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4 10:37:58
序论:在您撰写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区别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哲学和科学具有矛盾两重性关系,全部问题都在于对这种关系做出辩证理解与界说。从一般或笼统的意义上说,即从哲学和科学的一般特征与联系上说,哲学当然也是科学的一个部类,也是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部门。然而,这种认识还属于一般认识,它只表明二者所具有的某种普遍的共同特征,而没有深入体现二者的不同本质及其区别。如果从哲学和科学的特定含义或不同的特殊本质来看,哲学和科学的确定区别就显示出来,哲学就不再是科学的一个部类。也就是说,哲学并不是实证性的科学系统即“实证科学”系统的一个部门,而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实证科学的具有思辨性与超验性特征的特殊的逻辑思维体系。在一般或笼统的意义上说,哲学也是科学,但在特定或严格的意义上说,哲学就不是科学。由于哲学和科学分别具有自身的特殊本质,二者之间也就具有确定的本质区别。由此,在严格的意义上,我们也只能说,哲学不是科学,哲学就是哲学,而科学也不是哲学,科学就是科学。当然,这样的界说又有“同义反复”之嫌。因此,我们又需考虑如何在界说二者关系时能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既反映二者的一般联系又体现二者本质区别的界说。在这种“矛盾”的意义上,我们就只能“辩证”地说:“哲学既是一门科学,又不是一门科学。”在这里,“辩证思维”真正体现出一种“矛盾的两重性”,即体现出一种对矛盾双方的复杂关系及其具体含义进行全面性认识的特征。这种辩证综合的全面性认识在于: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哲学就是科学”。在这里,“科学”的含义就是指“知识体系”而不是指“实证科学”。这一界说,主要是就“哲学”与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的一般关系而言。在这种一般性认识中,哲学作为一门“学科”还被包含在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之中,由此哲学也就成为“科学”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说“哲学又不是科学”。在这里,“科学”的含义就不再是指一般“知识体系”而是指“实证科学”。因此,这一界说主要是着眼于“哲学”与作为“实证科学”的“科学”的本质区别。在这一界说或认识中,哲学作为“思辨的”学科或学说已不再等同于“实证性”科学而被包含在“科学”之中,由此,哲学也就不再是“科学”的一部分。事实上,说“哲学既是科学又不是科学”,无非是说,哲学作为一门特殊的思辨的学科也被一般包含在“知识体系”中,因而哲学即是“科学”,但同时,哲学作为一门特殊的思辨的学科又与作为“实证科学”的“科学”具有本质区别,因而哲学又不是“科学”,而是超越于“科学”体系之上。显然,当我们说哲学“既是科学”时,这里的“科学”是指“知识体系”(可将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界定为“大科学”),而当我们说哲学“又不是科学”时,这里的“科学”则是指“实证科学”(也可将作为“实证科学”的科学界定为“小科学”)。由此,“哲学”就是一种“大科学”意义上的科学而并不是“小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换言之,也只有在“科学”的广义即非严格意义上,哲学才可被视为一门科学,而在“科学”的狭义即严格意义上,哲学就不是科学或不应被视为一门科学。因此,“哲学既是科学又不是科学”的命题就包含着理性思维的辩证矛盾,并体现出“辩证逻辑”的本质特征。在这一命题中,第一个“科学”概念和第二个“科学”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前者是指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即“知识体系”),而后者是指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即“实证科学”)。如果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命题或界说就有偷换概念之嫌,或者有违反“不矛盾律”、“同一律”之嫌。然而,若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考察,上述命题就完全合理,并且也不违反逻辑思维的规律或理性推论的规则。显然,由于“科学”本身具有两重含义或意义,因而说科学是“知识体系”与说科学是“实证科学”就都没有错,也因此,在上述命题中同时引入“科学”的两重含义或意义而加以综合的辩证界说也就没有错,相反,这种界说或界定恰好能揭示概念的矛盾本性,从而体现出辩证思维的本质特征。在这里,如果固守“形式逻辑”的“非思辨”的形式化思维规则(如“同一律”、“不矛盾律”及“排中律”等),那就只能是在“哲学”自身的本质上界定哲学,从而只能得出“哲学就是哲学”的命题,这显然属于“同义反复”。此外,还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科学”的狭义上界定二者关系而得出“哲学不是科学”的命题,二是在“科学”的广义上界定二者关系而得出“哲学就是科学”的命题。然而,“哲学不是科学”或“哲学就是科学”的命题显然都有简单化的“片面界定”的缺陷,同时,两个命题也形成外在对立。由此,上述三种界定都没有真实地、全面地反映哲学和科学的辩证关系。因此,也只有提出“哲学既是科学又不是科学”的命题并加以辩证的解说,才能真实地、全面地揭示与把握二者关系。还应看到,在辩证逻辑的概念、判断与推理中,包含辩证矛盾不仅无法避免,而且还完全必要,矛盾的两重性思维也正是“思辨的”哲学思维亦即“辩证逻辑”的一种形式、一种方法、一种规则。上述“哲学既是科学又不是科学”(以及“哲学是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的命题,也同样具有思维的确定性,不过这种确定性已扬弃了单纯的形式规定性而表现为具有真实内容的辩证的矛盾性。在这里,“辩证思维”或“思辨”已把一般和特殊、属和种、相同和相异、相对和绝对、广义和狭义等等事物的区别或矛盾揭示出来,从而也就在一般联系中深入揭示出研究对象的本质区别。事实上,也只有辩证逻辑的这种矛盾性思维才能真实地、全面地反映哲学和科学的真实关系,进而深入认识二者关系的历史演变。辩证思维所揭示的哲学和科学的“辩证关系”的“逻辑”也必然与二者关系“实际演进”的“历史”具有统一性。由此,在二者关系上体现的“逻辑”与“历史”的矛盾也就可望在辩证思维中达到统一。
