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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民事纠纷的含义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属于社会纠纷的一种,其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之问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其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问、法人之问、公民与法人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其在调整过程中充分的遵循民事主体之问地位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由于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问发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进行调整,这就对平等性更为强调,否则就会涉及到行政纠纷。由于在实体法对权利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当事人可获得利益的正当性进行保障,但只有受到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范和制度也是由人进行制定的,这就导致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会与社会实践存在相违背或是脱节的情况,这就需要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来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
2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
2.1复杂性
民事纠纷往往并不是单一、纯粹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往往会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
2.2多样性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民事纠纷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主要与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息息相关,各种民事纠纷频繁发生,除却一些传统的、屡见不鲜的纠纷外,而且一些新型的纠纷内容也在法律中进行了特别规定,而且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2.3可处分性
在当前民事纠纷其争议往往是与私权有关的,但私法的基本原则往往是当事人自治,这样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但这种处分性主要是针对民事纠纷中的财产关系进行的,而民事纠纷中的人身关系则往往不具有可处分性。
3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的速度不断加快,这就使我国法院在收案总数上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收案也更加全面。而在这个过程中,利益的多元化大量涌现。随着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加,调解、仲裁的纠纷解决能力则开始呈现急剧下降的趋势,这就导致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调解的作用得以更为重要,这就导致法院积案处于高居不下的情况,而仲裁机关资源却一直处于闲置的状态。但现在无论是在社会。普通公民还是法律中都对诉讼难有了一定的公认,这就间接导致私人讨债公司名及黑恶势力得以出现,在民事纠纷中一些不法组织得以介入。这种非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的介入,导致社会上存在着较多的怨恨和不平,所以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必要性。在对纷纷解决机制进行科学化构建过程中,需要对诉讼全能主义进行摒弃,而且需要对国家垄断控制手段进行打破,从而引导和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这已成为当前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通过多元化体系的构建,可以有效的对民事纠纷进行消解,而且普通民众也愿意接受。这不仅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还可以确保人与人之问、人与社会之问的关系处于和谐状态下,从而确保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在现代法治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及相互借鉴,在现代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解决纠纷的渠道,是通往和谐的必由之路,因为重要目标是通过法律调整,创新冲突控制和解决机制,传统的民事纠纷已不能满足社会追求和谐的需要。在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当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不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结果都是有利于民事纷争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如何摒弃诉讼全能主义,科学地构建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成为别无选择的改革路径。
4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思路
4.1构建具有特色的调解制度
要使调解在民事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中起中心作用,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分清是非的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曾起到了重要作用,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因此,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从基层司法所培养一支专司人民调解,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培养新型民问调解机构,加强其调解能力。国家在民间组织中建立起调解机构,培养新型民间组织的调解能力。
