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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时间:2024-01-10 15:07:36

序论:在您撰写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1篇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养老金的办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普遍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事务负担”的要求,更加方便离退休人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工作,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建设银行的共同任务。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进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发放和结存的结算。建设银行要积极承揽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业务。对于欠缴、滞缴养老保险费或在建设银行内部多头开户的企业,各分行要整体联动,给予制约,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各营业网点应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各营业网点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

四、各营业网点可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储蓄帐户和储蓄卡,并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储蓄卡)。

五、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不变,由原企业给予保障。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定协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尽可能做到各项待遇由一个银行统一,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六、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定期对养老金的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拖欠、挪用养老金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七、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采取印发宣传品、张贴有关须知和举办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对社会、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注意听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2篇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养老金的办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普遍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事务负担”的要求,更加方便离退休人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工作,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建设银行的共同任务。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进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发放和结存的结算。建设银行要积极承揽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业务。对于欠缴、滞缴养老保险费或在建设银行内部多头开户的企业,各分行要整体联动,给予制约,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各营业网点应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各营业网点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

四、各营业网点可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储蓄帐户和储蓄卡,并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储蓄卡)。

五、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不变,由原企业给予保障。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定协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尽可能做到各项待遇由一个银行统一,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六、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定期对养老金的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拖欠、挪用养老金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七、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采取印发宣传品、张贴有关须知和举办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对社会、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注意听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 转变 问题 对策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散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各部门政策分家,整体上缺乏协调。由于各社会保险险种的政策都是由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并且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致使社会保险整体政策的制定以及在细节上的协调受到很多部门的制约,各个部门往往出于部门的利益互相推诿、争执也会更多。就如上海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方案一样,其实早就拟定了方案,但是因为在管理方面存在谁管理的问题,在操作上存在存在很多争执问题,影响了政策的实施。

第二,管理机构重叠,效率低下,成本增加。分散管理体制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的险种在社会保障制度下都建立了相互独立的业务经办和运营机构,都有自己的社会保险基金政绩和发放方式,设置了信息管理系统,并且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设施。但是这样的设置造成了多部门的管理,也造成了社会保障管理资源的浪费,管理的成本提高,需要财政方面的拨款。另一个方面管理的部门过多,涉及到的环节会更多,那么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觉得社会保险工作关系的部门太多,很多职工觉得自己的社会保险基金分散的部门过多,不能互相及时地使用,降低了社会保险资金的效能。全国共有社保经办机构7500个,人员编制约有13.5万,其中省级机构有73个,地级经办机构1100个,县级经办机构6480个。

第三,社保基金管理方式尚不规范,徒增风险。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了解不够详细,不懂得如何应用政策进行保值增值,使用和运行的随意性很大,所以存在的风险很大;二是社会保险的资金有很多部门进行管理,导致资金的分散,不能集中地进行管理,更不能及时地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导致了市场风险的增大;三是政府部门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因社会保险资金的运营需要有力的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它的安全,而目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督机构没有做到位,有点形同虚设的感觉,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四,社会管理有待加强,企事业单位负担较重。对于离职退休的职工来说社会保险的管理的工作还是继续依赖着企业进行管理,而企业的市场运营机制对于这种政企事物不分的现状提出了新的管理体制的挑战;社会保险资金的增多、险种的增加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散管理的对策

第一,国家对于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优化管理,建立国家统筹的管理机构,实行与地税一样的垂直管理模式,将人财物上收,便于对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建立统一的政策。垂直管理模式是当地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进行管理,包括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行一管到底的方式。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下派单位,直接面对参保人员,按照统一费率、统一政策、统一统筹、统一拨缴的方式展开全省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第二,信息化数据统一管理。可以方便职工合理流动,避免重复参保的现象;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有远期和近期之分的任务。近期以五险信息从外部连接到内部整合的任务得以完成,建设工作中重复和实现一体化的服务,因此需要按照客户中心理念,解决业务中需要的技术,例如资源共享的技术、网络信任管理技术等等。对于信息化数据统一管理起到关键的作用,制度统一的规范,需要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努力,开发统一技术支撑系统,促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远期任务主要是向服务型社保管理体制转变,以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带动现代社会服务业发展。

