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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范文

时间:2023-12-02 15:53:01

序论:在您撰写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

第1篇

    发行市场有两个方面的功能:

    1、证券发行市场是资金需求者融资的场所。资金需求者可以通过在一级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筹集资金。

    2、证券发行市场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机会,谋求证券投资收益。

    发行市场与证券流通市场不同,一般没有一个有形的特定场所,有时证券的出售是在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的,但更多的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因此可以说发行市场是由发行者、证券中介和投资者三者构成。由于证券发行过程是证券初次进入市场,故一级市场又称初级市场。

第2篇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人们对于证券市场功能的认识,主要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帮助国企解困与筹资,调节社会的资源配置。因此,那个时候,工作重点是安排国有企业上市。大概是到了2000年前后,理论界提议要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从调整金融结构、分散金融风险的角度深化了对于证券市场功能的认识。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就此做了总结,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列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又有人提出,不能总是上那些大企业,也要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通道。于是,2004年6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开通,人们又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认识证券市场的功能。然而,中小企业板从一开始就有双重性:一方面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另一方面则是恢复深交所的融资功能。此前,深交所已经好几年没有A种股票上市了。遗憾的是,中小企业板开通后,并未显示其应有的独特性,在融资条件方面几乎与主板完全一致。鉴此,有人提出:应当开辟创业板,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经多方舆论的一再呼吁,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只新股同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正式开通。如此一来,证券市场又被赋予了帮助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功能。

总结20年来的证券市场实践经验,我们认为,证券市场还有财富分配的功能。为什么呢?这是由证券发行与交易所带来的货币资本运动造成的:其一,就证券发行而言,它不只是让发行人筹集到货币资本,从而调整了社会的资源配置,与此同时,它还在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着货币财富的分配。如果发行的是股票,就有一个发行价的高低问题。如果发行的是债券,就有一个利息率的高低问题。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是要围绕这两大问题展开博弈的,因为这牵涉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其二,就证券交易而言,不论是股票交易还是债券交易,其交易本身既不会创造货币,也不会消灭货币。但是,由于交易价格的不停涨跌,交易的结果会造成货币财富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再分配,使得他们有的赢利,有的亏损。以上这些是我们长期观察证券市场运行过程所看到的一再重复的现象。将这些现象概括起来就是财富的再分配。既然如此,我们便得出结论说,证券市场有财富分配的功能。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每时每刻都在进行财富的再分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以往的证券市场研究却始终没有正视这一点,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积极、正面地认识与承认证券市场的财富分配功能,对于我们更好地利用证券市场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中国证券市场财富分配功能存在的缺陷

(一)过高的发行价进行着偏袒于老股东的财富分配

A种股票的发行市盈率从来就是大大高于国际市场的一般水平。中国企业到纽约、伦敦、香港等地去上市,发行价大约只能有10倍到15倍的市盈率,而最近几年,在沪深两地上市,主板及中小板,发行价的市盈率通常可达50倍左右,创业板平均达到了62倍,最高的达到了126倍。由于发行市盈率奇高,使得发行价格大大超过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这给发行人的老股东带来了创业利润,或者说是资本溢价收益。先来看一个最简单的模型:存量股本1股,存量净资产1元,发行1股,发行价5元。发行后,总股本2股,净资产6元,每股权益3元。发行操作给老股东带来了2元的创业利润,让发行人的存量股本溢价了200%。再来看一个实例:爱尔眼科于2009年10月13日实施A股IPO发行,发行3350万股,发行价每股2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87,882.7万元。以2009年6月30日的会计报表计算,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0,000万股,每股净资产2.79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13,350万股,每股净资产8.68元。就是说,发行操作让公司的老股东获得了5.89亿元[(8.68元-2.79元)×10,000万股=5.89亿元]的创业利润,获得了211.11%[(8.68-2.79)/2.79×100%=211.11%]的资本溢价收益,而这一切都是由新的投资者贡献的。每一只股票的发行,不论是IPO,还是增发或配股,都在重复这样的财富故事。与其说筹集资金是申请发行的现实原因,不如说获取股票发行带来的财富是申请发行的内在动力。一切的股票发行都离不开追逐这种利益的冲动。

(二)股票交易进行着投资者之间以及投资者与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的财富分配证券交易

制造了一种假象,似乎可以绕开社会的生产过程而由证券交易直接创造货币财富。其实,股票交易本身,既不会创造货币,也不会消灭货币。交易的结果,只是缘于交易价格的涨跌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造成货币财富在投资者之间以及投资者与交易服务机构之间进行再分配。倘若交易成本为零,不论交易价格发生怎样的变化,全体投资者持有的货币总量是不变的。就是说,全体投资者作为整体,是既不赢利,也不亏损的。不过,由于交易价格的不断变化,会造成投资者个体占有货币财富的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他们有的赢利,有的亏损。倘若引入交易成本,即投资者需要将货币财富的一部分支付给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那么,全体投资者作为整体而持有的货币总量,不是保持不变,而是不断减少。就是说,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全体投资者作为整体,不仅不能赚钱,相反还要亏损。投资者个体往往不能深刻地认识这一点而痴迷地相信:他个人会在交易中赢利。于是,股票交易客观上转变为一种投机行为。不论是全体投资者作为整体而不赢不亏,只是投资者个体有赢有亏,还是全体投资者作为整体而亏损,这样的财富再分配对于社会没有任何积极意义。我们为什么要将投资者引入这样一个遵循“森林规则”的财富游戏呢?

