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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律意识范文

时间:2024-01-02 10: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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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律意识

第1篇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使人信服力量和崇高威严,得到社会成员普遍遵守和广泛认同。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和基本特征,如今我国还没有在社会中树立起法律权威的信念,同样这个问题也困扰着垦区,而没有法律的权威地位就不可能产生法治社会,依法治垦、依法治局、依法治场也就无从谈起。要想在垦区竖立法律权威,首先,应当认识到目前垦区在这方面所面临的障碍。

第一,思想方面。我国有2000多年的封建人治历史,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我国公民对法律的权威和信任度远没有西方国家的国民强。老百姓有了困难,有了纠纷先想到的是清官,是包青天,而不是法律,不是依据法律去据理力争的保护自身权益,在人们的思想深处是“权大于法”。

第二,政企不分。这也是困扰垦区多年来的一个问题。虽然现在的一些执法部门是垂直管理,但是由于经费、人员等问题,垦区的大部门执法机关都是由农场出钱养着或由其提供一定的办公补贴,所以能够独立办案的机关很少,自然在工作中要受到企业的制约。

第三,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过低,法律威严不在。

第四,近年来我们国家高速推进的现代法治理念与普通群众相对滞后的法治观念的差距,也是造成群众对司法结果不理解、不信任的一个原因。

结合“五五”普法工作,笔者认为应把在全垦区树立和形成司法权威作为“五五”普法的重中之重。

一是增强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的根本点在于国家通过法律这一公众意志控制社会,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故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是国家制定,反映社会公众意志和共同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当人们看到法律一词时,应当有起码的敬畏之心。人们在分析解决问题和做出决策时,要首选法律思维方式,即以合法性标准作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在“五五”普法活动中,应当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培养和增强法律意识上,在职工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头脑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具有高度信仰和普遍认同,形成人人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严格执行法律。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必须得到全面、统一、衡平地执行。如果同样性质的事件,得到不同的处罚而产生执法不公的信任危机,则法律权威就会受到极大的破坏。

三是树立法律权威,必须维护司法权威。法律的权威在司法活动中体现的最为明显,而法律也被认为是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种救济手段,如果法律裁决不能给人们一个公正的答案,那么法律权威就不可能存在。

如何确保垦区内司法裁决的权威性,首先,应保证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不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司法活动,让法官、检察官能够独立办案,在法定的范围内保障其充分行使职权,同时也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司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现在垦区有一种现象,当事人对生效裁决不满意就会不断的上访,最终导致案件的再审或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解决,表面上看行政权纠正了一起司法不公的案件,但实质上造成了生效裁决威信力下降,最终破坏的是整个的法律秩序。因此,对于涉法的案件最终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决不能再由行政力量干预,如果有错案、违法办案问题应予以相应的调查处理,而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一定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解决,不能产生权大于法的局面。

其次,应在垦区内树立司法独立的理念。现在基层的司法机关大都需要企业补贴经费,办公室、办公设备、办公费用上的依赖必然导致其执法不公。要树立司法权威就要在经济、人员上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应当由上级核定经费统一划拨,减少其对企业的经济依赖性。执法机关的日常活动应有其相应的尊严,不在工作范围内的活动不易参加。保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中立性也是司法独立的一个表现。

再次,解决执行难。法院依法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必须得到坚决执行。目前的执行难虽然说是全国性的,但是垦区的执行难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如人员不足,涉及农场的不好执行,以及一部分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等。这些因素很大一部分是可以克服的,如涉及农场的不好执行,群众对于涉及农场的案件更注重执行,只有执行了,他们才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因此,垦区应当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对于农场或单位败诉的案件由相应规定约束其自动履行,这样每个企业领导在实施一项新的政策时会更注意其合法性,更注意保护群众的利益,对于建设法治社会有积极的作用,不能只看个案中某个当事人得了什么利益,而应看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促进了群众对法律的尊重。

司法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如果司法缺乏权威,那么法律权威就不能树立,法治社会也就无法建立,因此,建设法治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就必须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第2篇

规范化的护理文书,是病人获得救治的最真实的记录,是病人病情演变的反应,是评价治疗效果的科学说明,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依据。如在诉讼中要证实医嘱主要依靠护士的记录,如体温曲线记录、危重病人的病情记录、手术记录等,证词的准确性,主要依靠记录的正确性。如果护士不做好记录或对重要病情记录严重缺少,即使护士没有多大过错,有时也能败诉,就会给医院造成损失,所以护理文书的书写必须遵照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的原则进行书写。

