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公共安全的定义范文

时间:2023-12-19 15:16:41

序论:在您撰写公共安全的定义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公共安全的定义

第1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第2篇

【关键词】桥涵顶进;施工;安全技术

中图分类号:K92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引言

桥涵顶进施工的基本方法是在路基外侧开挖工作坑,在坑内修建后背、砌筑滑板、铺设隔离层、浇注箱体,待箱体养护达到设计强度时,用千斤顶、顶铁(柱)等设备借助后背反力推进箱体前进,当箱体与既有路基接触后,开始挖运箱体断面以内的路基土,千斤顶完成一个顶程后,收回顶杆,接长顶铁,再继续顶进、挖土、顶进,如此反复作业,直致驱使箱身逐步移位到设计位置为止。

2 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事故类型

2.1 铁路行车事故

因为在顶进施工过程中要把铁路轨道下面的路基土体挖运出去,轨道所承受的力量传递线路要发生变化,所以,若在施工作业中线路的技术状况发生变化后就可能会发生以下几类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事故。

(1)因施工损坏铁路通讯、信号电缆或在作业中使铁路轨道连电而导致铁路行车信号失灵或错乱,干扰了列车的正常运行。

(2)在进行线路加固作业及顶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移动轨道及带动既有路基土体的变化,很有可能导致线路的轨距、高程、水平等参数超过技术要求或轨枕下道碴不密实。这些缺陷的存在给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埋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在国内外曾多次出现过因顶涵作业影响行车线路,引发列车脱轨甚至颠覆的典型案例。这一类型的事故往往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3)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及其施工材料堆放不慎,侵入列车运行限界,或在列车通过时被风卷入轨道内,引发刮碰列车、伤害人员、列车颠覆等惯性事故。

(4)线路下沉、出现涌水、砂等异常情况,严重威胁列车运行安全。

2.2 人身伤害事故

(1)坍塌。在顶进施工中由于地质不良,挖土方法不当,列车通过时对线路土体反复振动等原因使开挖中路基土体失稳,发生坍塌事故,将坑底作业者掩埋伤害,或将在土体上作业(参观)人员坠落致伤。据统计,凡使用“明挖空顶”施工发生土体坍塌险情的高达90%,导致人员伤害的已达15%,影响行车或封锁线路的概率为10%左右;可见坍塌的危害性。

(2)物体打击。在顶进施工中有很多立体交叉作业面,上下作业层的干扰多,由于工具的传递失误或违规操作、顶铁的失稳飞出以及架空轨枕的脱扣坠落等,极有可能将下层作业人员砸伤(亡)。

(3)车辆与起重伤害。在加固线路、运土作业与拆除加固线路设备器材时,需要运用多种起重器具和运行机械。所以,凡是在起重作业和车辆运行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在顶进施工中也会发生。

(4)高处坠落。地面与桥涵基坑、线路轨面与顶进开挖面之间的高差多在3-5m,有的甚至高达十几米,高空临边作业与围观群众的防护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不良后果。

3顶进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综上所述,在顶进桥涵施工作业中必须制定和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中列车运行和人身安全。

3.1 保证列车运行安全的措施

为保证施工和铁路运输部门的协调一致,共同配合控制在施工作业期间的不安全因素,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施工单位要在顶进作业前一个月时间向铁路局(分局)提交顶进施工方案、防护措施、封锁要点及限速条件(一般为25-35km/h)待批准后方可在铁路运输部门的指导下,做顶进前的准备工作。根据线路情况(如直线、曲线、无缝线路、普通线路,木枕、钢筋混凝土轨枕,单线、复线或

多线,高程等),运输、土质、地下水情况以及顶进桥涵的尺寸、刃脚构造、覆土厚度、施工季节等情况作综合考虑,对线路进行加固(利用钢便梁或铺设吊轨、纵横梁、锁定无缝线路),布设防止线路横移的装置。在进行线路加固和横向稳定作业时,必须采取轨道与加固设备之间的绝缘措施,采用单边作业的方式,杜绝在作业时工具同时与轨道连接导电而影响行车,以保证轨道电路的正常化。