(三)普通股不向投资者承诺或者说保证投资回报

这是由普通股的基本法律特征决定的。截止2009年12月31日,A种股票上市公司1713家,加上大约69家退市的A股上市公司,就是说,大约发了1782只A种股票。这些都是普通股,都是不向投资者承诺投资回报的股票。相反,这种股票要求投资者自身承担投资风险。至于投资者能不能赚钱,能不能有投资回报,发行人不予承诺,不予保障,它要投资者拿股票到二级市场上去碰运气。而二级市场的交易只是进行货币财富的再分配,并不能让投资者真正获得投资回报。真正能让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是现金分红。那么,这方面的情况又怎样呢?根据Wind资讯提供的数据,从1992年到2008年的17年间,现金分红家数比例最高的是1995年,达到了69.76%,比例最低的是1992年,只有14.29%,平均每年只有47.51%的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就是说,每年有超过一半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没有实施现金分红。这17年间,现金分红占税后净利润的比例,最高的是1995年,为43.31%,最低的是1992年,仅为1.58%。17年累计的现金分红税后总额为7709.3989亿元,占17年间上市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总额30982.05亿元的24.88%。就是说,在上市公司创造的全部税后利润中,大约只有四分之一作为现金分红分给了投资者。投资者所能得到的投资回报十分有限,姑且不说那些长期没有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了。

总的来说,股票发行所进行的财富分配,是一种偏袒老股东利益的财富分配。股票交易则将投资者变成了“角斗士”,让他们在财富的再分配中相互争夺。普通股本身,又不向投资者承诺任何投资回报,使得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没有任何保证。这样的财富分配机制,复制了“大资本”掠夺“中小资本”的古老法则,加剧了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是应当进行调整的。

三、发行优先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们认为,股票品种结构失衡――只发普通股,不发优先股,是中国证券市场财富分配功能存在严重缺陷的首要原因。普通股本来就是不保障投资回报的。发行普通股,创设的只能是一个偏袒老股东利益而让新投资者相互博弈的投机市场,导致一轮又一轮地“刷新”投资者,带来一轮又一轮的行情起伏。优先股则让投资者享受固定收益,获得优先的收益分配,但一般不上市流通,或者短时间内不上市流通,这不仅对投资回报有必要保障,而且避免了投资者之间反复交易股票的利益争夺。可见,优先股的财富分配功能是不一样的。中国证券市场在股票品种上严重偏食,需要补一补优先股方面的营养。因此,说到对中国证券市场财富分配功能的调整,首先就是要重新安排股票品种――发行优先股,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从微观层面来说,就是要更好地解决为谁发股票的问题

企业发股票,是要筹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投资者买股票,目的是要获得投资收益。二者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如果只发普通股,事实上就是把一切好处都给企业――资金的使用权交给了企业,企业的筹资需求得到了满足,与此同时,创业利润(资本溢价收益)交给了老股东。在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发行人对募股资金的使用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经营失败,它可以理直气壮地对投资者说:对不起,风险自负。尤其是,发行人对投资回报没有任何承诺,也不提供任何保障,这正是发行人不规范运作而又一昧圈钱的制度性原因。对投资者而言,若想获得所谓的投资回报,只能到二级市场上去博弈。试问:为什么就不能兼顾企业与投资者两方面的利益呢?发行优先股,确定一个固定回报,就是要从法制上来兼顾企业与投资者两方面的利益。既让企业能够筹集到资金,也让企业承担一点社会责任;既让投资者为社会提供资金,也让投资者有一个可以预期的回报。我们总不能将一切的利益都送给企业,而将一切的风险都留给投资者。从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价值取向出发,我们也该为投资者发行股票。

(二)从宏观层面来说,就是要完善证券市场的社会功能

股市原本有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等社会功能。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说,股市的社会功能不能仅限如此,它还应当有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范围内服务于社会全局。股市怎样发挥这方面的作用呢?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发行有固定回报但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不能自由流通的优先股。如果我们选择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一大批具有行业突出地位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并让优先股在尽可能广泛的群众中进行合理分配,实质上就是将最有利的投资机会分配给广大群众,证券市场就会自然地引导投资者确立合理的投资理念,证券市场就会对一般投资者具有投资功能,由此获得保持稳定的深厚的社会基础,这样才能实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样才能让广大投资者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的共同富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只有普通股,投资回报没有保障,只能是迫使投资者进行二级市场炒作,其结果只是改变一下货币财富的分配,让少数人“先富起来”。这不是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而是诱导群众参与投机,而在每一轮投机过后,就要“淘汰”一部分参与者,“胜利者”则留下来等待新的参与者,然后开始新一轮的角逐,进行新一轮的财富“洗牌”。这正是股市一起一落、一落一起、起起落落的内在机制。这样的市场设计不符合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利于塑造努力创造财富的民族精神。

被誉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亚当o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写道:“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稳定。”他的这段话是在200多年前写下的,对200多年后的今天仍有启迪意义。我们主张从社会应有的道德观出发,从社会应有的公平、正义标准出发,发行优先股,将社会财富分流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手中,构建一个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

