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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扬尘治理范文

时间:2024-01-13 16:59:45

序论:在您撰写环保扬尘治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环保扬尘治理

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生态为目标,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牢固树立“命门”意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成果,不断深入和细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绩效考核,进一步增强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长效化管理,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达到上级政府提出的要求,实现生态建设目标。

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具体任务

(一)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清扫保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区环卫局、公路分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成区及国道、省道、外环路、区县连接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城区主干道路机扫率要保持在90%以上,减少人工普扫造成扬尘污染。

2.道路冲洗保洁。区环卫局、公路分局要加大建成区、国道、省道、外环路及区县连接道路的冲洗保洁,严格按照规定的冲洗区域和规范要求实施冲洗作业,冲洗率要达到100%。

3.实施密闭运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19号)要求实施密闭运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路查制度,促进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4.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5.做好路面硬化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主要道路与支线的平交道口进行硬化,杜绝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

(二)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1.房地产开发、旧村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项目审批的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

2.建设项目开工前,各建设单位首先规划建设好施工场地道路,并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建筑施工场地周边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全封闭围挡。

3.项目开工后,房地产开发单位、旧村改造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道路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现场渣土要及时清理,杜绝渣土堆形成。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

5.实施绿色建筑制度,大力推行建筑工地文明施工。

(三)物流园区和料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物流园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物流园区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粉性物料堆场、货场扬尘控制措施。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建立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治。严格按照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城区渣土堆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淄环工委办〔2010〕5号)要求,全面完成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杜绝新的渣土堆形成。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有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规划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对垃圾渣土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5.闲置场地绿化。对于闲置或未开发的土地,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各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全面绿化,并采取围挡降尘措施,减少城区地面。

(四)露天矿山扬尘污染治理

全区范围内禁止矿山开采,废弃露天开采矿山要实施生态恢复和绿化。加强对已关停矿山的日常监察、监督,严厉打击私采滥挖行为。

(五)企业扬尘污染治理

按照要求开展“加强规范化管理、实施无尘化清洁生产”活动,努力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有关要求开展生产。现场管理要科学、合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目标。

3.加强原料、粉性物料和堆场管理。各企业原料和所有粉性物料必须密闭储存料棚内,严禁露天存放或篷盖存放于料棚外;料棚内洒水降尘设施每天定时使用;水泥、热电、建陶、金属矿产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粉性物料转运站、混凝土搅拌等行业严格按照行业精细化环境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堆场、货场场地必须实施硬化、绿化,必须有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必须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运输过程必须封闭作业。

4.加大厂区扬尘、粉尘污染治理。所属区域道路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冲洗保洁,没有全面硬化的路面必须进一步硬化,洒水、冲洗设备要尽快完善并有专人使用保管,所属区域道路要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冲洗保洁,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5.加强车间内无组织扬尘点的监管。对易产生扬尘的点位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排放管路密闭不严,造成粉尘外漏;车间内要经常清扫保洁,形成制度。

6.加强运输车辆无组织排放管理。车辆进出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加强企业进出货运车辆清洁运输的管理意见》要求,在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运输粉性物料的车辆要按规定篷盖,所有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实施轮胎冲洗,防止带泥上路。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环保分局要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督导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相应设备,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

2.加强对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全面掌握道路运输车辆的排污状况。

3.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交警、公路、交通部门要采取路查措施,限制高排放大型货运车辆、低速货车和黄标车进入城区内行驶。禁止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

4.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淘汰力度。

(七)秸秆和垃圾焚烧污染防治

1.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措施。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抓好夏秋季节的禁烧监管工作,防止焚烧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污染。

2.垃圾焚烧污染防治措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垃圾收购站点管理,禁止垃圾焚烧,特别要杜绝焚烧电线和用橡胶垃圾作燃料的现象。

(八)镇办和片区扬尘治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全面开展无尘化综合治理活动。加大经费投入,购置必要的机扫冲洗车辆,加大对辖区内主要道路的冲洗保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厂区内及周边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的督导落实,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小街小巷清扫、洒水等降尘工作。大力推行生态绿色社区建设,切实强化社区扬尘环境管理的组织领导。

三、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自3月1日起至10月31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按任务分解要求完成阶段性综合治理任务。

(二)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开始,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按照《区年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验收,通报有关情况,迎接市政府考核。

(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扬尘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实行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和联合检查等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制定方案、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调度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扬尘污染治理的制度化、经常化。

四、扬尘污染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由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环卫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公路分局、环保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工商分局、区煤炭局、供电部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调度督导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抓好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及时上报扬尘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经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二)责任分工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2.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3.交警大队按照要求在主要交通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加强对无蓬盖运输散装物料货运车辆及大货车违反禁行标志行驶的查处。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禁止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限制高排放大型货运车辆、低速货车和黄标车进入城区内行驶。

4.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及外环路的维护保养,负责国道、省道、外环路和区县间连接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积极探索在外环路和有条件的路段道路中间隔离带埋设管道冲洗设施进行路面自动冲洗的试点工作。负责设立固定检查站,对城区外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进行查处。承担的交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公路建设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公路两侧及料场、弃渣场等的生态恢复。

