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国际税收的特点范文

时间:2023-12-09 17:42:27

序论:在您撰写国际税收的特点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国际税收的特点

第1篇

税法遵从机制健全

美国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强,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其一,公民的国家观念强。笔者看到,美国政府大楼前普遍悬挂国旗,平常在不少商场及居民别墅门前也都悬挂国旗。公民的国家意识浓,自然就能重视国家利益,偷逃国家税款的动机就小。其二,美国税制有利于营造税收氛围。联邦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的财产税都是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种,由纳税人个人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州的销售与使用税实行价外税,商店陈列的商品所标价格都是不含税价,消费者交款时除支付价款外还要支付一笔税款,开具的发票将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分别列明,一目了然,个人日常购物就能感受缴税,而且,零售商代收税款的特点非常明显,其向税务部门代缴税款时并不觉得是承担了一笔负担。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制,但零售环节按价税合计额标价,消费者支付款项全成了货款,没有缴税的感觉,不利于公民树立纳税意识,店主也往往把购物者所付税款当作自己的收入,千方百计少缴税收。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推广税控收银机时,打印给购物者的发票应分别标明价款、税款、价税合计额,这将有助于改变中国多数公民税收知识缺乏、税收意识淡薄的局面。其三,美国重视纳税意识的培育。美国对小学生灌输依法纳税意识,多数美国人长大后认为避税不应该,不会有意识地去想方设法少缴税。美国税务部门虽然不通过电视、报纸、标语、广告进行直接宣传,但也有不少实实在在的税收宣传措施,如,在办税大厅、邮局、公共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宣传出版物;新的税收法案出台后,大量印刷发行小册子,介绍税收政策;电话热线和网络可以查询税收政策;每年公布重大税务案件;每年举办税务人员参加的研讨会,等等。

税收软件科学实用

美国税务部门计算机硬件并不比我国先进很多,机房的管理也比较随意,敞开办公,不要求脱鞋等,但其软件设计、运用比较到位。纳税人的申报信息通过扫描识别或手工识别输入计算机后,计算机能够借助数据库系统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进而判定是否准确申报,自动准确检测识别错误申报资料,并自动生成给纳税人重新申报的信件,大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的信息数据不仅包括来自纳税人自己有勾稽关系的数据,也包括来自联邦或其他州的税收信息。

从我国税务基层了解的情况看,由于参数不够合理,目前我国纳税评估软件产生大量指标异常而实际上又不存在问题的垃圾信息数据,难以据此选案稽查。美国的先进经验对我们的启示有二:应当采用较为先进的扫描识别仪承担增值税申报数据采集工作;应进一步改进完善纳税评估软件。

税源控管措施实在

美国税收征管以纳税人自觉申报为基础,但在实践中,也有以下确保纳税人难以偷税的税源控管机制:

1.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联邦政府对每个美国个人都确定一个终生不变的9位数社会保障识别号;公司开业也需领取识别号,纳税人只有领取了注册税号后才能获得银行账号,而且美国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均需用支票结算,因此可以依托各种金融机构提供涉税信息。

2.所得双向申报和预扣预缴制度。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的主体税种,不仅个人自己要在每年4月15日前申报缴税,而且公司雇主也要申报雇员工资所得,并从雇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税款。如果个人申报数少于公司申报数,则将收到税务局要求其重新报税的信件。

3.税务制度。在美国,中小企业一般借助中介机构办税。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美国联邦税务局的报税人可以代办报税事项。税务人员业务熟悉,职业道德好,一般能够做到公正准确。

4.护税协税制度。据美国阿灵顿郡税务局介绍,税务部门可以向政府汽车管理部门查询个人买车登记情况,然后向车主发信要求缴纳汽车财产税。对于一些不缴税的汽车,税务局往往会组织检查小组实地查询,有时甚至邀请警察一起检查,有关部门一般都会积极配合。

5.税收协调措施。针对各州之间货物流动、特别是网上购物导致销售与使用税流失问题,美国不少州已经重视与其他州的税收管理协调。目前已有34个州达成协议,对销售与使用税进行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注册、统一税目界定、统一报税。

税收服务注重实效

在美国,纳税人普遍采用邮寄申报方式,通过信函、电话与税务局交流居多,使得快速回答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被看成是对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方面。一些税务局规定了电话答复问题的时间标准,将答复问题的正确性、准确性、一致性作为衡量工作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如特拉华州税务局95%的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能在30秒内答复解决。夏威夷州税务局开通语音反应系统,纳税人可通过语音电话进行纳税申报,该语音反应系统还能回答纳税人多数业务问题。在每年的纳税期,夏威夷州税务局还会与国内收入署工资与投资分局联合举办服务活动,提供个人所得税和销售与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解释税收评估通知单,帮助纳税人制定付税计划,受理业务咨询问题等。

总之,美国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都是纳税人确实需要的,如,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人申报表;快速准确的电话答疑;在办税窗口平台上免费提供辅导纳税的小册子;办税窗口提供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表,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和意见,等等。借鉴美国做法,我国应当更加注重纳税服务的实际效果,切实为纳税人节约办税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可行的建议包括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免费赠送税务部门自办发行的税务期刊,免费提供税务发票。

