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职能范文

时间:2024-01-06 09:58:13

序论:在您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职能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职能

第1篇

一、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主要因素

(一)“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充分运用到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去。

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许多地方的组织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对于领导干部的提拔大部分都是先提拔后审计,有的地方甚至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乏体系和标准,评价难度大,难以根据评价任用干部。

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经济责任审计,既属于审计的一般范畴,又不同于常规的业务审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者的生命,政策性非常强。一些审计机关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比较笼统,或者对发现的干脆采用写实的方式进行描述。这在客观上给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增加一定的难度。

(三)严格区分责任界限的难度大,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

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只有将相关因素进行实事求是的,才能对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予以准确评价。有些经济责任的界定没有明确依据,所以在责任界定问题上存有很大的难度,如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共同行使经济管理职权,而两者的职责界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取证和评价的难度较大。另外,当前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加上明确界定经济责任的难度和工作量较大,影响到了审计成果质量,也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

(四)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全面运用。

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和通报情况,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及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基本上已建立,但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各地的认识不一致,且各地普遍没有出台具体的联席会议议事规程,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都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在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方面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机制也不够完善,各自的职能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成果的运用和深化。

(五)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体、影响了利用效果的发挥。

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大,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

二、加强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建议

(一)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组织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及时安排审计,保证审计实施所必须的时间,坚持对领导干部“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同时,审计机关也要根据组织部门的要求优先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并根据组织部门考察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突出审计重点,确保审计质量。

(二)尽快建立一整套的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更好运用创造条件。

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其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

(三)应尽快抓紧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积极探索审计成果运用有效途径。

研究制订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是从制度上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以充分运用的根本保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对此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研究并抓紧制定。同时也应该把审计成果的公开作为经济责任成果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积极进行探索。

(四)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职能,完善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着力抓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规划、指导和协调的职责,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完善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联席会议的正常运作机制,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到有效运用。另一方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在审计成果运用上要各尽其职,协调一致。有关部门要作好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后续分析研究,对审计成果进一步深化、细化,充分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中去。

第2篇

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关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等有所规定,但并未细化。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困难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审计质量,增加了审计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不明确。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细则规定中只说明了什么可以评价,并没有规定不可以评价或不可以过多评价的内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为使审计报告更容易得到被审计对象的认同,往往存在审计评价内容过于全面化的倾向。表现为:一是充分肯定责任人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只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这种对成绩、问题避重就轻的评价,不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二是把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纳入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

2、审计内容过多,造成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许多审计单位将经济责任审计同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等合并进行,把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之上,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内容过多,这就产生了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的问题。为了避免矛盾,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谈事实,对经济责任的归属采用回避的态度,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特别是不能区分被审计领导的个人责任和单位集体的责任。

3、经济责任的不确定性和审计对象种类的复杂性,给审计评价带来困难。在高等学校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种类非常复杂,涉及院校职能部处、院系所、教辅单位和后勤产业等不同经济运行模式的单位,以后还有可能涉及到校级领导。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经济责任,学校没有直接授权。有些院长、系主任和所长是专家学者型的人物,他们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单位的财务和行政工作。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不明确给评价带来困难。

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评价最大的困难是没有指标和标准。虽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但是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过程中缺乏标准,比如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损失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对审计责任大小的评判就难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并未采用严谨的、规范的标准文本。在实际评价中没有严格遵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评价用语不够准确规范,使人难于理解或产生歧义,有些评价结论过于绝对化。

5、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审计评价质量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审计工作政策性强、责任大,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然而,审计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被重视,审计人员地位不高,造成人员素质不高。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异较大,不能满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3篇

【关键词】经济 责任审计 绩效审计 比较研究

研究国内相关理论和实务,其经济责任、绩效两种审计间存在紧密性的联系,特别是政府领域内的审计。当前国内很多学者不断学习且研究着国外的绩效审计相关经验,在该过程中极易发现二者有混同不良现象,认为绩效、经济责任两种审计具有雷同性,故极易混淆其审事、评人,直接影响了社会对其经济责任审计正确认知以及落实,制约了绩效审计当前在国内各领域内的发展。为了令绩效审计在国内得到高效的发展,要求社会或工作者能够正确认知两者间的联系和本质性区别。因此,从各视角、各层面研究和比较两种审计间的区别,令其在各领域中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作用。

