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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

时间:2023-12-13 17:46:50

序论:在您撰写财政税收返还政策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

第1篇

多年来,烤烟作为我县区域性产业,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烟草部门和烟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县烟叶生产在遭受前期低温、干旱,后期多雨、寡照等自然灾害的不利因素影响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克服重重困难,烟叶生产取得了较好收成。2012年,县政府要求各种烟乡镇紧紧围绕烟叶价区及价格上调,扶持力度加大等烤烟生产发展的利好形势,因势利导,明确目标,夯实责任,严肃计划,稳定种植规模,优化布局,进一步夯实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基础,全力抓好烟叶生产各项工作,为促进农民增收、财政增长、企业增效做出积极贡献。现将2012年烟叶生产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方针

2012年烟叶生产的指导方针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肃计划,稳定面积,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以积极探索现代烟草农业建设为突破,以农民持续增收为目的,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升烟叶标准化生产水平,确保全县烟叶生产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全县计划种植烤烟7000亩,收购烟叶1.5万担,产值850万元,税收170万元。

三、税收返还政策

烟税返还继续实行按比例返还政策。按实际完成税收总额的50%上缴县财政,5%返还烟草部门作为县级烟叶生产发展基金,45%返还乡镇,用于烟叶生产或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四、2012年烟叶生产形势及扶持政策

当前,宏观经济发生深刻变化,农村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烟叶生产呈现出“严肃计划,稳定种植规模”的生产格局。为了稳定烟叶种植规模,提高烟农种烟效益,2012年烟叶价格在2010年的基础上上调一个价区,价格上调10%,平均单价上涨1.50元左右。并继续贯彻执行省、市烟草部门关于烟叶生产扶持政策。2012年烟叶扶持标准为每亩218元,并以物资形式兑付烟农。为此,烟草部门要逐步完善烟叶生产扶持物资发放管理办法,确保扶持物资真正惠及烟农,用于生产。

五、切实抓好当前的几项关键工作

1、狠抓计划面积落实工作。当前正是落实面积的关键时期,各烟区乡镇、烟草部门要高度认识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计划,优化布局,稳定面积,尽快把烟田面积分解到村组,落实到农户、到地块。同时,积极向烟区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当前烟叶生产形势和有关政策,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部门要搞好生产收购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分配面积计划进行种植合同签订,坚决杜绝超合同、超计划种植,依法维护种植合同的严肃性。

2、狠抓育苗工作,我县北部烟区因轮作倒茬困难,致使土壤带菌,烟田病害较大,直接制约着种烟效益的提升。为此,育苗工作要重点把握两点:一是选好新的苗床地,配好营养土,做好苗床的土壤消毒工作,严防烟苗带菌进入大田。二是全县集约化育苗必须达到90%;商品化供苗达到90%。

第2篇

关键词:财力分配;失衡;均衡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突出表现为“两个比重”继续稳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但现行财政体制侧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收入的“集中”划分,忽视省以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加之非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政府间纵向财力失衡和区域间政府横向财力失衡问题严重,基层财政和落后地区财政困难的状况堪忧。而转移支付制度是有效平衡政府间财力差异的重要手段。因此,积极探讨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解决我国政府间的财力失衡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财力分配差异状况及转移支付的作用

(一)现行财政体制下我国财力分配差异较大。我国区域间政府财力分配明显失衡。一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逐渐拉大。按总人口计算,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比为2.30:1.29:1,到2005年扩大为2.54:1.40: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收入7972元,是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18.36倍。二是区域间人均可支配财力的差异日趋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财力比为1.71:0.86:1,到2005年扩大为1.91:0.87: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可支配财力9 106元,是最低的湖南省的9.56倍。三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异进一步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比为1.64:1.13:1,到2005年为1.56:0.85: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支出9259元,是最低的安徽省的7.94倍。不难看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政府间财力分配能力差异明显。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的作用。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国家制定了税收返还政策。即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以后给予一定的增长返还。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率挂钩,每年递增返还。关于税收返还的递增率,规定按当年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不久,为更充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将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改为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这种税收返还政策属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同时,我国为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保留改革前结算补助等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建立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两类:一类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增量为26 288亿元。其中,东部2 707亿元、中部11 438亿元、西部12 143亿元。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7 341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5.9倍,年均增长28.6%。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3 81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3 529亿元。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政府的财力差异。若以基尼系数测算,考虑税收返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有所下降,按照“1:0.3”计算的“两税”返还对缩小省、市、区收入差距也有所贡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明显下降,基尼系数已下降到0.4以下。1999年后,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缩小省、市、区间收入差异程度的贡献率逐步扩大,到2005年,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基尼系数减少了0.105。可以说,一般预算收入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考虑税收返还,人均收入基尼系数则下降到0.457,说明考虑税收返还后地方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有所缓解。若再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基尼系数则下降为0.351,比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0.12,省、市、区间财力性转移支付均等化相对较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我国当前政府间财力差异明显。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财力集中能力也存在显著不同。虽然中央财政部门一直关注这种地方财力差异并采取了转移支付的办法来缓解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问题,但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而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认为应建立以地区财力均衡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政府间财力的相对均等。

