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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交通部《关于开展*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7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查时间: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
二、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是:在广东省境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国际船舶业的经营人。
三、核查部门和权限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核查工作。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船舶管理业)的核查由其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所在地在广州,并由省交通厅直接进行行业管理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由省交通厅负责核查;省内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个体船舶由所在地县(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核查。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情况,明确市、县办理核查的分工。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非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核查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和委托管理协议书的签订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1号)所规定的条件;检查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与委托经营船舶是否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管理协议书是否明确了双方在船舶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安全责任是否有明确的界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属跨省运输的还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省交通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有关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对原委托经营的跨省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应于*年12月31日前,采用组建符合经营资质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等方式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运输规费交纳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5、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6、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6、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三)国际船舶公司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际船舶企业年审检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信息表(船代部分)》(交水运5表);
3、《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国际船舶专用发票样本复印件。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由各市自定。
(五)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六、核查程序
经营人携带有关资料到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办理核查。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核查应在《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年4月30日止,加盖审验机关“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国际船舶公司及其分公司将核查材料报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审核情况汇总报交通部审核。审核合格的公司,由交通部通知省交通厅在《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省交通厅公章。
七、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可由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年4月30日)。
八、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二)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甚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粤交办字〔*〕844号要求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核查后辖区内的水运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请于*年5月15日前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通易公司
(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决不姑息。要严肃纪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严禁执法人员、;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证》使用。
按照交通部《关于开展*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717号)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从*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在全省统一开展*年度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权限和形式
(一)对从事涉外旅游运输、国内沿海货物运输、跨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经营人及其所属的运输船舶,经各市州上报省港航局核查。
中央管理的在鄂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由省港航局负责具体核查工作。
(二)对从事长江内河跨省普通货物运输、省内跨市州运输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工作,由各市州港航部门组织实施,逐户上门核查。省港航局对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从事市州内运输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的核查工作,由各市州港航部门负责。
三、核查内容
(一)审核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情况。
