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范文

时间:2024-01-13 16:59:46

序论:在您撰写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

第1篇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使学者们更加了解化石能源的不稳定性。欧洲的一些学者深刻地认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由此有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政策的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如今,欧盟己被称为能源国际规制最为先进的实验室。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己经形成一个体系,甚至在很多领域引领着全球法律秩序的革新。近二十年来欧盟成为世界上最为活跃的可再生能源法制定者,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对其他国家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中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国内传统能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加之环境污染问题日趋加重,国际石油价格不断震荡,发展可再生能源成为缓和中国能源发展局势的必然选择。发达国家普遍得出经验,用立法的形式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是最有效的途径。能源是欧盟最早通过法律和机制进行单独管理的部门领域之一。

二、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中的具体规定

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较以往来看,有了共同的行动措施和明确的长期目标。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更加注重技术性的创新和制度上的创新,促使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在各个成员国内普遍推行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目前欧盟可再生能源战略的具体实施主要是通过指令、计划、条例和政策的方式。

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需要各个欧盟成员国遵守,是可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规定。2009年,欧盟通过了一项关于全球气候问题和可再生能源的法案,其中包括一个指令《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第2009/28/EC指令》。制定了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欧盟最终能源总消费的20%,至少占成员国运输领域最终能源总消费10%目标。该指令修改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指令及生物资料指令等。所涉及的立法范围十分广泛,并对电力、生物燃料、原产地证明等问题做了新的规定。欧盟要求各个成员国可以通过交换数据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普遍发展。因此,此规定大大加强了欧洲国与国之间的合作,甚至是国际合作。欧盟在供热、电力供应等方面,所占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份额能够尽早的达到的所要求目标。该指令明确的规定了欧盟内部合作的制度。通过欧盟各成员国内部合作的形式,实现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设定的目标,实现信息共享。该指令还规定了成员国需要及时向欧盟报告制度。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需要向欧盟通报具体的实施状况,具体的通报时间、通报内容在该指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欧盟的可再生能源计划从焦耳计划到兆卡计划,再到ALTENER计划,随着社会条件的不同经历着各种变化。ALTENER计划也就是专门的可再生能源计划。该计划最基本的目标是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增多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份额。该计划规定,在各个成员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立统一的信息网,方便开展成员国内部合作及国际合作。其后通过的ALTENER II计划也是以此为基本目标,并增加了更具体的内容,它鼓励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更多有利条件。ALTENER计划实施以来,对可再生能源起到了良好的成效。它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欧盟可再生能源,使公众敢于投资可再生能源产业。欧盟还有众多有关可再生能源的计划,这些计划同样使欧盟可再生能源产业不断地发展。包括侧重研究能源市场的ETAP计划,注重提高能源效率的SAVE系列计划,促进国家间能源合作的SYNERGY计划等等。

欧盟可再生能源条例要求成员国遵守其中的规定。欧盟可再生能源条例对具体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及其补贴力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另外,欧盟还颁布了一项关于有关可再生能源的强制性条例,强制电力供应商购买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这里所说的电力供应商不仅包括新加入的供应商,还包括小企业的电力供应商。

欧盟可再生能源政策根据当时的能源形势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变化发展。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从应对石油危机开始,到保护环境成为人类普遍追求价值,再到如今可持续发展理论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为了共同体的发展,1995年欧洲正式出台欧洲能源政策白皮书。该能源政策的出台目的很明确。包括三个目标: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能源安全;增强欧盟能源总体竞争性。白皮书提出,未来的能源发展取决于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程度,以及未来能源市场的自由化程度。欧盟努力增加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事实证明该能源政策适应了当时的能源局势。欧盟明确能源发展的目标后,更加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97年,欧盟发表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白皮书。该白皮书制定了更为具体全面的能源行动计划: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在欧盟能源总结构中占50%的目标。2006年,欧委会发表《欧洲可持续、竞争和安全能源战略》绿皮书。该绿皮书出台原因是由于人们对能源需求量加大,且在当时俄罗斯等国家发生了天然气危机,使能源形势日趋严重。欧盟急需建立较为稳定的能源市场,尽量减少能源危机给欧盟带来的危害。绿皮书提出建立稳定的能源市场,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结构。目前,为了更好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应对金融危机,欧盟在2010年启动新能源战略。新能源战略包括对可再生能源的要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目标,如果条件准许,将减少30%的碳排放量。这也将增加可再生能源在总体能源中的份额。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可再生能源的前期研发与生产过程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支持,其需要的成本与传统能源相比,根本不足以与传统能源竞争。欧盟各成员国没有统一的补贴手段,如直接的减免税务、投资补贴、贷款优惠等,过多的补贴政策易造成对其他国家进出口的绿色壁垒。设置高额的关税、增加技术难度、对某些材料采取过于严格的环保标准等行为,违反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不利于全球的经济发展。

