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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同签订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章附则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关键词】 相关规定; 流资贷款; 影响
一、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大型煤炭集团营运资金造成的影响
(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1号)第一章第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测算相关公式如下:营运资金量=上年销售收入×(1-上年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 -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二)规定分析
通过对上述计算公式的分析可以看出,银监会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计算比较公正客观,基本能够得出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但对以下问题有所忽视。
1.较少考虑资金储备
企业若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充足的资金是首要保障。有条件的企业往往会在账面上保持一定额度的相对闲置的营运储备资金,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利于捕捉商机、抢抓发展机遇,而银监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计算公式显然未对企业保持部分相对闲置营运储备资金的需求做过多考虑。
2.较少考虑企业自有资金的合理布局
煤炭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主要是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项目投入。快速发展的煤炭企业考虑融资成本往往会将主要自有资金用于项目投入,由此产生的生产经营资金缺口选择融资成本较低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补充。而银监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计算公式显然未对企业控制财务费用、合理的资金分配做充分考虑。
(三)对运行良好的大型煤炭集团的影响
根据对山西省重点企业尤其是煤炭企业的资金状况分析,大型煤炭集团在市场中的地位相对强势,仅依靠占用上下游客户资金即可满足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
而大型煤炭集团的实际情况为由于资源整合、重点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挤占了煤炭集团的大量流动资金,煤炭集团既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存在较为严重的短债长投问题,流动资金并非如测算结果那般宽松。
截至2009年末,大型煤炭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均较大。若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则煤炭集团无法从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原有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存在到期无法转贷的问题。煤炭集团若在短期内归还流动资金贷款,则资金筹措存在问题。煤炭集团的资金储备短期内亦会不再充足,一旦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威胁到资金链条安全。
二、趋势分析
经向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咨询,大家普遍认为国家规范贷款审批、使用,为大势所趋,亦是国内金融政策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本次银监局加强流动资贷款管理不会是阶段,而是规范管理的方向。经了解,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测算公式计算,山西省内五大煤业新增流动资金需求基本为负数。故山西省内金融机构对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多持观望态度,并对相关测算公式的合理性产生质疑,亦向我们表示会通过不同渠道向银监会反映,以期流动资金贷款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是必然,其相关规定有可能进行调整,但短期内难以完成。另据了解,近期银监会批准了银行私募资金、保监会批准了保险资金进入融资市场、银监会批准了邮储银行的专项融资,加上已相对成熟融资渠道的企业债、中期票据,现在可供选择的除银行贷款外的融资渠道日益丰富。通过上述信息笔者认为,国家在逐步关紧银行贷款融资这扇大门的同时,又为这些优质煤炭企业敞开了另一扇更为广阔的资本市场融资的大门。
三、相关建议
一是建议有财务公司的煤炭集团加快对成员单位资金调控管理步伐,提高集团内部资金调控能力,部分置换外部银行流资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关键词: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自有资金 流动资金贷款 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2010年2月12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于众。《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问世,对各金融机构在流动资金方面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严格规范,保证了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顺利、高效开展。时至今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际执行了近四年,积极促进了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水平的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通过大量深入的分析研究,本人发现,依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在计算具体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数额的时候,需要以 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为前提条件。即除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的应收账款等科目之外,其他的一些流动项目,例如货币资金和应收票据,以及其他应收和应付票据,还有其他应付和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所占的比例极小。但是,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情况却并不是如此,且恰恰相反。计算公式中没有涉及到的一些科目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如果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给出的计算公式来计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数额的时候,便会出现较大的偏差。
鉴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本人通过对办法第九章的附件关于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几点看法,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核算上的不合理
在办法给出的计算公式中,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核算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本人通过分析近十六家银行的授信调查报告发现:大部分银行对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依据历史的财务数据进行简单推断。比如说2009年的销售增长率是20%,2010年的销售增长率是25%,于是乎便下结论认为2011年的预计销售收入增长率应该为30%比较合理。同时也发现,不同银行对同一家企业客户,却经常会得出不同的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问题出在哪里?