1 护理记录中常见的问题

1.1 涂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有的护理人员写错字或记录有出入时,为了保持记录的整洁,就用刀片、药水、胶布除去原字迹或信息资料,一旦引起医疗纠纷在举证的可信度上就大打折扣。

1.2 字迹马虎:有的护理人员写字马虎潦草甚至无法辨认。曾经有两个案例就是因为字迹而输了官司,如给病人“吸氧”写成给病人“吸炭”;把给病人“输液”写成给病人“输脓”正是因为一字之差,即使护理操作实施没有过错,但是以书为证,在法律面前有口难辩,导致最终败诉。

1.3 医护记录一致性差:在收集病人资料过程中,信息来源的误差。主要表现在同一时间,同一病人医护书写的主诉不相符,病程记录不相符。医师记录病人意识模糊,护士记录病人意识清楚。有的是病人死亡时间记录不一致,有的同一本死亡病历中甚至有三个不同的死亡时间,这种不一致性使病人或家属对病案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那么病案在记录纠纷中的证据作用就大大的降低了。

1.4 护理记录中存在着护士的主观想象:护理记录应该是、客观、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如果加上主观判断那可信度就降低。

1.5 护理记录不及时、不全面:不少护理记录存在着回顾性记录,有的病人有病情变化但无记录,病人入院介绍,出院指导,疾病宣教记录不全面,记录中往往只记录疾病本身和病人的表面现象,护士如何为病人解决问题及病人知情告知权也未在护理记录中体现。曾经有1例病人,在住院期间擅自回家,在家中突发心脏病,家属呼“120”后送到另一家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最后家属要求最先一家医院给予赔偿,那就涉及到入院宣教的记录方面,如果记录不全面,那么在纠纷的处理中就有败诉的可能,就难能做到自我保护。

1.6 没有按照分级护理要求进行记录:分级护理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护理的依据,特别护理和一、二、三级护理,对护理记录要求均不同,目前病人与家属对分级护理也比较重视。如果护理记录过于简单,在遇到医疗纠纷时让人感到对病人病情判断不准确或认为过于简单的记录是否在隐瞒着什么而纠缠不清。曾有1例病人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经及时抢救最终死亡。该病人原来的护理级别是二级护理,病情变化后没有及时修改护理级别,家属表示质疑,最后家属以“病人病情与护理级别不相符,医院没有足够重视病情,导致病人死亡”为由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1.7 护理记录时间与医嘱时间不相符: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治疗的法律依据,在工作中确实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出现滥用口头医嘱过后补医嘱的现象,导致在医疗纠纷中不能证实一些已经实施的正常的护理行为,有时仅仅是因为记录上的缺陷甚至这种缺陷与病人出现的不良后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仍被家属用来反复纠缠,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极大的麻烦。

1.8 未及时“戴帽”:有的带教老师以工作忙为由,对所带教的无证人员书写的各种记录、执行医嘱进行及时“戴帽”,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在规定时间内封存病历而病历中存在着未及时“戴帽”现象,那么给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

2 对策

2.1 组织护理人员学习:认真组织护理人员学习《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及配套文件》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护理记录在纠纷举证中的作用,医疗行为重在防范的观念。

2.2 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保持良好的医德,认真仔细的观察病情,及时与医师沟通,不断提高护理病历的书写水平。

2.3 执行奖罚条例:有的护理人员认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不用本人面对法律,甚至在工作中随意性太强、确犯了法律法规,而自己也无所事事。因此,医疗纠纷赔偿直接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如果是护理文件方面有缺陷,那么当事人也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

2.4 医院领导者要重视护理工作,解决护士缺漏的问题,把护士从繁杂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让护士回到病人身边,能够及时、客观、全面地作好护理记录。

2.5 加强检查力度:对护理文书书写质量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点名批评甚至处分。对于屡教不改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3篇

