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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业务范文

时间:2023-12-04 11:04:07

序论:在您撰写税收征管业务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税收征管业务

第1篇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征管信息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数据(信息)集中层级以及信息共享程度不断提高,各地对数据分析应用的程度愈来愈高,也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在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不少税务机关征管业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薄弱,一是信息共享度不高,数据重复报送和录入,使用效率不高;二是数据管理工作水平还不够高,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数据标准、采集、储存、清理、维护等工作需要规范;三是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上级机关通过数据分析指导基层工作以及基层利用数据开展税收管理与服务的能力需要提高;四是税务干部队伍素质不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一些干部的信息化应用技能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同时也制约了各项征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数据的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数据的采集、应用、、维护及质量考核工作,充分利用征收管理信息资源,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数据采集,确保录入质量

数据采集是影响数据质量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遵循及时、完整、真实和规范的原则,根据相关业务规定结合应用系统的操作要求,制定严密有效的数据采集规范。数据采集规范应包括数据来源、采集频度、采集时间、操作岗位、操作步骤、操作内容和采集内容等要素以及各要素间的逻辑校验。

要明确各个采集环节、岗位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好入口关,做到数据在采集前有审核,采集后及时复核、校验,要建立起问题数据的处理机制,发现问题数据及时确认并纠正,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使采集到应用系统的数据能够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应用需求。要统筹数据资料采集工作,避免同一信息多头采集。

二、加强数据维护,提高数据质量

各地应建立严密的数据质量监督机制,要根据总局明确的数据质量监控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项目,依照指标特点,采取人工审核、计算机自动审核、人机结合审核和实地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审核。做到对采集到应用系统的数据既有过程控制,又有事后监控审核,促进数据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各地应规范数据维护工作,确定数据维护程序,明确数据维护权限和职责。要定期对错误数据和垃圾数据组织清理,杜绝问题数据的积累,保障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对应用系统中存储时间长、使用频度低的历史数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结转、存储,长期妥善保管,并随时可供调取应用,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使用的效率。

三、整合数据资源,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数据共享

总局正在致力于信息化系统的整合及数据标准的建立。各地应在总局工作的基础上,利用自己的优势整合总局统一软件、自行开发的应用系统及其他外部信息的数据;建立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分布数据,更加有效地实现各类数据的共享;在满足“一户式”存储、积极应用的税源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促进报送资料的简并和办税程序的简化,优化纳税服务。

对实行省级数据集中存储的,应处理好存储与应用的关系。为了数据的安全,可以逐步提高数据存储的集中度,但数据的应用在保证上级单位对下级管理的要求的基础上,应当开放数据的应用权限,保障数据既是上级管理、监控、指导下级工作的依托,又是各级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支撑。

四、深化数据应用,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资源,进一步加强数据应用工作,逐步扩大数据的处理与应用范围,提升数据使用频度和数据分析的效果,积极研究、探索科学实用的分析方法,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

(一)分析征管现状,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征管水平,规避管理风险。

(二)构建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模型,掌握税源分布状况,监控税源动态,预测经济与税收发展的趋势,加强行业税负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

(三)及时监控执法过程,跟踪执法结果,检查执法质量。

(四)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全面考核和监控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根据数据应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数据管理方法和手段,促进数据质量不断提高。

五、规范信息,服务征管与社会

各地要建立规范统一的信息制度,明确信息的职责、主体以及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要加大对系统内指导性信息的力度,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指标体系,为基层开展税源分析、评估检查和科学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依据;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做到依法、安全保密、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应遵循分级管理、过程控制、保障安全和数据共享的原则,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数据管理的各项制度,用制度和办法来规范数据管理工作,对数据资料的报送、采集、审核、录入、修改、加工、应用、、维护及质量监控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杜绝不规范的操作。

七、加强业务和操作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做好数据管理和应用的前提。各地要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要将培训和辅导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和多层次的培训。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要保证各个岗位的操作人员对负责的功能模块能正确熟练操作,规范处理各项税收征管事务。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既是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征管工作的基础。其数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并影响各项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并推进数据管理工作,要让全体税务干部在熟练掌握征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共同关注数据管理和质量,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无小事”的观念,使数据管理工作在各个层面、各个工作环节、各个操作过程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各地在明确征管信息系统运行操作岗责时,要具体明确数据管理责任,要把各项业务工作的考核和相关征管数据质量结合进行。

第2篇

一、物管行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物管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物管行业的纳税意识普遍淡薄,为了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不少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究其共性,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偷逃税。由于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致使税收管理员无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从而偷逃税款。

2、故意混淆收入类型进行偷逃税。如:有的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同一法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扶植物业公司将部分未销售房产的租赁收入划归物业公司收取。而物管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套用低税率或只申报部分税收,从而少缴税。