在施工作业前,要先探明地下电缆的位置和走向,对凡在施工作业区域内的电缆和电器设备要先用人工挖掘并用钢管、角铁或圆竹等进行防护迁移到安全位置,以防止出现挖断$碰损#电缆或损坏电器设备而导致行车信号中断等事故。清除轨道附近悬挂的红、黄、绿色衣服等物,以防止司机误认为是防护信号,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每通过一次列车要派专人检查轨道与加固设备的绝缘和扣件紧固情况。

施工所用的材料堆码稳固,离钢轨外侧不少于1.5m,且坡度不得大于1:1,加固线路的扣件、螺栓(帽)等不得高于钢轨顶面。列车通过前必须将轨道限界范围内的机具全部拆除,大型机械在紧邻线路边作业时要设置限界桩(绳)等设施。

施工人员要及时与车站值班人员取得联系,掌握列车的运行情况,最大限度地利用行车间隙进行顶进作业、维修保养线路,并备足足够数量的道碴、枕木、草袋及抢修器具,一旦发生不良情况,立即进行抢修加固,必要时将箱涵刃脚处用木板封闭。在列车通过时停止顶进和调整线路方向的作业;对穿越线路地段的道岔尖轨要求与基本轨密贴,滑动灵敏,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下的断面处,其高度应不低于2mm,在顶进中要作重点加固,勤检查、勤调整。

顶进完成后要及时将涵身两侧的空隙用碎石砂等回填,浇水使其下沉密实;在拆除加固设备前,应按需要备足道碴和上碴工具,安排好抽出横梁的施工顺序(一般为对称交叉拆除),每拆除一根横梁或枕木,换一根钢筋混凝土轨枕并随即补充道碴捣固。全部拆除完毕后,按线路维修要求方可恢复正常运行速度,移交线路。

工作坑的顶进边缘距铁路外侧钢轨不少于2.5m,靠路基一侧的边坡不得小于1:1.5,桥涵顶入路基前,如需挖去部分路基边坡时,应在工务部门的配合下,先做好架空线路工作。在施工时机的安排上宜在旱季进行,顶进期间要保证降水面在基底0.5m以上,顶进到位后应尽快做好两端的挡土设施,以保持线路的稳定。

3.2 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

所有人员不得在轨道上行走,施工人员在路肩行走时,要特别注意所携带工具不要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横跨铁路应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通过时方可前行。不应让围观群众进入轨道,在基坑边缘0.5m处设置防护桩(栏杆、绳等),悬挂提示、警告标志。

投入施工的起重和运输设备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持正常的技术状况;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捆绑、起吊用的纲丝绳要满足《起重安全规程》要求。

3.3 建立施工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三级安全防护网络(驻站联络员、施工两端设防护员、工地安全员跟班监督检查)进行控制,项目部和施工队领导与技术人员值班指导作业。执行逐级技术安全交底和编写《作业指导书》制度,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实行“五不挖土”、“六不顶进”制度,即“列车通过,交接班人员不到齐,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较长时间不顶进,未搞清方向与标高时不得挖土”;“列车通过,顶铁、顶镐、后背及油泵等发生故障,发现线路发生横向变形,顶镐或后背上有人没有离开,顶进偏移轴向而未采取措施纠偏,发现‘扎头’、‘抬头’现象而未采取措施时不得顶进”。

参考文献

[1]耿会云.顶进施工技术在既有铁路施工中的应用[J].山西建筑. 2008(13)

第3篇

[关键词]房屋权属 公证案例 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1-0017-01

[案情简介]A夫妻出全款为即将办理结婚登记的儿子B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产权人为B) 。购房后A夫妻心中忐忑不安,担心日后儿子婚姻有变,房产被分割。B为了却父母的担忧,欲与A夫妻协议约定:该房的所有权实际归A夫妻,B只拥有使用权;B未经A夫妻允许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如出租、出售、抵押等);如有必要A夫妻可以要求B协助将产权更名到A夫妻任一方名下。现双方为此约定申办公证。

[案情分析]对此约定能否办理公证本处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办理。依《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该约定与登记内容相悖,约定不合法,不能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办理。此约定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符合《合同法》规定,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不动产产权人另行签订协议约定自己名下房屋归他人所有。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一、该约定即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合意,自签字后生效

该约定符合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应是指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上的效力,不是指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也不成立,不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更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订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本案所说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合意,经签字后生效。

