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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研;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措施
0.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科研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缺乏对科研知识产权的足够重视,造成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对我国科技发展及参与国际竞争都十分不利。因此,改变这种情况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谈谈粗浅建议。
1.影响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因素
1.1科研评价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应该是相互促进的。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科研导向是荣誉和地位的导向,由于这样的导向使研究人员的科研观念形成狭隘地“以人为本”,不考虑科研对国家的经济贡献,而是以论文的数量或者是所谓的质量为主要指标来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与否和研究者本人及单位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1.2科研体制改革落后
目前,各种科研经费仍采用计划经济的政府拨款模式,各种“计划、工程”名目繁多,没有实行真正的科研基金制,造成科研资源分配形式上的合理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合理。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科研管理体制,使科技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们的知识产权工作是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加强的。所以科技体制改革要尽快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样才能真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3管理体制严重脱节
在管理体制方面,各个环节脱节。科研在立项前缺乏知识产权研究分析,重申请,轻转化,授权后如何管理没有规章制度。目前甚至申请费、维护费都由课题组来出,这是很不合适的。属于研究所的职务发明,研究所是专利的权利所有人,让课题组以科研经费的形式来出申请费、维持费是不合适的。
1.4知识产权流失
近年来,我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有些科研人员的观点就是保护我自己,而不是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这方面一些科研人员区分不清楚或故意混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把职务发明自己私自转化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广大科技人员尚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有的科研管理人员囿于成果管理工作的影响,对待专利技术也采取先推广,经过多次试验,广泛验证,待成果完全成熟后才去申请专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对科研人员发表多少文章、取得了多少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有的科研人员在取得了一项发明创造后,不是立即去申请专利,而是热衷于发表文章,从而丧失了抢先专利注册,保护发明的机会。另外在人员流动、对外合作、技术合同审查等方面,由于科研人手不够或者是意识不强,存在着大量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
1.5缺少利益保障机制
没有利益的保障机制,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也是造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力的原因之一。因为跟科研人员的利益不挂钩,即便发现侵权了也可以不去关心或者是给领导报告,不主动收集证据,纠正侵权行为。仅仅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2.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2.1规范科研档案管理
科研档案不仅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因此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要把科研档案工作作为科研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中,并做到建档工作与科研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成果的登记、评奖以及科研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据的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课题组应按照科研程序和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做好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按照科研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和移交归档。课题申请成果鉴定前,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档案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表进行科研档案验收,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据此办理成果鉴定手续。
2.2及时评价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多采用鉴定和认定两种方法进行评价。实用新技术、新产品一般通过专家鉴定;新品种须先通过省(市)品种审定再进行成果认定;成果评价方法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成果特点、应用前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由于科研成果必须具备“新颖性”,授予专利权和新品种权都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在科研项目完成时,要及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防止因为评价(鉴定或申请专利权等)不及时而丧失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对有必要申请专利保护或新品种保护的成果要及早办理申请手续。可以采取先申请专利后或进行成果鉴定、产品定型、展览、展销等。
2.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实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一定要加强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意识。在实施科研过程中,及时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必须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申请专利,对能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要及时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科研成果以产品形式投放市场的,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专利产品注册商标相当于给科研成果上了双保险,非专利产品注册商标也能保护成果不被侵权。在合作研究、成果开发转让等活动中要签订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书,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对科技档案、阶段性研究成果、非专利技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成果视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3.总结语
总而言之,科研所要结合专业特色优势,努力争取社会资本参与,把资源优势转化为技术和产业优势。同时要加强与社会企业的科研合作,从源头上解决科研与实际脱离的现象。研究实际生产中提出的问题,这是我们培育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一个重要策略。同时,科技成果保护、转化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贸易和技术问题,不可能要求所有科技人员去全部掌握,科研单位应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这些专职人员一方面要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另一方面还应接受系统的经济法,如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的培训。因此,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突出“提高认识、防范为主”的原则,把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到科研档案管理管理、科研成果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化;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5―0619―05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背景
(一)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早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件来进行协调,主要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现。因此,早期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差别较大。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流的范围越来越大,单靠国内法并不能解决对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问题。这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就日益显现出来。
1883年,各缔约国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建立了“巴黎联盟”。《巴黎公约》的目标不是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实体法,而是旨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原则在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协调,在承认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别差异的基础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仍然是通过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即确立其保护范围的最低标准。但是,这并不是说,《巴黎公约》为缔约国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国际工业产权制度,而是说公约以“国民待遇原则”为条件和前提订立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该标准最终仍应通过各缔约国的国内法体现出来。