关键词:艺术品;投资市场;艺术品鉴定;法律治理

中图分类号:G114 文献标识码:A

一、艺术品的法律界定

艺术品是艺术品投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对艺术品进行法律角度的界定是对艺术品鉴定市场进行有效法律治理的逻辑起点。与艺术品存在密切相近关系的两个概念是“作品”与“文物”。“艺术品”与“作品”两者是逻辑上的种属关系,但已有研究经常将两者错误等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界定,法律上的“作品”系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类型上,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十三种形式。现有法律未对“艺术品”作出专门解释。从法律对“美术作品”的界定理路上,可以把艺术品理解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陶艺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功能价值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美学感受,审美意义则是这一功能价值实现的结果。从法律意义上说,艺术品是从属于作品的一部分,艺术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艺术品”与“文物”两者也存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交叉,但并非种属关系。与艺术品强调物品的审美意义不同,文物强调的是物品所表征的历史文化意义和对科学研究的实用意义。不可移动文物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严格禁止任何交易。各历史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除依法归国家所有的文物之外,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和私人所有的所有权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可以依法进行交易。非文物的艺术品一律可以进行市场交易,此项区别为艺术品成为投资品作了法律上的条件铺垫。正是艺术品在现代成为投资工具以后,艺术品的价值才得以突破单纯的审美窠臼,其审美意义上的价值属性在社会中得以在物质层面凸显。

以追求高额回报的投资意识为主观驱动,借助金融投资资本在客观上的推波助澜,在艺术品投资高利资讯的一再刺激下,我国艺术品投资市场日趋活跃。但在另一个方面,艺术品投资市场频发的诚信缺乏经典案例也同样令人震惊。2011年北京华尔森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谢根荣,自制“金缕玉衣”,竟由原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杨伯达等顶级专家鉴定价值24亿,从银行抵押骗贷6亿多人民币。凡此种种表明,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蓬勃发展与鉴定过程的诚信沦丧之间形成巨大反差。艺术品投资市场的鉴定乱象亟待法律上的规范治理。

二、艺术品鉴定市场的法律治理措施

(一)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分离

艺术品投资市场诚信缺失的根源性问题在于,艺术品鉴定结论与艺术品鉴定收费之间的利益驱动关系(按现有市场惯例,评估费一般为评估价值的1%到5%)。鉴定专家或鉴定机构往往为了获取更高的鉴定收费而作出与客观真实不符的鉴定结论。艺术品价值评估的特殊性给艺术品鉴定的不诚信在客观上提供了空间。艺术品市场价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一种。资产评估是对资产重新价格模拟的过程,本身就具有动态性、市场性、不确定性的特点。艺术品的创作不同于一般的劳动价值消耗,是一种独特复杂的智力劳动。艺术品主要的价值在于精神层面的审美意义,所以其价值评估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或资产评估,很难在物质层面的价值评估中精准设定具体的量度标准。由于艺术品的特殊性,艺术品的价格模拟性要更为突出。在一般商品或资产的价值评估中,人工、原材料、展览、宣传、运输、包装、税金、管理费、商标等具体投入是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而艺术品无法通过艺术品创作中的实际有形投入来衡量其艺术价值。所以,从技术方法上看,一般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无法适用于艺术投资品的价值评估。艺术品价值评估通常可以采用的是市场比较法。该方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艺术品相似或可比的其他艺术品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如果作为参照物的艺术品与被评估对象不完全相同,则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如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年代、题材、稀缺程度、作者年龄、地位等差异,作出调整。采用市场比较法,必须从艺术学的角度科学设定差异比较因素的指标体系,以全面反映影响价值的因素,否则难以确保艺术品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相关艺术品的市场竞争充分、交易活跃和信息真实是有效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前提。

要有效治理艺术品投资市场,必须切断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两者之间的利益正相关的牵连关系,在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艺术品鉴定收费标准制度,以实现艺术品市场价值鉴定收费与市场价值鉴定结论的分离。这一制度的基本规则可以设计为,把艺术品鉴定收费划分为“鉴定成本”与“鉴定酬金”两部分,分别按艺术品鉴定成本和艺术品鉴定酬金建立统一的国家强制推行的价格标准。其中,鉴定成本标准按不同的“艺术品鉴定方法”分类确定,艺术品的个案鉴定成本按鉴定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方法类别按此标准计取。鉴定酬金标准按不同种类的“艺术品类别”分类确定,艺术品的个案鉴定酬金按鉴定物的类别按此标准计取。在收费标准设定上,可以通过对全国艺术品评估行业收费现有情况充分调查分析,并考虑通货膨胀率变动的因素,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造价咨询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设计出酬金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的标准。在建立国家统一的分类鉴定成本与酬金标准的同时,限制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艺术品鉴定的协商收费,严格禁止以评估结论价值作为基数的比例收费酬金方式。

