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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范文

时间:2023-12-14 14: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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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5-0072-2.5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与成因

我国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二是1998年以后,我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现在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银监会统计也显示,2011年第四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季度环比自2005年以来首次“双升”。前三季度商业银行不良率由年初的1.1%降至三季度末的0.9%,余额从4336亿元减至4078亿元,但四季度不良率和不良余额均小幅反弹,分别为1%和4279亿元。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政治原因:投资体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政府对银行贷款活动的不合理干预,使银行活动脱离效率原则,金融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是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银行原因:即银行自身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不善,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自我约束能力差,诸如擅自放宽借款条件、重贷轻管、重放轻收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了不良贷款的不断产生。企业原因:如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大面积亏损、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务的悬空和逃废等。实际上,这些造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处置形式比较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主要有集中处置模式和分散处置模式。其中集中处置模式包括常见的资产清理托管公司模式、共同收购机构模式、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分散处置模式包括如:损失自担及坏帐准备金核销、银行自行处置等等。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十分成熟,目前主要采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模式,但迄今为止,像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在两种模式的交叉运行中采用的处置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资产出售是指将不良资产按照资产的规模、质量、类型、期限、地区分布等指标进行打包,然后一次性出售的处置方式。资产打包出售成本小,见效快。在资产打包时,可以通过大项目带小项目,优质资产带劣质资产等方式在短时间内将大量不良资产处置完毕,降低管理和处置成本,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债权转股权。债转股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债转股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再把商业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成对企业的股权。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

损失自担及坏帐准备金核销。指银行以自身的财力来负担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对于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因而银行必须承担一部分不良资产导致的损失。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银行加速核销坏账,一是银行直接核销,二是间接核销。股本合资就是由政府牵头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商业银行与民间投资企业共同组建一个合资公司或基金,处理不良资产。在合资公司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有限公司的合资者,以其所持有的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作为股本投入,并负责安排融资;民营企业则作为一般合资人向合资公司注入现金股本,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彻底了断法。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与对象企业摊牌,通过协商或诉诸法律手段,取得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并以资产处理的收入偿付贷款损失。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不良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商业银行将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不良贷款、应收账款等不良资产集中起来(主要是不良贷款),形成一个资产池,从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一项技术和过程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渐进化的创新过程,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2篇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诞生不久的新型融资方式,加速了发达国家的经济繁荣速度,成为二十一世纪全球金融市场最抢眼的金融产品之一。资产证券化简单说就是讲具有未来现金流效益但是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一系列方式转换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具有较大流动性的资产的行为。这项新的融资技术虽然才产生五十年,但是产生的效益是不可估量的,发达国家更是利用这项技术促使经济高速发展,如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等大额贷款,很大程度上都运用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银行缺乏资金放贷且不良贷款率很高,企业缺乏资金运营的现象十分严重,而不良贷款证券化恰好能帮助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引入并且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于中国金融环境有相当的必要性。

一、资产证券化是化解不良贷款的有效路径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贷款问题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缓解我国银行资金需求压力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资金仍然是一种稀缺资源,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资金充足与否有时会决定企业的命运,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功能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贷款出售获得现金, 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获得资金, 促进了资金的周转, 提高了资本的利用效率。因此,发展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引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通过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聚集闲散资金,扩大了银行的融资渠道,有助于缓解银行资金压力,同时也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降低银行负债率降低流动性风险

我国银行目前以吸收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往往以长期贷款为主,这就造成了短存长贷的现象,很容易增加银行负债率并提升银行经营风险,特别是一部分贷款成为呆账坏账后,也会极大影响银行资产流动性。如果银行能够将不良贷款证券化,这就能在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大大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银行获得流动资金进行进一步的资产运作。

(三)有利于催化中国经济市场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技术,能够带来广泛的金融创新和改革,可以衍生出大量新的金融产品,从而产生乘数效应,带来巨大的利润空间。这就像一剂猛烈的催化剂,会极大的催化中国的经济市场蓬勃发展。

