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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新使命
保险投资与保险业务并驾齐驱的特征是国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趋势。西方主要国家在1975~1992年间,产险综合赔付率超过100%,承保盈利率大都亏损,但其综合盈利率能够保持正向增长,则主要依赖于投资业务的成功运作。
相比之下,我国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了年均30%以上的强劲增长势头,目前尚未出现西方国家的运营窘迫的情况,但持续的利差倒挂导致的潜在巨额支付包袱及即将到来的偿付高峰也会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运营考验,由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于狭窄,兼之国内资本市场不成熟,保险投资收益大起大落,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匹配极其不利。
这无形中对新成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了一项基本使命:即首先必须重视对保险公司历史遗留下来的运营风险进行管理与处置,争取在较短时间内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予以化解。
至于具体政策杠杆的支持,可以借鉴国内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某些做法,比如针对既有运营风险可以寻求财政定向发行保险基金债券予以保障,或是给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要的经营期间的税惠减免安排。选择通过证券化形式进行创新尝试应是当前研究的一个重点。我们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就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管理职能的承担与延伸,构成了新形势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一项基本使命。
实体主义监管
1885年始创于瑞士的实体主义(又称许可主义)监管方式,因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险法律制度和管理规则,设立了健全的、拥有较高权威和权力的保险监管机构,并对保险组织从设立到经营过程再到破产清算都全面履行了更为严格的制度规范而被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包括两方面:一是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二是保险资金各种运用方式的限额管理。单就保险资金运用应采取何种专业化组织模式,并没有非常明确的限制或要求。
从宏观理论的角度分析,这大抵是因为保险资金运用的“三性”原则很难具体与某种组织模式确立起明确的关联关系。但从微观运营的实际来看,由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既要考虑保险业务负债项下的匹配性质,同时本身也要顺应资本市场的发展特性。比如在全球500强中获得排名的34家保险跨国公司,有80%采用了专门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
就独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来说,其对市场体系与制度环境的反馈与联系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第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首先要建立有效的组织激励机制与平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与母体保险公司确立产权明晰的资本纽带联系以及严格透明的交易契约关系。
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效的组织激励机制与平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源自两方面的风险考虑:
其一是防止内部人控制风险。国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多半施行有限合伙人下的明星基金经理制,借助于资本市场上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与足额的期权等金融激励措施,尽可能减少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比较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传统保险投资业务管理方面一直深受保险业务经营的影响,在风险决策程序、决策机制、投资运营反应速度等方面都无法真正适应国际化的投资特点。但另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投资运营业务的素质与技能并不比市场上现存的专业基金公司等其他机构投资者差,如果能借助于独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设计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必将进一步释放保险投资运营潜能,大大促进保险资金运用效益。而对其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则可通过严格的信用监控准入机制与业绩评价淘汰机制进行约束。
其二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从事第三方资产管理当中可能涉及的“揩油”选择。即受托人在多个委托人之间会存在厚此薄彼的利润转移动力,特别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母体公司的向心利益的影响。因此,确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非常重要,加大来自第三方的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母体公司之间交易活动的透明度。
第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运营应该适用渐进的市场准入资格,并建立相应的最终守夜人安全保障机制。
我们主张适用渐进的市场准入资格,这包括两个方面的理解:其一是对于资产管理业务按照所投资的领域的风险置信度与市场容量进行评估,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施行准入,并根据投资比例的限额管理进行相应监控。其二是可以规定一种特殊的基本条款即“自由投资条款”,该条款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总资产的一定比例以内自由办理投资业务。但无论是哪一种渐进的市场准入设计,其对风险的审慎管理与对资产安全性的强调则是最为基本的考虑。
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应进一步抓紧落实与出台相关的准入管理规章细则,尽快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收费、资产管理产品交易、市场风险监管、资本充足性管理、关联人交易信用风险等内容进行制度规范。设立为防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的“保险投资人存款保险制度”或启动相应的“最终守夜人”机制(后者是指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现紧急危机状况时才施以援手,同时享有紧急情况下发行特种债券进行应急周转使用权力的专门机构)。
