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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战国秦汉 国家 个体小农 授田制度 编户齐民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其中影响最深者,一是中央集权的“大地域”性质的国家权力的形成与确立,二是以“五口百亩”之家为主体的个体小农生产者的产生。前者促成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权力结构的形成,后者则造就了数量庞大的、与集权国家直接联系的个体小农阶层。二者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奠定了秦汉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将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利用传世文献及新出土文献资料,对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加以考察,以就正于方家。
一、集权化国家进程中的制度性选择与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关键时期。所谓“个体小农”,也就是当时流行的“五口百亩之家”。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小规模家庭(通常是一夫一妻为主的核心家庭单位)与小规模土地(通常是“百亩之田”)的紧密结合;二是农业生产上多采取“集约化”方式(主要表现为单位耕地面积的人力集中投入和“耕织”结合的生产模式)。
关于“个体小农”阶层的出现及小农经济的形成,学界已有长期研究,形成了若干重要成果。其中较有影响者,或以为是战国小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①或以为是农村公社组织解体,旧有宗法农民摆脱对公社依附关系后的产物;②还有学者将原因归结为人口压力③或气候环境压力④,等等。上述结论,对我们理解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经济的性质及特点,颇有助益。但笔者以为,要深入解决个体小农形成的内在机制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放宽研究视野,从个体小农与国家政权的内在关系入手,进行细致考察。事实上,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涌现,正是当时“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进程中制度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大地域”性质的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与确立的关键时期。而战国兼并战争所带来的强大政治经济压力,则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诱因。战国之际,“海内争于战功……务在强兵并敌。”(《史记·六国年表序》)Lt益剧烈的侵伐兼并形势及战争规模的空前扩大,不仅对国家经济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还对各国政府的集权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战国策·楚策一》),如何应对日益突出的“耕”(农业生产)、“战”(兼并战争)压力,成为决定各国在激烈兼并战争中胜负成败的关键。为此,各国先后展开了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变法运动”(其实质是制度创新运动),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催生出强大的中央集权政体;另一方面则大力改革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及居民控制模式,催生出为数众多的个体小农阶层,最终促成个体小农与集权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与本文论题直接相关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推行及确立
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能力,是战国权力变革的基本方向。⑤各国变法运动,基本上都以建立君主集权政治体制为核心,加强国君(中央权力)对全国的统治能力。这一权力结构的调整,全面瓦解了西周春秋时期的“领土分封”制和贵族“世卿世禄”制,形成了以中央直接控制的“郡县”为单位的地方权力结构,这就使西周春秋的间接地域控制方式,转变为君主中央集权的直接管理模式,进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权力结构。
“垂直型”国家权力结构的确立,不仅维护了君主权力的绝对权威,而且确保了中央对地方政治事务及基层单位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国家意志的顺利贯彻,防止地方势力及强宗大族坐大;同时也便于提高行政效率,以有效应对激烈兼并战争的严峻挑战。由此开创了中国古代“大地域”国家的国土控制模式,为秦汉及后世王朝政权所继承。从而在政治体制上,为战国秦汉之际广泛的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架构和有效的组织保障。
2.国家授田制的推行
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由国家掌握地权(“土地国有”),并按一定标准(一般是“一夫百亩”)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直接向农户征收赋役的土地分配形式。授田制的推行,是建立在农业小生产者独立生产条件的成熟(铁制农具的出现及广泛应用)、国家政权和地权的集中(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之上,并围绕各国现实政治经济目标(解决“耕战”问题)而推行开来的,因而带有鲜明的“国家权力主导”色彩。国家推行授田制的初衷,是要建立一种既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便于国家直接管理的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以达到“驱民务农”和增加赋税收入的现实目的。
战国授田制的推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造就了人数众多的、与国家有着明确而直接联系的、从事分散农业生产的个体小农阶层。其中,授田之主体是国家,而受田的主体则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户。国家政权将直接掌握的土地资源,分给个体农户耕作,使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一夫”)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百亩”)。民有“恒产”则有“恒心”,这样,既可以使之安心务农,又明确了农民对国家的直接责任与义务,使之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家的基本生产者。
战国授田制的实质,是一种“国家份地农分耕定产承包责任制”⑥。这种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由原来的村社共同体成员共同劳动的“共耕制”(“耦耕”),转化为个体农户的“责任分耕制”,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大大提高了耕作农业的生产率及产品积累率。国家的经济汲取能力,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也导致个体小农对国家权力的高度依赖,严重影响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具体关系走向。
3.以“编户齐民”为核心的居民管制制度的推广
“编户齐民”制度,是一种以“户”为单位登记居民名籍,并按“什伍”编制组织起来,不分贵贱等级,统统隶属于国家权力的居民管制方式。《汉书·高帝纪》注引颜师古日:“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食货志》注引如淳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其基本要点有二:一是“百亩”授田而立户,以户为单位而定籍,登记户内人口、土地、财产情况,作为国家立户授田、征收赋税、派发徭役兵役的基本依据;二是户与户的居民之间,按照居地相连的原则,组成“什伍”编制,并将之纳入以“里”“乡”为单位的基层行政组织,国家设置“里正”“乡官”,实施对居民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但有利于国家授田制度的稳定,同时还体现出了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对基层居民单位及日常生活的全方位渗透。
“编户齐民”还是一种有效的军事动员和社会动员手段。其中的“什伍”编制,本源于古代军队组织编制,将之用于居民管理系统,实有“寓兵于农”的考虑,可将居民按照战时军事编制,快速有效地组织起来,大大强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人力、物力动员能力。这对于维护中央集权体制、实现兼并战争下的“耕”“战”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集权”、“国家授田”及“编户齐民”,都是战国时期各国迫于兼并战争的严峻形势,为缓解“耕战”压力、实现“富国强兵”的现实政治目标,而推行的制度创新措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集权制的重点在于治官;国家授田制的重点在于治田;“编户齐民”制的重点,则以治民为主。它们各有侧重,又互为依托,均带有鲜明的“耕战”色彩及“权力主导”特征,但上述措施相互作用,却直接催生出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
具体而言,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形成了以专制国家为核心的垂直权力网络,为国家直接控制土地和人口,提供了政治前提;授田制的推行,确立了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在为小农提供稳定基本生产资料的同时,也造成了小农对国家的高度依赖;同时也便于集权国家获得稳定的财政来源和充足的人力资源,是小农与国家问相互关系形成的制度基石;而“编户齐民”制的推行,则实现了国家对小农和土地的直接管理,既是维护授田制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是强化国家对基层控制力的重要手段。这三项制度变革措施,是战国变法的核心,它们催生出了“大地域”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和为数众多的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的个体小农阶层,并最终造就了小农与国家问的共生互动关系,进而完成了战国—秦汉的社会转型。由此形成的强大“制度性惯性”,成为后世“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统治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秦汉以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与中央集权国家统治的加强,都与这些制度因素高度相关。
二、战国秦汉之际小农阶层的日常生活
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生成,实质是特定生产力状况与社会局势下,国家政权围绕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的产物。这对小农的日常生活状态,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1.小农的家庭规模
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家庭,也就是文献所说的“五口百亩”之家(《汉书·食货志》)或“八口百亩”之家(《孟子·粱惠王上》),通常属“小规模的个体家庭或简单扩展家庭”。⑦这类家庭,按其人口数量,可分为上、中、下三类。银雀山汉墓竹简出土《守法守令十三篇》之“田法”中提到,“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周礼·地官·小司徒》提到“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有学者推测,这种个体家庭的人口通常在5~7口之间,也兼有多到八九口的。家庭成员中,除作为户主的夫妇二人,还包含夫之父母与子女,也可能包括其兄弟。⑧秦用商鞅变法,使“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则秦国小规模人口的个体小农家庭数量,可能较东方六国要多。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云梦睡虎地秦墓曾出土秦代从军士卒惊与黑夫兄弟二人写给其母及兄的两封家信,从信中可以知,惊与黑夫家中人口,除两兄弟从军出征外,家中尚有母、兄衷,以及惊的新婚妻子等人口组成。
另外,秦代某些个体小农家庭中,还可能有少量的家庭奴隶(“臣妾”)。云梦秦简出土法律文书《封诊式》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家中人口有:甲及其妻、一女、一男、一臣、一妾。同出另一件法律文书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日:丙,甲臣,骄悍,不田作。”则某些个体家庭尚有家庭奴隶从事劳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秦代推行军国主义的“农战”政策,用奖励臣妾的方式,鼓励士伍作战、务农有关。
汉代个体农户家庭的普遍规模,大致也维持在“五口”左右。⑨根据梁方仲《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所汇集的资料,可知西汉(公元二年)有12233062户,59594978口,平均每户4.87口。而根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郑里廪籍”,曾记载了里内25户居民家庭的人口,最少者1口,最多者8口,大部分均在4~7口之间,平均为4.67人/户。⑩这两个数字,均与典籍中所记“五口之家”接近。
2.小农的生产经营状况
战国秦汉之际,小农家庭所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通常是由国家按“一夫百亩”(“夫”指家庭中的男性户主)的基准授受耕地及若干宅地,但由于民爵等级制的实现,不同爵级的农户的法定占田数也不一样。《史记·商君列传》“(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依附以家次。”汉律中也有此类记载,可参看。⑾而且西汉时期,国家授田制有所松弛以后,还有不少小农家庭的实际受田不满“百亩”。前引凤凰山汉简“郑里廪籍”中所记载接受国家振贷的25户居民,户均耕地只合24.7亩,远低于国家规定授田亩数。⑿
