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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16开
国际刊号:1672-6642
国内刊号:11-5169/D
邮发代号: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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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期刊简介
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主要采用审批、备案、检查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
1、产权转让(拆迁安置房处置除外);
2、对外投资、融资(辖区内基建性融资除外)、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
3、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4、对外担保;
5、发展战略、规划;
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7、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
9、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
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11、其它重大事项。
五、产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有偿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六、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
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经省国资委批准。
八、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也包括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的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短期投资行为。
九、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除套期保值的期货业务外,严禁期货投资;严格控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和基金。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十一、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企业须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对投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将投资跟踪管理报告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区国资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检查。
十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60%或一次性融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三、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四、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须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报相关主管机关核准。
十五、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在资本营运过程中对存量资产进行的重新调整和组合。资产重组主要包括企业的兼并、收购、分立、合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改制、合资、托管、破产等方式。
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区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工作的宏观指导,审核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方案。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国有企业组织实施。
十七、资产重组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八、对外担保对象包括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九、非经营性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经营性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二十、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其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十一、国有企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批。
二十二、对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区国资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国有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十三、影响国有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企业搬迁等。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可行性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在管控社会事务、配置公有资源和履行社会职能时消耗了很多公有资源,形成了数量可观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尤其是在依赖财政拨款的卫生、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非生产的带有服务特点的行政部门,如何使这些部门的资产增值,保证资产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重点改革方向。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问题研究
行政事业机构国有资产主要来源于国有资产收益,其资产使用特点表现为保证社会事业的顺利开展和维护公共服务秩序等带有服务特色的资产活动过程。因长期以来,行政事业组织不直接参与生产和营销活动,组织工作重点集中在消耗与分配社会资源方面,因此,国有资产也就存在监督管理不力和分配不公等问题。
第一,因行政事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使得行政事业组织在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时不能明确产权关系。个别政府人员甚至认为,其组织并不代表国家,在使用国有资产时不受使用权的限制,将国有资产当做组织的私有财产,致使组织内公物私用现象十分严重,导致组织从本部利益为出发点配置国有资产使用方式。第二,浪费消耗现象十分严重,降低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通常都有较大的资金自由使用权,组织可以根据职能需求配置国有资产,在资产核算方面轻预算、重支付的现象较为普遍,某些组织因领导变动或业务水平有限造成组织坏账和呆账行为频出。第三,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手段,组织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属不同机构,没有统一有效的资产使用和配置准则,组织业绩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不够明确,使得组织负责人只重视购进国有资产,而不重视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最终导致组织国有资产出现损坏和流失现象。
二、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主要方法研究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监管体制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有关,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国有资产管控问题,就必须应做好三方面工作,切实提高组织监管国有资产的力度。
1. 明确组织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国有资产时,其主要任务就是为社会提供务实的服务和公共产品,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时,首先应明确定位监管目标,实现社会效益与公平效益服务目标,促使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该发展目标可以有效解决以利益群体为中心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推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使组织形成一套进入管控、使用管控和收益管控的资产管理方案,例如:实现资产信息体制,确定资产使用审批的程序等。