联席会议制从目前国际金融融合发展趋势来看,银行、保险与证券的业务界限正日益在微观组织架构中进行渗透与综合。处在这一背景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同样具备了日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产品的潜力及可能性。
一、道德风险定义简析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当前,道德风险的问题频繁的出现在经济生活。一方面经济人的自利性决定了其在求利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去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从而引发经济学意义上“道德风险”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诱发了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的成因和表现形式
作为国有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与国内大多数国有金融同业相同或类似。因此可从目前国内金融同业的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中找到共性或潜在因素。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金融机构的某些人员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另一种是金融机构的决策者或各层面人员为达到经营、绩效目标,违反现有的规章制度,为短期利益而对银行长期利益目标的损害。从国内已披露的金融机构典型案例看,当前国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呈“长期交易、权力寻租、上下皆为、内外勾结、损失惊人”五大特征,其成因除了产权制度缺陷、治理结构失衡、激励机制扭曲、约束体系软弱、考核制度异化之外,由金融机构改制转型引起的文化缺失、心理恐慌、财务重组等则进一步加剧了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决策层(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道德风险。由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决策层个人不拥有与其职权相应的产权,事实上无足够的经济能力对决策结果负责,或者说只能负微不足道的责任。决策层如果私欲膨胀、不负责任或者水平低下、政策性差,很可能决策失误,甚至造成重大损失,这种失误和损失,决策层本身承担不了多少,也就是责任与权力不对等。
二是管理层(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官本位”意识在企业的渗透,管理层一般来说要迎合决策层的意思,即决策层的道德风险增加了管理层的道德风险,管理层即使认识到决策层的决策是错误的,也只能是保留意见、违心执行,致使道德风险加重。
三是执行层(具体操作人员)的道德风险。执行层处在微观信息最丰富的层次上,具体到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业务人员在项目尽职调查环节,未履行尽职义务,对上反馈信息时往往删掉一些不利于他们自己的信息,致使管理层、决策层收集的信息失真,直接影响决策进一步加剧了内部道德风险;在金融商品价格谈判环节,为一己私利,内外勾结,泄漏公司核心报价机密,损害公司利益;在中介机构的选用、业务往来和费用支付环节等方面,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非法索取或收受贿赂等,损害公司利益。当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不到位时,执行就成为内部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的层次。
三、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潜在道德风险的防范对策
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制发展的特殊时期,随着其职能的加强,业务功能的完善,在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和培养员工良好的信用意识上,要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提高人的素质,着力于塑造人的高尚精神,才能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道德风险”防范之墙。笔者认为,做好道德风险的防控要从提高领导干部修养、强化员工操守教育、构建合规企业文化、强化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执行力水平等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提高科学素养和领导力水平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制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与时俱进,通过不断地、自觉地参加学习教育来加强本人思想道德修养,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委中心学习制度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此外,应通过举办专题辅导和定期培训,坚持不懈地开展党性教育、开展法纪教育、开展廉政教育、开展作风教育、开展责任教育、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科学普及教育;领导干部本人也要坚持不懈地自学。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筑牢思想防线,严控思想失防。
(二)强化员工学习和职业操守教育,全面建设诚信企业文化
为更好的开展商业化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几年加大了人才引进力度,引进了一批学历高、能力强的新员工。人员的增加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但是随之也会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隐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针对员工的具体情况,强化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教育,安排部署周密的培训计划,增强员工的责任心、意志力,充分发挥党、政、工、团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增强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筑起坚实的思想防线。应不孤立的看待道德风险防范工作,而是将其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与公司健康风险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从道德风险防范的源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入手,筑牢道德风险防范底线,从明确健康风险文化的内涵入手,逐步引入包括道德风险防范在内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到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道德风险防范的形式到内涵,从表象到内因,层层深入,教育和引导员工构筑道德风险防范底线,营造积极向上的团队氛围,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强的思想基础。