一、研究概念间的对比

从概念上进行比较,其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审计者需从被审计的所在单位开展财务相关活动,安排会计记录相关信息(资产和负债),确保信息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对资产增值的部分予以全方位审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理清审计单位工作者在本次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而绩效审计在概念上到现在尚未有系统性观点,国内审计者借鉴了一些国外与绩效审计相关经验,并有效结合了国内的国情,重新界定了绩效审计概念。在定义上它主要是由独立性审计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者对政府开展经济相关活动展开审查,在分析和评价中确保公共资源利用有效效益能够和预期效果保持一致,从而改善其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升政府经济活动在绩效上的监督力度。

在基本的定义方面,其绩效审计在原理上和经济责任的审计相一致,皆搜集与被审计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实际收支等重要信息或数据。比较其既定标准,在评价上能够与规定相符,且把审计最终结果传回给相应被审计的单位系统之中。但是存在区别的就是绩效审计更加倾向于对项目自身经济性能、整体效率以及最终效果等作出评价,其经济责任审计则倾向于对被审计的单位责任者在任期之内经济职责进行划分。两种审计皆是构建在其财务审计之上,由于仅能在合法且真实原则上对其各项指标作出评价,确保经济责任的评价要有客观性、公平性、精准性,在该过程中两者实现了互补。一方面,其绩效审计很好地指出了被审计机构在工作或相关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借助经营管理分析问题产生的本质,同时为其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划分沥青相关部分设计者的职责,并为审计提供确凿证据。但是在另一方面,其经济责任审计把审计结果以报告形式提交给被审计的机构相关负责人,有力督促了该机构实现整改目标,不仅加强了管理力度,还提升了此机构的经济效益,不断推动着绩效审计提升发展的层次以及高度。

二、研究基本要素间的对比

(一)审计职能

从职能上进行比较,其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含传统财务的审计职能,审查财务部门收支合理性与真实性,确保国家各项经济的完整和安全,职能重点在于监督经济。其次是经济责任审计,它重点在于审查并评价被审单位相关负责人自身在任职时间内对经济活动应该承担的职责。绩效审计在职能上倾向于评价以及鉴定,其职能实现主要是通过审核被审计的机构相关经济活动,考核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环保性,令此机构整合与优化自身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其经济活动的效益。在鉴证职能上延伸了评价重要职能,运用法律效力进行证明,进而为各机构或是相关法人提供精准的决策依据。两者皆有着评价的职能,区别在于对各自职责评价不同,绩效审计体现在经济活动审计整体效率和经济性以及最终效果。但是评价与审计息息相关,评价在内容上局限于部分或是所有事项的决策参与者,其绩效审计在评价内容上主要包含了经济事项整个过程。然而,经济责任审计在职能上倾向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延伸了财务审计在监督方面的职能,其绩效审计在鉴证职能上延伸了评价职能。从其职能上来看,二者存在优势互补关系,主要表现在审计作用方面。

(二)审计方式

在审计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是其经济责任审计会随时、全方位对专项活动展开审计,分为现场、送达等多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其绩效审计经常以调查方式开展审计工作,较少进行全面性的审计。另外,在时间上会随时不定期对多个项目展开审查与分析,在地点上对现场实施检查和取证以及分析,较少运用电子数据或是书面资料完成送达;其次为经济责任多数审计相关机构内部会计资料,具有较强的微观性,相关事项存在较少宏观性建议或是结论。由于绩效审计不仅在微观上展开审计,还对各类问题展开大范围性审计;而后经济责任重点对事后展开审计,还对事前和事中以及后续等展开诸多审计。经过对审计方式的比较,其绩效审计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针对于自身有着广阔的领域,较宽的界面和复杂且多变的内容,审计者可自由、灵活的进行选择,相较之下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单一的审计方式。书面审计方式可以与电子审计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减少审计过程中的数据误差、数据篡改等问题,绩效设计亦可以其多样性和灵活性的审计方式补充责任审计的单一审计方式。

