犯除了规定考察监督之外,还应增加矫正教育方面的内容。现行刑罚制度对社区矫正措施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监督、管理”上,而在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等真正能够在社区矫正中发挥良好矫正作用的措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此,建议在刑法第75条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四项规定之后,增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
在刑法第85条对假释犯的监督规定后面,增加“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
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所有非监禁刑都应增加公益劳动的内容。公益劳动在国外称为社区服务,它是监禁刑的一种替代措施。是非监禁刑中是不可或缺的,在教育矫正的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应通过刑事立法明确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应无偿的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6] (第188页)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首先,社区服务在国外刑法中一般都是作为独立的刑种规定的,强令犯罪人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多少小时的社区服务,必须依据法院的社区服务令。如果由社区矫正机关来决定社区服务刑的适用与刑期,显然有悖于刑罚权由法院统一行使的刑事司法原则。其次,无论将来刑法修改时将社区服务作为主刑,还是作为附加刑规定,都不能将其适用于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将其规定为主刑,根本不可能与管制这样的另一种主刑附加适用,即使规定为附加刑,也不可能与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附加适用。再次,如果不将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刑罚,而是作为一种适用于一切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措施来规定,那将使社区矫正失去应有的意义,无非是将监狱内劳改变为监狱外劳改,过度夸大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也是不实际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不少国家无论是监狱内矫正,还是社区矫正,都没有强制罪犯劳动的规定,如在加拿大,即使关在监狱里的罪犯,也不必参加劳动,如果要劳动也是自愿的[7] (第14页) 。他们并没有把劳动作为罪犯改造的必要条件,但他们的罪犯矫正工作也同样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故此,笔者认为,强制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都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立法建议欠科学性。
3. 增加延长缓刑、假释考验期的规定。我国《刑法》第77 条规定了三种导致缓刑撤销的法定事由,即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刑法规定的撤消缓刑的此三种情形中,对缓刑犯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便直接撤消缓刑,执行原判,与社区矫正给罪犯以机会的价值追求不相符。为了有效地避免了短期监禁的弊端,刑法在撤销缓刑、恢复__监禁刑执行的问题上更应当持慎重的立场,只要还有其它手段足以对矫正对象起作用,就不应当动用监禁刑这一最后手段。有鉴于此,建议在我国缓刑、假释制度中增加“延长考验期”的规定。具体而言:如果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破坏社会秩序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法院可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报告延长缓刑、假释的考验期一次。在延长考验期里再次实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撤消缓刑、假释,执行原判或收监执行。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急需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证,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还必须警惕以下两种倾向:一种是刑罚制度无用论的倾向。认为现行的刑罚制度妨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试图以社区矫正措施来取代相关刑罚制度,不管现行的刑罚制度怎样规定,只要认为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办法,都要拿来在社区矫正试点中试一试,这样必然会使有关的刑罚制度形同虚设,造成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另一种是机械地照搬外国的社区矫正的做法,要求对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进行削足适履式改革的倾向,认为社区矫正是西方完善的刑罚制度基础上的产物,要使社区矫正工作获得大的发展,必须建立西方式的刑罚制度和司法体制,否则社区矫正在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的土壤里便难以存活和发展。笔者认为,现行的刑罚制度固然存在与社区矫正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靠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的积极推动,通过对有关的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实现。只要我们大胆地探索,不断丰富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深入研究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问题,建立与社区矫正相配套的刑罚制度的设想很快将会变为现实。
注释:
[1] 王 琼,等. 行刑的社会化(社区矫正)问题之探讨[ J ]. 中国司法, 2004, (5).
[2] 何显兵. 论社区矫正的根据[ J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2).
[3] 郭建安,郑 霞. 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J ]. 法治论丛, 2003, (3).
[4] 马克昌. 刑法通论[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5] 刘 强,等. 对社区矫正中的服刑人员进行风险测评方法介绍[ J ].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5, (8).
关键词: 社区矫正;刑罚制度;改革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概念之下,该《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如下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通知》强调,对于这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监禁刑。非监禁刑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种概念,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非监禁刑需要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来执行,我国非监禁刑包括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认罪态度好、刑罚执行满一定年限等等,通过假释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也可以对其采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1] (第67页) 。
第三种观点认为, 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放宽一些,不能仅仅将社区矫正定位在刑罚执行方面,还应当考虑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纳入这个系统,以发挥统一作战的协调功能,尽量从各个方面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因此,社区矫正就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发动社区群众、整合社区资源,对在社区中服刑和处遇的犯罪人给予教育、改造、保护的刑事执法活动以及对出狱人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社会工作[2] (第30页) 。
上述各种观点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有的认为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方式,还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活动和社区社会工作。但总的看来,上述观点对社区矫正概念的表述均有一定的不足,均不能全面准确地表达社区矫正的含义,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之行刑方式,显然是对非监禁刑的刑罚概念的误解。在我国的自由刑种类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些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都是要将罪犯放在监狱和拘役所里,以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的,因而属于监禁刑。只有管制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不需要将罪犯放在监狱,而是放在社会上执行,因此,管制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惟一的一种非监禁刑。如果将非监禁刑的概念作广义的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监禁刑以外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但无论如何,非监禁刑的概念也不可能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方式都包括进去。我们不能为了把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化,而刻意对非监禁刑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因为这样的理解非监禁刑是与刑法理论中的非监禁刑的概念相悖的。所以,将社区矫正的概念定义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是不准确的。