(三)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体制创新,规范员工业务操作行为,筑牢道德风险防线
防范道德风险要从制度创新、体制创新、管理方式创新多方面入手,通过制定制度加以约束。一是加强人员控制。建立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对极少数涉嫌营私舞弊、品行恶劣的人,采取断然措施,坚决的清理出公司队伍,永除后患。二是要切实执行重要轮岗轮调和强制休假制度。经常留意、排要岗位人员的行为,及早发现问题,对重要岗位要定期进行轮换,防止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三是要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员工行为失范排查制度,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规章制度观念,不断提高执行力水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从建立与完善制度上防范道德风险。首先要从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上去防范道德风险,通过认真总结分析资产处置风险防范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和强化内控制衡制度,明确责任,规范处置行为。坚持处置过程的“三化”和 “三公” 原则,即公开化、市场化、程序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原则。在审批决策上。实行“集体审查、授权管理、分级批准”制度,遵守审核制度,在程序上严把处置审核审批关。
其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领导干部要牢固确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始终保持高度清醒的头脑,绝不能涉足违法违规,发现违法违规的苗头,要坚决予以遏制。要经常开展案例剖析,以案说法,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员工,不断加深其对法律、制度、规定、操作流程、道德标准的认识,提高员工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约束自己行为的自觉性,使其在遇到道德考验时,能够根据道德指引做出阳光选择。对于应当承担责任的员工,要加大法律、制度、规定的制裁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强法律、制度、规定的威慑作用,为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经营管理环境。
(五)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从源头上防范道德风险
从源头上防范道德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快法人治理机制建设,形成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经营层的决策失误、执行层的执行不力而发生大案要案。应深化劳动报酬分配改革,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实行向一线创利员工倾斜的分配制度,不因严重分配不公引发案件。推进监督不断深化,将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风险管理资源整合,解决监督分工分家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人和事,发挥好保驾护航作用,努力使从业者不想不敢不能作案,在标本兼治中变成现实。
一、界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适用范围,履行好市场主体准入职责
(一)不能够作为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界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同时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此条规定了不能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类型,同时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可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而将工业产权列入知识产权,扩大了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在县一级公司注册登记机关,非货币财产出资则主要涉及实物(如房屋、车辆、机械设备、存货等)与土地使用权出资。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新《公司法》实施初期,笔者在对从事非货币财产出资注册登记公司时曾不解过,以公司实物出资部分为房屋、机械设备为例,机械设备作为股东出资,经全体股东同意,由股东将机械设备交付公司并对其进行确认,则机械设备则可作为公司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而房屋是需登记过户的固定资产,公司未设立,建设部门是不可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发给其《房屋所有权证》的,而《条例》中所指“证明文件”是否可凭建设部门出具的一纸证明作为公司财产凭据进行评估?经反复思索与探讨,明确了只有在设立登记前能够转移财产权的非货币出资或者说无需登记过户,只需交付确认的非货币财产才具备首期出资或一次性缴付的条件。财产权转移只能在公司设立后方可实现的则适用于分期认缴资本(非首期出资)。
二、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监管
一是在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加强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注册登记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形式审查,掌握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的适用、比例等。同时必须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时,采取形式审查与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实地核实公司非货币财产与评估报告是否一致,防止公司股东借用他人非货币财产或虚报非货币财产欺骗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构成虚假出资。
二是加强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出资行为。要加强巡查力度,加强对公司行为监管,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同时,对2005年下半年以来按原《公司法》登记注册的非货币财产或部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要按照原《公司法》的要求办理过户备案手续,对超过6个月未办理过户备案而又没有以货币进行非货币财产置换的,要按虚假出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是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的监督管理。首先,要确定从事非货币财产评估、验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评估、验资机构。第二,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和评估机构的监管。要核实评估报告中所列评估项目与公司实有财产是否一致。如近期一养殖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笔者一行对其进行实地核实,发现其构筑物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实有构筑物,究其原因,评估机构将办公室与鸡舍、猪舍及其他小构筑物一同评估,而办公室是应作为应登记过户的建筑物,不能作为首次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于是鉴于评估机构存在过失,对评估机构的行为责令改正,要求公司以符合规定的出资方式予以出资,取得主体资格。第三,对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要依据《公司法》第208条进行查处。
