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范文

时间:2024-01-13 10:37:46

序论:在您撰写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第1篇

在本次建立的煤矿机电系统安全现状评价体系中,采用的是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和事故树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一)安全检查表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A)是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对系统中已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陷以及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有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进行判别检查的方法。安全检查表法是一种最基础、最简便、最适用的系统危险性评价方法。[1]该方法事先把检查对象分割成若干子系统,以提问或打分的形式,将检查项目列表。只要检查表内容制定得足够详细、全面,那么通过回答安全检查表所列的问题,就能够发现煤矿机电系统设备、管理等各个方面与有关标准不符的地方,找出安全隐患,从而判别矿井的安全程度,煤矿企业可根据查找出的不合格项,即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具有容易掌握并随着煤矿机电设备新技术的发展和标准、规范的变化而不断修改完善等优点。以通风系统为例,如表1所示:(二)事故树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FTA)采用逻辑方法进行危险分析,将事故的因果关系形象地描述为一种有方向的“树”,以系统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事故(称为顶事件)作为分析起点,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事件按因果逻辑关系逐层列出,用树形图表示出来,相关事故(节点)之间用逻辑门连接,从而构成一种逻辑模型,[1]是安全系统工程中最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它能详细地描述事故原因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便于发现煤矿机电系统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和状态,通过分析,能寻找出控制事故的要素和不安全状态的关键环节且易于进行数理逻辑运算,并实现分析计算机化。以主扇突然停风事故为例,如图1所示。安全检查表的编写主要靠编写人员的经验水平,编写者完全凭自身对现场设备、生产工艺及其相关规定的了解和掌握程度来编制检查内容。因此,单独使用此种评价方法所产生的评价结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评价结果往往差异较大;事故树分析法能对导致事故的各种因素及逻辑关系作出全面的描述,但步骤较多,计算较为复杂。将此二种方法结合使用后,一方面安全检查表分析法使事故树分析法更为直观和易于理解,另一方面,事故树分析法使检查表编写人员更易于查找系统内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使检查表的内容更为完整和全面。

软件开发

安全评价体系软件结构采用的是B/S(浏览器/服务器)模式。各用户通过登陆网站方式获取,由软件自动生成的各生产矿安全评价内容及结果等数据,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并为煤矿企业领导层安全决策提供依据。系统使用C#作为主要开发语言,后台数据库为SQLSERVER2008。系统采用目前比较流行的ADO.NET数据访问技术,运用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思想,将每个数据库表的字段和操作封装到类中,使程序更加易于维护且具有可扩展性。[2](一)模块划分1.系统介绍对煤矿机电安全评价的目的和意义、评价的范围和流程、评价方法、评价的依据、计分办法以及权重值的划分作整体介绍和描述。2.操作指南对煤矿机电系统安全评价管理软件的使用流程及初始化时如何设置用户权限进行说明。3.机电系统概况对整个煤矿及其包含的9个评价系统的机电设备概况作简要描述。4.安全评价生产矿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某一个、几个或全部生产系统作为当前评价的任务,由系统根据用户选择的检查内容给出相应的检查表,在用户根据检查表对煤矿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后,将检查结果输入评价软件,经过相关责任人审核后,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数据库中,由安全评价程序根据提交的数据自动进行计分和安全等级划分,并自动生成针对全矿、各生产子系统及其所属的各个评价单元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列举出生产系统中存在隐患和薄弱点,生产单位可据此制订系统、全面且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5.评价报告管理系统建立有统一的安全评价报告模板,用户可对已经生成的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浏览和打印。6.历史查询用户可通过此模块根据需要按照时间、评价类型或评价系统类别进行相关数据的查询。7.资料库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的电子文档,拥有相应权限的管理员可对这些评价依据内容进行修改和增补。8.系统管理提供安全评价人员和部门的管理、页面内容的修改、用户及权限的修改与设置等功能。(二)安全评价等级划分在最终的评价结果中,将安全评价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可靠安全”(一级)、“基本安全”(二级)、“不安全”(三级),即“可靠安全”(一级)分数为90分及以上,“基本安全”(二级)分数为7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为“不安全”(三级)。(三)安全评价计分办法整个煤矿机电系统分为9个系统,每一个系统作为一个被评价系统,每一个被评价系统下可能有一个或多个评价地点,则每一个被评价地点称为一个评价单元。1.被评价单元计分办法被评价单元的计分办法采用的是合格率法。检查表中的每一检查项赋值为1分,每一不合格项扣1分,最终得分为评价得分除以满分再乘以100%。例如一个检查表中的检查项有100项,则该检查表满分为100分,用户有10个不合格项,则最终得分为90分。如果评价单元中违反1项关键项(能够直接导致重大事故的检查项),扣5分,将安全等级降一级,降级后的最高分数不得超过所降等级的最高分。2.被评价系统计分办法被评价系统的计分办法采用的是算术平均法。一个被评价系统由若干单元组成,将每个单元得分相加,再除以单元个数就得到该系统最终得分。3.被评价煤矿计分办法在得出9个被评价系统得分后,乘以该评价系统在煤矿中所占权重百分比。将被评价系统得分累加后即得到煤矿机电系统安全评价总得分。