税务稽查地位突出

美国实行以查代管、以查促征,是典型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稽查地位十分重要。为了保证征税的公平和合理,美国重视税务稽查,稽查面大约为5%.稽查对象大致有以下几种:①人机结合选案,计算机系统根据众多参数进行分类筛选出10%的纳税人,然后人工挑选其中的10%正式发通知进行稽查,不实行纳税评估约谈举证;②国内收入署每年挑选特定行业、特定目标进行稽查;③对以前年度稽查有问题的,检查其下一年度是否存在同类问题;④犯罪活动;⑤税收法规修改后的相关涉税业务;⑥举报案件;⑦随机抽样;⑧大公司,大公司实行驻厂管理,一般每年都会安排稽查。在美国,如果查出偷税,则补税罚款,罚款不超过应交税款的100%;偷税数额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可判5-10年监禁。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美国偷逃税的处罚并不十分重,但稽查处罚对纳税人偷逃税有威慑作用。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严格按章办事,偷逃税处罚不存在找人说情的问题,偷逃税有实实在在的风险。我国要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必须严格执法,特别是要解决好稽查审理和执行中的以补代罚、以罚代刑问题。此外,今后随着纳税评估软件的完善,选案准确率提高后,也可考虑借鉴美国做法,实行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合一,省去稽查前约谈举证工作环节,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机构设置精简高效

美国税务机构层级少、扁平化,联邦税务机构并非州、郡、市层层设局。美国国内收入署按征税对象分类设置四个管理职能部门,即工资与投资分局、小企业和个体户分局、大中型企业分局、减免税和政府分局;另按经济区在全国设置了5个大区办事处,下设10个服务中心(大型数据处理中心)和63个地区办事处,办事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

美国税收部门内设机构既精简又实用。税务部门工作针对性强,税收管理目标明确,工作任务都是与税收事务密切相关,很少安排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上下级内部管理或承担过多的社会活动,人力资源主要用于纳税服务和税务稽查。以特拉华州税务局为例,该局设办公室、个人所得税组、企业税收组、财务会计组、资料管理组。夏威夷州税务局机构设置略有不同,下设两个组和六个办公室。税收服务处理组承担税收会计、报税资料处理、纳税服务等事宜。查账组负责调账审计、实地审计、欧胡岛税款征收和三个外岛办事处。六个办公室分别负责行政服务、情报技术服务、税收研究计划、税收法规、系统管理、税收宣传咨询。

第2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税收筹划 策略

国际税收就是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产生跨境交易的时候实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在开展国际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税收原理和知识,使得在跨国公司的交易中既可以降低税收,又可以不造成自身的资金流动以及商业活动方面的损失,我国的跨国公司在相关的知识经验上比较缺乏,重视程度不足,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好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特点分析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与目的性特点

国际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指跨国公司在遵守各国税收法律的前提下,利用各国在税收法律上存在的差异,制定相应策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使企业获利[1]。这种税收筹划方式与偷税或者漏税等不合法的商业操作方式是存在本质的差异的,其合法性是跨国公司开展税收筹划的首要特征,在跨国公司的经营中对于不同国家的税收规范都需要进行严格的遵守,并且要依法纳税,如果对税收法规进行不合法的操作就会受到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制裁,这样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自身名誉上都是一种重大的损失,所以,合法性也是其首要需要遵守的税收筹划原则。在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其主要的目标就是实现税负的最低化以及利益的最大化发展,在这一目标的推动下,跨国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不同对自己的子公司开展的税收行为进行合理筹划,使得公司的税负得到降低。另外还可以根据纳税时间来开展税收筹划,适当的延期可以增加税款中的时间价值,而且还能以降低税收成本的方式增加税收筹划方面的收益,同时需要避免出现相关的税务风险。

(二)跨国公司国家税收筹划的风险性与复杂性的特点

在跨国公司开展国际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风险的,这一特点出现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国际税收筹划的预期性决定的,它实际上属于一种据测的工作形式,其中的准确性以及经营环境的改变对于最终的筹划效果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在这种风险之下跨国公司并不一定会取得与其的税收筹划结果,第二个方面就是国际上对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的界定还不统一,一些规定也存在比较模糊的问题,存在的差异比较明显,所以在税收筹划中如果被确定为违法,就会为跨国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另外,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是一项比较综合的工作,需要考虑公司内各个不同的工作环节与内容,这种综合性也就决定了税收筹划的复杂性,在国家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对不同税收的差异进行考量,还要对不同国家中制定的税收执行政策进行分析,并且要对不同国家的发展国情以及税法的变更、财会制度的变化进行关注,这些方面涉及的内容直接决定了税收筹划的复杂性。

二、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策略分析

(一)在“引进来”过程中抓住国际税收筹划的机遇,迎接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税收制度和体系不断完善,促进了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的不断发展,来华的国外跨国公司的影响我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也不断深入,政府逐渐转变了对税收筹划的态度[2]。对我国的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的多种形式的鼓励,使其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这为跨国公司提供了比较优良的税收筹划的一个外部环境。而且在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之下,使得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得到了很大的拓展,对于国外的一些跨国公司形成一种强大的吸引力,增加外来投资,为我国自身的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带来先进的经验,将适合自己发展的税收筹划策略应用到相关的公司生产、投资等环节之中。面对来自外界的竞争,跨国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在技术与管理观念、体制方面都需要进行创新发展,让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前进的状态,而且还应努力的创建自己的品牌,树立诚信经营的发展理念,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国内的市场优势配合政府实行的反避税措施,防止外来的跨国公司出现逃税、偷税等的不法行为,也为我国的利益维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走出去”过程中跨国公司应加强税收筹划意识,树立全局观念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时,都会设置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并且会聘请专业的税务人员等高端人员帮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3]。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之下,我国的跨国公司需要不断的借鉴成功经验,提高自身的国际税收筹划意识,在公司进行的财务决策的相关活动中应该首先考虑税收筹划这一工作,将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提升到国际经营的这一高度。此外,跨国公司在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时,还应该树立全局的发展观念,不要由于单个公司的税收利益而对整个集团的税收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要综合公司的总体目标去逐渐实施筹划策略。