三、提升注册登记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
一要提升业务素质,提高登记水平。登记注册人员一定要深入学习“一法一条例”,深切领悟立法思想,把握法的精神,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执行好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注册登记质量和市场主体资格合法。
[关键词] 信用债 信用债违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7)02-0089-05
[基金项目]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发展实体经济的战略,政策和制度研究――基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数量关系的视角”;牡丹江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FDI,金融发展和中国出口竞争力研究”(MNUB201412)。
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去产能、去杠杆和去库存加速,企业利润空间压缩,偿债压力增大,国内信用债违约事件不断暴露,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充分挖掘违约债券内在价值和寻找价值洼地,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一、当前我国信用债违约类型
在全球经济增长乏力以及国内经济增速换挡的大背景下,企业偿还债务的压力增大,对信用债市场形成一定的冲击。当前企业信用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产业和行业周期类违约
受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产业和行业周期造成企业违约率较高。在经济上行周期,企业盲目通过借贷进行扩张投资,使得企业负债率较高。一旦企业遇到经济下行周期时,债务的集中兑付使得企业现金流和资金链较为紧张,流动性风险较大。例如煤炭、钢铁、有色等产能过剩行业的景气度下行风险仍较大,行业内债券发行人现金流状况及货币资金债务覆盖率整体不容乐观。此类违约是由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引起的。
2. 公司治理类违约
受公司治理波动影响企业控制权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企业债券违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内部股东和高管之间权力更替引发的公司控制权问题,使得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面临变更,由股权管理变动引发的外部融资环境恶化,以及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而引起违约,例如云峰私募债和山水事件;另一方面企业法人,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调查,将大大限制公司的融资能力,进而引发违约事件。
3. 信用担保类违约
由外部信用担保,企业大规模发债投资企业发展,但在面临债权到期兑付时,担保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一是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关联关系而爆发违约风险,需分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是否是实质性担保,母公司会根据子公司的重要性而调整策略,子公司较为重要,则履行担保责任,反之母公司则不履行相P担保责任;二是通过外部担保的形式进行债券发行,担保公司对发债主体的尽职调查有待提高,担保公司在以收取担保费用为目的的情形下,发生债务违约时,没有提供真正的担保责任,出现“有担无保”的情形。
4. 另类型违约
另类违约主要是指二级市场债券暂停交易或提前还款,一般不涉及应付本息的拖欠,但由于暂停交易或者提前还款导致投资人的部分收益受到损害。此类违约虽不危及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安全,但暂停交易、提前还款等任何违背债券合约条款的行为,均应视为违约。另类违约涉及到提前还款的债权定价问题。
二、我国信用债违约的解决
途径及面临的困难
信用债违约发生后,债券持有人需要根据违约债企业的具体状况、项目特点、回收周期、成本、回报等,选取具体的解决方式,但在解决的过程中面临一些困难。
(一)我国信用债违约的解决途径
1. 要求增信机构增信
增信是较为常用的方式,并且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来的增信条款,如果符合增信条款可以提出增信要求。有些时候不要等债务人通知担保人,因为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但是这取决于担保函的具体内容,只要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果是一般保证可能较为麻烦。关于担保时效问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注意不要错过保证期间,不管是一般的保证还是连带的保证。保证期间从法律上的规定是有约定就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6 个月(从债务到期开始起算);二是一定要看募集说明书中有没有提前到期的权利,例如,有些债务没有到期已经发现发行人问题了,提前到期也算违约,且如果是连带担保的话,需要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2. 双方协商解决
一方面,如果债务人企业只是暂时出现问题,最终能够偿还债务,则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展期、实施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式处理;另一方面,如果追偿可行性比较小时,和解是比较好的方式,和解一般需要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因为债务人在无特殊情况时不会单独解决某一家投资机构的问题。
3.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共有四种方式:资产清偿债务,以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由前三种重组方式的任意组合。债务重组的方式是企业债违约后较为常用的一种方式,例如超日债的债务重组是较为成功的案例。超日债的债务重组准确来讲是破产重组,先经过破产环节再进行重组以及后续的辅助运营,其中有三个关键环节:债务重组、壳资源定价和出售、资产注入和财务投资者退出。每个环节都涉及重整方案中的三大参与方:债权人、超日原股东、外部出资人以及不能忽略的潜在关键角色即地方政府。每个环节的方案都是三大参与方及政府间互相协商与博弈的结果。
4. 破产清算
