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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知识点范文

时间:2023-12-09 17:42:26

序论:在您撰写法理学的知识点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理学的知识点

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教学;案例教学法;应用

知识产权法是法律专业领域的重要课程,其所包含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学生面对晦涩难懂的知识很难产生自主学习的动力,同时也给学生的理解与感悟造成了很大的局限性。不同于以往说教的授课手段,案例法能够有效转变课程内容的呈现方式,使之更加直观和生动,助力学生更高效地参与到课程内容的深入探索当中。因此,教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法的课程发展目标,将案例法深入贯彻下去,在此基础上引领学生就具体的案例知识进行有效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及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意义分析

案例教学法是当下比较受欢迎且在育人效能上比较突出的一种教学手段,具体指在教学实践期间,结合具体的课程内容合理搜集丰富的案例资源,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整合,构建直观的育人环境,让学生在案例的支撑下进行深入探索,从而让学生能够形成良好的学习和应用意识。在知识产权法的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所具有的实践意义十分显著。能够有效转变课堂上基础法律概念的具体呈现方式,通过案例的支撑构建更生动的学习氛围,让学生能够在案例导向下建立起独立思考的良好意识,并启发其对具体的案例内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律进行深入探索,从而助力学生所具有的实践和应用素养获得有效的提升。因此,教师需正确看待案例法这一育人模式,并将其合理应用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活动当中,推动这一课程在教学领域实现深化改革。

二、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应用要点分析

(一)科学选择案例,明确目标。在课程教学时,教师需要结合其中所包含的基础知识点,合理搜集相关案例,以此为支撑对具体的课程目标加以明确。为接下来的教学活动实现有效落实提供重要的行动参考,助力课程教学实现深化改革[1]。例如,在新时期社会环境下所兴起的剧本杀行业,便存在着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良现象。教师可以选择某一社会案例,将其导入到课堂当中,即“XX创作了一部剧本杀作品,在他邮寄给外方剧本杀机构测本之后,发现被该机构盗版,提前印刷和进入市场,导致该名作者经济损失严重。”可以发现,该机构严重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盗用了作者知识创作成果,因此,在确定具体的案例之后,教师合理制定课程目标,从知识、技能以及情感等层面出发分层设置目标,鼓励学生积极搜集与案例有关的知识产权法相关基础知识,并探索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技巧,并促使其在案例分析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二)基于案例创设联想情境。在案例导入之后,教师需基于现代化教学载体有效支撑对具体的育人环境进行优化创设[2]。给予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和启发,促使其能够在观察中深入理解案例背后所具有的文化内涵。结合剧本杀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构建直观的动画,模拟案例中的人物以及情境进行情境展示,让学生能够在参与学习期间,就具体的案例要素,包含的人物关系以及所涉及的知识成果加以明确,让其能够确定接下来的探究方向,对整个案例加以熟悉和掌握,从而更好地对具体案例展开深入探究。(三)科学分组,搜集基础理论素材。在案例展示之后,教师需根据所了解和掌握的具体学情信息基础,针对班级学生进行均衡分组。然后引导其围绕上述案例有针对性的搜集相关的理论资料。拓展和丰富学生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的常识储备,为接下来的深入探究做好准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网络平台搜集相关资料,了解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也可以搜集相关的新闻报道,了解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国家的所做出的处罚决策。(四)确定探究任务引导深入探究。在做好前期准备之后,教师需要合理设置探究任务,引导学生更自主、规范地参与到探究活动当中。从而让学生能够更自主地参与到案例的讨论和学习当中[3]。在引导学生进行合作探究期间,教师可以针对学生的座位分配方式进行优化设计,将各个小组的围成一个圆圈,这样方便成员之间能够更好地进行沟通。在组织学生进行分组探究期间,教师需要从每个小组中挑选出一名组长,明确其所具有的具体职能,引导其组织协调内部组员分工,做好案例讨论活动的主持活动,从而保证学生的自主探究学习活动能够规范性开展,也能够让课程教学高效进行。在组织学生进行深入探究期间,教师需要充分发挥自身所具有的引导职能,全面关注各个小组的综合学习表现,针对其在案例研讨中所面临的困难给予其有效的指导和纠正,从而培育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也能够促使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推动各组的探究活动能够高效、稳定的落实。(五)案例汇报与发言,梳理思路。在引导学生讨论完案例之后,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做好汇报工作。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并通过有效讨论和互动交流,就具体的学习思路进行有效分享,总结并阐述观点。并在案例讨论之后,通过组间互动的方式,分享小组内部在案例探究与实践分析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科学的学习方法,从而让班级学生在知识产权法案例探索方面的学习能力获得全面性的提升。在学生汇报完成之后,教师需科学开展评价工作。可以利用微课这一载体所具有的资源直观整合功能,将学生在案例探索中的综合学习表现,进行可视化记录,然后进行直观展示。针对学生在案例活动当中的综合表现进行科学指导,促使学生能够端正学习态度,对自身的学习品质形成准确的认识,并不断地进行自我规范。

