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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影响范文

时间:2023-12-19 15:16:43

序论:在您撰写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影响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影响

第1篇

(一)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又被称作合理避税,1935年参与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是这样表述税收筹划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安排自己的事业,倘若依据法律而做出某些安排能够少缴纳税收,那么就不能够强迫其多缴纳税收。这个观点在当时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逐渐发展,税收筹划的定义逐渐规范化,即:在当前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企业通过事先筹划与安排经营、投资与理财活动等,从而尽可能获取节税的经济利益。由此可以看到,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要符合国家法律以及相关税收法规且税收筹划必须发生在企业投资理财与生产经营活动之前。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首先,合法原则。一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精神前提;二是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济法规以及财务方面的相关条款开展税收筹划;三是企业应当对我国税法的各种动态予以全面掌握后,才能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四是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及时对税收筹划的相关方案进行修改与完善,使之满足税法的变化。其次,经济原则。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首先要企业的效益应当是重点考虑内容。一是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要尽可能避免对个别税种减少的过度重视,而是要考虑在整体上减少税收负担率;二是企业在对相应的纳税方案进行评估的时候,应当使用资金时间价值的有关理论作为标准,要对不同的纳税方案开展比较,相同纳税方案在不同时期所具有的税收负担开展比较,当然在具体比较过程中,企业只有将其变为现值,才可以进行一定的比较。再次,财务决策原则。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要将税收筹划融入进企业财务决策中,服务于财务决策。最后,风险防范原则。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规定的边缘开展,这就意味着税收筹划存在着极大的经营风险。企业如果忽略了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那么税收筹划很可能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三)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首先,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够对企业投资、财政分配以及融资等过程涉及到的税收予以解决,使得企业能够最优化地合理配置拥有的财务资源。其次,通过税收筹划,能够保证企业监管的有效性,让企业金融目标得到更准确、更快的确立。最后,倘若可以使用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的合理性开展税收筹划,不但能够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还能够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二、税收筹划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

(一)企业正向盈余管理时税收筹划对其产生的影响

企业的正向盈余管理常常是通过延迟确认费或加速确认收入等应计利润管理方式,或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及价格折扣等方式以增加操纵费用和销售费用支出等真实交易方式,或通过利用会计政策变更等措施调增会计盈余。当企业运用上述手段来开展盈余管理的时候,常常面临着盈余管理成本与盈余管理收益之间的权衡。当企业处于正向盈余管理的时候,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支付更高地所得税成本,即企业可以利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开展税收筹划,使会计盈余上涨的同时税收成本不增加。根据有关调查,许多上市企业的确存在利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开展税收筹划来减少盈余管理产生的所得税成本的行为。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时候,企业可以选择如下集中折旧方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以及年限平均法等等几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而言,许多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加速折旧法来降低税收负担率,然而这却会相应地使得会计盈余减少。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上,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而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该基于最有效最充分地利用成本费用其抵税效应,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免费使用”的资金。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前期成本比较大的计价方法,当物价水平上升时,选择加权平均法更为合适;当物价水平降低时,选择先进先出法;然而企业采取这两种方法都会对会计盈余造成不利的影响。由此可见,税收筹划对企业正向盈余管理造成了抑制作用,所以可以这样说,当企业开展正向盈余管理的时候,税收筹划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呈负相关。

(二)企业负向盈余管理时税收筹划对其产生的影响

据有关研究发现,企业为了获取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常常会采取降低利润的盈余管理措施,还有的企业为了平滑利润也会采取降低盈余的管理措施。尤其是当企业本期收益远远高于预期的时候,为了确保利润持续稳定增长,这些企业往往会采取提前确认损失或费用和延迟确认收入等管理方式来将本期盈余予以降低。由于我国是采取间接计算法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企业采取负向盈余管理时,伴随本期利润总额的减少,税收负担率也会自动降低。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其目的就是为了延迟纳税从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从税收筹划角度而言,企业管理层会产生提前确认费用和推迟确认收益的动机,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来降低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此,如果企业目的是为了降低本期盈余的时候,盈余管理和税收筹划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相一致的,因此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够达到进一步降低盈余的目的。由此可见,当企业开展负向盈余管理的时候,税收筹划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呈正相关。