第三,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是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基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要做到真正的健康发展,循环发展,关键在于健全社会保险经办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因此,改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减少重叠和资源浪费的现象,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必要的。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体制要做一个调整,在管理模式上实行系统垂直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要求名称、规格和业务管理要统一的社会保持经办机构。设立国家、省级、市、县和区的五级社会经办机构。将原始的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实现优化整合,经办机构实现垂直管理。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统一的规格,统一五险的征缴、管理和待遇的问题,建立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才能对各项保险办理和管理进行集中办理。

参考文献

[1]杨燕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第4篇

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省、地两级负责指导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县(区)一级主要负责经办工作,他们直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也有部分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相对于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仅因为行政区划而更加贴近民众,在业务种类上,更增加了除社会保险(障)之外诸如低保、劳动手册、廉租房申请等各项民生需求。因此,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民众的满意程度。本文讨论的重点便是地方层次的省、地(市)、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0年更是达到18 823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06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2.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二)对策建议。

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0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一)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对策建议。

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坐收坐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的正式实施,如何依法行政、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机构职能成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面对的严峻挑战。而认识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现状并解决其中的问题成为应对这一挑战的前提条件。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中存在着征缴机构不统一、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未落实、服务意识弱化等问题。与国际上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各险种业务的费用征缴模式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

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省、地两级负责指导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县(区)一级主要负责经办工作,他们直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也有部分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相对于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仅因为行政区划而更加贴近民众,在业务种类上,更增加了除社会保险(障)之外诸如低保、劳动手册、廉租房申请等各项民生需求。因此,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民众的满意程度。本文讨论的重点便是地方层次的省、地(市)、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0年更是达到18 823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06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2.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二)对策建议。

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0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一)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对策建议。

1.树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理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由财政供款、免费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提供经办服务的专门机构,是服务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不折不扣的公共服务。

2.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要实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市场经济中的买方市场时刻体现顾客偏好,由此成为公共服务理念的源泉。建设服务型政府,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观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提出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将服务对象(即参保者个人和企业)视为顾客,公共资源的使用必须以人为本,以满足顾客(服务对象)需求为己任,提供服务的满意度应尽量不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意识和态度的影响。为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并通过内部考核来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才能杜绝办事推诿、拖拉、态度生硬和踢皮球等常见现象。也正是因为“以人为本”服务意识的建立,经办机构才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方便服务对象。具体建议是:借鉴邮局和银行等窗口服务行业的工作时间。这些服务行业上班时间早、中午照常办理业务、周末单休、节假日休息时间较短,因而其有效服务时间较长。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0.

第6篇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0年更是达到18 823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06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2.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二)对策建议。

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0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一)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对策建议。

第7篇

关键词: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PDCA;全过程

一、引言

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2018年9月国家提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所谓预算管理全覆盖,即将四本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2019年3月7日,首次分中央和地方列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四本预算全部实现分中央、地方和全国三个层面报告。作为全方位中的“一方”,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五类,其预算绩效管理关系到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效率和运营安全,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福祉。

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现状

1.预算管理作用有待发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目的是统一安排和合理规划各项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从而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但是,这一初衷在落实过程中的结果却差强人意。随着我国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小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空间和不断提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都让地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如何达到平衡的问题日渐凸显。就以养老保险为例,因为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渐严重,且较难逆转,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又担负着过去的债务,而以省级统筹为主的调剂方式使得基本养老基金在全国层面的调剂有难度,加上人们对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期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额越来越大。《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9)No.10》指出,2015年全国有6个省份养老基金入不敷出,到2022年,入不敷出的省份将达到半数。再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例,随着医疗费用的逐年增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样,面临的支付压力也越来越大,支出的增幅超出收入的增幅,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在某些省份已出现,医疗基金或会“穿底”的风险逐步显现。