二、建立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两圈一带一区”发展的历史机遇,按照有利于加快推进“工业兴市”战略,有利于纵深推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提高乡镇增收节支积极性的要求,通过财力下移、规范操作、积极稳健地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激励乡镇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健原则。体制调整不改变现行“乡财市管”方式,不改变农场财政体制政策,保持现行财政体制框架的稳定和政策的延续。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标准,调整税收奖励政策,增强基层保障能力。

二是规范管理原则。在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乡镇收支基数,理顺乡镇分配秩序,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三是鼓励发展原则。按照“财力下移、责任上收”的要求,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工业兴市”战略的相关政策,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收入范围和收入基数

1.凡在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除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外,其他均纳入乡镇考核范围。城区除经济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划归经济开发区外,其他税收全部划归新堤办事处。

2.乡镇收入基数,以上年完成数为准。

(二)调整支出基数

乡镇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的核定,仍然维持现行政策不变,重点调整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基数。

1.重新核定公用经费标准。乡镇公用经费由一般公用经费和特定公用经费组成。其中:

(1)一般公用经费按乡镇与城区的距离、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乡镇人口总量核定,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按照乡镇与城区的距离,实行分类定档核定人均公用经费。第一类标准为2720元,;第二类标准为2920元;第三类标准为3120元;第四类标准为3320元。

以上公用经费按在编人数计算,离退人员按在编人员标准的50%打折。

二是根据乡镇人口数,按照人年均1.5元的标准预算公用经费。

(2)特定公用经费包括干部公务通讯费和车辆运行费。其中:干部公务通讯费按在编人员人年均1500元标准预算;车辆运行费根据规定的车辆配置数量按照每辆5万元/年的标准预算。

2.调整公用经费奖励办法

在核定公用经费支出基数的基础上,除新堤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外,从年开始,以前三年税收完成数平均值作为基数,按乡镇税收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调增下年度公用经费。未达到核定收入基数的,同比例调减公用经费。

对市政府安排给相关乡镇的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特定事务,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单项考核,专项结算。

(三)分类确定税收增量返还政策

乡镇的税收增量返还政策分三类:第一类是一般乡镇;第二类是中心城区;第三类是曹市府场石化产业集群区和新滩新区。

1.对一般乡镇(除下述两类地方之外的所有乡镇),按超上年完成数地方留成部分的40%返还。

2.对中心城区(包括新堤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分别制订税收分享政策,其中:

(1)对新堤办事处,按超上年完成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返还。

(2)对经济开发区,以年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企业入库税收作为基数,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70%返还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设施日常管护、企业招商与服务协调等方面。

3.曹市府场石化产业集群区和新滩新区,对超上年完成数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

(四)明确企业迁移财税政策

1.各地现有工业企业的新建项目落户园区,从交付土地之日起5年内新建项目产生税收的50%计入原乡镇税收任务。

2.对介绍、引荐工业项目进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的,从交付土地之日起5年内,落户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该乡镇。由一个乡镇介绍引荐、另一个乡镇承担协调服务的,各按20%奖励。由开发区与乡镇单项结算。

(五)明确乡镇有关非税收入的分配政策

乡镇依法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要按照“票款同行”的原则,全部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体制统一分配。其中:社会抚养费按总额的80%由乡镇分享,用于乡镇计生事业;土地收入按提取三金后净收益40%由乡镇分享;乡镇国有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残值)、出租、出借收入按总额的20%上交市级财政,80%由乡镇分享。

四、强化乡镇财政管理

一是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各乡镇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第4篇

二、规费减免政策。市外投资者凡在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新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项目涉及地方性规费的(含基金)实行“零收费”,其中人防建设基金为缓收。在清河区、清浦区、市直企业内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类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零收费”政策执行。

三、用地优惠政策。外商来淮投资工农业生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速度、科技含量、就业容量、税收总量等因素,在省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来淮投资其它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工商登记政策。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按《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公司,允许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但首期总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对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具有4个以上子公司或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综合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帮助冠用省名。

第5篇

县长的困惑

江口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席龙海介绍,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农业和第三产业,经济发展依靠一次性投资拉动,财源建设后劲乏力。

作为江口县常务副县长,席龙海有着明显体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着更多的社会功能,处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类社会矛盾的核心,县城经济的发展直接关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所以他呼吁中央财政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县城经济的支持和改革。

在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面。席龙海提出,首先,降低上划税收比重。适当降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划的比例,给地方财政留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其次,提高一般转移支付的比重。江口县获得的上级转移支付中,一般转移支付比重仅占30%左右,削弱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建议进一步提高一般转移支付的比重,确保基层运转,提高县级公共财政履职能力。第三,调整税收返还办法。一是“增消”两税,当前,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都是在上年返还基数基础上再按上划税收增长率乘以系数计算,而不是按照上划税收绝对额的比例返还,造成增量部分的返还比例逐年下降,影响到组织税收的积极性。二是调整“所得税”返还政策,增加县级财力。自2003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以来,江口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从当时确定的返还基数65万元到2012年两税入库1,434万元,收入翻了22倍,但是中央财政返还基数一直为65万元,因此,建议对税收收入增量部分全额留归地方,或采取按税收绝对额返还的方式,鼓励地方经济发展。

