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7 1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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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科技、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检测检验。
第六条市、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计划,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
第九条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基地及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二)生产基地范围明确;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四)具有健全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制度;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按规定设立统一格式的标示牌,标示牌应载明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品种、责任人、批准机关、认定证书证号等内容。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等;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应经法定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标注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产品销售档案。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自检制度。
第十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购销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出具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有效合格凭证,并进行查验、记录。
对无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
第二十一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农产品;
(二)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
(三)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种植的农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产品经营市场未建立进货查验、购销登记制度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产品经营市场允许无有效合格凭证及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产品经营市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罚则
第三*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农业环境;农产品认证;基地管理;陕西西安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大量工业野三废冶、生活污水和垃圾等进入农业环境,加上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及农膜等生产资料的滥用,造成我国土壤、灌溉水、大气等农业环境急剧恶化。农业环境污染不仅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而且还会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西安市农业化程度较高,农业污染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1西安市农业环境现状
近年来,西安市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部分地区农业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农业环境恶化趋势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与农业发展新阶段、新形势的需要及应对入世严峻挑战不相适应,与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1.1工业对农业的污染
近年来,随着西安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工业野三废冶排放量逐年增加,且治理率较低,导致大气、水及土壤中铅、汞、镉等重金属和化学品污染状况较普遍。
1.2农业投入品污染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种子、种苗、饲料、肥料、兽药、农药、渔药、饲料添加剂、作物生长剂和其他控调剂等物品。在野高投入、高产出冶思想的引导下,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一直居高不下。此外,农业生活垃圾未经处理和人、畜禽粪便未作完全腐熟施用于农田以及秸秆、树枝渊叶冤焚烧等都会对农业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
2改善农业环境的建议
为了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笔者从农产品认证和基地管理对改善农业环境方面展开讨论。
2.1加强野三品冶认证和监管,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2.1.1野三品冶认证的特点。我国农产品认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野三品冶认证存在目标定位不同、产品质量水平不同、生产方式不同、认证的运行方式不同、认证方法不同的特点。无公害农产品定位于规范农业生产,绿色食品定位于提高生产水平,有机食品定位于保持良好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无公害农产品代表中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绿色食品达到发达国家普通食品质量水平,有机食品达到生产国或销售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科学应用现代常规农业技术,绿色食品生产将优良的传统农业技术与现代常规农业技术相结合,有机农产品生产采用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依据标准强调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在认证时,检查、检测并重,注重产品质量[1-2]。有机食品认证实行检查员制度,国外通常只进行检查,国内一般以检查为主,检测为辅,注重生产方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行政性运作,公益性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有机食品认证是社会化的经营性认证行为,因地制宜,市场运作[1,3]。农产品认证工作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以绿色食品认证为导向,以有机食品认证为补充。从以上野三品冶认证要求和发展方向可以看出,野三品冶的生产过程都是以控制影响环境因素为主,通过产地选择、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引导环保的农业生产方式,达到农业和谐稳定发展,对农业环境的巩固和改善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
2.1.2促进认证的措施。为提高野三品冶认证规模和总量,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摸清家底,以指导、支持区、县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挖掘认证潜力,加大认证数量,提高认证规模和覆盖面,从整体上提高基地认证水平;二是积极开展宣传以及农产品安全质量专业培训工作,使全社会认识到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的重要性,从生产环节把好农产品安全质量关[4];三是要实施野以奖代补冶的激励政策,对认证工作进行奖励,激发认证积极性,加快野三品冶认证快速发展。
