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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学校教育只注重政治理论的宣传忽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在教学的过程中只是注重了学校的制度建设,学生的纪律要求。往往在开学的前两周开展入学教育,一般以集会的形式进行。领导在台上宣读一下,学生在台下听不听,听得怎么样则不在考虑范围。这似乎是一种形式,只要走个过场就算完成任务,这种做法当然起不到对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
(二)在教学中只注重专业技能的传授。由于是职业教育所以教师更注重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教师往往忽略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的培养。造成学生社会意识差、法律观念淡薄、思想单纯、行动自由,具有极强的个人主义的“自我”中心意识。
(三)中职学生一般都是因为学习成绩差或者是没有考上重点高中,以及家长的意愿他们自觉不自觉的选择了中职学校。这些学生一般来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而且没有经历过困难的考验,缺乏群众意识,以为世界是他们的,妄自尊大,处理问题的能力差加之辨析事物的能力有限,所以很容易走向极端,给社会带来危害,成为社会的不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一名职业学校的教师更应该加强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因为面对教育对象大多数都是90后的青年学生,作为法律基础课的任课教师应该:
第一、应在教学中关注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可以就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例,深入剖析,让事实说话,这样就可以使教学内容与现实贴近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从而使学生掌握学习的主动性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
第二、另一方面法律课教学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师在授课时必须注意将教材的内容加以拓展——譬如“计算机犯罪”,这样学生就会感到法律与他们的现实很近,就能较好的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让学生明白法律的重要性,知道法律和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
第三、教学要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古人云:书读百遍,其义自现。可见“读”在学习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可是事实上,我们大部分教师生怕学生听不懂,采用了 “填鸭式、一言堂”教学模式,在课堂上不厌其烦地反复地“讲”,以致剥夺了学生的思考权力,丧失了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由此导致,学生认为上课只要听老师在讲台上讲,记好课堂笔记,记住老师对问题解答的答案就可以了。时间一久,学生自然就失去了学习兴趣,更失去了对文本的理解。殊不知,文本是学习的基本,失去了文本,学生的学习是被动的,是无源之水了。
要注重学生对文本的理解,更重要的是教师在实施教学过程中要从思想上重视学生对文本的理解,同时在教学设计中充分地考虑到学生对文本的理解,给学生一定的理解空间和时间,精心策划,循循善诱。这样,学生在课堂上所产生的新的思维与见解就不会被教师所忽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高涨了,思维空间更为开阔,更有利于学生对文本的理解。
《小康》:在中国社保改革发端多年之后,《社会保险法》才“千呼万唤始出来”,您认为它对我国目前的社保制度环境有怎样的影响?
赵殿国:从目前来看,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有了比较大的发展,过去国有企业、现在比较稳定的各类企业,都基本上涵盖起来了,现在不足的地方在城市里面主要是非公企业、小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地方比较健全,但是在相当一部分地区不太健全,对于农村来讲,在社会保险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
十七大提出来三个最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从整个国家来看,最低生活保障是最先在全国普遍建立的;第二个全覆盖就是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普遍建立,这几年又开展了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这样医疗保险制度在我们国家也实现了全国覆盖;现在薄弱环节是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开始试点,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方面还需要下大的气力,加大政府投入,尽快建立起来。因此,《社会保险法》把大的制度结构定下来是很必要的,实现了有法可依,下一步就是落实和完善的问题。
《小康》: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全国统筹”的目标,您认为此目标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困难?应该如何解决?