1991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GATT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TRIPS协议是WTO协议的附件,除了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之外,还坚持“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在尚未制定出可以在各缔约国统一适用的国际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未影响“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地位,“最惠国待遇原则”仅仅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补充。TRIPS协议的内容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把关贸总协定(GATT)有关有形产品贸易的某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详细规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同时还建立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第48页)。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扩大化的影响因素
随着国际经济、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自20世纪后期以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化有扩大化的趋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全球信息化程度加深以后更是如此。
1 新科技在全球的发展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扩大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首先,新科技的发展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生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如动植物新品种;信息科技的发展使著作权法也突破了传统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其次,新科技的发展加快了国际技术转让的速度,扩展了国际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打破了技术转让的国界。再次,新科技的发展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出了新的标准,原有的国际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用新科技发展的要求,需要有新的标准来适用这种发展需要。
2 在国际上成立了诸多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原先,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巴黎联盟”,以及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伯尔尼联盟”分别成立了两个联盟的“国际局”。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根据1967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取代了原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第14个专门机构。除此之外,其他地区性的知识产权组织也相继成立。1972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改组;1976年,非洲国家工业产权组织建立;1974年,安第斯组织成立;1974年,欧洲专利局成立。从全球性组织到地区性组织,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层次和结构日趋多样化。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建立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扩大。
3 各国之间的科技和经济竞争加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化程度。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各国之间的科技和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增强本国和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各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特别是发达国家,早已将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到国家整体战略的高度。发达国家利用其科技和经济实力作为竞争优势,将其意愿和国内规则带到了国际社会,而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利益也参与到制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博弈中。所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各国的竞争之中逐步形成。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仅仅是最基础的标准。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深,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化逐渐冲出地域的限制,而不再拘泥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宏观领域
1 虽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原来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但由少数几个国家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为了建立世界经济的新秩序,发展中国家不断参与制定和提出修订知识产权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对未实施专利法的国家实行强制性制裁方面提出了软化的要求。其次,加强了区域之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1977年14个欧洲国家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CPC),欧洲在知识产权的地区性合作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再次,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渗透到国际贸易领域。例如,1986年9月以后的关贸总协定(GATT)会议就变成了知识产权的谈判场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2 知识产权所有者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博弈中不至于缺位。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寻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上试图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由此,国际上形成了相对平衡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除了WIPO外,知识产权的多边国际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还有: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25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57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等。
(二)微观领域
1 版权方面。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书面著作问题,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成为版权领域的一个新问题,网络著作的传播权、邻接权等,都亟待解决。针对这种新情况,WIP0199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系列会议上通过了两个条约,即《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2002年,WIPO又公布了《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概述》的文
件,该文件为缔约国的版权立法提供了指引。在版权的区域保护方面,欧盟1997年通过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这些法律文件都是为了应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制定的,为信息社会中的版权国际保护提供了蓝本。
2 商标权方面。商标权的保护国际化也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发展的。原来的商标权保护使通过国内立法来实现的,具有地域性的限制,而网络时代的商标则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并且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更容易引起各国商标权保护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WIPO1999年采纳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2001年又提出了《关于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规定的联合建议》。这些法律文件为网络时代的商标权国际保护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
3 专利方面。WIPO提出了《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问题初步报告》,并针对立法问题提出了《专利法(PLT)草案》。在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中,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了《关于对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保护》,试图协调缔约国或者成员国对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法律保护。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对我国的影响
(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