4.2强化仲裁在民事纠纷解决机构中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纠纷 调解 方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3.192
民事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民事纠纷不同于其它类型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时,要根据其特点来进行合理调解,对于不同程度案件,要根据有关制度采取不同方法来进行有效处理,使司法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下面就对民事纠纷的特点进行分析,并且根据其特点提出相关的调解处理措施。
1 民事纠纷特点
民事纠纷与其它类型案件相比较而言,有其自身特点,在笔者看来,民事纠纷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角度来说,民事纠纷中所涉及到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特征,并且这种平等地位会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得以一直延续。
第二,在民事纠纷中,民事主体所争议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相对另一方主体就有应当履行的义务。其纠纷的具体内容就是享有权力者要使其权利得到恢复,从而使另外一方要履行自身义务。
第三,对于民事纠纷内容,民事纠纷中的主体能够进行自由协商处理。这主要是由民事纠纷主体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其内容特点来决定的。
第四,民事纠纷具有多元化的解决方法。民事纠纷的这一特点,不同于行政纠纷以及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刑事纠纷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法来进行解决,但是民事纠纷有所不同,它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以及渠道来进行解决,主要有个人、单位以及社会与国家等多种途径,选择何种方法主要是由纠纷主体来决定的。
2 民事纠纷中的调解制度及方法
对于不同情况的纠纷,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民事纠纷特点,来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解决。有时在职工及群众之间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是多种原因引起的,有时是多种纠纷交叉而形成的,在调解过程中会有很大难度,这就要求调解工作人员要有较高水平,利用合理有效方法来进行调解。
第一,对于简单纠纷要进行个别调解。所谓个别调解,指的就是对一些相对比较简单容易的纠纷进行处理,与当事人之间进行个别交谈,对具体情况进行了解,了解清楚双方是非以及责任,之后让双方当事人聚在一起,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赔礼道歉的方法,使当事人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从而使其达成协议。
第二,对于较大纠纷要进行公开调解。若在纠纷过程中双方动用器械,一般对当事人双方都会造成伤害,并且在事后当事人双方都不服,容易彼此报复。为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达到调解的最终目的,要召集其各个方面的代表,通过座谈会形式来对双方进行公开调解,这样不但能够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还能够对周围群众进行相关教育。
第三,对于越界纠纷要进行联合调解。越界纠纷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一般会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是部门,若只进行单方调解,不但效率比较低,并且时间也会有所拖延,很容易使纠纷进一步激化。所以,对于越界纠纷要以大局为出发点,与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主动联合,共同进行调查研究,使双方思想得以统一,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抓住主要矛盾来进行调解。在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时,首先要对民事纠纷性质进行判断,要明确其是单一性质的,还是交叉性质的,将主要矛盾以及次要矛盾找出来。比如说家庭纠纷可能是婚姻矛盾所造成的;婚姻纠纷可能是由于赡养或者是抚养问题所造成的。其次,要根据矛盾主要方面,逐渐找到矛盾根源,从而将矛盾及时化解。
第五,对于疑难纠纷要借助外援。在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若是疑难纠纷,就会有较大的调解难度,不但要反复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外援工作也要加强重视,在进行调解过程中,要与双方当事人亲属之间主动交换意见,对当事人要耐心说服,特别是对于双方当事人亲属中比较有威信以及影响力人员,要促使其将思想工作以及疏导工作做好。
第六,纠纷调解之后要重视回访。调解回访是从结束调解之后开始的,其目的就是对调解成果进行巩固。有些民事纠纷,从表面来看调解已经结束,并且当事人双方也签订了相关协议,但过一段时间后又会重新发生,并且后果比上次更加严重。有些纠纷是无法一次性彻底解决的,通过调解回访够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将问题及时解决。另外,通过回访也能够对调解质量进行检验。
3 结语
民事纠纷在现代社会中所出现得越来越多,并且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对民事纠纷进行合理有效调解对社会良好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在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时,要抓住民事纠纷特点,以民事纠纷调解的相关制度为依据,对于不同性质的民事纠纷,要根据不同方法来进行合理有效调解。笔者希望本文所阐述有关内容能够对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有一定帮助,使民事纠纷调解效率得以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李晓丽.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现状与完善刍议[J].华章,2013,(13).
[2]白英宇.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J].西安社会科学,2010,(6).