三、结束语

在当前的商业经济发展中全球化的趋势逐渐明显,这位我国的跨国公司的经营来说是很好的发展机会,但是跨国公司需要首先改变自己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不足,增强自身公司经营的风险意识,积极借鉴国外的税收筹划经验,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品牌影响力,适应国际市场的运行规则,最终使得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可以获得不断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单铄茗.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2013

第3篇

关键词:跨国经营企业 国际税收筹划 策略分析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在遵守相关法律和现行税制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确定最佳纳税方案的一项活动,其目的在于降低跨国纳税义务人的税负,获得最大化的税后利益。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风险性

与国内税收筹划相比,国际税收筹划具有风险性的特征,究其根本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税收筹划归属于预测行为的范畴,预算结果的准确程度对筹划效果有着直接影响,若是预测不准,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筹划失败。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对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界定都比较模糊,而且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若是筹划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则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复杂性

国际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和系统性较强的工作,由此使其具备了复杂性的特征。跨国经营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税收种类的差别及不同国家针对税收颁布的优惠政策之外,还需要考虑各国的国情及税法的变动,上述种种,决定了国际税收筹划的复杂性。一旦在筹划时,忽略了某些环节,都可能导致税收筹划失效。

(三)合法性

这是国际税收筹划最为基本的特点之一,具体是指跨国经营企业必须在遵守各国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使企业在跨国经营中,能够获得最大的利润。简而言之,就是国际税收筹划不能使用偷、逃、漏等违法手段来降低税负。

(四)专业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跨国经营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日益扩大。纵观国际,因政治、经济等环境的动荡,使得各国的税法都在频繁变化,在这一背景下,对国际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确保筹划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保证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故此,部分跨国经营企业纷纷开始聘请资深的国际税收筹划编制团队为本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战略。

(五)预期性

由于纳税本身是一种发生在经济活动之后的行为,所以跨国经营企业可在对投资、经营进行规划的基础上,估算出各种决策方案所产生出来的税负多少,并以此为前提,对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进行预测,然后通过对筹划方案的效果比较,从中选出最为合理且有助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方案作为最终的筹划方案。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依据

由于各个国家的税收规则、税收种类、课税方式以及税率各不相同,为了降低沉重的税收负担,跨国公司在经营中必须深刻理解和合理运用税收法律政策,认真分析影响企业税负的各种因素,确定税收筹划的可操作空间。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纷纷加大税制改革力度,使得各国税负呈现出整体下降趋势,这为跨国经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从当前情况来看,国际税收筹划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所拥有的征税权力,主要包括居民税收、公民税收以及地域税收管辖权。世界上多数国家实施的税收制度是以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另一种税收管辖权为辅。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只采用一种税收管辖权,如马来西亚、香港(地域税收管辖权)。而双重税收管辖权是指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同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行驶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国家间进行双边税收协定谈判解决。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不同国家或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为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在两个国家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对居民的认定有着各不相同的标准。对于自然人不同的国家,所采取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有的国家采用的是时间标准,有的国家采用的则是住所标准,还有国家采用的是意愿标准。而对于法人,不同国家采用的标准也不相同,有的采取机构所在地标准,有的采取注册登记标准。正是因为各个国家所采用的标准均不相同,从而为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在A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B国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则B国居民由A国获得的合法所得无需交纳税款。因此,跨国公司可对这一差异进行合理利用,并据此制定出相应的筹划策略。

(二)税收法律政策

各国的税收法律政策与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使其具备明显差异,具体表现在:一是,税种差异。各国在税种设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即使是同一税种,其征收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如,百慕大群岛和巴哈马没有实行公司所得税,成为了世界知名的避税地;二是,税基差异。各国的课税基础和依据有所不同,在相同税率下,税基越大,则其企业税负越重;三是,税率差异。各国和地区的税率差异明显,有的国家采取免税政策,而有的国家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家则采取高税率。跨国经营企业可通过在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式达到节税目的。如,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有到挪威进行投资的意愿时,当其想要将投资获得的收益汇回国内时,挪威将会征收15%的提留税。若是由跨国经营企业设立在瑞士的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则按照瑞士与挪威两国的双边税收协定,挪威仅收取5%的预提税,即便这部分投资收益直接由设在瑞士的控股公司汇回国内的跨国企业中,瑞士再征收5%的预提税,那么也比原本的15%低,能够节省纳税支出。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解决税收利益分配问题而共同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针对的税种主要为所得税中的预提税,一般会协定较低的预提税税率,即在本国应纳所得税中可以抵减缔约国缴纳的所得税。为此,跨国公司要将国际税收协定作为跨国投资地点选择的重要因素,以便为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操作空间。如,与中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达八十多个,与荷兰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达四十多个。

三、我国跨国经营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策略

与国内税收筹划相比,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复杂,对专业性的要求更高。然而,由于我国开展国际税收筹划的时间尚短,加之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致使筹划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部分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刻意追求局部利益,没有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导致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不高。此外,还有一些跨国经营企业忽视了国际税收筹划风险,他们认为只要进行筹划,就能达到减少税负的目标,并未考虑筹划失败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鉴于此,跨国经营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国际税收筹划,并采取有效的策略实施筹划工作。

(一)合理选择跨国投资地点

1、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利用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一般都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出口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等等。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能够吸引更多的外资到本国进行投资。如新加坡政府规定,投资本国《新型工业法》中涉及的产业部门的企业,全部可以享受最短5年,最长10年的免税政策。鉴于此,跨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对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了解和掌握,并对其进行充分利用,这有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