(二)审核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要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现场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核查的重点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责任的落实情况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对管理制度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在本次核查过程中,要根据已在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库,现场核对资质条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核对实人与相关证书、合同,并填写《跨省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见附件),登记造册,坚决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及船舶上兼职的现象。
(三)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重点审查公司所属船舶是否真正纳入公司管理,有无“挂而不管”的行为,切实落实公司对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打击违规操作船舶。对审核合格的船舶,由审核机关对其《船舶营运证》核发新的审核记录页。对未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记录页。
(四)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有关运输规费交纳情况。
经审核合格的经营人和船舶,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从*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新核发船舶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至2008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
五、具体要求
(一)本次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务求实效。
(二)在核查工作中,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通知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在核查过程中,特别是登门核查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故意刁难当事人,严禁借本次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要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本次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XXXX年三季度我市水路运输共完成客运量XX万人,客运周转量XXX万人公里,货运量XXX 万吨,货运周转量XXXXXX万吨公里。各项指标与XXXX年同比分别增长 XXX%、XX%、XX%、XX%。完成港口吞吐量XXX万吨,同比增长XX %。
我市客运量由市区水上旅游和市区水上公交客运完成。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大幅度增长得益于XX市水上公交的开通运营,自X月XX日开通运营以来,船舶旅客运输量稳步增加。至X月底,水上公交累计完成客运量XXXXXXX万人次,周转量达XXXXXX万人公里,共发班XXXX班次。带动提升了我市水路客运量总体水平。市区水上夜游稳步提升,水上夜游客运量和客运周转率同比均增长X%。
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保持稳步增长,第二季度是XX港口生产的旺季,在XX港装卸货物的都是千吨级以上的货船。今年汛期相比往年来说来得较早,但是枯水期来得也早,8月下旬开始,XX逐步进入枯水期,造成港口吞吐量并没有大幅度的增长。受航道水深及红花船闸过闸时间较长的影响,另外船舶在向大型化发展,同时船舶回XX运营时间相对增加,因此多数货船还是选择在下游港装货,提高船舶的周转率。
目前我市水路货物运输有区内和省际运输,货源方面区内短途运输主要以河沙为主,省际运输货源仍然是以钢材、矿建材料、水泥为主。主要航线是到广东XX等地为主。
二、水运行业服务发展总体评价及存在问题、原因
1、目前我市从水上运输的货源还比较单一,未充分发挥我市工业城市的优势,这与我市港口码头基础设施落后,航道等级较低有关。XXXX年XX市跨省货运量为XXX万吨,主要货源为钢铁、矿建材料、水泥、煤炭为主,其中钢铁完成XXX万吨,占总跨省运输量(下称总量)的XX%;矿建材料完成XX万吨,占总量的X%;水泥完成XX万吨,占总量的X%;煤炭完成XX万吨,占总量的X%。
2、红花船闸通过能力不足,阻塞频繁,不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需求,制约了船舶过闸数量和通过能力。目前,在长航运输船舶过闸不多的情况下,XXXX年船舶过闸货运量已达XXX万吨,与接近其XXX万吨的设计能力。船闸阻塞的问题,交通、航道、海事部门多次与船闸单位协调后虽得到临时解决,但由于船闸运行体制等问题,致使这一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伴随出现的船方与船闸方的矛盾依然存在。
3、水运企业整体规模不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还无法形成规模化经营。目前我市拥有水运企业XX家,企业货船XXX艘,船舶运力XX万吨。运力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为船舶总数XX艘,X万载重吨;XX艘,X万载重吨;XX艘,X万载重吨;XX艘,X万载重吨;XX艘,X万载重吨。我市有XX家水运企业船舶数都是在XX艘以下,规模不高。绝大多数公司的管理员工在5人左右,满足一般日常业务需求。
4、运价仍维持在较低水平,其它成本都在不断上升,效益大幅度下降,致使水运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一些小吨位船舶因成本过高而被迫停航。
5、行业服务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水平不高,无法形成一条龙的信息管理。
6、XXXXX枢纽的建设制约着航道整治,建议力争各方面支持,尽快上马建设XXXXX水利枢纽,达到渠化航道发展水运交通确保XX交通枢纽地位的目的。
7、航道等级偏低,不能满足水运发展的需求。现在每年必须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约1000万吨,但XX至XX 口XXX公里航道为四级航道,枯水季节船舶无法回XX装卸货物,约有3/4货物需要通过汽车先运到XX、XX,然后装船运到XXX,每吨增加运输成本约XX元。
三、对服务业发展的预测分析
进入8月下旬以来,XX上游来水量逐渐减小,枯水期较去年来得早一个月左右,预计四季度各月份的吞吐量将大幅度减少,全年港口吞吐量在XXX万吨左右。水运市场保持平稳趋势,船舶运力经过前几年的迅猛发展,目前已趋于平稳,运力增长幅度大幅放缓。
四、XXXX年服务业工作思路
一是加大水运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公平有序的水运市场。抓好运输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挖掘内部潜力,发展生产,提高效益。
二是做好水运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继续开展水运行业“平安港航”创建活动,重点推进平安船舶、平安港口码头、平安渡口、平安工地等创建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是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开展滚装运输研究和规划建设工作。
关键词:铁路枢纽;智能运输;运输安全