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WTO和TRIPS协议的规则就是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此外,我国参加的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则也是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由于以往的国际规则都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制定的,既然要参与国际竞争,那么最好的做法便是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以积极争取和保护本国的利益。我国加入WTO之后,以WTO成员国的身份参与了国际重要贸易规则的制定。以往的国际规则并没有注意到对诸如我国具有优势民间文学、中医中药等的保护,我国应当积极争取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维护我国的利益。
(二)使我国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得到高标准的保护
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机制中,能够使我国企业和公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得到高标准的保护。毕竟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标准基本上是比较高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框架下,我国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这些机制的保护,提高竞争力。
(三)促进了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我国在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之后,按照公约的要求修订了三大知识产权法。加入WTO之后,我国还积极履行WTO以及TRIPS所规定的各项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我国民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缺乏,我国国内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国际标准有所差距,使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受到损害,贸易争端和摩擦时有发生。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以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要求所带来的挑战。
四、我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措施
(一)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先导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影响一个国家及其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关键。发达国家均有一套针对本国国情而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如日本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更应该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出台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性指导文件,这也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由国家出台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文件,也能够发挥国家在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方面的协调作用。
(二)按照“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协调国内与国际立法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由于国际公约等文件是缔约国自愿签署的,因此,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其实反映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趋同化的特点。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并不等于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规范的统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各国立法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这即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一般要求。具体而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应过于攀高,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
(三)调整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建制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比较分散,涉及到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的机构有工业与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新闻出版署等部委,还有其他主管部分业务的知识产权机构,如商标局、专利局等。比较分散的管理机构容易造成管理中的不协调,增加管理成本,并且,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各个行业和各个环节,分散的管理体制容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建立一个统一的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的行政机关,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增强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四)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各类新的权利客体层出不穷,法律必须及时对这些新的权利客体进行保障,使之从潜在的权利客体变成法定的权利客体。例如,发展中国家安第斯组织在其2000年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总则第3条中把“传统知识”(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明确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知识产权法应当及时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进行调整,包括对我国具有优势的权利客体进行保护,如传统知识保护与民间文学的保护,对中医中药的保护等,也包括对新科技成果的保护,如半导体芯片、动植物新品种、网络著作权等,要出台更加详细的法律规范。
(五)建立有效的赔偿金制度以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我国执法机关进行了很大的努力,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是层出不穷,这也成为我国与外国产生贸易摩擦的重要因素。原有的制裁机制已经不能完全适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要,必须建立有效的赔偿金制度以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一是建立法定赔偿金制度。法定赔偿金是指在难以完全准确确定知识产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并且不能通过其它方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第36页)。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如果没有法律进行界定,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就迟迟无法确定,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其二是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责任而言的,是指侵权人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一定费用的赔偿责任,即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不仅限于弥补受害人之损失,还必须让受害人因此而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第37页)。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民事侵权行为只能让侵权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这不利于有效遏制具有极大恶意的侵权行为。并且,由于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向社会公开的,侵权人进行侵权比较便利,而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的保护手段是有限和薄弱的,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根据TRIPS协议,如侵权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系出于故意,司法当局应判令其支付损害赔偿,包括赔偿被侵权人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第759页)。我国法律一般没有规定损害赔偿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可以根据TRIPS协议规定侵权人的赔偿包括了被侵权人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
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也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国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建立了一个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我国是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也是WTO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背景下面对着历史机遇,同时,我们更要检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国际的眼光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叶京生:《国际知识产权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版。
[2]吴汉东:《国际化、现代化与法舆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4-0269-01
引言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等特点,具有很强的辐射能力,它的发展不仅能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附加值,而且对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规模的发展,增强各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探讨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投入和科技人才的引进