首先,办法中没有明确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的具体核算方法及该依据的具体客户资料。
其次,办法中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在办法中,计算公式的设定前提是企业的实际经营方式要保持始终不变的状态。但是,实际生活中,情况却并不是如此的。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经济形势以及企业自身发展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大多不会呈现出较为平稳的增长情况,而大多会出现每年各不相同的波动状态。
例如,在2010年,甲公司采用的是单一化的自产自销模式。但在2011年,该公司调整了经营战略,由原来的单一化自产自销转变为多元化的生产和销售方式。扩大了经销商的队伍,生产由原来的“一条腿走路”变成了“两条腿走路(对外委托加工)”。
因此,如果以静态的眼光按照该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进行预计的话,势必会片面的认为历史数据的合理性。在不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势必认为30%的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是对的,而30%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这样,便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营运资金不足,因为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缩水导致分子变小。
改进建议:
结合企业客户经营方式的变化,打破历史数据的局限性,运用动态的科学发展观,积极的对企业的销售订单继续努力分析研究和一定的计算,然后得出具体的增长率数值。
预测企业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的时候,可以选用企业上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增长率作为基准增长率,也可以计算出企业之前2~3 个连续会计年度的平均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并将其作为基准增长率。
在确定年增长率具体数值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例如,如果企业下年度借款人有新项目和技改项目等将要投产运行,或者企业将加大营销力度以及拓展销售渠道等,则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将极有可能出现较为显著的增加情况,并积极的以此来进行合理的预计。
二、确定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方面不够契合实际
在办法中,并没有对销售收入进行明确定义。如果依照对办法的理解,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这个指标中的销售收入应该包含企业的现金收入和赊销收入。所以,80%以上的银行在企业授信过程,都会参照企业利润表的销售收入进行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核算。
实际上,应收账款是因为企业赊销产品而产生的赊销款,与之对应的收入是赊销收入。
在办法中,对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计算也存在较大的问题。计算公式是以理想化的企业采取报表为基础的,但实际计算过程总,却大多会受到不同企业实际采取情况的具体影响。例如一些企业会出现故意隐藏收入来减少实际纳税额等情况。另外,计算公式也没有考虑到企业其他一些流动资产以及流动负债科目可能会对具体结果造成的影响,例如应收票据和应付税金等等。而且,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总,还可能会出现合同变更和债务重构等问题,凡此种种,都会对最终结果造成影响。
因此,如果以企业全部的销售收入作为分子计算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比那会人为地扩大了周转次数,进而缩小了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缩短了企业的营业周期。由此扩大了整个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把营运资金量核算的分母增大,导致实际所需的营运资金量减少。
以上存在的缺陷,本人拟建议修正指标:
1、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2、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金销售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3、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4、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是指未扣除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
修正理由:企业既存在现金销售,也存在赊销,也存在因为产品质量而引起的销售退回和折让以及折扣等,会致使收入出现减少。
三、界定借款人自有资金等方面的模糊不清
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的指出,在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数额进行计算的时候,可以用已经极端出的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数额中将剔除借款人的自有资金数额,以及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数额,还有其他融资部分。从已经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中将借款人自有资金和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等进行扣除,即可即在测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时候可以利用以下公式: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其中,在计算自有资金的时候,可以利用以下公式:自有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但是,在利用该公式进行计算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由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所提供营运资金支持问题。或者也可以计算出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平均数,并将其作为自有资金。在选择具体的计算方式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选择。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借款人自有资金的具体含义,不同的银行有着不同的理解。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银行都认为借款人自有资金是企业所有者权益。按照这样的理解进行测算,最终会得到很多银行对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授信得出的结论是额度为负数的结果,即出现了“不差钱”的结果。
另外,在具体的财务核算方面,如果金融机构的财务核算工作不够严格规范,也既有可能会致使一些中小企业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被占用的情况,利用被固定资产投资占用等。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经过计算最终得的结果便会与真实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我国分布着大量的中小企业,但这些中小企业大多采用的民营形式,且大多为家族制。因此,在非公司化管理的模式下,这些中小企业的财务工作大多较为不正规,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一些中小企业会出现隐藏利润的方式来逃避缴税。另外,在很多中小企业中,自有资金用作固定资产,“短贷长用”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着。
通过上文的分析,针对目前一些企业出现的财务问题,本人认为,要想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就必须在界定方面下功夫,即要合理的界定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等。
(一)自有资金
对于企业来说,在进行日常各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时候,都需要一定的自有资金来予以支持。自有资金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体现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例如各种盈余公积金等。但是,企业的各种自有资金在具体投入方向方面存在较多的可能性。除了维持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之外,还会被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等方面。一旦进行了投入,流动资金的实际周转量便会随之减少。
例如,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实际情况需要而购置各种生产所用的机器设备等。则在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项目,便需要分别剔除这些固定资产形成的负债和资产,从而避免应付账款及预付账款中的非相关因素影响最终结果的准确性。对于新建类的企业,则可以将各种周转类指标的行业平均值当做最终结果。如果其业务与母公司的业务性质较为一致,则可以按照母公司的指标来测算。应收账款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便是应收票据,应收票据也同样会占用一定的资金。因此,应收账款的实际周转率即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周转率。
(二)现有流动资金贷款