2.1.3强化品牌农产品认证和监管。品牌农产品包括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名牌农产品[5]。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高度重视品牌效应,充分发挥产业和区域优势,积极开展品牌农产品认证、登记和评选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扶持措施,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品牌农产品认证、登记和评选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西安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品牌农产品的监管,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要按照生产经营规范性、认证管理有效性、产品质量安全性、包装标识合法性的要求,采取市场引导、政策激励、制度创新、体系完善、宣传推介、品牌保护、监督检查等措施,树立和提高品牌农产品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2.2基地建设与管理
农产品基地是农业污染的主要源头,只有把好源头关,才能有效控制农业环境的次生污染。因此,要加强基地标准环境建设步伐,强化基地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2.2.1加强源头治理,优化农产品生产环境。加强源头治理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治本之策。围绕农产品从田间到市场的全程控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农业环境质量监测与管理,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1-2,6]。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无公害基地认定工作,并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环境条件,提出禁止生产区域建议。
2.2.2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标准化生产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起点,运用野统一、简化、协调、优选冶的标准化原则,通过制定标准与实施标准,促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推广应用[1-2]。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只有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才能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经营水平,才能完善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1,7]。一是加快农业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推广。制渊修冤定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满足全市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需求。同时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采取浅显易懂的方式,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组织中推广标准化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二是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扩大示范规模和总量。按照野按标生产、健全档案、强化监测、培育品牌、包装标识、实施准出冶等要求,规范基地生产行为。重点加强按标生产、健全档案2项要求的落实,认真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积极开展规范化生产档案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对标准化示范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三是要加大对实施农业标准化的引导和投入力度,将其作为推动都市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纳入农业重点建设项目之中,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野一村一品冶建设、农业科技示范等项目紧密结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野三统一冶。
2.2.3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把准入关。必须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内涵要求,强化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合理化管理机制。一是重点解决农业投入品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问题[8-9]。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建立严格的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及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制度[1-2]。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开展对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行为[1-2,10]。
3配套监管办法
3.1强力推进产地准出制度
从2007年起,西安市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具体内容为市辖区内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应在自检和委托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当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开具农产品产地证明方可上市销售。准出制度的实施,可有效促进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防止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
3.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
西安市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强制措施,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经营,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西安市目前实行5项准入制度,即野入市验证、无证抽检、信息公示、安全承诺、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冶。准入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保障上市农产品消费安全,另一方面可有效督促基地生产行为,防止农业环境的次生污染。
3.3加强监督检查
实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要以完善基地、市场监管措施为抓手,逐步建立管理、监督、处罚、服务、应急为一体的监管工作格局,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在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实行准入制度,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和品种。同时要加强对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二是要强化监督监测,消除质量隐患。将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重点监测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企业等场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强化基地管理。以环境治理、农业投入品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为抓手,降低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3.4加强农业执法
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履行好职能的重要手段。应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以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11-13]。通过执法的整治、警示作用,推动农业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促进西安市农业环境的根本好转。