[关键词]民事纠纷 问题 特点 形式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问为内容的民事争议。下面介绍一下民事纠纷的几个内容。
首先,介绍民事纠纷的3个特点:一是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二是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三是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为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其次,民事纠纷可分为两大方面的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再者,民事纠纷的表现形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下面谈一下关于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赔偿条款。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社会及国家三种渠道
1.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有避让与和解两种方式:避让与和解。
所谓避让,是指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为。避让的特点,在于一方主动的放弃争执,在程序上无作为的行为要求,在结果上当事人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而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和解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有协商的愿望及进行协商的行为,在程序上简单、灵活、在结果上能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2.由社会介入解决民事纠纷,渠道主要也有两个: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诉讼外调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而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予以裁断的行为。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有协议,且提交仲裁的事项是法律允许仲裁的事项及促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客观存在。
3.由国家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则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行为。
二、关于民事纠纷赔偿的问题列出几项相关的条款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的除外。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总之,民事纠纷就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可见,民事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我们有必要学习一些法律诉讼的知识,以维护我们自己乃至他人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具有投资大、建造周期长、技术要求高、协作关系复杂和政府监管严格等特点,因而在建设工程领域里常见的是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做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过成协议 ,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但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须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有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1)公权性。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在法院主导下,诉讼参与人围绕民事纠纷的解决,进行着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活动。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民事诉讼主要是法院与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也涉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专家辅助人员、协助执行人等;在诉讼和解时还表现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达不到诉讼目的,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
民事诉讼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诉讼阶段。并非每个案件都要经过这三个阶段,有的案件一审就终结,有的要经过二审终结,有的不需要启动执行程序。但如果案件要经历诉讼全过程,就要按照上述顺序依次进行。
(3)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则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但民事诉讼不同,只要原告的讼符合法定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此外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法院的裁判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①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②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③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118-01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纠纷现在的简要分析,并提出纠纷理论框架、民事纠纷理论的解析,从而提出当代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民事纠纷现状的研究和解决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我国民事纠纷现状简析
根据最高法院网站上的2008年、2009年、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传统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总体分为三大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侵权纠纷;其中,法院还将各地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情况进行单独的统计。
从近三年统计数据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民事纠纷开始多发化,除了传统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外还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传统的民事纠纷类型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权属纠纷、合同纠纷及知识产权类纠纷。新型的民事纠纷主要是:环境侵权纠纷、产品质量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网络侵权纠纷、涉农纠纷等。
二、纠纷理论框架
纠纷的概念,纠纷或是争议、冲突,是特定的主体在基于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下而产生的,可能是双边也可能是多边的对抗行为。顾培东先生认为,纠纷的本质是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的秩序和制度及主流道德意识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1]法律纠纷,通常是指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纠纷:既包括由于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受到侵害或无法实现时提出的救济,也包括需要并可能通过司法裁决做出判断的各种利益纷争。“可诉性”或“可司法”概念通常是区分法律纠纷与其他纠纷的标准。[2]由此,我们也可以清晰的得知,纠纷与法律纠纷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在当今社会之中,一种情况下是越来越多的纠纷都被引入法律领域进行解决,另外一种则是,有相当一部分纠纷不属于法律的裁决范围之内,如道德纠纷、宗教纠纷等,此外,目前出现了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私力救济途径得以解决。
三、民事纠纷理论解析
民事纠纷是涉及私法关系之间的纠纷,所谓私法关系是指涉及法律上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它是地位平等的主体由于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者责任而形成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1)纠纷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2)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的争议,从而有别于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4](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法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5]民事纠纷的内容分为财产关系纠纷及人身关系纠纷,同时又出现这两种纠纷相互并存交叉的情况。
民事纠纷作为占我国纠纷比例最高的纠纷类型,对于我国纠纷的解决,社会的和谐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四、纠纷解决机制解析
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解决纠纷的制度、规则及程序。纠纷解决机制分为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及私力救济方式。
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1)纠纷解决机构(及人员,解纷主体);(2)纠纷解决的依据或是规则(法律与社会规范);(3)纠纷解决方式(协商和解、调解及裁决等)。[6]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寻求不同的救济模式,如可以进行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调解等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是根源于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选择对于解决的结果相对更容易接受。多元化解决机制也是针对我国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民事纠纷状况的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不可能全部通过公立方式得以解决,而且很多纠纷的类型并不适于诉讼等形式,采用其他的形式反而能够更好的将纠纷解决。同时它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切合,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和社会稳定的实现。所以现在的法治社会的建立与调控都依赖于一个公正、合理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的权益实施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及行政救济。[7]司法救济即为法院的审判,这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最基本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最权威的方式,但随着社会不断出现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它也成为最受争议及亟待改革的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就是在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益时,公民通过行政救济形式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社会型救济是指定位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包括调解、仲裁和部分ADR。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在某一领域中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部分ADR是指非诉讼解决方式,ADR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ADR概念主要是指非诉讼非仲裁非行政机关解决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还不同于等形式。广义的ADR概念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ADR,也涵盖了最新出现的各种非讼纠纷解决方式。
自力或者私力救济是指即权利人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依法采取留置、变卖,合理拒收、拒付等。
五、当代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在现代法治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般都是以司法诉讼为核心进行构建的,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及相互补充,并不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简单排列。[8]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不仅要遵循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规律,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治经验,更要立足于本国的社会现实,同时尊重社会习惯和民族传统。
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是通往和谐的必由之路,因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这个重要的目标是可以定位于完善的法律以及通过法律所调整的完备、有效、创新的冲突控制和解决机制。传统的民事纠纷的解决多数在于诉讼以及调解,但在和谐社会中,此类传统的解纷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追求和谐的需要,我们必须完善既存的解纷机制并加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行性。
总的来说,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促进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巩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发扬,尊重多元社会的多样选择。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
参考文献:
[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出版社2007年,70页.