2. 加强组织与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沟通和交流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趋势是使监管工作倾向于购进端,在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在改革中愈加明确了有关制度,并总结了一些资产管控经验,其中最主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了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的同步监管体系。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组织在购进国有资产时,资产使用情况会通过互联网传递到资产监管部门,并且资产使用组织还会与资产监管组织进行实时的信息联动,这样就有利于资产监管组织管控国有资产,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控力度,预防各种违规使用资产的问题发生,同时,也可以使资产监管组织更加及时的纠正违规使用资产的行为,控制大范围和大规模资产流失问题的出现。
3. 制定微观与宏观结合的全新监管制度
近年来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的趋势由监管使用过程向购进端倾斜,同时政府监管制度的改革过程愈加清晰,明确了制度管理内容与管理目标,使资产管理制度更具约束力与管控力,满足了资金管理需求。但是,就管理效果而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仍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所以,在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的同时,组织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措施,保证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3.1内部监督
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制,体制的制定应满足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的需求。财务单位应强化财经纪律执行的监督力度,应确定财务人员监督管理的职责,对组织内的任何经济业务都应加大管控力度。资产管控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水平,做好单位资产验收与购置工作,做好单位资产账目表,清查日常监督工作,审计单位应以资产保值为工作方向,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坚持做到重大投资必审和干部退休必审。监察单位应强化党纪教育力度,改变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偏重事后监察的现状,强化事前防范与事中监控力度。
3.2外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布于政府各职能机构,因此,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不仅是经济管控问题,同时也是政治管控问题,其关系着政府与党的威信和形象,也关系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必须强化国有资产外部监督力度。
第一,人大应建立资产监督体系,采取监督的主要方式有:批准、审查国有资产预算和调整内容,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决议;组织调查特定或重大的国有资产管控问题;按照相关法规内容对组织监督问题进行质询;听取财务单位资产管控汇报。第二,国家财政单位应开展监管工作,财政单位主要监管职能与监管行为包括:监督预算约束、监督资产评估、监督资产处置、监督资产配置、监督资产非转经、监督资产收益和绩效评价情况等,监督预算约束指的是财政和相关主管机构应对国有资产进行单独编制和预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建立资产执行与决算体系,对预算约束进行监督。监督资产评估指的是国家财政组织应按照分级管理、统一领导的原则管理国有资产。财政组织应对资产评估单位的资格进行管控,并对评估过程进行实时检查和监督。
总结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控力度十分重要,从组织职能为出发点,明确单位监管国有资产的目标,将切实的、可行性高的监管机制制定出来,强化单位监管国有资产的力度,是管理国有资产最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报送的关于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基金托管人资格。
二、你行在担任依法批设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时,须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你行须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报告,并随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一、创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集中管理
构建政府资产管理新体制,首要前提就是要实行权属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政府资产管理安全完整、节约有效的原则,权属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明确资产管理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资产管理中的缺位、虚位和越位的问题;有利于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和运营。
具体管理模式: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所有和分级管理。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资产和地方政府资产分别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所有和分级管理有助于划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责、权、利关系,强化资产的管理目标和管理责任。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级政府(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和社会团体)资产的产权,系统或部门只拥有占有使用权(这是由于各部门资产均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这样可较好地克服现行的“所有者空位、虚位和占有使用部门的越位,形式上是国家所有,占有者实际所有”的体制弊端。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集中管理
国有资产中,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有不同的特性,其管理目标、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手段不尽相同。经营性资产以营利目标为重,非经营性资产以社会公共管理目标为重,资源型资产以社会经济持续性协调发展为重。同时,仅从非经营性资产方面,又分为单纯保障政府行政管理的相关资产,以及分布在科、教、文、卫、城市基础建设等领域内的社会公益性资产。这两类资产,又有着不同特点,特别是分布在各个领域的公益性资产,由于行业的不同,其政策趋向、管理特点和发展目标均有不同,因此,政府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专职由政府资产主管部门对保障政府运行的相关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对这部分资产的管理,在权属统一的基础上,建立资产预算制度和对潜在的准经营性资产实行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依法规范资产的配置、处置和收益行为。
二、构建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
为提高这一部分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保障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与财政协同,资产和预算部门分立
新的体制要以培育完善、独立的资产产权人利益和资产使用人利益为着力点。通过立法设立独立的资产产权人和资产使用人,并确立其为市场关系中的主体。资产产权人对一切使用其资产的行为和主体收取使用费,并用于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护,是市场关系中的卖方。资产使用人代表众多的资产使用单位,以一个统一的部门出现,实施后勤保障,处理一切的行政事务,也就是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从财政取得资金,并同产权代表人协商资产使用价格,结算使用费。这实际上是强化和完善了现有的行政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的职能,彻底改变现有后勤管理分散的局面。建立了这两类主体,也就彻底告别了传统的财政资金无偿使用的时代,行政成本的观念从此将深入行政活动过程本身,市场机制的引入,将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保障性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相互依托
因行政单位资产还肩负着保障服务功能,而后勤保障具有即时、必需的特征,为此,在将后勤保障性资产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还是要保留一小部分保障性资产,用于为特殊的重要人员、部门和事件服务,这是部分资产需要保密或不便于进入市场购买时必不可少的保留。这部分资产也需要进行核算,与模拟市场价格进行比较,不断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性资产只能来源于财政资金,不允许来源于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的划拨,两者之间保持彼此的独立性。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则要根据行政单位的保障标准,做好与资产使用部门的费用结算,同时也要做好闲置资产的经营变现工作。