3.5推行安全信用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种植、养殖和野生食用产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的初审和生产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林业、商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注册品牌、争创名牌无公害农产品。
对在无公害农产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基地管理
第七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编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基地范围明确;
(三)生产规模符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五)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种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书面申请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生产基地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环境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地环境检测符合要求的,应将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设立统一格式的标示牌,标示牌应载明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批准单位、认定证书证号等内容。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一经认定,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仍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应当在期满90日前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生产。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七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严禁使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许可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
第十九条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周围不得建设污染基地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不得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适时对环境要素进行监测。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经认证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可以使用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提供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一条经认证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90日前申请重新认证。期满未申请重新认证的,不得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未经认证的农产品,不得在其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印制无公害农产品字样或标志图案。非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字样和标志图案,不得以无公害农产品的名义经营、宣传。
第二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经营的无公害农产品宣传时,其内容必须真实。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农产品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蔬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非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不得进入本市市区销售。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城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商业零售单位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或专柜,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企业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业市场、专卖店或配送中心。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商业零售单位,对进入本场或本店销售的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应当查验基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并按批次进行自检;自检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九条经营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的零售商户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是无公害农产品,并应悬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牌,如实标明无公害农产品的品种、产地、进货渠道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市以外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进入本市市区销售,属本市实行市场准入的,应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备案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种类,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抽检。
无公害农产品经营者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固定栏目上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产品质量。
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无害化销毁。
对经检测的无公害农产品,发现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增加对该基地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的抽检次数,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决定该基地农产品不得进入本地销售,并向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认定或认定证书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示牌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使用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印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字样、标志、标志图案的;
(二)伪造、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自检、查验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一)基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生产过程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三)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四)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范围的;