三、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应用思考

(一)保证所选案例的时效性与针对性。在应用案例法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法教学的过程中,需要尊重课程的发展目标,以及学生的实际诉求科学选择相关的案例资源。要遵循时效性与针对性的原则选择案例,从而保证所构建的教学活动体系更具有规范性,也能够让学生扎实掌握丰富的法律常识储备。首先,教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切实关注国家在知识产权法方面所制定的战略法规,以及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知识成果类型的丰富,在法律要素以及具体的执行标准方面所做出的修缮和调整,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一定即时性的案例,这样能够保证学生所掌握的课程内容更全面,从而培育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观。一般情况下,在选择案例时,可以挑选三年之内的案例,这样能够保证针对案例所做出的法律裁决更加符合新时期的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同时,也要保证所选择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特征,能够切实反映与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有关的社会现象,让学生通过案例看到本质,更深层次地掌握相关的法律内涵。不仅如此,教师要保证所选择的案例材料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要充分发掘具有较强生活化特征的案例,这样能够让学生在丰富生活常识储备的支撑下,更好地参与到案例探索当中。从而让其能够在案例探索中积累更加丰富的法律生活常识,避免在今后的成长与社会实践中,因为自己在法律常识方面的缺失,做出违背知识产权法的不良行为,进而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综合法律素养[4]。(二)创新案例形式,构建多元化案例活动。在教学实践期间,教师需关注学生在知识产权法方面所呈现的具体学习诉求,在具体的案例教学形式上进行合理优化,对具体的活动环境以及实施渠道进行有效拓展。从而让学生拥有优质且轻松的课堂学习环境,通过多种活动有效开展让学生建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对知识产权法内在含义的理解与感悟。首先,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在课堂上,围绕具体的案例进行有效探索。以“专利侵权”等为例,为了让学生对等同原则教育认知,教师可以将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素材导入到课堂上,然后为学生科学、合理地制定育人目标。引导其在组内协调分工的学习环境,就具体的案例资源进行有效整理,让学生自主发散思维,阐述自己对案例的观点,就侵权的具体判定步骤进行有效梳理,并在阐述时表明所运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课堂上践行案例法时,教师需遵循师生互动的原则,构建开放型的学习环境。同时,在实施案例教学期间,教师可以构建模拟审判的教学模式。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知识产权法具体应用以及真实的审判环境进行模拟,然后引导学生扮演角色,站在司法人员的角度客观分析案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规等不良现象。此外,教师也可以基于具体的教学案例,科学组织诊所式的育人模式。与当地的相关司法机构建立起有效的联系,拓展学生的实习空间。让其有效接触具体实际案例,然后就案例进行有效诊断,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客观利用知识产权法等基础内容对问题进行有效分析。(三)借助先进载体,拓展案例资源储备中心。在案例教学期间,教师需关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课程内容就具体的育人资源进行有效整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源拓展,进一步构建资源储备中心,从而保证课程教学活动顺利进行。教师可以合理借助微课拓展育人空间,打造线上互动交流体系。

四、结论

依前所述,知识产权法是重要的课程,其中所包含的基础内容比较晦涩难懂,如果教师针对基础概念进行灌输和说教式授课,则很难让学生对具体的课程内容产生深入参与和探索的兴趣,同时也会给学生的思路启发和思维训练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因此,教师需要根据新时期的教改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践性的育人手段,将案例法有效地贯彻和应用到教学当中。科学选择案例,合理设置情境,并引导学生围绕具体的案例进行深入探索,让学生的思维意识受到良好的启发,从而更深入和全面地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内在含义,全面提升学生整体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王潘.知识产权法实践导向型教学模式的研究[J].法制博览,2021(02):187-188.

[2]田妍妍.对知识产权法学教改的反思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33):158-159.

[3]白丽.“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探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9,39(21):50-52.

第2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案例编排;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和体系梳理

学生们的学习惰性与目前高校中的功利主义有直接的关系,对此,有学者指出:“这种功利主义学习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坚持反映论知识观,将知识视为对客观世界正确反映的绝对真理,学习变成了无媒介的人脑被动反映过程,学习活动被贬为以观念为对象的大脑细胞突触联结。”[1]但通过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改进,能够克服这一现象。案例教学是课程改进的重要选项,使学生学习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但案例教学一直是目前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短板。由于受传统知识产权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很多同学在学习知识产权法学的过程中,特别注重记忆甚至是死记硬背。不可否认,记忆在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学习中是最为基础的,但如果仅仅停留在记忆层面上,不仅是学生们的悲哀,更是整个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悲哀。记忆属于最低层面上的东西,在记忆的基础上,如何运用记忆的知识并在记忆的知识基础之上进行独立思考并进行应用,是衡量教学效果成败的关键。对此,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而且还要担负起培养掌握各类法律技能、实际胜任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2]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属于法学体系的两大分类,案例教学主要针对应用法学而言。知识产权法学属于应用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在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有学者认为:“法学教学应当紧密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这种认识本身不存在问题,但应用法学涉及的部门法众多,如果整体打包而不考虑不同部门法的属性,机械地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可能会出现事倍功半的结果。因此,总结不同部门法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和案例编排至关重要。在这个背景之下,笔者选择应用法学的知识产权法学这个部门法,针对性地研究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与案例编排。

二、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

就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来讲,其取决于知识产权法自身的特点,与其他部门法有很大的区别,呈现出明显的异质性。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具有公法性、国际性、分散性、易变性。在这个基础之上,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也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跨越了公法和私法

知识产权案例教学虽然立足私法,但仍然有大量的公法性质的案例需要面对和解决。例如,《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分别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第47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仅仅承担民事责任,第48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可能还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此,在案例选择、分析上,必须要求学生们已经学习过民法和行政法,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权案例法律关系分析的完整性。否则,很难准确、全面地把握案例。

(二)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跨越了国内法

很多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具有国际背景。这个国际背景不仅仅体现为当事人的涉外性,更体现出的是法律规则本身的国际性和案例处理的国际性。如果还是抱着国内法的思维去分析知识产权案例,无疑会落入井底之蛙、鼠目寸光的境地。在这个基础上开展的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教学。

(三)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应结合主讲教师的特长有所进有所退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就基于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来讲,主讲教师也是有所偏重的。有的主讲教师《著作权法》研究得比较透,著作颇丰;而有的主讲教师可能《商标法》研究得比较透,对《商标法》轻车熟路。我们很难找到一个任课老师在这三个领域均做得十分出色。之所以这样,就在于知识产权法有分散性特点。虽然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法当中提炼出知识产权法的一些共性,例如智力成果的创造性、权利客体的无体无形性等。但这三个法更多的是个性而不是共性,这就需要主讲教师结合自己的特长有所进有所退。

(四)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要注意案例的时效性

知识产权法相对于其他有关部门法来讲,法律修改相当频繁。专利法至今已经修改了四次,商标法也修改了四次,著作权法修改了两次,现在仍在酝酿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我们进行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新修订的规则对案例进行分析适用,而不能仅仅套用该案例的当初判决结果。否则,对学生的学习是相当有害的,还不如不进行这样的案例教学。例如商标法修改后增加了在先使用权人在原有商标使用范围内的在先使用权,这就意味着分析此类案例必须依据新的规则,而不能因循守旧、误人子弟。

三、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中的案例编排

主讲教师选择适当的案例之后,应该对案例进行相应的编排。这种编排既包括对案例的归纳总结,使案例描述本身简洁,增强可读性;也包括对案例争议点的归纳和对法律规则和理论知识的总结。之后,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例教学框架。在进行案例编排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炼案情必须忠实于案件事实本身