降低财政压力

第6篇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财政分配关系,理顺市城区财政税收征管体制,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政发〔〕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省级下划收入在市区财政间的分配办法

从年1月1日起,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按照现行市城区纳税户的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作为市区固定收入。

省级收入下划后,市直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的企业,市直财政分享税收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100%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等。

三区税务征收机构征收管理的企业,市直财政分享税收缴入三区财政金库,通过财政结算上缴。市直财政分享税收比例为:增值税8%、企业所得税12%(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12%、营业税35%。三区财政分享的税收为: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8%(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28%、营业税65%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等。

二、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原则

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年三区核定的省级收入为基数,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与三区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三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与省财政统一结算。

用公式表达为:某区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区上解省级财力×(1+该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各区上解省级财力以年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若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级财力达不到年上解数额的,则按年基数上解。

三、调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

现行的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执行到年。为保证三区既得利益,从年起,市对三区以年当年核定的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数为基数实行固定补助。

四、建立税收增长激励机制

按照“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约束”的原则,建立税收增长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三区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积极性,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市本级财政(包含三区)因税收收入增长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而得到的省财政奖励性返还补助,以及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长较快而获得的激励性转移支付,市级财政按照三区地方税收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水平和规模进行分配,实行市对区激励性转移支付。

五、确保调整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

市、区两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财政管理体制下市区两级财政国库资金的正常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的监督检查,确保新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第7篇

一、煤炭企业税赋现状。

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好转,煤炭销量增加,煤价恢复性增长,煤炭企业销售收入增加,增值税负担也大幅增加。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分析,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采选业增值税综合税率为9.98%,比1993年增长了6.28个百分点,比1994年到2001年平均综合税率又增加了0.42个百分点。

当煤炭企业的销售收入一定时,应纳增值税额的大小关键取决于进项税的大小。但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并没有把煤炭作为资源性行业的特点充分反映出来,把企业购建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和生产性专项工程支出中的材料、电力等费用,视为扩大再生产范围,排除在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之外。在煤炭生产中可以抵扣的外购材料、电力费用,在成本中比重很低,仅占成本的25%左右。而且煤炭产品一般储存在地下几十米甚至几百米深处,新建一个矿井需投入几亿或十几亿的资金,建矿时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需投入大量的固定资产,所取得的进项仍不能抵扣。由于煤炭企业的特殊性,能抵扣进项税的辅助材料又大部分可以回收重复利用,因此对煤炭企业而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较少。

煤炭企业除了应纳增值税负担重外,还有所得税返还落实不到位,煤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问题。近年来,很多煤炭企业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制度改革。然而,煤炭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主辅分离后,所得税不能统一汇算缴纳,给企业造成了新的税收负担。一方面,股份制企业利润增加要增缴所得税,而同时存续企业亏损却得不到补偿。另一方面,存续企业向股份公司提供劳务,要缴纳营业税,进项税不能抵扣。为保护和促进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我国实行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政策。而实际情况是,这种税收政策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资源税调整资源级差效益的作用也很有限,但却给很多生产经营困难的煤炭企业增加了负担。

二、改革煤炭企业税赋的建议。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煤炭在国家基础能源中仍将起着主导性作用,煤炭企业的发展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但煤炭企业税赋过重是煤炭企业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问题,保证煤炭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对煤炭企业比1993年税改前新增加的增值税额,按实际增加额采取“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办法,返还煤炭企业,使煤炭企业的实际税赋接近原产品税水平。这符合1994年国务院确定的“既要建立新的增值税机制,又要照顾煤炭行业的实际困难,不增加国有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保持3.35%的税负”的原则。也可促使煤炭企业不断增加税累,扩大再生产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二、扩大煤炭行业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可将煤炭企业作为增值税改革试点行业,在继续保留由中央财政每年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基础上,允许煤炭企业在新建矿井或在经营中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和矿井水平延深、开拓等井巷工程外购材料、电力等支出,按照17%的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允许煤炭企业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特殊用料,如井下用坑木、充填沙、石子等,视同农产品按10%的进项税抵扣;保留对煤炭企业内部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税政策;允许煤炭企业对办社会投入中的外购商品和劳务扣税,使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计税;允许煤炭企业的征地迁村费用按13%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

三、国家应充分考虑煤炭开采是资源性行业的特点,借鉴先进产煤国家的做法,在条件成熟时取消煤炭行业的增值税,改为产品税。

四、完善资源税,取消资源补偿费。改变目前对煤炭资源税费重复征收的做法,重新对资源进行经济评价,确定价值,综合考虑资源回采率,调整煤矿税额幅度,从量定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