欧盟的各个成员国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中,急需快捷、高效的行政执法能力,来配合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欧盟内部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程序,如果审批程序不一致或者过于繁琐,就会造成资源浪费,带来负面作用。如法国曾经在办理电力入网过程中,不仅程序繁琐,而且还规定风电场地要建立在政府划定的发展区域内。有些地区还规定,不得创建风力涡轮机。显然,这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迟延,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三、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同时需要面临的问题很多。我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过分的追求经济增长,使环境承载能力变弱。我国是能源消耗大国,单位GDP增长所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4倍。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不能走低效率、高投入、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模式,我们需要探索一条崭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一)强化政府对法律政策的引导

欧盟成员国政府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注重能源利用效率,不断的发展可再生能源。成员国政府引导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发展,收到了预期的效果。虽然当今的社会提倡重视私人产权,治理环境也重视私人的力量,但是进行公共管理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国家公共管理能够对公众的意识进行最大程度的引导。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如我国对太阳能的研究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还不及印度等国家。对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我国的财政体制上甚至是存在许多利益冲突的。

(二)重点培养竞争性市场主体

欧盟一些成员国国内对可再生能源建设实行招投标的方式,把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引入到可再生能源竞争体制中,使可再生能源市场主体不断壮大。传统的能源管理方式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易造成腐败现象出现,能源产业将停滞不前。

要想培养竞争性市场主体,最主要的是建立起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艰难,不仅是由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风险大,还与价格、政府支持力度等因素相关。在欧盟,风力发电的价格往往按收购价格进行补贴,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征收碳排放税,对用煤电的企业征收能源税等。在我国利用风力发电的价格比煤电的价格高的多,利用其它可再生能源同样比传统能源的价格高很多。

(三)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国际合作

欧盟通过能源创新,能源技术研究方面越发纯熟,在能源领域获得许多丰富的成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前景,在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科学研究情况。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状况是总体的技术水平较低,除了利用沼气、太阳能水利发电等领域外,其他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能力差,大多技术需要依赖进口。我国应该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通过政府的扶持政策,注重节能增效,引入科技创新人才,加强产业创新建设。在能源技术创新领域,重视同其他国家的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互利互惠,推动全球能源经济发展。

(四)构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

第2篇

2010年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指标

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我国的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资源丰富,已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条件。2005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不包括传统方式利用的物质能)为1.66亿吨标准煤,约为2005年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相应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3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4亿多吨。加快发展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要任务。

《规划》提出,到201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10%,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3亿吨标准煤。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偏远地区无电人口的供电问题,增加农村清洁生活燃料供应,促进农村能源建设。到2010年,初步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形成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参与国际联合技术攻关等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方式。

五类能源发展齐头并进

《规划》提出,在水电领域,“十一五”时期,全国将新增水电装机容量7300万千瓦,其中抽水蓄能电站1300万千瓦。到201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9亿千瓦,已建常规水电装机容量占全国水电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的31%。

在生物质能领域,到2010年,全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50万千瓦;增加非粮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3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万吨;农村户用沼气池达到4000万户,建成大型沼气工程6300处,沼气年利用量达到190亿立方米;农林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初步实现生物质能商业化和规模化利用,培养一批生物质能利用和设备制造的骨干企业。

在风电领域,“十一五”时期,全国新增风电装机容量约 900万千瓦,到2010年,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风电整机生产能力达到年产500万千瓦;小型风力发电机的使用量达到30万台,总容量达到7.5万千瓦,设备生产能力达到年产8000台。国家将重点建设30个左右1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风电场和5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做好甘肃、内蒙古和苏沪沿海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的准备和建设工作。

在太阳能领域,到2010年,太阳能热水器累计安装量达到1.5亿平方米,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并进行兆瓦级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和万千瓦级太阳能热发电试验和试点工作。

在农村可再生能源领域,到2010年,全国户用沼气池达到4000万户,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达到4700处,农村户用沼气年产气量达到150亿立方米;农村地区太阳能热水器的总集热面积达到5000万平方米,太阳灶保有量达到100万台。

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措施保障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首先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明确发展目标,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考核指标。

其次,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需要,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指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试点项目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源评价、标准制定和设备国产化等工作。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研发和设备生产等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第3篇

丹麦位于欧洲北部日德兰半岛上及附近岛屿。南部就是德国,北部濒临大西洋北海和波罗的海。丹麦有500多万人口、4.3万平方公里面积,工农业高度发达。20世纪70年代的世界石油危机促使一直依赖石油作为唯一能源的丹麦推行能源多样化政策,积极开发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由于大力调整能源结构,丹麦引发的温室气体排放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了30%。丹麦在发展新能源,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有许多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丹麦新能源发展的现状评估

丹麦自然资源较贫乏,除石油和天然气外,其他矿藏很少。自第一次石油危机后,丹麦积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从1980年至今,丹麦的GDP增长了近60%,但能源消耗基本维持不变。丹麦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中首推风能,在其制订的最新能源计划中,明确提出到2030年能源构成将是风能占50%,太阳能15%,生物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占35%。