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是法律适用的过程,而不是事实认定的过程。我国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事实认定、证据收集一般不会在案例教学中予以体现。编排案情的过程中如果事实认定有争议,根据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应该把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体现出来,不应该在案例当中体现出事实争议。此外,案情的提炼应去粗取精,在尊重案情事实的基础上,尽量用简洁的语言概括案情,能短不长,只要能把案例教学涉及的法律关系描述清楚,就没有必要在提炼案情的过程中花费太多的篇幅。对此,有学者指出:“要使案例教学能被学生广泛接受,教师所用的素材和论据必须既要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又要具备相关性和令人信服性。”[4]

(二)准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

当事人就知识产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他们之间的权利诉求存在极大的争议,既然有争议的存在,就必须准确提炼出争议。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围绕法律适用进行,如前所述,如涉及事实认定,则应该回避,直接得出法院认定的事实,千万不要把事实争议归纳为争议焦点并让学生进行讨论。因为在证据缺失或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让学生讨论事实争议,不仅该争议无法解决,而且徒增精力之耗费。可能有人会说可以进行事实推理,进而在事实推理的基础上找到一个符合逻辑的事实结果。我们认为这样的看法是有待商榷的。事实推理在事实认定中确实相当重要,但作为一种技巧,这不是作为实体法的知识产权法所能解决的,应该在法律逻辑学等课程中进行学习。

第3篇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体法制传播与农民话语权保障研究”(12BXW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平,女,江苏师范大学传媒与影视学院新闻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电视传播与电视法治文化批评研究。

摘 要: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普法与依法治理“共举”时期。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普法宗旨也应与时俱进,在加强法治普遍原则和培育公民现代法律精神的同时,还应以权利为本位,注重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正当权益的维护,注意批判传统法制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确立“普治共举”意识,加强对法治实践的舆论监督等。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普法;法治;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5-0014-02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法治建设与普法教育的推动下,电视法制节目日益兴盛,其一大功能或主要职责无疑是普法,六个五年普法规划也一直重视电视等媒介的普法作用。那么,电视法制节目的普法宗旨究竟是什么呢?仅仅是普及公民法律知识或培养守法的公民等那么简单?

纵观新时期以来我国政府主导推行的六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其对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首先,在普法内容上,主要侧重于具体的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法律基本理念与原则精神的传播,较重视实体法律知识的宣传而忽视了程序法律知识的普及;其次,在普法思想上,强调的是重义务、轻权利的消极守法型法律知识的宣传,而不是现代法治精神所要求的权利本位主义和法律至上理念的普及。这种消极的守法型普法教育其实质就是让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不违法、不犯罪,做安分守己的良民,而忽略了鼓励公民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培养公民利用法律维权的行为、能力和素质等[1]。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普法与法治“共举”时期。这一时期的普法特点和要求是:普法是手段,法治或促进社会依法治理才是目的,普法应与法治实践相结合[2]。依循于此,电视等媒介普法传播的目标应在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依法治理。毋庸赘述,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或现实法治环境因素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对公民接受或遵守法律而言,司法或执行比‘普法’更为重要。因为法律能否接受,取决对法律的信任与否;对法律信任与否,又取决人们自己在心中塑造的法律形象。司法和执法是人们可以直接感知与体验法律的基本场域,是人们塑造法律形象的重要质料。如果司法或执法不公,或者腐败堕落,人们心中法律的高大形象就会轰然倒塌,因而断然与法律疏离。”[3]

当然,采取何种具体的电视“普治”措施,这将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下面,笔者对电视法制节目在贯彻普法宗旨的过程中应当在理论上注意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探析。

一、遵循法治的普遍原则,培育公民现代法律精神

普法并不仅仅意味着让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法律被颁布,哪些法律被修改,抑或哪些权利、义务被了解,而更意味着让老百姓认识到这些法律的颁布、修改,抑或这些权利、义务的赋予,对自己意味着什么。从电视法制节目普法宗旨的角度讲,就是应重视对公民的现代法律精神尤其是“法治”原则的宣传与普及。

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一个《德里宣言》。在这份宣言中,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认识,提出了以下关于“法治”的三条原则:

(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体系,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4]。

上述三条关于法治的普遍原则,既是现代法律精神的一种体现,也是“法治”理念的核心之所在,即“强调法律在保护人权、制衡政府权力上的职能,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或权威性,以及法律实施的公允性”[5]。从这一意义上看,在电视媒介采制法制节目的过程中,应遵循法治的普遍原则,贯穿现代法律精神或法治原则,同时注意批判人治意识、法律工具主义或传统的“法即刑”等观念,尤其是应对转型时期非“法律的统治”现象进行批评曝光,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二、以权利为本位,注重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正当权益的维护

有学者认为,要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大国里实行法治,需要进行一次观念的革命。其中之一,就是否定中国传统社会形成和建构的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而彻底肯定权利精神[6]。另有学者明确地把权利本位观念当做现代法律的基本观念,而与之对应的,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务本位、权力本位观念。以义务或权力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使中国公民大多敬畏法律,远离法律,往往把法律看做是惩戒手段或政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而与法律保持着一定的距离,甚或漠视法律的存在,不到万不得已不去触碰法律。

所以,电视媒介在法制报道或节目制作中,对受众进行法律法规条文的普及固然重要,使人们了解自己的义务也是必不可少,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抑或更为重要的是增强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及精神。

这是因为,其一,在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中,权利意识被普遍公认是一个薄弱的环节,我们以往的普法宣传教育对此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其二,权利意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是密切相关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民众更多地亲近法律,运用法律,增强对法律的信心,并能对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的法治化发展。其三,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但从源泉、时序和目的来看,权利是主要方面,现代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从这一意义上看,立法的宗旨是“确认权利”,执法的目的是“保护权利”,守法的实质是“尊重权利”,违法的危害性是“侵犯权利”[7],而普法的宗旨则更应是对权利意识的普及。进而言之,电视法制节目也要注重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正当利益的维护,将反映、维护广大受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电视法制节目制作的根本出发点。