3、采取帐外经营方式进行偷逃税。企业采取收入不入帐或以成本抵收入等方式隐瞒收入和利润。如: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业主不开具正式发票;直接收取现金或业主以其他方式支付物管费的不开或少开发票;直接将本公司开支取得的发票给业主入帐;直接将在业主处消费的费用与物管费互抵,互不开具发票等。

4、利用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偷逃税。一是非法代开发票。一些小规模物管业主为了隐瞒收入规模,便委托具有领票资格的较大物业公司为自己代开发票;二是使用收款收据或国税部门的商业销售发票来收取物业管理费;三是开具发票时采取“大头小尾”(金额填写栏大,裁剪金额小);四是使用虚假发票收取物业管理费。

5、虚列开支增加成本进行偷逃税。如:物业公司制造虚假的考勤名单,多列工资支出;虚列小区绿化、道路、路灯等维修成本;列支与本公司无关的费用等。

(二)税务机关方面存在的问题

物管行业普遍存在偷逃税的现象,也暴露了税务机关的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日常管理不到位。首先是少数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观念滞后。在当前税源管理过程中,陈旧、机械、单一地以实现税收的多少为标准,笼统地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重点税源重点管理,从而将更多的征管力量和注意力都放在了纳税大户的重点管理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的税源管理;其次是税收管理员思想上存在“不好管就懒得管”的想法。在日常的工作中“巡查巡管”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大都是“挂在口上,停在纸上”。从而对物管企业管得不深、查得不细,就账查账,没有深入翔实了解物管企业的经营状况。再次是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税务部门在查处物管企业偷逃税违法行为时,常常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没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助长了偷逃税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2、发票管理不到位。物管行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一是发票日常稽核的力度不够,纳税评估和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不能有机结合;二发票处罚缺乏一定的公开透明性,不能对用票单位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3、税收征管方式不一,导致税负不公。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率征收、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由于征收方式不同,从而造成同行业纳税人税费负担率相差较大。

4、税收征管手段不科学,导致税款流失。管理部门对物业公司核定的税额不是建立在广泛开展税源调查的基础上,而只是以简单的评估来确定,使得定额与实际营业额相差悬殊;对查帐征收方式的物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是流于形式,应税所得额远远小于企业的正常利润。

5、部门之间协调不力,信息掌握不全。管理部门缺乏与工商、公安、房管、房地产公司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不能及时掌握物管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导致对物管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清楚,税收鉴定不准确。

二、加强物管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税收意识。针对物管行业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活动,强化物管企业的纳税意识。同时,积极开展税收知识宣传进小区的活动,向小区业主宣传国家税收政策,以提高小区业主的协税意识和索票意识。

2、加强税源调查,实现精细化管理。税收管理员应认真进行税源调查,摸清税源情况,详细了解物管企业经营的楼盘名称、地点、小区建筑面积、业主数量、企业从业人数、管理期限、物管费收取标准以及是否有房屋出租等等,从而全面掌握物管企业的经营信息,并分户建立健全企业征收台账。

3、加强巡查巡管,督促建账立簿。在巡查巡管中,要根据物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督促、辅导物管企业设置帐簿,规范其纳税行为。对于有建帐能力的企业要求其尽快建帐;对于没有建帐能力的企业,要辅导其建立收支粘贴簿。

4、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一是要求物管企业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并按经营项目如实填写发票内容;二是加强发票稽核,对物业公司兼营房屋租赁业务的,随时抽查物业公司发票使用情况,切实落实对企业在领购、换购发票时进行核对的工作要求,真正发挥发票稽核在发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大发票检查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发票各联次的核对检查力度,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发票,一律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从源头上减少物管行业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

5、科学分析测算,完善纳税评估。首先要建立科学、实用的物管行业税收纳税评估模型,分析物管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测算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从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其次要加强物管行业税源比对工作,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企业纳税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平均税负评估指标,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提高税源监控的广度和深度;再次要加强对税负异常企业的严格监控。对于零申报、低税负、不缴不报的异常户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第3篇