该约定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相似之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归夫妻双方共有。但第十九条又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基于我国的登记制度,夫妻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往往只登记一人名下。他人不能仅以房产管理机关登记薄上登记为一人所有即认定该房产为此人所有,还必须了解夫妻间是否有财产约定,如有约定或共识,应当以财产约定、共识为准,因为涉及私权应以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为基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权不宜介入。

二、合同与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更多的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合同产生的是债权效力,而登记产生的是物权效力,合同成立与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本案协议中的A夫妻与B达成了合意,A只是拥有基于该协议产生的债权效力,债权的效力是对人的效力。只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后A才拥有物权效力。又如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合同即生效,但是如果买方没有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就没有发生转移,也就是说没有产生物权效力,虽然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合同产生的只是债权效力,依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合同可以调整不动产变动的原因,登记可以显示不动产变动的结果。肯定和保护当事人双方订立不动产变动合同的目的,满足了人们的客观需求,对我们公证业务的发展大有裨益。

三、该约定实质上是一个隐名合同,隐名合同属法律允许范畴

本案中的约定具有特殊性。该约定实质上是一个隐名合同。该隐名合同记载和证明了某一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因某种原因使用了他人姓名购买了房屋并登记于不动产登记薄上。但实际产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与房屋登记薄上的产权人签订协议的方式,来明确房屋实际归属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相类似的约定还有隐名投资协议。笔者认为对于该类约定的法律意义和作用应依据“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予以认识。在处理双方当事人内部法律关系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处理当事人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按照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为登记的形式主要是对外公示,使第三人更容易判断和辨认。

第4篇

    本文旨在对“驾车碰瓷”行为进行定性研究,把握和认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理解此罪中有关定义如“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主观故意”的含义,并对刑法第114条、115条进行正确地解释,避免此罪的任意扩大适用。最后对驾车碰瓷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对目前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现状进行改善。笔者意在通过以下四个部分解决相应的问题。

    第一部分先对“碰瓷”、“驾车碰瓷”行为进行概述,并通过3个案例来说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驾车碰瓷”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争议。提出在解决驾车碰瓷行为定性过程中应该解决的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该怎样界定;不同环境下的驾车碰瓷行为对定性有何影响;驾车碰瓷类案件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如何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刑事政策。

    第二部分讨论了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首先对危险犯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指出危险犯的产生是为了以制裁手段恫吓、震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是为了预防危害公共安全实害结果的发生,符合危险犯的特征。其次,根据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是否需要判断个案中出现的具体危险状态,以放火罪为例得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再次,通过对具体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危险状态”的论述来说明一个行为构成具体危险犯的必备条件。最后从危险犯的侵犯客体入手初步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的基本属性。

第5篇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第6篇

刚才,副书记、常委和市长安排了近期稳定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传达了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等一下家荣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从目前我市稳定和安全生产的形势来看,任务相当艰巨,责任相当重大。我们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面对和解决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国家政策的调整而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11?13”瓦斯事故是一件让人痛心的事,在事故的善后工作中,全市上下能够通力合作,妥善地进行处理,体现出了我们这支队伍的战斗力,我在这里向大家表示感谢。同时,我们也绝对不允许有丝毫思想上和工作上的松懈,安全生产必须常抓不懈。

当前,稳定和安全都是我市的重要工作,二者存在必然的联系,安全工作做得不好就会影响稳定。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在“早”字上下功夫,抓好排查和检查

排查是指稳定工作,检查是指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抓住问题源头。一是要在决策的环节充分考虑稳定和安全。在决定某一件事情,特别是重大事情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决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要在设立的环节充分考虑稳定和安全。规划、计划、方案做得不好,就会给稳定和安全埋下隐患。比如在消防通道的设置、煤矿生产的准入等问题上就应该严格把关,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祸根。

第二,用好三种力量。一是充分发挥好基层组织的作用。基层组织建设在稳定和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抓稳定和安全生产必须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二是充分发挥好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许多工作的技术性都很强,特别是安全生产对技术的要求就更高。作为行政本资料权属文秘站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站网更多资料管理人员,一方面要掌握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基本技术知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充分依靠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力量,科学设计,科学操作。三是充分发挥好监督的作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改变监督的方式,才能达到监督的效果。

第三,做到三个深入。一是深入到农户、村组、农民中。了解农民的需要和要求,有问题的一定要查明原因。二是深入到现场。在安全生产上,只听取汇报是不可能发现隐患的,只有到现场才能够发现问题。三是深入到操作面。一定要到操作面上去看一看、走一走、问一问,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查明问题和隐患。