多数个体小农都采取男耕女织的方式,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家庭畜牧、瓜果种植及布帛麻丝等家庭副业。
3.小农的社会交往状况
与前代农村公社村落共同体成员相比,战国秦汉个体小农问的血缘关系,更加稀薄。⒀小农的公共活动空问,通常以“里”为中心。里中居民的居住状态已日益复杂。《庄子·则阳》:“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显示里中居民已是不同亲族系统的杂居状态。即使是里中同巷之人,也多是无亲属关系的近邻。虽然也可能有血缘及姻亲关系同里而居,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封轸式》中提到“士伍丙”,除同里兄弟,其“外大母”也曾与之同里而居,但更多的里人之间,却没有血缘关系。⒁
里中居民的日常生活景况,通常都在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详下节)。“里”内居民的主要社会活动,除“送往迎来,吊死问疾”等亲属邻里间的日常人际交往外,还包括“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等社区公共活动(《汉书·食货志》)。从文献所载小农此类活动的花费情况看,应该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项目之一。此外,小农接受国家授田的同时,也要承担诸多的国家义务,其主要者有:田租(如粟米、刍藁、布帛)、赋税(如算赋、口赋)、力役(如徭役、兵役、杂役),等等。与此相关的各项活动,也是当时小农日常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另外,各种文献资料表明,战国秦汉的小农生产,已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⒂虽然小农参与的市场,基本上限于“初级市场”,但市场原因对小农日常社会交往活动的渗透,则是可以肯定的。
上述小农阶层的普遍存在,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最广泛的根本基石。
三、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五口百亩之家”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是集权国家制度选择的结果;而小农阶层的广泛存在,则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国家政权与个体小农之间的直接互动,形成两者既相互依赖又彼此对立的微妙共生关系,深刻影响了战国秦汉的传统社会结构。
1.国家农业政策的推行及小农与国家间“依附一”关系的确立
战国秦汉之际以“一夫百亩”为标准的国家授田制的推行,是小农生产方式形成的关键。这种以个体小农家庭为单位、以男耕女织“集约化生产”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颇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模式。⒃其突出优点和致命缺点,几乎同时并存:
通常而言,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可充分调动小农家庭生产的积极性,促其在有限耕地上投入更多劳力,从而有效提高单位面积的劳动生产率;另外,由于小农家庭的规模较小,与村社集体劳动相比,生产较为方便灵活;再加上“男耕女织”的经营模式,便于家庭生产单位稳定性与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因之具有顽强再生能力和延续能力。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有其与生俱来的致命弱点:一方面,“一夫百亩”的生产规模,导致极低的产品积累率,不利于农民再生产能力的扩大;而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长周期性,容易遭受各种自然及人事因素的影响,小农生产抗风险能力弱,再生产过程容易中断。《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所言“农夫所以常困”的结论,及贾谊上疏中提及小农“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的窘况,都是很好的例证。要保障小农生产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国家政权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由此决定了国家政权在农业生产中的基本角色。
要维护小农生产的稳定性,首先要巩固国家授田制度,以维持小农与土地的稳定关系。因此,除确保国家授田外,还要定期核查疆界、及时调整人户与土地的关系、打击侵夺小农利益的豪强势力、抑止土地兼并,以巩固小农与土地的有效结合。而此类任务的完成,全赖国家权力的介入。出土文献所见,战国秦汉国家在授田标准、立户管理及土地疆界管理等方面,均有细致规定及措施,显示出国家对其农业管理职能的高度重视。⒄
维持小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农业生产活动之中,制定细致全面的生产管理措施,协调生产过程,推广新的技术及生产手段,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土地的人力物力投入。⒅国家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有效组织,是小农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此外,由于小农生产本身的严重弱点,还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后备保障。特别是在应对水旱灾害、救助贫弱群体、加强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各种扶持救助措施,以帮助小农救灾抗灾,恢复生产及再生产能力。屡见于战国文献及《汉书》历代帝纪中的“贷民”“振困”、减免租赋、假田公田、贷民种食等方面的记载,均体现了国家对小农生产救助及保护职能。
小农社会中的国家权力,通常要集四种角色于一身,不但是“农业政策制定者”和“农业行政管理者”,同时更是“农业生产活动组织者”及“小农生产者保护人”。⒆由此造成小农对国家政权的直接依赖,国家成为小农的人,小农则成为国家的依附者,最终促成了小农与国家问的“—依附”关系的确立。
2.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及小农与国家间“服从—管制”关系的形成
战国秦汉国家对小农生产方式的青睐,不但有经济军事方面的考虑,更有维护集权统治的考虑。通过“编户齐民”制度的推行,国家确立了对居民的“垂直控制”体系,以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的集权统治。因此,国家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对小农与国家的关系走向,产生了强烈影响。
严格户籍制度,是强化居民管制的重要手段。户籍是实施居民管制的基本依据,为战国秦汉国家所严格控制。《商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据睡虎地出土秦律记载,秦代居民户籍登记的基本项目,包括名、事、里及爵等内容。⒇而根据张家山汉律,汉代居民户籍登记项目更为细致,包括民田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相关户籍资料,均要“谨副上县廷”,并严格封存,不许擅自增减;每年八月定期核查;居民的人口、田宅、奴婢、财物等情况的变动,要及时报告乡部啬夫并经过批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官吏的法律责任。[21]《秦律》规定,居民不能随意徙居,徙居者要经过官府更籍的手续,才能够获得承认。[22]《汉律》规定,如果有不服从身份管理,逃亡或避役等行为,则要追究责任。[23]这些严格的“编户”措施的推行,大大强化了国家对居民的管制能力。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居民,国家还彻底改造村社关系,建立以“里”为单位的基层居民组织,里设里正(里典)、啬夫等职,进行直接管理。《管子·立政》对战国“里”中管理情况,有详细记载:
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闱,慎筅键,筅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
汉代里中的管制情况,张家山出土汉律《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口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具体措施如此一致,可见制度延续性非常明显。这种“比地为伍”,以“什伍”编制为基础,人口控制与土地控制相衔接,可将属于国家“正籍”的普通编户民,牢牢掌控在国家手中;同时强化里中吏、典的管理职责,改造原有村社关系,实施乡里居民集体控制,无疑加强了国家对居民日常社会的强力控制。最终形成了小农与国家的“服从——管制”关系,并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双方的“直接对立”。
四、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及小农与国家关系的变异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若干制度及政策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另一方面,中央集权国家内的复杂政治生态,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制度及政策的现实运行过程,由此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最终埋下了导致双方共生互动关系变异的隐患。
1.土地兼并与授田制度的破坏
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的变异,首先从授田制度的破坏开始。授田制度的推行,是维系国家与小农关系的基石。就制度设计而言,国家按照“一夫百亩”标准,授田与民,将土地和小家庭农民紧密结合起来,的确适应了农业生产变革的要求。但这种立户授田、以人比地的做法,要求国家掌握大量的耕地,并根据人户立废情况及时调整,才能保持授田与立户的动态平衡。由于居民人户状况与国有耕地面积的变动并不完全一致。制度推行日久,“立户”与“授田”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从张家山出土汉律看,授田不足及无田可授的现象,汉初即已普遍存在,国家不得不采取某些变通措施来加以勉强维持。
在这种背景下,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对国家授田制所造成的破坏,往往是致命的。以西汉为例,国家一方面严厉打击民间豪强势力,防止豪强控制小农;另一方面,却培养出了大量体制内政治权贵势力。国家不但给予政治权贵们各种特权,也从未认真限制他们的土地兼并行为。许多权贵大规模买卖田宅土地,汉丞相萧何曾“强买贱买民田宅数千人”(《汉书·萧何传》);武帝时,丞相田虫分“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将军灌夫“家累数千万……波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颖川。”(《汉书·窦田灌韩传》),等等。而西汉皇帝赏赐宗室、权臣大量土地的做法,也是很常见的。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小农失地和土地向私人权贵的集中,国家可控耕地也日渐减少,最终出现了“富者田联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的现象。这种破坏对于授田制来说,几乎是致命的。小农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被迫大量破产与逃亡;国家也失去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及可动员的人力资源,统治基础受到极大削弱,最终导致国家与小农间直接联系的断裂,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汉后期,国家集权能力日削,国有土地日蹙,小农大量破产流亡,授田制已无法维系,国家的政治危机也最终爆发。
2.国家财经政策的诱导
小农与国家关系变异,通常还与国家的某些现实性财经政策的诱导有关。为了解决现实财政困局,西汉政府推行“入粟拜爵”的政策,允许居民人粟入钱得爵,而且允许民爵买卖。从短期效果看,这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危机,有所助益;但其长期后果,却极危险。因为汉律规定,爵在“五大夫”以上者可“复其身”(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入粟拜爵”措施推行后,大量享免役特权的居民的出现,导致国家可以承担徭役兵役的劳力日少,最终出现“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汉书·食货志》)的状况。进而造成国家直属小农负担的不断加重,严重影响了小农的日常生产生活。
再以商业政策为例。由于商业对国家集权体制和小农生产的双重潜在威胁,秦汉国家政策取向上,往往要刻意强调“抑商”。但实际操作中,非但不能“抑商”,最终却出现晁错所言“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的反常现象。究其原因,国家的某些财政经济政策,难辞其咎。
前已指出,小农生产与市场经济具有某种内在关联:不但其日常生产生活的某些需要,如盐、铁农具等,通常要借助市场交易行为来实现;而政府出于方便行政的考虑,推行的某些财政税收营私,也往往刺激小农将其产品投入市场获取货币收入。如,汉律规定,不仅小农承担的算赋、口赋,通常是以“钱”来结算;国家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要收取货币罚金;就连小农上交给政府的粟米、刍藁之类的实物负担,也需要部分折合成货币单位来收缴。[24]些规定,虽方便国家行政,实质却强化了小农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客观上为商贾盘剥小农提供了某些便利条件。因此,国家的“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要求,必然会导致小农“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困局的出现。这表明,在小农参与市场过程中,农产品供求关系并非全由市场经济因素决定的,国家政策因素所起的负面作用,似乎更为关键。更有甚者,即便国家出于良好愿望,采取了某些减轻商人对小农盘剥的措施,如汉武帝时的盐铁官营,最终结果也往往与初衷相违,而造成对小农的新盘剥。《汉书·食货志》:“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买之”,就是很好的例证。
3.管理成本加大与执行中的“政策变形”