关键字:基础开征物业我国几个理论问题

要在我国开征物业税,最早是在2003年的中央文件中提出来的。开征物业税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界关注的热点,研究论文颇多,见仁见智。本文从基础理论的角度探讨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物业税实际上和财产税的含义是相同的,前者在东南亚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使用;后者则是英语国家“propertytax”的中文翻译。因此,“物业税”和“财产税”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物业税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税种名称,而是税收分类中的一个类别,其基本含义是对财产征税。那么,什么是财产?凡是对人有用的东西都是财产,包括可用于消费或可用于取得收入。对财产征税和对财产的收入征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财产的价值存量征税;后者是对财产产生的价值流量征税。财产税不可能对所有财产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选择性征收,通常可供选择的财产税税种有:房产税、遗产税和馈赠税。有些学者或政府官员认为印花税也属于财产税的一种,这是可以商榷的。从印花税的制度安排来看,是对合法权利的征税。“权利”也是财产,但印花税中征税对象的“权利”是由政府认定的,因此印花税虽然有“税”的形式,实际上却是政府对提供公共劳务收取的使用者费。印花税可以大大节约商品劳务交易税和生产要素收入税的征管成本,对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有利的。而财产税的征管成本是很高的,也不存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功能。开征财产税的目的是使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更能体现效率和公平,理由如下:(1)房产税有利于房产转移到更能创造价值者的手里。物业税属于对物税,并不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当纳税人缺乏负担能力的时候,只能把房产转移到更有纳税能力者的手里,有利于社会价值财富的增加,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2)遗产税和馈赠税有利于实现“人”的公平。一个人一生中拥有的财产分两种:一种是靠自己挣得的财产;另一种是靠继承遗产和馈赠获得的财产。因此对后者征税更能体现“人”的公平;(3)房产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资源配置效率。公共受益和公共成本负担对称原则是构建效率财政体制的要求,房产税通常是地方税,以房产作为居民公共受益的成本分摊依据可以较好地贯彻对称原则。这正如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可以由汽油税和轮胎税替代一样,因为以汽油和轮胎的消耗来计算使用高速公路的费用是符合效率原则的。当然,财产税也经常遭到批评。因为房产税是对物税,所以不符合税收量能负担的基本原则,有失公平,同时遗产被征税却会挫伤财产所有者创造价值的积极性。财产税虽然有利有弊,而且也是一些实施国家争论的热点之一,但基本倾向是认为利大于弊,也没有更好的政府收入形式来替代财产税。因此,房产税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例如英国,平均要占财政收入的30-40%,高的可达70-80%,低的也有10-15%。但我国却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征物业税的主要目的是理顺房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说有利于改善房产价格过高的态势。由于这种观点开始是由官方人员说出来的,因此影响很大,以致于对物业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房产税,甚至使居民产生要通过增加税收的办法来降低房产价格的印象。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问题的。从理论上看,房产税和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前者属于公共劳务的成本分摊问题;后者则属于私人商品的资源配置问题。因此,前者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后者则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相混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从实践上看,将会产生“劫贫济富”的不良效果。因为在我国购买得起房产的只是极少数人,但人人都要有房居住,因此人人都成为降低房价的负担者。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应该说,房产价格过高与土地非农业利用的政府垄断和其他政府垄断有关,和房产税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前者的问题是公有制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是全局性的问题,不是靠房产税可以解决得了的。如果要开征物业税,那么要了解中国的现状,然后再考虑如何通过物业税来改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物业税安排了房产税,但没有遗产税和馈赠税。我国的“房产税”究竟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这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我国的房产税只是对盈利性企业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征税,而对非盈利组织、政府公共部门、居民自有住房的房产都是免税的。在征税房产中,计税依据也是不统一的,盈利性企业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原值而对出租的房产则采用租金。在市场经济中,房产价值是被不断折现的过程,因此从效率的角度看应该对房产的现值征税而不是对房产的原值征税。对原值征税失去了财产税的性质,更有点象投资方向调节税。以租金为计税依据虽然是对房产现值征税的一种方法,但我国的计量办法却失去了房产估值的特征。房产的租金是房产的利率回报,要使其反映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就必须是市场利率而不是个别利率。但我国的计税办法是房产的实际租金而不是市场租金。这样,对出租房产的现实租金征税实际上成了“营业税