丹麦拥有丰富的风能资源,是世界上最早开始进行风力发电研究和应用的国家之一,风电产业是丹麦领先全球市场的领域,每年营业额超过50亿丹麦克朗,其风机生产约占全球40%的市场份额。截止 2009年12月,丹麦风电装机350万千瓦,其中68万千瓦为海上风电,风电比重达到20%。计划到2020年风电装机635万千瓦,其中255万千瓦为海上风电,风电比重达到50%。丹麦VESTAS、DONG能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风力发电机制造商。同时,丹麦风力工业协会提出“风力50”计划,预计到2025年风电占全部电力消耗比重的50%。

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在丹麦的发展亦十分迅猛。20世纪80年代,丹麦政府就开始限制农户焚烧田间的农作物秸秆,把这些秸秆提供给120个地区供热锅炉和10万个家庭小型供热装置作为燃料。同时,丹麦以工业化的方式开始使用沼气,工业化处理生成沼气,再输送到地区的燃气供热锅炉或热电联产厂,余料可以作为很好的肥料。对于太阳能的利用,丹麦人不仅用来照明和做饭,而且还制造出了世界上第一部太阳能赛车。

丹麦地处北欧,采暖期长,很多建筑一年四季需要供热。到2006年12月,丹麦60%以上的建筑采用集中供热技术,通过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大量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集中供热,包括沼气集中供热、秸秆及混合燃烧集中供热等。即使对不适合使用集中供热的分散独立建筑,丹麦也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实行独立建筑物集中供热系统,可再生能源在丹麦的热力供应中的比重突出,超过了天然气和煤炭,约占45%。另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12 年12月,丹麦70%以上的建筑采用集中供热技术,并通过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大量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集中供热,包括沼气集中供热、秸秆及混合燃烧集中供热等,大大降低了建筑能耗。

二、丹麦新能源发展的主要做法

丹麦尽管是一个能源贫乏的国家,但是它的经济发达,能源消费量大,这就使丹麦人形成了十分珍惜常规能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观念。丹麦为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本国经济跨越式发展。

1、致力于发展优质资源,积极转变能源消费方式。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丹麦着力开发本国北海油气资源,如2005年石油生产量达到了1800多万吨,天然气产量折合910万吨油当量。尤其是在石油供应充足的条件下,丹麦提出了能源来源多元化战略,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利用价格低廉的煤炭、天然气替代石油。丹麦率先征收了能源税和碳税,鼓励发展低碳的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到目前,丹麦的石油消费大幅度减少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大大提升了。此外,丹麦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净出口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特别是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应用,在欧盟成员国中处于领先地位。

2、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风电产业快速发展。

自1980年开始,丹麦根据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以风能和生物质能源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在目前世界累计安装的风电机组中,60%以上产自丹麦,占世界风机贸易近70%。丹麦充分利用生物质能源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如2005年,丹麦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达到30%,提前5年完成了欧盟提出的2010年达到29%的目标。可再生能源在丹麦能源供应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2005年,丹麦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生产量的15%以上,超过280万吨油等量。

此外,丹麦还鼓动欧盟大力发展海上风电,通过德国、波兰等与欧洲北部电网相连,将海上风电输送到欧洲。这一计划得到了欧盟的大力支持,并已经列入欧盟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示范项目。为此,丹麦争取在2020年将海上风电发展目标从目前的30万千瓦左右,提高到300万千瓦。目前,维斯塔斯和DONG能源公司是世界少数真正掌握了海上风电装备制造和拥有运行经验的企业,且在开发丹麦西岛海上风电场时就已经联手,维斯塔斯为其提供价格低廉的海上风机,但前提是拥有全部运行数据。通过多年的实践,他们在海上风电装备制造和运行经验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足以保证其世界领先的地位。

3、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

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是丹麦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一个动因。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呼声,给丹麦企业界和研究界提供了商机,丹麦政府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减排温室气体最有效手段。通过多年努力,丹麦已经掌握许多与减排温室气体相关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使丹麦每千瓦时发电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由1990年的940克减少到510克,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相应地从1990年的6000多万吨减少到5100万吨。由于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丹麦在能源供应和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各项指标普遍优于其它发达国家。例如,丹麦能源自给率是156%,日本和美国分别为18%和71%;丹麦人均能耗为3.6吨油当量,日本和美国分别为4吨和7.7吨。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丹麦为10.4吨,日本和美国分别为9.4和19.7吨。

丹麦通过开发温室气体减排技术,一方面履行了京都议定书的责任,也为这些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丹麦在出口的能源技术、产品和服务(主要是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益好。这也表明,减排温室气体形成了经济发展的巨大商机,也为丹麦催生了一批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

三、丹麦新能源发展对我国的深刻启示

未来可再生能源投资和技术将迎来加速发展时期。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球能源需求的比例份额,将从目前的13%上升到2030年的16%,2050年的26%,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到2050年对全球二氧化碳减排的贡献率在9%~16%之间。到203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可提供3.5亿吨标煤的能源供应,满足总能源需求的6%,2050年可再生能源约提供7亿吨标煤的能源供应,满足总能源需求的11%。在明确的发展目标引导下,丹麦通过激励政策、风力发电强制并网、支持电网建设、支持技术研发等措施,大力推动本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以此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留下了许多宝贵经验,也给许多国家包括中国以深刻启示。