(三)发行优先股不仅有客观必要性,而且有现实可行性

2009年底,A种股票的总股本26168.43亿股,总流通股本13942.31亿股;A股总市值242619.12亿元,总流通市值149630.58亿元;投资者开户数1.36亿户。由于同一投资者往往既开沪市帐户,也开深市帐户,既开A股帐户,也开B股帐户,其中还有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因此,真正的个人投资者帐户大约只有6000万户。倘若将总流通股本的一半(约为6971.15亿股,约占总股本的26%)转变为优先股,并分配给个人投资者,那么,每一个人投资者大约能分到11618股优先股。按照2008年的年报,全体上市公司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是0.53元,若将优先股对应的这部分收益全部分给优先股股东,那么,平均每一个人投资者大约能够分到6157.54元(11618×0.53=6157.54)。就是说,以2008年为例,哪怕上市公司只拿出26%的净利润来对占总股本26%的优先股进行现金分红,也可以让每一个人投资者平均分到6157.54元。对上市公司来说,这个要求是不高的。对投资者来说,得到这6157.54元的现金分红,需要购买11618股的优先股。以总流通市值149630.58亿元除以总流通股本13942.31亿股,得出平均每股的市值为10.73元,11618股的市值就是124661.14元(11618×10.73=124661.14)。绝大多数投资者是拿得出这笔钱的。以6157.54元的现金分红除124661.14元的股价,等于4.94%(即优先股的投资回报率),略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如果投资者不是从二级市场取得这部分股份,而是从一级市场取得这部分股份,那么,投资回报率将会更高。

按照现在的这个比例(流通股的50%、总股本的26%为优先股,每一个人帐户11618股优先股)推算,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让每一个人投资者获得20000股优先股,每年获得20000元现金分红,是不难办到的,是整个市场能够承受的。从理论上说,上市公司的利润率是应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让上市公司在总股本中发行26%的优先股,承诺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的现金分红比例,甚至是高于贷款利率的现金分红比例,是并不太高的要求。与其让投资者天天炒股,天天为市场捐钱,天天相互搏杀,不如让他们“安分守己”,获得一个“可靠”的投资回报,这不是对投资者更为有利吗?这不是对全社会的共同富裕更有好处吗?

我们可以有三条路径来进一步解决优先股的来源:其一,截止2009年12月底,沪深300的总股本为20531.92亿股,总流通股本为10337.48亿股(占总股本的50.34%)。将沪深300流通股的大部分转变为优先股;其二,对于超级大盘股――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由于流通股比例低,将存量股份的一部分转变为优先股,并采取存量发售的办法,将股份“分配”给广大投资者,目的就是要让全民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其三,在增量发行(IPO,增发,配股)中,选择一部分企业,按比例发行优先股与普通股,在市场发展的增量中增加对优先股的供给。

第3篇

获利能力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赚取利润的能力,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目标,因此,从获利能力可以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状况。财务表报蕴含着大量的信息,从信息使用者角度来讲,我们可以从经营、资产和资本三个方面来进行获利能力的评价。经营获利能力以销售收入为基础,主要反映投入与产出的比率;资产获利能力用来衡量资产的使用效益,从总体上反映投资效果,较高的资产获利能力可以帮助企业吸收投资;资本获利能力则主要侧重与资产报酬的分析。

二、获利能力的评价

具体财务指标设计为营业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五个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是企业净收益与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比率,用于评价普通股持有者获得报酬的程度。

营业利润率为营业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值,其能够反映出企业在主营业务不景气的情况下维持获利水平的能力。

总资产收益率=,集中体现了资产运用效率和资金利用效果,反映了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高低。

固定资产利润率=,是对总资产盈利能力的进一步分析,能够反映出飞流动资产的实际盈利能力。

净资产收益率是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值,主要用来反应投资者的获利能力。

三、基于农业17家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其一,样本选取。本文所选公司是根据SCRC行业分类中剔除ST公司所选取17家农业上市公司做样本,通过数据的计算与对比,从获利能力角度进行利润增长性的相关评价。基本财务指标资料如表1所示:

其二,熵权法下利润增长性的测算。熵权法是一种客观的赋权方法,它能够使评价接近事实,在计算中得出的熵值能够反映指标信息效用价值,当信息熵Ej越小,表明指标值的变异程度越大,提供的信息量越大,在综合评价中起的作用越大,其权重也就越大。熵权法的计算步骤如下:为了消除各项指标由于量纲不同或正想、逆向不同带来的不可共度性,要将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再求出熵权。步骤如下:第一步,指标的变换,令I1=正向型指标,I2=逆向型指标,I3=稳定型指标,则指标Xij作如下变化:X'ij=Xij(当Xij属于正向指标时);-Xij(当Xij属于逆向指标时);-|Xij-Xij*|(当Xij属于稳定性指标时,Xij*为稳定性指标的理想值);第二步,统一指

(1)无量纲化以后形成的结果,如表2所示:

(2)根据公式得出的指标权重

W1=0.226623, W2=0.137149, W3=0.196654,W4=0.115837,W5=

0.323638

(3)总分测评结果,如表3所示:

其二,样本分析。

(1)数据初步分析。洞庭水殖与景谷林业两家上市公司五个指标全为负值,表明这两家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的获取存在困难,可以说是入不敷出,获利能力极差,利润的增长性无从谈起。吉林森工的营业利润比重与固定资产利润比重为负,表明该公司营业利润为负,但是净资产收益率却为正,说明该公司的主业不强,不能给公司带来持续增长的利润。而新农开发除了与吉林森工拥有相同的处境外,三年中的盈利不足弥补一年的亏损额,造成了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基本每股收益为正的局面,同时在非流动资产管理不善的情况下造成了固定资产利润率为负的局面。

新赛股份、福成五丰和新五丰的各项指标虽然没有出现负数的情况,但是全部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这些公司无论在资产的管理、资金的运用以及主营业务的强大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获取利润的持续性较差。