评价报告

在自动生成的评价报告中,将首先对整个煤矿机电系统安全状况作出总体评价,而后再给出各个生产子系统的评价得分和安全等级,随后列出各个生产子系统中存在的不合格项,从而使生产矿决策者对整个机电系统的安全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进而根据需治理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资金和项目,进行系统且有针对性的安全整改和治理。因篇幅所限,本文仅给出安全评价报告的整体结构。需要说明的是,在最终生成的安全评价报告中,系统并未自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这是因为每个生产矿的生产条件和资金状况存在差异,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其整改措施也不尽相同———或进行修理或进行更换。因此,在评价报告的最后,系统只自动给出整改和治理的大体思路及方向。

应用效果

第2篇

摘 要:煤炭行业具有较强的资源约束及环境约束等特征,且属于安全约束型行业。因此,煤矿企业需要构建本质安全文化,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情况与行业特点,将现代企业管理思想、精细化管理思想、本质安全管理思想等借鉴过来,构建符合煤矿企业实际状况的特色本质安全文化。该文简要分析了我国煤矿企业的特点,详细探讨了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文化建设及评价体系的构建,希望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煤矿企业 本质安全文化建设 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TD791;F42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8(c)-0025-02

煤矿安全生产的核心为煤矿本质安全文化建设,调查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煤矿安全文化建设不够深入,依然采取表面的标语和口号,没有采取科学建设流程来具体指导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具体来讲,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文化核心为风险预控,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下去,构建切合实际的安全生产价值观与安全生产行为准则等。

1 我国煤矿企业的特点

1.1 复杂的工作环境

相较于国外主要发达产煤国,我国煤矿地下开采较多,具有不断变化且错综复杂的地质环境,煤矿工作环境比较危险。相关调查数据表明,国有重点煤矿的35%以上为复杂地质构造,阴暗、潮湿的作业环境中,很容易出现火灾、水灾以及瓦斯等潜在危险。

1.2 较大的管理难度

煤矿有较多的生产程序,在采掘工作基础上,物质运输、通风、排水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要有序安排这些工作,否则正常生产就会受到影响。特别是我国煤层没有较好的赋存条件,煤层厚度存在着较大变化,有复杂的水文条件和严重的瓦斯灾害,导致我国煤矿复杂的生产技术条件。生产组织过程中,需要对诸多专业门类进行协调,具有较强生产连续性,如果某一个生产环节出现了问题,就会对整个生产任务造成影响,因此,需要做好生产管理工作。

1.3 整体素质不高

根据我国相关调查数据,虽然煤炭行业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呈现上升态势,但是依然不符合预期目标。我国煤炭工业从业人员中,有超过60%左右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只有10%左右的为大专及以上学历。由此可知,我国煤炭行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缺乏主体专业人才,影响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2 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文化建设及评价体系的构建

2.1 研究树立

该阶段主要是煤矿本质安全观念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的研究和树立。通常情况下,可以将其划分为3个环节。

首先,规划准备。结合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对煤矿本质安全文化建设的负责机构、负责人进行明确,科学安排作业日程,详细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充分考虑本质安全文化建设特点,对短期规划、中期规划、长期规划等分别制定,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工作目标,那么就会有差异化的工作侧重点。其次,调研沟通。将企业内外部调研工作切实开展下去,领导、专家等积极协调和沟通,结合确定的煤矿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分别确立观念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与物态文化。安全物态文化建设主要是重视现场管理工作和环境建设,保证机器设备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受影响。对安全投入适当增加,将一系列新技术、新产品与新装备等积极引入进来。安全行为文化建设则主要是严格控制职工行为,对构建的安全监督检查机制科学地完善,以便促使职工工作的作业环境足够安全,监督监控管理水平,对人的不安全因素有机预防,避免出现违章作业问题。安全管理文化建设则是要对规范文化进行强化,对管理体系进行完善,结合实际情况,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制等构建起来。安全观念文化建设则是要对心态安全文化建设有机强化,通过培训教育等措施的运用,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指导作业行为,能够自觉规范的杜绝违章作业。相较于传统安全文化理念,本质安全文化理念具有一定的差异,其始终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管理优先以及行为控制等原则。最后一个环节为树立媒介,结合实际情况,对《煤矿本质安全文化管理手册》科学制定,且将其他安全文化媒介建设起来,如本质安全文化宣传手册、本质安全文化员工手册等,积极利用网络、光盘、书籍等一系列载体形式。