三、总结

通过对两种审计概念、基本要素间的比较,其绩效审计比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更为广泛的内容,方式也比较灵活,以及较为明显的审计成效。它在未来审计发展中势必会成为主流,但是经济责任审计又由于滋生对经济活动监督的复杂性,故在审计中充当着重要角色。虽然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都存在着不同的倾向点,但其之间却存在着互补优势。绩效审计倾向于经济领域的宏观性审计,其经济责任审计更加倾向于经济领域的微观审计,经两者结合应用在审计中,对政府机构充发挥出监督和评价以及鉴定等重要职能。

参考文献:

[1]李利华.论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之比较[J].学术交流,2012,(3).

第4篇

关键词:消防部队 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 运用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147-01

近年来,随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深化,消防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常态化,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意识逐步强化,经济管理工作逐年规范。但在领导干部结果运用上还存在着运用力度不大、效果不好等问题。部队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能否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既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也关系到干部选用的质量,对部队经济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长远发展都会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就如何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组织功能

1.细化领导小组职能。要进一步细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领导小组职能,将领导小组职能由宏观笼统职能向可操作、可执行、具体化层面引深。如审批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阅批审计报告,讲评审计工作情况和阶段性审计成果,研究确定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对审计人员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奖惩建议,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对问题较多的被审计对象进行谈话诫勉,督促有关审计意见落实等等。

2.整合优化部门合作环境。各级要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规律,按照各部门业务分工和管辖范围,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及工作程序,降低组织协调的难度。要将由审计、政工、纪检、财务等及部门负责人纳入领导小组范围,必要时,与经济管理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也要列入审计联席会议,提高领导小组的领导力。要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等工作的需要,研究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查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研究运用审计结果的具体方案,及时互通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定期向单位党委报告工作,确保审计结果运用的完整性和不间断性。

3.进一步提高意见落实质量。要加强审计意见的落实,采取挂牌督办、实地督导、限期整改等有效措施,提高审计意见落实质量。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党委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在案。此外,被审计单位党委还要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的财务、业务管理制度,杜绝审计问题再次发生。

二、建立和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保障制度

1.建立和落实“先审后离”制度。虽然审计法规对此未作出明确要求,但从实践来看,领导干部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是审计结果得以运用的关键因素。审计部门在会同政工部门研究拟定出应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时,应对其拟离任领导干部优先安排审计,审计结果必须在干部调整命令宣布之前送达政工部门;年中若发生拟审计领导干部名单增减变化时,政工部门应保证给予审计部门足够的审计时间的前提下,提前通知审计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审计计划。

2.建立和落实信息反馈制度。要建立和落实审计情况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和审计结果运用反馈等制度,定期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向所在单位党委专题报告。审计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审计部门报送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向政工部门移交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报告表。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书面反馈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问题原因要予以详细说明原因。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要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部门反馈,便于审计部门掌握情况制定下步工作任务目标。

3.建立和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审计部门要结合年度审计工作情况,以审计情况通报会、审计结果通报等形式,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通报部队官兵,增加审计结果运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官兵的监督。要及时通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处理结果,保障官兵的知情权。要把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要求、审计结果运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党委扩大会议工作部署,以引起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和参审单位的高度重视。

4.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应包括审计过失、审计结果运用过失和审计意见不落实等责任界定及如何处理等内容。因审计过失或隐瞒、截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而造成审计结论严重失真的,应由审计结果提供人和直接参与审计人员负直接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审计结果汇报环节出错导致没有运用落实到位的,由汇报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经济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审计意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被被审计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被审计单位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理,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性分别实施纪律处分、诫勉谈话等。

三、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方法

1.建立审计资料库。审计部门应将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基建工程审计和专项审计等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分类收集整改,建立审计问题及情况整改资料库,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详细记录,便于后续审计时查找使用和借鉴。