5.区交通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各平交道口的硬化和绿化。负责督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物流园区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6.区环卫局负责城区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工作,制定清扫、冲洗工作计划,按照需要随时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确保城区道路整洁。

7.区住建局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8.国土分局负责督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废弃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生态恢复,加强私采滥挖现象的监管和查处。做好对已关停矿山的督导检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9.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运输措施造成洒漏的行为。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和垃圾焚烧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城区内露天烧烤。加强对建筑工地以外渣土堆的清理整治和管理。负责城区内所有饭店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

10.区农业局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11.环保分局负责监督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及企业运输车辆清洁和密闭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

12.区煤炭局负责做好煤矿、煤炭加工企业的煤矸石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煤炭经营场所喷淋、围挡、覆盖设施建设。对无证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炭经营站点(含型煤加工企业)依法取缔。

13.区林业局负责城区外绿化工作,减少地面。

14.工商分局负责加油站点添加燃油清洁剂的抽检工作,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处。

15.供电公司供电部负责配合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因环境问题被责令停产取缔的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创建“生态”的重要举措来抓,对照任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将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2篇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术规范;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规范。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

中心城范围内的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物料运输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堆场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道路保洁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保洁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违反裸土绿化和铺装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关单位对其范围内的泥地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环保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或者铺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篇

关键词:雾霾;施工扬尘;系统工程

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统计数据,目前大中城市的雾霾天气较为严重,尤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最为严重。自2013年1月1日起国家环境监测总站重点监测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10.7%~100%之间,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59.9%,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23.1%,中度污染为9.3%,重度污染为6.5%,严重污染为1.2%。

雾霾主要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可吸入颗粒物三项组成,前两者为气态污染物,最后一项可吸入颗粒物才是加重雾霾天气污染的主因。通常把粒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可吸入颗粒物,又称为PM10颗粒物的直径越小,进入呼吸道的部位越深。10微米直径的颗粒物通常沉积在上呼吸道,5微米直径的可进入呼吸道的深部,2微米以下的可100%深入到细支气管和肺泡。可吸入颗粒物被人体吸入后沉积在呼吸道、肺泡等部位从而引发疾病,雾霾治理已刻不容缓。

一、施工扬尘治理的必要性

2015年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总悬浮颗粒物排放清单表明,施工扬尘以及由工地引发的道路扬尘占全市总悬浮颗粒物排放量的30%左右。根据天津环保局2014年颗粒物源解析数据,扬尘对天津PM2.5和PM10的贡献率分别为30%和42%,在所有来源中排在首位。我国近年来加大基础建设和城市改扩建,建筑工程点多、线长、面广,治理难度大。目前企业对工程项目管理相对粗放,管理不到位、投入不足,施工现场、临近道路烟尘滚滚,抑制施工扬尘对有助于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产生和扩散。

施工工地排放的扬尘属于典型的无组织扬尘源,是城市大气中颗粒物主要来源之一。由于建筑工地扬尘的排放高度一般较低,并且往往集中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因此施工扬尘治理日益受到关注。

在一般建筑施工中,扬尘污染主要集中在土方与基坑施工、地基处理施工和混凝土施工等阶段。施工过程中起尘方式主要为机动车及人员活动造成的道路扬尘。研究表明,风速、路面积尘负荷和含水率是影响施工烟尘排放的主要因素。施工建设期间,避免大风天施工、土方开挖采用湿法作业、安装塔吊喷淋设施、做好工地主干道硬化、内外道路清洁及减少车辆粘带遗撒,可有效控制控制施工扬尘。

二、施工扬尘治理系统工程

施工扬尘治理涉及施工、监理、环保部门、环卫、城管和公安等,只有将其视为一个系统工程,统筹安排,多部门联动才有可能根治扬尘污染。

(一)加强顶层设计

结合国家环保法规,制定施工扬尘治理地方法规,明确环保部门、施工方、监理方施工扬尘治理的责权利,对环保部门、分管领导加强问责机制,对施工方、监理方加强奖惩措施,记入企业征信档案。

(二)事前规划

项目预算时考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经费。工地开工前提交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明确市政、环卫等部门配合内容,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备案。工地开工前应缴纳扬尘治理押金,如果治理不力,押金扣除且罚款。

(三)事中监督

环保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可通过架设工地扬尘自动监测设备远程监测。目前该项技术已成熟,可对颗粒物浓度、气象参数、噪声和现场视频进行连续自动在线监测。环保部门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方式,方便市民举报工地扬尘超标情况。

(四)事后奖惩

项目验收时统计施工期间扬尘数据,对于超标的严惩,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记入黑名单,相关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将受到限制:对工地辖区相关分管领导及相关人进行问责。对于扬尘治理达标企业,不仅减免部分税负,而且记入档案,后续招投标中加分。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建筑和拆除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物料堆场、矿山开采加工等扬尘污染问题,进一步降低我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末,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力争达到80%,大气颗粒物年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切实减少灰霾天气天数,实现“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优良大气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建筑、拆迁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1、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措施。所有施工场地必须按扬尘控制要求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高空作业施工渣土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2、拆迁施工扬尘控制措施。所有拆迁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拆迁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渣土废料实施密闭运输。