1、要大力改善能源结构。

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源结构对整个经济结构有着重要影响。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是缓解温室效应的最佳途径。我国几乎是和丹麦同时提出改善能源结构的,丹麦通过30年的努力,彻底改变了能源结构,而我国提出调整能源结构也已近30年,至今煤炭的消费比例仍徘徊在70%左右,我们应认真反思改善能源结构的政策措施,总结经验教训。在坚持以煤为基础的理念下,如何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效,实现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

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文章:

(1)增加能源供给,减轻发展负荷。

能源工业要以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和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为目标,在努力增加能源供给、顺利实现能源从发展瓶颈向重要动力转变的同时,大力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加快产业技术进步。

(2)优化企业组织,提高竞争实力。

煤炭企业注重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积极向电力、焦化、钢铁、化工和建材等行业延伸,真正形成多元化经营格局。

(3)坚持多元发展,改善能源结构。

在能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国家坚持统筹兼顾,放眼长远,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从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出发,稳步发展煤炭、石油工业,加快发展天然气和水电、核电、风电以及生物质能。

2、要注重分布式能源发展。

丹麦相当多的风电、生物质发电和热电联产都是以分布式供能方式开发建设的。采取这种方式,不仅使小型、分散、有效、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得以利用,而且使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农村经济发展、与边远地区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增加了这些地区人民的收入,还可以有效减少供能成本。丹麦许多地方的风机一立、两三台或三五台成群,屹立在田野和丘陵地带;生物质发电站规模大多为几千千瓦,并不追求大型化和规模化,而是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我国具有大量发展小型风电、生物质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也应鼓励其发展,同时要研究解决好分布式能源的发展政策问题,特别是上网和电价问题。

为此,我们应坚持先行先试引路,示范项目带动,彻底摸清制约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关键因素,构建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基础制度平台;应着眼于引导产业整体抱团发展,积极搭建好产业发展平台,破解项目发展瓶颈。同时要搭建好项目信息对接平台、技术力量共享平台、融资担保体系平台、行业管理平台等,形成项目、技术、资金、专家、市场的互动机制。

3、要大力推广建筑节能。

建筑能耗在一个国家的总能耗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建筑节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比起发达国家的节能建筑标准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丹麦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政策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其主要措施有:

要求开发商提供节能建筑标识,按照能耗高低将建筑分类分级管理,使用户根据需要选择;征收能源税和碳税,以价格杠杆,提高居民的节能意识;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补助,例如窗户改换、外墙保暖可以得到政府财政补贴;简化节能检测方法,重视和监管好门窗和墙壁的保温效能,使得开发商无法偷工减料,确保节能效果。

我国应规范和细化建筑能耗标准、办法,建立建筑节能监管制度和体系,加强力量,把节能的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应从规划和设计入手,推进全过程建筑节能。建筑节能首先要从集约型的城市化模式做起。事后的节能改造做得再好,也赶不上科学规划建设来得好。城市布局、功能分区和建筑物一旦成形,能源消费总体水平也就大致确定。这就需要以资源节约和环境良好为原则,进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布局。要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降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水平。

4、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丹麦政府和国民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把技术创新作为丹麦发展的根本动力,把减排温室气体的压力变成动力,积极开发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并把其发展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再进一步推向国际市场,形成了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出口的优势。

我国大多数企业对新能源技术研发仍比较滞后,主要依赖进口,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从丹麦发展的经验来看,实现节能减排既需要政策,也需要技术,还要持之以恒,长期坚持。我们应该很好的学习借鉴丹麦的经验,搞好我国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我们要加大技术投入,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建立有效的研制和发展机制,加强核心技术研究与验证,促进成果转化;要紧密跟踪世界前沿技术发展,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在加强自主创新的同时,重视引进技术的集成创新。

5、要构筑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策环境作为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在建设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丹麦通过立法和制定风电发展规划等措施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加上公平的监管体系及对开发资本有严格的限制,推动了本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我国应加快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法规,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加大地方资金的扶持力度,解决发展初期开发成本高的问题。政策激励重点应放在投资、电价、税收、并网等方面,包括小水电重建和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评价、创新技术研发和示范、农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太阳能热利用和服务体系建设等。

6、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对气候变化及环境的影响,通过开发和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是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

第4篇

在澳大利亚期间,考察团拜访了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新南威尔士州水资源和能源部,维多利亚州能源部,联邦科工组织发展中心、国家太阳能中心、新南威尔士大学光伏学院、瑞丰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塔斯马尼亚州水电公司Gordon水电站、Dyesol太阳能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通过座谈交流和参观访问等形式,全面地了解了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和有关政策。