三、企业控制税收筹划风险可行策略

(一)企业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具体的税收事项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再加上在一定范围内税务机关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税务执法人员参差不齐的素质等方面的影响,会使得税收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这就可能给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不仅需要正确理解现行的税收政策,还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争取在业务上获取税务机关的认可与指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企业应当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利率、汇率变动、产品市价波动等客观环境因素的变化必然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再加上如果企业对当前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运用,就会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企业预期目标,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各个企业应当加强对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尽力熟悉并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在充分掌握自身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基础上,将两者结合起来予以细细研究,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够预测并制定出多种税收筹划方案,并通过比较各种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优化选择既遵循税收法律规法规,又符合企业自身利益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全面提升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企业税收筹划人员自身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收筹划方案的可靠性,决定了税收筹划是否成功。因此企业必须对税收筹划人员加强法律、税收、会计、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真正对上述培训内容了解透彻以及充分掌握,只有如此才能够满足税收筹划的要求,从而提升税收筹划工作的工作质量,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筹划的风险。如有必要,企业还可以考虑向外聘请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为针对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第2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盈余管理;发展战略;风险

一、税收筹划相关概述

(一)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又被称作合理避税,1935年参与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是这样表述税收筹划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安排自己的事业,倘若依据法律而做出某些安排能够少缴纳税收,那么就不能够强迫其多缴纳税收。这个观点在当时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逐渐发展,税收筹划的定义逐渐规范化,即:在当前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企业通过事先筹划与安排经营、投资与理财活动等,从而尽可能获取节税的经济利益。由此可以看到,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要符合国家法律以及相关税收法规且税收筹划必须发生在企业投资理财与生产经营活动之前。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首先,合法原则。一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精神前提;二是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济法规以及财务方面的相关条款开展税收筹划;三是企业应当对我国税法的各种动态予以全面掌握后,才能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四是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及时对税收筹划的相关方案进行修改与完善,使之满足税法的变化。其次,经济原则。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首先要企业的效益应当是重点考虑内容。一是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要尽可能避免对个别税种减少的过度重视,而是要考虑在整体上减少税收负担率;二是企业在对相应的纳税方案进行评估的时候,应当使用资金时间价值的有关理论作为标准,要对不同的纳税方案开展比较,相同纳税方案在不同时期所具有的税收负担开展比较,当然在具体比较过程中,企业只有将其变为现值,才可以进行一定的比较。再次,财务决策原则。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要将税收筹划融入进企业财务决策中,服务于财务决策。最后,风险防范原则。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规定的边缘开展,这就意味着税收筹划存在着极大的经营风险。企业如果忽略了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那么税收筹划很可能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三)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首先,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够对企业投资、财政分配以及融资等过程涉及到的税收予以解决,使得企业能够最优化地合理配置拥有的财务资源。其次,通过税收筹划,能够保证企业监管的有效性,让企业金融目标得到更准确、更快的确立。最后,倘若可以使用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的合理性开展税收筹划,不但能够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还能够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二、税收筹划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

(一)企业正向盈余管理时税收筹划

对其产生的影响企业的正向盈余管理常常是通过延迟确认费或加速确认收入等应计利润管理方式,或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及价格折扣等方式以增加操纵费用和销售费用支出等真实交易方式,或通过利用会计政策变更等措施调增会计盈余。当企业运用上述手段来开展盈余管理的时候,常常面临着盈余管理成本与盈余管理收益之间的权衡。当企业处于正向盈余管理的时候,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支付更高地所得税成本,即企业可以利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开展税收筹划,使会计盈余上涨的同时税收成本不增加。根据有关调查,许多上市企业的确存在利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开展税收筹划来减少盈余管理产生的所得税成本的行为。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时候,企业可以选择如下集中折旧方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以及年限平均法等等几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而言,许多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加速折旧法来降低税收负担率,然而这却会相应地使得会计盈余减少。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上,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而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该基于最有效最充分地利用成本费用其抵税效应,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免费使用”的资金。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前期成本比较大的计价方法,当物价水平上升时,选择加权平均法更为合适;当物价水平降低时,选择先进先出法;然而企业采取这两种方法都会对会计盈余造成不利的影响。由此可见,税收筹划对企业正向盈余管理造成了抑制作用,所以可以这样说,当企业开展正向盈余管理的时候,税收筹划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呈负相关。