赵殿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初实行的是县级统筹,这几年逐步实行实现了地市级统筹,2009年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是真正从业务经办管理、资金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都能够实现完全统筹的省份还不多,实现全国统筹的难度就更大了。
不能把所有养老金都放到全国统筹范围内。一方面,可以对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由中央负责这部分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另一方面,因为各个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地方基础养老金。即便实行全国统筹,也要分清中央和地方的责任。
《小康》:有观点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使得农民工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赵殿国:目前,还不能说农民工是最大受益者,主要是解决了流动就业人口的制度不完善问题。
关键词:实习;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当前,在教育思想和观念的转变上,一个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是,树立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教学的思想。实践教学主要承担着如下任务:为学习专业理论提供权威性认识;使书本知识深化并提高观察理解、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应用知识,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由于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是操作性强,内容直观,学生能力素质的重要性,我们需要在教学中加大实践课的内容比例。
一、重视实践基地建设,提高学生能力素质
高职高专类院校在教学中定位于培养素质高、能力强、应用型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要在课程设置、学科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强力度,从培养学生能力出发,在实践基地建设上不断的开拓创新,从各个角度拓宽学生实习实训途径。
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要按照“全面规划、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思路,建成服务于旅游企业,集导游、旅游企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等专业方向,形成一个多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综合旅游实践教学基地,成为具有高职高专特色的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高职高专院校在实习实训环节一般根据课程的需要,有目的的选择实习方式,有在校内设置的校内实习基地,有与各大企业共建的校外实习基地。
(一)校内实习基地
校内实习基地,主要是根据旅游管理专业设置需要,按照学校设施条件来确定校内实习基地的规模。校内实习基地主要承担面向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在校学生参加导游现场模拟训练、旅行社团队组织、旅行社计调业务、景点线路设计、旅游景区规划等实训任务。校内实习经济实用性强,学生可以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直接实践,教学效果直观,学习兴趣浓厚。
(二)校外实习基地
旅游管理专业操作性强,能力素质直观,现代企业不愿在培训员工上投入更多精力,往往看重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这成为学生就业的一个硬性指标。如果实践能力不过关,势必影响学生就业和学校声誉。因此,每个学校都非常重视与管理经验丰富,硬件设施优质,实地对客服务优良的旅游企业进行合作,帮助完成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训练。
二、合理安排实践环节,严格要求、规范管理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实践环节的有效进行,我们不仅要在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安排,还应考虑设定合理的实践环节考试考评模式,帮助简化实习管理工作,对学生实习实践结果有一个正确、严谨的验收,从各个环节把住实习实践质量关。
(一)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实习实践环节
实习前,必须将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要求、实习内容和实习负责人等情况详细准确进行安排。依照实习实践教学计划,对实习实践各环节安排进行审核,然后制成实习计划表进行备案。
(二)严格组织系统,保障实习实践环节的实施
1、组织管理系统
学生实习实践管理的组织工作,一般由校实践教学部门统一管理,具体指导实施工作由各系自行完成。在实施的过程中,各系组织安排相应的任课教师作为实习带队指导老师,实习基地也同时派出相关人员管理指导实习生的具体实习工作。
2、主要职责
(1)实习实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及实习实训大纲,明确实习实训的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安排和考核方法;依据实习实训大纲、实际条件及校历制定具体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预算,填报实习实训计划申报表,由校实践教学部门和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执行;组织有实习实训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实习实训指导书,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订;选派责任心强,有实习实训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实习实训前的准备工作,签订实习协议,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做好对学生的动员工作,带队教师要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最后做好学生实习实训成绩的评定、管理和实习实训工作的总结工作。