第4篇

近年来,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有所增强。医务人员遇到的法律性问题也越来越常见。随着更多的有关医疗事故的条例出台,护理人员的工作又多了一份责任,护士的每一个不起眼行为都可能成为至关重要的甚至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护理人员不仅要从医学角度认识护理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关键性,还要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手术室护理的工作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本文就输血及药品管理、手术室护理人员管理、护理文书管理中潜在的法律性问题及对策进行概括以便人们特别是护理人员更好的了解。

1护理质量上常见的法律问题

1.1标本问题患者身体上的一点组织、体液和毛发等都可称作标本。病变性质由标本病检结果决定,标本的病检结果决定下一步该如何处理。标本的提取、保存、送检等过程至关重要,如有丢失和弄混,将延误病人的诊断和治疗。

1.2执行医嘱的问题护士在急救情况下执行的是口头医嘱。执行时必须重复一遍确保一致再执行。对不清楚的或有异议的医嘱,经双方确认好再执行。拒绝执行错误的医嘱,否则,护士和医生对此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病人意外伤害①烧伤:电外科器械的功能或连接发生异常,以致病人烧伤;②摔伤:手术床或推车功能失控导致病人坠床;③局部淤血:止血带缠绕过紧和时间过长、有些药物渗漏可导致局部淤血。④弄错床号:因病人换床或护士的粗心。通知单上写错床号等等。

1.4拖延手术和时间器械物品供应不及时、不充分,在执行医嘱时不及时,引起麻醉或手术时间长,阻碍了患者的手术进行。

1.5手术记录单填写问题①涂改;②手术护理记录单中输液、血压、输血、脉搏、尿量与麻醉数据记混;③漏填或错填;④植入物未写明名称、厂家、生产日期、标志未粘贴于手术单背面;⑤未签名或代签名;⑥手术过程记录不详细:手术室急救,一直以来就是医生说,护士做,执行口头医嘱。手术抢救过程没有详细可靠的资料。

2护理管理上常见的法律问题

2.1工作安排问题①由于医院人流大、护理人员少,一人不得不参与管理几个手术。易出现差错;②医院对新手术、大手术以及疑难手术不够重视,安排年轻护士或没有经验的护士去完成,易出差错;③经常叫夜班的护士参与手术,护士精神倦怠,不能认真完成手术,耽误治疗。

2.2职业证书问题未取得国家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见习、实习或轮转护士参与完成手术,容易出现问题。

2.3僭越问题在有些情况下麻醉医生少,其他医务人员代其监护病人或送病人回病房并交代麻醉的有关事宜。可能导致交代不清或不明。

3规范各种操作

为了医疗人员更好地工作,我们必须制定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对各项医疗手段和医疗工作所做的规定写成文字形式建立工作制度,工作制度是医务人员在实践中形成的规范和标准,它能起到提高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作用,保证出现差错。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便规范护理行为。

3.1接送病人制度手术日,由巡回护士持通知单将病人接到相应手术室,仔细审对姓名、床号、病室、性别、手术次序。确保病人已经按手术要求做好准备。如禁食、禁水等等。在手术之前要做好准备如是否要大小便,携带好病历簿及相关诊断结果。然后登记、签字再进入手术室。做完手术后,由麻醉医师、巡回护士、手术师一起将患者送回病房,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与康复情况。与病房护士交接登记签名。

3.2加强各项检查制度手术室工作的特点是具有应急性强,工作必须严谨。严格执行检对制度是每个手术室护士必须具有的职业道德素质,在每个环节都必须严谨,避免接错病人、弄错床位或手术部位。更要避免手术器械、纱布遗留病人体内,导致病人得不偿失。同时,做好三查七对。如果抢救的是危重病人,最好有第三人在场,手术完后据实填术报告。

3.3重视术前、术中、术后手术工具的整理工作《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中明确规定:手术器械的清点工作由巡回护士、器械护士和医生共同完成。手术前,由以上医务人员共同清点器械的数量和种类,由巡回护士做好笔记。手术时巡回护士和器械护士必须严格遵守清点制度。以防器械及其他物品遗失体内,缝合体腔或组织前,为了保证器械数目准确,要求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共同完成器械的清点工作。手术医师更要认真检查病人体内,避免其他物品遗留体内。做完手术后,再次清点并记录。为了将手术器械出现差错的几率降至最低,在手术过程中器械护士不得调换。若有特殊情况巡回护士必须调换,必须由交、接巡回护士、器械护士共同完成清点工作。在护理记录单上签字与此同时通知医生。