小农与国家直接关系的正常维系,不但要依赖集权国家的系统制度建设,同样也要依赖国家的强大控制及管理能力。作为战时政策的产物,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在制度初创时期,大大提高了小农生产效率和国家中央集权能力,对于维护中央集权和应对“耕战”压力下严峻挑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小农生产的严重分散性和高度依赖性,也给国家带来了极其繁重的组织及管理任务,进而对国家行政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在“大地域”集权国家的背景下,国家的集权化程度越强,其对小农社会的渗透就越深;而国家所要承担的管理职责和任务也就越繁重;相应地,国家的官吏层级也日渐复杂,其行政环节也就越多,行政效率也就越低,导致制度及政策变形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再加上,抽象的国家利益往往抵不过官吏个人利害得失的考虑,由此滋生出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营私结党,假公济私,超强盘剥小农等严重问题,这对于小农与国家问脆弱共生关系的维持,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种现象,在汉代已相当普遍,其关键即在吏治问题。
此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言论,见于《汉书·鲍宣传》:
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列,六亡也;盗贼劫掠,取民财物,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怨陷无辜,三死也;盗贼横发,四死也;冤仇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欲望国安,诚难;民有七死而无一生,欲望刑措,诚难。此非公卿、守、相贪残成化之所致邪?
其中所列情形,显示汉代小农生存处境之恶劣,让人触目惊心。但仔细分析鲍宣所举各条,“七亡”、“七死”之中,各有三项与官吏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余各项,虽具体原因不一,但也均与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有关。鲍宣将小农破产的最终原因,归结为官员“贪残化成”,真可谓一针见血!
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对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关系的考察表明:小农经济的产生,以及小农与国家间直接的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是中国古代国家集权化进程制度选择的必然结果。小农阶层的繁荣,构成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而集权国家对小农生活的全面介入,是小农经济得以维持的前提。但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又是小农经济招致破产的重要因缘之一。小农经济的全面破产之时,也就是集权国家统治基础彻底崩溃之日。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深远影响,于此可见一斑。 注释:
① 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页;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载《赵俪生史学论著自选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
② 赵锡元:《中国奴隶社会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44页。
③ 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早期农业经济的形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④ 孙达人:《中国农民史论纲》,中央编译局出版社,第72—79页。
⑤ 黄中业:《战国变法运动》,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⑥ 张金光:《银雀山汉简中的官社经济体制》,《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⑦ 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
⑧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4页。
⑨ 《汉书·食货志》引晁错疏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⑩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⑾[21]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户律》,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⑿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
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犊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收入《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
⒀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页。
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轸式》,文物出版社。
⒂ 李根蟠:《从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⒃ 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试给“五口百亩之家”一个新的评价》,《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⒄ 详参《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守法守令十三篇》、青川木牍及《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有关法律条文。
⒅⒆ 详参于凯:《从战国农业政策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的确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⒇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22]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甲徙居,徙数谒吏,吏还,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
[关键词] 法制宣传 农民群体 推广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6-0001-01
一、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途径
在以往的农村法制宣传开展中,一般采取的方式是通过宣传栏、标语和广播等;这些在以往被大加推崇并实践的方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和普及面少的缺点。农村经济也在发展,所以需要采取更与之相符的方式来宣传法制,开展法制工作。
1.普法教育进学校
普法工作首先应该在孩子身上进行;从必要性上来说,他们是真真正正的祖国的未来,他们是未来国家繁荣昌盛的根基。从必要性上来说,现在正是他们在塑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对于法制的正确认识对他们的未来大有裨益;同时,他们对于知识的吸收能力和渴求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年龄段的人。现实中,许多暴力犯罪事件常常发生在乡村学校,对于孩子来说,他们要了解的并不是这个世界经济如何发展,他们更应该知道的是怎么保护自己;要教育他们不成为受害者也不会走上歧途成为加害者。所以在法制宣传工作进农村的过程中,学校的宣传将是重要且必需的一步。
2.法制节目不可少
如今在农村,几乎家家都有了电视机,并且在农民们获得外界消息过程中,这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法制宣传工作组可采取与地方电视台合作的方式共同推出法制宣传栏目,这种普法方式简单且普及的速度快、覆盖面广。对于农民来说,看电视本就是放松和获取信息的途径,通过电视对于法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于传播者和接收者来说,这无疑都是简单快捷的方式,并且收效明显。所以通过电视节目宣传法制是很好的方式。
3.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在对农民群体普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便是因为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及所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而对于实际执行的法制条款等知之甚少而导致法制观念淡薄。而通过与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法制部门进行合作对农民群体提供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没有什么其他的方式胜过面对面的实时交流,这种即时和具有反馈的交流方式能让他们对于法制的认识可以更加全面;同时也可以让他们体会到法律并不是悬在高堂而是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
4.开展法制宣传讲座
可以利用晚上等闲暇时间召集村民开展法制宣传的讲座。在农村生活中,很多人都是因性格爱好或血缘关系亲近有自己的聚集小团体;所以为了更好地进行宣传讲座就必须召集那些在小群体里有号召性的村民,他们对于宣传讲座的积极回应可以带动其他人的学习热情。所以在开展法制宣传讲座的过程中,真正的重点是召集足够多的村民参与。而宣传讲座的活动效果自然是不必说,一系列的讲座开展下来,村民在耳濡目染中自然法律意识也跟着提高,对于推动农村的民主法治进程有极大的意义。
5.派发普法宣传小册子
派发普法宣传的小册子主要针对的事外出务工人员,他们长期在外为生活打拼,平时也很少能够接触在乡镇农村开展的各项普法工作,所以他们就不可避免地经常会被忽略,但是对于他们的普法教育又刻不容缓;并且从各地反映的数据来看,每当几近年关发生的众多违法犯罪事件,外来务工人员常占很大的比例。派发普法宣传的小册子可以让他们在闲暇时候多多接触这些法制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虽然这样的方式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但是金钱的投入换来外出务工人员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人民法制素养的提升这是相当必要的。
二、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意义
1.增强农民群体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民群体大部分受过的教育都是浅显和基础的,而又因为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和分散性,小农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便是使得各种腐朽愚昧的思想深深地根治于农民群体的思想中;这让他们在很多方面如就医看病中对于那些没有科学依据的“主传秘方”等深信不疑,这带来的后果有时是不堪设想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不应该仅仅是经济,还有改变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那些逆来顺受封建迷信的古旧思想。他们的思想都比较单纯,对于生活和陌生人总是带着更多的善意,这些本应被弘扬的优点有时却会成为被有心人利用的突破口;农民群体虽然生活的环境相对大城市来说单纯很多,但并不意味他们与法制无关,在许多如土地征收不公、借贷非法资金和暴力犯罪事件中他们都深受其害。对于法律有更多的认识和理解意味着他们会更多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群体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
2.提高农村文化法制素养,树立农村守法风尚
因为普法针对的并不是极少数的个体而是整个农民群体,所以他们的法制意识的提高带动的是整个小环境里面的风气;由点到线到面的普及带来的效益是不可忽视的。农村法制素养的提升除了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督促村干部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是否合法是否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更好地推进农村的基础法治自治进程。同时对于传统文化中的糟粕部分也是一个不小的冲击,那些曾经禁锢人们思想的落后腐朽的观念注定要土崩瓦解,普法的进行可以帮助人们摆脱愚昧和无知,接受更先进的社会主义思想,扶正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充分地强调了工人阶级的利益的重要性,只有充分执行,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的。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村民群体的法制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民主自治的建设进程。
三、结束语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的进程中,对占据全国人口比例过半的农村进行民主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从上文我们可以得知,提升农民群体的法制素养是极具必要性的,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不可罔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应该投入更多的心力去扶持法制建设项目,实现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陈晋胜. 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问题研究[R] 2012.