第二种观点虽然发现了第一种观点以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来定义社区矫正的不足,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监禁刑的罪犯,通过适用缓刑、假释,也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但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地定义为刑罚执行方式,也是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的。从目前进行社区矫正的几种对象来看,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缓刑犯和假释犯而言,只是监督考察他们在考验期内能否遵守有关监督考察的规定,如果能够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们所判的刑罚(假释犯是假释时所剩余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对缓刑和假释确实存在一个监督考察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但对缓刑犯和假释犯的监督考察活动无论如何也不能混同于刑罚执行方式。从逻辑上讲,如果将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还称为执行刑罚的方式,那就必然会得出“不执行还是执行”的悖论。从目前被列入社区矫正对象的几种情况看,只有监外执行是惟一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并且它还仅仅是监禁刑的一种变通性行刑方式,还不能将其称之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
第三种观点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统统都纳入社区矫正的概念,使社区矫正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庞大的社会工程。这一概念的缺陷一方面在于它将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也纳入社区矫正,人为地把社区矫正扩大到监狱矫正的领域。另一方面,它又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安置帮教等都纳入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的范围又扩大到对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领域,超越了矫正教育的内容。如果这样界定社区矫正的概念,必然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严重变形,使得社区矫正成为向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一项社会工作,并且犯罪人在社区矫正中所享受的这些社会福利保障,是社会上遵纪守法的下岗待业公民都无法享受到的,而对犯罪人来说只是因为他们犯过罪,服过刑就能够轻易享受到,这样的社区矫正无异于鼓励善良的人们去实施犯罪。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对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新型矫正方式。
二、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的关系
(一)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是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改革;社区教育
收稿日期:2006―11―20
作者简介:陈永华(1952-),男,汉族,浙江衢州人,浙江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成人教育管理研究。
社区教育在我国刚刚兴起,即已展示了广阔美好的发展前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繁荣发展,社区教育需要创新,需要改革,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和思考。因此,我们应该将吸收、借鉴外国社区教育的先进经验和总结、分析我国社区教育的实践相结合,对如何改革和发展我国未来的社区教育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使我国的社区教育发展走出自己的路子,取得更丰硕的成果。
一、更新社区教育的理念
更新社区教育观念,进一步提高对社区教育的认识,树立终身教育观、大教育观和社区教育意识,这是实施社区教育的基本前提。社区教育在我国兴起不久,我们对其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模糊和片面性,比如过多强调学校教育的需要,认为社区教育就是校外教育或是社会支持教育等,而忽视社区教育是区域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地区和学校的共同事业,是深化教育改革与发展地区经济文化的共同需要。在实践层面,当前我国农村中的“乡镇”和城市中的“街道”大体上扮演着社区教育者的角色。
社区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参与教育过程并为教育的发展提供方便,教育参与社区生活并为社区发展提供服务,这应成为社区成员的共同认识;要改变重技术培养、轻公民素质提高,重经济、轻教育的旧观念,确立社区教育与人的发展辩证统一的新观念。教育具有综合性,可以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要转变过去片面重视学校教育和青少年教育的狭隘教育观,树立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并重、青少年教育和成人教育并重的教育观。同时,也要将社区教育放在一定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去考虑,既把社区教育看作是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指标,又把社区教育当作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重视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促进社区教育与社区建设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总之,要让全社会都认识到社区教育的作用,增强参与意识,特别是社区行政人员的参与意识和社区成员的教育需求意识。只有对社区教育达到一定的理解,才有可能进一步使社区教育的发展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改变办学认识的局限性和办学行为的自发性,走出一条科学、规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教育新路。
二、加强社区教育的政策保障
1.把社区教育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为依托,进行社区教育的总体决策,使之成为社区建设的一个有机部分。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差别较大的多民族国家,各地发展不平衡。从满足社区成员教育角度来看,中国的社区教育必须建立起包括幼儿教育、青少年教育、成人教育乃至老年教育的终身教育体系,以及包括社区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人口教育、环境教育、文化休闲教育等在内的大教育体系。然而,在区域类型众多、人口素质不齐的情况下,社区教育的实行就不能是一个统一模式。科学的做法是,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政府与民间的力量,运用组织与教育的方法,将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结合在一起,进而将地方建设与国家建设联结在一起。社区教育的实施目标既要指向社区的文化发展与社会安定,还要考虑与社区内的主要产业结构相吻合。可以着力于提高国民素质,也可以兼顾普教、职教;可以重在科教兴农,为社区经济建设服务,也可以进行闲暇教育等等。切忌一哄而起、一哄而散,搞形式走过场。
2.实现社区教育的法制化
近些年来,各国社区教育的发展趋向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发展社区教育已从一般呼吁转向以政府法律、法令、法规、条例等形式规定为社区和学校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社区教育刚刚起步,虽有一定进展,但距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社区教育缺乏法律保障,在一些地方不被重视或难以督查。社区教育搞得好不好,主要取决于政府、企事业单位领导的态度和认识,社会各界的社区意识和对社区教育的认识。因此,必须围绕社区建设总体目标,切实转变观念,强化社区教育的法律意识。要系统总结各地区社区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对现有的章程、条例或规定进行修正、调整和充实,通过立法的程序形成社区教育工作条例。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区教育协调统筹机制,健全开展社区教育的规章制度,把社区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多管齐下,实现对社区教育的人大代表法律督察、政协委员民主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督导,促进社区教育的健康发展。
3.保障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
经费投入是社区教育得以发展的首要物质基础,必须通过法规真正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原则,加大社区教育的投入。要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入的社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应保障必要的社区教育经费,并列入经常性财政开支。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应努力按照社区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落实社区教育经费,经济发达地区,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各类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总额1.5%~2.5%用于职工培训,对学习者个人回报率较高的培训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此外,要采用公有民营、民办、私人办学以及社会捐资助学的形式广泛吸纳资金,以使社区教育的办学条件不断改善。
三、探索社区教育实施途径
现代社区教育应是大众化、普及化教育。我们应该根据社会发展情况,探索出多形式、多层次、覆盖社区内各行业的社区教育途径。根据对我国社区教育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的分析,我们认为社区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推动和促进社区学院发展
作为高等教育办学形式之一的社区学院以其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形式的灵活性、办学的实用性等特点以及多学科、多层次、多规格办学体系,对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氛围有着明显的特点和其他教育不可替代的优势。社区学院可以包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社会生活教育等多种教育功能。和其他社区教育形式相比,社区学院教育覆盖面广、层次高,更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更加提倡自主学习、自我管理。
建立社区学院,符合时代对教育的要求。我国近几年开始了社区学院(大学)的尝试,如北京朝阳区社区学院、上海长宁区社区学院等,这种新型的社区教育形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我国社区学院的建立和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若干如创建不规范、经费不足、培养目标模糊,以及招生工作、课程设置和文凭发放的管理问题等。因此要采取相应措施,逐渐解决这些问题:(1)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在总结经验,继续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和本地具体情况,尽快制定有关社区学院的法规或条例,将社区学院的发展和建设纳入政府行为,促进其建设和发展,并使之从一开始就在健康和规范的轨道上运行;(2)以办在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为办学宗旨。社区学院是所在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所在社区的文化教育中心,又是推动社区工作的有力助手,能为社区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3)面对传统高校、高等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的竞争,社区学院只有完善自身的职能,采取灵活的办学方式,实行多门进多门出,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才能充分显示其生命力;(4)明晰社区学院的投资和产权问题,采取低廉的收费,使因经济困难不能跨入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的学生有机会进入社区学院学习;(5)成立社区学院的行政管理机构,规范社区学院的管理;(6)规划教育资源,提高社区学院办学效益。
