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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两税合并;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18-02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 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关键词:两税合并;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中外税收协定争议;相互协商程序;仲裁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243―02
1 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的必要性考察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与交往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所缔结的中外税收协定的数量在不断增长。目前,我国已经与87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其中囊括了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内地还与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这其中77个协定和2个安排已经生效执行。可以预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与发展,所缔结的中外税收协定的数量还将继续增加。伴随着中外税收协定的增加,中外税收争议的出现与逐渐增多。泛美卫星公司税收案就是典型的例证,该案是关于我国在适用《中美税收协定》对涉外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引发的税务争议。
随着2005年7月1日《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实施,国内的涉外税收争议将更多地转化为我国同中外税收协定其他缔约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这些争议如果得不到公平、有效地解决,将不利于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从而扭曲贸易投资环境,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调节经济运行、投资流向的方法现必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运用税收税收杠杆来实现我国的产业、区域发展政策将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在这种情形下要求我们更加有效地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
但我国的中外税收协定争议的解决机制,却不能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因而无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现有的中外税收协定,只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一种解决方法。由于其固有的缺陷,相互协商程序无法公平、有效地解决所有对外税收协定争议。相比较而言,作为一种法律方法,仲裁通过中立的仲裁庭,采用公正的、透明的程序,准确地适用法律,可以作出一个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拘束力的裁决等。应该说,仲裁可以弥补相互协商程序的不足,因而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 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的可行性考察
在中外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程序,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并不会损害我国的财政税收。一国订立税收协定并进而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税收协定争议应被视为国家行使其财政的体现,因为,仲裁庭并不能强迫一国作出比该国在缔结税收协定时自愿接受的更多的税收减免。中外税收协定只是协调或划分我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征税权利,这是缔约国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作出的明智选择,是国家行使的体现,并不会损害我国的税收。将税收协定争议提交仲裁虽然意味着争议交由独立的第三方处理,因而会给缔约国一种对争议的解决失去控制的担忧,但如果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中给予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足够的控制权,那么并不会存在任何真正的国家税收的丧失。另外,基于法律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结果也比相互协商程序更容易确定,更具有可预见性,我国可以针对不同的税收争议,采取不同的策略,确定将何种争议提交以及何时提交仲裁等等。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其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使中外税收协定争议面临着仲裁的可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第3款规定,一项税收协定争议可能会经服务贸易理事会仲裁而被裁定为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并进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一旦将来我国依据对外税收协定所采取的某项税收措施,缔约国对方(当然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国)表示异议,而我国不能与对方就该项税收措施是否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对方因此将该事项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仲裁,如果被裁定为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则该项税收协定争议将进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范围。因而存在着再次被交付仲裁的可能性。