新疆天业的基本每股收益、营业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都高于全国水平,但是固定资产和净资产所带来的利润则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该公司的固定资产周转可能存在缓慢的因素。

开创国际只有总资产收益率低于全国水平,但是固定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却高于全国平均,表明该公司的流动资产所带来的利润较少,应加强流动资产的经营管理。亚盛集团和冠农股份只有营业利润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不高,资金利用效果不好,但是主营业务表现良好,加强管理则获利的持续性可以增强。敦煌种业的基本每股收益与净资产利润率低于全国水平,但是其他指标较优,获利的持续性较强,但是对于投资者分红来说不是好的选择。

通威股份、国投中鲁两个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较强,但是都存在一个指标低于全国水平的情况,通威股份的主营业务拉动力不如全国平均水平,在未来的发展中如果不加强就会面临迅速衰退的局面;国投中鲁的净资产存在过于庞大局面,因为基本每股收益大于全国平局水平,说明净利润是较高的。

万象德农、好当家、北大荒三家上市公司的五项指标全部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表明其获利能力在行业中是最强的,利润最具有增长性。

(2)样本数据的进一步分析。通过熵权法对各指标赋值,我们得出了各个公司的具体排名。从行业总体来看,大农业上市公司的利润增长性不高,只有4家占样本的23.53%,具有高速的利润增长性;有7家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获利能力但是增长性不强,占样本的41.18%;剩余6家的获利能力存在严重的问题,占样本的35.29%。

四、结论及建议

我国虽为农业大国,但是农业上市公司的利润增长性前景不容乐观,我国的农业上市公司不仅数量少,而且发展的规模都不大,我们应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传统的重工轻农的思想。同时,农业公司多数由国家控制,上市公司缺乏竞争活力,也是造成获利能力较低的原因之一。

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农产品价格走高是历史的必然,在防止哄抬物价的前提下不应该强加对农产品的控制,这样才能给农业发展创造一个的平台。因此,要改善农业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应该从成本上获取我国农产品低价格优势,从优质的产品上获取销售高价格带来的利润,从高效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营上获取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第4篇

    证券发行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它的内容和发展决定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内容和发展方向。证券发行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证券发行是直接融资的实现形式。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就是联结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证券发行人通过销售证券向社会招募资金,而认购人通过购买其发行的证券提供资金,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实现直接融资的目标。

    第二,证券发行市场是个无形市场。证券发行市场通常不存在具体的市场形式和固定场所,新发行证券的认购和销售主要不是在有组织的固定场所内进行,而是由众多证券承销商分散地进行,因而是个抽象的、观念上的市场。

    第三,证券发行市场的证券具有不可逆转性。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证券只能由发行人流向认购人,资金只能由认购人流向发行人,而不能相反,这是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5篇

关键词:监管制度;信息纰漏制度;市场自律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30-02

证券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涉及众多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特殊市场,证券发行是开展证券活动的源头,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有序、合理、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活跃飞速发展。

一、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管理的现状

《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业市场的主管部门。可见,我国目前实行政府集中管理模式的监管模式。

第一,虽然集中型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脱离于证券市场的当事人之外,避免了冲突,能够兼顾证券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和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使政府管理具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但是该模式使市场的独立运行缺乏足够的保证,同时使监管活动与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监管机构难以对市场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自律性组织缺乏发挥其独特功能与作用的空间和环境,使自律监管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无法做到相互协调与配合。

第二,我国股票发行的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证券法》确立的核准制度只是针对股票的发行,对公司债券却保留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制,形成了核准制与审批制并行的制度结构。这种造成审核机构分立,导致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使用不同的程序,股票发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公司债券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审批。然而,这种二元结构却欠缺合理性:因为通常投资公司债券的安全性要比投资股票的安全性大。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二元结构,需要用两套内容职责基本相同的机构、内容相差不大的监管体系管理证券发行市场,这不仅加重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者的管理者对证券市场监管费用的负担,同时也加重了证券发行人的发行成本及相关人员的费用负担,成倍地增加了发行人的信息公开成本。此外,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的核准权或审批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行使。这里所说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是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可见,目前我国在证券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由证监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行使监督权。证券的二级市场,统一由证监会负责监督。这种做法割裂了证券市场监管的统一性。

第三,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证券的条件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条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的经济条件,还有兜底条款即国家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证券法》并没有规定怎样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虽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以判断一般的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的产业政策,但对有些边缘产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就很难判断,这给发行人、投资人以及执法部门留下法律的空白,不利于法制的统一。而且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这一经济条件是需要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的,而我国目前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认识上的不足,披露信息的内容过于程式化,缺乏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应具备的行为习惯,对披露制度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备性标准模糊不清,没有良好的实施机制以及缺乏相关的责任制度。

第四,我国《证券法》证券发行的方式有多种,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发行方式。按照证券承销机构是否承销发行为标准,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按照发行对象的范围不同分为公开发行和间接发行。根据过节通行的做法,证券发行实践中存在“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所谓“私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许多国家规定向五十人以上募集基金的,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视为“公募”。我国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私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我国股份公司私募发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例如B股大部分是私募发行,“大众交通”向“大众科创”定向增发A股也属私募发行。但目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发行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度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五,在证券发行的程序中,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证券必须经过制作发行方案、申报、受理、审核四个程序。其中制作发行方案中,必须有券商的推荐函、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描述公司所有问题而做出的律师建议书。因此,在证券市场中,中介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判断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经济效益与发展前景的最重要依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判断上市公司设立及运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然而,凡是存在利益的地方,就存在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因此,有些将股票发行市场作为获取资金的唯一动机,为获得在证券市场上公平发行股票的资格,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打通社会关系,骗取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材料或馈赠公司股票的方式行贿使验资机构违背事实甚至帮助其编造事实出具虚假报告。