对现有流动资金贷款而言,需要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借款人的现有他行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应付票据的敞口部分。
(三)其他营运资金
大多数其他渠道的营运资金都不是常态下的资金来源,且包含了多种类型。例如自股东处取得的借款,以及各种政府财政方面的补贴等。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的存在原因大多较为复杂,并会占用一定的流动资金的占用。因此,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具体测算的时候,也要充分的考虑到这些复杂的存在原因。对于因归还固定资产贷款或者其他金融该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占用的资金占用,也要予以考虑。但是,在考虑归还贷款因素的时候必须保证真实性,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四、其他问题和建议
在对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应付账款的实际周转天数进行测算的时候,各金融机构要注意积极的多方面收集信息,并进行汇总和分析,以充分的把握现实情况。同时,各金融机构还要注意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例如借款人所属的具体行业,还有规模和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以及具体的谈判地位等因素,并积极考虑到保险系数问题。
对于集团关联客户,在进行具体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时候,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合并报表的方式进行统一的计算。但是,在对报表进行合并的时候,金融机构需要注意了解现实情况,并确定各成员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即要在确定成员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总和小于估算的数值之后,才能进行报表的合并。
如果实际情况较为特殊,例如出现小企业融资以及预付租金等情况,则可在保证情况属实。同时还要确定可以保证回款的前提之下,才可以根据实际交易的需求量来得出流动资金的具体数额。
五、结束语
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文对办法第九章的附件关于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相应改进建议的提出,可以更好的确定出企业在不同时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需求额。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杜绝超额受信和贷款挪用等情况的出现,引导各种资金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流动资金 贷款需求测算 重要性 策略
从银行、单位之间的信贷关系进行分析,超额授信、超量用信等问题较为常见,也存在着较大的贷款风险,为了将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确定,规范银行的业务行为,实施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在实际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加强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降低贷款风险,为贷款单位提供满意的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促进其发展。
一、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的重要性
在单位、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对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的测算,主要是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现状、特点,单位资金的运行状态、特点、规律等,对单位的流动资金的占用额进行科学的、合理的测定。在此测定结果的基础上,将单位不同时间内,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需求额计算出来。对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在单位信贷风险的防控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对单位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可以防止企业在多家银行超额用信
市场竞争的激烈性不断增加,各大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演越烈,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提升银行的业务,将银行自身的存款效益提升,部分单位在超额授信的过程中,会将其中潜在的信用风险忽视。而采用国家国定的各项基准贷款利率政策,而相关单位在借款的过程中,会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获得各大银行更多的贷款额度,进而忽视了超额用信。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对单位、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测定,保证单位的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与其实际需求相接近,也将单位的从其他银行获取贷款资金的可能性考虑其中,对单位的实际财务信息进行核查,以此为基础,对单位的流动资产贷款需求进行合理的测算。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帮助单位、企业提升融资能力,促进单位、企业的发展。
(二)对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可以防止单位挪用贷款资金
从各大银行的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结果,不难看出,各大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客户非常多,而且流动资金的贷款用途非常广。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流动资金贷款的客户非常多,在贷款用途上的管理,难度在不断的增大,会出现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与其实际需求不相符,超出实际需求很多等现象,这位借款人改动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提供了便利。为了防止贷款单位挪用贷款资金,对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定测算,保护贷款资金的安全。
(三)对贷款单位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促进贷款单位资金的周转
在实际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中,对贷款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可以促进贷款单位资金的周转,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升,同时也有利于银行对其贷款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管理。从贷款单位的角度,对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进行分析,这项措施可以为贷款单位提供满足其需求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还可以促进贷款单位为自己施压,不断的提高单位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将单位的资金结构优化,减少资金的浪费,节约财务开支。从银行的角度对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进行分析,其可以促进银行对贷款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的提高银行贷款资金用途的管理等。
二、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有效实施的策略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的有效应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相关单位、企业的财务制度还不是很健全,财务核算工作也没有规范等,影响着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的有效实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单位、企业的财务制度、财务核算工作将得到完善,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也会得到有效的应用。从当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现状进行分析,在单位财务工作中有效实施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的策略主要有:
(一)强化单位、银行对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的认识
之所以会提出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是因为这些措施具有一定的显示意义和作用,为了有效的实施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需要加强银行、单位对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的认识。银行需要转变其发展理念,单位、企业需要正确的认识自身财务现状,以及贷款资金的需求,在贷款和处理贷款中,准确的掌握合理额度的含义,在进行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时,将工作细化到每一个方面,准确的测算出,贷款单位的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额度,将出现的超额授信、超量用信等问题消除,从流动资金贷款的源头上对其贷款风险进行防控。