三、注意批判传统法制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

电视法制节目作为一种现代法制文化传播,应注意批判或摒弃传统法制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重刑轻民、义务本位、权尊于法、礼重于法、崇尚“无讼”以及宗法人伦观念等消极因素。当前某些电视媒介在法制节目或报道中,不同程度地受上述思想观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选题偏窄,所选案例多为刑事案件,内容涉及抢劫、、盗窃、诈骗、杀人等;相比之下,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民事案件,或涉及公民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报道不足;另外在报道的过程中往往只强调法律的镇压或惩罚功能,而对法律的权益维护等功能体现或宣传不足。尽管这样的法制节目或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教育观众、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但仅止于此也会产生不良效应,如只能营建传统法制文化氛围而不能营建现代法治文化环境,或只会强化受众的传统法制观,而不能培养受众的现代法治观,尤其是刑事案件报道太多、太细,还会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四、确立“普治共举”意识,加强对法治实践的舆论监督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与他们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人们更容易通过对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获得对法律公正性的感知和体验。而这种感知和体验决定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以及对法律的接受与遵守等行为。因此,监督法律实施,推进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法治实践的完善,促进社会依法治理,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否则,即便电视媒介在法制节目中不断普及法律知识,或者不断宣传法律的至上权威等,然而当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感知的法律形象,却是与法制节目中的法律形象面目全非、甚或相互背离时,法律及涉法信息传播是不可能真正被接受或认可的。

“依据现代法治的内涵要求,执掌国家公权力的各级执法者、司法者应是普法对象的重中之重。这是因为,如果他们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远甚于普通民众不知法、不守法所带来的后果”[8]。多年来在谈及普法教育的时候,往往一些政法工作人员总是高高在上,似乎普法教育的对象只是普通民众。然而,从当前尚不健全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法治实践来看,加强对执掌国家公权力的各级执法者、司法者法律意识及精神的培养相当重要。如从征地拆迁、干部、基层政府“与民争利”[9]等引发的来看,不少政府官员就缺乏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发生之初,就武断或直接地将有关事件定性为反政府性质或违法行为,孰不知“集会、游行、示威”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是公民的权利;在对的具体处理方面,部分官员不是努力着手化解矛盾、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而往往是、采取武装镇压的手法,常常致使愈演愈烈和干群关系的愈发对立。可见,电视法制节目在践行普法宗旨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各级执法者、司法者职权行为的舆论监督,以促进法治实践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苗连营.公民法律素质研究[M].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

第4篇

一、序

自那次法律改革以降,整整一个世纪的光阴已然逝去,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人正怀着无限热情呼唤着民法典的诞生。

回顾中国历史,最初的法律移植乃出于民族强大的希冀。这一移植西法的过程至今已经历了百余年的风雨沧桑。由西而来的近代法律,起初出于被迫,今天在现代化的引诱下变为自愿。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与渴望,其本质处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无论如何,我们是已经处于现代化的进程中了,中国人需要一部民法典,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中国的私法建设,无疑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事业。合同法已经出台,物权法初稿也已拟定,民法的法典化似已露出一线曙光。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要成就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有赖于我们透彻领悟民法典的价值意义和形式意义,有赖于我们对民法的原则、概念、结构体系及相应理论的把握,有赖于繁荣而成熟的学理背景。只有当我们对上述诸问题有了深彻的理解与把握,一部富于生命力的民法典才成为可能。尽管近二十年的学术努力使我们对概念法学有了一定的认识,可是,我仍然认为我们尚未摸透概念法学的深奥学理,其精神更未被我们充分理解。

笔者躬逢民法法典化之盛事,在这里想以旁观者的心情对法典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二试探性的想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中国人何以需要民法典

李静冰和姚新华先生在《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的译后序里深情地写道:“民法典是民法法系传统的结晶……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备两种理性品格:一谓形式理性;二谓价值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1]在这里,我无意对二位译者寄予民法如此高渺的希望作出评价,只想说民法作为塑造人的此岸生活的根本法,如果说它有价值理性的话,那这一价值理性体现在,民法肯认人的现世欲望,并提供满足工具(纵使它在一定度上希望人于追求物质功利的同时,获得道德上的提升),从而给个体创造一种最基本的生活条件。而民法的形式理性则提升了民法应付社会生活的能力。西方的民法实践经验已告诉了我们,民法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使民法获得了经久的生命力,或许今天的中国人完全可以从中深切地领悟出民法典对我们的深远意义来,我们需要民法典的价值基础也就在这里。故而,关于中国人何以需要民法典,作者便从它所具有的价值理性和形式理性展开讨论。

(一)民法典的价值理性

1.市民社会之成就——民法典的社会理想

我妻荣认为:“如果从严密的逻辑学角度讲,既然法律应该规范社会生活,那么就必须要预先确定通过这种规范所要实现的理想。而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如果没有一个预先确定的人类生活的最高理念,又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法律中的理想探究,其实就是法律生活的趋势、目的、意义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探究”。[2]故而制定中国的民法典,对于我们而言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是:中国人为什么需要民法典,民法典对我们有何意义以及中国人对民法典到底寄予或应该寄予一种什么样的期望?

回首世界各国民法实践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大陆法民法典的成就均有着各自的政治和社会背景,负载着不同的理想和目标。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浸在这样的意识形态背景之下:经由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早已弥漫法国社会,民法的法典化旨在践行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自然法理想,希冀以私的所有权、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为核心完成一个大写的“人”字。起草委员会主席包塔利斯这样说道:“我们发展了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原则”。[3]法国民法典,与它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相适应,致力于树立这样一种原则,所有人对所有权的行使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限制,不受其他人所有权的限制,甚至也不受国家的限制。[4]“依法缔结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效力的观念赋予了当事人的意思以至上的效力,将契约效力提升至法律的地位,从而使主体感受到了作人的力量。而过错责任原则使个人行动自由便成为可能。无论是私的所有权、契约自由,还是过错责任,都可以在古老的自然法那里找到依据,[5]可见,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完全出于法兰西民族对自然法理念的向往与渴望,以实践一个民族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理想。

然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则是另外一番情形。1814年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蒂保特在反击拿破仑侵略的的鼓舞下,提出整个德国应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的反对减弱了法典编纂的势头,同时也由于当时的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愿望过分强烈,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理想被淹没在政治统一的渴望里,德国未能及时实现私法的法典一元化。第二帝国的缔造终于使德意志人有条件去实现统一法典的梦想了。同时,由于统一的民族国家的缔造需要强有力的集中的国家权力,因此在德意志历史上,绝对主义一直出于社会生活的中心,民主、自由的近代化国家便成了遥远的梦想。故而1896年德国民法典诞生于德国国家主义支配社会生活的时代,是各种因素较量的结果,目标在于巩固民族统一的成就和实现一个私的自治的社会理想。