最后,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在我国由排斥转向接受。建国初期。我国在对外交往中一直比较排斥利用仲裁解决有关争端。随着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与我国对外交往合作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开始在一些专业性、贸易、商业、经济等非政治性的政府间或国家间的协定中,同意载人仲裁条款或在争端解决条款中包括仲裁的方法。如中国与法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第10条规定,“由于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争议,如果自缔约国一方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之提交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显然,目前我国对采用仲裁解决国际性争端已经不再一味的排斥了。通过上述考察,我们认为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性的。
3 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问题的建议
为了推动税收协定争议仲裁在我国的接受和实际运用,也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适用仲裁程序可能带来的对争议解决的公正性、有效性的消极影响以及对我国国家的过度限制,笔者以为,在我国与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协商订立仲裁条款时,应特别考虑以下几方面:
(1)明确相互协商程序与仲裁程序二者的关系。
相互协商程序作为仲裁程序的必经前置程序。当有关争议发生时,我国与争议对方应就该特定争议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协商,如果在该规定期限内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则提交仲裁,授权仲裁庭在一定时限内做出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裁决。即以相互协商程序作为必经前置程序,只有在特定时限内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特定争议时,才可交付仲裁。从而建立起一个相互协商和仲裁相结合的程序。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时限,可以考虑借鉴《仲裁公约》,规定为2年。这样有利于促使我国与争议对方在2年内的时限内尽力解决争议,即使不能就特定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争议的事项也变得更加明确,更适合于仲裁。
(2)可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要明确。
国际税收协定争议分为直接税收协定争议和间接税收协定争议。直接税收协定争议是指由纳税人和缔约国之间的税务争议间接地引起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就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而产生的争议,间接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一开始就是缔约国之间关于税收协定的解释、执行和适用等问题的纠纷,涉及的是广泛的不特定的纳税人群体,而没有任何特定的纳税人直接牵涉于其中的。尽管从理论上讲,仲裁是相互协商程序的后续程序,争议当事国通过协商程序无法解决的所有中外税收协定争议,不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
的都应该提交仲裁。但是,从务实的观点看,目前要求各国同意将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未决的所有争议都提交仲裁的时机还未成熟。相较于直接税收协定争议,间接税收协定争议更适合于仲裁。这类争议涉及面比较窄,一般不具有先例效果,对一国国内法律秩序的影响较小。所以,可以考虑将我国与有关税收协定其他缔约国之间的间接税收协定争议交付仲裁,而直接税收协定争议仍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加以解决。
(3)明确强制性仲裁与自愿仲裁的效力范围。
如果要求所有未决的中外税收协定争议都采取强制性仲裁,是难以为我国和有关外国接受的。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仲裁与自愿仲裁的效力范围。可以考虑,在提交仲裁的间接税收协定争议范围内,明确可以接受强制性仲裁的争议范围。该类事项比如说,欧共体《仲裁公约》规定的转让定价利润调整争议,因为这类争议范围比较狭窄,但是在涉外税收领域又大量地出现,此类争议的解决对消除跨国纳税人所承受的双重征税、促进税收公平和经济效率又具有重大意义。我国与有关其他国家在缔结税收协定时可协商将此类争议明确规定为适用强制性仲裁,从而保证此类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地解决。强制性仲裁事项之外的其余事项可以约定采用自愿仲裁形式,当有关争议发生时,如果经过相互协商程序仍无法解决,争端当事国任一方如有交付仲裁的意愿,可以与对方协商达成共同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的,就可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4)订入保证中外税收协定争议有效解决的条款。
【关键词】 海外直接投资;海外税收筹划;税收政策
2008年9月17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公报表明:2007年中国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376亿美元,境外纳税总额29.4亿美元,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1189亿美元。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265.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5.3%。投资存量突破1000亿美元。我国境外投资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公报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到国外开展投资活动,这不仅提高了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增强了综合国力,而且也为世界的共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开展企业海外投资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断增长,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规模较小,进入国际市场晚,竞争力不强,在其进行对外投资时面临的问题是多样化的。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我国的跨国集团将得不到进一步的发展,且不断增加的企业也不再容易走出国门。国家需要运用一系列更为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规范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拓展境外市场。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因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导致了投资在来源国和所在国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是企业跨国公司面临的最突出的税收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应对跨国企业所得的来源、渠道、种类、数目等进行筹划,减轻税负。为了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我国跨国企业应借鉴完善的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各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及税制差异,进行合理合法的国际税收筹划,追求全球范围内总体税负最小。