(二)对贷款单位有详细的了解,合理的测算其贷款资金需求
银行需要对自己的客户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范围等等,进行详细的掌握。银行的业务人员需要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价值,不断的充实自己的知识,学习更多关于信贷的知识、理论等,在实际的信贷工作中,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在对贷款单位的相关信息、财务现状、财务核算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之后,对贷款单位的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进行合理的测算,在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中,需要加强容易出错指标的测算和关注,保证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符合贷款单位的实际资金需求,具有可行性。
三、结束语
单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是为了将信贷业务行为规范,促进单位管理水平提升,促进单位发展,进而形成的一种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额度的测算方法。该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为了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需要对合理的信贷额度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对信贷客户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加强流动资金的贷款需求测算的审查等。
参考文献:
[1]王兵.浅析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J].时代金融.2012(36):217+247
[关键词]流动资金贷款 管理要求 需求测算
中图分类号:F83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1(b)-0000-00
在商业银行的各类贷款业务中,流动资金贷款是人们经常接触的一个基础贷款品种。作为一种使用较为广泛的融资工具,它具有周期短、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针对此类贷款,银监会专门出台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下称暂行办法)进行规制,本文结合该暂行办法的规定,拟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概念、管理要求、需求测算的意义、方法等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在实践中能够有所借鉴。
1 流动资金贷款的概念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正确理解上述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这里的借款人是指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并不包括自然人。但在实践中,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所在企业经营的,也多参照适用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流动资金贷款系用于借款人的经营周转,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的短期资金需求,当然也可以用于满足借款人的临时性、季节性等资金需求;第三,贷款的用途限于借款人的日常的生产经营,不能挪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或股权投资等,并且贷款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
2 银监会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银监会对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提出了以下管理要求:
2.1 全流程管理要求
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要全面了解客户的信息,包括各种财务和非财务的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从受理到收回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2.2 资金合理测算要求
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该办法明确规定,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监会可采取监管措施,并进行处罚。
为便于管理和实际应用,暂行办法在附件中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提供了参考方法。
2.3 统一授信要求
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以防止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
2.4 用途合法要求
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并作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如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等,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等。
3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的意义
3.1 遏制借款人的盲目扩张,防止过度负债。
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经常会有盲目扩张的冲动。为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这些企业往往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的形式快速获得所需资金,极易导致过度负债的问题。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进行测算,客观上会促进企业了解、评价自身的营运资金周转、财务状况等情况,避免不必要的利息费用支出。
3.2抑制贷款人的放贷冲动,提高管理水平
当前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日益激烈,充分发挥贷款业务的龙头作用,带动其它业务的全面发展是各家银行的普遍做法。为完成利润等指标,受各种利益的驱动,各银行争相向所谓优质客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造成风险的不断累积,而在实践中,部分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却经常得不到应有的满足。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进行测算,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银行通过量化的指标将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合规的形式抑制贷款冲动,提高其授信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其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和理念。
3.3控制贷款资金的流向,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业务中,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流入非实体经济领域等现象并不鲜见,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合理测算以及对贷款资金流向的控制,可以确保企业将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其实体经营,防止借款人任意予以挪用。为此,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对贷款支付方式、资金的回笼等作了明确规定,贷款人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现行测算方法及存在缺陷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该办法认为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4.1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4.2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上述测算方法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所普遍采用的主要方法,在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提升贷款人的信贷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该方法还存在以下缺陷:
(一)适用前提的缺陷。该方法适用的前提是企业所编制财务报表须具有可用性,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国内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尤其是部分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不规范,提供财务报表的质量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测算出来的资金需求量可能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从而失去其测算的意义。