(2)系教学部门在实习实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研究制订有关实习实训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及汇总、编辑实习实训大纲。在实习实训中,对实习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监督和指导。
(3)实习实训领队和指导教师的职责。实习实训领队和指导教师是与学生直接接触的校方管理人员,工作具体而琐碎,工作难度较大,职责如下:参加制订实习实训计划,做好各项实习实训准备工作;认真执行实习实训计划,保证实习实训任务的完成;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纪律、生活和安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格管理学生的考勤;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发现严重违纪等情况应及时汇报;不论什么原因缺席实训1/3以上者,本门实习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检查学生业务学习情况,检查实习实训日志或笔记,解决学生在技术业务方面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实训调研报告。
实习实训领队要主动与实习实训接收单位联系,汇报实习实训情况,争取实习实训单位的支持,密切与实习实训接收单位的关系。实习实训结束,领队组织全体指导教师总结工作,写出书面报告。还清借用物品,结清账目,最后将实习实训教学文件及实习实训成绩交管理部门留存。
3、严格执行实习实训验收工作
组织实习实训考核,评定实习实训成绩。实习实训是必修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免修。在实习实训过程中,要分步骤、全方位地进行。
(1)考核人员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的360度考核方式,参与考评的人员也就是在实习工作中的所有参与者,包括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实训单位客人、学生之间的自评和互评。
(2)考核梯度上,学生的工作实际能力训练有一个渐进性发展过程,这样在实习中才能检验在学校学习的成果,并找到不足不断进步。在学生实习期间,分梯度进行实习结果测评,分期初测评、期中测评和最后测评。在不同梯度中,学生可以找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实习中及时锻炼该方面的实践技能。
(3)成绩结果上,学生全部完成实习工作后,要写出相应的实习实训报告方可参加实习实训考核。考核成绩要严格掌握,尤其严格控制优秀和不及格的比率,真正防止实习实训流于形式。
(三)严格的反馈制度
为保证实习实训的质量,严格的反馈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
1、实习实训定期检查制度
教学部门要以实习实训大纲作为检查依据,对该学期开设的实习实训进行检查,总结阶段性情况并及时调整安排,提出改进意见,并把检查及调整结果记录备案。
2、期末总结制度
【关键词】 清算;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法律适用
一、派生诉讼引入的必要性
股东的派生诉讼(Shareholderderivativelitigation),或称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就其所遭受的某种行为的侵害提出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旨在使公司获得赔偿等救济为目的而针对该种行为所提出的诉讼[1]。派生诉讼引入清算阶段,既注意到了清算阶段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也结合了派生诉讼的优势,使公司的各方利益在公司的最后存续阶段得以最大限度的平衡。总结其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1、对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需要
在公司运行的任何阶段,各方的利益都应当公平维护。英国的foss v.harottle 一案确立了原告适格与资本多诀原则,这样的负面效应就是大股东对公司的操纵,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保障。尤其是在公司的清算阶段,公司摇摇欲坠的背景下,各方利益主体都为自身利益争取最后的机会,清算组成员无论是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还是由公司之外的组织或个人组成,小股东都很难加入,表决权更是难上加难,根据公司表决规则,很难保证决策公平。清算阶段,无论是小股东对清算程序的启动还是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存在质疑抑或是对清算的结果有异议,都没有充分的权利。这时,中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能够很好地保障其利益。
2、为了防止清算组利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
清算人是公司清算程序中最活跃、最重要的人,其负责接管公司财产和执行公司清算事务,协调厉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整个清算活动中处于核心位置。[2]公司进入清算阶段之后,清算组独揽公司的生杀大权,清算组能否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无论是对于公司内部组织、成员还是公司外部相关利益主体,乃至社会秩序的维护,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虽然赋予债权人的监督权,但毕竟精力有限,作为公司的股东,更加熟悉关心公司的内部运行问题,一旦清算组利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同时对清算组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3、程序特殊,法律规定过于粗略
我国的《公司法》简单的几个法条并不能解决清算阶段所有关于派生诉讼的实施问题。法律虽然规定了清算组的权利与义务,虽然赋予了股东诉讼的权利,但对于如何、如何审查、如何判断侵权或是恶意诉讼、如何执行等都是粗略的规定。法律的灵魂在于适用,在简单的法律线条下立法固然重要,对已有法律进行解释适用更是应有之举,因此,如何将派生诉讼的法理精神及法律规定适用到清算阶段,也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内容。
二、清算过程中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