(二)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清扫保洁。各镇街、园区及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明确职责范围,对建成区内及周边主要道路全部实施湿式清扫保洁。要确保每天清扫1—2次,机扫率达到90%以上,避免传统清扫方式造成扬尘污染,根据任务需要配备机扫车辆。

2、道路冲洗保洁。我市建成区内及周边主要道路要进行冲洗保洁,主干道和扬尘突出的道路要采用机械化高压冲刷方式清洗,并加密冲洗次数,确保抑尘效果。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需要增加高压冲洗车辆,确保道路冲洗工作需要。

3、实施密闭运输。所有上路行驶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密闭运输,特别要抓好散装物料、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装置改装工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严格执行路查制度,促进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4、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并组织定点检查,经常性、全天候、不定时上路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5、做好路面硬化和绿化。各镇街、园区及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出现破损及泥路造成扬尘污染。

6、设立车辆冲洗站点。有关单位要在进入城区的主要道路设置车辆冲洗站点,对进入车辆实施冲洗保洁。煤矿、电厂等企业要在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实施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物料堆场、货场扬尘控制措施。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建立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治。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严格实施渣土堆清理整治,全面完成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并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城市管理部门要对我市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进行规划,对垃圾渣土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各镇街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5、闲置场地绿化。对于闲置或未开发的土地,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各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全面绿化,并采取围挡降尘措施,减少城区地面。

(四)矿山开采加工扬尘污染治理。

全市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等可视范围内的矿山禁止开采和石料加工,废弃露天开采矿山要实施生态恢复和绿化,符合条件的开采矿山要落实生态开采要求,严格按环评报告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和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石材加工企业要严格采取密闭作业、洒水降尘、场地硬化、围档、密闭运输等扬尘控制措施,禁止向无制式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出售和提供原料。对新驿煤矿扬尘污染进行限期治理,建设出厂洗车台,实现无尘化煤矿。

(五)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治理。

工业企业厂区内部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对物料贮存、运输、基建施工等环节实施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贮存煤炭、渣土、砂石、石灰等易起尘物质的,应采取密闭措施,建设围墙或有收尘设备的料仓、料库;露天堆场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洒设备。散货运输应采用密闭或有篷布覆盖的交通工具,装卸过程必须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喷湿、遮盖等有效降尘措施;电厂、煤矿企业应建成运输车辆出矿洗车台,严禁带尘带土出场。内部工地现场应设置1.8米以上围墙,道路应硬化和绿化;施工过程应设置密目网,防止和减少物料、渣土和垃圾外溢;设立临时密闭式垃圾堆,堆放不能及时清运的垃圾、渣土;一次性浇注混凝土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对青岛钢铁集团焦化厂扬尘污染进行限期治理,建设密闭式储煤场。

四、责任分工

(一)各镇(街)、园区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二)市督查办、市监察局负责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督导和检查,并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在主要交通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对城区内违反禁行标志行为的货运车辆进行查处。

(四)市公路局负责实施国道、省道干线道路的冲洗保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设立固定检查站,加强对城区外超限、超载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的查处和组织有关镇街、部门对市、镇道路保洁。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城区地面的硬化和绿化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检查。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依法关停非法露天开采矿山、窑厂,督导废弃矿山、窑厂实施生态恢复。

(七)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运输车辆,城区道路及外环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和垃圾焚烧,城市及近郊从事采石、破碎、加工、堆放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八)市环保局负责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和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建立和完善的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施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建立扬尘污染产生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制度,并与市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数据共享,实施绿色信贷制度。建立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制度,对因扬尘污染环保信用等级不够的企业,实施环保限批,对建设单位报批的未包含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九)市林业局负责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开展植树造林及人工湿地建设,提高绿化水平。

(十)市文广新局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充分利用《今日》、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题宣传和跟踪报道,对扬尘污染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推进整体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一)市人行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诚信系统,并将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和环保信用等级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督查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调度督导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抓好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和联合检查等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调度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扬尘污染治理的制度化、经常化。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建立扬尘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将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生态为目标,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牢固树立“命门”意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成果,不断深入和细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绩效考核,进一步增强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长效化管理,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达到上级政府提出的要求,实现生态建设目标。

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具体任务

(一)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清扫保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区环卫局、公路分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成区及国道、省道、外环路、区县连接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城区主干道路机扫率要保持在90%以上,减少人工普扫造成扬尘污染。

2.道路冲洗保洁。区环卫局、公路分局要加大建成区、国道、省道、外环路及区县连接道路的冲洗保洁,严格按照规定的冲洗区域和规范要求实施冲洗作业,冲洗率要达到100%。

3.实施密闭运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管理的通知》(政办发〔〕19号)要求实施密闭运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路查制度,促进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4.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5.做好路面硬化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主要道路与支线的平交道口进行硬化,杜绝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

(二)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1.房地产开发、旧村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项目审批的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

2.建设项目开工前,各建设单位首先规划建设好施工场地道路,并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建筑施工场地周边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全封闭围挡。

3.项目开工后,房地产开发单位、旧村改造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道路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现场渣土要及时清理,杜绝渣土堆形成。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