[2]高象琨.如何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J];职大学报;2010年01期.
关键词:合作 农民合作
“合作”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意是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或协作行动的意思。
合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人类要生存,要与做斗争,就需要合作,正如吕氏春秋所言:“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欲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暑湿燥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耶?群之可聚也,相与之利也。”
合作的范围是广泛的。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合作。
合作的收益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合作会增加物质性的收益。主要表现是:其一,合作增大了规模,有助于产生规模效应;其二,合作使合作者之间容易产生外部性等,从而有助于实现聚集效应。另一方面,合作会增进精神性的收益。其一,合作是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前提条件;其二,合作有助于消除人类精神上的某种不确定性,团队使人具有了某种归属感和安全感。
分工是产生合作的基本前提。分工有不同领域的分工。经济领域内的分工是产生经济合作的前提;社会领域内的分工是产生社会合作的前提;知识领域内的分工是导致知识专家们合作的前提;等等。不同类型的分工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合作;不同水平的分工也会导致不同水平的合作。人类的合作水平最终取决于分工的水平。社会化大合作的前提是社会化大分工。
由于分工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所以,选择合作是人类理性的最终体现。一方面,人类会面临分工的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人类应不断推进合作。分工和合作共同构成了人类演进的两大动力。
但分工并不必然会导致合作或有效合作的产生,这里关键取决于合作收益的分配制度建设。约翰·泰勒指出:“认为分工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了充分原因则是社会最深的错误观念之一。分工并没有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原因。它仅仅描述了需要契约的条件。两个人合力架一根横梁要比一个人单干容易得多,但两人并不会因此就会一起架梁,除非有一种情况,即每个人都承认对方对于架好的棚屋拥有一部分权利。”约翰·泰勒所强调的是:要实现合作,不仅要求能够通过合作增加合作者们的总收益,而且能够保证在收益的分配上使所有合作者都能受益。所以,要建立有效的合作,其一,共同体内部应充分认可成员之间的相关关系;其二,应充分尊重成员间的相互需求。
合作具有传承性。马林诺夫斯基说:“一切组织和一切协调行为都是传统的绵续性的结果,并且在每个文化中,都有其不同的形式。”①苏珊·温认为:“建立社会组织所根据的概念构成任何一群人的认识遗产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遗产代表关于如何组织生产的好几代人的知识,因此是任何一个国家所有的、用来追求经济的‘资本’的最有价值的形式之一。”②
合作的难度与成员个数成正比例。奥尔森指出:“组织成本是集团中个人数量的一个单调递增函数”。③诺思和托马斯也指出:组织“费用多寡往往直接与必须参加协议的人数有关”。④
诚信是保证合作有效性的重要条件。诚信的维持在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自律靠灵魂的自觉,而灵魂的自觉又需要灵魂的恐惧感来维持。他律靠制度,社会的法治化是提高诚信度的有效途径。人治的随机性本质上是破坏诚信的,而法治才是诚信建设的根本。
合作的路途有:血缘、地缘、业缘,其中血缘是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径。血缘合作是人类最早期和最初级的合作形式。血缘合作可以渗透到地缘合作和业缘合作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血缘合作方式也会不断得到改进。但基于地缘和业缘的合作将会更加广泛化。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合作形式。家庭合作不仅仅使家庭成员获益无限,而且也使社会获益无限。所以,家庭的出现实是人类合作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是合作形式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在未来社会,人类的合作形式会更加多元化。
合作的最根本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但合作本身又是总体性原因的结果。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将综合合作本身的演进形式。经济是合作的基础条件,制度和体制是合作的保证条件,文化是合作的灵魂和实质。
中国农民合作难,既是一个真命题,也是一个假命题。
中国农民合作难是真命题的理由是:首先,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天然缺乏社会化的大分工,社会化分工的缺乏必然导致相应社会化合作的缺乏;其次,乡村熟人社会的特征和相应人治的传统并不能使契约关系得到普遍发达,从而弱化了分配的激励功能;再次,儒家伦理文化所体现的现世主义风格使人的精神趋向一种短期情结,从而也不利于合作的长期化和陌生人之间的合作。
中国农民合作难是假命题的理由是:首先,虽然小农经济天然缺乏社会化大分工,但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式的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这种分工有助于合作的家庭化趋势;其次,乡村熟人社会和人治传统使合作更具家庭化特征;再次,儒家伦理文化更有利于培植家庭合作。
中国农民的合作是中国农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农民的现代化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个层面是生产者自身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一个层面是生产工具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技术创新。一个层面是生产组织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合作化。
另外,农民的合作是解决农民分散的根本手段,所以,合作会改变中国农民的弱势,从而最终会使社会结构向更加均衡化方向发展。
从经济层面看,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重点应在流通领域。,中国农民的生产结构仍是以小农经济生产形式为主。这种生产形式的最大特点是规模小,分散和生产结构的同构,类似于分散的细胞。要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合作,就必须改造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形式。但在中国,这种小农经济结构的改造仍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所以,中国农民要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合作形式也就更为困难和缺乏经济基础,这也就客观决定了应将流通领域内的合作成为合作建设的重点。另外,从目前中国“三农”的现状看, “小生产”和“大市场”如何对接也是一个突出的。所以,一方面,顺畅的流通系统会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的有效性,最终会使社会各方受益;另一方面,流通又直接刺激生产,促使生产形式的变革和发展。
他组织应成为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合作建设有两条路径:自组织和他组织。自组织是指合作自发生成,由内生的因素决定。他组织是指合作靠外部力量推动,由外生的因素的生成。一般来说,组织成本越小,合作越倾向于自组织。其中确定性是影响组织成本的重要变量。因为确定性是形成预期稳定的关键,而预期的稳定性又直接影响着合作的有效性。生产和流通相比,生产的确定性要高于流通,所以生产的合作更倾向于自组织,而流通的合作更倾向于他组织。由于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决定了中国农民的合作重点只能在流通领域,这也就客观上决定了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只能是他组织。
政府应成为推动农民合作的主要力量。一般来说,他组织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政府、社会服务组织、优秀的个人。从中国目前发展的现状看,三种他组织主体,只有政府相对具有较大的规模优势,同时,又具有先进的手段;所以,政府应成为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同时应辅之以社会服务组织和优秀的个人组织者。在将来,随着合作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的他组织主体地位可逐渐让位于社会服务组织和优秀的个人组织者。农民合作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完成从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转向符合化大生产的合作形式(不再以血缘为主,而是以契约为主)。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对中国的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有其许多独特的优势。但血缘毕竟属于熟人社会的范畴,市场本质上是陌生人的世界,有的只是契约和货币。所以,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对这种以血缘为主的合作形式及传统进行改造。但传统又具有遗传性和惯性,同时,任何传统的改造又不能脱离现实的生产力基础。对此,中国农民的合作,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传统以血缘为主的合作的优势,并努力使之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应积极促进传统合作形式向现代合作形式转变,并且这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农民的法治化是推动农民合作建设的必要制度条件。法治化导致规则化和有序化,规则的有序导致合作预期确定化,而预期的确定化又是合作成功的重要保证条件。人治只导致不稳定和随机,其后果只能是合作走向短期化和家庭化(血缘化)。
以文化创新推动中国农民的合作化建设。中国传统文化对合作的作用学界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有利于合作。一是中国的礼治传统。他们认为法治建立在人与人相持之势上,而礼治建立在人与人相系之情上。而相持就是不合作、或有条件的合作,相系就是合作,或无条件的合作。二是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儒家社会强调义务,而不强调权利,教人相容不要相违,不用规定人际关系,不拿刑罚做事后消极制裁。三是中国上就存在类似的合作的组织。戴蔼庐在谈到历史合会组织时,指出:其起久行远,行之数千百年而不弊,此类组织无南北,咸甚发达。至合会之制,则具勤俭储蓄之性质者有之,相互保险之性质者有之,扶危济困之性质者有之。其信用之稳定,组织之密,之巧妙,今日合作制度未敢多让。而其名目则因地而异殊为繁多:如集合、邀会、聚会、请会(山东)、打会(安徽)、纠会(浙东)、约会(湖北)、做会(广东)、赊会(云南)等。王宗培认为:合会制度肇始于中产阶级,并由其推广至无产阶级,已成为中国社会最通行的合作。基于上述情况,法国人戈蒙(Jean Gaumant)甚至认为“各国合作组织所代表的合作思想,与孔圣人的教训是一致的,仁义礼智信,也就是世界合作的道德。”⑤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不一定有利于合作运动。梁漱溟指出:“可是就中国人的性情说,他有一个缺点,就是没有团体生活习惯,缺乏组织能力,不会商量办事。所以对合作社不甚合适。中国人顶爱关门过日子,所谓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是中国人顶现想的社会;这就与合作不合了。”⑥ 任子正等人则认为中国的民风和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也对普及合作动动产生负面。这里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只有利于中国农民的传统合作,即以血缘为主以及衍生的各种合作,而不利于以契约为主的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对熟人是诚信,对陌生人是机会主义。所以,中国要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要引导农民走向现代合作形式,就有一个文化适应。经济、政治、文化三者是一份有机的“套餐”,三者只有相互适应,才能和谐发展,才能使社会在均衡中演进。对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应大力吸收有利于农民合作的西方文化。一方面,我们要努力改造传统文化,使之取得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现代形式;另一方面,我们不能盲目清高,应当充分吸收一切先进的文化成果,以推进中国农民的合作建设和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在文化创新上,应坚持:一要解放思想,要敢于大胆放弃一切不利于中国发展的陈旧观念和落后传统;二要实事求是,应当符合中国国情;三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而不是其它;四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这既是中国问题的出发点,也是中国问题的归宿。