我们要探索社区学院的发展途径、规律,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做出准确合理的预测,要根据办学条件,适度发展,保证教学质量。同时我们更要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以社区学院为区域性社区教育中心,探索社区教育网络化途径,开展社区全员、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促进社区教育的全面开展。
2.加强学校和社区的双向沟通
社区内的教育系统是社区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与社区内其他子系统是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的,与整个社区大系统的关系更是如此。目前学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是与社会问题紧密相关的,校内问题往往存在着社会根源,而社区内的社会问题与教育不良紧密联系着。因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学校与社区必须联合行动、加强沟通。
社区和学校之间的沟通主要通过以下形式体现:(1)将会出现更多形式的社区教育载体。除了建立社区学院以外,各种各样旨在对社区居民进行全方位教育的机构将会陆续诞生,如,市民学校、家长学校、科技学校、健康学校、再就业学校、双休日学校等;(2)学校和社区的教育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共享。社区的教育资源为学校青少年教育所利用,作为校外教育基地;学校的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特别在双休日向社区开放,为街道双休日学校所使用;(3)社区教育工作队伍的组建将会成为学校和社区共同努力的方向。社区教育工作队伍必将通过学校与社区双方的沟通来保证完成,因为社区教师需要由学术人员和特殊专业人员组成,学术人员可以由学校来提供,特殊专业人员则需要社区来组织。例如:社区教育工作队伍可以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由各区教育局向社区派出学校干部或教师,从事社区教育工作,定期轮换;另一方面,社区落实有关部门负责抓这项工作。
3.充分利用和开发各类教育资源
充分利用社区内现有各类教育资源,横向联合,纵向沟通,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使现有教育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种文化体育设施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区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要依托社区内普通中小学和各类职业学校、成人学校面向居民开展教育培训服务,使其成为开展社区教育的重要力量;在整合、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基础上,形成以区(县)社区教育学院或社区教育中心为龙头,以街道(乡镇)社区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居委会(村)社区教育教学点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播放教学光盘、收视卫星电视教育节目、计算机网络教学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有条件的街道(乡镇)都能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构筑起社区居民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平台。
四、提高社区教育的质量效益
社区教育的本质和特征决定了社区教育具有灵活性。也就是说社区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其课程设置、师资队伍、教育对象、管理体制等很灵活,在不同时期根据社区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这种灵活性正是社区教育适应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根本所在。但是,灵活性并不能代表随意性和临时性,只有保证社区教育的系统性、连续性,才能保证社区教育的质量,才能保证社区教育的持久发展。实际上,在一些发达国家,社区教育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也成为一大困扰问题。首先,质量不佳将会使人们对其丧失兴趣,已经有许多社区的居民,宁愿到离家较远的教育机构接受较高水平的教育,也不愿在本社区的社区学院或学校接受价格优惠而质量得不到保障的社区教育服务。其次,质量不佳将会使社区教育面临经费支持不足的危险,一部分社区人士和团体由于丧失了对社区教育的信任而拒绝资助社区教育活动。对于绝大部分经费来自社区的社区教育活动来说,这无疑意味着该项活动的生命终结。出于对生源与经费等方面的考虑,社区教育的组织者们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益。
1.加强社区教育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是提高社区教育质量的首要条件。首先,应通过制度保证社区教育(无论是哪一层次的)师资队伍的稳定。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专职人员主要在现有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中统筹安排解决,街道要有专人分管社区教育工作。兼职人员要根据社区教育的实际需要确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内教师、专家、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积极性,建立表彰激励机制,使之成为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重要力量。政府应努力解决社区教育师资的待遇问题,在职务、职称、工资和进修等方面应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一视同仁。其次,要提高师资队伍的能力和水平。由于社区教育是新事物,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工作难度大,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深入学好有关方针政策和社区教育理论,又要创造性地投入社区教育实践。有关管理部门要制定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规范,开发社区教育工作者的培训课程,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建立若干个社区教育工作者培训中心,把社区教育工作者的组织培训工作开展起来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抓好社区教育的课程建设
与其他教育形式相比,社区教育在内容上具有其独特属性,因此要求在课程组织上得以体现。抓好课程建设是提高社区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社区教育课程应体现以下特点:选择性,即要求在课程形式的选择上侧重兴趣课程、活动课程、隐形课程等方面,以适应社区教育内容的特殊性和对象的复杂性。适应性,表现为课程设置能主动满足社区发展和提高社区成员的素质能力要求;灵活性,即课程内容能随着社区发展及社区建设重点的转移、生活方式的变化而适时调整;实用性,即所设置课程要融入并且服务于社区的实际需要。课程建设还应结合不同的地域特色,社区教育组织应该在了解自己本社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了解社区居民真正的教育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务实性的社区教育。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区教育的内容要具有发展性和前瞻性,不要仅仅满足于目前问题的功利化解决。
3.建立社区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随着社区教育的快速发展,必将形成一定的规模,建立相应的社区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十分必要,它是不断提高社区教育质量的可靠保证。在这方面,可以参照其他教育形式评估的方式,结合社区教育的实际情况,对社区教育教学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来检查社区教育是否已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达到的程度如何,是否产生了应有的效果。与此同时,社区教育管理者也可从评估中得到反馈信息,从而改进工作,做出进一步发展的规划。其次,可以在相应的主管部门设立各种专门资格证书的授予机构,社区教育机构可通过开设各种培训,对学习者进行广泛的教育。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社区教育机构内学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情况,来评价其教育教学质量。同时,这些资格证书也为社区学习者提供了自身专业技术能力的依据。
4.运用先进施教手段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社区教育工作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社区教育必须突破传统教育思想的束缚,从教育对象社会生活的特点出发,根据学员和教学内容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因时而异,采取各种教学手段,以适应各类需要。 我国远程教育正在不断发展,虽然由于社区教育有地域性的优势,教学方式可以以面授为主,但使用一些诸如多媒体技术和远距离教学手段仍很必要,特别是对大多数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技术骨干来说尤为必要。采用先进的传媒技术手段进行远距离双向、实时教学,这代表一种方向,是教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社区教育也可以借鉴。同时,互联网还可以使社区与社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各社区教育组织之间互相沟通、传播经验、共享资源,充分体现出现代化社区教育的优势。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信息网络建设,力度较大,步伐较快,如果管理和效益跟上,全面实施真正的远距离教学,那么我国社区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就会大大提高。
社区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正如陈至立曾经在一次讲话中所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三大支柱,特别是社区教育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社区教育发展已成为社会进步和教育发展的共同要求,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的重视、民众的参与,我国未来社区教育的发展有着光明的前景,并会在未来教育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教育部. 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2004〕16号文件.