二、中国的不良贷款与资产证券化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不良贷款与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同时有着通货膨胀加剧的压力,经济结构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再加上前几年的信贷大投放,有可能会产生大量新的不良贷款,银行信贷面临新的严峻考验。房地产价格上升势头迅猛,按揭贷款成为银行一项重要贷款业务,占到银行总贷款的三分之一左右,而部分银行的贷款总量接近或者达到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大大增加了贷款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引起热烈反响,资产证券化呼声越来越高。但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后,引发了人们对于作为这次金融危机重要原因之一的资产证券化的审慎思考。笔者认为在我国化解不良资产的途径,一方面应该积极探索各种化解不良资产的方法,一方面要努力创造适合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环境,为未来更好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做好充足的准备。

(二)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化解不良贷款的不足

1.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

我国证券市场比起国外的证券市场,毕竟起步晚,发展较为落后,进入和退出机制不够健全,证券行业弊病多,证券监管不严格。上市公司财务不透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披露机制不健全,甚至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或者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致使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的缺失。发展不良贷款证券化,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是摆在面前的第一只拦路虎。

2.我国缺乏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

资产证券化过程必须有完善的中介系统,其中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而目前中国的中介服务系统还亟待完善。一些中介机构缺乏行业诚信,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制造虚假信息,甚至受贿索要额外利益。缺乏行业规范,一些不符合中介机构标准的中介公司扰乱了中介机构市场。再者,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混乱,监管方式滞后,监管对象单一的问题也广泛存在。

3.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其他负面影响

由次贷危机可以想到,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能力大大增强,有可能引起房地产的价格不断上涨,形成巨大的资产价格泡沫,由此引起经济过热。但当央行意识到经济过热导致通货膨胀抬头时就会采取紧缩政策,由此刺破价格泡沫。房价的下跌导致主要以房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的价格和评级下降,证券化产品扩大流动性的功能就会骤停,流动危机就会爆发。

三、中国化解不良贷款与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建议思路

如上所述,在银行当中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确实有众多优势,有利于缓解我国银行资金需求压力,有利于催化中国经济市场等,但是银行部门应当注意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个催化剂的分寸,在利用这个催化剂优势同时,应该极力避免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是不能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过度侧重将不能产生现金流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另一方面就是应当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防止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衍生工具过多,最终完全导致脱离实际资产。应当根据中国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优化资产组合方式,自主创新不良资产转换为良性资产的方式,探索不了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模式,同时不断改革国内经济社会环境,以适应未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一)健全证券行业法规,着力解决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政策障碍

首先和最应当做的是健全证券行业法律,整肃法规,借鉴国外系统性的证券法律法规,形成带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证券行业法律法规,通过形成一个良好的大环境,为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打下良好基础;其次是通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在实践当中逐渐完善和推广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应用范围;再次是对于特殊情况特殊案例,应当研究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特殊法条例,以备不时之需。

(二)大力加强中介机构建设,加强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管理

中介机构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必不可少的步骤,必须大力完善中介机构建设。首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倘若中介机构监管不严,使得一部分人能够浑水摸鱼,那么就无法保证整个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其次要加强中介机构在整个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影响,使得中介机构能够深入了解过程,全程监控;再次进一步加强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管理,信用评级要能真实准确的反应不良资产和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加大信用披露范围和时间,并实行定期持续跟踪评级报告。

(三)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经营范围,提高投资者对其的了解程度,活跃资产证券化市场

要发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首先要有投资者投资,这就需要投资者加深对资产证券化的了解程度。部分投资者对不良资产证券化有着片面的了解,比如有的人认为不良资产就是呆账坏账,这种资产是没有投资价值的,实际上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将流动性低下的有未来可以预期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是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品种。其次要大力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经营范围,并且以此金融工具为基础,大力创新新的有安全保障的金融衍生工具。我们在大胆开拓业务的同时,还须对业务风险进行针对性防范,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成功的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不盲目、不冒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才能切实保护投融资双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张卫强.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新思路[J]. 经济论坛, 2009,1(13) .

[2] 李天懋.不良资产证券化思考[J]. 农村金融研究, 2005(10).

[3] 李佳.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运行的影响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 2011(01).