以民主化推进合作化。合作的前提是平等,同时,合作本身又体现着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约定和分成。所以,民主化是合作的重要条件。这里的民主化建设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建立和健全合作组织内部的民主化管理制度;二是应为合作组织的成长提供一个民主化的环境;三是应完善基层政权的民主化管理程序。
大力加强中国农民的诚信建设,这是解决中国农民合作难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国农民具有天然的机会主义情结。从历史传统来看,首先,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使人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农业中人与的博弈不同一起人与人的博弈,缺乏反向的互动制约,从而间接有利于产生一种“抢收抢种”的机会意识,并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机会主义心态;另外,严酷的生产环境和落后的生产条件也容易诱发农民的机会主义心态。其次,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也是滋生机会主义的温床。再次,中国文化的现世主义风格又进一步强化了机会主义行为。从现实中国社会的发展看,我们正处在一个转型阶段,转型本身就是一个秩序的重造过程,所以转型也就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无序,而混乱和无序又会更进一步加剧机会主义。机会主义是诚信的死敌,所以,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是一项总体性和系统性的浩大工程。
公正观对农民的合作有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利益。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民应是理性的利益追求者。所以,合作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建立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贺雪峰在谈到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时,讲到如下一个例子:在荆门调查农田水利的时候,遇到一个村民小组因为有农户不出亩产10元的抽水钱,而导致亩产减产20%(有的田块减产更是超过50%)。对此,他得到的结论是:“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好处的计算,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这就构成了农民特殊的公正观: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额外得到好处。而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总是会有极端自利的少数和极端无私的少数,这两个极端不能代表农民的平均水平。构成农民平均水平的公正观,大致就是以上特殊的公正观。这种公正观无力处理极端自私的少数人(即以上实例中不愿出钱抽水的农民),因而就无力解决农村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搭便车行为将公益破坏掉了,所有人都受到损失。”⑦对此,笔者认为,农户不愿出抽水钱可能与上述贺雪峰所说的公正观有关,但这样的公正观又确实让人想不通,实在是一种非常愚笨的表现。所以,更多的原因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能与农民社会的低信任度有关,把钱交给别人是不放心的,“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二是可能有些农民不是不想获利,而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缺乏理性的计算和判断;三是还要看反映情况的人的有关背景,是否存在有意扭曲信息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不能排除的;四是具体组织者是否存在腐败,如有则会引发农户的抵触情绪;五是可能也与收益的分配制度不健全有关;六是上述事例只能代表特殊情况,并不能据此得出一般结论,现实中也有许多与此相反的事例。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利益是一切问题的核心,观念是为利益而服务的。观念对行为有一定的反作用,但观念本身又是行为追求利益的工具。公正观对利益的追求有影响,但利益本身才是农民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所以作为一个理性的农民,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利益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观念则次之。而解决利益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
注释:
①[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90页,北京,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
②[美]奥斯特罗姆等:《制度与的反思》,1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③[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38页,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5。
④[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⑤吴藻溪:《近代合作思想史》,第120页,棠棣出版社1950年版。
“西化适应走向”,认为道德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必须成为社会生产力和市场体制内在的推动力。道德教育模式的设计要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目标,培养市场体制所需要的理性的“经济人”。认为西方的道德和道德教育模式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工业文明的产物,也是我们走向现代化、确立市场体制所最缺少、最需要的东西。因此,必须以“西化”为具体方向,设计和建设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道德教育体系。把培养市场主体“经济人”做为培养目标,把“合理的功利主义”和“合理的个人主义”作为道德教育的主导价值观念,把平等、诚实、守信、负责等市场伦理规范作为教育学生的主要内容,把多元价值下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的培养做为道德教育目标的重要方面。
“西化适应走向”,正确地看到了市场体制在中国建立的这一必然趋势,道德教育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然被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决定,注定要为发展与变革服务;看到了市场体制不仅将解放生产力,而且也解放和提升人,总体上趋于提高社会的伦理道德水平,表现在市场参与的独立人格、自由与权利、竞争与效率、公平与守规则等观念的确立;看到了西方和中国市场经济对道德、道德教育的共性和一般要求;看到了我国政治依附型的理性道德教育模式对个人自由的过份约束和对生命激情的压抑,以及其对于市场伦理要求的抵触,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阻碍;提出了对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道德教育和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政治化道德教育的合理否定和超越。
然而,“西化适应走向”对市场经济给社会道德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道德教育除了直接为社会经济规定并为经济服务,要不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从道德教育提升人的终极目的上对市场经济可能带来的负面道德影响给予适当的抑制呢?即要不要在培养追求合理利益的“经济人”基础之上,将他提升为高尚情操的“道德人”呢?或者说,道德教育有没有超越市场经济要求的其他终极性追求呢?“西化适应走向”似乎忽视这些。不同国家,市场经济有自己的特殊性,无视中国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特别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以及儒家思想传统的影响这些事实,主张道德教育的全盘西化,显然是行不通的。
“传统适应走向”,同样认为道德教育必须为市场经济服务,并应成为其精神支撑点。但认为道德教育不是通过培养市场所需的“经济人”直接为市场经济开辟道路,而是通过以“性善”和“仁爱”为核心的教育来提升“经济人”,为他们寻到失落的精神家园,批判和抵御现代化和市场化带来的道德滑坡等负面效应,从而反向的、间接地完善市场经济;认为传统道德教育与现代化、市场化没有根本的冲突,象东南亚那样,只要将传统道德教育模式加以合理的转换,同样可以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精神支柱。因此,主张在传统的视野里重建当今的道德教育模式。如提倡爱国主义教育以提高民族凝聚力,张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主张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教育等。
“传统适应走向”,正确地看到了市场经济这一不可回避的现实,肯定了传统道德教育是我们今日重建道德教育模式的根基,看到了我们无法割断历史的深厚联系,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了西方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可能带来的道德教育中非常严重的问题,看到了道德教育在完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然而,“传统适应走向”只是无可奈何地承认市场经济的存在,不是直接性、促进性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是用间接地、纠偏、完善、补充的形式为市场经济服务,是一种被动的适应。似乎不愿意承认,由于小农经济的眼光和封建专制政治的限定,传统道德教育的主导精神同市场化、现代化是相抵触的。过分渲染和夸大了市场化、现代化的负面,以致不承认西方现代化的成功与其相匹配的道德和道德教育体系是分不开的。
“融合超越走向”,主张道德教育有其相对独立性,不要一味地为政治、经济服务,充当社会的工具,培养社会需要的“政治人”、“经济人”,应该有其本位的价值,即培养人格完善的“道德人”,对人格进行提升。主张从中西道德教育融合的角度重构道德教育模式。吸收那些人类共同性永恒性的道德价值规范作为道德教育的基本规范,以人类共同性终极性的道德追求作为道德教育对个人激情和欲望的压抑,倡导传统道德教育的民族性、理想性,反对西化道德教育中的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强调道德教育要把人从物欲、利己中提升出来,实现人的精神本质,从禁欲、社会的压抑中解放出来,实现人的主体性本质。
“融合超越走向”正确地看到了道德教育单纯作为政治附庸、经济工具的时弊以及道德教育有相对独立于政治、经济而直接提升人、解放人的根本性的一面;清醒地看到了中西道德教育各自的优缺点;看到了道德教育中的终极价值以及永恒的共同性的理想与规范在当今中国道德失范的情况下的重要意义。然而,“融合超越走向”似乎回避市场经济对道德教育建设提出的现实要求,更多地看到市场经济对道德伦理带来的负效应,看不到市场经济本身的伦理内涵和对人的提升与解放的重要意义,不懂得道德教育之于人的提升与解放是一个历史的生成过程,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教育正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尽管“融合超越走向”以一种超然于现实经济和政治之外的态度,但从客观效果来看,它实质上是以一种不变应万变的方式来适应经济和政治要求的,也无法回避现实。即使如此,它对于现实的态度仍是消极的,其超越的理想注定要落空的。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道德教育走向的选择都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某一阶段、某一方面的重点性需要而提出的。如果我们把市场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看成一个生成发展的过程,我们就会发现以上三种选择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同时,它们都包涵在道德教育自身演变的逻辑之中。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道德教育模式的存在和演变、归根到底要由市场经济这个经济基础和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然而道德教育又决非市场体制的简单附属物,相反它经常落后于或走在经济制度变革的前面,对市场体制的形成与完善起着阻碍或推动作用,同时道德教育又有它相对独立的追求,即对人的直接提升和解放。换言之,面对市场经济、道德教育既要适应,又要超越,这是它的主体性的表现。而这种适应与超越的主体性表现在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之中。
“西化适应走向”,认为道德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必须成为社会生产力和市场体制内在的 推动力。道德教育模式的设计要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目标,培养市场体制所需要的理性的“经济人”。认为西 方的道德和道德教育模式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工业文明的产物,也是我们走向现代化、确立市场体制所最缺少 、最需要的东西。因此,必须以“西化”为具体方向,设计和建设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道德教育体系。把培养 市场主体“经济人”做为培养目标,把“合理的功利主义”和“合理的个人主义”作为道德教育的主导价值观 念,把平等、诚实、守信、负责等市场伦理规范作为教育学生的主要内容,把多元价值下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 的培养做为道德教育目标的重要方面。