(二)适用范围的缺陷。该方法以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作为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对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一般制造类企业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但对新成立的企业、特殊行业的企事业组织,如医院、学校、建筑业、娱乐业等可能难以直接适用。
(三)取值标准的缺陷。因缺乏统一标准以及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对计算公式部分因素的取值标准和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造成实践执行中的较大争议,调节空间过大,测算数据易纵。例如,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如何取值?以前年度的销售收入增长率是否可以不考虑?自有资金如何取值才算合理?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具体可以包括哪些?等等。
(四)选取因素的缺陷。计算营业资金周转次数时,测算公式选取了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等五个与流动资金需求密切相关的因素,但是各行各业的企业面对的经济环境不同,经营模式、资金结算方式等也有较大差异,完全照搬上述因素未必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资金运转情况。例如,有的企业的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在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中占比较大,是否应该考虑?在达到什么程度时考虑?又比如,很多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一些正常经营的应收、应付款项,甚至对外借款等都计入了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上述情况也有可能造成资金测算的偏差。
5几点建议
(一)建议修改暂行办法的附件,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贷款用途等提供多种测算方法(不局限于财务报表)进行参考和选择,增加灵活性,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业务操作的自利。
(二)完善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的含义和范围,或另行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解释,缩小计算公式中取值可调整的空间,避免为达到目标数值而任意进行调节的现象。
(三)商业银行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运用上述公式过于机械和僵化的现象,建议充分利用附件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例如银行在预测周转天数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等情况,可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等。
(四)资金需求测算本身即含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并受企业对外投资、市场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估计数、预计数来完全准确预测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实务操作中,为避免受到监管处罚,资金需求测算在某些范围或程度上已经流于形式。笔者认为,手段与目的要进行区分,不能为了测算而测算,商业银行要树立正确的贷款管理理念,切实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业务运作模式,过于纠缠数字的精确是得不偿失的。建议在暂行办法中也可以考虑删除关于具体测算方法的相关规定,适当减少行政介入,而由各商业银行自行制订测算方法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参考文献
一、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制约因素分析
(一)环节多,时间长
办理一笔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需要经过评级、授信、贷款调查、审查、签批、抵押物评估与抵押等环节,从企业贷款申请到贷款审批发放,少则几十天,多则几个月,大多数的企业在等待中丧失了最佳投资经营机会。
(二)额度小、期限短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融资贷款一般额度均较小,期限多为短期贷款(一年以内),并且未完全按照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期限,不适应中小企业经营灵活、资金周转快的特点。
(三)“还后再贷”刚性过强
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具有需求急、次数多、稳定性高、贷款周转期难以准确测算的特点,而目前多数商业银行在实际信贷操作过程中,为防止信贷风险和进一步考察企业现金流,刚性地确定企业要想继续使用该笔额度贷款,到期后必须做到先还后贷,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到期还款压力和资金使用上的浪费。
(四)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
由于银行并不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加之少数中小企业也没有真正明晰的财务制度,导致银行无法全面、具体、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造成了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这种状况,即使银行扩大信贷队伍、推行劳动密集型运作,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有效解决,导致不少银行难以高效快捷地单纯通过审核企业财务状况来评价其资信,及时为其办理贷款或续贷。
二、突破流动资金贷款制约因素的可行性建议
(一)增强信贷调控机制的弹性和灵活性
当前,商业银行应全面、准确、积极地理解和贯彻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针对流动资金贷款增加较少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同时避免只图省事和回避责任,简单地对某个行业或某类客户停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一刀切”的做法。
(二)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商业银行应在年度信贷计划中确定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的合理比例,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合理地把零售贷款分配到地市分行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适度扩大原有存贷比例较高行的放款比例规模,同时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合理规定地市分行、县支行的信贷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实行贷款限额或存贷比例按季考核,允许期限内有一定比例的突破,以解决季节性资金支持不足问题。对重点贷款客户的授信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有选择的调整,允许基层行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自主审查发放,报上级行备案,对超过授信额度的实行逐笔报批。
(三)灵活掌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商业银行可根据各类型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保证企业资金周转需要,特别是对符合条件但贷款期限不合理的企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申请和贷款条件,将经常占用部分转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也可进行将短期贷款调整为长期贷款的尝试。
(四)改进流动资金贷款收回再贷操作管理模式
商业银行要树立新的信贷理念,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和程序,科学改进现有的流动资金贷款收回再贷操作管理模式,提高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科学性、灵活性和效率。在确定授信对象时,不能单纯地坚持贷款到期必须无条件收回后才能续贷这一标准,关键应看企业的行业成长性、资金占用的合理性和管理能力,并及时、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力求使信贷投放与企业需求合拍,做到适时、适量、适度,实现银企双赢。
关键词:流动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赶超战略;资金国家供给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10-0013-03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There are deep economic and regime causes for such problems as China’s firms’ working capital tension and high ratio of non-performing loans of banks’ working capital. It’s compulsory for solving these problems to start with changing economy 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changing social fund allocation modes.