(五)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名义对外销售或许可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名义销售农产品的。
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是指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 海口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从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予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扶持,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生产、经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
第九条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向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条 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在无公害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无公害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应当参照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后,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十九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在批准设立的下列经销场所销售:
(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三)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
(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专营点(柜、台)。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提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时,应当征询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设立企业的法律规定和农产品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还需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流通档案;
(三)开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向社会推荐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和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优先经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 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其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对于检测为不合格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测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的产自外地的农产品,应当由产地出具检疫、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接受经授权的检疫、检测机构的抽检。
第三十条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销售使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的有害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除采购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外,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所购农产品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规定相应取消行为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志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环保及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如何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xx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关键词]电子商务农产品物流体系构建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它的出现突破了传统商务在时空上的限制,使现代商务活动具有安全、可靠、快速、明确、方便等特点,通过INTERNET我们可以随时随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它的出现也改变的传统的交易模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助推器,造就了商业企业一个又一个的神话,从eBay到淘宝,从Amazon到阿里巴巴。然而,作为农业大国,电子商务所能带来的奇迹在我国农产品中却迟迟没有实现,笔者通过Alexa网站排名查询发现,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世界排名第21位,阿里巴巴第23位,而作为我国最大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农网世界排名为131,848位,尽管所对比的三个电子商务网站面对的用户类型和交易产品的特征有所不同,但排名如此之悬殊,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与其它商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农产品具有其特殊性,例如生命性、依附性、环境依赖性、过程多路性、地区差异性、质量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等,这就对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我国传统农产品物流体系中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在时间和空间上相互分离,没能很好的解决农产品在产供销中所形成的结构性矛盾。本文在分析我国农产品物流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借助电子商务的优势,构建信息流、商流、物流合一的现代农产品物流体系。
一、我国农产品物流体系的现状分析
我国农业体系从生产资料到种植、养殖,再进入加工和销售,最后到服务,这个庞大的组织体系中汇集了全国9亿农民,240万农民经纪人,95万经营大户,17万个农村合作及中介组织,5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物流则是连接整个组织各个节点的动脉,合理的物流体系能使整个大农业组织焕发勃勃生机,反之,则会使整个组织的协调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现在我们根据图一来分析目前我国农产品物流体系主要存在的几个问题。
1.物流成本居高不下
我国的农产品物流以常温物流或自然物流为主,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损失很大,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在物流环节上的损失率在25%~30%左右,而发达国家的损失率则控制在5%以下,美国仅有1%~2%。导致我国农产品流通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有:
(1)流通领域主体过多,产销链过长。农产品物流中的主体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农产品物流服务的组织。我国有9亿农民,240万农民经纪人,95万经营大户,17万个农村合作及中介组织,5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此巨大的流通领域主体必然会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另外,我国大部分农产品一般会经过这样几个环节流通:生产者——产地市场——运销批发商——销售地市场零售商——消费者,过长的产销链也会导致较高的流通成本。