[3][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和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4]绍明:“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略论”.
[5]邵明:《民事诉讼行为要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6]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2007年81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环境侵权 救济途径 个人环境权利
一、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困难重重
公民的环境权利受到侵害,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新房家装,入住后家人身体不适,甚至影响到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是采用诉讼程序还是非诉方式解决问题?小区旁的高速公路整日整夜的噪声侵害了居民权益,是采取行政处理程序还是提起民事诉讼?各有什么优缺点?公民个人在环境侵权纠纷的合理及时解路上困难重重公民的维权之路应作何准备?有些什么救济途径可供选择?首先,我们来探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困难重重的原因。环境侵权救济的困难来自于环境损害的特点,环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有着其著的特殊性,环境侵权救济的最终解决还足有赖于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的认识。
(一)环境侵权的特点及环境侵权救济的难点
环境侵权存在着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JJu害行为的间接性:损害具有潜伏性;JJu害行为的高度科技性及构成的复杂性;环境损害的跨地域性:损害源头、结果具有多元性: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往往同时伤害一人或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各种生活上的利益,因此经常是某一原因导致多个结果后,多个结果又变成新的原因,从而引发新的结果。
由于环境侵权的上述特点,导致环境侵权维权在实践上存在下列困难:其一,由于加害行为是间接、长时间作用造成的,可能会导致无法确定该环境损害的污染者:其二,由于污染往往牵涉到高科技,在其举证不力时,被害人将无法求偿;其三,由于污染会造成损害程度的深刻性与范围的广阔性,造成损害数额难以汁并等问题。既使能确定该损害的范围与数额,也可能因赔偿责任过于庞大而导致加害人无法负担全部赔偿。
(二)环境损害救济的基本思路
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的选择方面,针对环境救济的困难和个案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公民应合理分析,理智决策,或是地巧妙运用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如行政调解,通过调解活动的进行,来解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或是通过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非诉程序,如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处理赔偿金额等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下文将分别叙述。
二、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有两种诉讼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和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后者还是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最终的解决程序。在实践中,除以上两种程序外,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还存在第三种程序,即环境侵权民事纠纷非诉程序。环境侵权的当事人应先了解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的这三种程序,选择适用行政处理程序,或者选择适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民事纠纷非诉程序的具体方式,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一)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危害造成损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处理的步骤的总称。环境行政调解就是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中优先采用的处理方式。环境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针对某一环境侵权民事纠纷,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作为调解主持人,依据环境侵权纠纷发生的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分清责任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公民适用环境行政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其优点在于其调解程序简便,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总愿,往往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在我国,发生的各种环境侵权纠纷中,绝大多数是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调解处理下,促使环境侵权纠纷得以平息并顺利解决的。行政调解手段,业已成为目前我国环境行政机关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最普遍和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
(二)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之间因环境侵权发生民事纠纷,除了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法庭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并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确定当事人之间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整个诉讼案件作出法律上权威的判决或裁定。
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并不是本文推荐的主要救济途径,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往往历时数年,且举证的科学性很强,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极为不利,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如在环境侵权领域,由于环境法在实体法上存在着许多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特殊法律规范,这就要求有关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也必须要有相应的、不同于普通诉讼法的程序法规范来难以保障。否则,实体法对受害人及其环境权益所提供的保护就难以实现。
(三)环境侵权民事纠纷非诉程序
环境侵权民事纠纷非诉程序有很多,也是本文向环境维权公民大力推荐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这些非诉程序中有的是在环境侵权正在发生时的及时性救济,有的是在正式维权之前的自助救济,有的是在和侵害人的沟通协调中解决纠纷,有的是当事人双方将民事纠纷提交有关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解决民事纷争的方式。从性质上来讲,有的是公力救济,有的是私立救济。在此为维权公民个人介绍受害人正当防卫,受害人紧急避险,公民自助行为,环境侵权双方当事人协商,环境侵权仲裁这五种方式。通过探讨这几种救济方式的优势与缺点,让公民对各式各样和纠纷解决途径作一个通常的了解,以便公民在维权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纳或配套适用。