二、在“快”字上下功夫,抓好化解和整改

化解是指稳定工作,整改是指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发现问题后,立即从快研究和分析。稳定和安全上的问题一旦发现,必须立即解决,立即找出问题的原因和根源。

第二,尽快落实人员,落实责任。问题涉及哪个方面、哪个部门,分管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必须马上到场解释、处理;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出面处理。

第三,尽快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政策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制定解决办法。工作时不得轻易承诺,一旦承诺就要兑现,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才能不失信于民。部门之间不能互相推诿、扯皮,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三、在“严”字上下功夫,抓好督查和验收

要把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包干责任制。

第一,严明组织纪律,严明行政监察。这就要求纪委、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调查。凡是有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稳定和安全问题的行政人员,一律严肃处理。

第二,严明政策标准,严明规章制度。要向群众、企业反复宣传有关政策、规章,严格按照政策和规章办事。

第三,严明法律责任。对造成稳定和安全问题并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再强调一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工作。成都市昨天召开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会,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提两点要求:

第7篇

一、加强教育、学习,提高员工的安全行为意识

首先要从员工的思想意识抓起,解决员工安全管理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全体员工真正从思想深处理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主动地变“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到“我会安全”,促进员工做出安全决定意识的有效提升。

安全生产教育应注重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生产阶段,采取读书看报、学文件、学制度、学讲话、学事故案例、安全宣传栏、集中授课、张贴安全标语、开办安全讲座、宣传画等等不同的宣传教育形式,及时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把一些常用的贴近工作的安全知识传授给职工,让职工在接受安全教育中保持新鲜感,并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紧迫性,从而引起职工在工作中对安全生产足够的重视,做到时刻想到安全。

二、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促进员工行为意识的提高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挖掘安全文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促进作用,就是将视觉、听觉、感觉手段导入在其中,使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内涵更加丰富,创造出更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与和谐的人际关系,以求促进员工安全自觉意识与行为的形成,促使员工能够做出正确的安全决定。

第一是确立正确的安全理念。安全理念是一个企业、一个团队对安全的总的价值选择,决定和影响着人的想法、做法及决策。确立正确的安全理念非常重要,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企业树立“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效益”的安全效益理念;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安全发展理念;促使从业人员树立“爱家就是爱生命,重情更应重安全”的安全爱护理念。

第二是培育良好的安全心态。人的心态和情绪是影响安全行为的重要因素。许多安全事故并非由于人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知识不够,而是因为人的过度情绪化所致。不正常的心态和不稳定的情绪,有时将冲破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防线,表现为安全行为的失控和失误,导致无意或故意违章,最终由于错误的安全决定导致事故。

第三是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将人本管理贯穿于安全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必须健全制度,靠制度的强制约束逐渐养成职工安全行为习惯,最终上升为安全文化理念,使安全制度更好地延续和落实,杜绝习惯性违章。

第四是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推动安全管理手段的升级。要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学技术,以改造企业传统的、陈旧的管理手段,从设计、工艺、技术装备上保障安全生产,从硬件上做到本质安全,从本质上为遏制或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提供技术手段。使企业的安全生产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大力采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突出领导带头作用,培养安全生产超前意识,促进员工的安全行为意识的提升

第一是突出领导带头作用。通过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让员工真正看到、听到和感受到领导在关心员工的安全,在高标准地践行安全,感受到各级领导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心和毅力,体会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将安全生产的意识转变为具体的行动,自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二是培养安全生产超前意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安全指导方针。“安全第一”说明了安全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地位,“预防为主”强调了抓安全工作中要预先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把事故消除在初始状态。

第一步“防在前”。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通过现场检查、评价、和分析判断,准确查找出威胁安全生产的苗头和事故隐患,切实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在事故发生之前,将事故隐患消灭在初始状态。只有这样,才能牢牢掌握安全工作的主动权,才能使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点。

第二步“想在前”。每天工作前,要坚持岗前安全生产教育,思考应该怎样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想到通过什么方法、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保证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不断探索和研究,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不断强化和提高全员素质,查找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要做到这些,每一位员工、每一位管理人员,就必须时时处处“想在前”,就必须牢固树立强烈的超前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工作抓细、抓好、抓出成效,才能保证安全生产切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