在美国公司法中,派生诉讼程序大体可分为前置程序和法院审理程序两个阶段。[3]此种划分方法很合理,因此本文的行文顺序也是以这两个阶段为线索。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是指原告股东在提讼之前,须以书面方式请求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 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或对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4]
1、前置程序的审查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前两款确立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监事相互监督的情形,即在原告股东欲提起派生诉讼之时,如果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时应当请求监事会对其提讼;如果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原告股东应当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对其提讼;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说,该两款设计的诉讼前置请求机关只能是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而清算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处于冻结状态,对清算组成员提起代表诉讼时,还存在向何种公司机关为前置请求的问题。这时解决此问题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将董事会、监事会被冻结的职权解冻,对于公司外部而言,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处理各项事宜的权限,但在公司内部,由于公司独立人格依旧存在,因此董事会监事会依旧可以行使权力;第二种途径是将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彻底冻结,由其他权力机关代行使此项权力,如公司的股东大会。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一种途径,这样既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也不会导致原有的公司决策秩序被打破。反之,如果单设一个审查机构,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如果由股东(大)会审查且不谈公司在清算阶段组织股东召开会议的难度,即便是股东会召开成功,由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纠葛也未必会取得理想中的效果。
2、跨越前置程序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董事会或监事会经过审查,可以决定由公司自己直接提讼,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这两种情况下均无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余地。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的情况只限于:其一,公司拒绝;其二,公司超过法定期限(30天)未提讼;其三,“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清算过程中,同样也应当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后,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但是其具体的条件需要经过仔细地推敲之后方可适用。如这里的公司拒绝是要经过公司的监事会的明示拒绝或是不作为的默示拒绝,并且应当由明确的证据证明;如果监事会不作为,则法院应当要求说明理由;其公司超过“30天”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因为在公司的清算阶段,时间紧迫而宝贵,股东坐等30天很容易造成救济上的迟延;最后的“情况紧急”需要进一步明确,如倘若不及时诉讼将会影响到公司的清算财产数额等。单凭法律解释,无论是何种解释方法都不能明确推理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规定。
三、前置程序的控制机制与完善
这种程序犹如过滤器,将公司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留给公司,公司不作为或是无法控制的,交由法院解决,这种前置程序的设置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以发挥公司自治的理念及功能。如果前置程序能够发挥理想中的作用,那么对于清算阶段的公司而言十分有利,另一方面,根据利益平衡及谨慎适用的理念,立足于公司清算的特殊阶段,对于前置程序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对于前置程序的控制事关派生诉讼的善恶成败,是鼓励维护公司利益与限制恶意诉讼的平衡点。如何对前置程序进行有效合理地控制,是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前面已经从前置程序的审查主体及排除前置程序的条件进行了论述,为了进一步完善控制机制,需要立足于清算阶段这一基本事实,从其他国家借鉴先进经验,同时理性吸取其教训。其一,在态度上,英国关于派生诉讼,采取不利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态度,而在我国,必须明确对于前置程序的控制要采取中立公平的态度,规则设置上应当顾全原告股东及被告清算组的权益;其二,在审查规则上,美国在前置程序审查的过程中,运用商业判断原则,这一原则很明显地偏向董事利益,在清算程序中,如果引入这一原则,也是赋予清算组属于商业理性的判断标准及归责原则,我们建议这一原则可以引入派生诉讼的前置审查阶段,但需要谨慎适用;其三,从前置程序的发展趋势来看,向来保守的德国改变以往害怕股东骚扰董事滥诉的观念,逐渐向英美国家学习,积极维护股东及公司权利,中国也应当紧跟时代步伐,合理设计前置程序;其四,从程序设置上看,前置程序也应当有自己的运行规则,具体情形,应当由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前置程序发展完善之后,可以直接引入清算阶段的派生诉讼之中。
四、结语
在具体实践中,派生诉讼在清算程序中前置程序的适用有多大的空间,尚需实际调查,法律的适用需要理论的完善与实践情况紧密结合,我们只能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对派生诉讼在清算阶段进行浅显地研究。
【参考文献】
[1] 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42-443.