一、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澳大利亚能源资源十分丰富,是世界重要的能源生产国和出口国,煤炭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占主导地位。2003-2004年度,澳大利亚全国能源生产总量约3.8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占68%,天然气占20%,石油占5%,水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占7%;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约1.8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占42%,石油占33.9%,天然气占19.6%,水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占4.5%。

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资源比较丰富,主要包括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自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澳大利亚加快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步伐,并取得了较大进展。

水能。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降水量最少的大陆,大部分地区气候干热、大陆性显著,全境年平均降水仅470毫米。境内河网稀疏,无流区面积广大,且多为流程短和季节性河流,水能资源并不丰富,总装机容量约750万千瓦,多为中小水电和微水电。

太阳能。澳大利亚地处南半球热带和温带区域,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日照时间在3000小时左右,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的国家之一,其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发电技术水平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目前,澳大利亚太阳能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约5万千瓦。此外,太阳能热利用也受到重视和支持,有40多万个家庭安装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占全国家庭总数的5%以上。

风能。澳大利亚风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很大,是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领域。其南部沿海风电场,风电机组年利用小时数一般在3000小时左右,有的甚至高达4300小时以上,是世界上条件最好的风电场之一。为加快风能资源开发,2001年以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建立观测网络和计算机模拟,绘制了全国风能资源分布图,并将所得的测风和模拟数据提供给风电开发商。目前,澳大利亚全国已建成44个风电场,总装机容量82万千瓦,在建的风电场25个,总装机250万千瓦,已开展前期研究、预计可在今后10年内开发的风电场62个,总装机410万千瓦。

生物质能。澳大利亚生物质能资源丰富,包括农林废弃物、动物粪便、废弃油脂、城市生活垃圾和能源植物等。澳大利亚制糖业发达,蔗渣发电的发展潜力很大,可装机容量约200万千瓦左右,现有装机容量20万千瓦。澳大利亚生产生物乙醇的原料主要是小麦和高粱等,单厂年生产规模约6000万升,目前正在计划建设5个年生产规模1.8亿升的新厂。生产生物柴油的原料主要是废弃食用油和动物油脂。目前,澳大利亚已制定了与欧洲和澳大利亚标准相兼容的生物柴油标准,利用本土生物柴油技术,正在建设年生产规模2000-5000万升的新厂。

其他。除上述可再生能源外,澳大利亚还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和海洋能。目前,干热岩注水地热利用技术已比较成熟,除少量用于发电外,主要在居民区采暖和供应热水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位于波特兰的澳大利亚第一个波浪能发电装置,单机容量1500千瓦,目前还处于试验阶段,澳大利亚政府计划待该试验电站通过验收后,于2010年前后再新建19个类似电站,总装机容量约3万千瓦。

据初步统计,目前澳大利亚每年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约为1300万吨标准煤。据预测,未来2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年增长率将达到2.4%,其中,水电年增长率为0.4%,风电和生物质(蔗渣、废木及混合物)发电增长最快,年增长率均为8%,分别占此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增量的42%和35%。

二、澳大利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政策

由于化石能源占全国能源消费的比例很高,造成澳大利亚单位能源消费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很大,加之其人口稀少,澳大利亚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高于世界大部分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压力很大。为此,澳大利亚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有:

1.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2001年4月实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法》(MRET法案)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全国电力供应中的比例要从1997年的10.7%提高到2010年的12.7%,并将此比例一直维持到2020年;到2010年及以后的10年间,全国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每年发电量要达到95亿千瓦时以上(每年的水电发电量为150亿千瓦时)。2007年12月,新一届联邦政府上任后不久,便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确定了更为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计划到2020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要达到450亿千瓦时以上,其中风电150亿千瓦时左右。再加上水电的150亿千瓦时,届时,澳大利亚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要达到600亿千瓦时,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要达到20%。生物燃料方面,2010年生物柴油产量达到3.5亿升,并计划将汽油中添加生物乙醇的比例从2%提高到10%。目前,联邦政府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全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可能考虑对消耗化石能源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征税,并利用所得的税金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补贴力度,在提高化石能源使用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

2.强制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配额和证书制度

强制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配额和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证书制度是澳大利亚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主要政策措施。按照澳联邦法律规定,电力零售商和大用户每年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获得相应数量的可再生能源证书,达不到这一比例或者不能获得足够可再生能源证书的电力零售商和大用户必须交纳高额的罚金(或税金),否则不能继续经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生产电力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数量的可再生能源证书。按规定,1兆瓦时相当于1份证书,每份证书的价格大约在40澳元左右。总体来看,虽然证书和电力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浮动,但有了出售电力和可再生能源证书这两部分收入,许多可再生能源项目基本上可以做到自负盈亏和滚动发展。

3.积极的财政补贴

在实行上述政策措施的同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还积极利用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联邦政府规定,对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居民和商户给予每瓦8澳元、每户最高8000澳元的补助。同时,还通过退税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节能灯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或节能产品的用户给予补助。各州政府也积极制定各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财政补贴政策。以维多利亚州为例,2003年─2007年的4年间,州政府共拨出800万澳元财政专款,成立了可再生能源基金,对私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最高达项目总投资的20%。