“西化适应走向”,正确地看到了市场体制在中国建立的这一必然趋势,道德教育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必然被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决定,注定要为发展与变革服务;看到了市场体制不仅将解放生产力,而且也解放和 提升人,总体上趋于提高社会的伦理道德水平,表现在市场参与的独立人格、自由与权利、竞争与效率、公平 与守规则等观念的确立;看到了西方和中国市场经济对道德、道德教育的共性和一般要求;看到了我国政治依 附型的理性道德教育模式对个人自由的过份约束和对生命激情的压抑,以及其对于市场伦理要求的抵触,对市 场经济发展的阻碍;提出了对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道德教育和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政治化道德教育的合理 否定和超越。
然而,“西化适应走向”对市场经济给社会道德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道德教育除了直接为社会经济 规定并为经济服务,要不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从道德教育提升人的终极目的上对市场经济可能带来的负面道德 影响给予适当的抑制呢?即要不要在培养追求合理利益的“经济人”基础之上,将他提升为高尚情操的“道德 人”呢?或者说,道德教育有没有超越市场经济要求的其他终极性追求呢?“西化适应走向”似乎忽视这些。 不同国家,市场经济有自己的特殊性,无视中国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特别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以及儒家思 想传统的影响这些事实,主张道德教育的全盘西化,显然是行不通的。
“传统适应走向”,同样认为道德教育必须为市场经济服务,并应成为其精神支撑点。但认为道德教育不 是通过培养市场所需的“经济人”直接为市场经济开辟道路,而是通过以“性善”和“仁爱”为核心的教育来 提升“经济人”,为他们寻到失落的精神家园,批判和抵御现代化和市场化带来的道德滑坡等负面效应,从而 反向的、间接地完善市场经济;认为传统道德教育与现代化、市场化没有根本的冲突,象东南亚那样,只要将 传统道德教育模式加以合理的转换,同样可以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精神支柱。因此,主张在传统的视野里 重建当今的道德教育模式。如提倡爱国主义教育以提高民族凝聚力,张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主张人与人 、人与自然的和谐教育等。
“传统适应走向”,正确地看到了市场经济这一不可回避的现实,肯定了传统道德教育是我们今日重建道 德教育模式的根基,看到了我们无法割断历史的深厚联系,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了西方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拜 金主义可能带来的道德教育中非常严重的问题,看到了道德教育在完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然而,“传统适应走向”只是无可奈何地承认市场经济的存在,不是直接性、促进性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是用间接地、纠偏、完善、补充的形式为市场经济服务,是一种被动的适应。似乎不愿意承认,由于小农经济 的眼光和封建专制政治的限定,传统道德教育的主导精神同市场化、现代化是相抵触的。过分渲染和夸大了市 场化、现代化的负面,以致不承认西方现代化的成功与其相匹配的道德和道德教育体系是分不开的。
“融合超越走向”,主张道德教育有其相对独立性,不要一味地为政治、经济服务,充当社会的工具,培 养社会需要的“政治人”、“经济人”,应该有其本位的价值,即培养人格完善的“道德人”,对人格进行提 升。主张从中西道德教育融合的角度重构道德教育模式。吸收那些人类共同性永恒性的道德价值规范作为道德 教育的基本规范,以人类共同性终极性的道德追求作为道德教育对个人激情和欲望的压抑,倡导传统道德教育 的民族性、理想性,反对西化道德教育中的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强调道德教育要把人从物欲、利己中提升出 来,实现人的精神本质,从禁欲、社会的压抑中解放出来,实现人的主体性本质。
“融合超越走向”正确地看到了道德教育单纯作为政治附庸、经济工具的时弊以及道德教育有相对独立于 政治、经济而直接提升人、解放人的根本性的一面;清醒地看到了中西道德教育各自的优缺点;看到了道德教 育中的终极价值以及永恒的共同性的理想与规范在当今中国道德失范的情况下的重要意义。然而,“融合超越 走向”似乎回避市场经济对道德教育建设提出的现实要求,更多地看到市场经济对道德伦理带来的负效应,看 不到市场经济本身的伦理内涵和对人的提升与解放的重要意义,不懂得道德教育之于人的提升与解放是一个历 史的生成过程,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教育正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尽管“融合超越走向”以一种超然于现 实经济和政治之外的态度,但从客观效果来看,它实质上是以一种不变应万变的方式来适应经济和政治要求的 ,也无法回避现实。即使如此,它对于现实的态度仍是消极的,其超越的理想注定要落空的。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道德教育走向的选择都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某一阶段、某一方面的重点性 需要而提出的。如果我们把市场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看成一个生成发展的过程,我们就会发现以上三种选择都有 其存在的价值。同时,它们都包涵在道德教育自身演变的逻辑之中。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道德教育模式的 存在和演变、归根到底要由市场经济这个经济基础和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然而道德教育又决非市场体制 的简单附属物,相反它经常落后于或走在经济制度变革的前面,对市场体制的形成与完善起着阻碍或推动作用 ,同时道德教育又有它相对独立的追求,即对人的直接提升和解放。换言之,面对市场经济、道德教育既要适 应,又要超越,这是它的主体性的表现。而这种适应与超越的主体性表现在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市场经济发 展变化的需要之中。
农业集约化的概念是指将农业生产资料和资源相对集中到农业生产经营能手手中,使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农业生产的效益达到最大化。之前的度由于小农经济的自身保守和封闭的生产方式,使得农业生产只能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无法满足我国人口增长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农业集约化不但提高了粮食产量和质量,解决了我国的粮食问题,而且缓解了现如今建筑土地需求增加,耕地供给不足的状况。
江苏是我国经济发展重地,农业经济在全国也占据着很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江苏省大力推进集约化农业发展,粮食总产量由全国的第五位上升为第四位。黑龙江省作为我国农业重省,在农业集约化上也下了很大的力气,黑龙江寒区农业集约化高效种植模式、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等为其它地区的农业集约化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江苏是南方的农业要地,黑龙江是北方的传统农业强省,两者在面对农业市场考验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农业集约化经营,并且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又有什么区 别呢?在这里我将从以下数据分析来说明。
数据分析:
一、人均耕地面积
单从耕地面积上来讲,黑龙江是高于江苏的,这主要和区域版图大小和地区建设有关。2008年黑龙江的耕地面积是11830.1千公顷,江苏是4763.8千公顷,黑龙江的耕地面积是江苏的近2.5倍。相反,1978年以来,江苏的农业人口数量基本比黑龙江要多1倍。江苏、黑龙江两省的人均耕地面积放在一起比较,得到以下折线图:
从图中,我们不难看出两省每亩农业人口数量都在减少,黑龙江减少30.0%大于江苏的25.3%,说明黑龙江在土地集中上做得比江苏更有成效。
二、单位耕地化肥使用量
通过统计年鉴的数据,我们将江苏、黑龙江两省的耕地单位化肥施用量的折线图放在一起比较。可以看出虽然两省的单位化肥施用量都在增长,但是江苏的增长速度明显大于黑龙江,2008年江苏单位化肥施用量为715.40吨/千公顷,远大于黑龙江的152.75吨/千公顷。说明江苏的农业产量对化肥的依赖程度高于黑龙江,对环境的污染较大。
三、拖拉机使用情况
在农业生产中,拖拉机使用的多少反映了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拖拉机使用越多,机械化程度就越高。拖拉机又可分为大中型拖拉机和小型拖拉机,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越多,说明农业大规模生产就越多。
1978年―2008年间黑龙江大中型拖拉机的每千公顷的数量基本是高于江苏的,只是1999年―2003年间江苏是高于黑龙江,这应该于当时的江苏政府开始重视大规模生产有关。但是江苏的工业基础底子毕竟是不如黑龙江的,2003年后,黑龙江随后又超过了江苏。
由于江苏的农业经营规模较黑龙江要小,农业生产机械化又是大的趋势,所以在小型拖拉机的使用量上江苏是占据上风的。
四、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
土地生产率在一定的投入水平下,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品、产量或产值。能够衡量衡量土地生产率的指标有很多,在这里我选择单位土地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其计算公式是:单位土地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土地面积。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在这里我们用公式是:劳动生产率=农林牧渔生产总值/农业人口。
采用任何方式的农业生产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产量、提高效益。通过数据分析我发现江苏的土地生产率是高于黑龙江的。这不是说江苏的亩产量高于黑龙江,而是说江苏农业所经营的农产品都是很具有商品性的,有些农产品价值很高,像大棚蔬菜、草莓等,黑龙江由于自然条件等原因只能种植大豆、玉米等农产品,相对江苏的农产品价值不是很高。在劳动生产率这方面,黑龙江则是高于江苏的。这一是因为黑龙江的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确实很高,二是因为江苏地少人多。这两个方面弥补了黑龙江农产品商品价值不高的缺点。
结论与启示:
总体说来,江苏、黑龙江的农业集约化程度都很高,两者各有优势和缺陷。对于江苏,在农业集约化上后来居上,生产的产品商品性很强,但是化肥施用量的过大确实会对土地有很大的伤害,应该合理地施用化肥,做到农业集约化和可持续化的协调发展。对于黑龙江,在坚持原有大规模机械生产的同时应该多多考虑农产品的商品性,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农产品的衍生价值。
参考文献:
【1】夏庆利,易法海.我国农业集约化规模经营的瓶颈、根源及对策[J]. 农业现代化研究,2006,27(4)
【2】彭珂珊.国外农业集约经营发展进程对中国的启示[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1(2)
关键词:合作 农民合作
Abstract: Division of labor is the basic prerequisite of cooperation,but it cann’t cause efficient cooperation certainly.The key is the construction of allocation system of benefits produced by cooperation.Tt’s difficult to cooperate for Chinese peasants.This is a true topic as well as a false one.To study from economic aspect,the priority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 lies in circulation field.Other organizations must be the main means and governments must be the main promoting forces for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To achieve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cooperative means that based on blood relationship to new means based on contract is one mission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And it’s accords with socialized mass production demands.Legalization is the essential system conditions to promote peasants cooperation;Both culture cre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can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To enhence the credit system of Chinesn peasants is also a important way to resolve the difficulties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In addition to these,it’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and strengthen allocation system of benefits.