Key words: working capital; working capital loan; tracing and surpassing strategy; an institution of fund supply by the state
每次宏观经济调控,企业流动资金紧缺问题无不成为热点问题,各界往往把这一矛头指向了银行信贷的紧缩,试图通过增加流动资金的供应来解决这一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即使银行体系增加了流动资金供应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问题仍然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宏观调控总是把这一问题一次又一次地放大。此外,我国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已逾8万亿元,占GDP比重高达70%,是全世界最高(周小川,2004),而且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表明银行已基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可是,为什么我国的企业仍然感觉流动资金紧张呢?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贷款中一半以上都来自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高不良率已成为我国潜在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所在。本文通过分析上述问题背后所蕴藏的逻辑发现:我国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以及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高不良率等问题有着深刻的经济和体制原因,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转变经济发展战略和改变社会资金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
一、企业流动资金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问题的根源:资金国家供给制
建国之初的中国为尽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面对资源禀赋与重工业优先发展对资源需求之间的尖锐矛盾,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保障赶超战略的有效实施,其中扭曲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例如实行利率和汇率管制、压低投入品的价格等)是这套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则是扭曲政策的制度保障(林毅夫等,1999)。体现在资金的供给和管理上,政府通过多种手段来保证和控制有限的资金优先配置到国家所偏好的行业和部门中去:在最初的传统计划体制下,财政基本上包揽了全社会生产资金,实施以财政为主导的“统收统支”的“大一统”资金管理和配置制度;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以及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储蓄格局向居民部门的倾斜,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的银行体系、对银行体系进行较大程度的国有化、利率控制、政策性贷款以及较高的银行进入壁垒等来逐步地将资金管理和配置权转移到银行体系,由银行来继续提供经济建设所需的各项资金。
由于资金是商品经济下获取一切资源的手段,是企业生产条件的实现工具,国家无论通过财政还是银行为企业配给各类资金,实质上都是为企业配给各种生产条件。然而,这会使得企业生产条件的获取机制的非市场化,企业生产经营机制也进一步非市场化,企业可以不计成本地进行生产和经营,而且没有动力去开拓产品的销路,其生产出的产品往往不符合市场需求,难以在市场中出售并顺利地实现其价值。由于资金运动是以物质资料运动为前提和基础的,如果产品销售不出去,就会引起价值运动在产品资金形态上的停滞,带来流动资金周转的中断,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正常周转依赖于企业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因此,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的中断会进一步使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难以顺利收回。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是国家为经济建设和企业配给资金的工具,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无需考虑赢利性、安全性与流动性,只需满足国家对资金配置的偏好即可。在此情形下,银行的信贷投放也是毫无经济约束的,银行将大量的信贷资金配置到国家所偏好和支持的无自生能力的行业和部门中,这些行业和部门的低效益和亏损转嫁给银行,使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
综上,由于选择了赶超的发展战略,国家要保证该战略的有效实施必然会控制资金流向,而包揽社会生产资金的供给是国家控制资金流向的必须手段。这种资金的国家供给制使得企业获得生产要素的非市场化,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难以顺利收回,与此同时,银行则成为国家配置资金的工具,银行无约束的放贷行为进一步加剧了流动资金贷款的问题。可见,赶超发展战略下的资金国家供给制是造成流动资金及其贷款问题的根源。
二、内在原因:企业经营机制和银行金融中介功能的扭曲
在赶超战略的影响下,中国的企业普遍都承担着沉重的政策性负担,而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所造成的亏损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林毅夫等,1999)。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在企业自扩大的同时,企业缺乏自生能力、低效生产经营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政府为了让这些承担着政策性负担的企业继续生存,一方面通过银行来继续为企业供应其所需的流动资金,给企业配给了大部分生产条件,另一方面对企业进行保护或者对其亏损进行补贴。然而,由于企业的生产条件主要不是靠自我积累或市场竞争取得,而是靠银行贷款取得的,因而企业的市场风险,主要是产品价值的市场实现风险始终未能形成对企业生产的有效制约。由于企业的产品缺乏对市场的适应性,在销售环节上必然出现大量积压或压价倾销,使产品价值部分地甚至全部地不能实现。但是在企业已无自有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却仍然有钱继续生产甚至还扩大生产,原因就在于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不断追加和支持。