第3篇

关键词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金融支持 去杠杆 不良资产证券化

一、基于金融去杠杆视角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本架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金融行业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行业或金融市场本身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产业部门为对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的支持。

关于第一层含义,由于我国存在金融抑制、有金融深化的内在需求,部分融资需求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得到有效满足,政府需要加大金融结构性改革,增加金融有效供给,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抑制是由于政府对融资渠道进行控制,例如配给制等各种管制,导致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受限。实际上,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具体表现为实际利率过高、融资渠道集中。对于金融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虽然自身不是五大任务的内容,但随着降成本、去杠杆的种种改革,融资渠道将更加丰富,金融层面自身的供给侧改革也水到渠成。

关于第二层含义,2016年2月16日,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对这层含义做了详细解答。金融层面的支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融资方面,需要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降低杠杆率;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支持力度。二是直接融资方面,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方向的制造业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三是提升各类基金支持能力,加快组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运作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现金制造产业投资基金。

对于降杠杆中的金融支持,一是逐步实现打破刚性兑付和产能淘汰,以市场的手段完成企业部门的淘汰或重组,核销坏账或将负债转移到高效的企业中去;二是通过优化融资结构、发展直接融资以及盘活存量的各种金融安排来实现。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盘活存量的重要方式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降杠杆有较大作用。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逻辑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将这部分资产出售给SPV,由SPV 对所受让的不良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并增强资产的信用,再转化成以该资产支持的可供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的过程。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价值分析

1.运用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背景:去杠杆过程中不良资产攀升。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中国经济可能陷入痛苦的调结构、去杠杆化阶段,经济下行期去杠杆过程中,金融风险暴露不可避免,不良资产持续上升。

2.不良资产证券化化解金融风险的价值分析。第一,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同,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银行资产端流动性,促进不良资产出表。而更重要的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还能减轻不良资产对于商业银行资本金及利润侵蚀,提高处置效率,改善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第二,通过将银行长期贷款打包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帮助银行改善“短借长贷”的期限错配情况。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加借贷周转效率,能够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支撑。第三,与销售给AMC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帮助银行享受处置收益,目前政策要求银行自持不得低于单只产品发行规模的5%份额,如若实现超额回收,则还能享受相应超额报酬,较高的预期收益率能够帮助银行在不良处置上获得高于预期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实现“变废为宝”。

3.不良资产证券化降杠杆的条件。第一,不良资产证券化不是直接化解债务,而是通过加速资产处置,为最终降低杠杆率提供有利条件,同时,银行通过存量盘活,在不增加信贷存量的情况下支持补短板。第二,如果证券化产品最终的销售方向是从银行到银行,则宏观降杠杆、盘活存量的目的大打折扣。这需要培育买方市场,通过标准化评级、扩大质押式回购范围以及推行市场化的发行方式,来增加证券化产品对其他投资者的吸引力。第三,有些基础资产不能真实出表,原始资产所有人必须为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提高了企业的或有负债和资金成本,已经背离了去杠杆、降成本的初衷。恰恰是非信贷类的基础资产,其证券化对去杠杆有更大的作用,因此,需要从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定的配套方面着手,方便更广泛的证券化创新。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不良资产经营中的运用方式剖析

(一)首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内实践(2005~2008年)

2005~2008年,我国共发行了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如表1:

不良资产证券化与正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根本区别在于现金流和基础资产价值的差别。不良资产证券化现金流的回收更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带来基础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所以,与“正常资产”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打折之后的价值作为“正常资产”价值,并依据该折后资产设计证券化产品。虽然对于投资者来说,在产品投资安全性方面不存在本质区别,但是对于产品设计及交易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针对资产池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情况要做充分披露,通过样本构建、样本调查、样本估值和估值推广四个步骤,预测资产池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时增设资产服务顾问,作为外部机构监督贷款回收,以保证投资者利益。

(二)新一轮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启(2016年)

2016年5月19日,中行及招行推出不良贷款证券化首期试点产品,16中誉1期及16和萃1期,规模分别为3.01亿及2.33亿,优先档利率分别为3.42%与3%,两档产品均实现超额认购,其中中誉1期次级档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认购,和萃

1期次级档由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

中国银行16中誉1期基础资产主要为中国银行山东银行的不良类公司贷款,发行规模3.01亿,入池资产规模12.5亿,折扣率为24.01%。其中,贷款主要集中于山东地区,且前五大借款人占比超50%,集中度较高,然而抵押贷款余额占比达81%,为资金回收提供了充分保证。招商银行16和萃1期基础资产则创新性使用信用卡消费类不良贷款,发行规模2.33亿,入池资产规模21亿,涉及超6万笔借款,集中度较低,然而由于信用类贷款无抵押担保,基于审慎原则,折扣率定为11.09%。