[2] 刘敏.公司结算清算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5-269.
[3] 李小宁.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代表诉讼――对英国、美国、德国、和中国的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87-292.
[4] 陈群峰.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规则的完善[J].人民司法,2013(09).
关键词:品管圈;肿瘤;化疗药物;依从性
1962年日本石川馨博士创造了品管圈活动,也称之为质量管理小组(Quality Control Circle)。QC源于基层,产生于班组,是在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服务的员工,围绕单位的方针目标或现场存在的问题而组织开展活动的小组。由于化疗药物在杀死和抑制肿瘤细胞的同时也有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脱发等,给肿瘤患者带来痛苦,影响治疗效果和化疗方案的完成,肿瘤患者了解化疗药物相关知识能够积极配合治疗,提高用药安全和治疗依从性[1]。2014年6月成立了品管圈,开展了“提高肿瘤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及治疗依从性”的课题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6~12月住院的肿瘤化疗患者96例为对照组,男48例,女48例,年龄22~71岁,平均(49.56±3.62)岁,均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原发病:肺癌35例,胃癌23例,乳腺癌21例,肠癌17例,文化程度:初中21例,初中以下18例,高中34例,高中以上23例;选取2015年1~6月住院的肿瘤化疗患者128例为观察组,男76例,女52例,年龄25~74岁,平均(51.26±2.64)岁,均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原发病:肺癌51例,胃癌25例,乳腺癌24例,肠癌28例,文化程度:初中34例,初中以下28例,高中36例,高中以上30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情、病种、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两组肿瘤化疗患者均给予常规的化疗药物知识的普及,包括化疗方案、化疗药物名称、药物的作用和毒副作用、用药途径和时间、不良反应的预防。整个化疗周期都进行相关知识的宣教。
1.2.2品管圈组成 护士长任圈长,统筹计划,制定培训并组织活动。选取5名护士(从事肿瘤护理工作5年以上)和科室医疗组2人组成品管圈活动组,协助圈长制定实施方案,执行具体的护理计划,并对患者的意见总结分析和进行效果评价。会议30 min/次以上,每个月1~2次活动。
1.2.2.1主题选定及选题理由 通过小组成员的脑力激荡,并按照医院安全目标管理的方向,结合患者需求最后以“提高肿瘤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及治疗依从性”为此次活动主题。肿瘤患者对化疗相关信息的缺乏,加上化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免疫功能的下降,极易出现焦虑、无助、抑郁甚至恐惧和绝望,这些都直接影响化疗药物的治疗效果,有些患者甚至终止治疗 。经过调查并进行数据收集发现,2014年6~12月肿瘤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有效率为82.6%,患者的治疗依从性为85.4%。
1.2.2.2分析原因 从人、物、法、环境四个方面对肿瘤患者治疗依从性进行分析,确定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知晓率低的主要因素:患者本身受到年龄、生活方式、文化程度及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化疗药物的认知障碍;护士自身对化疗药物知识缺乏;护士独立收集资料进行药物指导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④受传统思想影响的患者对护士宣教内容不信任,护患沟通缺乏足够的时间支持;⑤医护合作对患者进行沟通和指导未实现个体化。
1.2.2.3设定目标 依据目前情况、改善的重点及圈能力方面,将肿瘤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掌握情况的有效率由活动前82.6%提高到92.6%,患者的治疗依从性从活动前的85.4%提高到95%。
1.2.2.4对策制定 制定对护理人员进行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的培训计划,并进行相应的考核。每个月组织一次讲课,普及化疗药物的相关知识,制定手册,让护士在工作中加强健康宣教;每个月组织患者进行公休座谈会,了解患者内心的想法,给患者发放有关化疗知识的健康教育单,帮助患者减轻使用化疗药物后的副反应,帮助患者克服问题,提高治疗依从性;医护合作,共同参与,增加患者的信任度,使其积极配合治疗。
1.3评价指标 记录QCC活动后半年我科肿瘤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掌握情况的有效率、治疗依从性与QCC活动前的情况做比较。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 结果
2.1两组患者对化疗药物相关知识知晓情况对比 观察组患者对化疗方案、化疗药物名称、药物的作用和毒副作用、用药途径和时间、不良反应的预防的知晓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两组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对比 品管圈活动后,观察组治疗依从性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无形成果 开展品管圈活动后,护士大大增强了主人翁意识,提高了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加强了责任心,专科知识掌握的更加全面,对患者的护理更加细致,同时也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
3 讨论
品管圈活动,不仅使护士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同时在肿瘤患者化疗过程中能够进行更加合理的健康宣教,这让护理过程具有针对性[2]。提高了肿瘤化疗患者的治疗依从性,调动了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圈员们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强化了护理群体,加强了护患和医护之间的交流,协作与配合。团结的护理团队,良好的护患关系及合作的医护关系是促进患者康复、提高护理水平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职业学校 法律知识 职业法律意识
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毕业以后走上工作岗位,基本上都是劳动法律的适用主体,所以在给学生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时候,我主动增加了有关劳动法律知识的内容,并将社会上实际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例带进课堂,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思考,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