3.产权营运部门要建立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营运部门是资产管理的具体实现形式。资产管理部门在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资产变现、加速资产更新等具体目标的要求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探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有效实现形式。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取国有控股的形式,引进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实现资本主体多元化,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进行资产营运过程中,应尽量采取国有控股公司的形式,实行稳健的经营策略,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探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机构设置的有效路径
一、宏观风险加剧形势下银行更加“惜贷”
鉴于在经济增长与就业方面的重要地位,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与融资难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过去5年左右的经济景气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整体上得到了快速发展壮大,但其融资环境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重新陷入衰退之时,过去的难题可能变得更糟。
在最近两年多内,宏观风险对于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除了境内外的需求下降之外,最终都主要表现为供给层面上的资金成本与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可贷资金的减少。首先,在资金成本与可贷资金方面,货币政策与融资环境一直不利于中小企业。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宏观形势经历了流动性膨胀到紧缩的骤变,从2007年开始,央行先后6次上调存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在这样的货币政策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再加上央行的信贷规模控制,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被大幅收窄。
其次,在生产成本方面,过去一年间的物价上涨与人民币汇率升值,严重破坏了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食品生产的行业性问题影响,CPI开始迅速上涨;紧接着是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传导至国内;再加上2008年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中小企业几近透明的利润空间被不断蚕食。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经由需求下降、成本上升推动的市场调节机制,将同时诱导经济、金融资源向垄断企业或大型企业倾斜和配给,通过替代效应的形式,相对削减中小企业的可贷资金渠道。此外,在随后进入的宏观经济衰退或紧缩阶段,随着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与信用风险水平的大幅度上升,信贷配给现象将更加严重,可贷资金又可能发生绝对性的削减。
通常,中小企业群体的储蓄率与内源融资能力较弱,其富有竞争性的、几乎透明的财务平衡点,很容易暴露在外部冲击之下,难以自我调节。在当前的经济金融体制下,能够在需求下降、成本上升、信贷配给压力下生存的,只有垄断企业、大型企业或中小企业中的极少数技术进步型企业。
如果说2008年之前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是利润被蚕食,融资困难,那么2008年之后中小企业面临的则是生存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仅仅是银行惜贷的问题,更是现阶段我国乃至全球经济结构调整中诸多矛盾的一个集中表现。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企业依靠低成本、低价格、高耗能、高污染的竞争模式是否可持续?中国社会应该给中小企业提供怎样的金融支持?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体制成因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9%,上缴税收占51%,商品出口额已占全部商品出口额的68%,出口总额增长49%,吸纳就业人数估计占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
然而,中小企业的融资便利性与其经济地位相比大相径庭。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一直高度依赖于自有资金或内源性融资。根据2001年隶属世界银行的国际金融公司的调查数据,在20世纪90年代中美两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中国的自有资金占比60%,而美国只有30%;中国的银行贷款占比仅为20%,而美国为42%。
最近5年多来,尽管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改制与业务转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已经被列入国内银行业的新兴业务,在证券市场上也增添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但是,这些融资便利性的改善并没有能够克服陈旧的融资难题。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的现实情况就已经间接表明,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内银行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还仅仅局限于形式上。这些服务不仅解决不了中小企业扩张时期的资金需求,也无力在危机时期实施救援以帮助他们摆脱财务困境。
追究中小企业融资难或金融服务不足,还有更深层次的金融体制原因。概括地说,由于在国内金融部门中,相对于传统的面向大企业和国内统一市场的金融服务与政策而言,在面向中小企业和国内区域市场的金融服务与政策方面,存在着致命的“短板效应”。过去在经济繁荣时期,问题在大金融浪潮的掩盖下没有显露出来。但是,在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中,随着水落石出,短板的存在及其经济利害关系已经格外清晰。
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无疑是国内金融服务短板的自然显露。在当前金融服务体制中,大型或全国性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所制定与执行的金融服务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在这类机构的硬尺度下,个性化较强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通常存在诸多抵触,其中的甄别成本也非常高昂,从而在中小企业或区域金融服务方面缺乏经济激励。尽管大型金融机构可以去努力尝试金融创新与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在当前法定存贷款利率基准、银行资金运用渠道、银行高层治理等方面,面临刚性约束,导致进展缓慢。
三、中小企业融资体制的变革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无疑对拉动内需、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回顾国内始终不见改观的市场化金融服务发展历程,对比国外同业的发展经验,推动具有实质性作用的中小企业融资体制变革势在必行。
由政府部门出面构建信息与支持平台,辅助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是搭建新融资体制,解决历史难题的必由之路。政府部门的缺位,一直是国内商业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流于形式化的重要成因,也是国内在该领域始终停滞不前的深刻教训。根据国外实践经验,由政府部门牵头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是普遍存在的。通常的做法是在专门构建的执行部门与立法体系下,组合运用信用担保、直接投资、专项基金支持、财政补贴或优惠、利率优惠、辅助顾问等多项措施。具体到融资支持,以信用担保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与以风险投资为主的直接融资方式,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具体这些措施的组合运用,因具体国情而异,但共同之处都是以发挥中央计划者的信息优势为基本前提。
国内的支持措施,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调整。在国内已有的措施基础上,如信用担保、针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等,其他任何一种已经在国外实践运用的措施,也都有可能适用于国内,纳入尝试的范围之内。
作为一切探索的前提,需要政府部门构建一个服务于中央计划者的信息平台。这个平台汇集国内中小企业的整体概貌、内部结构特点及其差异等方面的信息。为此,根据国外征信行业与零售金融服务行业发展经验,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征信,并建立信用评分、金融辅助支持与监测分析系统,以便掌握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需求,针对具体类型的中小企业确立适当的支持措施,引导商业化金融服务的进入,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政策,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特制定《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 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