〔2〕厉以贤. 社区教育的推行〔J〕. 教育研究, 1999,(11)38-42.
〔3〕吴启迪. 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理念, 大力发展成人教育事业.
关键词: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教学案例选取与设计 数学实验
中图分类号:G6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1.036
1 引言
案例教学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的选择或编写案例,提供具体真实的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并在教师组织与指导下,通过自主积极思考,讨论或者研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来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的[1]。目前,案例教学在临床、法学、管理等课程的应用,已取得很好的效果。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作为应用数学的一门分支,在生产、科研、经济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具有强烈实际背景的数学课程,为课程引入案例教学提供了相当有利的条件。
通常,案例教学分为几个阶段:教师编写案例――分发案例,学生自行准备――小组讨论案例――小结。案例分为教学案例和研究案例。教学案例的选取或编写、设计又分为几个阶段:明确案例编写目标――选取素材――编写设计案例。其中,案例的选取与设计是案例教学的基础,而选取与设计合适的案例则是有效进行案例教学的一个关键环节。
如何针对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特点,选取与设计合适的教学案例,解决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难理解、缺乏兴趣等问题,目前尚在探索之中。下面结合本人在实际教学中的体会,探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案例选取与设计的要点和方法。
2 案例素材的选取
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通过学生之间主动、积极的讨论,达到学习相关的理论、定理、法则、方法与思想的目的。那么在教学中引入的案例,应能引起学生兴趣与探索的欲望,能调动学生参与讨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案例的素材选取应侧重以下两个方面。
2.1 充分呈现课程理论的发展史,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在案例教学中,选取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发展史上有趣的典型案例,将课程的学习融入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发展史中,增强学习的趣味性。如在学习数学期望这个概念时,可选取合理赌金分配案例。本案例源于1652年前后,贵族梅累向帕斯卡请教的关于合理分配赌金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数学家们展开了对概率论及组合数学的研究。费马利用组合学方法,帕斯卡利用算术方法都得到这一问题的正确结果;随后,1657年荷兰数学家惠更斯引进数学期望的概念解决赌金分配问题[2]。
通过该案例,让学生在浓厚兴致的情绪中了解概率论的起源和发展,数学期望概念的来龙去脉,加深对数学期望概念意义的理解,并引导学生如何应用数学期望的概念,解决实际生活中类似赌金合理分配的问题。同时还能让学生在愉快的气氛中,感受随机数学的思想方法,体会了概率学的规律: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抽象出概念或归纳出命题―证明命题。
2.2 客观真实,注重与专业知识、社会热点、日常生活结合,突出课程的实用性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认识理解随机世界的一把钥匙。概率论是揭示研究随机现象的学科;数理统计是概率论的理论为基础,通过收集、整理、分析数据,从而做出决策与判断的学科。其中的思想方法、原理、公式法则 等理论,大部分来源于实践并广泛运用于实际生活。
如公平抽签问题:抽签是一种博弈,几乎人人都有这样的经验,申购新股摇号抽签,公务员面试考官、考生的双抽签、实验课考查抽签,那么抽签的结果与抽签顺序是否有关?