大陆法系其他各国当初均抱持着各自的理想加入了该法系,是主动参照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希望将自己置于更为广阔的世界背景中。

而自清末以降,中国放弃自己独特的古老的规范体系而移植西法完全是出于被迫,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被纳入世界历史的轨道中去的,故而我们可以每每发现这一移植过程的沉重与无奈。在全球现代化的今天,我们已变得自觉自愿。然而,21世纪的中国人到底应该对民法寄托一种什么样的希望呢?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告诉我们,中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进而缺乏权利观念的宗法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成长起来的中华文化,与孕育了罗马法私法同时又深受其影响的西方文化的私法文化相比,俨然是一种礼法文化;在这种礼法文化里,“民法”或者说“私法”自始便无由产生。[6]在古罗马,由于家国分离,家是私人单位,不负担行政、司法等公的职能,故不触及公法。著名的罗马私法即是在此过程中孕育并发达起来。而在中国古代,由于家与国的合一,家担负着公的职能,当然就不能成为一个纯私人单位,这注定了不能有私人生活领域的存在,私法的独立存在和发达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在那样的社会里,整个社会生活秩序靠的是一种等级森严的礼来维系。礼是个人的,亦是家国的,其中注如了诸多的道德内容,礼成为个人修身养性的功夫,适用于所有人;同时也是政治纲领。[7]礼不仅是政制纲领,同时也是一种日常生活规范,它对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发挥着规范功能。如此背景下,法律,包括私法实在无生长的空间。礼与刑相结合,成为礼法。这种礼法文化深刻而持久地影响着中国人的心态、行为、价值取向和政制安排,塑造了中国文化的基本品格。

家国不分是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这种基本的社会结构使公私混淆。在公的利益绝对高于私人利益的背景下,市民社会无法健康地发育与成长,这剥夺了私法文化生长的土壤,私人利益始终无法获得其正当性。加之,传统的伦理社会为实现无私的理想,对个人反复实行去私欲的宣传、灌输、教化、劝戒乃至刑罚。[8]结果,私固然未能干净地去除,但对权利观念生长的妨碍却是深重的。权利观念无由生长,这是国家社会衰微,国民不振的根本缘由。

19世纪末叶在西方工业文明的碾扎和挤压下,中国人开始领受到西方私法文化所释放出来的巨大的物质力量,此时中国古代法的命运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它已不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了。于是,开始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以拯救泱泱中华。光绪28年,清廷委托沈家本、伍廷方二人为法律大臣修订大清律法,制定了大清民律,希望用西方的“器”或“用”去护卫中国的“道”或“体”。结果,未及挽救清王朝的覆亡命运。我们现在已无法、也无力去追溯一百多年前那次法律改革运动的曲折故事,亦无暇去哀恸其所经受的屈辱沧桑。如果说百年前的西法移植是为了挽救中华于覆亡,那么21世纪的今天我们则有着不同的社会理想。

一如我在前面所指出的那样,世界各国制定民法典均有着自己的理想和目标,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也出自相同的理由,我们确实寄予了民法典诸多的理想和渴望。今天,在传统的家国观念依然未获根本性的转变的情形下,我们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用私法的权利观念去革新固有的国家观念,摆正公权与私权、国家和人民、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重大关系……并进而提倡所谓私权神圣,即个人权利不可侵犯,非有重大理由不可限制或剥夺。在私法领域实行意思自治原则。[9]经由此,来标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立,进而明确政治权力的运作范围和主旨在于确保市民社会的自治,从而给个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伽达默尔说:“追问正当性、追问真正的国家,这些都似乎是人的此在所具有的本质需要。”[10]也许,我们已最大限度地领受了国家对私人生活的“过分关怀”,痛感自己生活的长期的无权状态,也许我们实在是饱尝了人格任意受践踏的屈辱,所以今天的中国人才会如此强烈地希冀用私法去促进国家观念的变革,才会如此过高地寄望民法。我们对民法能有如此多的寄望么?民法能否不辜负我们的期待么?我想无论世界各国当初是为了何种目的而制定民法典,但民法对个体的主要意义还在于对自治生活的塑造。这才是我们需要民法典的合理动机。

2.民法典对生活的塑造

从我们降生的那天起,就开始了我们的生命历程,我们的生命内容就不断地在整个过程中展开。在这一进程中,我们有生老病死的体验,有诸种欲望,痛苦以及焦虑,有对好生活的憧憬、对自由生活的渴望、对财富的希冀和对幸福的追求。那么民法作为以人的关怀为永远的价值取向的根本法,到底能给我们提供什么样的希望呢?

那就让我们来看一看民法吧!

(1)民法创设个人生存的基本条件

法国大律师兰盖特曾提出“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的命题。[11]这一命题深刻地揭示了财产权利在法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由此可知财产对个人生存的决定性意义。民法的权利体系由财产权和人身权构造而成,无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的设定都是以人对物质的把握为依归。洛克发现,人所拥有的最私下的东西或说私人财产,就是“人本身”,即他的身体。法律确认人身权,其意义在于人对自身身体的把握,即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有了人身权,权利主体就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人事,参加财产关系,进而取得和支配财产。可以说,人身权愈完善,权利主体可参加的财产关系就愈是广泛。美国大法官斯托里曾断言:“一个自由政府的基本准则似乎应当是,要求把人们的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维护财产权是社会契约的首要目标,没有财产权,人身权就没有实际内容。[12]故而,人身权以财产权为宗旨。可见,财产权是法律的核心。财产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就使得民法便围绕着财产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从而给个体创造生活条件。那么,在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民法是怎样为个人创造生活条件的呢?