4.绿色电力证书制度

2003年以来,为鼓励用户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澳大利亚联邦实行了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对于自愿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用户授予绿色电力证书,这些用户可以在其产品中使用绿色电力的标识,表明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支持。截止到2007年9月底,澳大利亚全国的绿色电力用户已达到60多万户,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达到45亿千瓦时。

三、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发展给我们的启示

通过本次考察,我们与澳大利亚有关可再生能源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科研单位和企业建立了联系,掌握了许多丰富的一手资料和信息,对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状况和有关政策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我们感到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以给我国以下三点启示。

1.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础

没有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就没有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初始投资和生产成本通常较高,设备和技术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相对于价格低廉并已规模化应用的化石能源而言,可再生能源尚缺乏竞争力,市场需求明显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法律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为导向,综合运用市场配额和证书制度以及财政补贴等政策,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极大地促进了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有效地引导了社会资金的投向,从而保证了可再生能源稳定的市场需求,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2.创新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动力源泉

创新可以有效地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动力源泉。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澳大利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科研体系,并一直保持了该体系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因政府机构的变动而改变,从而为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

大学是该体系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在澳大利亚许多大学中,都有一批世界知名的学术带头人,他们领导下的研究团队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保持着多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世界纪录。正是因为这些一流的大学,才使澳大利亚在可再生能源基础研究方面在世界上始终保持着较高的水平。

企业是该体系的第二个重要环节。Dyesol公司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第三代光伏电池研究和生产的企业,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其所研制的染料敏化薄膜电池居世界领先水平。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下,目前该公司已成功登陆股票市场,成为一家资产近10亿元的股份公司。类似于Dyesol公司的企业在澳大利亚还有很多,正是它们构成了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并实现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主体。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作为联系前两个环节的桥梁,政府在该体系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上世纪30年代,澳大利亚政府组建了澳大利亚联邦科工组织(CSIRO),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的路线图,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主要技术难点,组织重点攻关,并为大学和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使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速度明显加快,产业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为增强国家整体科研实力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3.全球化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助推器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一大趋势,正在对现有的商业模式、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产生巨大影响。澳大利亚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正在努力顺应这种趋势,在全球范围内重新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保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澳大利亚国家太阳能中心,是CSIRO的下属研究单位,长期从事碟式、槽式和塔式太阳能热发电的研究,在世界太阳能界有较大影响。目前已研发成功500千瓦塔式发电装置,并将在联邦政府资金支持下,于近期再新建5个1000千瓦的塔式发电站。澳大利亚制造业并不发达,在澳大利亚生产塔式发电所需聚光反射镜,其价格比较昂贵。经过在全球范围内比选,该中心认为我国中科院有关科研单位研制的反射镜,其性能和价格比具有一定的优势,拟在我国进行反射镜的生产。

四、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发展的建议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发展速度最快、石油需求最旺盛、温室气体排放仅次于美国的大国,我国在能源问题上必将面临来自供给与需求、经济与环境、外交与政治等各个层面越来越大的压力。从长远来看,我国常规能源资源严重不足,单纯依靠从国外进口能源的方式,难以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因此,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既是解决当前能源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重要措施,更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解决未来能源问题、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更快发展,结合本次考察的收获和体会,我们建议:

1.加强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尽快实施强制性市场配额制度

我国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但还没有强制性的市场保障措施,应在现有财政、税收、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实施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配额制度,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应拥有一定比例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引导主要能源企业积极投资可再生能源产业,同时,明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大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力度,为建立持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创新可再生能源科研体制,建立和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实现由“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建立创新型国家是一个艰苦的过程。要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鼓励科研部门和产业部门加强协作,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努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同时,要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加强标准、检测、认证、咨询等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大学和专科学校设立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服务水平。

3.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更快发展

技术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国外差距较大,短期内单纯依靠自主研发力量,难以满足国内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的要求。当前,我国贸易出口势头依然强劲,人民币升值压力日益增加。同时,受美国房地产次贷危机影响,西方发达国家许多可再生能源企业陷入融资困境,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以我国数额巨大的外汇储备为后盾,支持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采取兼并方式收购国外企业,是获取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一条捷径。

第5篇

“计划”出台背景

全球总能耗的74%来自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物能源。可见,当今社会主要依赖于传统化石能源,化石能源的应用推动了社会发展,但资源在日益耗尽。同时化石能源无节制使用,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世界各国纷纷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作为未来能源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全球有30多个发达国家和10多个发展中国家制定了本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能源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已经成为各国增加能源供给,促进节能降耗,保障能源安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选择。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和清洁发展机制的提出,为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促进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强大动力。随着人们对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深入理解和广泛接受,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将会得到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支持与认同。中国政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公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编制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为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国际科技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计划”中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内容