此次产品是自201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提出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后的首次尝试。虽然规模较为有限,但释放出积极信号,拓展商业银行不良处置方式,进一步减轻资本消耗压力,为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提升注入一剂强心针。

四、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瓶颈

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获得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并且作为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瓶颈。

第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框架不完善,缺乏顶层设计。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法规,仍然以试点管理办法及一系列不同监管机构的通知为主要依据,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具体细则理解上存在差异,限制了业务大规模发展。第二,资产证券化流程不够完善,合约设计较简单。美国和韩国的资产证券化不论在流程设计还是在合约制定等方面都比较完善。与此相比,我国四大AMC和商业银行缺乏资产证券化的经验积累,存在一定的流程设计不够完善和合约设计过于简单等问题。第三,中小银行难以具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和能力。目前,我国四大AMC基本以2~3折收购银行不良资产,银行亏损较严重。如果实行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获得资产回收带来的后端利润分成,所以,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较强动力。但是,国内中小银行相对大型国有银行资产质量压力相对更大,资产证券化动机更强,但这些中小银行尚不具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和能力。第四,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结构单一,不良证券化缺乏合适的投资者。目前,证券化产品多以银行互持为主,投资者结构单一。从不良资产证券化投资者来看,目前国内缺乏合意的投资者。规章制度不完善和信息严重不对称限制了一些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当前的情况是,银行之间普遍存在相互持有对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象,即违约风险并没有被有效分散,而是仍集中在银行体系内部,失去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五、总结与建议

高杠杆和过剩产能导致的增长陷阱,以及可能引发的债务和通缩的螺旋式下降,使得去杠杆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内容。商业银行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抓手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应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配套制度的建设和优化,以做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为改革提供更大的“腾挪空间”。Wind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余额已达4000亿元,但与93万亿元的信贷资产规模、44.8万亿的债券市场规模及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证券化市场规模相比,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成长空间。

(作者单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 供给侧 证券化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分析主要涵盖在三个方面: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

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居民储蓄率高导致我国的融资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目前我国间接融资规模仍然在继续增大,杠杆率也趋于升高,这样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是保持杠杆的可持续性。然而,资产证券化恰好能够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途径。

(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领域继续扩大。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一直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也一直在采取种种措施来降低中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但是,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数额仍旧处于增长的阶段,比例持续高居不下。参照银监会的数据来看,至201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高达12744亿元,比上个季度增加881亿元,不良贷款率上升至1.67%,紧逼银行业风险警戒线2%。

2.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结构不容乐观。在宏观经济整体下行、微观企业调整布局的影响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领域的波动中连续走高。到2015年第四季度,国有商业银行的关注类贷款余额为28854亿元,比上一季度增加724亿元,关注类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安全隐患也在逐步增加。同时“可疑类”不良贷款的金额也高达5283亿元,不良贷款结构极为严峻。

(三)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及现状

不良贷款使得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大大受损,浪费银行的信贷资本,银行所获的利润也开始缩减。同时,银行意识到这一点会使得银行主动缩小信贷规模,提高贷款利率,这导致资本市场流动性不足,实体经济效益降低。

我国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传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银行通过催收、诉讼等方式自行清收。这种方法资产回收率较高,但人力成本较高,诉讼时间跨度大;第二,债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转化可以有效提高资产价值,同时对人才、技术有很高要求;第三,利用坏账准备核销,该方法银行有最大的自,可主动决策并且操作灵活可对冲,然而会对银行的当期经营效益产生直接影响;第四,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种方法在快速回笼资金同时需要承担较高的损失以及一笔不小的交易成本。

为了应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阶段提出的新挑战,解决传统处置方式耗时长成本高规模小的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用而生。

资产证券化重要的条件是在未来可以产生持续的现金流,因为不良资产不能够及时保证各期产生预期的现金流,其自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而通过变现途径转化下的不良资产,就能够保证稳定的现金流。

我国于2006年首次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首批一共发起四单,由建设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起。倡议方中仅有建设银行一家银行发行了建元2008年重整资产支持证券。2008年底,金融危机爆发,我国_始着手停止一些不良资产证券化。之后一直到2012年,我国不良贷款正式重启,期间银行资产管理凸显出很多问题,商业银行加快了不良资产证券化步伐。