中图分类号:F53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铁路是我国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高速铁路的迅猛发展,安全、高效、经济、舒适的铁路运输日益获得大众的青睐。铁路枢纽作为路网的节点,其运营组织、运营调度、客货运输服务、安全监控等的服务水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铁路运输能力、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因此,我国铁路智能运输系统的研究,应重视大中城市的铁路枢纽智能运输系统服务水平的相关研究
铁路枢纽智能运输系统是在铁路枢纽基础设施基础土,将先进的卿能与信息技术、数据通信传输技术、电子控制技术,以及计算机处理技术与先进的行政管理手段结合起来,有效地运用于提高枢纽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枢纽运输安全,提高枢纽运输效率的抖能运输系统。
二、铁路枢纽智能运输系统服务水平影响因素
(一)枢纽运输调度指挥分析
(1)列车调度指挥系统
铁道部于1996年开始建设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管理系统(DMIS) , 2005年根据铁路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规范为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rain OperationDispatching Command System,简称TDCS ) 。TDCS系统是我国铁路调度指挥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落后的调度方式,是集通信、信号、计算机网络、数据传输、多媒体等技术于一体的三级四层(即铁道部、铁路局、原铁路分局三级以及基层信息采集层)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运输调度指挥系统。
(2)调度集中系统
调度集中控制(Centralized Traffic Control,简称CTC)是指列车调度员在调度所远程控制和监视管辖范围内铁路沿线的信号设备,指挥列车运行,又称列车集中管理。调度集中控制按应用场所分为区段调度集中控制、枢纽调度集中控制等。枢纽调度集中控制用于铁路枢纽地区,是在一个地点(调度所)控制枢纽范围内的信号设备并监视信号设备状态和列车运行情况。
(二)枢纽运输生产组织分析
(1)铁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
铁路运输综合信息管理系统(Synthesize Manage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SMIS)。 SMIS将运输管理、调度监督、车号识别、无线调车单传送、机车定位五个功能模块有机结合。系统将自动完成接车任务,自动加载站间到达车辆信息自动记录到达及发出时间,对装卸车信息存储,对货物信息的统计,实时显示轨道信号状态、显示机车在站场内位置,无线传送调车作业单。
(2)编组站自动化调度系统
我国编组站自动化调度系统的发展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1)半自动化驼峰;(2)自动化驼峰;(3)编组站信息管理系统(Yards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YIS); (4)管控一体的编组站自动化调度系统。
(3)车站综合管理系统
车站综合管理系统是将货票管理、货运营销计划管理、货运管理、货运安全管理、现车管理、集装箱管理等功能融为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全路1230多个大、中、小型车站都己完成该系统的建设并己经投入使用,系统功能覆盖车站生产和管理作业的各个环节,使车站管理由经验管理、手工管理逐步转向智能化、信息化的现代管理,在车站压缩中、停时,加速车辆周转,降低劳动强度,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铁路货车及货物原始信息的收集和共享。
(三)枢纽客货营销分析
(1)枢纽客运营销分析
1.移动订票模式
铁路客票移动订票以铁路客票发售与预定系统为依托,结合现代通信技术和商务模式,提高客票预定信息化水平,以快速满足旅客购票需求。
目前尚不能实现网上预订车票,部分铁路局,如西安、郑州等铁路局作为试点提供电话订票服务。
2.自动售检票系统
自动售检票系统(Automatic Fare Collection System,简称AFC)是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控制等技术,实现轨道交通售票、检票、计费、收费、统计、清分、管理等全过程的自动化系统。国外经济发达城市的轨道交通已经普遍采用了这种管理系统,并发展到相当先进的技术水平。目前,许多城市的轨道交通(如我国哈尔滨、沈阳等)己经或在规划使用非接触式IC卡票。
(2)枢纽货运营销分析
1.货票制票系统
货票制票系统是原铁路运输管理信}V、系统(TMIS)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集整车、零担、集装箱等货票管理于一体,并统一普通现付、水陆联运、国际联运等制票软件,采用统一的货票库存储、传输和共享格式,是铁道部、铁路局、基层站段的多级网络系统。
2.货运营销与生产管理系统
货运营销与生产管理系统是原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TMIS)的子系统之一,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全路联网各站段网点为信息源点,通过计算机管理货运生产与营销的各个环节(计划安排、合同签订、市场分析等),该系统主要包括货运计划和技术计划两个比较大的系统。
(四)枢纽经营管理分析
(1)枢纽资源管理分析
根据我国铁路信息化规划,枢纽资源管理包括运力资源管理和经营资源管理。其中,运力资源管理包括机务管理信息系统、车辆管理信息系统(CMIS)、工务管理信息系统(PWMIS)、电务管理信息系统(CSMIS)等;经营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RMS)、全面预算管理系统(OBMS)、建设管理系统、保价运输管理系统(RIMS)、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等。但是截至目前为止,上述多数应用系统处于开发的起步阶段。
(2)枢纽办公信息管理分析
1.铁路办公信息系统
铁路办公信息系统(Offic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OMIS )通过依托于铁路计算机网络的资源网和办公业务网,实现铁路各级机关办公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和自动化,提高铁路各级机关行政管理、快速反应和应急指挥等能力。目前,铁道部和各铁路局机关已经全部建成办公局域网,全路18个铁路局均已通过4条2M宽带连入铁道部办公网。
2.枢纽门户网站建设
Internet在我国应用越来越广泛,我国网民人数在2009年已经突破3亿。Internet是RHITS和用户联系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web网站的建设在RHITS中非常关键。目前,铁道部信息中心和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合作建有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该网站包含客运服务、货运服务、行包服务、车站引导、铁路常识、站车风采、客户信箱等七大功能模块:但是,我国铁路系统并未建设专门的铁路枢纽服务网站,铁路局和各主要站段的门户网站建设也步调不一,部分铁路局或车站设有官方网站,通过其路局或车站最新动态以及相关运输服务信息。通过对各路局和车站网站进行访问,根据是否建设相关网站,网站是否包含旅客服务、行包信息、最新动态、铁路常识、产品介绍、规章指南、车站引导、领导信箱等功能模块。
三、小结
笔者根据我国铁路信息化建设规划,分运输组织、客货营销、经营管理三个方面介绍了我国铁路信息化发展的发展成果与现状,重点分析了部分经典应用系统的发展及其等级标准,其中涉及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列车运行控制技术(CTCS ),编组站自动化系统、客票发售与预订系统(TRS)、铁路办公信息系统(OMIS)等。
[1]贾利民等.中国铁路智能运输系统的服务框架【J】.中国铁路,2003(12):
关键词 货物运输 服务水平 评价指标 对策