“计划”所称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氢能、天然气水合物等。

实施“计划”的目标

1.发展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促进各国技术优势互补,建立技术合作平台。

2.在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的同时推动中国的先进技术走出去,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

3.制定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技术指南,参与国际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

4.促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与国外联合建立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5.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产学研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科研成果的转化;

6.建立与发展一批大的示范项目,促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创新。

7.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推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规模化发展。

8.合作培养从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研究与开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

“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1.太阳能发电与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热发电和光伏发电系统,薄膜太阳能电池和其它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综合建筑,低成本、低污染太阳能高纯硅材料生产技术,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工业应用等。

2.生物质燃料与生物质发电:非粮能源作物、纤维素原料乙醇、能源林业植物、生物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沼气及发电等。

3.风力发电:风能资源评估,大型高效风电机组,海上风电机组及风电场建设等。

4.氢能及燃料电池:制氢(太阳能、核能等)、储氢和输氢技术,新型燃料电池与燃料电池汽车技术等。

5.天然气水合物开发: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储运、利用技术等。

“计划”重点任务

1.开展基础研究

鼓励和支持中国研发机构与大学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开展新技术基础理论研究,显著增强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综合实力,取得一批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响科技理论成果。

2.建立产业化示范

重点跟踪、引进和研究国际适宜低成本、规模化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先进技术,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的系统评价及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多能互补系统等研发工作。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发展是以现代制造技术为基础的新型产业,因此要重点合作开发其装备设计与制造技术,合作建立国际化检测中心。

3.面向规模应用

积极参与制定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国际化和地区性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新产品进入市场提前做好准备。交流和借鉴国外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规划、政策及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规与管理制度。

4.实施“走出去”战略

鼓励中国企业、研发机构和大学走出去,积极参与国内外大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合作项目,并在国内外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或基地,与有关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同时推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转移。

5.促进国际交流和对话

建立与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对话机制,交流在能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的观点和经验,共同探讨解决发展瓶颈的方法与策略。以论坛、讨论会、政策对话等形式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对话、协商和沟通。

6.培养高层次人才

利用合作研究项目、合作研究中心和示范工程等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平台,共同培养从事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研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

怎样实施“计划”

1.成立计划组织机构

由国家科技部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联合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和重要科研机构,组织实施“计划”。成立“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启动国际合作机制。

由科技部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联合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聘请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高层次专家,成立“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计划”的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合作方式提出咨询建议,供指导委员会决策。

2.设立专项资金

将安排专项资金启动“计划”,吸引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资金共同推动“计划”实施。同时重视吸引国际大型能源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私营资本投入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

实施“计划”五个宗旨

1.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依靠科技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决心,以及携手解决世界未来能源问题的努力。

2.通过选择国际领先和国内急需的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科学技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宽引进先进技术的渠道,促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转移,建立国际交流平台,支持我国先进、实用的能源技术走向国际市场,推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科学技术的整体发展,促进各国先进技术的融合。

3.通过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技术人才,提高中国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基础研究水平,解决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发展中的关键科技问题。

4.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规模化利用程度,有效降低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使用成本。

5.建立中国与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对话、协商和沟通机制。

“计划”坚持的五个原则

1.合作互利共赢。结合世界各国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优势和特点,按照国际惯例,在科技领域广泛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2.保护知识产权。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国际科技合作中,要加强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先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3.先进技术共享。在保护各自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加强各国在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示范和应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先进新能源技术进入国际交流平台,促进先进技术和科技资源共享。

4.集成优势资源。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和其他新的资源组织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同时为国际新能源技术推广应用作出贡献。

第6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电力行业;经济激励机制

1.引言

许多国家,特别是欧洲和美国,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制定了具体的发展目标及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体系[1],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得到了显著提高,产业规模也不断扩大。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2.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在中国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能源,其资源丰富且分布广泛,具有巨大的开发和利用潜力。中国的小水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技术已经基本成熟,但总体上发展还是比较慢,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2]:

2.1 缺乏一个综合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

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科技产业,许多可再生能源技术仍处于研究阶段,其市场竞争力弱。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国家的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它有必要建立一个具体、明确、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目前,中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和法规。但就整体而言,系统仍是不完善的,支持显然是不够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还比较低。此外,政策协调和稳定性也较差,没有完全成形的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激励机制。

2.2 缺乏有效的融资机制

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需要大量的投资,这些都会增加在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时的成本,最终导致缺乏市场竞争力。因此,中国为了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需要在金融方面提供大力支持。为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中国已设立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专项基金。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在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仍然不足,一个稳定政府的筹资机制尚未形成。

2.3 价格共享和电网接入的限制

目前,风电的价格建立和摊销缺乏统一的原则。由于风力发电规模小,成本高,地理位置偏僻,功率传输非常困难。因此,电网企业缺乏热情,摊销是非常困难的,投资风力发电企业收入微薄,输入和输出不成比例。因此,如果没有一定的补偿给电网公司,电网的接入问题将非常困难。虽然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必须纳入电网,价格摊销和激励措施不到位,具体实施就非常困难。中国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化石能源短缺资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滞后,所以我们需要加强政策支持,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工业发展。