Key words cooperation. Peasants cooperation
“合作”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意是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或协作行动的意思。我国辞海解释“合”字,有融洽、协同、共同、合办等意思;辞源解释“合作”是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共同创造的意思。英文中“合作”(Cooperation)一词是协作、共同行动的意思。
合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人类要生存,要与自然做斗争,就需要合作,正如吕氏春秋所言:“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欲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暑湿燥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耶?群之可聚也,相与之利也。”
合作的范围是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合作是人类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合作形式之一。经济合作构成了合作研究最主要的内容。
合作的收益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合作会增加物质性的收益。主要表现是:其一,合作增大了规模,有助于产生规模效应。其二,合作使合作者之间容易产生外部性等作用,从而有助于实现聚集效应。另一方面,合作会增进精神性的收益。其一,合作是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前提条件。人的自我价值只有在团队中,或者只能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才能体现出来。如果全社会只由一个人构成,这时,价值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其二,合作有助于消除人类精神上的某种不确定性和匮乏性。团队使人具有了某种归属感和安全感。人在团队中,一是增加了信息的来源和渠道,从而有助于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二是增加了自身发散信息的渠道,从而有助于自身需求的更好满足;三是人在团队中,通过组织活动及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流,使个人能得到更好的精神安慰。
合作是人类自组织的均衡,是人类理性的必然选择。由于合作能明显增加合作各方的收益,所以,具有发达理性的人类选择合作也就成了必然。对于要求合作的各方而言,都存在着一种推动合作的理性动力。时间的演进和合作各方的不断磨合会使合作制度越来越有效;同时,人们之间合作的意识也会越来越浓。
分工是产生合作的基本前提。分工有不同领域的分工。经济领域内的分工是产生经济合作的前提;社会领域内的分工是产生社会合作的前提;知识领域内的分工是导致知识专家们合作的前提;等等。不同类型的分工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合作;不同水平的分工也会导致不同水平的合作。人类的合作水平最终取决于分工的水平。社会化大合作的前提是社会化大分工。
由于分工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所以,选择合作是人类理性的最终体现。一方面,人类会面临分工的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人类应不断推进合作。分工和合作共同构成了人类演进的两大动力。
但分工并不必然会导致合作或有效合作的产生,这里关键取决于合作收益的分配制度建设。约翰·泰勒指出:“认为分工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了充分原因则是社会理论最深的错误观念之一。分工并没有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原因。它仅仅描述了需要契约的条件。两个人合力架一根横梁要比一个人单干容易得多,但两人并不会因此就会一起架梁,除非有一种情况,即每个人都承认对方对于架好的棚屋拥有一部分权利。”约翰·泰勒所强调的是:要实现合作,不仅要求能够通过合作增加合作者们的总收益,而且能够保证在收益的分配上使所有合作者都能受益。所以,要建立有效的合作,其一,共同体内部应充分认可成员之间的相关关系;其二,应充分尊重成员间的相互需求。
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是保证合作有效的基本内容。在合作组织内部,公平与效率二者是有机统一的。这里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本质是不公平。在合作组织内部,最大的公平就是要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同时,可考虑给弱者以适当的倾斜。只有实现了公平,才能最大限度调动每一合作成员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也就促进了效率目标的实现。这里效率不仅体现了合作成员的个人效率,也体现了合作组织的整体效率。因为公平原则使个人效率与组织效率得到了有机统一。
合作具有历史传承性。马林诺夫斯基说:“一切组织和一切协调行为都是传统的绵续性的结果,并且在每个文化中,都有其不同的形式。”①苏珊·温认为:“建立社会组织所根据的概念构成任何一群人的认识遗产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遗产代表关于如何组织生产的好几代人的知识,因此是任何一个国家所有的、用来追求经济发展的‘资本’的最有价值的形式之一。”②
合作的难度与成员个数成正比例。奥尔森指出:“组织成本是集团中个人数量的一个单调递增函数”。③诺思和托马斯也指出:组织“费用多寡往往直接与必须参加协议的人数有关”。④
诚信是保证合作有效性的重要条件。诚信的维持在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自律靠灵魂的自觉,而灵魂的自觉又需要灵魂的恐惧感来维持。他律靠法律制度,社会的法治化是提高诚信度的有效途径。人治的随机性本质上是破坏诚信的,而法治才是诚信建设的根本。
合作的目的不是合作本身,而是合作成员的个体利益。任何为了单纯合作而损害合作成员个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其最终结果只会导致合作的解体。
合作的路径有:血缘、地缘、业缘,其中血缘是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径。血缘合作是人类最早期和最初级的合作形式。血缘合作可以渗透到地缘合作和业缘合作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血缘合作方式也会不断得到改进。但基于地缘和业缘的合作将会更加广泛化。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合作形式。家庭的产生根源于男女在社会和经济分工方面的不同作用。家庭最主要的功能是经济,经济也是决定家庭形式的最深层原因。从历史过程来看,家庭的产生不仅使家庭成员获益无限,而且也使社会获益无限。所以,家庭的出现实是人类合作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家庭的演变趋势看,随着家庭功能的逐步社会化,家庭形式肯定会发生各种变化,会取得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种新形式。未来家庭形式的存在应当更加满足个人化、人性化、理性化、效率化等特征。道德产生的深层原因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所以,未来的家庭道德将会具有新的内涵。
企业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是合作形式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企业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决定企业组织形式变革的主要因素是经济成本。在未来社会,人类的企业合作形式会更加多元化。
合作的最根本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但合作本身又是总体性原因的结果。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将综合影响合作本身的演进形式。经济是合作的基础条件,制度和体制是合作的保证条件,文化是合作的灵魂和实质。
中国农民合作难,既是一个真命题,也是一个假命题。有的同志认为中国农民合作难,有的同志却认为相反。其实,这里只说对了问题的一半。合作有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合作。中国农民合作的难易取决于是什么类型和性质的合作。
中国农民合作难是真命题的理由是:首先,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天然缺乏社会化的大分工,社会化分工的缺乏必然导致相应社会化合作的缺乏;其次,乡村熟人社会的特征和相应人治的传统并不能使契约关系得到普遍发达,从而弱化了分配的激励功能;再次,儒家伦理文化所体现的现世主义风格使人的精神趋向一种短期情结,从而也不利于合作的长期化和陌生人之间的合作。
中国农民合作难是假命题的理由是:首先,虽然小农经济天然缺乏社会化大分工,但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式的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这种分工有助于合作的家庭化趋势;其次,乡村熟人社会和人治传统使合作更具家庭化特征;再次,儒家伦理文化更有利于培植家庭合作。
中国农民的合作是中国农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农民的现代化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个层面是生产者自身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教育。一个层面是生产工具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技术创新。一个层面是生产组织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合作化。
另外,农民的合作是解决农民分散的根本手段,所以,合作会改变中国农民的弱势,从而最终会使社会结构向更加均衡化方向发展。
从经济层面看,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重点应在流通领域。目前,中国农民的生产结构仍是以小农经济生产形式为主。这种生产形式的最大特点是规模小,分散和生产结构的同构,类似于分散的细胞。要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合作,就必须改造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形式。但在中国,这种小农经济结构的改造仍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所以,中国农民要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合作形式也就更为困难和缺乏经济基础,这也就客观决定了应将流通领域内的合作成为合作建设的重点。另外,从目前中国“三农”的现状看, “小生产”和“大市场”如何对接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所以,一方面,顺畅的流通系统会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的有效性,最终会使社会各方受益;另一方面,流通又直接刺激生产,促使生产形式的变革和发展。
他组织应成为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合作建设有两条路径:自组织和他组织。自组织是指合作自发生成,由内生的因素决定。他组织是指合作靠外部力量推动,由外生的因素的生成。一般来说,组织成本越小,合作越倾向于自组织。其中确定性是影响组织成本的重要变量。因为确定性是形成预期稳定的关键,而预期的稳定性又直接影响着合作的有效性。生产和流通相比,生产的确定性要高于流通,所以生产的合作更倾向于自组织,而流通的合作更倾向于他组织。由于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决定了中国农民的合作重点只能在流通领域,这也就客观上决定了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只能是他组织。
政府应成为推动农民合作的主要力量。一般来说,他组织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政府、社会服务组织、优秀的个人。从中国目前发展的现状看,三种他组织主体,只有政府相对具有较大的规模优势,同时,又具有先进的手段;所以,政府应成为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同时应辅之以社会服务组织和优秀的个人组织者。在将来,随着合作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的他组织主体地位可逐渐让位于社会服务组织和优秀的个人组织者。