2.加强宏观督导。要定期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排序,选择一些影响面较大、发生率较高的问题作为研究重点,深入剖析发生原因,及时向党委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整改或整改问题的宏观建议,以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对部队建设的促进作用。

3.强化监管措施。要定期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通过公安局域网和文件通报进行公布,不仅有利于官兵对被审计者的监督,提高审计执法的透明度,而且对其他领导干部具有教育、警示作用。审计部门应合理划分公示范围,周密确定公示内容,严格设置查阅权限,经党委审批公布。对一些热点问题、焦点问题、倾向性问题、被审计单位屡纠屡犯的问题等,不仅要公开曝光,而且要限期整改,并反复追查其整改措施与结果。

参考文献:

[1] 何玉荣.浅析加强和改进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蒙古电大学刊,2015(6)

第5篇

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分析了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问题,并对完善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院校 经济责任 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在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干部管理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的条件下,以法制的形式开展并固定下来的。完善和推进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一)开展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推进依法治校的有效手段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助于将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干部失职、越权以及滥用权力,促使干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引导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维护院校经济秩序,促进学校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开展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保护院校资产安全完整的客观需要

经济责任审计能通过对法定代表人履行责任状况的监督,警示并鞭策责任人加强自身素质培养,促使党政领导懂经济、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体管理水平,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挖掘潜力增收节支,保证院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开展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考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监督这一特殊手段,采取量化分析的方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考核,具有可比性强、可信度高的优点,既丰富了干部考核的内容,又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干部真实业绩,是考核干部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院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院校审计工作的新课题,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一)院校审计部门独立性不强

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虽然是受托审计,但仍然是同级审同级,是对同级干部的考察和监督,涉及干部的敏感问题,又碍于同级干部的面子,对于大胆履行审计的监督职能,会大打折扣,同时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时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限制了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经济责任审计手段单一、方法滞后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审计部门在工作方法上多沿袭传统的审计办法,审计手段只限于调查、审阅、核对、查证等,如没有特殊线索,审计中难以发现会计记录未反映的问题。而领导干部的个人经济问题一般很少反映在单位账上,审计部门对此类问题要查深查透,困难重重。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明确

由于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时,大都没有明确其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在评价其业绩时,缺乏指标依据给审计评价带来难度。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统一,导致对被审计领导的经济责任和领导责任难以界定,审计评价无从下手。同时,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无统一标准,评价难以适度,表现为评价范围过宽或过窄。

三、完善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意义

审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审计风险,使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深化。各级领导要全力支持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制度程序的规范和审计工作的效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既发挥审计职能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又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将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但是审计部门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调,积极配合,对院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只是审计一个部门的任务,而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内部审计的共同职责,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联度高、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以更好地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经常化。

(三)明确重点、科学评价,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在审计重点上,既要注重真实性的审查,更要注重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在利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时,应注意区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异同点。在审计评价中,应客观全面,尊重历史,注意划清四个界限:任期内责任与任期前责任的界限,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界限,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确性。

(四)加强培训、深化研究,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其他审计,其风险更大,对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要求更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审计质量,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成败,影响到干部考核和录用。因此,必须加强审计人员的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为更好的开展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素梅,李天舒,梁建华.试论完善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农业会计.2006.5.

[2]孙崇瑜.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及对策刍议.经济问题探索.2006.1.