二、开展海外直接投资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国际税务筹划行为涉及两个国家以上的税收政策,其产生是基于各国间的税收差别。一般来说,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越复杂,税负差别越明显,对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1.由于各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不同,各国税制相互间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可以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税收筹划。
(1)税率不同为企业选择投资地创造了有利条件。不同国家或地区税率可能相差很大,有的税率很低,有的税率很高,企业多选择税率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2)计算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不同规定使得课税依据有所不同。企业要了解各国的税基情况,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分期收款销售利润,使得总体税负最小。
(3)各国使用的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互间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重叠或者漏洞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
(4)各国为吸引投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使得企业得以选择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一般发展中国家政策较优惠,范围也较广,而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我国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投资项目选择。
2.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会越来越多。这些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优惠待遇,这也是企业选择海外直接投资地区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3.在经济全球化下,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负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也有所加强。
由此可见,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面对错综复杂的税务环境,跨国纳税人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计划来减轻税负。
三、开展海外税收筹划的策略
在制定全球纳税优化决策的过程中,跨国企业一般会利用国际避税地的有利条件和本国的延迟纳税优惠,将转让定价、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等手段综合使用,以减少东道国和中介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以及母公司居住国对海外所得利润征收的所得税。
1.坚持企业全球利润最大化原则。考虑节减税收和企业综合利润最大化,将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现期财务利益和未来财务利益综合考虑,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不能局限于仅获得眼前的利润。
2.选择适当的地域以避税。跨国企业可在避税地享有税收优惠,除了考虑税收政策外,选择的避税地还必须具有政治和社会稳定、交通和通讯便利、银行保密制度严密、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等特点。企业还可在国际避税地利用延期纳税条款。企业可以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子公司,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税款的延期时限越久,获利就越大。
3.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设立分公司的优势有:分公司最初几年的资本预算亏损可以直接抵免母公司的盈利,减少公司全球总税负;分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一般可以用来抵免母公司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分公司的税后利润一般不计预提税,而子公司的股息汇出要征收预提税。设立子公司的优势有:子公司是法人居民,可以享受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优惠。
基于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各自优点,企业在选择也也要考虑投资时段、法律地位和国际税收协定等因素。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初期一般存在亏损,可以先设立分公司,以亏损冲抵利润,以减轻税负,当生产步入正轨后可以建立子公司,以避免汇总纳税所承担的较高税负。分公司在东道国注册没有复杂的手续,政府对其业务活动的管理也较松,而子公司建立的法律手段比较复杂,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跨国企业可以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两国中的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可以享受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从而将利益传递给跨国企业,使其间接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
4.有效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充分发挥税收协定的作用,最大程度争取我国企业在缔约国投资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完善境外投资所得的税收抵免制度,允许企业在境外所得履行纳税义务时,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境外负担的所得税税款,为企业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5.实施转让定价。跨国企业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下降导致的税负减少幅度要大于低税国税负的增加,最终结果使得跨国企业整体税负下降。