2、对避税地加以利用

通常情况下,将能够进行国际避税的国家或是地区称之为国际避税地,其具有低税收、避税区范围明确、对跨国投资者有诸多的税收优惠等特点,鉴于此,跨国公司一般都会将避税地作为投资的首先地点。同时,跨国公司可通过多种形式利用避税地实施税收筹划,如在避税区范围内设立基地公司。这里所指的基地公司是由跨国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上建立的,能够用于减轻税负的企业。在避税地的选择上,除了要与自身的投资需求相匹配之外,还要关注投资国与投资地点间的国际税收协调性问题,这样不但有利于国际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而且还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

(二)合理选择企业组织方式

当跨国公司因开展经济业务需要在其他国家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是选择何种组织方式,这是因为组织方式的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也是不同的。由于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存在的,故此其能够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企业,所以其在国外不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亏损也会直接汇入到母公司的账上,致使公司的所得额减少。鉴于此,跨国公司在开展国际经营业务时,可通过选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降低税负。如海外公司在刚成立时,因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亏损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可采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当其开始盈利以后,可将之转为子公司,由此能够享受所在国诸多的税收优惠。此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由于很多国家对公司与合伙企业采取的是不同的税收政策,所以,跨国经营企业应当在综合考虑这两种组织方式的税率、税收优惠等因素的基础上,选取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组建海外企业。

(三)合理利用转让定价策略

所谓的转让定价具体是指在国际税收中,相关联的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不按正常交易原则,而是以人为的方式确定价格。转让定价最为突出的特点是机密性和复杂性,整个定价的过程是在非常机密的情况下进行,定价中所涉及的内容既多且杂。跨国经营企业可采取如下做法实施转让定价策略:通过对中间产品交易价格的控制达到影响子公司成本的目的;通过对海外子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是使用期限进行控制,来影响其成本费用;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多少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通过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多少来影响子公司的利润及成本;通过产品销售,给予海外子公司以一定的佣金或回扣来影响其成本及利润。

由于跨国经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内部交易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故此,可对世界各国的税收差异进行合理利用,通过价格转移来实现利润转移,由此能够使企业的整体税负大幅度降低,有助于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是因世界各国全都将以避税为目的的转让定位作为反避税的手段,并且还制定了与之相应的税收制度,从而给跨国经营企业借助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增加了难度。在此需要着重强调的一点是,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大量的外资到本国投资,以此来发展本国经济,并增加就业机会,使得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及实施存在较大的弹性,这无疑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其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四)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对跨国公司的应纳税额以及会计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我国跨国公司应当全面掌握东道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熟悉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便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手段降低公司税负,使公司获得最大化利益。如,在免征所得税或征收资本利得的国家,跨国公司应当将流动性收益最大限度地转化成资本性收益;为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滞后或提前确认收益和费用的结算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进行存货核算;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在税法和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大型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减少固定资产前期使用阶段的公司利润,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应将日常经营产生的费用平均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避免因某一阶段纳税金额过高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合理利用电子商务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非常热门的商业形式,它的出现使传统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改变,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带也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跨国经营企业可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对电子商务进行合理利用。具体方法如下:其一,利用网址代替常设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如,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A国有业务,为了到达节税的目的,跨国经营企业可在A国申请一个网址,利用互联网向A国客户销售货物,并在A国设立办事处,用于接收处理客户订单或提供售后服务。必须注意的是,办事处不能留有存货、不能开展销售活动、不能参与合同签订。如此一来,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处和网址都不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这样跨国经营企业在A国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就不会被认定为来源于A国,从而规避了在A国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其二,可对所得的性质加以利用来实施税收筹划。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对所得的性质的界定较为模糊,特别是一些无形资产交易,由此差生的所得很难清楚地划定为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因各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均有着不同的税收制度,故此跨国经营企业可借助电子商务模糊所得性质这一特点,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纳税方案,以此来减少税负。在国际税收筹划中利用电子商务这种策略时,应当对各国针对电子商务颁布的新税收政策加以密切关注,这样才能使该策略的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其他税收筹划方法

在跨国经营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拥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法,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策略。主要包括:其一,利用国际租赁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跨国公司在购置设备时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购置资金,在购置设备后将设备转移到内部其他公司使用。跨国公司既可通过销售的方式让购买方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出租方享受到税收收益。其二,利用跨国收购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跨国公司可通过跨国收购的方式,规避资本税和地方税的征收,若收购的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处于亏损状况,那么还可以将其亏损部分用来冲减跨国公司的利润。其三,利用信托关系进行税收筹划。在具体操作中,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可选择在如下避税地创立国外信托,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中国香港等,然后将国内的财产转移至创立了国外信托的避税地中,同时采用全权信托的方式,将转移出去的财产委托给设置在上述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这部分信托财产所获得的收益不直接转回国内,而是全部积累在避税地。在这一前提下,财产的所有人及信托的受益人便可以摆脱该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转移至避税地的财产由于是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因此,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的所得也不征收或是只征收较少的所得税。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跨国经营企业要增强国际税收筹划意识,在国际税收的大环境中,利用合法的税收筹划手段,有效减轻公司税负,实现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在国际税收筹划中,跨国公司必须充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及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合理制定税收筹划策略,确保税收筹划策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从而不断提高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水平。

参考文献:

[1]刘运暖,李占杰.试析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1(12):42-44

[2]李建军,李杨.走出去战略下中国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探究[J].经济前沿,2012(10):61-64

[3]姜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动机、经济影响及反避税政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9):32-34

[4]过海琴.现代跨国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2(1):113-115

[5]杨焕玲.中国税务筹划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N].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3(1):16-19

[6]黄卫红,叶时宝.对我国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思考[J].产经前沿,2014(2):69-71.