第6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机制 分类管理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多集中在政府部门、国企等单位,涉及高校的并不多,并且主要以本科院校为研究对象,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研究。陈晓芳、桂珍若(2006)区分高校不同部门、不同性质单位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了明确阐述。张晓红(2009)分析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及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优化框架。王亚荣、冯民柱(2011)认为应当从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入手,分析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最后确定详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石莎莎、杨明亮(2012)基于受托责任理论,分析了将社会责任纳入高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必要性。贾明春、张鲜华(2013)以教育部直属高校为样本,实证分析了影响高校科研绩效的各项因素,提出应当强化高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对科研绩效的评价。胡萍(2015)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将不同类型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分为“共性责任”和“特性责任”,并详细列出了“共性责任”和“特性责任”的内容。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研究。王奇杰、陈悦东(2008),朱莹、 杨柏冬(2010)将层次分析法用于解决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问题。王奇杰等(2008)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构建了高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吴秋生(2012)认为,经济责任有积极面和消极面。对积极经济责任应当采用指标分析评价法,消极经济责任应当采取问题责任界定法。耿彦军(2013)分析了高校不同财权配置模式下,高校院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和评价指标。张凯(2015)设计了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共性指标,还设计并详细解读了高校不同职能部门、教学部门负责人的个性指标。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其他方面研究。孙宝厚(2008)认为审计质量与审计风险成反比。刘更新(2012)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框架。杨玉新(2012)分析了审计各个阶段的流程及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完善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杨从印、刘琴(2015)以教育部直属高校为样本,调查了以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为重点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高校中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无论是办学规模、组织结构还是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这也决定了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评价、成果运用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首先,财务管理模式方面,与本科院校多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相比,高职院校由于办学规模小,其组织结构相对简单,大多实行集中的财务管理模式,即学校只设一级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整个学校的所有财务管理、经费收支、预算及决算。校内所有二级单位均无权设置财务机构,也无任何财权。在这种模式下,二级学院(系部)及不同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就与本科院校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次,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方面,本科院校大多设置了独立的内审机构,设置不同专业领域的专职内审人员。相比之下,很多高职院校的内审机构尚未独立设置,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也与本科院校有很大的差距。

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来看,多以本科院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的潜在对象,并没有区分本科与高职院校的现实差别。而且在目前实际工作中,高职院校也没有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作为参考,实施及管理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学校不同做法的普遍现象。

二、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工作机制的探讨

(一)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保障机制。

1.加强内部审计组织领导。(1)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领导对于内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职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把内部审计的开展情况列入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在对高职院校负责人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效果作为审计的侧重点,以此提高高职院校领导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2)要求高职院校校长参加全省教育内部审计工作会议。(3)保证学校审计部门的知情权。学校审计部门作为高职院校的内部监控机构,应当充分享有对学校重大事项的知情权,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应及时抄送内审部门,必要时学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便于内审工作的有效开展。(4)组织校内审计培训。在校内积极举办内部审计以及财务规范培训,要求校级领导及中层干部参加。通过相关法规与案例的学习,加强其对内部审计及财务风险的了解,充分认识内部审计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即内部审计将防范关口前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领导的财务风险,也能提高整个学校的资产使用效益。(5)加强上级主管部门对高职院校的走访调研。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高职院校的实地走访督查或调研,与学校党政领导进行深度交流。对专职审计人员配备、内审经费、经济责任审计轮审情况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使高职院校领导意识到内审工作的必要性。

2.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应直接领导内审工作。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审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为副组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议事规则,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将审计结果在联席会议上通报,以制度促进审计信息的公开,从而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有关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专题联席会议,应该要求基建后勤部门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应纳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范围,在会上传达新形势下教育厅、审计厅等上级部门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提高学校领导的审计意识。把审计结果作为学校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2)确保高职院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3)建立全面、系统、可操作的学校内审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出台的相关审计法规和会议、文件精神,针对学校实际和审计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新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的立项程序和操作规程,做到学校内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4)完善学校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设长效机制。深入分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对属于内控制度缺失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不定期地对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属于人员操作层面的,要加强人员管理,对流程不规范不清晰的要加强过程管理。学校要加强资金监管,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实行全过程信用记录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资金预算和项目论证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制度执行,以控制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为重点,加强经费支出的报销审核,规范报销流程,提高项目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部门间的沟通交流,不能以审计监督来代替内控机制,协调发挥各类监督综合作用。