”而不是财产税。因此,我国税收制度中虽然有房产税名称的税种,实际上却并不是真正的财产税。在我国的税制安排中,征税对象涉及到“土地”财产的税种有三个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它们是不是属于财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为什么叫“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叫“城镇土地税”或“城镇地产税”?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国的城镇土地都是国有(公有)的,国家征税也是代表国家的,因此不存在国家对国有土地征税的问题。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此对“分离”出去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进行征税。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认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属于政府对公共劳务收取使用者费。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因此还具有国有土地租金的性质。因此,现有的城镇土地税并不是财产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利用的一次性征税。在我国的税制安排中,对农用土地形式上是免税的,但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因此实际上是对土地交易设置的一种特别税,属于商品交易税范畴。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利用是政府垄断的,最初改变使用方向的是政府,因此政府似乎应该是纳税人。然而,政府只是土地非农利用的“批租人”,因为最终非农利用的是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以后者是真正的纳税人。由此,政府可以获得大量的“批租”净收入。土地批租净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政府批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和政府征用农用土地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二是政府利用土地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获得的税收收入。因此,土地批租收入实际上是政府土地经营收入和土地交易的税收收入集于一身的收入,并没有财产税的性质。这种处理方式在逻辑上似乎是有疑问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权、国家征税权、国有资产经营权等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土地增值税是按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的原则设置的税种,因此属于商品交易税的特殊税种。政府认定使用权的费用一般说来不会有很大的增加,增加的实际上是土地的价格。土地价格为什么会上升,一般说来和该地方段的投资密集度和消费密集度有正相关。这是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式思维,那么属于市场经营的增值收入应该属于经营者;属于政府投入引起的增值额应该由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解决。但该税的设置可能是从所有权角度考虑的,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因此应该把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归国有。因此这也不属于财产税。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确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税。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上述分析也同样表明,应该从完善税制和财政体制的角度研究物业税的开征问题。当然,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市场化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开征房产税的问题,因此下文主要讨论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存在房产税名称的税种,为了区别新开征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因此把后者称为“物业房产税”。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要把我国的房产税改造为物业房产税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改造:以房产现值为税基、对房产普遍征税,以及房产税的优惠设置。以房产现值为税基是物业税特征的关键,对房产现值的评估有两种方式:按房产市场交易的效率价格估值;或按房产的效率租金估值。前者称之为房产交易法;后者称之为房产收入法。理论上说,如果能正确认定房产市场交易的效率价格或房产出租的效率租金,那么两者的现值评估应该是一致的。但房产的市场交易频率和出租频率都不是很高的,而且市场制度总是有缺陷的,因此评估方法的选择对房产现值的评估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由于房产税是地方税种,国外通常的作法是由地方政府确定评估方法,原则是使评估更接近市场的效率价格。在我国开征物业房产税,尽管效率价格和效率租金价格的市场条件都不具备,但笔者认为采用房产收入法评估税基有利于税负的设计。我国的房产已经进行了私有化改革,但这一政策只适用于199g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职工,享受了按工龄和职级为计算依据的房价补贴。这种补贴可以理解为以往的工资中不含住房费用,因此相当于专用于房产投资的工资补发。也可理解为房产投资的收益补助,因为职工购房的房产价格即使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也大大超过了改革前支付的租金。开征物业房产税意味着减少补贴,因此以收入法评估税基有利于税负设计。199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国有职工,按政策应享受房租补贴,但至今并未真正落实,以收入法评估税基也有利于房租补贴额的确定;同时也有利于199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房改政策没有落实到位者的补助。如果按上述思路设计物业房产税的税负,意味着和工薪制度的改革是联动的。另一个方面应该考虑的是税率,即开征物业房产税以后,居民总税负有所增加还是保持目前的水平?如果是前者,那么意味着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果是后者,那么意味着将调整我国的政府收入制度,包

括税收制度和非税收入制度。笔者主张后者。目前我国的预算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3%左右;预算外和制度外支出占gdp的比例估计不会少于预算内的50%,两者合计占gdp的比例高达35%左右。这个总负担率是很高的,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历史的经验来看,总负担率的水平是不宜再提高的。但开征物业房产税需要对房产进行全面的重估,征管成本是非常之高的。如果总负担相对稳定,那么意味着将会减少政府的可支配财力。这是静态地看问题,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态势来看,将有利于效率、公平原则的贯彻。但这需要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即效率和公平原则的贯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提高政府收入的比例。减少政府的收入比例,意味着增加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非但不会增加财政困难,还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房产普遍征税,意味着所有房产都是征税对象。对非盈利组织和政府公共部门房产征税的依据是什么?这主要涉及国家征税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在国家征税权中,“国家”是公众(全民)的代表;在我国的公有制中,“国家”又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因此,似乎不存在“国家”对自身征税的问题。我国房产税中的免税制度可能是出于这种考虑。尽管“利改税”突破了这一思路,但仍然在其他领域顽强地表现出来。其实,国家征税权应该高于财产所有权。“国家”是“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统一体。市民社会由家庭、企业和非盈利组织构成;政权社会是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组织。市民社会从事物质财富或货币表达的价值财富的再生产,政权社会从事精神财富或非货币表达的价值财富的再生产。两类社会中的财产所有权虽然是由政权社会界定的,但目的是为了规范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行为。国家征税权虽然也表现为政权的行为,但却是为了维护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存在而设定的,因此高于财产所有权。这表明,不论是市民社会的财产,还是政权社会的财产都在国家征税权的覆盖之下。我国现有的房产税对非盈利组织和政权组织占用的房产免税,相当于对这些组织的运行费用的补助。这会扭曲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如果我国开征物业房产税,对“国家”内部的所有房产征税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但这需要重新核定上述组织的经常费用和政府预算的支出额,这涉及到预算制度和财政体制的改革。在物业房产税的优惠问题上涉及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房产的性质问题。物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此从负担能力方面考虑优惠是必要的。有一种观点主张对居民住房优惠一定的面积,即把一定面积作为物业房产税的免征额或起征点。这种观点是可以商榷的。以面积为免征额或起征点形式上似乎很公平,实际上是有利于富人的。一般说来,富人房产的单位面积的租金较高,穷人房产的单位面积的租金较低,这意味着对富人的优惠高于穷人。因此,这种优惠政策是不可取的。笔者主张设立包括住房租金在内的最低生活标准,家庭收入达不到的应予免税,差额部分还应该得到政府的社会救济或房租补助,后者相当于物业房产税应设置负税率。家庭住房形式上是消费品,但从人的再生产角度看应该属于投资品。而且,住房建筑是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也属于投资品。对于社会价值财富的增长来说,投资是应该受到鼓励的。因此,如果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再投资的话,相应的交易税应该返回,即只对改变用途的交易收入部分征税,这表明优惠还涉及到其他税种之间的联动关系。