如概率与彩票、保险精算、 癌症检验呈阳性时癌病的发病概率等等,这些案例素材都为学生或熟悉或关心的事件。
诸如此类的案例素材反映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思想方法在不同领域应用。因此,在教学案例中尽可能选取贴近社会热点及日常生活案例素材,最能够触发学生学习欲望,克服对本课程的畏惧心理,使学生在体会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基本概念、定理、公式产生过程中,培养学生抽象概括,严谨推理论证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数学能力。
3 案例编写与设计
案例是实现案例教学的载体,是为完成一个教学目的而设置的。而一个合适课程教学的案例,必须考虑本课程的特点,能清晰说明一个概念、定理法则或方法;必须兼顾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等综合能力,以学生为本,以教学计划为指导,难易适中;必须考虑课程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承前启后;必须考虑课程的学习进度及可操作性。因此,在案例设计时,注意以下三点。
3.1 明确案例编写目标,突出教学重点,难易适中
教学案例可分为简单案例与综合案例。在编写案例时,首先要明确案例编写的目标,使之变成可操作的具体要求。即应根据我们的教学目的,课程学习的内容,学生掌握知识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案例编写的目标和类型。再根据课程学习的内容,选取合适的案例素材,通过设置的问题,控制案例的难易度,使之成为符合教学目的、突出教学重点的教学案例。
如在编写条件概率、全概率公式教学案例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教学目的:通过学习,学生能熟练掌握条件概率、全概率公式相关概念及其应用。二是评估学生掌握知识水平:培训对象为刚刚开始学习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本科二年级学生,他们掌握的概率知识相对较少,运用概率随机思想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综合学习能力较为薄弱。确定案例编写目标是:让学生置身于该案例场景,通过自行准备阶段的预习与查阅资料,课堂讨论的相互学习,达到设置的教学目的,同时对事件的独立性、互斥事件与独立事件的关系有个初步的认识。
根据上述案例编写需求分析,可选用和设计下面相对较为简单的教学案例:
案例1抽签的公平性。
班里有50名同学,仅有一张参加《快乐大本营》节目的票,现在决定用抽签决定机会归谁。问中签概率与抽的顺序是否有关。
该教学案例设计时为了突出教学的重点,弱化复杂的概率计算,仅对一张票的中签概率进行讨论。但作为本次学习内容的拓展,可以要求学生在课后,对有2张票以及更一般地,有k(1
又如在编写参数假设检验案例时,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案例学习,使学生进一步理解掌握各种检验法、特别是总体均值差T检验法与配对数据T检验法适用条件及在实际中的应用。此时,学生已基本完成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学习,初步了解掌握了正态总体均值及方差假设检验方法,掌握MATLAB简单编程及各种参数检验函数、分布拟合检验函数的基本使用;学生分析、解决问题以及学习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根据上述案例编写需求分析,可设计下面的案例作为参数检验的综合教学案例。
案例2 确定两组评酒员的评价结果有无显著性差异(改编于201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A题,相关数据来自竞赛题附件)。
确定葡萄酒质量时一般是通过聘请一批有资质的评酒员进行品评。每个评酒员在对葡萄酒进行品尝后对其分类指标打分,然后求和得到其总分,从而确定葡萄酒的质量。根据附件给出的数据,分析两组评酒员对白葡萄酒的评价结果有无显著性差异。
3.2 案例的编写要循序渐进,难点分散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应用数学课程,各部分的理论知识联系紧密,在教学中,对课程的内容及知识点要有个整体的把握,对运用案例教学的内容有一个整体的规划,遵循循序渐进,难点分散的原则,同时,案例的编写尽可能注意其延续性[3]。
下面3个教学案例均改编于2009年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B题,相关数据来自竞赛题附件,每个案例只解决一个问题,每个案例的知识点又相互联系,逐个递进,由浅入深。
案例3-1判断及验证眼科门诊人数、各种眼疾病门诊人数概率分布,术后住院天数概率分布。
教学目的:通过该案例理解掌握常用概率分布性质及特征,并能运用MATLAB软件对结论给出验证。
案例3-2 研究门诊平均候诊人数及各种眼疾病患者术后住院平均天数概率分布。
教学目的:通过该案例理解掌握中心极限定理,并为后续的置信区间估计案例学习做准备。
案例3-3 讨论门诊平均候诊人数、各种眼疾病患者术后住院平均天数95%的置信区间。
教学目的:通过该案例掌握置信区间估计概念与方法及如何估计来自非正态总体样本的置信区间。
3.3 案例编写设计与数学实验课有效结合,使案例教学能顺利实施
目前,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存在几个必须正视的困难。
第一,数理统计是一门通过收集、整理、分析数据,从而推断随机现象的学科。这决定了本课程部分的教学案例将涉及大量的数据处理,没有学生掌握相关的数学软件的支持,案例教学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其二,案例教学所涉及本课程相关知识与教学大纲及授课安排不匹配,存在滞后现象。
其三,案例教学,不但需要教师与学生课外花费较多的时间准备,仅课堂讨论,尤其对人数较多的班级来说,其所耗时间将可能影响教学计划顺利完成。
因此要顺利开展案例教学,不仅需要对教材内容及教学方法进行优化整合,还需要调整数学实验课与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教学进度匹配。更重要的是要在教学案例编写设计时,协商统筹考虑实验课的匹配设计。精心设计实验课的实验内容,使其能配合、辅助理论课程的教学。
如案例3-1中给出的数据,不仅量大,而且不能直接运用。我们把读入数据,建立每天门诊人数、各种眼病患者术后住院天数矩阵作为MATLAB的基本应用的实验题;这样,同时兼顾数学实验教学及案例教学,解决数据量基本处理工作的难题。
在案例教学中,不可避免涉及对数据进行正态性检验及概率分布拟合检验问题,但根据大纲,分布拟合检验是本课程最后一部分内容,由于课时限制,其列为自学内容,不能满足案例教学需要。解决方案之一,是在学习随机变量分布之后,数学实验课介绍MATLAB分布拟合检验函数的应用,并把对案例3相关数据分布拟合检验包括正态分布检验作为实验内容。
又如在学习中心极限定理时,数学实验课同步让学生依据定理,并运用案例3中给出的数据,自行设计一个验证中心极限定理实验。如此不但使学生加深对中心极限定理的理解,减少理论课授课时间,同时更有效地对案例3-2展开讨论。
总之,教学案例的选取与设计,要充分与数学实验课整合,解决案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数据处理、课时限制、知识结构问题,实验课与理论课相辅相成,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 结束语
选取与设计合适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的案例,是本课程开展案例教学的基础,是有效进行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案例选取与设计思想:要以学生为本,以教学计划为指导,难易适中,能清晰说明一个概念、定理法则或方法,使教学案例成为各重点相关概念的结合点,成为引导学生探讨应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思想方法、定理、公式的平台,成为提升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数学能力的着力点。
而选取与设计一个合适课程教学的案例,必须考虑课程特点,必须考虑课程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必须统筹相关课程的学习内容及进度,必须兼顾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等综合能力。案例素材选取要客观真实,注重与专业知识、社会热点、日常生活结合,突出课程的实用性;充分呈现课程理论的发展史,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案例设计要明确编写目标,突出教学重点,难易适中;遵循“循序渐进,难点分散”原则;统筹数学实验设计,保障案例教学有效实施。