(二)企业负向盈余管理时税收筹划

对其产生的影响据有关研究发现,企业为了获取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常常会采取降低利润的盈余管理措施,还有的企业为了平滑利润也会采取降低盈余的管理措施。尤其是当企业本期收益远远高于预期的时候,为了确保利润持续稳定增长,这些企业往往会采取提前确认损失或费用和延迟确认收入等管理方式来将本期盈余予以降低。由于我国是采取间接计算法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企业采取负向盈余管理时,伴随本期利润总额的减少,税收负担率也会自动降低。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其目的就是为了延迟纳税从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从税收筹划角度而言,企业管理层会产生提前确认费用和推迟确认收益的动机,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来降低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此,如果企业目的是为了降低本期盈余的时候,盈余管理和税收筹划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相一致的,因此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够达到进一步降低盈余的目的。由此可见,当企业开展负向盈余管理的时候,税收筹划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呈正相关。

三、企业控制税收筹划风险可行策略

(一)企业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具体的税收事项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再加上在一定范围内税务机关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税务执法人员参差不齐的素质等方面的影响,会使得税收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这就可能给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不仅需要正确理解现行的税收政策,还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争取在业务上获取税务机关的认可与指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企业应当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利率、汇率变动、产品市价波动等客观环境因素的变化必然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再加上如果企业对当前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运用,就会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企业预期目标,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各个企业应当加强对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尽力熟悉并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在充分掌握自身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基础上,将两者结合起来予以细细研究,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够预测并制定出多种税收筹划方案,并通过比较各种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优化选择既遵循税收法律规法规,又符合企业自身利益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全面提升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企业税收筹划人员自身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收筹划方案的可靠性,决定了税收筹划是否成功。因此企业必须对税收筹划人员加强法律、税收、会计、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真正对上述培训内容了解透彻以及充分掌握,只有如此才能够满足税收筹划的要求,从而提升税收筹划工作的工作质量,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筹划的风险。如有必要,企业还可以考虑向外聘请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为针对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四、结论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背景下,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了企业财务战略体系的重要构成之一,是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先简单阐述了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然后具体分析了税收筹划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企业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借此提供相应参考,使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有效处理好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控制好税收筹划风险,最终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宋银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02).

[2]王盘安.纳税筹划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J].商,2014(16).

[3]续冬梅.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建议[J].会计师,2015(01).

第3篇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该方案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上海试点物流企业今年1-5月的运行情况分析,由于当前情况下增值税链条并不完整,进项税额难以充分抵扣,交通运输业税率过高等影响,导致物流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因此,物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必要的。

根据政策的变更和物流企业业务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跨期租赁有形动产的筹划。对于跨期租赁,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此政策,可以通过改变合同的签订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例:A物流公司预与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向B公司提供1台50吨吊车,年租金100万元,租赁期4年,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15日支付年租金。2012年1月1日后此项租赁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的经营性租赁由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17%的增值税,试点企业普遍愿意选择原来的税种,政策为此类业务以合同的形式打开窗口。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每年签订,则A公司2010年-2011年度的租金收入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2012-2014年度租金收入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一次性签订,则A公司2010年-2013年度的租金收入均可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应分析与供应商、客户之间达成或即将达成的合同条款,根据公司负担变化情况、客户的需求确认已执行或将要执行的业务如何签订业务合同如何选择税种。二是采购时间的筹划。对采购时间的选择,企业需要关注本地区“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情况,直接关系到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的时机。如果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会在全国推开的话,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这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优惠。三是采购活动的筹划。试点地区企业采购活动的筹划应考虑对供应商和现金流的影响。例:上海C公司为试点物流企业,税改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A和B为运输服务提供商,分别注册在北京和大连(目前为非试点地区)。供应商A和B为C提供的运输服务价格均为100元(不含流转税)。增值税试点改革后,C支付给A的运输服务费为111元(100+100×11%),其中,100元计入成本,11元为增值税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由于B处于试点改革之外,依然沿用营业税,C支付给B的运输服务费用为103元(100+100×3%),103元全部计入成本。从企业成本考虑,C公司选择A作为供应商,考虑到增值税可以抵扣的优惠,可以比选择B公司少支付3元的成本。不过由于增值税抵扣是事后抵扣,对企业的现金流会产生影响。在该案例中,企业C选择A供应商的话,要预先支付111元,而选择B供应商的话,则只需要支付103元,这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来说,需要慎重抉择。8元价差,实际上接近于企业购买成本的1/10,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四是混业经营、混合销售的筹划。以仓储服务为例:根据财税例:上海A物流公司拥有一大型仓库。A公司与L公司签订长期租赁协议,L公司无仓库所有权与使用权,需要使用A公司仓库进行经营。A公司2011年底前均以不动产租赁方式经营。2012年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L公司要求A公司开具仓库租赁发票;第二种,L公司要求A公司开具仓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析:不动产租赁未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范畴,但是仓储服务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营改增”之后,由于试点应税服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变,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将降低,利润减少。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假设A公司在维持相同利润水平100万元的前提下,应调整对L公司的报价。第一种情况下:A公司的对外报价应为105.26万元(销售收入105.26万元-营业税5.26万元=毛利10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A公司的对外报价应为106万元(销售收入100万元,增值税6万元,毛利100万元)。