[7]杨琦.跨国公司国外投资地点纳税筹划的层次分析法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3(1):48-49

第4篇

[关键词]贸易 国际税收 优化 策略

现代经济学中对“国际税收”的定义为,它是几个贸易国家按照自己的政治制度,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收的税务,其本质上是一种税收分配关系。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税收开始被人们所熟知,同时也成为了我国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

一、掌握税收内涵是基础

从大的范围说,国际税收本质上还是税收的范畴,这种税收是在经济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形成的。由于国际税收形成的经济活动情况特殊,其与我国常规的税收行为又存在着较多的差异。掌握国际税收的内涵是提高优化国际税收的基础条件,可以为税收工作提供依据。

1.税收分支。若以经济学理论为划分依据,国际税收并非是新的经济名字,其也是税收的分支形式。但与国家税收的区别在于,国内税收是在政治管辖范围内向纳税人征得税务;国际税收则是对纳税人跨国获得的财产征收的税务,最大特点就是纳税人性质不一样。

2.要素齐全。国内纳税的要素包括了:纳税人、纳税金额、纳税对象等,国际税收的各项要素都有。纳税人为跨国经营的企业或个体;纳税金额根据企业或个人的所得财产而定;纳税对象则是跨国经营得到的财产。尽管国际税收是小的分支,但其都具备了国内税收的各要素。

3.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不是国内税收中的企业或个人、国家两者之间的分配,而是国家、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因此,每个国家都不在对方的政治管辖范围内,所征得的税收金额必须要通过双方国家的谈判、商讨等过程,最终以协议的方式规定好的税额征收。

4.财政增收。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的新“税种”,国际税收对于我国经济增长同样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且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增加,许多发达国家都将与中国建立贸易合作关系,国际税收额将迅速增长。相信几十年后,国际税收将成为财政的重要来源。

二、创建新型模式是保证

国际税收不仅当前增长趋势明显,对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作用更为显著。当我国对外贸易达到一定水平后,国际税收将会为中国创造巨大的经济财富。国家需从长远利益考虑,创造新型的模式来调整国际税收工作,保证国际贸易畅通运行。在创建新的税收模式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平等互利。在我国对外合作中提出了“平等互利”原则,主张合作两国都能获得理想的经济利益。在制定国际税收制度时,我国需和贸易国展开深入沟通,就税收的相关问题全面协商,在税收金额、优惠政策等方面达成一致,创建友好贸易局面。

2.确定目标。国际税收工作的开展应该制定符合实际的目标,从税收中得到理想的经济利益是对外贸易的根本目标。我国的进口、出口贸易都必须对税收有所考虑,根据进出口总额来征收或缴纳税额。只有立足于实际情况才能让我国的国际税收“有利可途”。

3.掌握权力。政治权力是我国自始至终都要坚定的立场。在与其它国家交谈中,对在我国管辖内部进行经济活动的国家,应当在活动、纳税过程中掌握主动权,维护本国政治权利的独立性、自主性、统一性。如:坚决抵制其它国家干涉我国内政,不得干涉税收政策的制定。

4.科学指导。财务部门需对税收工作人员给予科学的指导,让大家熟悉这种新税收形式。指导税收工作时,财政领导需结合国内、国外经济发展趋势。全面分析国际税收形成的时代背景,为国际税收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而税务工作者需严格执行国家的指示。

三、优化财务管理是手段

国际税收部门在对外税收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可以对征收到的税务金额详细记录,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出来以调整。优化财务管理是国际税收环节的主要手段,能为国际税收创造良好运行环境。

1.引进网络技术。税收部门可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国际税收采取自动化处理方法。如:税收额大小的计算等,自动化税务核算、征收可以避免人工操作带来的错误,防止税收出现误差。

2.建立正确意识。把国际税收作为我国财政的重点收入,让税收人员体会到财务工作的意义。从而提高自己参与工作的积极性,让每比税收都能够及时到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依据。

3.市场信息调查。国家财务部门可安排调查员到市场上,以及世界各国开展贸易调查,掌握各国的贸易信息。收集其他国家的资料能为我国国际税收政策提供真实的市场资料。

4.强化队伍能力。整体办事效率的提高才能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才能优化国际税收工作效率。我国需加大对税收部门的投资,为税收工作者提供必要的设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贸易全球化发展,国际税收成为了新的税收种类。国际税收虽是国家税收的一个分支,但两者在有些要素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优化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应该掌握国际税收的内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国际税收计划,为我国财政赢得更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江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税收问题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09,20(10):16-18

[2]许民伟: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带来的新税收策略[J].商业研究,2009,13(8):29-30

第5篇

关键词:国际税收竞争,涉外税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这与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竞争有直接关系。在此环境下,我国如何在涉外税制改革中,充分考虑国际税收竞争对我国涉外税制的影响,规划和制定合乎国际规范、充满竞争力的涉外税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税收竞争力影响因素及效应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必然在税收政策上开展国际竞争,从而吸引国际资本或经营活动,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国际税收竞争。从根本上说,国际税收竞争就是通过良好的税制环境吸引更多的国际经济资源、运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措施提升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一)国际税收竞争力影响因素

1.简化、公平和透明的税制是进行税收竞争的基本要求。只有在简化、公平、合理和透明的税制下,纳税人才易理解税务部门的要求,才能很好地预测自己的税收成本,才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同时,税制的合理与否,直接或间接影响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及是否对它们有吸引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基调就是简化税制、公平税负。