3.4标本的丢失和弄混手术时取下的标本都必须保留,必须按照《标本留取制度》实施。取下的标本由器械护士将其固定,并注明姓名、性别、标本名称、住院号及标本固定日期。由手术医生亲自送病理检查,器械护士不得任意处理。病理检查一律写正式报告,当电话通知标本报告时,相应的工作人员必须笔录患者姓名、性别、科别、床号。送检标本及报告结果都要与病理科医生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报告手术医生。

3.5关于如何使用高频电刀有关高频电刀的保养及维修应有专人负责,手术前巡回护士应检查电刀各零件及电刀功能。使用时看好电刀负极板正确安放,护士必须严格按常规操作方法操作,防止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6手术损伤及皮肤破损的预防根据手术需要病人要摆出不同的,在摆好后必须固定好,防止病人在手术中肢体活动。重要的一点,臀部不可压迫以免影响呼吸。为了避免神经损伤需要在上肢尺神经和下肢腓肠神经的部位垫上软枕,还有骨髓隆突处垫海绵垫。对于手术中升降手术床的问题,托盘必须要稳固,为防止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切不能让托盘掉落在病人身上造成损伤。

4提高职业道德及素质

4.1护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护理人员道德的根本作为手术室护士,就应该具有特有的道德素质和修养。细心执行各项操作和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护理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作为一名合格的护理人员更应该视病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强化服务病人的意识,避免与患者发生口角。提高自身修养,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4.2提高护理人员的文化素质,做一名合格的受人民爱戴的护士医疗技术和手术水平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各种新知识和新器械不断涌现,目前的护理水平已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这便促进了加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丰富新成果新经验。

第5篇

(一)法律形成约束性的过程从法律的形成途径来看,一部法律的制定需要大致经过四个步骤:提出法案、草案审查以及讨论、法案的通过以及最后的公布和生效。一部法律在制定并生效之后,整个过程才算完全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制定之后立即生效,有一部分法律因为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原因,会公布具体的生效日期,而一旦生效,既有了其约束性,人们在做法律中约束的工作过程中就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也可以以此遇见国家对于其行为的态度,从而选取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正当行为。法律一经公布,法学家会对其进行一定的学理注释,目的是让人们更清晰地了解法律所要表达的意思,并且对法律给正常的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做些研究,以给出一些注意事项,提高人们对该泛绿的法律意识。同时,这种理论研究反过来又能对健全这部法律起到很大的作用。作为法学家们理论研究的依据,同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表现在人们对于该法律理论体系的评价,也就是人们的行为规范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也是法律约束力衡量的标准所在。另一方面,也表现在对法律进行研究的法学家们,他们一方面不会不去重视历史以及考察历史和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种研究也是沿着历史和现实的法律规定变化发展进行的。法律在公布生效后,表现出的并不是大家所说的法律效力,而是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任何法律都是如此。

(二)法律约束力的二重性法律制定之后,一方面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对违反这种规范的人予以惩治。也就是说,法律一经制定,就会发挥其作用,被付诸实施。从上面的法律效力讲起,法律的效力指的是法律的使用范围,一切法律都有自己的使用范围,只有在使用范围呢,其才会有法律效力。遵守法律是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所有公民都要自觉来执行的,严格守法是每个人必须要做到的。但是守法从两个角度来讲,可以通过法律关系来守法,也可以不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来守法。通过法律守法的例子比如签订合同,需要通过法律赋予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来相互约束,而不通过法律关系来守法就处处可见了,只要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遵纪守法都属于这一类。人们以遵守法律这种方式来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也是法律规范人们的约束力的具体表现,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律的遵守具有自觉性和强制性,自觉性是由法律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的,这二重性也决定了法律约束力的二重性。国家通过法律的这二重性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证,制裁违法者,通过适用的法律来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违法者愿意与否,法律都要执行。由此可见,法律适用性带来的效力有着强制性,其效力带来的后果也代表着当事人的自身利益,进而让人们自觉守法,强制性也带来人们的自觉性。