6.利用东道国税法的缺陷避税。包括税法条款过于具体、条文不一、不严密不明晰等缺陷。若东道国税法内容过细,则会造成税率高低不同、税收优惠范围变化和税基宽窄不一等,这位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若东道国税法对统一课税对象作出不同规定,企业可以从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项。
7.利用东道国税收征管的不完善避税。若东道国不采用“引力原则”,则企业在东道国直接采购的原料或销售产品所得与其常设机构无关,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企业还应考虑在其他国家的退税规划的时效和成本,以获得出口退税优惠。
8.提高跨国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效率。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手段,提高相关人员素质,使其适应东道国的税收法规要求,降低内部人员衔接和配合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体来说,为了使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得到更好的税收筹划,要全面考虑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综合考虑投资东道国的税负水平、优惠政策等,以及选择合理的投资时段和投资地区。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内外结合,是企业真正的利用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提高国际竞争力,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支持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税收政策的完善关键在于使其能够最大程度上消除国际间的重复征税。OECD范本和UN范本是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两个范本。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且较偏重于发达国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责任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在一起,争取全面修订这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重构国家税收规则。
2.我国目前税收抵免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不能给海外直接投资带来较大的优惠,应对其进行调整。抵免限额计算应做进一步细化,允许扣除的为取得该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进一步明确,税法应该细化与境外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的配比。我国目前统一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使得超限额结转只能分国进行,不能以一国的抵免限额余额去抵补另一国的超限额部分。对在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税额的抵免限额,应允许企业在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两种方法中选用其一,避免影响企业海外投资的动力。由于我国税法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规定的纳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因而存在抵免时间问题,应尊重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同时可以采用化年为月、按月预缴的方法。
3.应实行税收饶让,提高我国企业进行进外投资的积极性。以往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多数情况下我国没有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我国的境外投资者不能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为使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真正惠及我国的境外投资者,我国政府应该给予税收饶让。
4.构构建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完善的海外投资税收激励制度。我国现行的海外投资税收政策是一种缺乏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没有明确的激励作用。我们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经验,从所得税、关税和税收协定等方面设计鼓励海外投资的具体措施,明确税收政策对投资的产业导向和地区导向作用,利用税收优惠鼓励资本输出。
5.加强海外投资企业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如向企业提供东道国税收制度的咨询服务,多渠道拓展跨国涉税信息的交流和协作,推进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规程,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以提高企业抵御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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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课程双语教学是实践的需要。国际税收是研究跨国税收关系的一门课程,它向学生传授有关国际税收的理论及实务知识,要求学生掌握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主要方法、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要有效运用这些知识,就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国际语言———英语,因为无论是跨国经营的企业(个人)还是税务机关都会面临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产生联系。国际税收课程双语教学也是把握国际税收理论和实践最新发展趋势的需要。近年来,国际税收问题研究获得了不少新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多数是以英语的形式发表的。要想及时了解这些新的发展,就必须具备专业外语阅读理解能力。二、应用型本科院校国际税收课程双语教学面临的困难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谈谈应用型本科院校国际税收双语教学普遍面临的教学困境。