改革伊始,制度尚不健全,物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与抵扣时限。1.进项税抵扣方面,企业可利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进行筹划。2.“营改增”后,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供应商,对试点地区供应商,要求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对于由本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发生的成本,应要求供应商分别开具发票,同时,还需做好合同的安排,以规避法律风险。二是严格控制开票风险。“营改增”后,企业在开票申请、发票审核、系统开票、实务开票等流程中,要严格控制开票风险。此外,宣传培训工作。应对增值税改革的企业转型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全员参与和高度重视。

总之,税收筹划对当今物流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纳税人通过对纳税方案的选择,可以成功地实现税负最小化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产生了深远影响,物流企业需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EB/OL].http://,2011-11-16.

[2]黄爱玲.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研究与分析[J].财会通讯,2011(12).

第4篇

Abstracts: Tax planning refers to the taxpayer saves tax as much as possible to obtain tax benefits or costs in the tax law permitted scope by arrangements in advance and planning of operation, investment, financial activities . Tax planning should have the "three features" of legitimacy, planning and purpose. For the "tax evasion", there is consist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world, and "tax avoidance" and "tax planning"are different. The former, while not illegal, but exploit an advantage of tax policies loopholes, whichcontrary to national tax guidance, the latter is perfectly legitimate, and even tax policyguided and encouraged.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影响

Key words: corporate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effects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6-0113-01

1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影响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征管方式非常复杂。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涉及企业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各项收入的确认,各项费用的扣除或分摊,各种成本的归集,既涉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又需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显得非常复杂。规定多,操作复杂,可选择的方式多,为筹划留下了较大的空间。第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为筹划提供了方便。比如各种减免税规定、低税率规定、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等等。第三,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方法。按照这些成熟的方法进行操作,一般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存货计价方法筹划、费用分摊方法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等等。

2存货计价方法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存货发出成本,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营业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在价格平稳或者波动不大时,这几种方法对成本影响基本相同,税收筹划空间不大。

但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此时期末存货成本最低,销货成本最高,将净利递延,从而起到延缓交纳所得税的效果。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有利,这样则企业耗用材料(发出商品)的成本较高,从而可以减少当期应税所得,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物价上下波动时,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下波动。但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就不得随意变动。

3费用分摊方法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费用分摊对企业纳税额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费用摊销额。税法和财务制度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均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费用分摊方法可以归纳为平均分摊法、实际计入法和不规则分摊法三类。对于实际计入法,只能按法规规定计入相应费用,不存在税收筹划问题。

若实行比例税率,一般采用不规则的分摊方法。但在方法选择上应注意:在盈利年度,应选择得到最大分摊费用的方法。

若实行累进税率,不规则费用摊销方法会使企业成本费用负担过于集中,从而增加企业税负。因此应采用平均分摊方法,使企业获利相对平稳,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处于相对低位上,减轻所得税负担。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重要项目。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对于折旧年限,税法和会计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选择,使得企业可以通过折旧年限的选择,为最大限度地列支折旧费用而抵税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折旧年限的不同,并不能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当然,不是缩短折旧年限一定比延长折旧年限更节税,在税率稳定时,短年限比长年限节税,而当税率变动时,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延长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把优惠政策对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抵消作用降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在不同企业内,应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才能使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从节税额来看,各种折旧方法从大到小的排列顺序依次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直线法。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从节税额来看,各种折旧方法从大到小的排列顺序依次为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刚好与盈利企业的排列顺序相反。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一般来说,在开办初期,企业都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免所得税三年),这时选择平均年限法,可以将企业的高额利润保留在免税年度,从而增加企业积累,提高经济效益。而在正常营运期间则不同,这是如果选用加速折旧法,则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可多分摊折旧,故而前期可少交纳企业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实际减税的作用。如果选用平均年限法,则折旧的分摊比较缓慢,可使企业的产品成本不致大起大落,从而利润水平也比较稳定。所以,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税收筹划,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然而,在累进税率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效果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进一步作具体的测算与分析。