1.受害人正当防卫
任何一项权利的设置,如果没有救济作为保障,则该权利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环境权亦是如此。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针对侵害行为所进行的一种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公民负有的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种义务,也是公民享有的从公民的民事权利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是原权,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就产生了正当防卫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权是一种救济权。从性质上看,作为私力救济方式的一种,正当防卫在环境法上的确认是理所当然的。确立和适用正当‘防卫以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其优点在实践中体现为可以避免那些由于环境污染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公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过激行为。因为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企业 民事纠纷 解决途径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并非是孤立存在的,在生产经营、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交往,并很容易由此产生矛盾或纠纷,在这种情势下,如何处理企业的矛盾或纠纷就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面对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或纠纷,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他们下意识想到的解决方式就是去法院打官司。由于诉讼借助的是公力手段,人们往往会认为这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有效方式,这一点只要关注法院每年不断增长的立案数量便可知晓。那么,诉讼是否真的是解决纠纷,尤其是企业纠纷的最佳方式呢?带着这一问题,本文对企业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进行分析,并结合企业的特点对各种解决方式的优缺点进行对比研究,最后重点探讨企业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一、企业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从哲学的角度而言,世界是矛盾的,矛盾的产生不可避免,而任何矛盾都有其解决的方式。通常而言,企业的民事纠纷主要有四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以下是四种方式的简要分析:
(一)和解
和解是指争议发生后,由企业与争议对方本着客观分析原因、正确对待自己和对方,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进行磋商,双方都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者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用说服动员的方式,使企业与争议对方之间达到互相谅解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民间(组织)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律师调解;法院的诉讼前调解;仲裁机构或法院在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
(三)仲裁
仲裁是指依据企业与争议对方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
(四)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或争议对方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企业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缺点评析
如果将企业面临的各种民事纠纷比喻成一把把锁,那么上面列举的四种解决方式便是打开这些锁的钥匙,与现实生活中"万能钥匙"不同,面对企业民事纠纷,没有哪种解决方式是万能的,都有其天然的优点和缺点,以下是对四种解决方式优缺点的分析:
(一)和解的评析
就企业纠纷而言,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和解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解是依照企业和争议对方自身力量来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第二、非严格的规范性,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受法律规范的严格限制,也就是说,既可以不严格依据程序规范进行和解,也可以不严格依据实体规范达成和解协议,灵活多样,具有通俗性和民间性的特点,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往往不伤害双方之间的感情,能够维持双方之间原有的关系,方便日后企业之间的继续合作。
同样,和解的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和解一方反悔或不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另一方无法直接借助公权力强制执行,而只能再寻求仲裁或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对于解决纠纷具有不彻底性。
(二)调解的评析
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而言,调解所内含的制度和规范的因素较少,但是,与和解相比,调解的规范因素较多。这主要是因为调解有第三方的介入,在调解的过程中,企业与争议对方为了获得调解人的支持,往往有必要就自己的正当性对调解人进行说服;调解人基于体现自身公正及有利于解决纠纷等因素的考虑,常常依据正当的社会规范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冲突,因此调解的规范性较之和解更强。同样,调解的成本也较低,也有利于企业日后的业务往来。
此外,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时,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保障自身的权利,这也是调解相较于和解的一项优势。不过,对于未经过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的调解,弊端与和解相同,仍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三)仲裁的评析
仲裁和诉讼都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与诉讼相比,仲裁也有其独特的优点:
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不得再次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一方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诉讼除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外,一般有一审、二审,有的还可能引发再审,马拉松式的诉讼不利于迅速解决企业间的民事纠纷及恢复企业间的正常业务往来。
2、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等,而诉讼必须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程序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也不得选择审判员等。
3、仲裁的期限一般较短,而诉讼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较短外,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一般较长,而且还可以延长。