目前,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案例教学尚处于起步阶段,教学案例选取及编写设计尚在探索中。广泛开展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案例选取与设计方法的研究,应是当前推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案例教学深入发展的重点工作。
本文是笔者在教学中的一点体会,意在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赵洪.研究性教学与大学教学方法的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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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通最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节约型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区域交通建设的发展不断走向合理化方向发展,使得交通建设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更具可行性。
关键词 :交通建设;区域经济;拉动;可行性
一、交通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
交通建设涵盖了许多方面,不仅包括传统的铁路、公路修建,也包括如高铁、城市轨道、基础设施的修建。
区域经济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它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内部因素与外部条件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有一定地缘关系的生产综合体。在区域经济中,它的发展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社会自然条件、经济情况以及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等因素的制约。以社会自然条件为例,特殊的地质、地理情况、光照等因素都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又以技术经济政策、法规为例,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地域和区域设立的有针对性的法规、政策,往往能对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交通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并不是简单地制约关系,一方面交通建设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区域的经济发展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通的建设。
首先是交通建设对区域经济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交通建设的经济属性诱导了区域经济的规模和布局。这一点不难理解,交通建设规模大小往往直接影响区域经济的规模。例如在世纪交通建设中,新机场的修建往往能促进附近房地产、旅游等相关产业变量的发展,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发展城市空间具有推动作用。又如城市地铁的修建可以将一些经济、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串联在一起,对于均衡城市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交通的建设和发展有助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我国超过1000 万人以上大城市近年来的发展逐步走向平稳增长的正常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快速发展,许多一线城市的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速,这就给城市造成了很多问题,包括人多大幅度涌入带来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交通拥堵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许多一线超大城市开始在周边区域建立卫星城, 这就要求建设城市与卫星城市的交通要便捷、快速,这样有利于城市经济、人口压力的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贫富差距。以武汉市为例,以武汉高铁站和武昌高铁站为中心,建立了快捷的城际铁路,从武汉市到黄冈市最快只需26 分钟,从武汉市到咸宁市最快只需24 分钟,从武汉市到荆州市最快只需1 小时12 分钟,这就有助于建立以武汉为中心的区域经济发展圈,对于促进整个湖北地区的经济、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拉动武汉市群经济的快速发展。
另外,区域经济对交通建设也有影响。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区域社会经济条件影响轨道交通建设的规模与建设水平,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不仅包括了区域内经济发展的水平、产业结构、水电等基础设施状况,还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设施状况等多项内容。
简言之区域经济的发展程度和人口流动的程度对建设快捷、高效的交通运输方式有重要影响。在地铁或轻轨修建的时候,交通建设部门都要考虑该区域地方政府财政收人、国内生产总值和城区人口等多重条件,事实证明,很多城市对染经济实习比较雄厚,但是由于人口达不到一定密度,交通情况没有需要,就不要建设复杂的城市轨道交通,所以在今后城市地铁或轻轨修建时对于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发达、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城市,可以优先考虑建设并根据该城市的经济水平发展以及经济发展趋向来决定轨道交通的建设规模与建设时期。
其次是区域自然条件制约交通建设形式的选择,一般来说在什么区域修建什么交通建设的形式,不仅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更要结合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这就包括了气候、水文、生物、地貌、土壤等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受上述要素的影响,城市或城市之间的自然地理环境会各不相同, 尤其是影响人们出行方式的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不同。不同的地形地貌对交通基础设施施工、运输装备的结构影响很大。
二、如何实现交通建设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
首先是遵守交通政策法规的制定,交通运输与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于交通建设的支持。根据目前我国建设节约型交通运输体系的目标,在建设交通道路与基础设施时,不仅要考虑到人民群众对出行交通改善的需求,还应该考虑到环境与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这就要求交通建设在规划之初就要坚持以当地经济的长期发展为目标,具有前瞻性,争取更好地实现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对于经济发展劲头活跃的城市,要在现有交通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规划,尽可能的改善交通用地与交通噪音、环境污染等问题。在交通建设上,可以考虑加强与其他大城市或海外城市的交通联系,增强城市的对外开放程度以及核心竞争力。对于特大城市周边的卫星城来说,为了依靠大城市来拉动区域经济,必须要大力发展短途交通的建设,尽可能加强与大城市的交通联系,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