5.实施绿色建筑制度,大力推行建筑工地文明施工。

(三)物流园区和料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物流园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物流园区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粉性物料堆场、货场扬尘控制措施。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建立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治。严格按照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城区渣土堆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环工委办〔〕5号)要求,全面完成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杜绝新的渣土堆形成。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有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规划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对垃圾渣土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5.闲置场地绿化。对于闲置或未开发的土地,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各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全面绿化,并采取围挡降尘措施,减少城区地面。

(四)露天矿山扬尘污染治理

全区范围内禁止矿山开采,废弃露天开采矿山要实施生态恢复和绿化。加强对已关停矿山的日常监察、监督,严厉打击私采滥挖行为。

(五)企业扬尘污染治理

按照要求开展“加强规范化管理、实施无尘化清洁生产”活动,努力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151号)有关要求开展生产。现场管理要科学、合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目标。

3.加强原料、粉性物料和堆场管理。各企业原料和所有粉性物料必须密闭储存料棚内,严禁露天存放或篷盖存放于料棚外;料棚内洒水降尘设施每天定时使用;水泥、热电、建陶、金属矿产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粉性物料转运站、混凝土搅拌等行业严格按照行业精细化环境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堆场、货场场地必须实施硬化、绿化,必须有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必须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运输过程必须封闭作业。

4.加大厂区扬尘、粉尘污染治理。所属区域道路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冲洗保洁,没有全面硬化的路面必须进一步硬化,洒水、冲洗设备要尽快完善并有专人使用保管,所属区域道路要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冲洗保洁,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5.加强车间内无组织扬尘点的监管。对易产生扬尘的点位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排放管路密闭不严,造成粉尘外漏;车间内要经常清扫保洁,形成制度。

6.加强运输车辆无组织排放管理。车辆进出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加强企业进出货运车辆清洁运输的管理意见》(环发[]119号)要求,在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运输粉性物料的车辆要按规定篷盖,所有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实施轮胎冲洗,防止带泥上路。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环保分局要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06号)要求,督导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相应设备,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

2.加强对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全面掌握道路运输车辆的排污状况。

3.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交警、公路、交通部门要采取路查措施,限制高排放大型货运车辆、低速货车和黄标车进入城区内行驶。禁止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

4.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淘汰力度。

(七)秸秆和垃圾焚烧污染防治

1.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措施。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抓好夏秋季节的禁烧监管工作,防止焚烧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污染。

2.垃圾焚烧污染防治措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垃圾收购站点管理,禁止垃圾焚烧,特别要杜绝焚烧电线和用橡胶垃圾作燃料的现象。

(八)镇办和片区扬尘治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全面开展无尘化综合治理活动。加大经费投入,购置必要的机扫冲洗车辆,加大对辖区内主要道路的冲洗保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厂区内及周边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的督导落实,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小街小巷清扫、洒水等降尘工作。大力推行生态绿色社区建设,切实强化社区扬尘环境管理的组织领导。

三、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自月日起至月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按任务分解要求完成阶段性综合治理任务。

(二)检查验收阶段。月日开始,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按照《区年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验收,通报有关情况,迎接市政府考核。

(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扬尘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实行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和联合检查等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制定方案、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调度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扬尘污染治理的制度化、经常化。

四、扬尘污染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由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环卫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公路分局、环保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工商分局、区煤炭局、供电部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调度督导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抓好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及时上报扬尘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经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二)责任分工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2.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3.交警大队按照要求在主要交通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加强对无蓬盖运输散装物料货运车辆及大货车违反禁行标志行驶的查处。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禁止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限制高排放大型货运车辆、低速货车和黄标车进入城区内行驶。

4.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及外环路的维护保养,负责国道、省道、外环路和区县间连接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积极探索在外环路和有条件的路段道路中间隔离带埋设管道冲洗设施进行路面自动冲洗的试点工作。负责设立固定检查站,对城区外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进行查处。承担的交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公路建设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公路两侧及料场、弃渣场等的生态恢复。

5.区交通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各平交道口的硬化和绿化。负责督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物流园区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6.区环卫局负责城区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工作,制定清扫、冲洗工作计划,按照需要随时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确保城区道路整洁。

7.区住建局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8.国土分局负责督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废弃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生态恢复,加强私采滥挖现象的监管和查处。做好对已关停矿山的督导检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9.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运输措施造成洒漏的行为。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和垃圾焚烧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城区内露天烧烤。加强对建筑工地以外渣土堆的清理整治和管理。负责城区内所有饭店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

10.区农业局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11.环保分局负责监督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及企业运输车辆清洁和密闭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

12.区煤炭局负责做好煤矿、煤炭加工企业的煤矸石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煤炭经营场所喷淋、围挡、覆盖设施建设。对无证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炭经营站点(含型煤加工企业)依法取缔。

13.区林业局负责城区外绿化工作,减少地面。

14.工商分局负责加油站点添加燃油清洁剂的抽检工作,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处。

15.供电公司供电部负责配合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因环境问题被责令停产取缔的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创建“生态”的重要举措来抓,对照任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将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6篇