如果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情况,通过破产清算,债务人的可分配财产在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债权人遇到债务人违约,无法按时兑付,如果走破产程序,对于债权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若发债主体为上市公司,本身拥有一个很好的壳资源,破产会迫使债务人寻找其他资源终止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壳价值是资产负债表中无法体现的隐性资产。上市公司在遭遇破产的情况下更容易实现破产重整,在同样的账面资产负债率情况下,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也将高于非上市公司债权人。对于确实资不抵债的企业,一旦启动破产程序,意味着所有的债权人同时要求行使权力,对单独债权人自身并无利。
5. 行使追偿权或代位权
一方面,可以行使追偿权来获得赔偿,合同法赋予的追偿权不需要获得债务人同意,只要发生违约就可以提起追偿权诉讼,但需慎重,因为有时提起追偿诉讼会有一些连锁反应,例如继续恶化债务人的情况。如果能够明确分析得到债务人还具备偿还能力或者有其他方法控制债务人资产、资金,要采取一定保全措施,可以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额、逾期利息等,通过行使追偿权来降低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该方式运用得比较少,主要是指发债人给其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替其他人偿还债务,从法律方面讲,债务人替他人担保或者偿还债务后会享有追偿权,但是债务人不一定积极主动行使追偿权。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即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二)信用债违约解决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当前经济发展前景较为不明朗,信用违约仍未见底,违约事件不断出现。例如,“14东特钢PPN001”未能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此前东特钢已连续4次违约,加上本次PPN违约,整体违约金额已达到28亿元。在去产能还未完成的情形下,未来还将有过剩产能行业以及新能源的企业不断出现违约。在信用债不断爆发的压力下,信用债在解决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障碍或者困难。
1. 地方执行去产能力度不够,区域执行情况分化
地方在执行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仍面临多种困难,包括无法有效认定僵尸企业,特困企业涵盖地方的支柱产业,国家层面未出台明确统一的标准,防止区域集体性事件。地方在去产能的过程中,为稳定本区域的经济,可能对已丧失经营能力的困难企业实行救助,一方面会导致产能过剩行业出清速度减慢;另一方面,只是暂时掩盖和推迟信用风险,长期来看,信用风险仍然出现。
2. 违约事件出现后,无妥善的后续处置方案
一方面,企业债券违约后,相关资金的归集工作和还款计划没有明确的方案,只通过债券持有人以议案的方式解决,无法有效的实施议案;另一方面,地方国企违约后,由于债权兑付期集中且金额大,政府的违约容忍度被动增加,未在后续处理上给予支持。
3. 债券发行的担保增信机制未发挥真正的作用
在企业信用债违约后,发行人希望担保公司担保代偿,但担保公司强调承担的是债券信用评级,并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发行人和担保公司两者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会给债权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债权人若不及时向担保人申请权利,会超过保证时间;另一方面,债权人若立即向担保人申请权利,法院需要一定的时间确认担保内容,即使法院经过长周期的调查确认担保人的责任后,可能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例如13中森债。
三、信用债违约对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I务拓展的启示与建议
伴随此次债券市场违约不断暴露,风险与机会并存,违约债券的增多为充分挖掘违约债券内在价值和寻找价值洼地提供了机会和可能。由于在债券违约前后,发行主体的金融资产交易价格会发生剧烈波动,也会产生溢出效应,隐含投资机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在对违约债券合理的资产估值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寻找投资机会。通过介入企业债务违约项目,发挥专业优势,解决关键性问题,盘活企业,实现资源整合,通过救金融手段真正实现企业的正常化盈利道路。在进行违约债券投资和选择企业类型时应注意:一是有政府背景或者上市企业的违约优先;二是有优质资产和核心技术企业优先;三是非产能过剩行业,例如钢铁、水泥等行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具体开展业务投资时,还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运用投行手段从违约债中寻找并购重组的机会
通过横向或者纵向的并购重组,把违约企业资产的不良与核心部分剥离开来,实现有效的资产并购重组。通过违约债券投资介入企业,并以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参与企业重组。包括两种投资方式,一种是主导企业重组的方式或主动投资型,通过持有股份比例较高的手段介入企业的管理层,或者通过其他的关联方式,控制企业的重组进程和方式,最后通过转让债券实现盈利;另一种是不主导企业的重组过程的方式或被动投资型,只以债券持有人或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与债务偿还的讨价还价过程,直到企业重组完成后,通过卖出债券获得利润。
(二)进行违约债券投资,但不参与企业的重组过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只进行违约债券投资,不进行并购重组,不受转卖债券的锁定期的限制。多加关注并投资流动性较强的大型企业,该类投资退出时间较短;深度挖掘困境公司的债券价值,寻找投资价值洼地,折价买入债券,等待市场回升。困境企业遇到突发事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特殊机遇投资,以远低于面值价格买入,等待价值修复和提升。具体投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采用资本结构套利的方式,该种方式需在资本结构存在的定价偏差加以识别,在对回收估值、收益率和资产覆盖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买入优先或者有担保债务,并做空资本结构中劣后的证券;二是针对一些基本面不好并极其可能违约的公司,采用信用违约掉期的方式,通过信用违约掉期带来反向利益。这种方式国内目前发展较为缓慢,但仍可关注。
(三)介入上市企业的违约债中,在壳资源的保障下,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
当前上市企业也存在一系列违约现象,其壳资源非常有价值。尽管当前监管机构对壳资源的监管较为严格,但壳资源作为稀缺产品,价值仍然较高。可在介入之后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其恢复经营,并通过股票市场转让获利。可借鉴超日债的运作模式,以壳资源为保障,以较低价格介入企业,引入龙头企业,不仅盘活上市企业的运行,步入经营正轨,而且成为盈利性的企业。
[关键词] 资产;国有参股公司;管理体制
一、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配置不公