中图分类号:F540.5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近年来,我国道路货物运输业发展较快,到2013年底,货运量达307.6648亿吨;且公路货物周转量达55738.08亿吨公里,在综合运输体系中仅货运所占比例达33.2%,且有逐年递增趋势。现从分析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现状出发,对近年来黑龙江省的道路货物运输状况进行数据调研与分析,建立货物运输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最后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采取新技术、提供新服务等相关对策,提高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服务水平。
1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服务水平现状
2014年各种运输方式共完成货物周转量2020.7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1.8%。其中铁路1041.1亿吨公里,下降4.7%;公路929.0亿吨公里,增长10.1%;水运7.6亿吨公里,增长1.9%。
1.1公路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到159063公里,公路网密度为35.04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按行政等级分:国道6984公里,省道9156公里,县道7930公里,乡道54699公里,专用公路15284公里,村道65010公里。按技术等级分:高速公路4350公里(含高速化公路267公里),一级公路1424公里,二级公路9623公里,三级公路32182公里,四级公路81850公里,等外公路29803公里。除农垦、森工系统外,全省931个乡镇全部通公路,其中926个实现通畅,通达率和通畅率分别达到100%和99.5%;9121个建制村中有9113个通公路,其中9084个实现通畅,通达率和通畅率分别达到99.9%和99.6%。公路通达里程的不断延伸,将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公路技术标准的提高,增强了道路运输业的竞争力,使道路运输突破了只适宜短途接驳和集散道路运输的难题。
1.2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服务水平
近几年来我省的道路货运量及周转量如表1所示。
由上述表可以看出,我省的道路货运量在全国道路货运量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与此同时,周转量也不断上升。
1.3公路运输场站设施、运力及运量情况
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有等级公路客运站1010个,目前全省有货运站124个,其中一级站7个、二级站24个、三级站14个,四级站79个,年平均日换算货物吞吐量11.6万吨。黑龙江省的主枢纽已经建成京哈货运站、顾乡货运站、滨江公路货运站、哈西货运站等。
2构建黑龙江省道路货物交通物流信息平台
目前对于货运站场的设计发展重点是依托现有的货运场站,构建两个黑龙江省道路货物交通物流信息平台:
(1)城际快运物流网络。以哈尔滨作为城际快运中心节点,辐射省内主要中心城市,以货运枢纽、高等级公路、厢式车辆为运行条件,以统一规范的受理方式和限时到达为服务承诺,重点发展哈尔滨――牡丹江――绥芬河;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哈尔滨――佳木斯――双鸭山――鹤岗;哈尔滨――鸡西――七台河、哈尔滨――绥化等中心城市间的快运线路。
(2)城市内配送物流网络,依托物流园区、中心等货物集散中心的优势,开展城市内短途配送和专项配送。按照整合社会道路运输资源的基本思路,以吸纳社会的小型厢式货车为主要运载工具,以为货运场站提供城市内接、取、送、达的延伸服务为基点,在哈、齐、牡、佳等大型城市通过统一标志、统一车型、统一价格、统一调度指挥、统一服务标准,发展城市物流配送,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品质,更好地发挥物流园区的集散功能。
3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评价指标体系是指为了达到系统的目的,从系统众多的输出特性中选出的一整套衡量指标,在控制理论中,可以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控制系统输出水平的标准值。制定指标的必要条件:可得性、可比性(即指标可以在不同的方案间、不同的范围内、不同的时间点上进行比较)以及定量性。
对于评价体系的建立要考虑:(1)现代化原则:即所选评价指标能体现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目标值的确定要充分体现现代化的特征,评价方法的选择也要符合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全面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同道路货物运输现代化的科学概念相一致,指标的数量应取决于道路货物运输现代服务水平评价的实际需要和理论研究的完善程度;(4)系统性原则;(5)实用性原则:在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业现代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时候,应尽量与统计口径一致;(6)完备性原则;(7)可操作性原则:计算方法要明确,便于操作。评价体系设计时必须明确计算方法、表述方法,可建立具有普遍意义的数学模型。
4对策建议
随着道路运输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基础设施水平较差、路网密度依然较低、运输种类发展不足、市场管理不善等问题将被逐步解决,道路运输业将向资源配置最优化、管理现代化、监督规范化方向发展,道路运输业的进一步完善必为黑龙江省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道路货运企业除了应有相应的硬件设施,还要在软件方面也与高新技术齐头并进。目前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货运公司普遍使用的电子信息技术软件有“运输管理系统”(TMS)和“仓库管理系统”(WMS)。
而且目前国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普遍拥有一个完善的、功能强大的、采用因特网技术的企业内部网。其可实现企业内部的信息交流,主动地获取和提供信息,并且可以和底层的数据库相连接来支撑企业的决策系统。同时也对客户开放,使外界用户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等情况,这都是值得借鉴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2]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交通厅统计资料汇编[R].2004~2012.
[3] 方建元等.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6.25(2).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对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按件承运的货物,每件货物价值在700元以上(含700元)或只按重量承运、不计件数的货物,每吨货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货物,承运人应积极动员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不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承运人可不受理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准确地填写该批货物的总价值。对不具备“三同”条件(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计件货物,还应向承运人递交货物单件价值清单,清单格式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物品清单”。