综上所述,通过税收筹划尤其是所得税筹划不仅可以使企业进行正确的日常营运决策,还有利于企业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使经济行为更加规范,投资行为更加合理合法,财务活动更加健康有序。

参考文献:

[1]吴俊龙.浅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陈松林.避税与逃税[M].第二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第5篇

折旧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特别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当然,由于企业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也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方法或年限,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对以前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折旧方法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权,也就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但税收筹划区别于其他节税方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具有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意图的前提下进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因此,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加速折旧进一步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我们可以看到,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加速折旧不仅是折旧方法,还包括缩短折旧年限。这就要求企业在折旧方法选择上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罚款的损失。

2.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须考虑税率因素的影响

折旧的计算和提取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负轻重,但不同的税率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有利,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在后期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选择平均年限法较有利。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当然也有可能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后,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作出选择。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来看,目前税率有以下几个档次:25%、20%、15%。分别适用下列情况:(1)一般企业为25%;(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前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其税率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相关规定。

3.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企业计算提取的折旧费随着产品的销售而转化为货币资金,这部分由货币资金提存累积形成的折旧基金,被企业用于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折旧抵税(折旧×所得税税率),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相对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也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抑减税负的效应。

4.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既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时间推移中的增值现象。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不能采用静态的方法,仅就其中某一年度的折旧额及折旧带来的折旧抵税(折旧×所得税税率)进行比较,或将折旧年限内各年的折旧额及折旧带来的折旧抵税简单相加后进行比较。而必须采用动态的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折旧抵税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挡避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挡避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5.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各年收益的分布情况

在第2点,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须考虑税率因素的影响所述,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折旧会小于企业当年的所得额,这样才能起到作用,如果企业为亏损,则折旧方法的对所得税没有影响,企业反而付出筹划成本,没得得到筹划的利益。所以在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进一步考虑企业各年的收益情况,否则达不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第6篇

关键词 “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筹划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本文通过比较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对企业收益的影响,为煤炭企业特别是实施“营改增”后正确选择供应商,使得企业降低税负,提高收益提供思路。

一、“营改增”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煤炭行业作为我国基础性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企业采购过程中,根据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别,企业采购业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另一种是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

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营业税不可以抵扣,因此,从理论来讲,“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负是应该降低的。但是,由于煤炭行业本身特有的复杂性, 涉及的业务、项目以及交易的环节较多,供应商不规范等原因,在取得发票时存在各种问题,具体表现为:首先,经办人员不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导致取得的增值普通发票或是定额发票无法抵扣税额;其次,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含税售价远高于货物的市场售价;再次,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由于去税务局代开手续繁琐,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采购价格临界点概述

企业采购货物时,一般可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在货物的质量和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第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即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一般纳税人少。

所以,企业不会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但是当小规模纳税人价格降低到一定程度时,此时企业不管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企业减少的税费支出相等时,这一价格点就是采购价格临界点。只有当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价格低于采购价格临界点,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时减少的税费支出才能高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才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三、供应商选择的纳税筹划

方案一: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含税价格设为P1,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P1/(1+税率)×税率,由此可以减少应交增值税以及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可少交税额为P1/(1+税率)×税率×(1+城建及附加费率);又由于购进货物、需求的劳务及应税服务的成本(不含税价)等终将作为费用,这将节约所得税,具体所得税节税额为P1/(1+税率)×25%。若采用该方案,企业现金净流出为:P1-P1/(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城建及附加费率)-P1/(1+增值税税率)×25%=P1×[1-1/(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城建及附加费率)-1/(1+增值税税率)×25%](公式1)

方案二: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假设双方的结算含税价格为P2。因此,沿用上述思路,若采用该方案,企业现金净流出为:P2-P2/(1+3%)×3%×(1+城建及附加费率)-P2/(1+3%)×25%=P2×[1-1/(1+3%)×3%×(1+城建及附加费率)-1/(1+3%)×25%](公式2)