企业产品市场销售的困难以及产品卖不掉的价值损失,在一定时限内,可以全部转嫁给银行承担。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政府无法衡量政策性负担给企业带来的亏损是多少,也很难甄别企业的亏损是政策性负担造成的还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管理不当或是企业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造成的。在激励不相容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和控制,必然会形成“内部人控制”:一方面在资金价格被压低、获得资金就等于获得租金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将更多的努力投入到获取更多的资金以及上更多投资项目的寻租活动中,这样,贷款不能满足企业的胃口,流动资金贷款不足以满足企业源源不断的流动资金需求而总处于紧缺状态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将各种亏损,包括政策性负担形成的亏损和道德风险、管理不当等造成的亏损都归咎于政策性负担,在政府无法甄别亏损的性质,而又不能推托对政策性负担所造成的亏损的责任时,政府只好把企业的所有亏损的责任都负担起来,在企业的亏损形成后又给予事后的补贴,而补贴的形式通常表现为给企业更多低廉的银行贷款,这样就使得企业的预算软约束和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
可见,银行统管企业流动资金和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扭曲了企业的经营机制,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激励机制,造成企业始终难以确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受阻,回流中断,企业流动资金紧缺,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高不良率等问题。
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配置资金是其最为核心的功能,配置资金的效率决定了其他功能的有效发挥。银行主要通过信贷资金的投放来实现其资金配置的功能,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是资源市场配置的过程,是通过贷款审查、项目选择等信贷约束对企业生产经营是否合乎市场需要的事前检验过程,即选择资金盈利性、安全性以及流动性适当的企业和项目对其进行融资,而那些不合乎市场需求的产品或项目的贷款需求,在银行项目选择和审贷的过程中应当被剔除,以减少企业生产背离市场的盲目性。然而,在资金国家供给制、银行统包企业资金的机制之下,银行发放贷款是以满足国家资金配置的需要为目标,可以不必考虑资金的“三性”状况,即使资金回流出现问题,由于存在国家的最终兜底,因此加剧了银行在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使得信贷对企业经营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失灵,银行所具有的金融中介功能被扭曲,银行贷款的软约束行为得不到制约,贷款风险不断积累起来,进一步提高了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良率。可见,银行金融中介功能的扭曲带来的信贷“软约束”问题也是流动资金及其贷款诸多问题的另一内在原因。
三、直接原因: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错配”
企业和银行在扭曲的经营机制下,是哪些因素最直接地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以及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高不良率呢?
其一,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并且没有形成相应的积累和补偿机制,企业资金需求过分依赖银行。在财政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责任移交银行的时候,企业原由财政拨付的自有流动资金已经出现严重不足(姜建清、詹向阳,2005)。银行统管企业流动资金后,一方面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机制的扭曲,生产的产品难以适应市场需求,造成产品积压,卖不出去,产品难以实现价值和物质的补偿,社会再生产过程受阻,资金周转不灵,使得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的思维,将银行贷款视同于财政拨款,把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视为无偿的资金供应,始终没有建立起自有流动资金积累和补偿机制,无法按规定要求和比例自补流动资金。与此同时,银行依据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报送的流动资金计划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缺乏监督和管理企业执行自有流动资金增补规定的相应手段,自有流动资金最低占比要求难以对企业形成硬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得不对企业在提供短期临时性资金的同时,还承担起企业长期性铺底资金的供应,银行“统管”企业流动资金变成了“统包”,企业资金需求过分依赖银行。随着企业经营规模依赖银行贷款而不断扩大,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现象日趋严重。
其二,企业流动资金被挪用、挤占,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错配”。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扭曲要素、产品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在市场改革之后有了较大的改观,但在金融领域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扭曲,例如对资金价格,即利率的控制和压低。当政府官定的资金价格水平低于市场均衡的资金价格水平的时候,无疑会激发起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再加之改革之后我国长时期处于短缺经济和投资推动型经济之下,企业普遍存在强烈的投资冲动。因此,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然而然会不断地向银行要求给予其更多的贷款。然而,企业因其产品不能在市场出售而造成的积压,并不像财政供给制时直接反映为账面的亏损,而是表现为“流动资金占压”,即不能如期归还贷款的流动资金占压。企业长期在产品库存、发出商品和应收账款三项资金科目下占压了大量流动资金,有些企业的三项资金甚至超过了当年全部生产资金,但这些企业仍然能够维持生产和存在,其中的“奥秘”在于所占压的资金全部是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导致流动资金贷款难以按期偿还。此外,在投资冲动的驱使之下,企业经常性地扩大流动资金贷款的支配权和使用范围,将流动资金贷款挤占、挪用到企业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等非临时性、流动性的用途上,使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被企业长期占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不断被“错配”。因此,尽管银行增加了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流动资金紧缺的问题始终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带来的结果反而是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不断被占死,丧失了流动性,并最终成为不良贷款。