(一)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缺乏明确定位对于什么是双语教学,以及由此产生的双语比例、主要教学目标等相关问题,还没有统一的看法。在教学实践中,有部分教师认为应该采用全外文教学,有部分教师认为双语应该是同时采用中文和外文两种语言来教学,而这部分教师对两种语言教学分别所占的比例又有不同的看法。正因为这个问题不确定,不同学校、甚至同一学校的不同双语课程标准不一,甚至差异很大。
(二)缺乏有效的双语教学质量控制体系双语教学的质量控制体系中,课程的准入控制和效果评价两个方面还不够完善。1.准入控制所谓课程的准入控制,即双语课程的开设应该经过试听评估,合格方可开设。评估指标包括双语教学的必要性、教材的适用性、教师的外语能力、学生的外语能力等方面。目前有不少学校为了达到教育部提出的外语教学课程达到10%的目标,只要教师提出双语课程开设申请即同意开设,甚至强迫教师开设双语课程,缺乏准入考核。对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缺乏合适的双语教师是一个突出问题。开设双语课程要求教师能够将专业知识以外语的形式向学生进行讲授,既要求其专业用语准确又要求其发音准确、表达易懂。具有国外留学或工作经历的教师可以较好地满足这个需要,但这样的人才往往都集中于名校、重点院校,对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是非常稀缺的。这就使多数学校都面临着专业教师外语能力不过关,外语教师缺乏专业背景的尴尬局面。在准入控制方面,缺乏合适的教材是又一难题。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双语教学要求采用外文教材。而外文教材包括原版引进、外国教材影印版和自编外文教材。无论是原版外文教材还是影印版教材对国际税收教学都是不合适的,因为国际税收研究的是跨国税收关系,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则是一国税法的国际方面,外文原版和影印教材多是以作者所在国税法作为出发点来进行阐述,而中国的学生更需要了解的是中国税法的国际方面,外文教材在内容上难以完全适合我国的教学。而且,原版引进的教材价格非常昂贵,动辄数百元,超出学生的承受能力;影印版的外文教材较少且往往时间滞后,不能反映国际税收研究的最新趋势;自编外文教材需要较长的时间积累,且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专业团队,参考国外文献时还涉及到版权问题。学生的外语水平相对较低也是制约应用型本科院校双语课程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双语课要想促进外语学习必须保证一定量的外语输入和输出。输出方面主要是指学生,学生要用外语表达自己的看法,至少要求专业术语表达准确。从目前情况来看,学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较弱,再加上国际税收的专业术语相对较多,所以学生在听懂教师所讲方面存在一定困难。2.课程效果评价在本科教学评估实施之后,各校都形成了教学评估制度体系。但针对传统母语教学设计的教学评估体系,缺乏对双语教学独特性的考虑,以此评估体系用于双语教学效果评价,明显缺乏针对性。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需进一步提高双语教学在我国高校还属于起步阶段,已经开设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学校,有不少还只能停留在尽量提高外语授课比例的层次上,对教学法的研究和应用还顾及不到。再加上学生英语水平的限制,教学的互动还很难开展;在教学手段方面利用多媒体技术、网络信息共享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四)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双语教学比普通教学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更高,如果学校不能采取有效的鼓励措施,教师和学生都缺乏动力。从教师角度看,目前学校在双语课程的工作量折算、教师的培训机会等方面都未能给出有力的激励措施;从学生角度看,在双语课程的试题难度、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等方面都未能有合理的考虑。
三、国际税收双语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一)明确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定位一般而言,开设一门双语课程主要是因为该门课程需要以外语作为工具来接触先进的学科知识,促进专业知识的学习。这一点在我国《评估方案》中也有体现,该方案指出优先采用双语教学的专业应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这说明不是任何一个专业都有必要采用双语教学。所以,双语教学首先应促进专业知识的学习,这也是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促进学生专业英语水平的提升则是次要目标,这也是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定位。
(二)完善教学质量控制体系各校应逐步建立双语教学的管理制度,系统地对双语教学进行管理,包括双语教学的开设条件、师资建设、教材选用、课程考核方式以及课堂效果评价方式等系列制度。
1.形成科学合理的双语师资建设制度双语师资主要有两个来源渠道:引进和内部培养。在制定每年的师资引进计划时,考虑双语教学的需要,提供优良的条件,引进一些高水平的教师,起到模范示范作用,加强双语教学师资队伍;在招聘应届毕业生时也将外语教学能力作为一个重要考察指标。内部培养方面,要重视教师的后续教育,特别是对一批有潜力的青年教师,应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国外学习、培训、交流等机会,提升其科研水平和外语教学水平。现在各高校都比较支持年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在给予教师经费支持时可以考虑要求其在博士毕业后开出一门跟本专业相关的双语课程。教师在进行博士论文撰写过程中本就需要查阅相当数量的外国文献,如果再刻意进行双语教学相关的准备,完全有可能达到这个目标。当然,在这个准备过程中,学校需要在其他方面给予保证,如降低这些教师的基本课时量任务等,使他们不至于压力太大。