正如经典作家指出的,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民法,无论在传统意义上还是现代意义上,都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时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不能自己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就表明,商品交换的实现,必须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这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这些内在要求就必然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权与合同这三位一体的制度。

人们对充裕生活的追求才促成了商品经济的发育,而商品经济的充分发育和有效运作必得依赖于民法。正是在对商品经济的缔造过程中,民法才发展出了一套私权体系,并以此为中心完成了对生活条件的塑造。

故而,无论是主体制度,还是物权制度,抑或债权制度,均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在这个意义上,民法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民法的主体制度确立了普遍的权利能力,这种普遍抽象的权利能力涤除了人身上的一切经验因素,他的个性被熨平,感性的光辉被褪去,所有的人均被抽象为“人”这一类的存在。[13]它不知道农场主、手工业者和工场主、企业主,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体,只是人。而且它视这种人为绝对自由的人。[14]民法物权制度使人类获得财产,[15]打破了国家对物质资源的垄断,由此个体才能保有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而债权制度则将追求财富的可能赋予每一个人,从而使我们可以凭借自己的行动去创造好的生活条件。于是在民法所有这些制度中,财产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没有财产权,民法诸般制度将失去意义。可见,正是人的生存对财产的需要,才演绎出一系列其他权利,这样民法才完成了对一个完整人格的塑造。

权利就是民法为我们提供的生活希望,民法对我们的基本关怀也就在这里。民法之所以为生命个体创设权利,建筑在这种前提之上,即生命的内容由欲望、焦虑、渴望、想象等组成。市民社会的长足发展充分解放了人的欲望,这一过程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从社会与文化准则中脱离出来而获得独立化的结果。在这里,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而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16]主体、自我成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而且对其自身的行为和社会地位负责。于是人类历史便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从归功上帝到追求自我成就的发展。[17]这一根本性的转变激发了人的欲望、想象和渴望,生命的幸福不再存在于神圣的价值主义追求的心灵的满足和宁静之中,没有什么古老的道德哲学家书中提到的伟大目标,也没有什么最伟大的财富……幸福就是希望的一个不停顿的过程……。[18]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这更强烈地表达出人的欲望的可满足性了。历史预定论的坍塌使历史和人生不再被解释为趋向某一神圣或先定的目标,人自身的进步被解释为历史的目的,于是人的在世欲望获得了合法性质,正如科斯洛夫斯基所描述的那样,追求利润的动机结构摆脱了宗教和文化的羁绊,人的欲望便得到了开发和伸展。市民社会中充分伸展的欲望提出了对满足手段的无尽需求,于是民法便大量地创设权利。权利就是民法为我们提供的满足工具或手段,目的在于实现个人的人生幸福。可知,民法肯认生命的基本需要,并为人的需要之满足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这可将其合理地解释为对人格价值的尊重和人的全面关怀。

(2)民法对个体行动自由的塑造

民法对个体行动自由的塑造在于其自治法性格(私的自治法)。民法的自治法性格是由其为权利法决定的。民法的自治法性格,使得民法的规范展现了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质。所谓私的自治是由人们自己创设彼此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关系达成各自的生活目的,并解决由此而起的争端。自治法的功能,在于提供自治的基本规范,在符合这些规范的情况下,国家承认这些私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民法上的效力,并且私人在必要时得借国家公权力实现权利。总之,要不要发生关系,发生什么样的关系,与何人发生关系,全由人们自己决定,国家不予干预。同时纠纷的解决,也委由有关当事人自己,只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而一方向国家公权力求助时,国家才介入私人间的关系。[19]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为了追求对等的公平正义,民法这一自治法也会直接给民间的经济或非经济活动提供一些行为规则,但仅使逾越者于相对人请求时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家并不直接执行这些规范。

总的说来,根据私的自治原则,国家不介入私人间的法律关系,只在私人向国家求助的情况下,才有国家公权力的发动。同时国家法律也一般不会给当事人直接创设一些强行规则,强制当事人遵循,只在为了追求对等的公平正义时,才为特定当事人提供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同时,如果有当事人违反,也不强制执行,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诉求国家的情况下,国家才强使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民法中的规范大多数为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只有少数为强制性规范。这些授权性规范告诉人们可为,而不告诉人们不为或应为。

民法作为自治法,其建立在对人们自治能力的信任上,相信人们有认识自己幸福的能力,相信人们有安排生活与管理自己的能力。将安排生活、追求幸福的权利交给人们自己,交给我们每个人。故而,自治法中洋溢着自由的精神和气息,它拒绝各种形式的干预与强行,尤其是拒绝国家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的各种剥夺和限制行为。它也拚弃国家对个人假惺惺的关怀。在这里,一切都是自治的,一切均交由自己。在民法之下,一切皆自由,我们可以为了某种生活目标,积极地投入社会中,与他人建立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当我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身心疲惫而想得到休整时,可以退出竞争,退到一个风平浪静的地方。而这一切都是在民法的关照之下完成的。孟德斯鸠说:“自由的要义就是,一个人不被强制作法律所没有规定要作的事情;一个人只有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因此,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民法之下”。[20]每个人仅就其自由决定负担的义务而负有义务。[21]

感谢民法,是民法给了我们以自由,是民法让我们体会到了做人的伟力与尊严。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22]于是,只有在这里,个人才获得了依自己的意志而生活的力量。

(二)民法典的形式理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欧洲的法律具备逻辑形式理性的特征,这种特征使道德与法律、伦理的说教与法律的命令区分开来……它能保证个人和团体在相对宽泛的自由制度里活动,并使之可预料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23]形式理性意味着,法律以其自身为合理的制度形式存在着。[24]法律的形式化与逻辑化使法律摆脱了社会文化的控制而获得了纯粹的形式,这种纯粹的形式是法治主义的基石。法律的形式化有着古老的历史,是罗马人对西方文明作出的最重要的贡献。而罗马法的形式化得益于法律职业集团的形成。在古罗马,法学家、法律顾问是法律职业者群体中的成员,他们专门负责解答诉讼当事人或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并通过问答这些实践中的问题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一般性的理论。通过他们的努力,一套只有法律职业者才能能够完全理解的法律语言被发展了出来。这套以法律概念和法律格言编织成的形式化语言造就了一套精制的私法法律体系、概念和原则,使私法富有深刻的法理性、严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从而产生了法律科学。[25]这些法律语言、法律逻辑和法律体系就使法律获得了韦伯所谓的形式理性,它使法律臻于纯粹,成为法律科学而保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与个性。所以,即便是今天,成长中的法律工作者也仍然要以它作为古典的典范而进入法学概念世界。[26]