(2)立体交互式运输网络尚未形成,运输成本高。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地区间差异较大,这就对我国的农产品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立体交互式运输网络尚未形成,农产品要在不同地区间流通会导致较高的运输成本。
(3)储藏加工保鲜技术落后,流通损耗大。我国农产品的储藏加工保鲜技术落后比较落后,绝大多数农产品是由产地以原始产品的形式销售,使得农产品在流通中耗损严重,间接增加了流通成本。
2.供应链节点间缺乏信息共享,农产品总体信息化程度低
从图一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农产品市场几乎没有一个经过统一规划和设计的信息系统,供应链节点间信息化程度差异较大信息共享程度低,导致农产品在整个供应链上信息化程度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渠道过长和节点过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普遍存在。农产品生产出来后一般要经过四五个环节才能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流通渠道过长必然会产生信息扭曲或失真,信息不对称在整个农产品供应链中普遍存在。就农产品生产者而言,对农产品的质量和生产中所出现的问题掌握较为完备的信息,而对市场需求量和价格却只能掌握较少的信息,对于农产品渠道商而言则正好相反,这就会使得掌握较为完备信息的一方隐藏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购销价格差异大,市场价格不能很好的反应供需状况。
(2)农产品物流成员分散,缺乏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在我国有几百万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农产品物流,很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信息化对自身发展的重要影响,他们各自进行物流运作,缺乏能够进行沟通和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没有形成整体优势,导致信息的区域化和板块化。
(3)基层农业信息网络不完善,农民处于信息贫瘠状态。我国农村在农业信息网络建设方面还不完善,生产者不能充分掌握农产品流通中的信息,不能根据这些信息安排生产,造成供应链中的产销脱节,从而导致生产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农民很难依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生产和产量,使农产品供给短缺和过剩的现象交替出现。
3.市场体系功能落后,还处于“商物合一”的初级阶段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集贸市场和零售市场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见图一)。批发市场连接多种流通渠道,贯通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成为物流网络的主要据点,城乡集贸市场则发挥着产区收购、批发和销区批发、零售的部分功能,在零售市场中,新兴的农产品超市、连锁店代表了农产品流通的发展方向。但就整个市场体系而言,其功能还比较落后,具体表现在:
(1)市场形成价格稳定性差、波动大,不能很好反映市场供需情况。到2003年,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已发展到4862个,但大多数规模较小,地域分散,产品供求信息隔离,难以实现交易集中化、市场透明化、竞争充分化的市场环境,导致农产品价格稳定性差、波动大,不能很好的反映市场供需情况。
(2)市场交易原始,还处于“商物合一”的初级阶段。在我国大部分农产品交易仍采用“一对一”的对手交易方式,以现货交易和现金结算为主,交易规模小、频率大,搜寻信息难度大、成本高,进而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
(3)市场信息体系落后,服务能力差。近年来,农业部加快推进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有些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农产品超市也建立了企业网站并实现了联网,但就整个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而言,还存在信息不集中、信息传递面窄、信息质量低、信息流通不畅等问题,从而导致农产品生产大起大落的现象。
二、构建基于电子商务农产品物流体系的必要性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物流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质量,涉及农业现代化和农民的根本利益。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农产品物流体系较为落后,存在流通成本高、流通环节多、信息化程度低、市场体系功能落后等问题,如何构建新型农产品物流体系解决上述问题成为一个新的研究热点。另一方面,我国其它行业的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无论是B2B还是B2C的运作模式都已相对成熟,对农产品物流的电子商务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借助电子商务的手段,构建新型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1.现代物流的本质决定了农产品物流需要电子商务
现代物流的本质就在于以系统的观念进行物流功能整合,即将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和物流信息等功能环节集成整合,一体化运作,从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和效益,增强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现代物流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其水平的高低在于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而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出现在基础应用层面、环境体系层面以及销售时点层面上为现代物流提供了技术支持,能够极大推动我国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和效益在于对信息的管理,信息网络是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现代信息网络为依托,现代物流就难以实现,物流效率就无从谈起,运用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将物流中的各个节点连接起来,实现物流全过程的信息化、数字化,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连通,从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因此运用电子商务,实现电子化物流,是现代农产品物流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2.农产品消费观念的改变决定了农产品物流需要电子商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农产品消费观念已经从传统的单一型、繁琐型转向现代化的多样性、快捷性和交互性,这就对农产品物流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物流体系必须具备充分的柔性,能更好更快的提供高质量、高价值、多选择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流通中的各个节点就需要以电子商务为手段构建共同的现代物流信息平台,相互合作,即时沟通,共享信息,提高整个物流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以满足人们快速多变的消费需求。
3.农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产品物流需要电子商务
农产品具有区域性、季节性、分散性、不确定性以及生命周期较短等特点,而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又具有全年普遍性、多样性和变化性等特征,如何解决农产品特殊性与其消费特征之间的矛盾是现代物流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通过电子商务使农产品流通网络化可以把区域性、分散性的农产品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平台上以适应消费者多变的需求,改变农产品在产地过于求,在销地供不应求的市场分割局面,减少流通环节,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三、构建我国基于电子商务农产品物流体系的举措