近几年来,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劳动技能提高很快,高技能人才的数量不断攀升,但是他们的职业法律知识比较缺乏,职业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因此,如何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人作为一名德育教师,曾就此问题作了一些探索。
我分析了造成学生职业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主观上比较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忽视职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客观上讲,学生都知道专业知识的重要性,能够主动花大量时间应付技能考核,重专业轻德育是普遍现象。
2.教师对提高学生职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学生就业时用人单位看重的是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用人单位不会在意学生职业法律意识的高低。
3.教材中有关职业法律知识的内容偏少,并且比较抽象,与实际生活有些脱离,不利于教师的讲解和学生的理解掌握。
针对这些原因,我认为最关键之处是要突出学生学习职业法律知识,提高职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法律规范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必须遵守有关职业法律规范。试想,如果一个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法律规范,那么,他怎么可能会遵守相关规范呢?所以学习职业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在教学过程中,对于《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一节并没有照本宣科,而是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予以调整:
1.将职业法律定位为重点,将职业道德定位为次重点。如此定位并不意味着职业道德不重要。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律是对一个人最基本的规范要求,而道德是对一个人较高的规范要求,对于学校教育而言,将作为规范底线的法律作为重点是合适的。
2.对教材中的内容作了详略分类。教材中主要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两部法律,我对《劳动法》进行详细讲解,对《公务员法》进行简略讲解。我们学校毕业的学生今后当公务员的不会太多,因此对《公务员法》进行详细讲解就显得没有必要。
3.适当增加部分劳动法律知识,主要包括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
要想讲好职业法律知识,关键是要密切联系实际。法律知识给人的印象就是枯燥的条文,课堂气氛往往也是活跃不足,沉闷有余。要使学生真正对职业法律知识感兴趣,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最好的办法就是运用多媒体手段将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引入课堂进行案例教学。我在选择案例时一般都选择涉及面比较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很有可能都会碰到的一些问题。
比如,我在课堂上播放一段电视台曾经报道过的某公司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视频,然后对案情进行分析。该案涉及到的劳动法律问题比较多,首先,涉及到的是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从这个问题引申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然后,涉及到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从这个问题引申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最后,涉及到的是劳动争议应当如何处理?从这个问题引申出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协商?如何申请调解?如何申请仲裁?如何以及上诉?我将此案要涉及的到相关法律规定全部打印出来发给学生,然后请学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先进行分组讨论,讨论结束每个小组派一名代表向全班宣布讨论结果并简要说明理由。我最后加以点评。由于学生的积极参与,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学习效果明显提高。
由于学生暂时还没有走上工作岗位,所以对于职业法律知识普遍感觉比较陌生。为了能够密切联系实际,我课后布置作业时要求学生完成一份问卷调查,请他们向自己父母询问有关单位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和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然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自己父母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受到侵害应当如何依法进行维权。出乎意料的是每个学生对我布置的作业都相当重视,由于他们家长的配合,作业都完成得非常好。甚至有家长要求学生将老师对作业的批改意见转告他们,因为这些家长自己对劳动法律知识也缺乏了解,他们也想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以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依法维权。我以此为契机,对学习职业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再次进行强调,只有学好了劳动法律知识,以后走上了工作岗位才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学生学习职业法律知识就更加积极了。
笔者从进行职业法律知识的教学实践总结出,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管是备课、上课,还是布置作业,都应要求学生把掌握的法律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事情相联系,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再通过课堂讲解与讨论,使之上升为理性认知,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达到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黄焕初,符惠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参考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关键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素养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高校在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明显的薄弱环节。