罗马法在形式上凝练、有序而富于理性,是古代法中难能可贵的理性主义的体现。它摆脱了古代法的神秘主义性质,追求公开形式,从而使社会生活逐渐从虚无走向真实,从犹疑走向肯定,从模糊走向精确,从无用走向有用;最重要的是真正以法律的形式(而不是以神的形式)开始组织社会生活,富于建设性。[27]

第5篇

张旭是唐代着名的书法家。

有一年,酷爱练字的颜真卿弃官投到张旭门下学习书法。他原以为在名师的门下学习,很快就能够掌握写字的窍门,从而一举成名。但拜师以后,张旭却没有告诉他练字的秘诀。他只是给颜真卿简单地指点一下字帖的特点,介绍了一些名家字帖,让颜真卿临摹。有时候,张旭喝上点酒后,就带着颜真卿去爬山,去游水,去赶集、去看戏,回到家后又让颜真卿练字,或让颜真卿看他挥毫疾书。

转眼间,过了几个月。颜真卿得不到老师的书法秘诀,心里十分着急。他决定亲自向老师讨教。

有一次,张旭又兴冲冲地拿起了笔,颜真卿趁机走上前去,深施一礼,恭恭敬敬地叫了一声:“老师!”

张旭抬起头看着颜真卿,关切地问道:“有事吗?”

颜真卿壮着胆子,红着脸说:“我想让老师传授给我书法秘诀。”

听了他的话,张旭又好气又好笑,但念颜真卿为人忠厚耿直,便语重心长地对他说:“学习书法,要勤学苦练,同时还要从自然万象中接受启发。这些为师不是多次给你讲过了吗?”

颜真卿听了,以为老师还有所保留,又向前一步,施礼恳求:“老师所说的这些道理我都已经知道了,我现在最需要的就是能够将字写好的秘方。学生弃官从师,就是为了这个,还望老师多多赐教。”

张旭听了,眉头紧皱,但还是耐着性子开导颜真卿:“只有通过苦练,才能够写一手好字,再也没有其他的办法。”

对于老师的开导,颜真卿仍认为是推托之词,于是双膝跪地,继续苦苦哀求。

张旭见这个学生根本听不进自己的话,一心只想要秘诀,心中十分不快。为了能让他醒悟,他终于沉下脸来,厉声喝道:“你想要秘诀是吧?好的,我现在就告诉你:凡是一心寻求什么诀窍,不肯下苦功夫的人,是不会取得任何成就的。”

张旭说完,便挥毫写自己的字,不再理他了。

颜真卿终于醒悟了,他明白了学习之道。之后他勤学苦练,潜心揣摩前辈笔法,从社会生活与自然景象中领悟运笔的神韵,进步很快。后来他写的字端庄雄伟。

经过不断努力,他终于成为了一名着名的书法家。

读故事,悟道理

第6篇

    1分析学生初学电学知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人教版八年级的物理下册课本中,主要以学习电学为主,重难点比较多,但是由于学生本身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得学生做题的时候对于比较灵活的题目解决起来感到特别吃力。总的说来有以下几方面:

    1.1学生对概念不是真正的理解,掌握不透彻,造成混淆。例如学生总是把电能的单位——千瓦时和电功率的单位——千瓦混淆,而且串并联电路的电流和电压规律也容易记乱,使得解题过程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

    1.2学生对于电路图的设计也掌握不够,不会连接实物图。在电路图中,对实际电路的分析不够透彻,比如平常书本中电压表直接测量小灯泡的电压,而在练习求小灯泡的功率的实验图中,电压表测量的是滑动变阻器的电压,而学生因为惯性思维,以为电压表总是测量小灯泡的电压,导致在后面求小灯泡的实际功率时,直接就用所测电压乘以所读的电流。

    1.3不懂得运用到生活中,没有抓住解题关键,容易把知识点混淆。比如作图题中考查家庭电路的连接情况时,很多学生不懂得开关和灯泡是串联的,更不知道为了安全先接开关在火线上,再接灯泡。其实,这些内容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已经反复的讲解和强调,但由于现在的家庭电路都是以暗线的形式安装,学生在家里看到的只有开关和电灯,很难理解这些线路的流向。

    1.4在解计算题时,学生还没有完全进入物理解题的模式。大部分的学生都没有写公式,对于公式的转换使用掌握也不到位,特别是对于电功率的计算和热量、电能的求法。学生在审题时没有抓住关键,类似于有关电饭锅、电磁炉等生活中常见用电器的题目中,学生不懂得用了Q=U2t/R来判断加热或者煮饭,对所要求的功率和发热多少的求法也不知从何下手。主要是对里面的电阻之间的串并联关系没有判断好,这也说明对于纯电阻电路中的公式的运用Q=W=Pt=UIt=U2t/R=I2Rt掌握的不到位。

    2学习初中“电学”知识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针对学生初学电学知识困难情况,我们应该加强对知识形成过程的教学,细化概念和规律的教学过程,提高物理基本知识的教学效率,提高答题正确率,重视对学生实验模仿,操作及理论分析能力的培养。从每位学生的实际出发,因材施教,分层教学;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2.1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分析学生不能学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样就无法形成系统的物理知识结构,久而久之,学生就失去了信心。我们应该下功夫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2.2培养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常言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了兴趣就可以变苦学为乐学。其中多做有趣的物理实验和多讲物理科学故事在一定程序上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平时教学语言要多变和适当增加幽默感,增强语言的感染力。

    2.3注意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新问题。想法解决计算题丢分大的问题。培养学生尊重科学、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精神。指导学生预习新课,对基础差的学生在课堂上多提问些简单的问题,提高他们的学习效率,从而提高及格率和平均分。

    2.4重视实验教学,对教材上规定的演示实验,全部要在课堂上演示,并争取将某些演示实验改为“边学边实验”。在课后多接触学生,多指导学生做一些课外小实验,接近了师生间的距离,使学生乐于学习物理。也可以借助多媒体的作用,对于一些抽象的难以理解的认识和实验,可以用多媒体来演示。