第二,彻底贯彻节约型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根据我国目前交通建设与运输的现实情况,出现了如交通建设耗费资源大、交通运输中成本高、交通安全问题频发、交通污染严重鞥问题,这就要求必须要走节约型交通的建设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交通建设的健康发展,减小交通建设对经济的负向作用,早日形成科学、合理的交通运输体系,更好的利用交通因素来拉动区域经济。
第三,加强交通建设的创新性研究,这里的创新性研究不仅包括了交通科技的创新研究,还包括了交通理论的创新性研究。创新是人类特有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它是以新思维、新发明和新描述为特征的一种人类的主观能动性,是推动民族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在交通的具体建设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所在地的各种优势要素,可以结合当地所在的科研单位或者学术中心加强对交通建设涉及的制造技术、控制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技术进行创新攻关,提升我国交通建设方面的核心技术能力。理论研究创新就包括了交通建设目前面临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方向等课题,这对于从宏观上实现节约型交通建设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建设最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基础动力之一,它的经济属性诱导了区域经济的规模和布局,有助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而区域经济对交通建设的影响也主要集中于区域社会经济条件影响轨道交通建设的规模与建设水平以及区域自然条件制约交通建设形式的选择。为了更好地实现交通建设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必须要遵守交通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彻底贯彻节约型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以及加强交通建设的创新性研究,只有这样交通建设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才具有可行性,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教授Merrill Swain 于1985 提出了“输出假设理论”:学习者不仅需要可理解的输入,更需要可理解的输出。之后,Swain不断发展她的理论,先后提出并反复论证输出假设的三大功能及其在语言习得中的作用:①输出能引起学习者对语言问题的注意(noticing/triggering);②输出能对目标语的结构及语义进行假设(hypothesis-testing);③输出具有元语言功能(metalinguistic function)。Swain认为,说和写的语言产出性运用有助于学习者检验语句结构和词语使用,促进语言运用的自动化,有效地达到语言学习的目的。
1.国外研究综述。“输出假设”理论一提出就引起各国学者的关注,Yu从一个英语学习者的角度出发,以在说英语国家遇到的交际策略为例,验证了可理解输出的必要性,并提出:输出假设不仅是对输入假设的补充,还纠正了输入假设的不足。Skehan指出语言输出还有另外两个功能:①语言输出能培养学习者的话语能力;②能树立个人的话语风格(personal voice),建立自信。Izumi等人通过有指导的写作和短文重构两种输出任务做试验,检验输出假设的主义功能。当然,对输出假设也有不同的声音,Krashen对可理解输出假设提出四个疑惑并对其功能表示质疑。Shehadeh认为尽管我们对Swain输出假设研究已有几十年,但仍缺乏证据证明学习者的语言输出、输出话语的调整对语言学习有明显效果。Izumi和Biglow认为这是因为大部分的研究仅停留在假设层面,而不是证明输出是否对语言习得有作用,并且是如何起作用的。基于“输出假设”理论,专家们进行了不同的教学实践:Swain和Lapkin对比研究了同伴间互动(peer interaction)学习活动,发现在意义丰富的语境中注意语言形式更有助于语言习得;Swain,Brooks和Tocalli研究了同龄对话(peer dialogue)活动对语言习得的推动作用;在Swain和Lapkin的研究中,她们发现有意义的交际任务可以引导学生在构建意义的同时注重语言形式的准确性。
2.国内研究综述。20世纪80年代,Krashen的输入理论介绍到我国时,我国外语学习环境匮乏,语言输入成为教学与研究的焦点。直到90年代中期,Swain的输出理论才引起国内外语教师和研究者的注意。卫乃兴首次在语言习得研究中提到Swain的可理解输出。我国学者广泛开始研究输出假设理论是在2000年以后。卢仁顺认为在外语教学实践中应重视语言输出作用,强化输出。赵小沛在调查中发现我国外语教学活动输出重视度不够,并提出建议改革方法。冯纪元、黄姣研究了有引导的写作和短文重构这两种语言输出活动及其对语言形式习得的影响。曾文雄认为基于输出假设理论的外语电化教育模式更加科学。此外,在教学实践中,就影响范围和效果来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王初明教授倡导的“写长发”写作教学改革为多数高校大学英语教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也引起了许多外语界同行的关注。许多研究者通过部分实验研究也证实了语言输出理论能够有效地促进写作能力及提高英语学习效率这一假设(甘丽华,2008)。李亚妮也通过实证说明了输出驱动假设理论下高职英语教学模式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强化了学习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教育界对“输出假设”理论的研究侧重内涵的解释和应用研究。本文主要结合中医院校的校情,探索输出假设理论指导下的中医院校大学英语教学模式的建构。
二、中医院校大学英语改革现状
2004年教育部颁发了《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全国已有180所重点高校参加并实施了大学英语教学改革。2009年秋,安徽中医学院(现更名安徽中医药大学)开展了大学英语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网络自主学习与传统模式相结合的听说教学新模式。实验班教学采取“2+2+2”的教学模式,即每周两节面授精读课,两节面授听说,两节网络自主课程。全新的教学模式,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思想,考核中也增加了口语测试,计入期末总评,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的“输出”。通过近两年的实验教学,大多数学生英语综合水平得到了提高。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传统的“输入”教学理念和模式仍占据主导地位,教学中依然存在“哑巴英语,高分低能”的问题,不能培养学习者全面的外语听说读写,即外语交际能力。
2012年,安徽中医药大学开展了大学英语改革的第二股浪潮:分级教学。其实施方法为:在各二级学院中抽取一个班级,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将学生划分为A,B,C级。分级改革教学试点与2+2+2模式的结合,有效地解决了学生英语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满足了不同英语水平学生的实际需求,也强化了教学效果。 “分级教学,因材施教”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但“输出”理念仍然没有普及到广大师生中,效果不显著。
三、输出假设理论指导下的中医院校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模式构建