(二)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机制。

1.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将凡是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单位“正职”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实际主持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全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形成全覆盖格局。在高职院校的经济责任审计中,不同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存在着很大差异。在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及评价标准的选择上,根据被审计人员的不同类别有所侧重,以确保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职院校内无论是什么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都存在着共性。主要是(1)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任期内遵守廉洁规定情况。在这些共性的责任之外,各部门由于工作岗位性质、部门职责不同及经济活动复杂程度等因素,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也有着很大的区别,可以据此将经济责任被审计人员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学校下属经营活动频繁、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经济责任除了共性责任之外,还在于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二类是承担着重要经济管理职能、管理使用学校资金数额大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如财务、基建后勤、资产设备、网络中心等。这些部门管理整个学校的财务收支、基建维修工程、设备采购、实验室网络及设备使用等,由于其部门职能所致而使得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重大。第三类是承担着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管理使用学院资金数额大的系部(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这些部门管理使用着大量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生帮困资金、奖助学金等专项资金,除了共性的经济责任外,其责任重点还在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第四类是其他职能部门、科研单位、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这些部门由于岗位性质其经济责任较小,管理资金也少。

2.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不同,相应的经济责任也有所区别。为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针对高职院校实际情况,遵照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的分类,对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第一类独立经营核算的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采用对单位财务审计或主要负责人任中审计加离任审计方式,至少每年对单位开展一次财务审计或者任期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任中审计,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第二类经济责任重大、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任中审计加离任审计,一个任期内必审一次,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第三类管理着各种专项资金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宜采用专项资金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以离任审计为主,加以必要的任中专项审计。对于第四类其他职能部门、科研单位、群众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必要时开展审计调查或抽审。

(三)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经济责任运行机制就是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以及信息使用人之间关系以及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各项程序和制度。具体来看,主要有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的委托机制,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的执行机制,信息使用人与被审计人之间的成果运用机制。

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机制。经济责任的产生起源于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两权分离。财产、资源的所有者将其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无所有权的人,由此而产生关系。为了降低成本,所有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工作中,校内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通常是组织人事部门。虽然这些部门不是公共财产的所有人,但是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对他们的管理一般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的,所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操作中,高职院校组织人事部门向内部审计联席会议提出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部门发函,由审计部门具体实施。

2.经济责任审计执行机制。经济责任审计执行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1)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门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委托书,对被审计部门进行审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单独立项,也可将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等联合立项,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工作组,向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开展审计。(2)在审计实施阶段,现场审计正式开始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工作组全体人员、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校领导出席,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人员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在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的类别,明确相应的经济责任,侧重不同的审计重点。除了查阅会计凭证、文件记录等原始资料、实地盘点以及对一些疑问进行询证之外,还可以通过与被审计干部谈话,与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其他干部、教职员工代表分别座谈,多渠道了解被审计对象执行财经纪律、“三重一大”、廉政从业等方面的情况。(3)在审计终结阶段,审计人员在充分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和询证单的基础上,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对象,充分征求其及所在部门的意见。如果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审计人员则需要进一步核实。根据最终无异议的征求意见稿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做好文件归档。正式审计报告应送达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被审计人员本人及其分管校领导。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部门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已离任干部应予配合。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应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开展回头看检查整改情况。后一轮审计时要将前一轮审计提出的整改事项作为审计内容。

3.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是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两办《规定》中虽然已提出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但缺乏强制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率仍然不高。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对审计结果的应用不够重视,审计结果还未真正成为干部使用和监督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考核中的具体作用,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分析运用,健全与经济责任审计相配套的组织人事工作制度。此外,还必须强化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加强对基建工程的审计整改;加强对科研项目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专项的审计整改,进一步规范科研及专项经费使用;加强对财务的审计整改,确保资金运用安全规范高效。

(四)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人才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学校内审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应当单独进行,根据内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及工作业绩,由内审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审计的校领导直接考核评价,切实保护内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提升内审工作的效度。鉴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殊性,以及高职院校同类岗位经济责任的同质性和可比性,可探索实行同类岗位附近高职院校内部联合审计,尤其是经济责任较重的岗位,增强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保障力度。

3.加大人才保障力度。应当出台政策为高职院校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学历进修和职称晋升等提供有利条件。同时要重视实践对业务能力提升的重要性,为高职院校内审人员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各个高校之间内部审计工作的交流,研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耿彦军.新形势下我国高校院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2013,(1)