第4篇

货运纳税人有以下两大特点:①分布区域广而零散,征管难度比较大。②大的货运企业少,个体经营户和小型货运企业多。个体户和小型货运企业一般货源不稳定,流动大,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也不太规范。

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主动申报率低,故意偷逃税款严重,手段隐蔽,方式多样。交通运输业的特点是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分布比较分散,不易发现,造成个体运输车辆尤其是个体出租车、农用车、摩托车、拐的申报率低征管难。究其原因,出租车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靠地;大部分农用车是二手车、非法改装车,没有挂车牌照,既不缴费也不纳税的黑车,对此类车交管部门都难以整治;还有出租车、货车为逃避交税其人户和车户常年在外挂户,仅在挂靠地交一点管理费,主动申报纳税几乎为零;农村的农用车辆、摩托车更是难以控管;拐的业主大多是收入很低、不稳定且是下岗自谋职业人员,自觉纳税意识更低,大部分车主侥幸心里,认为我不申报,也不纳税,税务部门查不出来我就占便宜,查出来我自认倒霉。

2、交通运输行业独有的特性,造成税费外流。经营分散,流动性大,无固定场所,征收难度大,是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从目前经营方式来看,我区仅有一个大型客运公司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有比较稳定的经营场所外,其余大部分车辆或租赁经营,或挂靠经营,或个体自主经营,一般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其流动性,经营的隐蔽性非常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几乎很少,有的只为结算换取正式发票才到税务机关交税。征纳双方严重脱节,税源严重失控。由于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长途货运车辆往往常住外地经营,车辆所在地税务机关客观上造成控管乏力,而经营地税务机关又无税收管理权,从而使部分车辆处于“两不管”地带,形成管理上的空白点。

3、税法赋予税务机关征管手段不直接,缺乏有效的源泉控管,造成车辆税收流失。车辆的流动快,决定交通运输行业税收难以检查征收。国家明文规定税务机关无上路检查权,使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和税收检查权不能落实到位,过去为了加强车辆税收管理,税务机关先后采取多种措施堵漏,曾和公安交通部门联合作战,车主一见税务干部收税掉头就走,要么就不予理睬,更有甚者车主和车辆数目隐蔽山沟或城市,给工作增加难度,一方面大量车辆偷逃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征管不力,证据收集、税务文书送达都很困难,但大部分车主对养路费、运管费等收费项目特别重视,他们知道无论跑到那里,费是逃不掉的,原因很简单,养路费、运管费在全国实行联查,不缴不行,车辆在全国公路上运行,无人问津是否偷漏国家税款。

4、税负不均,地区间征收不一,也是造成车辆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车辆税收历经委托代征,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格局,但是都不是一个有效的监控方式。委托代征,税款代征的随意性大,税务机关定高了,会出现“税挤费”现象,另一方面按税法给付手续费比较低,代征单位不愿接受,如果定低了,就造成税款流失。加之各地在税收定额征收力度等方面差距很大,缺乏有效规范的制度,造成相当一部分个体运输业户从税额高的、控管严的地方流向税额低、控管松的地方,挂靠经营,逃避纳税。

5、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无法确认计税依据。税务部门认定的是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公安交通部门则以本部门认定的计算吨位,而行驶证上,往往是大吨小标,使计税依据错差几乎有一半。

6、过户频繁,稽查难处理。农用车、货运车、出租车主为节省过户费用,双方均不办理过户手续,有些车一年转户数人,也不办理一次过户手续,这给税务稽查责任追究造成困难。

6、粗放式管理存在的问题

货物运输业经营存在的模式主要有国有大中型货运业、特种货运业等货运企业,承包、承租、挂靠类货运企业,个体运输户三种。但在货运市场中,由于大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是实行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性质的个体户,甚至是无牌无照车辆进行营运,这就给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7、计征税款混乱

大多数货运企业采取承包、承租等方式交给个人经营,货运企业仅按照固定额度向其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等),并负责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核实承包、挂靠车辆的实际经营额,对发票的真实性也难以辨明。有的地方甚至仅按运输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运输发票开具额的0.3%~0.5%)计征税款,导致了营业税收入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的虚抵,税款流失较大