2013年,针对我校涉外专业和一本专业学生,我们拟订了新的大学英语改革方案和课程设置方案:入学初对各学院的一本学生进行考试分级,根据成绩分为A,B级。在完成大学英语初始阶段学习并顺利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后,继续限选和选修英语相关如跨文化交际等课程,以期提高学生的英语交际能力,以及一定的医药学等专业英语阅读、写作和交流的能力。我们在教学中不断探索并构建新的教学模式,努力提高中医院校学生的语言交际使用能力,为我们中医药事业的传播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1.不断更新教育理念,理论贯穿教学设计。新的改革方案下,本校的大学英语采用2+2+2模式:每周2节新视野精读课,2节新理念视听说课,2节上机自主学习。每本教材都以某个主题为单位,尤其是视听说教程,更以日常对话话题为中心,展开教学。教师积极利用资源,从精读课的“输入”到视听说课上的“输出”进行自由切换,转变传统的教师一言堂的教学模式。精读课上,以Unit 1 “Time-conscious Americans”为例,课上积极展开讨论进行brainstorming,并以小组竞赛的方式,对美国的印象,以及由美国联想到的人和事,激发学生输出,刺激输出。再过渡到文章内容进行输入学习,对文章结构进行分析,巧妙入题。课后,布置任务搜索相关文章探讨中国人的形象,积累相关知识,先输入,再以“Hard-working Chinese”等为题,模仿课文结构,进行写作输出练习。视听说课上,除了针对某一话题的presentation,dialogue等这类口语输出的练习,可以就课上所听的材料进行人称转述或者总结概括,达到写作输出的目的。输入的材料可以多样化,每周一歌、每周一剧等连贯性的输入都可以有效强化学习效果。
2.以学生为中心,鼓励学生勇于输出,多输出。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以老师为中心,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挫伤了学生的积极性。将课堂这一舞台归还给学生,让他们在这个舞台上自由驰骋,找到自信,从而激发他们潜在的主动积极性。丰富的多媒体教学为教学改革提供了便利,通过图片、声音、视频等活跃的直接感观刺激,让学生在感知的基础上理解并接受语言,勇于输出。以精读课Unit 2 “Learning the Olympic Standard for Love”为例,学生对于奥林匹克的话题尽管熟悉,却不知从何说起。当精彩纷呈的图片和视频展示时,他们就会积极地参与讨论,敢于输出。视听说课上变幻不断的听力材料,是鼓励学生多输出的助推器。从歌曲到新闻,从故事到电影,从感兴趣的材料入手,输出变得轻松起来。例如,我在课上布置了配音活动,同学们选材丰富,配音精彩,竞相表现,达到了有效输出的目的。
目前大部分设有医学检验专业的学校都会开设食品、水质、空气、药品等相关检验课程,但是由于各学校情况不一,人才培养目标各有侧重,所开设的课程也略有差异,缺乏相应的统编教材。故我院卫生学检验课程采用卫生检验专业学生通用教材,即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食品理化检验》、《空气理化检验》、《水质理化检验》三本教材。
在教材使用过程中,学生普遍反映三门课融合成一门课程,学时数太少,知识学习不够深入,实践和实验操作不足等。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里,最大限度地完成知识点的教学,促使学生掌握相关技术,并能应用于实际,是教师教学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政策法规、检测仪器原理等内容的枯燥、乏味,老师讲、学生记的被动学习模式越来越显示出了局限性。尤其是在科学技术和网络资源迅猛发展的今天,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方式正受着多种多样的冲击,特别是现代教育技术的崛起,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促使了教学过程和资源设计的革新。
2009年,“可汗学院”被授予“微软技术奖”中的教育奖[2],它改变了未来小学、初高中的学习模式。世界著名大学公开课资源的开放,网易、新浪公开课的平台,更改变了普通大众的学习模式。日益丰富的互联网教育资源也终将创新、扩大虚拟学习社区的教学方式。
虚拟学习社区[3]是借助网络和通信工具,由教师和学生个体组成,通过教学、讨论、研究等活动建立的一个虚拟社会形态。最初是由网络上的电子公告栏(BBS)、新闻讨论组和聊天室发展而来。由于自发式的组织过于松散、存在学习水平和接收能力的差异、缺乏核心标准和持久深入的学习讨论,因此虚拟学习社区经过自我调整和发展,已经有了诸如上课区、资源区、工具区、练习区、测验区、聊天区、讨论区等较为固定的典型模式[4-5]。虚拟性、社区型、教育性是虚拟学习社区的三大特点,而平等互助、交互学习则是虚拟学习社区的立足之本。
在2013年上学期的卫生学检验课程中,我们将虚拟学习社区的教学模式借鉴到空气理化检验课程的教学中。设置了一个学科中心―――空气理化检验,社区成员就包括任课教师和医学检验专业同学,这样确保了学科的主体地位,也保持了沟通的交互性和自由性。由社区平台为学生提供各种学习服务,采用学习者自治制度,通过知识树、规划图,促进学生自身发展,并帮助完善他们的自主学习方式。同时社区也为任课老师提供了各种教学服务,比如学生的知识反馈,就在一定程度补充和更新了教师和课本的现有知识。
在虚拟学习社区中,教师的角色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辅导者,而不是评价者[6-7]。教师的活动有严格的界定范围,如表1所示。确保学习的有组织性、方向性、激励性和正确性。
学生是学习活动的执行者[6-7],他们要根据社区公告的要求,网上学习资料搜索,完成作业,并组织学习讨论、分享所学,参加擂台进行展示,如表2。
空气理化检验这部分内容总共20个学时,包含2次实验课,共8个学时。需要学生掌握的知识点却多达30多个,了解的知识点约40个。短短的课堂教学只能囫囵吞枣一样的了解个皮毛。如果学生通过虚拟学习社区进行课下学习,并按要求完成作业,在课堂进行作业讲评和学习展示,就可以提高课堂效率,甚至还能及时更新知识点及了解相关延伸知识。
学生通过高中地理课和生活事件对大气污染物的来源、类型和危害也能有一定的认识,但不全面,对大气污染物的具体致病致毒和防治机理并不了解,仍需提高知识储备。尤其是新闻媒体对雾霾、PM2.5的报道日益增多,各种评论和网络讨论都是宝贵的资源,学生借助教师给出的学习资料(如英国公开大学的公开课“空气污染”)及学习提纲,搜集资源、整理和讨论,掌握各个知识点。对比卫生学检验的另外两个部分:食品理化检验和水质理化检验,学生对空气理化检验知识的掌握明显较好。与同期普通教学的学生相比,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甚至互联网运用能力都大大提升。
以学生为中心,是时展对现代大学的要求,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对现代大学的要求,也是现代大学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要求。山东杜郎口中学的教学改革[7]的成功,英语学习的模拟学习社区的门庭若市,国外大学公开课的访问量激增,都代表着技术革命和教学模式结合的成功,代表着以学生为中心办学理念的成功。在虚拟学习社区的模式中,学生由原来的被动接受者变为教学的中心和课堂的主体,一切教学活动均围绕学生的学习需求而展开,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提高教学效果的同时也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交流能力和创新能力,这种教学模式无疑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
参考文献
[1]孟斌,高宏生,李国良,等.推动卫生学教学改革,培养实用型基层卫生人才[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基础医学教育版), 2010(7): 706-708.
[2]顾雪林.一个人的网络教学震动了世界―――孟加拉裔美国人萨尔曼・可汗和他创办的可汗学院[N].中国教育报, 2013-02-26.
[3]田秋艳.虚拟学习社区中知识建构的影响因素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 2009.
[4]Hung, David W. L., Chen, Der-Thanq. Appropriating and Negotiating Knowledge: Technologies for a Community of Learners. Educational Technology, 2000, 40 (03): 29-32.
[5]马阳.虚拟学习社区中学习者的归属感与自主学习能力关系研究[J].中国远程教育, 2012(6):55-58.
[6]何显文.大学信息技术课程虚拟学习社区的应用与效果分析[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3(3): 1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