一、专业化煤炭码头的环保现状。一、专业化煤炭码头的环保现状。一、专业化煤炭码头的环保现状。一、专业化煤炭码头的环保现状。

1、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的概述:

煤炭码头环境保护顾名思义就是保护环境,其主要内容就是防止、减少煤炭洒漏、煤粉

尘扬尘与扩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狭义而言,港口煤炭码头环境保护主要是保护环境。

其形式有:①污水处理;②喷水降尘;③降低噪音;④绿化。广义而言,港口煤炭码头环境

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和工作环境。其形式有:①污水处理;②喷水降尘;③降低噪音;④绿

化;⑤温控、湿控;⑥防风、防水、防滑;⑦防视觉疲劳(夜间照明、反光服);⑧防碰撞、

防高空坠物(通道、栈桥);⑨防火(防自燃)、防爆;⑩防鼠害。这里我们只研究狭义范围内

的环境保护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能源的紧迫需求,带动了煤码头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也

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主要原因是我国煤码头一般都是露天作业,且中转运输过

程中,80%以上均会出现洒漏煤、易起尘问题,对整个码头乃至工作、生活环境造成了空气

污染、水污染等严重问题,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

2、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治理的特点:

1)、作业工艺多,治理区域广,治理情况复杂。

2)、原有环保标准及环保设备大多采用当年国家的对应标准实施和执行,相应的管理制

度和治理方案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煤炭港口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3)、与其他领域有所区别,煤炭码头扬尘的污染大多属于无组织排放,抑尘治理难度较

大。

4)、煤炭洒落、扬尘污染等原因较多,治理范围广、情况复杂。

5)、传统环保治理方案较单一,较难将一个区域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6)、传统的洒水除尘设施设备耗水量大,且受季节影响大。

7)、煤炭港口人员环保意识淡薄,在环保设备的自主创新意识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3、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设备研究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外煤炭运输的环境治理主要是以防为主,以除为辅,即尽量利用化学方法在煤

炭制造中提高煤炭的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但在码头运输环节中,由于气候条件、工况条件

等制约因素,有效的物理治理措施还很少。

根据煤炭码头近几年环境问题总结分析,不论是防止、减少煤炭洒漏还是煤粉尘扬尘与

扩散;不论是环保意识的淡薄还是设施设备的落后,其实均反映在相应的设施设备老化、失

效,对其管理、调整不到位所致。这样导致在码头装卸煤炭过程中,各个流程转接点出现不

同程度的洒漏煤,积煤等问题,同时,传统的治理方式较被动,不能达到预防性治理的效果,

导致煤炭的扬尘没有得到根本的治理,在后续流程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扬尘扩散问题,尤其

是对于翻车机区域和码头区域PM10以下扬尘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以及堆场区域的大颗粒扬

尘等不能有效治理。所以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设备的研究势在必行。

二、公司现有环保设备概况。二、公司现有环保设备概况。二、公司现有环保设备概况。二、公司现有环保设备概况。

神华天津煤码头公司一期项目洒漏煤及扬尘治理设备主要包括:洒水抑尘、干式吸尘,

煤炭转运点的清扫及导料等,其中涵盖了13个转接机房中的各类清扫器装置、地面转接点的

导料槽装置、静电除尘装置、堆场及单机设备的洒水喷淋及清洁装置、各类污水处理及回收

装置、清扫车等。在实际使用中,这些设备随着公司的运营发展、做强做大,逐渐暴露出了

种种问题和缺陷,已经无法满足煤炭码头对环境保护的新标准和新要求。

三、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设备研究思路。三、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设备研究思路。三、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设备研究思路。三、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设备研究思路。

1、成立研究小组,确定研究课题:

神华天津煤码头公司为了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2012年专门成立了环保专项课题研

究小组,确定将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设备研究与应用作为长期的研究课题,深挖专业化煤炭

码头的污染源头,分区域查摆问题,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解决码头污染问

题。

2、制订课题大纲,确定研究思路:

专业化煤炭码头装卸一般分为翻―堆和取―装两大工艺,煤炭的提升转运是造成煤炭洒

漏及扬尘污染的关键原因,所以要解决污染问题需要按照煤炭运输的流程工艺出发,沿着煤

炭输送和转运等空间和时间的位移,发掘污染源点并找到治理措施。课题研究初始,课题组

就制定了研究大纲,明确了研究方向、研究目标,制定了研究原则,确定了课题研究组织机

构和实施计划安排,为课题的有序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污染问题的区域划分:

按照不同作业区域性质的划分,我们将作业现场划分为四大治理区域:翻车机区域、堆

场区域、码头区域、皮带机沿线。并确定了课题实施的切入点:

1)、翻车机设备的扬尘及地坑皮带的洒漏。

2)、堆、取料机作业过程中的洒漏及扬尘。

3)、堆场堆存情况下的扬尘。

4)、码头装船机作业过程中的洒漏及扬尘。

5)、皮带机导料槽处的洒漏及扬尘。

6)、皮带机头部清扫提升及改向滚筒磨损的防护。

7)、转接机房特殊煤种情况下的堵料及扬尘治理。

8)、皮带机驱动站扬尘的防治。

9)、转接机房集尘收集的应用。

10)、辅助系统环保的提升。

4、课题研究面对的难题:

1)、原有洒水除尘设备在治理扬尘上效果不佳,且冬季港区范围内洒水除尘系统停止供

水,所以冬季扬尘更加严重,治理难度加大。

2)、由于现阶段各个煤炭码头的环保水平相差不多,所以可以借鉴的先进技术方案不多。

3)、在改造提升过程中,新设备的改造可能会与原有设施设备发生干涉,对现场实施造

成一定的难度。

四、环保设备研究与应用的探索和实践。四、环保设备研究与应用的探索和实践。四、环保设备研究与应用的探索和实践。四、环保设备研究与应用的探索和实践。

2012年至今约一年半的时间里,课题研究按照既定的区域划分和切入点入手,考察调研

各个专业化煤炭港口与环保设备专业厂商,力求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将原有环保方

案逐一进行更新、改造、提升。2013年公司针对环保提升课题,研究并实施了12项设备创新

改造项目,投入约680余万元,2014年我们将继续加大环保投入力度,继续推广、复制环保

课题研究的成熟技术项目,逐渐描绘出一套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设备的综合治理方案,并勾

勒出一幅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设备的蓝图。

1、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设备的蓝图构想:

(1)、翻车机区域:煤炭从翻车机翻卸下落到地面皮带机过程中,扬尘污染非常大,按

照煤炭输送流向,2013年我们从翻车机上部、中部、底部分别实施了“CD3/CD4翻车机干雾

抑尘”、“漏斗层上机液压管路封堵”、“翻车机地坑内部驱动层、漏斗层的地面吸尘系统”、

“BF地面皮带机系统导料槽新型防尘帘改造”等项目。实现粉尘浓度抑制率90%以上,节约

用水量50%以上,有效实现了冬季抑尘。同时,结合地坑皮带机静电除尘器,每日增加粉尘

收集量约2吨。2014年我们将继续研究“CD1/CD2翻车机干雾抑尘”、“地坑皮带机爬坡段干

雾抑尘的可行性”,力争实现翻车机区域从上到下的6级抑尘体系。

翻车机区域从上到下翻车机区域从上到下翻车机区域从上到下翻车机区域从上到下6666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

(2)、堆场区域:按照煤炭从堆到取,以及在堆场的静态储存过程,2013年我们先后研

究实施了“堆料机的清扫器升级改造”、“取料机的导料槽延长改造”、“移动式远程射雾器

的改造”、等项目。有效减少了堆、取料机坝基洒落煤、取料机中心漏斗严重洒漏、扬尘扩

散等污染问题。2014年我们将继续研究“堆料机干雾抑尘系统”、“取料机干雾抑尘系统”、

“堆场喷枪站升级”、“堆场防风网立体抑尘”等项目的可行性。这样在堆场区域建立起一

套“由外至内、从堆到取、化被动为主动”的7级立体抑尘体系。

堆场区域从外到内、从堆到取堆场区域从外到内、从堆到取堆场区域从外到内、从堆到取堆场区域从外到内、从堆到取7777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

(3)、码头区域:

由于神华天津煤码头公司面临邮轮母港,所以码头作业区域是环保的重中之重。2013年

我们分别研究实施了“码头西侧BM皮带机导料槽防尘帘改造”、“装船机清扫器的升级改造”、

“装船机加装接煤板改造”、“码头BM头部漏斗卸料优化”等项目。有效地减少了煤炭在码

头转运、装船过程中,码头面以及船舱夹板上的洒漏、扬尘污染。2014年我们将研究装船

机系统的干雾抑尘改造以及装船机悬臂卸料漏斗改造,此项改造在港口行业也属罕见,如果

实施成功不仅可以实现装船作业区域扬尘抑制率80%以上,装船机悬臂洒漏煤炭的有效收

集,将无组织排放有效地抑制在装卸的转运点附近,避免扬尘的扩散;而且能够实现冬季抑

尘,实现码头从西到东的5级抑尘体系。

码头区域从西向东码头区域从西向东码头区域从西向东码头区域从西向东5555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

(4)、皮带机沿线:

按照煤炭从上到下转运的顺序,2013年我们先后研究实施了“皮带机系统清扫器升级

改造”、“皮带机转接点中部漏斗堵料的防治-空气炮的研究与应用”、“皮带机导料槽新型防

尘帘的应用”、“皮带机驱动站抑尘围挡的应用”、“除尘器卸灰钢房的应用”等项目。有效地

减少了皮带机回程面煤饼洒漏约80%,并有效抑制了皮带转运点和驱动站的扬尘污染。在

2014年我们将继续针对皮带机沿线的扬尘问题深入研究,计划实施“转接塔内吸尘系统的

应用”、“T3、T13转接机房清洁煤炭抑尘改造”等项目,未来我们还将继续研究“皮带机导

料槽的干雾抑尘的可行性”。这样我们将利用先进的环保抑尘工艺,提升皮带机系统的环保

设备辅助效能,实现皮带机沿线从上到下转运过程中的7级抑尘体系。这将有效减少皮带机

沿线洒煤量约80%,减少沿线转接点扬尘量约85%,并针对粘煤、块煤等特殊煤种,有针对

性地减少堵料几率,有效抑制块煤的粉尘扩散,并实现皮带机沿线无组织排放的抑尘和收集。

皮带机沿线从上到下皮带机沿线从上到下皮带机沿线从上到下皮带机沿线从上到下7777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级抑尘体系