高新技术企业应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引进人才,引进先进外来技术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能掌握人才,谁就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于缺乏科技人才的企业,一是要千方百计、想法设法通过提高员工待遇等等留住现有人才,二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对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的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所以无论政府还是企业本身,都必须把人才培养放在首位。政府各部门应设立各种特别培养高层次人才计划,可以通过在一些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设立专门基金,奖励优秀人才,目的是将最优秀人才吸引到国家急需的科学工程领域。政府在人才的继续教育方面应高度重视人才的知识更新。
二、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
首先,企业管理者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信念,营造一种敬业、进取和宽容的合作氛围,强调人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发挥人的能动性,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在这种文化氛围下,每个员工将有一种归属感、成就感,并把自己的个人利益融入到集体之中,更积极地学习、创新,并乐于为了组织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知识、信息的保护和共享。
其次,高层管理的介入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必要条件,要形成高层管理人员介入知识产权的氛围,体现高层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事务的关注,要致力于提供一种鼓励新思想和奖励原创性技术发明的企业环境。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习惯和理念,这样可以使企业员工不断认识到并习惯通过专利和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以及形成“技术、知识就是财富”的观念。
三、加强战略意识,制定长期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一是战略保障机制,企业战略是企业共同的最高行动纲领,任何人必须遵守,共同维护,一旦出现错误,要层层负责。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企业中高层管理要实时加强监督,发现部门甚至企业整体工作偏离既定战略方向时要及时纠正。同时要设立必要的奖惩机制,提高全体员工努力实施战略的积极性。二是要有相应的配套战略,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规划的实施需要从行业经营战略、职能部门战略以及管理模式的积极配合,形成企业内部战略一体化,例如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战略的统一实施,那么在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时,直接从事知识产权战略的职能部门就实行扁平化的组织模式。另外,为了保证战略的有效实施,还可根据不同情况制订中间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为实施计划体系提供保障。三是建立战略评价和控制体系。首先,实施产权战略的实施从根本上说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说到底就是企业管理,所不同的是这里管理的客体是知识产权,那么既然是管理就必须具有控制职能,就要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和监视,注意不断分析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对战略实施的影响并不断地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调整,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沿着既定战略方向发展。其次,订出量化评价指标,检查战略运行效果,用利润率、劳动生产率、人均收入增长率来测定企业效益。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率、每股利率等来测定企业的资本利用率。第三是要学习新知识,把企业变成一个孕育新知识源泉。只有高素质的人才和知识技术的不断积累才能真正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成功实现。
四、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高新技术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建立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收益与科研人员的报酬挂钩,将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纳入科技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调动全员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促进隐性知识的显性化。
(2)知识产权情报信息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应建立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构建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做到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各个阶段都要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检索和检验,以防止盲目开发,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尽早发现他人侵犯本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为。
(3)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的流失比较隐蔽,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加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就显得非常重要。首先要在企业的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经营中注意防止自主知识产权的流失。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时不要漏掉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估,也不要作价过低。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要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和长期行为,包括专利续期、许可权利的实施等,然后要制定一些可操作的评估方法。其次,企业要配合政府整顿规范好评估市场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完善评估机构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素质,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应独立、公正地行使其职能,政府有关部门要减少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干预,还资产评估机构一个中立的地位,使知识产权评估能够顺利地开展。
(4)在企业内部建立保密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保密制度,这是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首选。在企业取得的技术成果还没有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时,建立企业的知识保密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当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时候才打官司则往往是下策。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自主知识保密制度,主要是建立保密管理规定,在宣传、组织、监督、查处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5)建立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建立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可以加强企业预防及应对重大专利纠纷的能力,其关键是加强市场调研,把握市场方向。市场瞬息千变万化,切实了解市场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对于企业生死牧关。通过市场调查,可以发现市场是否正在发生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如发现他人是否正在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本企业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者他人是否正在使用与本企业专利方法相同或相似的方法,或者他人是否正在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本企业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如果发现了上述行为,可以认为企业可能面临专利纠纷的局面,企业应当提高警惕。另外,通过市场调查,还可以发现并了解其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况和申请专利情况,一旦发现他人己将某一技术研究成功或已经申请专利,企业就应当及时调整技术研发计划和产品计划,以避免重复开发或避免侵权。
结语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速和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国际环境下,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人才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竞争,最终体现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质量和数量的较量。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否有效地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开拓、占领市场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积极开发高质量、高附加值的技术创新产品并形成自主品牌,是全面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谋求区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主动权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王娟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06.