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均已获批不良资产证券化资格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试点。2016年9月,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出现好转,18日中国债券信息网了两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公告,分别为建设银行的“建鑫2016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债券证券”和工商银行的“工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这两单规模共计26.77亿元。因此,从我国宏观经济和商业银行自身利益两个方面着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处理不良资产的简单有效率的途径之一,同时为商业银行探索混业经营积累宝贵经验。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发展机遇

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换档期、结构调整过渡期,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要切实抓住这次改革带来的时代机遇,贯彻创新精神,加强经营活力,实现由传统发展到创新发展的实质上的提升。供给侧改革的主旨是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以便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因为实体经济的提升离不开金融业的高效支持,商业银行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与供给侧改革理论有很多相通点,这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提供了新的创新动力与发展活力,为其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观察世界各国国家资产负债表可知,我国企业负债率最高,债务杠杆达到约2.5倍的历史最高,远高于其他国家。同时,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乐观,我国产能过剩导致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言而喻,并构成了这次改革在金融领域的组成部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三去一降一补”,三去就是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如何实现去库存去产能的目的?首先在时间段上要使得杠杆能够连续下去,而不良资产证券化正是针对可持续性的处理办法。这次改革为不良资产的处理灌输了内生动力,加快了商业银行对该类资产的证券化步伐。证券化能够大幅度提高国内资产利用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除此之外还有利于发挥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作用。

过去的经济发展问题,供给和需求两侧都有,但问题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我国单靠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阶段已经过去,商业银行需要在供给侧上寻求新的突破口。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信贷结构对市场中供给偏多的产业加以约束,对于需求短缺的产业要精准帮扶。但是目前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是供给侧不能灵活适应需求的变动,所以商业银行对各产业信贷投放要以市场为导向,避免对那些产能过剩的企业过度扶持,这样一来不仅规避了风险而且对解决产能过剩问题有很大帮助。

三、政策与建议

(一)加快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

根据世界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来看,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盘活资产存量的渠道和手段,但是政府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政府需要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相关制度保障,其中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是SPV,其主要作用是最大可能的减少发起人破产对证券交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防止其自身破产,总的来说也就是破产隔离。由于资产证券化参与的主体多、交易结构复杂,所以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快完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不良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而会使得破产隔离机制失效。

(二)加强资产证券化风险评估

第一,对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不良资产的甄选要严格审慎,保证其未来有稳定的现金流入。风险评估机构要尽职尽责,保障信息透明。

第二,对信用评级管理也要有新的要求,在已经实现的一元化到多元化的转变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机构投资者与信用评级机构相互制约,达到利益相关人的互利共赢。

第三,商业银行作为发起行,要提高资产服务水平以此进一步提升对资产处置的效率。

(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不良贷款比率

金融资源中最关键的要数信贷资源,它的合理配置对于我国实体经济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商业银行要优化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配给,对新兴战略性企业要在资金上扶持鼓励,推进“中国制造2015”的完成;其次,协调地方发展,在供给侧对沿海城市尤其是京津冀、长江经济的发展要充分配合,在信贷方面形成有特色的服务;最后,对于日趋衰落的传统企业要按法律程序进行清算重组,从而优化商业银行的信贷配置,降低不良贷款率。

参考文献

[1]李军农.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证券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韩松.供给侧改革与银行资产管理[J].西南金融,2016(3).

[3]赵洋.发力供给侧改革――十一月财经金融热点观察[J].中国金融家,2015(1).

[4]励雅敏,黄耀锋.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中微观分析[M].平安证券,2015―10―21.

第5篇

关键词 不良资产;证券化;制约因素;对策建议

一、浙江辖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情况

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浙商银行、杭州银行等6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发行规模超过100亿元,涉及600多笔贷款。所选取基础资产主要为优质中小企业贷款,以信用和保证贷款为主,并采用风险自留方式进行内部增级,优先级产品的利率介于5%到6%间。相关产品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是主要投资者,占比80%以上。

二、当前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难题

从国际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比较成熟的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支持体系都比较完备,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设计多样,投资者构成较为广泛,对盘活不良资产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国实际看,现阶段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着政策制度、技术管理、市场条件、信用环境及道德风险等诸多制约,亟待破解。