    2.5对于重难点,在上课之前一定要备好课,勤思考,找到引入重难点的合适情景,尽量把难点简单化生活化,找一些贴近生活的例子,以便学生能更好的理解。在授课过程中应该放慢速度,详细的讲解,并给予相关的联系,多做多练,由浅入深。比如:在上《电功率》这节新课时,电功率的概念和理解是整个电学的重点,我们可以先用大小功率不同的两个灯泡做实验,让学生亲自观察这两个灯泡在电路中工作中时电能表的转速,从而引出电功率,在讲解的过程中注重区别开耗电的多少和耗电的快慢问题,这样学生能更容易掌握电功率这个知识点。

第7篇

关键词:初中 物理 电学 学习 方法

一、关于电路

电路部分要记住电路的形式、状态、及组成部分。

1、串联、并联

初中物理中要求学生掌握最基本的两种连接方式:串联、并联。能否正确分析辨别他们对后面内容的学习至关重要。识别电路的类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根据定义:“逐个顺次连接”为串联,各元件“首首相接、尾尾相接”并列地连在电路的两点间,(“首”为电流流入用电器的哪一端,“尾”指电流流出用电器的那一端)此电路为并联电路;(二)根据电路路径法,此法为识别两种电路最常用的方法。让电流从正极出发经过用电器回到电源负极,途中不分流始终为一条路径,则连接方式为串联,若电流在某处分流,且每条路上只有一个用电器,电流在电路中有分有合,则连接方式为并联;(三)拆除法,拆除其中的一个用电器,若其余用电器都不工作,则用电器为串联连接。(因为串联电路中各用电器工作之间相互影响),若其余用电器照样工作,则用电器为并联连接;(四)开关作用法,并联有干路、支路之分,且开关的位置不同,其控制作用各异,而串联电路中开关的位置的变化不影响控制的作用,所以控制作用相同时容易串联,控制作用不同则为并联;(五)节点法,在识别电路时,不论导线有多长,只要其间无用电器、电源等,导线两端均可看成同一个点,从而找出各用电器的共同点,认清电路。

2、通路、开路、短路

电路中出现的这三种状态,其中通路为处处相通的电路,开路为电路中有处断开的电路,这两种状态易于接受,便于分清。但是学生对于短路的分辨显得力不从心,不知道何处短路,为什么短路。其实只要注意分析的要点即可辨出何处短路。电流具有走捷径的特点,捷径是指这条路径中电阻很小,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即为空导线,当一根空导线,或开关、或电流表(电阻小到可以认为没有)与某个用电器并联时,电流只走空导线,开关或电流表而不走用电器,使该用电器被短路,从而不能工作。

(二)三个重要的物理量―电流、电压、电阻

电学部分学习成绩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这三大物理量中涉及到的概念、单位、工具使用等知识的辨析程度。

1、概念辨析

电荷的定向移动形成电流,这是电流的形成定义,简单便于理解;电压是形成电流的原因,没有电压就没有电流;电阻是指导体对电流的阻碍作用,即阻碍作用越大,电流越小。

2、表示符号

物理量的表示符号要与其他单位的符号区分开来。电流、电压、电阻三物理量分别用I、U、R表示,而单位表示字母分别为A(安培)、V(伏特)、Ω(欧姆)。

3、工具的使用

(1)电流表

电流表是测量电流的工具,使用时必须与被测电路串联,电流必须从正接线柱流入,而从负接线柱流出,禁止不经过用电器直接连线电源两极上。选择合适的量程。

(2)电压表

电压表是测量电路两端电压的工具,使用时必须与待测电路并联,电流也从正接线柱流入从负接线柱流出,注意选择合适的量程。

(3)滑动变阻器

调节电路中的电流和用电器两端的电压。由于滑动变阻器上有四个接线拄使用起来就要注意了,接线柱选择一上一下连入电路,串联在电路中,鉴于滑动变阻器所起的作用,在使用前,滑片调至阻值最大处。

(三)电功(W)、电功率(P)

物理学中电功没有确切的定义,只是描述性的,当电能转为其它形式能时,就说做了电功。即电功就表示有多少电能转化为其它形式的能,如果知道了电功的多少,就知道了消耗多少电能。而用电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电能叫做电功率。电功率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消耗电能的多少,也取决于所用的时间的长短。

四)快速识别电路图,正确连接实物图

电路图的识别在前面已经说明了方法,但是当电路中加入电流表、电压表、滑动变阻器等器材后,电路的识别就变得困难起来。但我们知道电流表、滑动变阻器使用时必须串联、电压表与用电器并联,串联易辩并联难分。因此在分析次类电路时要想方设法排除这些相关干扰因素,即可把电压表暂时隐蔽起来,辩清电路后再加回原处,概括为口诀一段:把电压表放一旁,跟着电流走一趟;遇到分支为并联,没有分支为串联。

二、理解规律,把握关键

有的学生感到电学学习困难,有的教师也说电学太难讲了,其实原因在于我们头脑中的知识点散、乱不成体系,没有规律。所以要熟记规律,加深理解,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那解起题目来方可得心应手。

(一)三个物理量在串、并联电路中的特点

在串联电路中:电流处处相等;电路两端的总电压等于部分电路两端电压之和;总电阻等于各导体的电阻之和。

在并联电路中:干路中电流等于各支路电流之和;各支路两端的电压相等;并联电路总电阻的倒数等于各并联导体的电阻倒数之和。

(二)欧姆定律

经验告诉我们:由于电压是形成电流的原因,因此电压越高,电流越大;而电阻是导体对电流的阻碍作用,即电阻越大,电流越小。通过具体实验的探究得到了欧姆定律的内容:一段导体的电流,跟这段导体两端的电压成正比,跟这段导体的电阻成反比。这个定律非常重要,一定要加强理解,熟记其使用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三)电功定律

某段电路上的电功,跟这段电路两端的电压、电路中的电流以及通电的时间成正比。物理学中用电路两端的电压U,电路中的电流I,通过的时间t,三者的乘积来计算电功。

(四)焦耳定律

导体中有电流通过时,导体就要发热,此现象称为电流的热效应。英国物理学家焦耳经过多年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实验,精确地确定了电流产生的热量与电流、电阻和时间的关系:电流流过某段导体时产生的热量跟通过这段导体的电流的平方成正比,跟这段导体的电阻成正比,跟通电的时间成正比。

三、疏通关系,构建框架

在掌握了上述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还要想法疏通各个物理量之间的关系,熟悉各物理量的单位及换算关系,能够快速选择相应的计算公式,列式解答。

(二)单位的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