2.双语教学中外语的合理使用目前,我国双语教学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使用外文教材并全部用外语进行教学;二是使用外文教材,混合使用外语和中文进行教学;三是使用外文教材,以中文为主进行教学,只是在一些概念和术语方面使用外语。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综合如下几个方面考虑:(1)规章要求。我国《评估方案》中指出,双语教学是指采用外文教材,采用双语教学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50%及以上的课程(外语课除外)。根据该方案的要求,双语课程中外语讲授比例应至少保持在50%,最高可以全外语讲授。当然,该方案也指出对一些学校可以采用外文教材中文授课来逐步过渡。(2)学生的外文能力。双语课程的最重要任务是专业教育,外语的使用不应以降低学生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代价,所以在外语水平较高的班级可以提高外语的使用比例,而在外语水平较低的班级则应该降低外语的使用比例,循序渐进。以我校为例,它属于普通二本院校,一般是在大学三年级开设国际税收课程,此时学生尚未通过英语六级考试,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四级考试也未能合格,所以外语水平不高,对原版外国教材的阅读理解能力还需要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味追求高比例的外语授课是不合适的。(3)课程本身的特点。对于理解难度较大、专业词汇多且以文字(而非数字、公式等)作为主要信息载体的课程,例如国际税收课程,在进行中文授课的班级都反映理解上有难度,所以建议在普通院校,可以采用全外语课件,而教师在讲授过程中采取不同章节外语使用比例不同的办法,对国际税收的基本原理实行全外语授课(如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税收协定等),对中国税法的国际方面则可以采用中文方式进行教学,不必拘泥于每个章节都要求外语教学时间达到某个比例;在课程教学早期,对专业术语密集的地方可在外文讲授的基础上辅以中文解释,随着课程教学的推进则可不断减少中文解释的比例;教师的讲授尽量使用外文,但对学生则不必要求完全使用外文,可以考虑学生回答问题时不能用外文表达的地方可以使用一些中文的单词,只要专业术语的表达准确,不必追求语法等,而课后作业和期末考核则要求使用外文,使学生在循序渐进地进行学习的同时又有一定的压力和动力。
3.双语教材的选用要求课件、教材与阅读材料紧密配合考虑价格、内容的适应性以及学生的外语水平,笔者认为教材采用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税收基础》(internationaltaxprimer)比较合适。该书采用中英文双语版本,有助于学生进行对照学习,特别适合学生外文水平不高的情况,而且价格适中。当然,该书是对外国原版教材的翻译引进,也存在前文所谈到的外国教材的缺陷,即在内容上适应性不是那么强,所以还应该配合课件和课外阅读材料。课件以课本的章节结构为主线,吸收各种不同的观点且考虑本学科的最新发展。课件除了包含课本的核心内容外,还应考虑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如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国外资本的流入,在传统的税收协定教学内容(传统教学以OECD和UN协定范本的比较为重要教学内容)的基础上,侧重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内容探讨,教会学生怎样读协定;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增加对中国税法的国际方面的讲述。课件还应反映国际税收前沿问题,例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最新发展、间接税的国际协调、税收信息交换等问题。考虑到国际税收课程本身学时不多(如在我校仅为32学时),而涉及到的内容却很多,再加上外文讲授本身会减缓教学进度,所以必须补充一定量的课外阅读材料来增加学生的专业知识背景。当然这些课外阅读材料应以外文为主,包括典型案例、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相关的税收协定全文等。将原版教材、课件以及阅读材料三者进行有效结合是当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比较现实的一个选择,从长远来看则应考虑建设教材。
4.课程教学效果评价问题在传统中文授课效果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需要增添反映双语教学特点的指标,如学生的专业文献阅读能力、专业英语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教师的外语表达能力、外语使用比例适合度,教材问题的解决。专家评价方面比较容易把握,学生评价方面则需要向学生说明和强调双语课程与中文授课的差别,使学生能够客观、理智地对双语教师进行评价。
(三)教学方法改革如前所述,双语教学的首要目标还是专业教育,所以依然需要采用先进、合理的教学方法。对国际税收课来说,案例教学法是非常适用且必要的一种教学方法。原因在于:第一,国际税收本身理论性较强,加上英文授课、充满专业术语,学生畏难情绪较大,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第二,有很多复杂的理论和应用,通过案例的讲解可以一下变得简单明确,便于理解,如国际避税和反避税的方法、转让定价的不同方法等就很适合案例教学;第三,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增强学生的参与感,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使用外语进行部分专业交流,促进双语教学效果的提升。
(四)双语教学激励机制的完善应从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分别制定措施,提升其参与双语课程的积极性。
对教师的激励:
(1)对教师工作量的考虑。计算工作量时,考虑对双语教学按普通课时进行加成,按照实际课时量的1.5倍至2倍进行折算,激励教师投入更多时间来探索提高双语教学的效果。
(2)对双语教学研究进行激励。在教改立项、精品课程的评选、教学优秀奖的评选等方面对双语课程进行倾斜。举办双语教学竞赛、资助教师参与双语教学交流。如我校每年均开展双语教学观摩竞赛,既给双语教师提供了展示舞台,又使双语教师获得了宝贵的交流机会,对获奖教师在去国外进修学习方面以及岗位评定方面给予倾斜,对教师产生了很好的激励作用;除此之外,还在教学改革立项中划分一个单独的系列为双语课程建设立项,对教师产生了很好的激励作用。
(3)资助双语教材建设。如前文所述,在国际税收双语教学中,缺乏合适的教材是面临的一项重要困难,学校应激励教师进行教材建设。可考虑对双语教材建设给予校级立项,进行一定的资助,确保双语教学工作可持续发展。
对学生的激励:
(1)可以考虑在评优计算成绩时,增加双语课程的权重,促使学生重视双语课程的学习。
(2)在非外语专业学生中举办外语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等,促进学生外语应用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定;均衡
一、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它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国际税收协调的必要性包括以下两点:1.有利于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双重征税导源于课税客体的跨国流动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各国间人员流动, 尤其是高技能的专家、学者、运动员和明星跨国活动频繁; 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国际直接投资规模扩大。然而, 各国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存在属人与属地原则的区别, 两国或两国以上的税务当局对某个纳税人都有征税权的情况经常出现, 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基于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种危害, 减少、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就成为各国政府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人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2. 有利于国际经济交流和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各国经济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正在扩大, 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 双方都认识到互相依赖的必然性, 这样进行国际交流就成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税收领域同样也不例外。