2.2 培育强化

该阶段主要是对煤矿本质安全文化进行培育和强化,借助于教育、培训及宣传等措施的运用,将本质安全文化理念灌输给广大员工,促使本质安全文化得到有计划、分层次的导入。通常情况下,可以从这些环节开展。

首先为安全宣传。在矿井生产全过程、经营全过程中都需要贯穿安全宣传工作,要全方位展开宣传内容,将引导教育、安全规定、事故防范等方面的内容有机涵盖过来。要积极贯彻因地制宜原则,将各种场合、机会等利用起来,促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得到全面开展,包括安全文艺汇演、安全生产文艺晚会、安全漫画等。要将醒目的安全宣传横幅、牌板等醒目的设置于矿区内,对安全生产宣传街有机建设,保证矿区每一个角落都可以渗透安全宣传工作。

其次为安全教育。日常生产管理过程中,要将多样化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等利用起来,有机宣传和教育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方面的知识。煤矿领导需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综合运用事故案例分析、岗位练兵、脱产学习等方法,提升职工培训有效性,促使职工安全意识、自保互保能力不断增强,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升,从人文条件角度保证安全生产。虽然安全制度、措施直接决定着安全生产,但是学习教育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通过教育学习持续开展,促使职工安全意识得到持续性提升。

最后则为安全管理。将法制管理手段、行政管理手段、经济管理手段、文化建设手段等综合运用过来,对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大力推行,将安全管理体系科学规范的构建起来,促使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得到实现,且在运行过程中,能够逐步的改善和调整。通过安全管理的实施,规范职工行为和操作习惯,遵循规程及要求作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3 评价体系的内涵与构建

具体来讲,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文化评价就是对本质安全文化特点根本上把握,保证与文化管理实践所契合,对文化定位准确把握。行业不同,在文化塑造时也有着不同的重点,相较于其他行业,媒体行业对安全文化有着更大的需求。因此,评价煤矿企业安全文化,要对企业安全文化状态全面了解,对现有文化和未来环境及发展目标要求之间的差距合理评估,将企业存在的文化短板找出来。只有将安全文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来,方可以准确定位企业本质安全文化,从而帮助企业更好的开展企业建设管理。要注重开展量化评价,企业文化测评于20世纪60年代兴起,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中已经加入了企业文化定量评价方面的内容,具体实践中要有机结合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

煤矿本质安全文化分析评价阶段内,要将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给逐步构建起来;借助于考核工作的开展,转变员工观念,树立典型先进模范。借助于考核,帮助全体员工将实施企业文化的长期行为塑造起来,且实施深化本质安全文化的过程中,由组织监控逐步取代过去的宣传引导,要在全员考核体系中加入安全文化引导、认同、巩固等内容。

首先,在具体操作评价中,需要保证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且是具体的;能够衡量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效果,且全员参与到本质安全文化建设中。其次,在建设成效评价中,对煤矿本质安全观念、行为、管理、物态文化的建设成效进行分析和评估,如对煤矿职工理解和执行本质安全文化理念的状况认真检查,判断管理制度是否矛盾于树立的文化理念等。最后一个环节则为信息总结,对煤矿各个层面的反馈信息有机收集,科学分析和总结,如员工是否认同本质安全文化理念、是否改变了员工行为、是否改变了企业管理风格及管理方式以及实施本质安全文化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员工是否履行了规定的责任等等。

3 结语

综上所述,煤矿本质安全文化相较于传统安全文化,具有较大的差异和优势,更加深入可行。在具体实践中,要紧密结合煤矿企业实际情况,科学设计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方案,构建完善的评价考核体系,逐步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促进煤矿企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伯冬青.我国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文化建设及其评价体系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2014,5(10):123-125.

[2] 孙新虎.建设煤炭企业本质安全文化的实践与探索[J].煤矿安全,2014,6(19):77-79.

[3] 程同军.构建特色安全文化打造本质安全矿井[J].中国煤炭工业,2014,6(18):234-235.

[4] 王文博,梁松杰,陈闯.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研究[J].山东工业技术,2016,7(11):133-134.