4、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仲裁裁决也不向社会公开,这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商业声誉等,而诉讼除法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情形外,一律公开审理,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等,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判决。
5、仲裁属于专家裁判,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一般都是来自于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自主选择仲裁员,从更为专业的角度做出评判,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而诉讼的法官的不可以选择的,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且不可能对各行业的专业知识面面俱到。
6、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仲裁因此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干预较少,而诉讼有时可能因权力的扭曲而造成司法的不公。
对于企业来说,仲裁无疑是更好的一种解决方式。当然,仲裁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仲裁的费用比和解、调解、诉讼都要高,仲裁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纠纷,而且仲裁要求争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后要达成仲裁的合意,对仲裁机构做出一致的选择。这些特点决定了并非所有的企业民事纠纷都能够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四)诉讼的评析
对企业和个人而言,诉讼都是最终的冲突解决手段,其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1、诉讼一方对诉讼结果不满仍有救济的途径。仲裁为一裁终局,而诉讼一方还可以通过向法院上诉和申诉来改变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2、诉讼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第2、3条对可仲裁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而企业的所有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3、诉讼的判决结果具有更广泛的效力。由于仲裁的裁决结果只能约束仲裁各方,若纠纷涉及第三方的利益或在执行中涉及到第三方的资产,则仲裁裁决对第三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遇到多方纠纷时,仲裁较之诉讼存在一定局限性。而诉讼程序中有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制度设置,能更有效地进行涉及多方纠纷的解决及最终判决的执行。
4、诉讼判决具有比仲裁裁决更直接的执行力。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但仲裁裁决尚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存在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风险,因此一旦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相关争议的解决还需要再借助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了时间成本。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则不存在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情形。
但是,诉讼也具有一些固有的局限,主要有:
1、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
2、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不适应特殊个案所需的灵活性解决要求,难以满足企业纠纷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关系的要求。和解、调解和仲裁方式主要通过争议双方的理性协商和妥协,主张不以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更有利于维护企业之间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三、企业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路径
矛盾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企业的民事纠纷也有同样的道理,之前已经分析过,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都不是万能的,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纠纷性质、对方特点等选择企业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具体而言建议有以下选择路径:
(一)和解、调解方式作为解决企业纠纷的首要选择
企业的民事纠纷,不同于其他主体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商业信誉,以及日后与纠纷相对方业务往来的可能性,因此,和解与调解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和首要的选择,在和解与调解无法彻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再寻求仲裁和诉讼方式。
(二)有选择的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企业纠纷
仲裁和诉讼都能最终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但为了更好的解决企业纠纷,根据仲裁与诉讼的特点并结合企业具体经营管理的情况,我们可以在合同订立时约定最优的争议解决方式,采取仲裁方式更为有利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涉及专业化内容的合同优先采用仲裁方式。
2、涉及商业秘密或其它不公开信息的合同优先采用仲裁方式。
3、需快速回笼资金的企业签订的合同优先采用仲裁方式。
4、需要继续维持合作关系的企业间签订的合同优先采用仲裁方式。
(三)诉讼作为最后的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纠纷发生以后,经和解或调解达不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又不符合仲裁条件的,通过诉讼来解决。笔者认为,诉讼方式应是在其他方式不能有效解决企业纠纷的情况下再考虑采用,是最后兜底的解决企业纠纷的方式。
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的企业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非是完全独立的,而是既存在递进式发展,又存在相互间交错的。无法达成和解时,可以通过第三人进行调解,或者申请仲裁、提讼;仲裁、诉讼程序中亦有和解、调解环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应是在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以及经营管理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做出的选择。纠纷发生以后,能够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最理想的方式,不但成本最低、不拘形式,而且还有利于纠纷企业间日后继续业务往来。其次是调解,调解在第三人的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成本也较低,同样,也有利于纠纷企业间以后的继续往来。经和解或调解之后达不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尽可能采取仲裁方式,不符合仲裁条件的,最终再通过诉讼来解决。
参考文献:
[1]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田平安. 民事诉讼法原理[M]. 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