2.总体税负水平是决定税收竞争的关键因素。国际税收竞争力首先表现在对生产要素的吸引和引导能力上,而低税负无疑对国际生产要素更具吸引力。如,从1996年到2002年,亚太经合组织国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平均下调6个百分点,由37.6%下降到31.4%,而这些地区的吸引外资活动也随之蓬勃发展。

3.税收优惠措施是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税收减免的多少、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资本的利润或实际收益。因此,税收优惠程度越大,税制越有竞争力。为吸引其他国家(地区)的经济资源流入本国(地区),近20年来,世界各国先后调整法律制度,实施特别政策。同时,各国为保障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往往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已成为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国际税收竞争手段。

4.税收管理水平、国际税收协调能力成为提高国际税收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主要管理对象是跨国纳税人,它是一国维护和行使税收管辖权、参与国际税收分配的重要体现。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咨询辅导、联合税务审计、反避税、非居民管理、税收情报交换、税收协定执行等工作,可促进跨国公司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管理成本、管理效率的高低及国际税收的协调水平对遏止有害税收竞争,真正提高本国国际税收竞争力起到关键的制度保障作用。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正负效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各国主动减少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已成为一国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此外,适度的国际税收竞争也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原则。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成为各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

国际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何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造成全球性财政功能弱化,使各国公共需要得不到满足;优惠税收措施的泛滥,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扭曲国际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国际或区域性不公平;税收的恶性竞争,导致税收功能扭曲,破坏税收中性、增加税收成本,不利于公平和就业及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升级改造。

二、我国现行涉外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外资企业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采取全面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的国家之一,优惠之多,范围之广,鲜有国家能比。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名义法定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8%左右,而内资企业为28%;在流转税方面,内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外资企业则可减税或免税。但上述税收优惠的政策效益并不理想,我国以牺牲租金和税收为代价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严重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加剧了我国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增加了我国资源、环境压力。另外,总体上外资的财务效益并不如内资企业。如,2001年外资工业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所交增值税为3.37元,而同期国内工业企业则为4.64元。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关联交易多,常使用内部转让定价手段避税。2004年,我国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达51%至55%.其中,很大部分是不合理的亏损,而同期美国企业盈利面高达90%至95%,平均亏损面10%.据专家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的避税高达300亿元以上。

2.税收优惠层次多,内容庞杂,税制缺乏透明度。我国现行涉外税收的主体税种虽以法律的形式实施,但大量的税收政策却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实施细则、决定、通知中,它们之间相互矛盾、弹性大、可操作性差、透明度不高。这些问题造成我国涉外税制税收优惠过多,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我国税收(不含关税和农业税)的减免额为901亿元。其中,涉外企业的减免额高达357亿元。除此以外,还存在下述问题:部分优惠政策有失公平,妨碍内资企业竞争力;税收的产业导向不合理,涉外税收产业导向集中在第二产业,特别是加工业等高能耗、高污染、技术水平低的行业,不利于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3.税务信息的交换不畅,涉外税收征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各级税务部门近年来实施金税工程,税务信息化水平有显著提高。但国税、地税系统工作协调制度,包括税收法规政策实施协调制度、税收征管工作联系制度、税务信息交流制度、协调会议制度、税收工作仲裁制度等还没有正式建立;税务机关同海关、工商、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还不很畅通、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国际税务信息的收集、分析体系还没有建立,我国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及离岸中心的税务信息交流协定还没有签订,影响国际税务信息交流的畅通和涉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际税收竞争条件下我国涉外税制改革的着力点

1.建立统一规范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提高涉外税收政策的透明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已取得重大进展,企业都应在“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下发展。规范现行涉外税收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已势在必行。在近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讨论中,为增强我国国家竞争力,对特定技术、特定产业给予外商企业适当的税收优惠是必要的,但同时在对投资环境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应适当注重对我国战略产业的保护,增强其竞争力。为此,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以统一规范的形式在税法中确定下来,严禁“法外有法”。与此同时,要不断增强涉外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透明度;建立定期涉外税收政策和税收案件的公报制度;提供网上税务信息查询平台,以满足广大纳税人对税务信息的需求。

2.规范和优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我国现阶段外商投资已初具规模,外商投资对我国国民经济影响在不断加大。因此,在下一步涉外税制改革中,一定要体现税收对国家产业的导向作用。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现实,我们应对能源、交通、通信、基础产业和设施,对高新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对技术含量高、低污染、低能耗等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项目,保持或提高税收优惠措施。同时,取消现行的不分产业、行业、规模而仅凭外资身份就能获得税收优惠的税收政策。

第6篇

关键词:国际税收竞争,涉外税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这与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竞争有直接关系。在此环境下,我国如何在涉外税制改革中,充分考虑国际税收竞争对我国涉外税制的影响,规划和制定合乎国际规范、充满竞争力的涉外税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税收竞争力影响因素及效应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必然在税收政策上开展国际竞争,从而吸引国际资本或经营活动,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国际税收竞争。从根本上说,国际税收竞争就是通过良好的税制环境吸引更多的国际经济资源、运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措施提升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一)国际税收竞争力影响因素

1.简化、公平和透明的税制是进行税收竞争的基本要求。只有在简化、公平、合理和透明的税制下,纳税人才易理解税务部门的要求,才能很好地预测自己的税收成本,才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同时,税制的合理与否,直接或间接影响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及是否对它们有吸引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基调就是简化税制、公平税负。

2.总体税负水平是决定税收竞争的关键因素。国际税收竞争力首先表现在对生产要素的吸引和引导能力上,而低税负无疑对国际生产要素更具吸引力。如,从1996年到2002年,亚太经合组织国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平均下调6个百分点,由37.6%下降到31.4%,而这些地区的吸引外资活动也随之蓬勃发展。