2、几个主要的环保实施项目经济效益预测:

(1)、翻车机干雾抑尘改造项目:

1)、直接效益预测

A、实现冬季翻车机区域抑尘,减少清扫人员的劳动强度,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环

境,降低职业病发生的几率;

B、有效治理1~10微米细小颗粒,减少粉尘排放量,粉尘抑制率达95%以上,为公司的

环保、绿色港口奠定坚实基础;

C、节能降耗,减少用水量。按年吞吐量4500万吨C80计算,年卸车约9700列,年洒

水系统开启9个月计算,两套翻车机系统一年洒水量减少1.53万吨,按10元/吨计算,金

额节约15.3万元。(原喷水装置每列车耗水量5吨,使用干雾抑尘装置后,用水量为原喷水

量最多用0.8t,一列车节约用水至少4.2吨。)

2)、间接效益预测:

A、改善周围环境,降低了粉尘对大气的污染,提高空气质量,创造了广泛的社会效益;

B、减少煤炭热值损失。按年吞吐量4500万吨计算,年洒水系统开启9个月计算,两套

翻车机系统减少年热值损失相当于煤炭1.13万吨,按400元/吨计算,金额节约395.5万元。

(注:因大量使用中水除尘,使煤炭热值大量损失,统计数据表明,煤炭含水量每增加1个百

分点,煤热值损失30-50大卡,按煤热值6000大卡、热值损失40大卡计算,相当于煤炭损

失0.67%。使用干雾抑尘装置除尘,按2吨水/1万吨煤含水量计算,只增加含水量0.02个

百分点,比原喷水除尘系统含水量减少0.1个百分点,相当于减少煤炭损失0.067%。)

(2)、皮带机导料槽新型防尘帘改造项目:

1)、直接经济效益

公司当前共有36条皮带,其中地面导料槽有33处,按照公司年吞吐量4500万吨,改

造前、后的导料槽万吨洒煤量分别为20kg、4kg,煤价500元/吨计算,公司一年皮带机导

料槽处的洒漏量减少792吨,直接经济效益约为39.6万元。

2)、间接经济效益

A、可以大大减少清扫人员劳动强度。

B、减少职业病几率。通过改造前后的皮带机导料槽万吨作业洒煤量的对比发现,改造

后的皮带机导料槽区域的煤粒、煤尘洒漏量为改造前的20%,作业现场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

同时减少清扫及维护人员发生职业病几率。

C、节能减排。通过改造前后的皮带机导料槽万吨作业洒煤量的对比发现,改造后的皮

带机导料槽区域的煤粒煤尘洒漏量与改造前的导料槽区域的煤粒煤尘洒漏量减少80%以上。

D、提升环保绿色港口。改造前,由于皮带机导料槽两侧挡料胶皮不能与皮带保持时时

接触,在挡料胶皮与皮带间隙,洒漏直径1~3mm的微小颗粒及粉尘,造成皮带沿线煤粒、煤

尘污染严重。改造后,由于新增的防尘帘能够保证与皮带保持时时接触,且使用寿命较长,

满足使用要求,为公司提升环保绿色港口奠定坚实基础。

(3)、新型清扫器的改造项目:

1)、直接经济效益

公司当前共有36条皮带,按照公司年吞吐量4500万吨,改造前、后的皮带机清扫器区

域万吨洒煤量分别为60kg、20kg,煤价500元/吨计算,公司一年皮带机清扫器区域的洒漏

量减少1980吨,直接经济效益约为99万元。

2)、间接经济效益

A、减少清扫人员劳动强度。改造前,根据清扫人员对6月份的皮带机作业情况统计,

平均每天皮带机清扫器区域洒煤量分别为100kg~150kg,计算该区域万吨作业洒煤量分别约

为61.8kg,需要每天清扫人员进行清理。改造后,根据清扫人员对6月份作业情况统计,

计算该区域万吨作业洒煤量不到为8.17kg,大大减少清扫人员劳动强度。

B、减少职业病几率。通过改造前后的皮带机清扫器区域万吨作业洒煤量的对比发现,

改造后的该区域区域的煤粒、煤尘洒漏量为改造前的20%,作业现场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

同时减少清扫及维护人员发生职业病几率。

C、节能减排。通过改造前后该区域万吨作业洒煤量的对比发现,改造后的皮带机该区

域的煤粒煤尘洒漏量较改造前减少80%以上。

D、提升环保绿色港口。通过环保提升项目的深入推进,公司向外界传递了建设绿色港

口的决心与行动,赢得了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为我公司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打下了坚实的

基础。

3、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的综合治理理念:

(1)、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的改革之路一方面需要利用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创新技术