二、针对我国目前发行市场的监管问题采取的措施

以上从证券监管模式、证券发行的主体、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监管的不力,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证券行业监管为主,国家证券管理机构监管为辅。经济法是在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失效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李昌麒教授认为:市场自身可以解决的问题,国家就不应去干预;市场通过自身内部组织可以克服的,国家也不应该去干预。只有那些市场通过自身的运作规律和相互作用无法克服的,国家才应该干预。而证券法作为经济法部门的一个下位法,在实行证券监管过程中,我认为应采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证券业自律组织调整证券业市场的监管,在证券业自律组织无法实现或出现自身无法克服的证券问题时,再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虽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是政府为了消除当时证券交易所遍地开花的分散状态,实现集中交易的制度安排,是从分散的柜台交易到集中的交易所交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在这种自律精神的严重缺失的制度下,我们恢复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加强证券业自律管理,证券发行市场才会有序合理稳健运行。因此,在股份制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先符合本行业规定的各种条件,然后国家证监会进行必要的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允许其发行证券。这有利于既保护证监会作为中央政府的直属机构的权威性,又保护证券发行的效率性和专业性。

2.界定产业政策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市场的条件。首先,证券业协会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现实经济情况,对国家的产业政策适时地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可以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各界对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它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由各个生产条件,生产要素包括资源、劳动力)确定一个有利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式。我国的产业政策有:优先发展传统产业(包括加工业、采掘业、农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公路、桥梁),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值如烟草业、发电厂、化工厂等,社会保障性如保障性房地产市场进行的扶持等等。

然后,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融资提供一个直接的渠道,而影响这一功能正常发挥的关键因素首先是市场价格是否能根据有关信息而自由变动,其次是证券的相关信息是否能充分披露和均匀分布,而信息披露制度是这两个因素的决定性因素。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有点扭曲。信息披露只要把影响市场价格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给予披露即可。但我国的投资者很不成熟,由政府先判断哪一企业是“好”的企业,再由投资者去投资,这不利于投资者对其投资风险的承担,不利于证券发行主体信息披露的意识以及不能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不利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因此,应细化承担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以及根据社会经济情况适时进行经济政策的调整,同时增强证券发行主体信息披露意识,实行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相接合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3.明确规定私募发行证券方式,同时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虽然我国很多证券业中介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制有利于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但它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中介行业的做大做强。因为行业准入容易造成一个垄断利益阶层,人为的垄断使得同行业间的竞争变得相对宽松,从业者就缺乏较强的动力去提高业务水平,缺乏开拓新业务的类型,缺乏寻找如何发展壮大增强竞争力的方式,容易形成规模小、业务领域有限、业务水平低、服务意识差的局面。所以应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取消行业准入制度,保障中介机构自由充分竞争,实现公平竞争机制。同时,建立完善的行业内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保障证券业中介机构自身的权责统一。

三、结语

经过对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简短的分析,我们不得不认识到注重以证券业自律监管为主,以证券国家监管为辅的经济法律依据和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同时从证券法对证券发行的主体、条件、方式及程序方面规定的不确定性造成监管的不力出发,得出我们必须完善立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监管的可操作性,在确保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发行市场的权威性的同时加强证券业自律管理的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刘春竹.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2.

[2]李松霖.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第6篇

一、证券发行审计的特点

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并不相同。一般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层与投资者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这种审计是基于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控制的需要;而证券发行审计从原始审计契约发展为准公共产品,即证券发行审计不仅负有对审计委托人的审计责任,而且负有对潜在投资者、社会公众的审计责任,这种审计责任深化使得证券发行审计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从审计作用的影响力来看,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更大,责任更重。一般情况下,若企业财务信息质量不高,它影响的是信息需求者对财务信息的质量要求,因为信息需求者不能接触到企业财务信息,需要注册会计师代替信息需求者做出判断,如果这时审计质量不高,那么它的影响仅仅是一家公司和其有限的利益相关者。但是,如果是证券发行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不高,而此时审计质量也不高,那么其涉及的潜在投资者、利益相关者众多,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价将会受到干扰、上市公司的市场定位就会被扭曲,导致证券市场无序发展,证券市场将不能有效地进行证券定价和资源配置。所以从审计作用的影响力来看,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更大,责任更重。

2.证券发行审计不仅涉及财务报表审计,而且涉及其他鉴证业务,包括:股票发行中可能实施的资产重组方案,这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咨询业务的延伸;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还要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审计;要对股票发行人披露的未来期间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这就决定了证券发行审计与一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不同,它不仅要履行财务报表审计,而且要实施其他相关鉴证业务。对投资者来说,他们不仅需要关注发行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发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盈利的可持续性等方面的信息,这些都必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审核,所以证券发行审计涉及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多。