2.预算编制有待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各部门之间必须相互协作才能共同完成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以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来说,财务、稽核、养老、退休管理等各个部门的基础数据都是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依据。特别是当期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数,更是要综合考虑在职职工基数增减、离休和退休人员的基数增减,离退休金的增长幅度、缴费收入的基数等众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的测量都要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关部门遵照相应的岗位职责来安排和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是财务部门单独做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来自相关部门基础数据的支持严重缺乏。

3.预算执行力有待加强首先,对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理念不够。有些经办机构“重预算轻执行”,预算编制完成之后并未对落实预算进行监控,没有形成完整的预算执行体系。其次,单位执行力不强,没有形成科学的预算操作规程来保障预算落实,经办人员能力、经费也不匹配,存在着人员少、工作压力大、工作经费紧张等问题。最后,预算指标也缺乏约束力,预算起不到指导作用,导致预算和执行两张皮。

4.预算监管制度有待健全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编制具体预算的责任主体。但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是由省级社保机构统一负责,财政部门不直接负责编制。但各级财政部门又必须了解预算编制,因为财政负责对社会保险兜底,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基金上,如当地的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时候,地方政府要补上缺口。所以,财政部门在社保资金征收、筹集、投资运营、预算编制、决算、专户、发放过程中,都要适当参与,严格监督。但目前,两部门的合理分工和监管制度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同时,《预算法》还规定人大对政府预算具有全方位的审查监督权。对于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而言,也应接受本级人大机构的审查和监督。但实际上,本级人大机构仅行使了人代会审议,对地方社保基金预算各个环节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缺失。

三、基于PDCA循环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构建

美国质量管理专家休哈特博士最早提出PDCA循环,戴明采纳、宣传了PDCA循环。PDCA循环将质量管理分为四个阶段: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处理(Act)。本文就是在PDCA循环的基础上,打造基于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闭环链条,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的全过程,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其具体内容如下:

1.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贯穿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的各个环节,在整个预算绩效管理中是首屈一指的地位。绩效目标的设定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目标就是保险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产出和效果,确保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贬值、实现保值、争取增值,并满足参保人员的给付需要。编制预算时,在明确经办机构职能职责的基础上,根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各经办机构人员配备、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等专项资金预算,如某市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为争取中央养老保险基金一般转移性支付资金和养老保险省级补助资金,保证全年收支平衡。

2.事前评估与审核优化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源配置和合理使用,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社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都是建立在事前绩效评估基础之上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可使用于预算编制,直接作用于预算资金的分配。因此,把握住关键环节,并加强顶层设计,把“预事”与“预钱”有机融合起来,可以有效促进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发挥作用;建立合理的分工机制,以明确责任,财政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承担编制执行责任等;必要时引入专业第三方,支持推动与完善事前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设。

3.绩效运行监控在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过程中,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都要跟踪监控绩效的运行情况,包括持续监控各项活动和项目,并定期收集社保基金绩效信息,及时汇总并加以分析。例如保险基金征缴的情况、专项资金的运用情况等,预算运行实际情况和原定绩效目标有出入时,要分析目标偏离原因。对于偏离严重的,要进行整改。对预算执行进度也要进行深入分析,这样对后续预算安排的合理性、业务实施的可行性、评估绩效目标完成的情况都实现了执行过程的全程监控,可有效减少预算资金的损失。

4.绩效评价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可根据完成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解决资金使用完成后的责任落实问题。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组织、基金预算编报、基金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基金预算监督管理等内容。如就专项资金的资金到位、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就专项资金项目经济性、效益性进行分析等。对部分专项资金、支出政策等重点项目或有疑义的项目组织绩效再评价。

5.绩效的反馈和应用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绩效反馈,就是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反馈给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这个过程会对被评估对象的行为形成约束。绩效反馈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环,绩效评估的目的达成与否,就依赖于绩效反馈的应用。从结果应用的具体方式来看,包括支持预算安排、管理整改、报送人大、信息公开以及纳入政府考核、实施绩效结果问责等。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管理结果,将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等联合予以公告,并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强化绩效考核工作的导向作用,不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