8、国、地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

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国税部门则负责审核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只有双方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才能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然而国税、地税部门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开具、抵扣环节上却存在信息传递不畅这一重要障碍,使企业运输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脱节,严重影响了税款的有效征收,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9、税务分局、所在货物运输业征管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交通运输业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之后,辖区税务分局、所的作用基本没有得到发挥。实际上,辖区税务分局、所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经营方式、营运车辆情况及具体用票情况等方面掌握的比较充分,在进行信息采集工作时,必将更有针对性,也使其从对货运企业的资格认定到税源监控整个工作流程更加合理,而在目前税务分局、所在这一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10、自开票纳税人违反规定为其他货运纳税人代开发票的问题。

这个问题产生源头在于代开票与自开票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差别过大。代开票纳税人在地税部门代开货运发票时,实际税负不低于6.6%。而自开票纳税人只是在开票后先申报缴纳3.3%的营业税等,再根据企业赢利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许多企业由于账面亏损,基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自开票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仅为3.3%。于是少数自开票纳税人就利用这一优势,替一些没有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代开发票,从中谋利。而这些没有自开票资格的货运纳税人也通过违法代开发票少缴了税。这样它们双方都获得了利益,而国家税款却白白流失了,这也给货运业税收管理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11、货运劳务企业的货运收入和劳务收入区分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货运劳务单位开展货运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的按"交通运输业"征税开具货运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的按"服务业"征税开具服务业发票;若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从高按"服务业"核算。而实际上,有些货运企业为了核算方便和利益的驱使,往往对混合收入不加区分,统一按"交通运输业"申报纳税,这一方面少缴了营业税,另一方面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愿意接受可以抵扣的货运发票。

二、目前货运业税收管理的基本框架和信息化管理模式

针对货运市场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性、经营方式分散性、经营行为隐藏性、流动性强和税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等特点,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共出台了三个具体办法和一个实施方案,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

(一)货运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开展对货运业的清理整顿,对货运业纳税人进行分类认定

目前,货运行业的税收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差别较大。如果放松了对货运发票的管理,就会导致货运发票失控;对开具货运发票的单位缺乏必要的资格认定和监控,就会造成税收管理上的征、管、查相脱节,这样下去,货运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严重背离,造成营业税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虚假抵扣。因此,税务机关一定要对辖区内所有货运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实施新的管理办法。把以前未纳入管理的企业全部纳入税收管理,并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标准将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加强对纳税人的认定和监控。

申请成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由纳税人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有关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者,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办理认定手续。除自开票以外的纳税人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也要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对新办的货运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待各种条件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后,再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对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内容和程序每年对原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度审验,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如果通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关证书,清缴货运发票。凡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内不准再重新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在整改期内不准自行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如需要开发票,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代开。

2、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和管理货运发票的开具方式有以下二种。一种是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纳税人凭税务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领购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自行保管和开具;另一种是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和缴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具货运发票。

针对不同的发票开具方式,目前采取三种方法对货运发票进行监控。一是自开票纳税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二是代开票的中介机构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再开具发票,代开票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三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运费发票时,同样要先征税后开票,并填写《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

货物运输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对货运发票实行全过程监控管理。

3、进一步明确货运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为了对货运行业营业税进行税源监控,防止漏征漏管,对货物运输业纳税地点进一步明确: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货运业务的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

三、货物运输业征管现状

(一)由主管税务分局、所负责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及"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

在我区范围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分局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所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完毕后,主管税务分局、所将认定资料报送征管科备案。

每年年底,自开票纳税人填写《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并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所接受年审。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由地区距车管分局的代开票窗口负责。

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我区范围内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已全部由区局车管分局的代开票窗口负责。

四、加强货运业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这次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货运业税收管理:

1、加大货运业税收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税务机关不仅要对车主进行税法宣传,还要对代征单位、用票单位进行宣传;通过电视、报刊、标语等形式,强化媒体互动;使税收宣传融入征管工作中,让广大群众接受,让税法进入百姓生活中,让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通过正反典型,进一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逃骗税可耻、协税护税有功”的良好氛围。由于货运行业的特殊性,要及时准确地将税法政策告知纳税人,必须加强宣传,只有货运企业的纳税觉悟提高了,货运税收征管工作才能得到发展。

2、作为地税部门,同时还必须做到:在思想上首先要认识到加强货运业税收管理是要坚持多赢原则,即:把营业税征收与规范增值税抵扣并重,达到守法经营的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财政收入等方面"多赢"的局面;其次货运业税收管理涉及到税务的征管、税政、信息等多方面,会增加我们不少工作量,这就需要克服畏难情绪,把工作做实、做细。

3、继续完善制度,建立规范的货运业税收管理平台。首先要在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环节加强源泉控管;其次要建立税源清册和运输车辆基本底册,夯实征管基础,及时反映纳税人的车辆增减和货运收入情况。对每一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款申报情况和车辆情况按月对比审核,做到心中有数。