方案三: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假设双方结算含税价格为 P3,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税额,故此该方案不能减少应交增值税、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是可以减少应交所得税。故本方案企业现金净流出为:P3-P3×25% = P3×(1-25%)(公式3)

假设上述三个方案企业现金净流出为相同,即公式1=公式 2=公式3时,可以得出,采用不同方案时的含税价格比。若假设方案一的价格P1=1,则可以得出,在企业现金净流出相同情况下,另外两种方案的含税价格比,如表1:

假设某煤炭企业需要采购原材料一批,货物税率为17%,A供应商可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售价为100万元;B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售价为86万元。根据上表所示,选择A、B供应商为企业节约的税费相同;如果B供应商报价87万元,超过报价比0.86时,应选择 A供应商,反之,应选择B供应商。

本文仅就煤炭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提供了一种降低企业税负的思路,在全国全面实行营改增形势下,煤炭企业只有积极主动了解有关“营改增”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加强内部管理,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在企业支出的各个方面不断加强纳税筹划,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作者单位为安阳鑫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材料采购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了达到对房地产品质把控,大部分房地产企业会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施工设备或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规格采购建筑材料。在“营改增”之前,需要将建筑材料的价款列入建筑施工合同金额,只允许部分设备或者材料抵扣,造成采购的建筑材料既承担增值税款,又按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后,这部分重复征税现象可以消除。但由于所采购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如我国税法规定对混凝土、砂石等按6%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而钢材、门窗等按1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税率差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同,有可能影响房地产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上产生较大变化,进而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二)对税收成本核算的影响

我国房地产行业长久以来实行的征税制度是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这两者都包括在价内税的范围中,因为房地产项目在定价机制方面比较特殊,所以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过程中,会有复征现象出现也就是税上加税,这种现象在项目环节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深化,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带来了更大的税负率,自然也就增加了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而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在价税关系上它是价外税,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可以进行价税的层层抵扣,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这样,营改增会使重复征税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就已经完成购置的固定资产,必然也会对税负支出产生很大影响。固定资产计入成本的方法是折旧,这与改革之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要求是不相满足的,企业拥有比较大的固定资产的时候,这种税负影响会更加突出。同时营改增使企业在税务管控方面面临了更大的风险,管理增值税的时候需要管理专用发票,还包括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纳税申报等环节,相比起营业税来说会更为广泛的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并且有很多日常稽查,房地产企业以前和增值税没有很多接触,面临的挑战也是比较艰巨的。

增值税的计税对象是增值额,并且要将上个环节中已经缴纳的税款扣除,如果房地产企业拿到的发票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流转税负担不至于加重甚至会有所降低。假设某房地产企业正在出售的一栋房屋是标准住房,取得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在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如下支出:1000万元的土地成本,4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11%税率的共计3500万元,6%税率的共计500万元,以及1500万元的其他相关建设费用。

在“营改增”以前,该企业应纳500万元(10000×5%)营业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交纳35万元(500×7%)的城建税,以及15万元(500×3%)的教育附加费,10万元(500万×2%)地方教育附加费,另外,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1000+

4000)×20%=1000。企业总共获得了10000-1000-4000-1500-500

-35-15-10-1000=1940万元的增值额,增值率为1940÷8060×100%=24.07%,适用30%的税率,1940×30%可以计算出土地增值税为582万元,2358万元(10000-1000-4000-1500-500-35-15-10-

582万)×25%=589.5万元就是企业的所得税,综上所述,1731.5(土地增值税582万+企业所得税589.5万+营业税500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60万)÷10000=17.32%就是企业负税率。

在营改增后,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之间的差额就是企业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为[(含税销售额10000-土地价款1000)/1.11×11%]-(3500/1.11×0.11+500/1.06×0.06)=516.74万元,需要缴纳36.17万元(516.74×7%)的城建税,15.50万元(516.74×3%)的教育附加费,10.33万元(516.74×2%)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额共计1447.01万元(10000÷1.11-1000-400

0-1500-36.17-15.50-10.33-1000=1447.01),应纳土地增值税为434.1万元(1447.01×30%)。那么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3.23万元[(10000÷1.11-1000-4000-1500-36.17-15.50-10.33-434.1)×

25%],综上可知1516.07(土地增值税434.1万+企业所得税503.23万+增值税516.74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62万)÷(10000÷1.11)最后的结果为16.83%,这就是企业的整体税负率。“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率略微下降,主要原因是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列入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成本项目进行扣除,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此外,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