论文摘要:本文较为详细论述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和自我保护对策,以期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真正实现强国富民。
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也是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所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全球化、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固然不易,保护更显困难。因此探索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措施及其对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我国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
(一)及时合理地使用诉前证据保全。及时合理使用诉前证据保全是我国法律为适应trips协议的需要所作出的重大修改,它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在此之前,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为日后判决、裁定作保证,诉前证据保全则为日后的诉讼提供证据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很显然证据保全能够在日后的诉讼中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获得主动,当然只是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才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也难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它也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强有力手段之一。
(二)及时合理使用“临时禁令”,将“即发侵权”及时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均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一旦有任何延误就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我们必须认识到,无形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与有形物之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是完全不同的。有形物的所有人一般可通过占有其物而达到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通过占有其发明创造或商标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我国在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中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条款。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我国专利法中引入了“临时禁令”制止即发侵权的措施。如果存在即发侵权,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因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将某些即发而未发的行为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是非常必要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法律保护的措施。
(三)正确及时地行使追究侵权人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也是侵权人要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之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权责任不同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停止侵权责任只要求有侵权的行为存在即可,不再要求有过错。在即发侵权的情况下,甚至实际的侵权行为都不存在,而只是存在即将发生侵权的实实在在的危险,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dz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发侵权人就应承担停止即发侵权的责任。我国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及时利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四)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其它民事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的许诺销售权,《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了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权,这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另外的法律的保障措施。此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用来改写权利要求,这表明我国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权利要求的撰写已经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分重要措施。
(五)适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规定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根据情节或者数额的不同分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刑法的这些规定能够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成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对策
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对侵权后的救济手段,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应防患于未然,对其自我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主要涵盖如下几点:
(一)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教育,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一套自上而下、完善的知识产权教育、管理机制。尤其是处在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线企业更是如此。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部分大中型国企尽管有相应的教育机构,但不太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近乎为零;在中国加入WTO的今天,笔者认为已成当务之急,让全体员工了解并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例如优先权)等特殊的规则,才能更好地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
(二)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若没有一整套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就很容易泄漏本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此,首先要从形式上制定完备的知识产权资料借阅审批制度,包括违反者的责任追究。其次,改变现有劳动合同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现状,在聘任合同中提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员工在企业雇用期间或在解除合同之后不会使用,不发表或不向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关于公司知识产权的信息和职务技术成果信息,职工应毫不保留地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提供职务技术成果的全部信息资料;职工在聘任期间和解聘后有义务按公司的要求签署在本公司进行职务技术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及其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手续。同时,也为对于出了问题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据可依。最后就是建立符合企业特色的技术文件(技术总结)的管理体系。