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有约束力的资产配置和定额标准,以及资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目前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资产配置不公平,各国有参股公司所承担的任务与所占用的资产不合理,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不公平。
(二)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国有参股公司资产是在非生产流通领域占用的、不投或不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的资产,具有配置领域非生产性、使用目的服务性、资产使用无偿性等特点。正是由于国有参股公司资产占用上的免费性,使许多单位完全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率,资产低效使用的问题一直都很严重,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加之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资产被人为地分割在各部门封闭式运行,而不能随事业的发展变化作相应流动,致使资产闲置与短缺并存,资金的紧张困难与低效使用同在。
(三)资产流失严重
不少单位不经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随意变卖、转让、更新、报废、贱价处置资产,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资产购置与处置失控,造成资产严重流失和滋生腐败。由于资产长期被无偿占有,不评估、不流动、不核算、不提折旧、不考虑损耗或年产值因素,造成每个单位都想有“自留地”,产权分散、流失和浪费严重,削弱了财政分配资金支持各项事业发展的力度及财政的调控能力,加剧了财政资金供求的矛盾。
二、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应有的管理意识
对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认识上的误区,是目前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国有经济体系中,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资产较受重视,而包括中央与地方在内的国有参股公司资产及其管理却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致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改革不仅严重滞后于整体经济改革,也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
(二)缺乏完善的法制建设
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是,有关的管理制度与法制建设却远远滞后于实践,至今仍没有出台一套完整的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法规,使得地方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的随意性很大,管理混乱无序。另一方面,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不健全,部分法规、制度之间互有矛盾,无所适从。
(三)缺乏合理的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由于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由谁管理、如何管理以及按照什么原则管理等问题,导致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体制不顺。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国有参股公司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权限不清,国有参股公司资产具体占有、使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等等。
三、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管理意识
实践证明,国有参股公司对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得越全面,理解得越透彻,对资产管理工作就越重视,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就做的越好。因此,应该注重加强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使资产管理思想不仅深入各级部门、领导的心中,也要使广大员工自觉学习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从思想上重视资产基础性工作。
(二)完善法制建设
加快《资产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主管部门和管理办法等。制定《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法》,从立法上规定: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的目标、原则、范围、程序、内容、组织形式、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使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有法可依,便于新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地方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
(三)理顺管理体制
1.明确相关部门间的管理与合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政府管辖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国有参股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建立资产管理经营机构
建立国有参股公司资产集中处置与调剂转让市场,将行政事业管理与市场经营两种手段有机结合,制定与单位经济利益挂钩的资产处置办法,鼓励各单位将闲置资产拿出来进行交流,通过所有权变更或使用权转让等方式,将闲置资产转化为有效资源。
3.坚持财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建立健全资产核算总账、明细账、序时账、备查账,认真进行固定资产卡片的记录与登记,严密核算;建立健全资产购置、接受捐赠、内部转移以及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做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并确立具体资产管理人员,把资产管理纳入政府考核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范围,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四)健全管理机制
1.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对国有参股公司资产实施产权集中管理,就是在严格遵守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国有参股公司的占有使用权的原则下,各级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打破部门利益格局,对产权实行集中管理。同时,各国有参股公司仅履行占有使用者的职能,在只有使用权的前提下按制度规定去利用这部分资产。