构建基于电子商务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就是以互联网为前提,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电子商务为手段,以第三方物流为保障,在供应链各节点间建立一种战略伙伴关系,实现从生产者、分销商、零售商到最终消费者的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在整个供应链上畅通无阻,将原本分离的生产、采购、运输、仓储、、配送等物流环节紧密连接起来,实现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无缝对接,最终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目的,为农产品流通、信息共享提供解决思路,构建一个由农户、企业、政府、消费者共建的农产品物流电子商务化体系(如图二)。
1.INTERNET——实现农产品电子化物流的基本前提
从图二中,我们可以看到INTERNET是连接农产品物流各节点的脉络,通过互联网农产品生产者可以了解市场需求信息,并有针对性的组织生产,从而确保农产品的供需平衡,缩小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幅度,降低市场风险;物流中间商可以根据农产品的供给信息和需求信息,合理的组织仓储和输运,减少农产品在产地供过于求、销地供不应求的现象,降低信息不畅所带来的经营风险;最终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农产品供给信息和市场价格信息,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损失。因此,互联网建设尤其是农村互联网的建设是实现农产品电子化物流的基本前提,尽管这个前提在目前阶段还没有实现,我国只有0.8%的农民能够上网,相对于美国的51%、巴西的14%来说还有较大差距,但已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比如信息产业部在2006年229号文《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大力推进农村互联网建设……确保十一五末全国基本实现乡乡能上网的规划目标”,相信这一前提在近年一定会实现。
2.信息技术——实现农产品电子化物流的客观条件
现代农产品物流的发展目标是以最快捷的方式,最低廉的成本,最高效的运作模式为社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这不仅需要较高的管理水平,还要有先进的技术为之服务,这就要求现代物流体系要吸纳和采用许多代表当今科技发展水平的现代化技术,还要其本身不断创新和开发许多独特的物流技术。从基础应用技术层面上讲,需要以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条码技术(BarCode)、射频技术(RF)为基础;从环境体系技术层面上讲,需要电子数据交换(EDI)做支持;在作业管理技术层面,需要及时制技术(JIT)、分类管理技术(ABC)做支撑;在销售时点管理技术层面,需要销售时点信息系统(POS)、有效客户信息反馈(ECR)、自动连续补货技术(CEP)、快速响应(QR)做保障。但这些技术在我国农产品物流体系中的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要实现我国农产品电子化物流就必须加快信息技术的应用。
3.第三方物流——实现农产品电子化物流的重要保障
农产品生产者大多分布在农村,信息较为闭塞,很多农产品供应商找不到合适的销售商,而销售商也不知道如何寻找供应商,造成“农民愁白头,商家跑断腿”的现象。利用第三方物流,可以通过其建立的信息网络系统,迅速的收集和处理市场供求信息,将供应商和销售商联系起来,促成交易,平衡供需。另外,农产品的区域性、季节性以及生命周期较短等特征决定了农产品更需要第三方物流来完成配送,通过专业的物流配送,可以缩短流通时间、扩大流通半径、减少流通损耗、降低流通成本。因此,第三方物流是构建信息流、商流、物流合一的现代农产品电子化物流体系的重要保障。
4.电子商务——实现农产品电子化物流的必要手段
随着农产品物流的发展,高成本、低效率的对手交易模式已难以适应农产品流通的要求,市场呼唤更加先进、即时、高效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借鉴手段,它的广泛运用,有利于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缩短供应链,构建出“农产品生产者——农村销售合作组织——电子商务批发市场——网上零售商——最终消费者”新型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流通链,缩短流通时间,减少交易频次,降低流通成本,改变市场条块化、信息不对称、缺乏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建立反应灵敏、健全有效的公平价格形成机制和规模大、信息流畅、透明度高、竞争充分的全国农产品统一市场,对我国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必然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要实现农产品电子化物流,电子商务是一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四、结束语
今天,我国现代农产品物流体系的发展还刚刚起步,存在流通成本高、流通主体多、流通渠道长、交易手段落后、组织化、信息化程度低等现状。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以电子商务为依托,把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构建起基于电子商务的农产品物流新体系,推进我国农产品信息化的发展,形成农产品流通的新战略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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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淑祥:简论我国农产品现代物流发展[J].农村经济,2005(2)
关键词农产品国际营销特色经营
我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我国农业将同国际市场和国际自由贸易体制逐步接轨,这就要求农业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一体化经营。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不长,参与经营的农产品品种不多,进入的市场领域不宽,经验相对不足,在从事对外贸易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挑战,这些主要挑战表现在:①食品安全的挑战。我国用以出口的农产品,难以满足发达国家的品质标准;②缺乏国际营销经验的挑战。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了解和知识还相当缺乏,更缺乏精通国际市场的营销人才;③产品层次差距的挑战。由于我国参与国际营销的农产品以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为主,产品结构层次低,附加含量不高;④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入世以来,我国出口产品遭国外贸易壁垒重重围困。尤其是农产品,更成为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牺牲品。
为应对上述挑战,农产品营销者应加强对农产品营销组合策略的研究和运用。其中突出特色经营是农产品国际营销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是在新的国际环境下求得发展的正确途径。所谓特色经营就是农产品国际营销企业在市场营销差异化战略思想的指导下,在经营的产品、品牌;提供的价格、服务;采取的分销、促销措施等方面扬长避短,在与国际农产品竞争中将整体劣势变为局部优势,赢得市场发展空间。它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它有利于企业走出目标市场定位的误区,促进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最终形成在世界市场上独特的经营品牌和风格。农产品特色经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是指向国际市场提供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产品,以适应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的特殊需求,并获得相应区域的市场优势。产品特色经营的优点是: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赢得国际消费者的喜爱;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增加产品销售量,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产品国际形象。