二、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

证券发行审计对于证券发行的不同参与者而言,其作用虽因决策偏好不同而有所不同,但获取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是所有证券发行参与者的共同需求。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就在于使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能公平地获得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保证证券发行市场有序运行。第一,对于证券发行公司而言,《证券法》规定其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必须获得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些是企业获准发行证券的必要条件。而从另一方面看,通过审计,证券发行公司实际上在向投资者传递其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信号,而且为了符合规定的财务比率和现金流量指标,证券发行公司会借审计在不影响重要性水平的前提下尽量地提高公司的利润和净现金流,以满足《证券法》的要求,获得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样这就涉及证券发行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究竟确定多高的重要性水平的博弈。一般来说,在低重要性水平下,证券发行公司会尽可能少地调整不利于公司的财务数据。第二,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而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一种辅助的监管手段,证券发行要求提交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这些通过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来完成,以弥补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遗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未能尽职的处罚,促使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职责、秉公办事。证券监管部门不仅要审核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而且要审核基于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以审定拟发行证券公司是否符合证券发行标准,所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于证券监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帮手。第三,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审计具有“免疫系统”功能,注册会计师肩负着拟发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鉴证职能的责任,这种审计鉴证职能是为了确保拟发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使得投资者能够依据被审计的财务报表判断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发展前景,进而做出投资决策。证券市场应起到调整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这种职能可能因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损或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而弱化。所以要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保证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证券发行审计存在的问题

1.审计市场化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审计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许可制度,而证券监管当局发放的会计师事务所许可证有越来越少的趋势。这种从严发放许可证的做法虽然提高了准入门槛,确保了进入者的资质,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培育了该领域审计的垄断性,它使证券发行审计市场中少数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缺少竞争压力,阻止了一些执业能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证券发行审计市场,从而不能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优胜劣汰。尤其不可忽视的是,竞争不充分的发行审计市场,容易被少数道德逆向的会计师事务所利用进行寻租。那些少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凭借自己垄断发行审计市场的优势任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讨价还价,甚至进行寻租交易。尽管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制度是一种例行的退出机制,但这种年检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较为宽松。而且我国目前审计责任法律诉讼机制不健全,投资者并没有合适的渠道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证券发行审计必须建立约束机制,以提高审计质量。

2.审计方法缺乏创新。证券发行审计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方法却都是一样的,实施的审计程序跟其他的审计也是一样的,并未因证券发行审计具有特殊性而实施特殊的审计方法,这种审计目标变了而审计方法不变的矛盾给证券发行公司进行虚假陈述提供了可乘之机。证券发行公司往往趁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与以往审计方法相同,便与注册会计师合谋,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加进未经审计鉴证的证券发行内容,从而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可见,目前的证券发行审计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在审计方法和审计过程不变的情况下,证券发行公司和一般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并无区别,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之间只是一种鉴证与被鉴证关系,注册会计师采取的审计方法和审计过程与其他审计都一样,唯一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面临更多的利益相关者,所以在重要性水平的设置上会更低,出具审计报告时会更加谨慎,尽量多做审计底稿,但是这样只能是对虚假审计报告起一种掩护作用,这种略微地提高审计质量与证券发行中审计被赋予更多的责任并不相符。这是审计在证券发行中存在局限性的内在原因。其次,由于证券发行审计关系到拟发行证券公司能否被证券发审委核准通过,因而其对无保留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有更高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尽量使用收费等方式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施加影响,诱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而且我国目前审计责任法律诉讼机制不完善,因而注册会计师并未因为独立性缺失而面临审计诉讼风险,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具有更多权衡利弊的选择空间,通过对拟发行证券公司进行更多的让步,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这是审计在证券发行中存在局限性的外在原因。

3.证券发行审计收费的披露不够规范。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招股说明书》对审计收费作出的规定是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收费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这样规定虽然较有灵活性,但是披露内容的分类给了拟发行证券公司太多的选择,使得这些数据信息丧失了可比性,不能够帮助投资者进行更为有效的决策。部分证券发行公司披露的是混合收费信息,包括盈利预测、验资等其他收费,使得不同公司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这不利于社会公众和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对审计收费的监督进而监管证券发行审计市场的收费情况。

四、几点建议

1.提高对证券发行审计重要性的认识。证券发行审计是证券发审委把好拟上市公司的第一关,是确保核准制度质量的重要手段,一定要高度重视它的运作,选聘资质好、信誉度高、业务能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担当证券发行审计工作。

2.改革证券发行审计市场准入制度。监管当局应该改革证券发行审计市场准入制度,允许一些业务能力较强、资质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证券审计市场参与竞争;同时实行更为严格的退出制度,根据每年的年度检查和被爆出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淘汰一定比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而使获得证券发行审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竞争压力,这有助于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地保证审计质量。

第7篇

一、市场引起的功能监管问题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银行所不能从事的业务,它们可以承销和买卖证券,可以组织共同基金并分配共同基金的股票资金收益,可以从事商品期货交易。从事这些业务的证券公司可能是某些大型金融公司的一部分。而这种大型金融服务公司通常也包括保险公司和商业企业。

在发达国家,随着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服务公司越来越多的经营与银行类似的业务,银行的管理者不得不设法通过解释原有的法规中的语句来保护银行的权力,使银行拥有越来越多的权力。具体地说,银行可以设立附属的经纪商,这些经纪商通过承销和买卖政府债券和其它证券而获益,并且这些证券附属机构也可以承销与买卖股票。银行可以直接或通过附属机构来从事私人投资业务、买卖债券,并可以从事一些保险业务。银行或它们的附属机构也可以是投资顾问。它们充当共同基金的投资顾问、管理者、托管人和过户人,充当共同基金的零售商,充当封闭式投资公司的发起人,普通的合作伙伴、投资顾问、管理者和托管人,充当各种年金的投资顾问和固定与浮动年金的零售人,充当私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普通的合作伙伴、投资顾问、管理者和托管人,充当期货商、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期货合作基金经理人等。