2.强化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应确定资产“政府分级所有并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则,明确管理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责任委派给一定机构作为专门的主管机构,对各级政府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加强资产预算管理
以往资产管理的主要弊病在于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这既不利于资产规范管理,也不利于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预算安排是实现增量控制的关键,因此要处理好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之间的关系。按照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制度,这是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参 考 文 献]
[1]毛程连,程北南.非经营性资产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社会科学,2006(5):61-66
关键词: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 绩效评价
我国证券市场从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其功能不断得到深化和拓展,从单纯的上市融资发展到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进行并购重组,而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是促进证券市场结构和功能调整非常有效和直接的手段。本文就运用财务指标对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绩效评价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绩效分析方法
分为共性分析法和特性分析法两种。所谓共性分析法,就是指从共性角度来分析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否取得成功,主要是看其经过资产重组后,资产的质量是否取得实质性提高。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对财务报表数据分析来论证,从财务报表上可以从三方面来论证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一针对重组前负债比率偏高,债务结构不甚合理的上市公司重组后资产质量提高应论证为长、短期偿债能力是否得到显著提高;二是经过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提高也应表现对资产管理能力的提高;三是由于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时存在一定的“利润包装”的行为。因此,未经过实质性 “利润包装”的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一次性的非主营业务收入在总利润中应占较小比重,而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应能得到明显增强。对于以上所列的三个方面,具体可以用下表涉及的指数体系来反映。
上述三个方面所涉及的十一个指标都是从各个方面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但在具体论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否取得成功时,需要综合分析这些指标提供的信息,对这些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后才能确定。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时财务指标评价进行完善
首先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权重分配。所谓的定性指标是指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基础管理水平,长期发展能力,市场占有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十分频繁,而且证券市场的财务数据积累年度又相对较短,较难对公司重组行为进行长期跟踪、分析和评价。为尽可能减少公司管理层短期行为对公司运行的影响,应赋予定性指标较大的权重,而同时由于定性指标在评分时要依靠资深专家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定量指标所占权重又不能太高。目前国内对企业绩效评价一般分别赋予定量指标80%与定性指标20%的权重。这里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绩效评价的特殊性,分别赋予了定量指标70%、定性指标30%的权重。
在确定了资产重组绩效评价体系定性和定量指标的权重后,需选择一种合理的计分方法对重组前后一定期间内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由于企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综合经济体,要实现对其综合、全面的评价,就必须按多种经营目标规划的原理,通过一定的计量模型,将企业确定经济目标、以及为实现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管理行为、以及其对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分析指标,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标准进行量化打分,从而形成一个整体分析量化概念。具体评价方式有许多种,实行定量指标评价与定性指标评价的计分方法也有一定区别。可根据资产重组绩效评价目标的不同来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可选择国内外业绩评价普遍采用的先进的功效系数法作为定量指标的评价计分方法,把评价因子隶属度赋值法作为定性指标的评价计算方法。
当运用这些方法进行打分得到各个分析指标的具体得分后,可再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某单项指标评分系数×该指标所占权重;计算获得一个总得分。通过这个最终分数能很好的了解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绩效的优劣。这就是共性分析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
200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内发展正式起步。从2008年至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数年的扩张性增长,无论是从机构数量还是贷款余额方面,都出现了逐年走高的趋势,只是近两年有所放缓和减少。根据央行的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量108881人,机构数量8673家,实收资本8234亿元,贷款余额9273亿元。自08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对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资金短缺同时也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难题。本文将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资金来源不足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一规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像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也限制了其从银行获得资金的金额和数量,从而制约了其发展。因此有必要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加强其自身造血功能。