3.税收优惠措施是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税收减免的多少、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资本的利润或实际收益。因此,税收优惠程度越大,税制越有竞争力。为吸引其他国家(地区)的经济资源流入本国(地区),近20年来,世界各国先后调整法律制度,实施特别政策。同时,各国为保障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往往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已成为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国际税收竞争手段。

4.税收管理水平、国际税收协调能力成为提高国际税收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主要管理对象是跨国纳税人,它是一国维护和行使税收管辖权、参与国际税收分配的重要体现。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咨询辅导、联合税务审计、反避税、非居民管理、税收情报交换、税收协定执行等工作,可促进跨国公司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管理成本、管理效率的高低及国际税收的协调水平对遏止有害税收竞争,真正提高本国国际税收竞争力起到关键的制度保障作用。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正负效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各国主动减少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已成为一国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此外,适度的国际税收竞争也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原则。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成为各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

国际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何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造成全球性财政功能弱化,使各国公共需要得不到满足;优惠税收措施的泛滥,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扭曲国际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国际或区域性不公平;税收的恶性竞争,导致税收功能扭曲,破坏税收中性、增加税收成本,不利于公平和就业及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升级改造。

二、我国现行涉外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外资企业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采取全面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的国家之一,优惠之多,范围之广,鲜有国家能比。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名义法定税率都是 33%,但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8%左右,而内资企业为28%;在流转税方面,内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外资企业则可减税或免税。但上述税收优惠的政策效益并不理想,我国以牺牲租金和税收为代价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严重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加剧了我国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增加了我国资源、环境压力。另外,总体上外资的财务效益并不如内资企业。如,2001年外资工业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所交增值税为3.37元,而同期国内工业企业则为4.64元。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关联交易多,常使用内部转让定价手段避税。2004年,我国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达51%至55%.其中,很大部分是不合理的亏损,而同期美国企业盈利面高达90%至95%,平均亏损面 10%.据专家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的避税高达300亿元以上。

2.税收优惠层次多,内容庞杂,税制缺乏透明度。我国现行涉外税收的主体税种虽以法律的形式实施,但大量的税收政策却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实施细则、决定、通知中,它们之间相互矛盾、弹性大、可操作性差、透明度不高。这些问题造成我国涉外税制税收优惠过多,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我国税收(不含关税和农业税)的减免额为901亿元。其中,涉外企业的减免额高达357亿元。除此以外,还存在下述问题:部分优惠政策有失公平,妨碍内资企业竞争力;税收的产业导向不合理,涉外税收产业导向集中在第二产业,特别是加工业等高能耗、高污染、技术水平低的行业,不利于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3.税务信息的交换不畅,涉外税收征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各级税务部门近年来实施金税工程,税务信息化水平有显著提高。但国税、地税系统工作协调制度,包括税收法规政策实施协调制度、税收征管工作联系制度、税务信息交流制度、协调会议制度、税收工作仲裁制度等还没有正式建立;税务机关同海关、工商、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还不很畅通、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国际税务信息的收集、分析体系还没有建立,我国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及离岸中心的税务信息交流协定还没有签订,影响国际税务信息交流的畅通和涉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际税收竞争条件下我国涉外税制改革的着力点

1.建立统一规范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提高涉外税收政策的透明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已取得重大进展,企业都应在“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下发展。规范现行涉外税收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已势在必行。在近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讨论中,为增强我国国家竞争力,对特定技术、特定产业给予外商企业适当的税收优惠是必要的,但同时在对投资环境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应适当注重对我国战略产业的保护,增强其竞争力。为此,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以统一规范的形式在税法中确定下来,严禁“法外有法”。与此同时,要不断增强涉外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透明度;建立定期涉外税收政策和税收案件的公报制度;提供网上税务信息查询平台,以满足广大纳税人对税务信息的需求。

2.规范和优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我国现阶段外商投资已初具规模,外商投资对我国国民经济影响在不断加大。因此,在下一步涉外税制改革中,一定要体现税收对国家产业的导向作用。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现实,我们应对能源、交通、通信、基础产业和设施,对高新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对技术含量高、低污染、低能耗等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项目,保持或提高税收优惠措施。同时,取消现行的不分产业、行业、规模而仅凭外资身份就能获得税收优惠的税收政策。

第7篇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1]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国际税法主体,是参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有学者将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和特殊主体,分别指国家、居民和国际组织。[2] 我们认为,国际组织或者属于纳税主体或者属于征税主体,将其单列为一类主体似乎不妥。

国际税法的主体,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研究国际税法的学者都将国际税法的主体分为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我们认为,这种分法有失偏颇。基于获得跨国收入的跨国纳税人不足以涵盖在“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所有纳税主体,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尽管是其主要部分;当然,在主要涉及所得税的国际协调问题等方面,使用“跨国纳税人”的称谓仍然是可以的。

国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同时作为征税主体和税收分配主体,这与国家在国内税收法律关系中仅作为征税主体的身份的单一性是不同的,此其一。其二,国家在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中分别作为不同主体身份的依据也是不同的。在国内税法中,国家作为唯一的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是国家主权的对内最高权的具体体现之一;而在国际税法中,特别是国家作为国际税收分配主体时,则是国家主权的对外独立权的具体表现。其三,对单个国家而言,国家在国内税法中征税主体的地位是唯一的,在数量上是一元的;而在国际税法中,国家在数量上是多元的,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否则就无法构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中都是纳税主体,而且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中也可以作为主体。一般来说,则不能作为国际公法的主体,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际法学界也出现了主张个人和法人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3] 此外,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税法中的纳税主体。有的学者就认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间、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关于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国内税法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关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有学者认为,它已经不象国内税收法律关系那样,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从总体上讲是不对等的和非互惠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之上的,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已经不完全取决于一个征税主体的单方意志了。[4] 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比较科学。