功能监管的拥护者主要是证券行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它们认为由于存在对法律不一致的解释和实施,为了创造一个没有漏洞的监管体系,由一个机构来集中解释和实施一项管理特定功能的法律是有益的。拥护者同样认为,为了促进金融业各部门的公平竞争,并向投资者提供一种更加连贯的保护标准,功能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它们相信,只由一个机构致力于证券法规的监管,可以充分地审查和实施这些法律。如果使公司的证券业务面临来自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管者的双重监管,会给公司造成沉重负担,并且会导致潜在的不一致的要求。

实际上,功能监管是基于投资者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它的身份进行监管。如果基于身份进行监管,通过银行购买证券的投资者与通过经纪商购买证券的投资者相比,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如果这样造成的差异会为投资者提供扭曲的服务。为了消除对投资者保护的区别,美国要采用一种针对证券市场上所有参与者的功能监管系统。

功能监管至少以两种形式出现。比较温和的方式将所有从事相同活动的公司接受相同的规划的管制,但是没有必要由相同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和实施这些规划。比较彻底的方式是使所有从事相同活动的公司接受相同规划的管制,并且,由相同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并实施这些规则。而且监管者得到一个特点功能或机构的管辖权的时候,一个监管机构通常可以在对这个机构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找到自己的合作伙伴。

二、美国对证券业和证券公司监管的特点

(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权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具有对所有主体实施《联邦证券法》的管辖权,包括银行。这是功能监管的一种。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样具有几种从事证券业务的主体进行注册的权力;审查这些主体的权力;采用特殊的法规来管理这些主体的经营,使它们的行为符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这种监管权适用于证券业的大多数参与者。根据公司的功能而不是公司的类型。银行可以不用作为经纪商和投资顾问进行注册并接受监管。特别是与银行机构不同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对控股公司或证券公司其他附属机构进行监管,它也不负责审批证券公司和它们的控股公司的收购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只局限于具有特殊的功能的特殊主体,比如经纪商,要求这些主体根据美国以《联邦证券法》进行注册。对于证券行业的特定主体,可能是银行、政府债券交易商、市政债券交易商、过户人和清算,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州和联邦银行管理者、市政债券立法委员会、财政部门分享监管权。

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州证券委员会分享对经纪商、投资顾问和投资公司的监管权。而且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州保险委员会分享对注册成为保险的经纪商的监管权以及对发行浮动利率保险产品公司的监管权。虽然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把对经济商的监管权限委托美国的全国证券交易协会。除了交易记录审查这一部分主要是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完成之外,证券交易委员会独自监督《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实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对《投资顾问法》的实施进行直接的监督。

(二)对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的监管

美国的证券业是全球最发达的。近年来,引起公众注意的是银行的证券业务,即对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的管理,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极大关注。对共同基金和其他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金融公司进行广泛的审查和管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这种权力是十分普遍的,这种权力对银行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所从事的证券活动仍然具有管辖权。银行下属的投资公司同所有其他的投资公司一样,都要遵守相同的法规并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同等程度的监管。银行并不能免除受《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关于投资顾问的限制。同任何其他投资顾问一样,银行作为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也要受到同样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审查银行保管的关于下属投资公司经营的记录。由银行管理的两种专业类型的共同投资工具,普通信托基金和集体投资基金可以免除《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关于注册的要求,普通的信托基金在美国是银行的信托部门为了它们的信用账户的投资而设立的共同投资基金。根据美国的信托法,普通信托基金受到详细而严格的管理。

(三)对经纪人和交易商业务的监管

依照美国的《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不能算做经纪人和交易商。大多数的证券法规都包括了这一相似的条款。银行可以开展经纪人业务而不需要作为经纪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也没有必要成为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成员。然而,银行的非银行附属机构并不适用于这种例外情况,为了开展经纪人或交易商业务,它们必须像任何其他的经济商一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政府注册,而且必须成为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成员。在美国,银行可以不受《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的限制,直接从事许多重要形式的证券交易活动,比如包销公司债券的做市商。由银行开展的零售经纪人活动实际上是由注册经纪商开展的,因此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监管。普通账户管理局在1995年9月的一份报告中指出,银行开展的零售业务中有88%是由注册经济商开展的,另外由银行直接开展的12%的业务是贴水的经纪业务,也就是说,银行只接受顾问买卖证券的指令,而不给顾客任何投资建议。一些银行通过分支机构或控股人的签约,然后共同以银行的名义设立经纪公司。据统计,在美国11000家银行中,只有287家直接参与证券的零售业务。那些直接从事证券零售业务的银行分别受到相应的美国联邦银行的监管,联邦银行机构采用了出自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划的审批原则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的非存款投资工具的零售原则进行监管。与交易商相比,银行受到了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

(四)对控股银行发行证券的规范管理

由于美国的证券业很发达,银行发行的证券不需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但要在适当的联邦银行机构注册。虽然,这些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但是这些证券的出售必须符合《联邦证券法》的反欺诈条款和联邦银行机构的披露准则,而联邦银行的披露准则融合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注册和公开证券的形式、规则和披露的要求。美国大部分银行组织都有一个银行控股母公司。那些没有控股公司的银行组织,通常股东人数比较少,而且它们的股票不公开出售和交易。银行控股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没有任何的豁免权,必须像其他公司发行的证券一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五)对商品期货业务的监管