4、现有的货运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为对提高货运企业的管理效率,应把自开票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和车辆情况进行分类:一是有固定货源,与厂家或公司签订了长期的货运合同或大企业为产品运输而专门成立的运输公司。这类纳税人一般规模比较大,管理较正规;二是自有车辆数在十台以上的比较大型的物流公司;三是小型或没有固定货源的物流公司。对这三类纳税人可根据其特点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加强对二、三类纳税人的发票和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

5、建议建立全市统一的货运业征管办法和规程。现在虽然两区和五县各局都已按国家统一的要求对货运企业进行了管理,但由于要求偏低、可操作性差,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操作。

6、加强与国税、交警、交通运政以及其他货运管理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我们在货运征管中发现,所以出现代开发票和混淆劳务、货运收入、漏征漏管这类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税务部门对货运企业的内部管理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其他货运管理部门都有其强制手段,如运管部门依靠其线路批准权和上路核查权,强制足额征收管理费;公路部门依靠检查处罚权强制征收养路费;公安部门的手段则更具法律强制性,而我们税务部门只能通过"以票管税"对货运企业进行监管,但对其瞒报收入、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缺乏了解的途径。有些个体运输司机如果不需要发票,就不会和地税机关打交道,这些人就会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这就需要我们加强与其他货运、交通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协作,这样才能形成齐抓共管、堵塞偷逃税漏洞的强大合力。

7、因地制宜,制定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交通运输业情况复杂、量多面广、征收难度大。因此,应结合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首先,要合理核定税收定额。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据税法规定,正确测算营业额,合理核定计税额,使计税额与实际营业额趋于一致。其次,要确保应征税款征齐征足。既严格依法计征,又不擅自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第三,要强化源头控管,建立全方位的税收管理体系。由于车辆管理的类型差异性,我们在委托保险公司代征车船税税款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代征制度和代征办法,加强代征单位管理,明确代征单位权利义务,强化代征人员业务培训。

8、建立车辆代征台账、税企定期联系制度、代征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

9、发挥网络优势,强化部门联动。交通运输业涉及公路、交通、运管、交警、保险、工商、税务等诸多部门,因此,应实行“部门联动、微机联网、信息共享”的办法,共同参与阶段性的综合整治工作,适时通报车辆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国、地税部门要密切协作,联手把好运输发票的领用、开具等各个关口,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10、完善发票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运输发票管理是强化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严格按车辆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刻制发票专用章、发放发票领购薄或发票使用证,按车辆逐个建立用票征税台账,逐笔登记,及时结算,确保票款安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月、按季或按年核定税款、按月预征、按月(季或年)结算、超定额补税的办法,对车辆集中的代征单位派员驻点开票,实行全日制服务,满足纳税人要求。

11、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在停车场、经营地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交通运输业行业稽查和发票检查,重点查处假报停真逃税、购买使用假发票和私自倒卖发票的违法行为;与交警等部门建立联查机制,开展车船使用税专项检查。对屡查屡犯、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业户要严厉处罚;对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的目的。

12、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车辆营业税、税收定额,使车辆税收定额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以平稳税负,避免因地区定额差异造成运营户逃避税款。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在建和已建成发电的所有水电站,包括各种经营方式和注册类型的水电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水资源费等。

第四条凡在我县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缴纳小水电行业税费的义务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小水电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

第六条税收征管部门对所有在建的水电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逐一进行项目登记。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按要求搞好税务登记,并按要求进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实行核定征收。

基建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以实际投资总额的60%为计税依据,按3.39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按营业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0.2%、印花税0.03%)。

电站建设占用耕地的,应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交纳标准按占用时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电站建成后办理有关手续时,按4%的税率交纳契税。

电力生产销售按销售收入的6%计征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3.33%的综合征收率预征地方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预征率3%,按增值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增值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资源费按发电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在建电站必须按投资进度和工程进度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已建成发电的电站按月向各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小水电企业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增值税税率按6%不变。

第九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实搞好代扣、代征、代缴工作。

在建小水电站的税费征收由县水务局在办理工程验收时统一把关。工程竣工后,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及时搞好建安环节各税款的结算工作。县水务局必须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方可办理工程验收。

原已建成发电,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建安环节税费的,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结算意见书实行代扣代缴。强化以票控税。

原已建成发电和在建电站投资人在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材料款时,必须取得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对不能取得合法发票的部分,投资人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否则,因此造成的税收流失一律由投资人补交,并进行相应的处罚。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由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预交;电力销售和收益分红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由国税部门在为各水电站代开发票时按规定进行代征、代缴,水资源费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代扣代缴。

第6篇

一、物业管理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甚了解,认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是用于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以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所以认为物业管理收入无需纳税。同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现象,往往通过使用自制收据收取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等,从而达到不申报或少申报营业收入的目的。