(一)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及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良性运转,有可能导致风险失控。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起到一定指导作用,但层级偏低,更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调研中,很多机构都要求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立法。

(二)现有监管规定存在一定制度障碍。一是信托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SPV(特殊目的载体),但不允许批量接收不良资产。按照现行规定做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通过信托公司作为SPV,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因此,信托公司虽然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但无法批量受让不良资产。另外,该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因而信托公司也无法从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受让不良资产。综上,信托公司无法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SPV。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不良资产管理专业优势,但不允许作为不良贷款服务机构。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较为优质,对贷款管理能力要求不高,基本委托发起机构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的有效管理、清收、处置需很强专业能力,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相比发起机构更有优势。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而资产管理公司不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三是投资者资格准入上存在一定限制,不利于投资者多元化。如,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三)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对基础资产池拥有信息优势,在相关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导致贷款人将重心放在规模扩张上,放松贷款审查标准或将贷款投向高风险领域。

(四)配套支持政策和操作手续亟待优化。一是抵押权属变更不顺畅。不良信贷资产往往有抵押物作为增信措施,且大多为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屋抵押,但抵押权批量变更登记存在登记系统限制或登记机关不予操作的情况。此外,在信托公司受让不良资产时,大多数抵押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由银行变更为信托公司的登记,信托公司在此情况下能否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法院的观点也不一致。二是税收负担重。财政部、国税总局对SPV的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给予了一定优惠,但只是暂时政策。三是评估定价难。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国内公信力强、认可度高的评级机构不足,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增级工具有限。

(五)交易市场和投资者主体发展不足。一是投资者主体单一。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在银行间市场发售,商业银行持有比例超过70%,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不足,个人投资者和大多数非金融企业无法参与其中,风险仍然在银行体系内部集聚。二是产品缺乏流动性。受投资者主体单一、银行间市场缺乏流动性支持机制、产品禁止再证券化等因素制约,投资者基本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利于市场发展。

三、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对策建议

(一)推动立法保障。建议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规范证券化过程中的SPV设立、破产隔离、真实出售、贷款担保、资产池管理、会计处理等关键问题,融合各部门现行的监管规定,明确监管职责,为各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的跨市场交易确立规范统一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规范信息披露,建立良好市场约束机制。

(二)推动完善发展环境。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受让不良资产、参与贷款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政策障碍。协调抵押登记机关优化抵押变更登记流程,允许不良资产涉及抵押物的批量变更登记。推动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流转环节的税费。

(三)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一是促进业务发展由外部推动向内生推动转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吸收国际经验和教训,夯实内部制度建设,着手培养熟悉证券化操作和不良资产管理的业务团队。二是大力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评估、贷款服务、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四)推动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要加强司法、财政税收、抵押登记、金融监管等各部门工作联动,立足于优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推进配套环境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鼓励更多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能力强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参与。

作者介绍

林祖松,2005年7月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浙江银监局工作,先后在非银机构监管处、国有银行监管一处、非现场监管一处(其间在银监会挂职锻炼10个月)工作,2011年9至今担任政策法规处业务创新监管科科长(2014年4-11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挂职部门总经理助理)。获得中国银监会党委授予中国银监会系统“监管标兵”、浙江银监局系统“监管标兵”等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1]姚卫巍.3万亿资产证券化启航.证券市场周刊.2013(32)

[2]韩鑫韬,古曼.韩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启示.中国金融.2013(21)

[3]刘元根.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经济研究导刊. 2013(5)

第6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和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

(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

(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LeonT.Kendall,MichaelJ.Fishman.APrimeronSecuritization[M].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TheMITPress,1996.31

[2]斯蒂文·L·西瓦兹《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91-92页

[3]宋林峰: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R].北京国投研究发展部,2004年6月25日

[4]马力:中国资产证券化之路:现状和前瞻[R].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2007年4月25日

[5]胡滨张超:中国金融发展报告[R].,2007年12月10日

[6]扈企平: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和发展[EB/OL],2007年09月27日

[7]孙轲:保险机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近日开闸[M].《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月11日

[8]林彬陆星兆: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难与挑战[N].《证券时报》,2008年1月14日

[9]AmericanBankersAssociation.[R].“TheTrustee’sRoleinAsset-BackedSecurities.”,2003

[10]《2005年第1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R].2005年12月

第7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和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

(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

(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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