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商品期货交易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已经把许多对期货业的监管托付给全国期货委员会和期货业的自律组织,由于有关期货业务的州法律几乎都不起作用,所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全国期货委员会独自管理和审查商品交易顾问、商品基金管理者、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交易董事会和它们的合约市场。商品交易顾问也可以是投资顾问,因此,它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在受商品期货委员会管理的同时,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政府的管理。同样,期货佣金商也可以是经纪商,因此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受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州政府的管理。银行的信托业务和混合投资工具获得期货法律豁免的可能性非常小,并且期货法律不允许银行在不注册和不接受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的情况下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另外的期货交易委员会管辖权的辖免是允许银行和其他的市场参与者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但这些业务不包括更换业务、买方期权、卖方期权和远期合同。许多市场参与者都在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允许之下从事这些衍生工具业务。

(六)对保险业务的监管

在美国,根据《麦克卡伦―――费格森法》,国会把对保险业务的大部分监管权留给了州保险委员会。州保险法通常不包括任何银行的豁免权。这样,从事保险和保险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注册成为保险或保险公司,并且接受州保险委员会的审查的监管。根据美国《国家银行法》,国内银行所开展的保险业务也许不会受到州的管辖。但是在实践中,国内银行通常将它们的保险部门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或者建立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的保险附属机构,除非政府根据《反附属机构法》禁止银行和银行附属机构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从而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由于州保险法规不包括银行的

豁免权,所以在这个领域尚未出现关于功能监管的争论。

三、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监管

(一)放宽对金融同业合作的监管

我国也一样,证券、银行、保险的金融企业属性,决定了三者在经营的产品、服务和客户对象以及运行模式上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但我国目前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因此,借鉴美国的监管模式,从能够发挥各自优势的相互业务入手,从管理上加大三者之间的合作,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是很有好处的。从我国证券、银行、保险在业务领域合作的现状看,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发展速度较快,目前保险公司的产品50%以上均是通过银行销售得以实现的。面对银行销售证券公司产品的规模现在还非常有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证券行业在中国属于高风险行业,其经营产品与银行经营的产品相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商业银行从审慎经营的原则出发,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审核时,更注重产品的安全性和证券公司的质量和经营状况,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与证券公司在销售业务方面的合作;二是由于证券公司在选择与银行的合作业务时,过分注重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而失去了与银行在某些业务领域的合作。但随着证券、银行和保险业务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各方对相互业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为此,作为证券市场监管主体的证监会,应在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创新产品,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沟通情况,联合出台相关相互的制度办法。

(二)完善监管体制,形成证券、银行和保险的互动机制

我国要充分发挥证券、银行、保险业务各自的优势,并通过建立完善的试点机制,选择资产质量好,创新能力强,经营规范广的公司进行各项创新业务的试点,确保各项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人为地将三个市场的资金流动分割,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三者间的风险传递,但也限制了三大市场的共同发展,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宏观调控手段运用失灵,或出现“不作为现象”。我国货币市场不活跃、证券市场多次大起大落、保险市场的步履蹒跚,与三大市场沟通渠道阻塞有必然的关系。在目前全球证券、银行、保险业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国金融改革滞后问题越显突出、反映在三大市场关系上,明显缺乏协调机制,存在制度设计割裂,短期行为显著,各环节阻梗多,效果不佳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推进证券银行与保险配套改革与协调发展,逐步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运作,统一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定范围之内。完善政策导向,让视野全方位关注三大市场互动,健全和完善政策的传导机制,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的入市规模,逐步取消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建立畅通的资金互流渠道,消除三大市场之间资金流通的不合理管制,从而形成协调监管的模式。

(三)完善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基本上是靠行政手段规定的做法。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兼顾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确定股票发行的适度规模,应该是依市场需求而定的,而政府的规模控制只能是指导性计划,但我国目前还不是这样,也没有实现像美国那样功能监管的原则。我国应该对证券发行与上市一体的实质审批进行分解,将发行定价和上市审批相分离,通过相互监督制衡,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同时,要不断提高证券发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逐步将实质审批过渡到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最终实现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时同时,应放开证券发行审批机关限制的定价范围,逐步将证券发行定价的确定转移到由发行者与承销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协商确定。2005年1月1日,我国已经开始试行证券发行的寻价制度,第一支通过寻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股票“华电国际”,已于2005年2月3日成功上市发行。实践表明,这种市场化的定价方式一方面会使得证券发行价格充分发映发行企业的真实价值,使目前过低的发行市盈率带来的发行市场超额利润转化为发行企业的发行收益;另一方面,承销商的发行风险使承销商与发行者协商发行价格时更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此外,这种市场化的证券发行定价方式还能起到规范证券发行市场竞争的作用,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开拓和研究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全面提高证券发行市场的效率。

(四)完善我国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制度

2003年12月29日,证监会正式出台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开始实施保荐人制度。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保荐制度实行初期,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保荐人专业经验的不足,导致实施保荐人制度后证券发行上市市场仍存在很多问题。2004年7月12日,通过保荐人制度上市发行的“江苏琼花”,由于对委托理财业务瞒而不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证监会随之对“江苏琼花”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这一事件的爆发,对刚刚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问题的实质在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诚信力缺失,证券公司仍处于恶性竞争的初级阶段,为争揽承销业务,证券公司不惜重金聘用保荐人,对保荐人的业绩考核也往往只是注重承销的业务量,而忽视了对保荐人专业水准和诚信精神的要求。对此,有人提出保荐人制度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应予以取消。但从国际市场的经验看,NASDAQ、香港创业板等许多成熟证券市场均实行保荐人制度。应该说保荐人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方向。

(五)通过有效监管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