第3篇

【关键词】煤矿 安全

一、煤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一)伤亡事故严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大。

在我国的12个产业门类中,煤矿行业事故最频繁、伤亡严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占国内工业死亡人数的60%以上。近年来,煤矿每年的一般事故损失约7.5亿元,瓦斯爆炸事故损失约7.5亿元,加上因尘肺病的损失,共计27亿元,约占国有重点煤矿每年销售收入的5%左右。煤矿特大事故己不仅是经济问题,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

(二)环境条件恶劣,危险因素多。

我国煤矿95%以上是井下作业,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煤矿井卜工作场所窄小,光线主要靠矿灯照明,且劳动强度大。地质构造比较复杂,自然灾害较为严重,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多。

(三)安全技术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低。

虽然我国煤矿的安全防灾救灾技术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先外先进产煤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比如在瓦斯抽放方而,美国普遍采用采前地而钻孔抽放瓦斯,抽出率在70%以上,比我国瓦斯抽出率高出50%,并且地面抽出量大,可大幅度减少通风量、降低通风费用,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木。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组织结构不完善,专业人员缺乏,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滞后等方而的问题,在灾害管理上始终处于救灾状态,而在灾害预防与系统管理方而相对落后。

二、煤矿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自从《安全生产法》确立安全生产许可法律制度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煤炭企业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最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或续证的一个条件。部分煤炭企业并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投人,简单的认为安全评价只是一个过程,只是为了取证,导致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得不到整改,整改的措施得不到落实,甚至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隐瞒矿井生产系统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导致中介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与现状严重不符,与后续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脱节。

(二)评价人员技术力且明显不足。

我国安全评价工作起步晚,发展速度快,目前的安全评价师队伍主要以前期培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证书转换而来的人员为主,也有2008年以后通过安全评价师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前期转换来的安全评价师固然存在新技术、新理论方面的缺陷,但大多具有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批曾经在煤炭战线长期从事生产、管理的煤矿安全评价师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差;通过考试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尚缺乏现场生产实践和工作的锻炼,安全评价工作步人了空前困难的“实践经验”匾乏期。同时评价项目成员结构不合理,专业配置不全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评价机构资质与评价项目要求不匹配。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2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第6条规定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特别规定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随着资源整合工作的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及工程规模与多年前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评价机构技术力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为了承揽安全评价业务,甲级资质注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技术力量、风险担当能力没有标准,导致安全评价资质相互借用、挂靠的现象,乙级资质评价机构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未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等规定,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大型甚至特大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现象,安全评价质量难以保证。

(四)评价程序不合理。

安全评价通则或安全评价导则中列举了评价工作程序,只是规定了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应该按照这个程序进行。而部分评价公司将通则或导则中的评价工作程序示意图作为自己评价工作的程序,不能按照评价工作进度客观地描述具体的评价工作程序,反映不出实际的评价工作周期。

(五)评价依据不充分。

随着煤炭市场发展,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仍存在前期地质工作及审批程序不全的问题,导致安全评价工作往往是“先上车后买票”,评价应该依据的技术文件和法定程序文件不充分。部分评价机构未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信息库,未及时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识别,评价人员继续教育跟不上,评价工作该依据的法规标准不依据,甚至引用国家已明令废止的法规规定。

三、煤矿安全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方法的科学研究。

煤矿是一个人、机械、环境共存的复杂系统。其灾变既具有人工系统灾变的性质,同时也具有自然系统灾变的特点,单纯地借用目前只适用于人工系统或自然系统的方法评价煤矿灾害系统的危险性程度是不可行的。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评价的深度和准确度,直接影响评价效果。我国现行的一些评价方法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性评价方法在评价过程中有它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准确预测事故的风险。为此,希望有能力的评价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能联合研究、开发具备科学的、先进的评价方法,推进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走向深人,更准确的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二)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安全评价标准。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三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五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三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五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6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评价 分析

中图分类号:X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a)-0164-01

煤炭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是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性能源。煤炭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占有极大的比重。目前,我国的煤矿生产还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问题,重特大安全事故每年均在发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基于此,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1 煤矿安全评价的含义

所谓安全评价,是指为了给管理决策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而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分析辨识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及不利因素,评估预测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及职业危害的概率和其严重程度的过程。从而达到维护工程、系统安全的目的。它是安全评价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体。

2 关于我国煤矿安全评价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

2.1 安全评价的现状分析

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对煤矿的安全评价主要还是处于在现状评价的阶段,安全评价方法也很单一,仅局限于定性安全评价法以及定量安全评价法。由于缺乏相当的实验数据以及相关安全事故统计材料,大多数煤矿的安全评价主要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定性评价,在这种没有科学数据支持下的评价所得出的评价结论是具有很大随意性的。特别是在很难统计具体数据的方面(如:煤矿生产系统的瓦斯温度、员工工作能力、煤矿综合管理等方面)就更是如此。