(三)约束力的溯及法律同一切其他事物一样,也有保质期。在法律完成了一定的历史任务或者法律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废除、相似内容新法律的颁布等情况发生下,法律就会失效。在失效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会给社会带来反溯及力问题,就是在新的法律生效后,对生效前所发生的需要惩罚、治理在适用性方面的问题。一般国家对此不会采用溯及,因为旧法飞出后,国家没有权利要求公民遵守,只有要求公民按照新法来规范行为的权利,这个时候旧法就失去了其约束力。在旧法失效前发生的案件,新法生效后的诉讼一律不适用新法,而是用旧法来约束。也就表明旧法在时效后对新法生效前的法律关系还有着法律效力,采用延后的一种措施。我国在建国初期,法律一直有着溯及既往的规定,法律颁布后生效前就有了约束力,而效力则是在法律生效后才会有。

二、结语

第6篇

关键词:主述位;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分支,从目前的研究状况开来,尚有待于成熟和发展,无论是对法律语言的本体研究,还是对法律英语的翻译研究,仍需不断深化和系统化。尤其在我国,相对于对外法律交流的不断深入及频繁发生的涉外法律争端,法律语言的研究还相对滞后。所以,研究法律语言的主述位结构有益于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在整个语篇中德分布情况,抓住主要和实质性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准确的翻译活动。

1. 主述位理论及其运用与翻译中的可行性

主位是语篇分析与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早是由布拉格学派创始人马泰休斯(V.Mathesius)提出来的。后来,以韩礼德(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学派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对话语进行语义切分,从功能而不是分布上对主位进行定义。他将主位划分为四类:(1)简单主位(simple theme);(2)多重主位(multiple theme);(3)句式主位(clausal theme);(4)谓语化主位(predicted theme)

英汉两种语言分属两个不同的语系,因而在句法结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而绝大多数的英汉书面语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构成的,因此,前后句子主位与主位,述位与述位,主位与述位之间就会发生某种联系和变化,这种联系和变化就叫推进(progression)。实际运用中的语篇是多种多样的。似乎在选择某种句子成分充当主位时回旋余地很大,但实际上却受到某种因素的制约,从貌似无章可循的语言素材中可以归纳出主位变化的基本模式,这些模式就叫作主位推进模式。根据Fries(1983)和Danies(1974)的观察和发展,主位推进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 主位同一模式:在一个句群中,各语句的主位是相同的,但各有各的述位,亦称为散发式,这种类型在汉英两种语言中十分常见,用图示来表示,其基本模式是:

T1 R1T2 (=T1) R2T3 (=T1) R3

(2) 述位同一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主位各有不同,但述位却是相同的,亦称集中式,用图示来表示,其基本模式应该是:

T1 R1T2 R2 (=R1)T3 R3 (=R1)

(3) 直线延续模式:这一类的特点是前面一句的述位(或其一部分)是后面一句的主位。其公式是:

T1 R1T2 (=R1) R2T3 (=R2) R3

(4) 交叉接应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前面一句的主位是后面一句的述位。其公式是:

T1 R1T2 R2 (=TI)T3 R3 (=T2)

翻译活动,无论是笔译,还是口译,都是语言在不同具体环境中的应用,是动态的,是意义连贯的话语链。而以主述位理论来探讨翻译中英汉两种语言的转换规律则具有实际意义。英语和汉语,作为分别属于印欧语系和汉藏语系的两种语言,是不同的语言类型,在信息的分布上也是不同的。语言可以分为主语显著、主题显著、主语主题都不显著和主语主题都显著四种,英语一般被认为是主语显著性语言,而汉语是主题显著性语言。主语显著语言句子的基本结构是以主语和谓语的形式出现的,句子的主谓关系容易识别;而在主题显著性语言中,这种主谓关系并不总是很容易识别,句子的基本结构主要体现为主题和述题的关系。这样,只有从主位和述位这种信息结构上去分析才会不受各自特点的制约,顺利地实现语言转换。所以,主述位理论应用于英汉互译中是可行的。

2. 法律法规的分类及语篇结构分析

传统意义上,法律由基本结构条款、定义条款、限制性条款三大部分构成。就基本结构条款而言,分为:(1)标题(title)和导言(preamble),简要说明法案的背景和法案产生之由。(2)制定条款(enacting clause),简要说明立法程序。(3)目的条款(purpose clause),简要说明法律制定的目的。现代法律中,目的条款代替了先前“导言”的职能。(4)主体条款(provisions),详细说明法律的主体内容。就定义条款而言,其目的在于使概念清晰同一,同时避免重复。