研发等手段进行环保设备的研发与投入;另一方面需要切实依照技术改造对已有的设备管理

制度及操作保养手册进行更新完善,形成设备促进制度更新,制度保障设备运行的良性循环。

(2)、另一方面还需要码头企业人员环保意识的提升,管理责任的强化,通过教育、宣

传等各种手段把保护环境的理念始终贯穿于清洁生产的全过程,使得管理人员在制度制订和

职责划分领域倾向于环保;技术人员对环保辅助型设备的重视程度提高到主力生产型设备的

高度;操作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从关注环保出发,这样就能形成专业化

煤炭码头自上而下的全员环保管理体系。

总之,专业化煤炭码头环保设备的研究与探索之路任重而道远,作为技术管理工作者,

应该将煤炭码头环保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作来对待,在有效解决设备洒漏问题的基础之上,

深挖扬尘污染问题,开拓思路,不断将环保课题进行细化和提升,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专业

第7篇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工作原则。①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总负责,环保部门根据政府的工作部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应的职责实施监管和治理。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③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我市制定的石灰和碳酸钙、化工、焦化、露天矿山开采、城市扬尘等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总量控制标准要求进行治理,通过治理,2012年下半年起,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80%以上,辖区内群众对环境空气质量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大气污染治理方案

(一)二氧化硫治理

(1)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水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下达的治理任务。

2012年3月底前,鲁源酒业公司1台锅炉,沃源公司2台锅炉,光力士公司1台锅炉、1座窑炉,制药公司1台20吨锅炉,鲁阳公司九分厂2台煤气发生炉安装末端脱硫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

2012年12底前,联合化工公司(原东风化肥厂厂区)和硝酸分厂2台锅炉,药玻公司(老厂区)窑炉安装除尘及末端脱硫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督导单位:县经贸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2)市政府下达的治理任务。

2012年6月底前,制药公司、联合化工公司、联合化肥公司完成锅炉烟气脱硫,投入运行。(督导单位:县经贸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建成区内所有燃煤茶水炉,所有饭店、馒头房、早餐工程、早夜市的直接燃煤饮食炉灶,所有洗浴中心的供热锅炉严禁燃煤,一律改用电加热或清洁能源。不能按时、按标准完成改造的,由县政府组织公安、建设、环保、城管联合执法进行拆除。(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大力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采取集中供热。对现有分散燃煤供热小锅炉要。(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建成区沿街房、商业房等要采取集中供暖或采取清洁能源供热,严禁私自采取燃煤取暖。(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新建小区或规划新建小区,不得新上燃煤锅炉,一律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二)粉尘、烟尘污染治理

1、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2012年5月底前,第五水泥厂等水泥(粉磨站)企业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严禁粉状原、辅材料露天堆放和晾晒,各排尘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东里镇政府、各有关企业)

2012年6月底前,源能热电公司锅炉完成静电除尘加布袋除尘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³,西厂区新上末端脱硫设施。(督导单位:县经贸局,责任单位:源能热电公司)

2012年6月底前,完成南麻镇位于电厂区域的综合治理:完成鲁阳公司九分厂、光力士球窑厂、联合化肥公司、瑞丰高分子公司、新力塑编公司老厂区茶水炉烟尘、二氧化硫除尘及脱硫设施改造。(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南麻镇政府、县经贸局)

2、焚烧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治理。

县农业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巩固2011年秸秆禁烧工作成果。从2012年起,扩大禁烧范围,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城市建成区内有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治理,建成区外的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县城管执法局要切实抓好建成区废品回收及经营点的集中治理。(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农业局、县城管执法局)

3、城区餐饮服务油烟污染治理。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大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查处力度,集中整治餐饮服务业和露天烧烤油烟污染。(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三)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县公路局、交通局、城管执法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省道、城区及乡村道路进行扬尘治理。重点完成泰薛路全程扬尘治理工作,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达到100%。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采取箱式封闭运输或全篷盖至车厢上沿下方30厘米,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管理规定,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外环路(包括外环路)范围以内行驶。公安、交通、城管执法部门要联合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实施依法处理。(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公路局、交通局、城管执法局、县交警大队)

2、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全县各类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向县环保局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进行排污申报。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建筑工地施工场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带泥土上路行驶;施工期间,粉性物料堆放场要设置挡风墙或进行篷盖。县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房管局负责拆迁工地扬尘的监管,建筑拆迁作业时,应配合洒水以抑制扬尘飞散。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和房屋装饰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建设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

3、各类堆场以及矿山开采扬尘污染治理。

2012年5月底前,全县货场、堆场要完成场地及运输道路的硬化工作,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必须采取围挡、遮盖或全封闭以及洒水降尘等措施;2012年5月底前,依法取缔城区周边分散的无证煤炭经营业户及煤炭经销场点。(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县内贸局)

2012年5月底前,全县所有矿山企业、采矿区石子生产企业必须采取作业现场局部封闭、安装布袋除尘等措施;矿山开采运输途径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湿法保洁定期冲洗措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城区周边及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开采矿山,依法做好破坏山体和开采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的督导工作。(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

(四)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加快机动车检测线的建设,在全县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2012年7月1日前,我县建成一处经省环保局验收后委托检测的检测站。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明确机动车监管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