第7篇

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存在的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把组织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监督的有力措施;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有效保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近几年来,各地审计机关认真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取得显著成效。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起步较晚,相关的政策措施还不十分完善,尚处在摸索阶段,在实践中笔者感到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难点和矛盾,应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健康。

1.1、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压力大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调配使用的特点是集中调整多,个别调整少,一般集中在换届前后。而领导干部从被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调整到正式任职,时间一般都很短,因而出现组织部门集中交办、审计部门突击审计的特点。再加上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造成每年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相当大,而且随着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日益凸现,各级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审计寄予厚望,因此,审计部门在短期内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这一重任有相当大的困难。

1.2、工作协调有难度,难以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目前,我省各地均建立了由纪委、组织、人事、审计、监察五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在实施中也规定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而事实上,各部门除每年例行的联席会议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仅仅把经济责任审计看作是审计部门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对审计部门而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项目,有其特殊性:一是审计机关在工作计划安排上处于被动地位,随机性强;二是离任后审计多,审计成效差,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和离任干部配合审计主动性不高,另一方面干部已经调离,审计成了“马后炮”,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作用。所有这些问题均不是审计部门能单独解决的,必须是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在工作中增强协调性,才能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1.3、审计部门无法确认或解除被审计者的全部经济责任

国务委员王忠禹同志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对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中的必须的素质和决策水平,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依据的反映。按两办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的问题。按以上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实质是对一个领导集体的审计。在这一点多、面广、量大的工作中,审计部门的职责是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凭证、帐簿等资料揭示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具有必须的政治素质、决策水平等则很难用常规的审计手段揭示出来。例如,在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时会收到各种举报,有些举报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有关,审计部门可以查证,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单位会计记录无关的,审计部门无法通过常规审计手段确认其可信性。因而无法确认或解除被审计对象全部经济责任,往往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利用其工作职能进行大量的调查,予以查证。

1.4、缺乏规范合理的评价依据,审计定性难

两办暂行规定要求,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部门应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在工作中我们发现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要比其它审计项目的评价困难得多。主要原因一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套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二是审计评价的范围难以界定。经济活动中很多内容是普遍联系的,因而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时很难区分哪些是直接责任,哪些是间接责任,哪些是主要责任,哪些是次要责任。三是前后任的经济责任难以区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近几年刚刚起步,很多领导干部接任时未对前任进行审计,不区分前后任的责任则难以评价现任的责任,而前任工作已时过境迁,难以评价。

2、完善责任审计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益,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1、统一领导,加强协调,实行经济责任联合审计制度

建议成立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加强协调。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实行联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的实施主要由组织、纪检、审计三个单位来完成,三个单位同时进点,但有明确的分工:组织、纪检部门根据各自的要求,负责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大决策的会议记录,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情况,收集干部群众的反映,并据以调查;审计部门负责检查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这样可以有效地发挥三部门各自的优势,将审计监督和干部管理及纪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有侧重,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

2.2、建立起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经济责任

审计机构,各地虽然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但由于没有行政监督权,审计工作仅停留在搞清经济活动的事实,反映有关情况移交案件线索的阶段,还不能完全实行对“人”的监督,难以分清责任,审计评价也因此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也就无从谈起。为此,应当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监督权,实现经济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量化的依据,能有效地解决目前审计查帐、纪检监察追究责任相分离的格局,避免案件移交后纪检监察部门重复查帐。

2.3、理顺干部变动与审计的关系,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当先审计后离任。目前很多地方还是采取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我们考虑到目前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条件尚不成熟,工作尚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过急地强调先审后离。干部虽然离任了,但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并未脱钩,如果查出问题,仍然可以追究,为了有效地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否可以对拟任新职的干部,由市委宣布其先到新单位主持工作,视离任审计结果,再决定任命与否,这样可以有效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使他们工作有了压力和动力,增强勤政廉政的自律性。既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约束力,提高审计效果,又可以解决先离后审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