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二者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来讲,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征税权、税收调整权、税务管理权以及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包括限额征税义务、税收减免义务、税务合作义务以及根据国际税收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不对等的。一般来讲,国家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征税权、税收调整权、税务管理权和税收处罚权等,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限额征税义务、税收减免义务、税收服务义务等,涉外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的义务、接受税收调整的义务、接受税务管理的义务以及接受税收处罚的义务等,涉外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依法纳税和限额纳税权、税收减免权、享受税收服务权、保守秘密权、税收救济权等。

(三)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5]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际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6] 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指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7] 我们认为,把国际税法等同于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是不全面的,把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局限在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之上也是不全面的。

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的征税对象。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赞成广义的国际税法客体说,认为,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法除了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以外,还包括关税、增值税等商品税。理由如下:(1)从国际税法的早期发展历史来看,商品课税的国际经济矛盾及其协调(如关税同盟)比所得课税的国际性协调活动要早,是国际税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的起始环节。如果将关税法等商品税法排除在国际税法的范围之外,则无异于割裂了国际税法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因此,应当历史地、整体地看问题。把对在国际商品贸易中于商品流转环节课征的国际协调活动看作是国际税收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将关税法等商品税法一并纳入国际税法的范围。(2)持狭义的国际税法客体说的学者的理由之一就是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主要发生在所得税上。事实的确如此。但是,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只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广义国际税法中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如果仅以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所涉及的税种来限定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岂不是以偏概全?岂不是正好符合了狭义的国际税法说的观点?而实际上,上述学者又都是持广义国际税法说,并且也承认广义的国际税法客体说的合理性,同时对关税等商品税加以论述。[8] (3)诚然,对商品国际贸易课税,虽然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重复征税,但仍然可能发生不同国家的政府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如进出口商品金额等)的重复征税。例如,甲国实行产地征税原则,乙国实行消费地(目的地)征税原则,现甲国向乙国出口一批产品,则两国都会依据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这笔交易额课税,这批产品的所有人也就同时承担了双重纳税义务。而各国实行不同的商品课税政策,如低进口关税或免关税政策,也会引起国际间避税或逃税活动的发生。况且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深入开展,对国际商品在流转环节的课税和跨国所得课税将会更加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其相互转化的趋势也会愈加明显。各国对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的课税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为此采取的一系列国际协调活动,说明这些税收本身作为各国涉外税收的同时,进一步涉及到国家与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反映了国际税收的本质。[9]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看起来,这似乎仅仅是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客体,将其作为国际税法的客体似乎又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其实不然,因为这一国际税收收入正是通过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进行涉外税收征管而获得的,与各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也正因为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利益直接来源于各国对其涉外税种的征税对象的课征,我们才认为后者作为国际税法第一层面的客体与前者作为第二层面的客体间存在着递进关系,从而共同构成了国际税法的双重客体。需要说明的是,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征税主体,对各国涉外税种的征税对象加以课征而获得国际税收收入,再将其分配给有关各国;实际上,这部分税收利益在征收之时就已经通过国际税收协定随着对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的划归而归属于各个主权国家了。因此,从理论上看,国际税收利益是各国的涉外税收收入汇总而形成的整体利益;但从实践上看,国际税收利益并未实际汇总,而是分散于各个主权国家的控制之中。正是由于国际税收利益这种理论上的整体性和实践中的分散性,以及其对各国征税主权乃至相应征税对象的强烈依附,使我们在分析国际税法的客体时容易将其忽视。然而,与其说各国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目的在于划分对某一跨国征税对象的征税主权,不如说其实质目的在于划分从征税对象上可获得的实际的税收利益。故国际税收利益是潜在的,但却是能够从深层次上反映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层面。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整个过程。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从静态的角度揭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则是从动态的角度揭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状态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建立,或者说是国际税收权利义务在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国际税法的存在以及国际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成立或者启动相关程序的法定要件成立。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所发生的变化。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一般需要满足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法定要件的成立,如涉外纳税人满足税收减免的条件,则相应发生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相关当事人间的消失或终结。一般来讲,当相关主体的权利得到实现,义务得到履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时候就会发生消灭的结果。如涉外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消灭了;相关国家的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完成税务合作事项,相关权利义务也就消灭了。

(二)国际税收法律事实

国际税收法律事实(legal fact of international tax),是指能导致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效果的客观事实。国际税收法律事实包括国际税收法律行为和国际税收法律事件。前者是体现主体意志或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事实,而后者则是不体现主体意志或者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国际税收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国际税法的制定、涉外纳税人的行为或状态以及国家的行为。国际税法的制定可以导致抽象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而涉外纳税人以及国家的行为可以导致具体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小 结

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直接税与商品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法具有公法兼私法性质、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国际税法的宗旨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以及实现国际税务合作。国际税法的地位是指国际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国际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如何。国际税法由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狭义国际税法和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涉外税法所组成。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国际税法在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国际税法主体,是参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整个过程。国际税收法律事实,是指能导致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效果的客观事实。

「注释

[1]参见刘剑文、李刚:《国际税法特征之探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16页。

[2]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0页。

[3]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8-100页。

[4]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6页。

[5]参见刘剑文、李刚:《国际税法特征之探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15-16页。

[6]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7]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