(三)改革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制度。一项新的发明、创造凝注着发明创造人的辛勤劳动,作为发明创造人将发明创造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之于众本应无可厚非。但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还是作为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都是有条件的。发明创造要申请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的特点,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技术作为商业秘密必须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成为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必备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有的员工为了评定技术职称而抢先在某刊物上发表技术论文,使其丧失新颖性、秘密性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改革目前体制之下职称评审制度,将获得知识产权作为技术资格评定的内容,而非论文数量。对于影响到本企业的秘密的,一定要有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防止因知识产权的泄秘事件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四)适时审查与正确选择申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时间和地点。包括每季度、半年或一年由技术部门配合知识产权律师对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进行审查;审查专利技术是否有可改进之处,专利技术是否涵盖了全部产品技术,非专利技术是否适合现在申请专利,如何进一步加强非专利技术的保密。专利权、商标权是否即将到期等。同时,正确选择专利申请的时间和地点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技术本身的先进性和竞争对手的技术计划的可能性进行比较分析;在多个可专利性技术中选择不同时机进行专利申请,不要将有些技术过早进行专利申请,以隐藏自己商业性方向,或者将一些非商业化方向的技术进行规模申请,以蒙蔽竞争对手,获得最佳的专利经济性时机。专利申请的地域选择是基于专利的国际保护而言,各国大多实行优先权制度,但具体制度又不尽相同,因此,在国际范围内的专利保护应充分考虑优先权的适用。
企业知识产权包括技术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纠纷和企业间的侵权行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品牌战略是当前经济领域面临的挑战。完善产品创新、专利和品牌保护活动,为着名公司市场竞争和营销打下基础。随着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改进,指导者应加强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从而推动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2个问题
2.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延迟
企业的生存取决于内部技术和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内部技术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保护目标,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把整个产品的经营过程联系起来。作为产品和技术领域的关键因素,它们可以代表特定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企业的核心技术,品牌和产品包装,以及产品的专利和其他企业的工作。该原则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手段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权包括窃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品牌商品包装抄袭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质量差、保险性差的产品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市场秩序和生活。然而,多元化的产品和信息的获取滞后,会导致非法行为不能及时控制。此外,低价格的有缺陷的产品可以取代在个别地区的最佳的。
2.2知识产权的盲目保护
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而不是对专利、品牌和工作进行深入的个体化研究。企业或技术人员在同一行业中放松竞争的防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减少。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调整营销战略、优化内部结构、实现企业资源重组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合理应用核心技术资源,使产品的开发和运作更加科学,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例如,企业品牌,涉及营销分销策略,广告手段和市场竞争模式,可以渗透到包括生产,输出,推出和分销环节。品牌的保护应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质资产。一个好的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可以扩大产品和消费群体的影响,从而煽动消费者的选择倾向,将知识转化为财富。
2.3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业在一定的维权意识和渠道的基础上,不能及时打击非法交易者和企业的行为。这取决于狡猾的侵权者,泄漏和市场监管的时间差以及由企业侵权。例如,B厂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低价仿冒品。之后,企业称为B厂停止侵权行为生产和销售假冒。发展与制造业的发展,强调了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的清晰性,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场和消费者。然而,企业没有得到回报,而工厂没有迅速退出市场。有了下降的好处,企业一个是在退市的边缘。其原因是企业的一个重点是生产优先于市场上的无谓的争论,从而使产品的工厂与透明的利润关系。消费者会选择价格较低的假冒产品,从而使企业的产品衰退期。在正确的防守中,大多数企业强调的是独特性和创意性的大鼠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测量
3.1加强法律意识和企业相关知识
经过长期的产品营销和竞争,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规模较大、竞争能力更为激烈的企业更为谨慎。在科技产业发展的中小规模,企业家或经营者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技术和营销。应根据法律程序,形成科学的安全体系,促进产品的开发,从而完成注册环节和依法维权的每一步。此外,新产品推出后,企业要进行跟踪和环境分析,很长一段时间,包括区域分布,竞争力和竞争对手的营销。结合实际数据,可靠
分析结果由专业人员获得,从而为技术部门和企业领导提供参考资料。如果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会在快速调查取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将提出诉讼。侵权人必须消除市场的消费者侵权的不良影响及承担法律责任。
3.2优先保护核心专利
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营销的一个特殊部分,包含了专利、产品设计、品牌、特殊标识、商标等,随着产品市场的多元化,其概念不断扩大。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应侧重于对权利的保护、时间和具体形式的保护。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或领导在发展初期,应将核心技术的最大价值注册为核心技术,从而防止技术风险,如漏、冲登记。技术注册优先,具有成本低、边际价值高的优点,可以保护企业的特定技术或重点发展环节。这种方法在企业中广泛应用于技术型企业。在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受到了美国企业所拥有的高经济补偿的基本专利技术的大幅冲击。专利保护的创新和成果,以及最初的利益。对企业缺乏秩序和权利保护意识,这项试验可以将原有的意图转化为法规和法律,从而调节整个技术市场和研究领域的竞争。因此,基础和核心技术将是发展和改善的目标,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约束。大数据背景下的企业经营将成为市场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
3.3法律权利的维护和营销方式的调整
法律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工具。实现侵权后,领导和技术人员应收集有关知识产权和侵权的认证证书。如果认证是不完整的,领导者应依法执行产品包装,品牌和技术的专利申请。指责和追偿侵权是法律基于上述行为。有关工作人员在某些侵权案件中,应及时调查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律师的信件将被发送。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人员应确定责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存在问题侵权措施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二、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三、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1、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2.1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2.2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2.3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2.4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
[关键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行政机构
1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特点