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是推进普法教育的有力举措,也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一方面,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是整个社会环境的要求。群体性法律意识的提升,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保障。大学生作为当前青年中的优秀代表,提升其法律素养不仅是学校的义务,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特别是在整个社会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氛围中,人们的各种行为均应围绕着法律规范来进行。另外,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其个人未来发展的要求。大学生作为即将走上职业生涯的高素质人才,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法制社会建设进程,更是对其自身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作为在校大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能够使在未来的社会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
二、当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现状
(一)高校法律教育概述
高校法律教育包括法律专业法律教育和非法律专业法律教育两个层面。当前,从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实践看,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包括法学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理论。与一般意义上的普法教育相比,高校的法律教育更加偏重于理论知识教育,与通常所说的法律基本常识教育有较大差异。当然,高校法律教育虽偏重于理论教育,但却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包括法律道德、法律责任义务等等。
(二)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首先,高校的教材中阐述法律常识的内容偏少。在大多数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中,教学内容中对法律知识的涉及面较窄。其次,是教师的教学实践中,通常将法律教育作为思想品德类课程进行讲解,并且往往由非法律专业的辅导员、学生管理人员担任授课教师,这种教学方式忽视了法律教育课程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以及法律意识养成方面的意义。最后,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较为单一。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获得相关法律知识。对于法律教育的相应选修课程以及有关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匮乏,也是体现了高校对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2.教师教育理念的偏差
教师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往往只是从教学目标的完成角度,来开展法律知识教学活动,在这种理念下,往往会出现照本宣科的现象,特别是,关于法律教育的一些基础知识,对于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而言,具有内容枯燥、实用性欠缺的问题。同时,教师在教学中,大多忽视案例教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
三、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措施建议
(一)提高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
当前,高校的专业划分日趋专业化和精细化,这是为了与社会需求相衔接的结果,但同时,这种专业划分,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专业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认同度。对此,学校和教师应该要引导学生转变这一固化的单一专业学习理念,积极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通过采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在思想层面上,提高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高校应当重视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针对非法律院校或无法律院系的高校,以法律专业人才为主体,成立专门的公共法律知识教研室,统筹开展法律教育教学工作。同时,针对当前法律教育理念落后问题,倡导教师在公共法律教学中,以能够树立法制思维的案例为切入点,强化案例教学比重,促进学以致用。
(三)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教育环境
高校是开展法律教育的重要阵地,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是强化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重要途径。鉴于当前大学生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获得法律知识这一现状。高校可围绕普法宣传月等时段,通过将校园广播、专刊等传统渠道与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促进学生多渠道、多层次获得法律知识,为整个校园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律教育环境。
四、结语
总之,加强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对社会进步和学生个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高校必须正视当前教育教学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加以改进,着力培养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参考文献:
[1]周儒.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4,(09):78-80.
[2]周儒.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植[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4,(02):30-33.
[3]庄洲鸿.浅析加强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制教育[J].今日中国论坛,2013,(11):1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