定义条款一般置于“制定条款”之后;定义条款本身并不创设权利和义务,但如果它们被置于“主体条款”之内,便具有与主体条款同样的言语行为效力。

就限定性条款(proviso)而言,它往往以“假如……”开头,置于法律的某一节或某一段结尾,旨在限制前述语句的效力。从解释效力来看,限定性条款与法律主体的其余部分具有相同的效力。限定性条款也称为“但书”(proviso)。从法律角度来看,首要的法律效力在于“主体条款”部分。

3. 主述位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运用

3.1 不同的法律法规所对应的主位推进模式及在翻译中的策略

翻译是译者将一种文字所蕴含的意思用另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文化活动,翻译的标准在实践层面用“忠实通顺”来要求就足够了。客观性法律法规绝大部分属于主位同一模式,语言的特色是具体,明确,不偏不倚,不带主观色彩。

3.2 实例分析

(1)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述位同一模式,便很好的体现在上面的宪法文本中。翻译如下:

Land in the rural and suburban areas is owned by collectives except for those portions which belong to the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use sites and privately farmed plots of cropland and hilly land are also owned by collectives.

(2) 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

上段文字体现的就是主述位结构中的交叉接应模式,其翻译为:

If the seller makes the specification himself, he must inform the buyer of the details thereof and must fix a reasonable time within which the buyer may make a different specification.

4. 结语

法律文本的制定旨在准确传达立法者的意旨;译本的理想境界,是使译本信息与源本信息尽可能安全对等,将主述位理论运用在法律英语翻译中,首先能够使译者清楚分析并了解法律文本的层次结构以及罗辑思路,使得在之后的翻译过程中语言简练,但使译本发挥与源法律文本尽可能相同的功能,产生与源文本尽可能相同的法律效力,这样不仅能使中外法学家们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还能对涉外法律案件的更好交涉有更大的帮助。(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黄振宇 主述位理论在新闻翻译中德运用 [J]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4

[2]李克兴 论法律文本的静态对等翻译 [J] 外语教学与研究,2010.1

[3]王晓彤 主述位理论视角下的中美宪法语言对比 [J] 中国海洋大学,2012.6

[4]徐盛桓 主位和述位 [J] 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出版社,1994-2012

第7篇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

目前,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使用对象是针对外国来华投资的中国法人(即三资企业)出具法律意见。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目前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二)正文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三)结尾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三、注意事项

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

?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合理安排好表达内容的逻辑结构。一般来说,重要的关键性的问题应放到前头说明,次要问题可放到后面去写,有主有次,重点突出,使人读后一下就把握了重点,留下深刻印象。此外,还要注意分论点与论据、分论点与总论点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其证明的层次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链形结构,从而集中、有力地突出所要说明的问题。

?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既要符合我国的法律,又要照顾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法律意见书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它的内容及质量,由此必须对其反复研究,在高质量上狠下功夫。

【范文】

法律意见书

劳合银行:

**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受香港年利达律师7月3日来函和7月31日来电委托,就香港佳豪有限公司(借方)为与**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和中国**石油联合服务公司,合作兴建**特区九**港综合深水码头和东部配套生活区项目筹借资金,拟向一金融集团借款**美元,而由**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和**石油**经济特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担保人)担保一事,出具法律意见书。

贵行要求我们就担保书的签发和执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方面,提供法律意见。我们有合法的资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我们已看过下列文件(略)。

基于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理解以及查阅了有关文件,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1.该项目已正式获得**省人民政府和**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和同意,这些批准具有完全的执行力和效力。

2.**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和**石油**经济特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组织和存在的企业,这两家公司均为法人实体,有合法资格在中国**营业。

3.两家公司均有完全合法的权力和授权,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署、签发和履行担保书。

4.担保书构成对担保人有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依其条款可以执行。

5.担保人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按现有的担保条款出具担保,保证以一种货币而不是中国法定货币支付的义务。

6.**经济特区发展公司,所在地水弯头,于**年8月26日成立,**年4月17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7.**石油**经济特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港,于**年5月3日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13012万元。

8.担保人签署、签发和履行担保书只构成私人商业行为,而不是政府或公众行为,担保人不能以或类似的理由,对依任何法律或在任何司法管辖下提起的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对其公司财产要求豁免。

律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