中国农民合作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完成从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转向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合作形式(不再以血缘为主,而是以契约为主)。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对中国的发展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有其许多独特的优势。但血缘毕竟属于熟人社会的范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陌生人的世界,有的只是契约和货币。所以,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对这种以血缘为主的合作形式及传统进行改造。但传统又具有遗传性和惯性,同时,任何传统的改造又不能脱离现实的生产力基础。对此,目前中国农民的合作,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传统以血缘为主的合作的优势,并努力使之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应积极促进传统合作形式向现代合作形式转变,并且这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农民的法治化是推动农民合作建设的必要制度条件。法治化导致规则化和有序化,规则的有序导致合作预期确定化,而预期的确定化又是合作成功的重要保证条件。人治只导致不稳定和随机,其后果只能是合作走向短期化和家庭化(血缘化)。
以文化创新推动中国农民的合作化建设。中国传统文化对合作的作用学界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有利于合作。一是中国政治的礼治传统。他们认为法治建立在人与人相持之势上,而礼治建立在人与人相系之情上。而相持就是不合作、或有条件的合作,相系就是合作,或无条件的合作。二是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儒家社会哲学强调义务,而不强调权利,教人相容不要相违,不用法律规定人际关系,不拿刑罚做事后消极制裁。三是中国历史上就存在类似的合作的组织。戴蔼庐在谈到历史合会组织时,指出:其起久行远,行之数千百年而不弊,此类组织无南北,咸甚发达。至合会之制,则具勤俭储蓄之性质者有之,相互保险之性质者有之,扶危济困之性质者有之。其信用之稳定,组织之密,计算之巧妙,今日合作制度未敢多让。而其名目则因地而异殊为繁多:如集合、邀会、聚会、请会(山东)、打会(安徽)、纠会(浙东)、约会(湖北)、做会(广东)、赊会(云南)等。王宗培认为:合会制度肇始于中产阶级,并由其推广至无产阶级,已成为中国社会最通行的合作方法。基于上述情况,法国人戈蒙(Jean Gaumant)甚至认为“各国合作组织所代表的合作思想,与孔圣人的教训是一致的,仁义礼智信,也就是世界合作的道德。”⑤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不一定有利于合作运动。梁漱溟指出:“可是就中国人的性情说,他有一个缺点,就是没有团体生活习惯,缺乏组织能力,不会商量办事。所以对合作社不甚合适。中国人顶爱关门过日子,所谓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是中国人顶现想的社会;这就与合作不合了。”⑥ 任子正等人则认为中国农村的民风和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也对普及合作动动产生负面影响。这里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只有利于中国农民的传统合作,即以血缘为主以及衍生的各种合作,而不利于以契约为主的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对熟人是诚信,对陌生人是机会主义。所以,中国要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要引导农民走向现代合作形式,就有一个文化适应问题。经济、政治、文化三者是一份有机的“套餐”,三者只有相互适应,才能和谐发展,才能使社会在均衡中演进。对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应大力吸收有利于农民合作的西方文化。一方面,我们要努力改造传统文化,使之取得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现代形式;另一方面,我们不能盲目清高,应当充分吸收一切先进的文化成果,以推进中国农民的合作建设和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在文化创新上,应坚持:一要解放思想,要敢于大胆放弃一切不利于中国发展的陈旧观念和落后传统;二要实事求是,应当符合中国国情;三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而不是其它;四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这既是中国问题的出发点,也是中国问题的归宿。
以民主化推进合作化。合作的前提是平等,同时,合作本身又体现着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约定和分成。所以,民主化是合作的重要条件。这里的民主化建设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建立和健全合作组织内部的民主化管理制度;二是应为合作组织的成长提供一个民主化的环境;三是应完善基层政权的民主化管理程序。
大力加强中国农民的诚信建设,这是解决中国农民合作难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国农民具有天然的机会主义情结。从历史传统来看,首先,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使人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农业中人与自然的博弈不同一起人与人的博弈,缺乏反向的互动制约,从而间接有利于产生一种“抢收抢种”的机会意识,并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机会主义心态;另外,严酷的生产环境和落后的生产条件也容易诱发农民的机会主义心态。其次,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也是滋生机会主义的温床。再次,中国文化的现世主义风格又进一步强化了机会主义行为。从现实中国社会的发展看,我们正处在一个转型阶段,转型本身就是一个秩序的重造过程,所以转型也就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无序,而混乱和无序又会更进一步加剧机会主义。机会主义是诚信的死敌,所以,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是一项总体性和系统性的浩大工程。
公正观对农民的合作有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利益。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民应是理性的利益追求者。所以,合作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建立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贺雪峰在谈到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时,讲到如下一个例子:在荆门调查农田水利的时候,遇到一个村民小组因为有农户不出亩产10元的抽水钱,而导致亩产减产20%(有的田块减产更是超过50%)。对此,他得到的结论是:“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好处的计算,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这就构成了农民特殊的公正观: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额外得到好处。而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总是会有极端自利的少数和极端无私的少数,这两个极端不能代表农民的平均水平。构成农民平均水平的公正观,大致就是以上特殊的公正观。这种公正观无力处理极端自私的少数人(即以上实例中不愿出钱抽水的农民),因而就无力解决农村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搭便车行为将公益破坏掉了,所有人都受到损失。”⑦对此,笔者认为,农户不愿出抽水钱可能与上述贺雪峰所说的公正观有关,但这样的公正观又确实让人想不通,实在是一种非常愚笨的表现。所以,更多的原因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能与农民社会的低信任度有关,把钱交给别人是不放心的,“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二是可能有些农民不是不想获利,而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缺乏理性的计算和判断;三是还要看反映情况的人的有关背景,是否存在有意扭曲信息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不能排除的;四是具体组织者是否存在腐败,如有则会引发农户的抵触情绪;五是可能也与收益的分配制度不健全有关;六是上述事例只能代表特殊情况,并不能据此得出一般结论,现实中也有许多与此相反的事例。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利益是一切问题的核心,观念是为利益而服务的。观念对行为有一定的反作用,但观念本身又是行为追求利益的工具。公正观对利益的追求有影响,但利益本身才是农民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所以作为一个理性的农民,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利益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观念则次之。而解决利益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
未来中国乡村合作模式的选择应立足于社区自治。这里重点应解决好乡镇问题。目前,乡镇问题的核心是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不均衡,所以,笔者认为,解决乡镇问题的出路,既不在于取消、虚化或实化乡镇,也不在于如有的学者提出的实行有限的乡镇自治,而是在于转化,即应重新配置乡镇权力体系,形成一个均衡的政治和经济的权力体系,这里关键是要重新调整“条”“块”关系,实行“条”执行、“块”监督。具体设想如下:1、将现有乡镇的所有职能进行归类细分,并将具体面对农民的执行职能全部“条条”化,实行“条”管理。涉及到乡镇的有关机构完全变成全国或省或县的派出机构,人员调配、干部升迁、物资配置完全统一管理。2、在上述基础上,将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改为只设党代会和人代会两个机构,并设相应常委会,是为“块”,乡政府完全自治化。3、乡党代会或人代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即监督“条”在具体执行和运作过程中是否有不称职现象。4、对原有乡镇遗留问题如乡镇负债等问题可采取如下途径解决:(1)转移到相关的“条”系统内,由“条”自行消化一部分;(2)国家补贴一部分;(3)发动本地群众集资解决一部分;(4)实在不能解决的,可采取先挂账,以后再想办法解决。实行“条”执行、“块”监督的好处有:(1)有利于“条”的高效率动作。(2)有利于发挥“块”的积极性。(3)形成了一个相互制衡的均衡权力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根子就在于没有理顺“条块”关系。通过“条”执行、“块”监督可改变这种局面,放也不会乱,收也不会死。(4)宏观上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5)由于“条”的有关经费全部来自本系统或国家,“块”的运行成本又很低,这样,也就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也不会产生乡镇负债问题。(6)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7)为最终消除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和二元经济结构提供了一个基础和平台。
注释:
①[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90页,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
②[美]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1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③[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38页,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5。
④[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⑤吴藻溪:《近代合作思想史》,第120页,棠棣出版社195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