澳大利亚拥有一整套有效的现代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体系,其知识产权立法反映了目前国际最高水准,保护水平居世界前列。
1.1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自1904年2月13日成立以来已有百年历史,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总部设在首都堪培拉,是一个独立运行的机构。主要是负责管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在内的知识产权事务,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下设有7个部门,包括:专利审查和听证部,商标、外观设计审查和听证部,业务发展和战略部,业务和信息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和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法规、宣传知识产权、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国际间交流合作、管理专利和商标机构。澳大利亚各州都有相应的工作机构,通过网络互通、线上管理,形成规模化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体系。
1.2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澳大利亚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采取的是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由联邦法院负责,经审理判定侵权成立,法院禁令以阻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同时判决侵权方支付侵权赔偿。败诉方承担案件审理费用以及对方当事人应对诉讼发生的费用。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纠纷双方通常在法院审判前就达成和解协议,据统计,每年联邦法院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判决只有20件左右,这个数字仅占知识产权诉讼总数的10%。
1.3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立法比较完善,涉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职务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2013年4月15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旨在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立法,提高专利审查标准,进而鼓励对澳大利亚科研领域的投资,加大对创新和贸易的支持。这是其知识产权制度近20年来的最大变革。该修正案在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以及植物育种者权利上的改革给澳大利亚公众带来了巨大影响。一是加强了专利保护。考虑到不良专利不但阻碍真正的创新,还会产生诸多的法律不稳定性,修正案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以获得专利权成果的稳定性和转化运用的效果。由于修正案更加严格的授权标准与其主要合作伙伴美国、日本和欧洲等趋于一致,得到了合作伙伴的充分认可,使澳大利亚的出口商在这些地区获得很大收益。二是放宽了研究限定。首次针对研究者的行为与权利界限进行了清晰划分。研究者可以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实验研究,而无需担心侵犯其知识产权。三是简化了授权程序。使人们在获得知识产权时不再受延迟和复杂手续困扰。例如:当第三方就专利或商标授权提出异议时,现有法规对处理该异议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定,由此可能出现很长时间的拖延。修正案将迫使上述争议在一个更加合理的时限内得到解决。四是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假冒产品的处罚力度且赋予海关更大的查封假冒产品的权力,商标权人将从中受益。之前对于商标侵权的最高处罚为2年监禁,修正案将最高刑期提高至5年。修正案还将许可法院对于侵权者处以惩罚性赔偿,增加侵权成本。同时,修正案首次允许联邦地方法院受理商标(外观设计)案件,而不必诉至费用昂贵的联邦法院。修正案还将使权利人更加容易判定一些狡诈的进口者的真实身份。
1.4知识产权事务所情况
澳大利亚有近百家知识产权事务所,最大的事务所规模有200多人,允许事务所仅由一人组成,但是规定成立事务所人员必须具备专利人或商标人资质。不论是专利人还是商标人,都需通过专业考试取得资格。同时,取得澳大利亚人资质也就拥有新西兰人资质,可以在新西兰直接执业,这是两国之间的协议所承认的。
1.5知识产权宣传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国民宣传,其门户网站的设计从使用者需求出发,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对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如何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遭受侵权的救济方式等,注重实用性,一目了然,操作简便,通俗易懂。
2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内在要求。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做法,我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进程中,可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创新改革力度。
2.1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澳大利亚是实施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多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88个成员国来看,其中超过55%的成员国实施此类行政管理体制,有41%的成员国实施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仅有六七个成员国行政管理机构完全分散,其中包括中国。从实践看,实行知识产权各部门分散管理的弊端主要是不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工具和统一有效的知识产权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关键的环节就是加快建设职责清晰、管理统一、运行高效、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负责知识产权统一规划、法规研究、政策制定、战略推进,统筹全国各省市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专利、商标、版权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统一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以及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指导协调与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发展,统筹全国各省市涉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事务,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融合。
2.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序运转,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较为完善和发达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力支撑。当前,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迟缓是制约我国各省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升的一块短板。笔者建议集成科技、知识产权、经济等多部门资源,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探索新举措,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风险投资、信息开发利用、法律服务、专利运营等各类服务机构,促进服务机构品牌化、规范化发展,打造一批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证券化,探索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等新模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经济科技发展的支撑力。
2.3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力度
让世界充分了解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与进步。加强外宣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外宣传的渠道不畅通,致使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进步还缺乏客观、公正、充分的认识。建议强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机遇,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在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快海外先进核心技术转移、提升我国产业发展水平的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宣传方式,发出我国的声音,不断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和成效显示度。
2.4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