四、化解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诸问题的思路
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不是单纯的企业问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高不良率也不是单纯的银行问题,它是发生在企业和银行身上根源于宏观领域的社会性问题,其背后隐含着深刻的经济和体制原因,它涉及到我国经济转型期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资金配置模式,即融资模式等宏观经济问题。它的解决一方面要从宏观的战略层面入手,即从转变发展战略和改革社会资金配置方式等关系入手,另一方面还要在操作层面上下工夫。
(一)战略层面: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资金配置方式的转变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造成我国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高不良率的根源在于赶超战略下的资金国家供给制。尽管我国市场化改革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框架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但是由于赶超发展战略还没有根除,国家控制资金流向,进而社会资金的配置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无论是改革之前的生产资金财政供给,还是改革之后的银行供给,其实质都是资金的国家供给制,也正是这种体制使得信贷资金不断被误用为财政资金。因此,流动资金及其贷款问题的治本之策在于必须彻底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战略,放弃国家对资金流动的控制,彻底将这种国家配置资金的方式转向由市场价格引导资金配置的方式。
(二)操作层面:
实现宏观上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资金配置方式的转变需要操作层面的制度改革加以配合,其关键点在于如何改进制度使企业、银行以及政府在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下,各司其职,尽其所能。
对于企业而言,首先要彻底清除企业所承担的政策性负担,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企业向国家要保护和补贴的借口,唯此才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和经营机制,并解决企业缺乏自生能力的问题。具体到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问题上则是:使企业彻底放弃“流动资金银行统包”的思维理念,逐步树立起企业自主解决自有流动资金需要的理念,同时建立多方位的自有流动资金补充机制(内部补充和外部补充相结合)。一方面企业必须每年都要从年度经营利润中提取规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逐年积累,并通过银行监督、税务审计等政府监督来对自有流动资金的提取产生硬约束;另一方面,拓宽企业流动资金的融资渠道,使企业在存在超出自有流动资金之外的流动资金需求时能够及时通过市场获得资金,这个市场不仅包括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市场,还包括债券、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市场。此外,企业还必须建立起积累、筹集、使用和管理流动资金的一整套制度,杜绝对流动资金的挤占和挪用等行为的发生。
对于银行而言,也存在彻底清除政策性负担、完善银行外部金融生态的问题。除此之外,银行还要从内部建立、健全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使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中介机构,承担起选择优质企业、项目进行资金发放的责任,并切实关注贷款的流动性、赢利性和安全性,而不再对企业和经济负宏观责任。体现在流动资金贷款方面,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一是银行要根据各类型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保证企业资金周转需要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匹配,防止流动资金贷款的挤占挪用;二是银行还必须重视创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方式,不断创新短期融资工具和产品,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以满足企业真正的短期融资需要。
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资金配置方式的转变,事实上是消除政府在资金配置过程中的干预,政府在资金配置中的角色有控制者归位于服务者(即为市场中的企业和银行尽可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引导者(即通过产业政策等的,让市场主体在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的支配下自主选择)、市场秩序维护者以及市场环境的搭建者。这些措施是使信贷资金不再被当作财政资金使用的重要保证。具体在解决流动资金及其贷款问题方面,现阶段政府需要努力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要开通短期融资市场,积极发展短期债券,特别要发展企业短期债券,让有竞争力的企业直接在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股票市场上获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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