2.2 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有的理论体系对解决关键问题缺乏理论支持,安全评价工作所涉及到的方面很广泛,它涵盖自然科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一系列知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过程。为了使安全评价成为完善而严密的科学理论体系,就需要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

二是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差等现象依然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对被评价对象的熟悉程度和安全评价人员的自身能力等方面对安全评价的结果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只有理论功底扎实且经验丰富的安全评价人员,才能得心应手地合理选择相关的安全评价方法。要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得出正确的评价结论,不但需要安全评价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需要安全评价人员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而现实情况是:相当部分安全评价人员不熟悉煤矿生产业务,工作能力也不是很强。

三是缺乏多样的安全评价方法。因子分析法、经验分析法、层次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等是目前通常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但这些方法都各有各的局限性。这些方法往往只针对煤矿生产的某一因素,而没有顾及到煤矿生产中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现实,评价指标显的很不全面。另外,有的方法本身就存在缺陷,从而对煤矿安全生产评价的信度产生不良影响。

四是安全评价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煤矿经营企业认为进行安全评价仅仅只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手段而已,对煤矿生产进行安全评价也仅仅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对煤矿安全评价的正确认识而采取的自觉行为。这主要是由于煤矿经营企业只关注经济效益而对煤矿生产安全评价形成的认识误区。

3 关于改善我国煤矿安全评价的策略分析

3.1 通过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使相关评价体系得到完善

复杂的技术性是安全评价的重要特征,基于此,统一的安全评价标准的制定要遵循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并与《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标准保持一致,因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成就是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的依据。

3.2 加强安全评价的质量保障体系,对从业人员进行素质和业务培训

在加强安全评价的质量保障体系方面,应在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日常检查过程中,国家及各省的相关监察机构要把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和质量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在对从业人员进行素质和业务培训方面,应提高现有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应通过行业内部经验交流会、邀请专家进行理论讲座、开展同行之间业务能力大比武等方式对现成安全评价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在培养后备人才梯队方面,为了培养综合型的后备人才队伍,安全评价方面的专业课程可以考虑在相关高校或相关专业中开设。

3.3 加大对安全评价方法的科研力度

基于目前我国通行安全评价方法各自存在着缺陷的现实情形,加大对安全评价方法的科研力度势在必行。应以安全评价机构、科研单位及具有相关专业和科研能力的大专院校为主体,把增加科研投入、加强理论研究、结合实践经验、开展实地考察等手段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入对安全评价方法的研究,及早开发出新的科学评价方法,从而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发展、对企业安全生产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3.4 进一步深化对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改革,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必须是科学的、精准的,绝不允许个人的主观臆断夹杂其中,在这一前提下,权威性、规范性、责任性、公正性是煤矿安全评价不可动摇的原则。为了确保这些原则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煤矿安全评价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工作人员都应当积极思考,锐意进取,大刀阔斧地对煤矿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改革,根据现实情形,结合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创建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实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体制,提高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水平,不断降低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率。

4 结语

综上所述,对我国煤矿安全评价现状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背景下的煤矿企业,必须把煤矿安全评价工作作为改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创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体制的重要手段,而不是把它作为应付国家监管部门检查监督的权宜之计。为了实现煤矿的和谐稳定及安全生产,就需要相关单位和人员形成一致共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开创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陈元军.浅谈我省小煤矿安全评价中的问题及对策[J].能源与环境,2010(4).

第7篇

为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监管总局20*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和全国安全评价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机构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独立依法执业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与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在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脱钩,严格遵守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安监总办字〔20*〕98号)各项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公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加强学习、增强素质,努力提高安全评价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许可公平透明。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凡属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准收费。

2.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3.不准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或推销书刊、产品等。

三、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2.不准伪造安全评价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出具假证件和其他虚假证明资料。

3.不准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评价项目。

4.不准在安全评价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不得超资质规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5.不准转让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在多家机构重复执业。

四、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工作要立足于服务、服从于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数量和规模应从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控制。各地应制定安全评价机构发展规划,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控制总量、适度发展。

当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重点围绕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对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正常开展。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行政,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3号)及实施要求,严把准入关,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实行资质许可会审和公示、公告制度,建立评审技术专家库,随机选取确定评审专家。

六、各地应参照甲级资质对安全评价人员专业技术的要求,制定乙级资质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基础专业的规定。严格执行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四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指事业单位)制度。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不得重复许可,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甲级或乙级)的安全评价资质。各地发证机关应在作出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机构申报材料及发证机关批准(或取消)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