集中精力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是农产品特色经营的基础。①结合资源条件,发展精细农业。我国地域辽阔,物种丰富,各地有不同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独特的经济作物,因此,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一定要围绕资源做文章,充分发挥各地的特色优势,切实把农业办精、办特、办活。要站在国际国内统一大市场的高度,去寻求各地的最大比较优势,去定位农产品的最佳发展品种,切实把资源优势变为市场优势;②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特色种养业。我国的优势农产品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花卉和畜产品等,这些农产品在出口方面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特别是畜产品出口占农产品出口总量的40%,具有明显的优势。要突出重点,培育具有明显出口竞争优势的名优茶、瘦肉型猪、蔬菜、花卉、畜禽、淡水产品等劳动密集型的特色种养业;③开发同一产品的不同用途,满足差异化的需求。目前我国的粮食生产(如玉米、小麦等),各具优势。针对各种用途而生产的农产品,经合理调配拥有广阔的市场。比如不同品种的柑桔,有专门用来榨果汁的,有专门供应水果市场的;不同的玉米品种,有的只能作饲料,有的则可以提取生物保健品。合理开发同一产品的不同用途,既可以相对分流一般品种,缓解品种单一的压力,又可以更好地满足国际市场的差异化需求。
2品牌特色
品牌特色就是农产品经营者在国际市场营销中建立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个性特征的品牌。突出民族品牌的经营,是农产品国际营销者正确的选择。民族特色品牌的经营有助于促进产品销售,树立产品形象;有利于满足消费者品牌消费的心理和精神需求,培育顾客的忠诚度;有利于带动新产品的销售,扩大产品组合。
农产品品牌特色的实施方式:①改善和提高农产品品质,是建立品牌特色的基础。要坚持以优良的品种、优秀的品质去拓展市场,争创农产品的质量品牌;②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要大力发展具有品牌效应、规模效益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促进种养业的提高。要优先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特别是外向型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③注重科技进步,发展绿色农业。要加快形成与农业产业链相适应的农业科技链。加强对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现代流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农业产业层次的提升和知名品牌群的形成。要大力推行农产品全程的标准化生产,着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积极按国际惯例开展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认证。按照安全、优质、环保和高效的要求,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④加大开放力度,拓展农业发展空间。要注意外引资源,积极与外商合资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可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农民走出国门,到国外兴办种养业基地和初级加工项目,拓展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
3价格特色
价格是国际市场营销中十分敏感而又难以控制的因素,它直接关系着市场对产品的接受程度,影响着市场需求和产品利润的多少,涉及到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农产品国际营销中,主要应注意差别定价策略的运用,形成自己的价格特色。
首先要对产品分级分等,实行产品差别定价。我国许多农产品缺乏细分,形成好坏一个价,不利于产品价值的实现,对同类产品实行分级分等,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定价,能使消费者产生货真价实、按质论价的感觉,比较容易为消费者所接受,从而有利于扩大产品的销量。在对产品分级分等时,除考虑产品的内在品质,即提供给消费者的基本效用外,还应考虑产品的包装、装饰、附加服务等给消费者带来的延伸效用因素。国际农产品经销商应注重产品延伸效用的创造,为购买者提供比同类产品更多的购买利益,而从产品高位定价中获取更高的附加收益。
其次要进行国际市场细分,实行区域差别定价。农产品国际营销者应对全球市场进行细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消费心理等因素,实行区域差别定价。例如,西欧的消费者由于购买力高,消费心理特点是喜新厌旧、追求时髦,他们对食品饮料的心理消费可以概括为营养化和方便化。在食品和饮料中,要求消费品种类多、有营养、能开胃、健脾、强身,又不会使人发胖,同时要求食用方便、节省时间。所以,高热量产品和普通蔬菜的消费比重下降,而新鲜水果、肉、蛋、水产品、奶制品、植物油等产品则相对上升,方便食品、小包装产品和饮料、具有异国风味的菜肴和调味品颇受欢迎。根据这些特点,销往西欧的农产品就应采用高品质配以高价格的策略,相反,销往南亚、东欧等地的产品则只能采取适当的低价策略。
4渠道特色
渠道特色是指选择与自身经营条件相适应的销售渠道。选择有丰富国际营销经验的经销商与之联合经销,或委托国际中间商委托其分销,可以弥补农产品经营者国际营销经验的不足,快速开拓国际市场。
由于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间不长,农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低,经营者缺乏国际营销经验,要迅速打开国际市场,可取的办法是与国际农产品经营企业开展联合分销。外联国际市场,内联国内生产基地。当前,跨国公司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一种动力,跨国公司都在努力寻找合作伙伴。例如,设立在上海的沃尔玛、家乐福等,就通过采购、联销等手段,把我国大批农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在联合分销中,还可以通过联销伙伴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改造和提高我国的农产品品质,像安徽种子公司与美国岱子棉公司、孟山都公司共同组建生产、加工销售棉种的合资公司,引进的美国保铃棉、抗虫棉种,就是运用转基因生产工程技术培育而成的高科技产品。
利用经纪人和商,也是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有效途径。国际农产品经纪人和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①产品经纪人。经纪人的主要作用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协助他们进行谈判,买卖达成后向雇佣方收取费用;②销售商。销售商是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为委托人销售某些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的商,对价格、条款及其他交易条件可全权处理;③佣金商。在西方大多数佣金商从事农产品的代销业务,还执行替委托人发现潜在买主、获得最好价格、分等、再打包、送货、给委托人和购买者以商业信用、提供市场信息等职能;④拍卖行。可通过拍卖行经营的商品主要是蔬菜、水果、茶叶、烟草和羊毛等农副产品,因为这类产品的质量、规格不够标准,不易分等。
5促销特色
促销是企业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占领市场的“金钥匙”。农产品经营者在促销手段的运用上要避免雷同和缺乏特色,要采用灵活多样、针对性强的促销方式,使促销活动成为强有力的竞争武器。
传统的国际营销促销方式有人员推销、广告、公共关系和营业推广。在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营销中,促销策略的重点应放在国际公共关系和广告宣传上。在国际公共关系方面,应利用中国加入WTO,中国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关系日益密切的大好时机,充分利用WTO规则提供的有利条件,积极寻求与主要农产品进口国的贸易协定的签订,为农产品长期稳定地进入国际市场铺平道路。在广告宣传上,要突出宣传中国产品的特点,同时可配合宣传中国的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由于我国农产品主要以农户经营为主,很难独立进行促销宣传,这就需要政府扶持和农户间的组织,政府可以官方或半官方的方式发起,由农产品经销商组团,向各国的政府官员、工商界和消费者宣传中国的改革开放,宣传中国的产品及营销政策,扩大影响。
参考文献
1胡正明,张喜民.国际市场营销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2刘惠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农业发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