2.产权底子不清,形成帐外收入。不少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行组建的,在房地产开发完成后,门面或对外出售或出租。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将销售房屋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某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对资产的减少存在没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现象,造成产权底子不清、资产不实;另一方面,对房屋销售收入存在未作应税收入入账的现象,从而埋下税收的漏洞。

3.混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多数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收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租金外,还代收水电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项目。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本身收取的费用与代收费用相混淆,导致不能准确划分应税或非税项目,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

4.适用会计核算准则错误。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收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即只有实际收到物业费才计入收入,而不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而对于费用却往往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由此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

5.成本、费用冲减应税收入。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因工作需要,有时会在该物业管理公司所辖的出租户中购买相关商品。而在账务处理时,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将其购物发生的费用直接抵减出租户租金及相关物业管理费,而账面却不作记录,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6.混淆收入种类,少缴税款。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提供的房屋进行出租,收取的“物业经营收入”除需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但部分物业公司将此类收入归入到物业管理收入中,存在仅缴纳营业税少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现象。

二、强化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针对物业管理行业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该行业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使其不仅懂财务而且懂税法,引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针对物业管理的不同收费项目,在税法宣传中重点强调严格分清物业管理费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服务收入和广告费收入等。同时,积极开展税收知识宣传进小区的活动,向小区业主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提高小区业主的协税护税意识和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2.严格“以票控税”,规范扣除项目管理。一方面,督促帮助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税法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建账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对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费按项目分类使用服务行业发票,避免将高税率经营项目套用低税率税目开具发票。另一方面,对物业管理公司严格坚持“以票控税”,要求使用税控机为业主开具机打发票。对公司规模小、未安装税控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税机关为业主代开发票,并转交业主。同时,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加大对违规使用自制收据行为的处罚力度。

3.建立税负模型,完善纳税评估。一方面,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同经营规模、财务管理水平以及纳税情况,建立行业税收纳税评估模型,以进一步分析物管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测算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从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税源比对工作,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企业纳税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平均税负评估指标,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对比,提高税源监控的广度和深度;再一方面,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对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规模、收费项目和纳税情况进行对照核实,进一步完善各类纳税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强化税收征管监控,杜绝收费项目漏征漏管。对于零申报、低税负、不缴不报的异常户要按规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第7篇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物业管理已成为一个悄然兴起的新兴行业,不仅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征管,成为地税部门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物业管理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甚了解,认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是用于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以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所以认为物业管理收入无需纳税。同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现象,往往通过使用自制收据收取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等,从而达到不申报或少申报营业收入的目的。

(二)产权底子不清,形成帐外收入。不少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行组建的,在房地产开发完成后,门面或对外出售或出租。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将销售房屋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某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对资产的减少存在没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现象,造成产权底子不清、资产不实;另一方面,对房屋销售收入存在未作应税收入入账的现象,从而埋下税收的漏洞。

(三)混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多数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收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租金外,还代收水电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项目。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本身收取的费用与代收费用相混淆,导致不能准确划分应税或非税项目,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

(四)适用会计核算准则错误。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收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即只有实际收到物业费才计入收入,而不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而对于费用却往往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由此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

(五)成本、费用冲减应税收入。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因工作需要,有时会在该物业管理公司所辖的出租户中购买相关商品。而在账务处理时,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将其购物发生的费用直接抵减出租户租金及相关物业管理费,而账面却不作记录,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六)混淆收入种类,少缴税款。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提供的房屋进行出租,收取的“物业经营收入”除需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但部分物业公司将此类收入归入到物业管理收入中,存在仅缴纳营业税少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现象。

二、强化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针对物业管理行业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该行业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使其不仅懂财务而且懂税法,引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针对物业管理的不同收费项目,在税法宣传中重点强调严格分清物业管理费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服务收入和广告费收入等。同时,积极开展税收知识宣传进小区的活动,向小区业主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提高小区业主的协税护税意识和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二)严格“以票控税”,规范扣除项目管理。一方面,督促帮助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税法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建账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对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费按项目分类使用服务行业发票,避免将高税率经营项目套用低税率税目开具发票。另一方面,对物业管理公司严格坚持“以票控税”,要求使用税控机为业主开具机打发票。对公司规模小、未安装税控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税机关为业主代开发票,并转交业主。同时,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加大对违规使用自制收据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建立税负模型,完善纳税评估。一方面,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同经营规模、财务管理水平以及纳税情况,建立行业税收纳税评估模型,以进一步分析物管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测算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从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税源比对工作,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企业纳税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平均税负评估指标,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对比,提高税源监控的广度和深度;再一方面,加强对

物业管理公司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对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规模、收费项目和纳税情况进行对照核实,进一步完善各类纳税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强化税收征管监控,杜绝收费项目漏征漏管。对于零申报、低税负、不缴不报的异常户要按规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