第五条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对按本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赔偿,但属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因造成,以及规定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和自行负责处理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对每件货物价值在700元以上(含700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700元(含700元)计算赔偿;对每吨货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含500元)计算赔偿。但因责任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海损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
二、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均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
第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按本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货运事故的索赔案件,应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对每件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700元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500元的,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手续径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追偿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二、对每件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未超过上述一款规定标准的,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手续,径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第七条 沿海航线蜜蜂运输,仍按《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及《沿海航线试办蜜蜂运输保险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个体(联户)船舶承运的货物,按国务院规定已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的,以及航行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货物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并由合同管理机关处以造成损失部分10~50%罚款的,其损失均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根据经国务院国函〔1986〕159号文批准,由交通部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51号文件),我们联合制订了《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现随文颁发,并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一九八四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关于“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对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按件承运的货物,每件货物价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或只按重量承运、不计件数的货物,每吨货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货物时,承运人应积极动员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不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承运人可不受理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准确地填写该批货物的总价值。对不具备“三同”条件(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计件货物,还应向承运人递交货物单件价值清单,清单格式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物品清单”。 第五条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对按本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赔偿,但属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因造成,以及规定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和自行负责处理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对每件货物价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七百元(含七百元)计算赔偿;对每吨货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五百元(含五百元)计算赔偿。但因责任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海损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 二、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均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 第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按本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货运事故的索赔案件,应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对每件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七百元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五百元的,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手续迳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追偿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二、对每件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未超过上述一款规定标准的,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手续,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第七条 沿海航线蜜蜂运输,仍按《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及《沿海航线试办蜜蜂运输保险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个体(联户)船舶承运的货物,按国务院规定已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的,以及航行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货物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并由合同管理机关处以造成损失部分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罚款的,其损失均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