二、国际税收竞争概述
国际税收竞争指的是各国政府竞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以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促进本国是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国际税收竞争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按税收竞争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广义的税收竞争和狭义的税收竞争。广义的税收竞争主要是指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狭义的税收竞争主要是指针对资本而进行的竞争。
在各国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的税收竞争政策取向下,国际税收竞争可能愈演愈烈,恶性税收竞争不可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则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导致竞争国税收优惠收益下降,削弱国家的财政收入,危害公共物品供给,梗塞资源再优化的可能。因此,国际恶性税收竞争成为了经济全球化下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三、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关系
国际税收竞争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 美国与加拿大就开展了大规模减税运动, 此后不久发达国家便掀起了一股减税浪潮,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效仿。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 这种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性资本或经营活动吸引到本国, 从而采取对这种资本或经营活动实施减税措施或优惠政策的活动, 已成为一种典型的国际税收竞争手段。
1、国际税收协调是缓解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重要措施
经济全球化下, 国际税收竞争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如不加以约束和限制, 就有向有害方面发展的可能性。因此, 从辨证的观点来看, 国际税收竞争始终存在着无害论和有害论两种观点,即适度的、合理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无害的, 而过度的、恶性国际税收竞争是有害的。恶性税收竞争可能会产生诸如侵蚀各国税基、扭曲国际间资源流向、不利于税负的均衡分配和贯彻税收中性等负面影响, 因此对国际间的税收竞争不能采取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态度。否则, 国际税收竞争将如多米诺骨牌一样永远不会停息, 最终付出的代价将是各国税收利益的损失和税收的丧失。
2、国际税收协定会产生新一轮国际税收竞争
以公式分配法为例来说明这一观点。公式分配法是国际税收协调的一种新方式, 公式分配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公司集团的收入汇总, 然后根据公式按照一定要素比例分摊到相关国家, 各国按本国税率就其分得部分征税。目前, 美国、加拿大两国在州公司所得税的协调上就是采用这种方法, 德国、瑞士等国也曾在一些领域实行过, 但这种方法从未在国家之间使用过。近年来随着欧盟税收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 有关公式分配法的讨论逐渐提上日程。欧盟报告指出, 公式分配法有望成为欧盟公司所得税协调的一个重要手段和中长期目标。但如果没有共同税基, 公式分配只是一种形式, 难免会沦为成员国税收竞争的工具, 从而由于国际税收协调方式不当而产生新的国际税收竞争。竞争的目的不仅仅是创造就业和增加税收收入, 而是即使公司在本国亏损, 只要该公司集团是赢利的, 本国就可以取得税收收入。这表明公式分配法会增强公司决策对税率变化的敏感性, 从而强化国际税收竞争。
3、各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调的立场决定对良性和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界定
良性国际税收竞争主要是指以特定产业特定交易形式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措施;恶性国际税收竟争则是指将税收优惠发展到极致可能导致显著侵蚀税基的避税地行为。
从辩证观的角度来看, 国际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国际税收协调又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 走进税收协调之路是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的趋势。在理论研究方面, 也有众多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阐明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 国际税收协调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具体到国际税收竞争问题, 国家间进行税收协调以及在某些经济区域实现税收一体化是可能的, 也是可行的。
四、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对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启示
我国主要周边国家和地区大都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基本上都实行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尤以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低而突出。就东南亚国家来说, 泰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35%, 实际税率只有18. 3%; 马来西亚公司税的名义税率为32%,实际税率也只有18. 3% 。而我国的情况似乎更糟,在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之前,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率为33% , 而实际税率仅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