3.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激励机制

目前,新能源的经济激励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政府补贴,融资支持,税收手段和价格改革[3]。

3.1 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在能源技术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任何成熟的能源技术都需要巨大的长期的投资金额,它可以支持国家要发展的行业。但补贴将覆盖产品的真实成本,扭曲价格,扰乱市场,导致效率低下。能源补贴补贴生产者的投资和补贴消费者两种方式,它们都将使生产价格不能反映真实的经济成本。低居民消费价格将导致能源的过度使用,高价格将鼓励过量生产和运行成本高,所以一般补贴只适应国家迫切需要支持的行业。

3.2 税收手段

税收激励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并加强市场渗透和经济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这不仅能限制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也可以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开展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发展。税收可以有效地解决有关物质赔偿和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双重关系,消除外部不合理的现象,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最后,它可以通过鼓励降低这些行业的快速发展税,以促进新能源开发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也可以通过税收来源积累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鉴于此,建议充分利用能源使用税和排污税。能源使用税包括能源产品的价格,由消费者承担,很简单,具有广阔的税基。排污税,它需要建立相应的国家无公害标准,超过该标准将被征税。排污税是从生产者的角度调节能源使用,能源使用税是从能源消费的角度调整并引导能源消费。

3.3 价格改革

新能源属于新兴产业,我们需要避免可再生能源和常规能源之间的直接竞争,但缺乏竞争会伤害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个冲突,就需要根据不同的国情采取适当的市场发展机制。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的价格优惠政策,例如美国“能源政策法”规定,电力公用事业公司以成本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这实际上是一个价格优惠政策。理论分析和实践证明,价格优惠政策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激励措施。如果应用得当,可以促进科技进步和降低成本。为满足市场规律的需求,我们应实施价格保护,使可再生能源不参加与常规能源竞争,并引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制造商的价格竞争机制,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价格。

4.结论

中国现在面临的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为实现经济持续增长,我们需要改变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条件下,利用经济激励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必要且可行的。

参考文献:

[1]Di Dio, V., Favuzza, S., La Cascia, D.,Miceli, R., “Economical Incentivesand Systems of Certification for the Production of Electrical Energy from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lean Electrical Power, 2007. ICCEP ‘07. pp.277-282.

[2]Liming Ying;Chelai Yin,Rongxiang Yuan, Huang Yong, “Economic Incentive Mechanism of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J].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ial Electronics,Electrical Machines and Systems, 2008. ICEMS 2008:2689-2694.

第7篇

1.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现在我国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上缺乏科学规划,发展不均衡;自主研发企业数量少、投入少,既有的成果实际推广应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规模化生产之前的成本也较高,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新能源产业方面面临着基础设施和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严重缺失的问题。

2. 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2.1 科学评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 城市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学评估城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

2.2合理规划不同政策和资金投入下的利用规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金可获得量、当前利用量与政策以及资金投入量密切相关。以生物能为例,秸秆、畜禽粪便和林木薪柴等可收集利用的数量与可作为沼气、秸秆发电、气化液化等利用的规模的大小,不仅与农业政策有关,而且还与政府给予的资金、技术支持有关。

2.3能源结构的低碳化 由于目前国内外未将水电、核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消费核算体系,改变以煤为主的中国能源消费结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可能实现“发展”和“低碳”两个目标。制定规划的任务就是在发展与减排之间求得一个平衡点。

2.4 继续调整能源产业结构 优先开发水电,适度控制煤炭产能增长,是调整现阶段能源结构的主要任务。我国是世界上煤炭生产规模最大的国家,农业生产结构中,煤炭占70%。我国电力结构特别是电源结构明显不合理,水火电比例为1∶5,火电比重偏大,需要继续贯彻优先开发水电的方针,并加快发展核电,加快优化电源结构。

2.5 做好地质勘探等前期工作,制定科学规划和开发方案 在充分摸清煤、油、气、田的地址构造特征、赋存状况、储量规模及分布等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开发方案,是今后开发过程中能够实现低碳化的关键。

3 .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3.1政府应出台战略计划,加强产业引导 根据我国国情,考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运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建立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使得政策对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制度保障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

3.2加大技术创新和投资力度 技术创新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中国目前的新能源技术创新能力较低。因此要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从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发的技术性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投资巨大、外部性明显的新能源技术研发,必须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成立工程技术中心,在技术研发、风险投入、上市融资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形成集研发应用于一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体系。

3.3坚持实用性第一的原则 基础设施的完善。如电网布局、新能源汽车赖以运行的充电站建设等,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为新能源的应用提供基本条件;完善补贴机制。需要在补贴领域和补贴方法上进行扩展,如财税支持等;调整能源利益结构。通过补贴或绩效考核等途径,对现有能源利益结构进行调整。

3.4促进经济发展与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供需平衡 调整国内的能源消费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启动国内市场,建立绿色能源的民族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