(二)融资渠道不通畅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增资扩股;二是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融资。股东增资扩股不具有持续性,不能完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足现状,且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经营,一旦股东自身发生经营困难,无法提供资金支持时,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陷入经营困难,严重会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通过银行融资的方式,一是融资金额受限,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二是融资机构数量受限,融资机构数量不能超过两家。且在实际运作当中,向金融机构融资存在很多附加条件,因此此种融资方式依然不能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上述资金方面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变得尤为重要,而资产证券化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具备政策支持
2012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3年,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专项资产计划作为SPV独立于发起人、管理人、投资人的法律地位,扩大了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主体及基础资产范围。相关部门关于资产证券化相关系列政策表明,作为盘活存量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资产证券化将会有更好、更规范的发展。
(二)具备资产证券化条件
资产证券化简单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资产组合,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一般具有这些要素:一是拥有能产生稳定可控的现金流资产;二是该资产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说缺乏流动性;三是需对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及风险分散;四是需设立特定目的机构(SPV)实现风险隔离;五是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及必要的增级措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产恰可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打包出售给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再对基础资产中的现金流进行重组,打包成证券产品,同时引入信用评级等增信措施,最终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三、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阿里小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国内第一只以小额贷款包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该资管计划成功募集资金规模约50亿元,为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借鉴。但在实践当中,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在法律主体上存在一定缺陷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一般是特殊目的信托(SPT),SPT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法律基础,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区别于受托人的财产。在此情况下,以信托形式进行的资产转让则可以实现完全破产隔离。而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是券商为了开展证券业务而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此类机构不具有信托法律主体地位,因而无法对基础资产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虽然证监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专项资产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的固有资产,当前述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发生破产的情况下,专项资产计划不属于破产清算资产。这样来看,表面上似乎实现了隔离,但这仅仅是证监会的规定,而证监会的规定在效力上属于部门规章,在诉讼时法院可以不使用。此种情况导致了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在法律主体上存在一定缺陷。
(二)会计处理上存在着纳入合并报表的可能资产证券化设计
SPV的目的,就是实现转让资产的破产隔离。但在实际中,资产证券化的某些条款有可能使SPV被判断为发起人的准子公司,如果发起人实际控制着SPV,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的规定,须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旦合并,实质就变成同一经济主体的行为,先前通过真实销售所搭建的资产隔离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不论SPV和发起人原先的报表如何确认,从合并报表层面来讲结果都是一致的,这样就偏离了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精神,背离了资产证券化的初衷。
四、结语
综上,本文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核心是SPV的设计,但在实践中,存在着SPV法律主体瑕疵以及在产品设计时某些条款有可能导致并表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应重点解决SPV法律主体的问题,并重点关注SPV的设计,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
财参考文献:
[1]郦勇强.小贷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模式探讨[J].财会学习,2016,19:224一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