哲学只能是一门“思辨的科学”而不可能是一门实证科学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把哲学看做一门科学的意义仅是指哲学本身也构成一门学科亦即“思辨的科学”,因而也可被包括在科学的“知识体系”中。然而,哲学作为“思辨的科学”(亦即“思辨哲学”)仍与“实证科学”具有本质区别。从“科学”本身的角度来看,“科学”也呈现出两种形态:一种是在科学的严格意义上存在的“实证科学”,另一种是在科学与哲学关系上呈现的“思辨科学”。在这里,也应注意把“科学”的这两种形态区别开来,即把“科学”的严格意义(“实证科学”意义,这是科学的一种内在本质)与“科学”的非严格意义(“思辨科学”意义,这是科学与哲学的一种外在关联)区别开来。事实上,“思辨科学”概念中的“科学”也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而只是指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亦即“哲学”本身)。因此,界定“哲学”是一门“思辨的科学”的最终意义也仍在于把握哲学的本质特征及其与科学的区别。因此,对哲学本性及其与科学区别的辩证认识就可深化为下述命题:“哲学只能是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而不可能是一门实证的科学。”这一命题主要包含下述含义:首先,“思辨”是哲学的本质特征或特殊本质,亦即是哲学(作为一个“种”概念)的特定本质。在这里,“科学”概念也是在一般广义上使用,即指一种“知识体系”,在此意义上,“科学”(作为一个“属”概念)就可包含“哲学”。因此,说哲学是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不过是说,“哲学”作为一门思辨的学科是可以被包括在广义的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系统中的。即使这样把哲学界定为一门“思辨的科学”,也并没有把“哲学”和严格意义的“科学”混同起来,“哲学”作为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仍具有与一般狭义的“科学”亦即“实证科学”的本质区别。事实上,要把哲学与科学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开来,除了说“哲学是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之外,并没有别的方法。在西方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也都把哲学视为一门特殊的从事概念推演的纯粹思辨性的科学或学科,而他们界定哲学的本意或要旨也正在于要把哲学同一切经验科学或实证科学区别开来。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最初的科学分类思想,其中哲学(他称为神学或第一哲学)就已具有研究“存在”的超验、思辨的特性,哲学作为“本体之学”或“形而上学”就已和数学、物理学等专门的科学区别开来。[2](P57、P222)康德则更明确地认定哲学应是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或一种“纯粹理性的思辨科学”[3](P168)。其后,黑格尔进一步把哲学界定为“思辨哲学”或“思辨的科学”而与具有认识的相对性与局限性的“实证科学”或“经验科学”[4](P9、P58)区别开来。依据这些哲学家对哲学本质的理解与界说,我们也完全可以把哲学界定为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或“思辨哲学”。其次,“实证”是科学的本质特征并由此与哲学区别开来。诚然,科学活动也要运用一定的理性思维或逻辑推论,也要对经验材料进行一定的理论概括或总结,然而,科学研究的根本方法却并非思辨或纯粹的逻辑推论,而是必须依靠经验观察与实验,而科学的理性思维或推论也要以现实事物为对象,要以对现实世界的经验观察为基础。因此,科学也就总是具有一定的“对象性”、“经验性”,或者说,科学最终还是以经验观察为基础或依据,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经验性与实证性的基本特征。诚如黑格尔所说:“一切科学方法总是基于直接的事实,给予的材料,或权宜的假设。在这两种情形之下,都不能满足必然性的形式。所以,凡是志在弥补这种缺陷以达到真正必然性的知识的反思,就是思辨的思维,亦即真正的哲学思维。”[4](P48)由于哲学和科学在研究方法或认识方式上的特征恰好相反,因而二者在推进人类认识上也就具有“互异互补”的性质。再次,认识哲学与科学关系的要旨还在于把二者区别开来,而此种区别的本质又在于哲学具有“超科学性”。诚然,哲学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哲学的“科学性”也仅是哲学的一种属性,哲学还具有一定的“人学性”乃至“神学性”(历史上的哲学总具有与宗教的密切联系),然而,哲学的根本特性却并非“科学性”或“人学性”,或者说,哲学既非“科学”亦非“人学”,哲学就是哲学,哲学的根本特性是“思辨性”,哲学乃是一门特殊的从事理性思维与逻辑论证的思辨的学科。哲学的思辨性或其理性批判与反思的形上本质,构成了哲学的“超科学性”,并最终将自身与科学区别开来。
在建筑创作中,每个建筑师不但需要从逻辑思维上将自己从形式逻辑上升到对称逻辑以达到建筑设计各要素的和谐,更需要非逻辑思维中的形象思维、灵感与直觉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努力寻求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有机结合,以展现建筑创作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紧密结合。
Abstract
In architectural design, each architect will not only need logical thinking from their own form of logic up to the symmetrical logic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harmony of the elements of architectural design, but also requires a non-logical thinking in the image of the thinking, inspiration and intuitive thinking and creative thinking , to seek non-logical thinking and logical thinking combine to show the construction of scientific and artistic creativity closely.
关键词:建筑创作;思维方式;辩证关系;形象思维;创造性思维;形式逻辑;矛盾逻辑;对称逻辑
引言
建筑创作是科学的、哲学的、艺术的综合,是一种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创作,是按照自然法则、社会法则、经济法则的准绳展开的;是一种有目的、有主体的创作活动。
因此,建筑创作是在情与理的双轨上运行;是理想与浪漫的交织;是一种有目标的控制性科学想象和以社会逻辑为原型的自由想象相结合的创意。它既要运用逻辑思维中的判断、推理和论证以促使建筑概念的生成;又要借助非逻辑思维中的意象、联想、想象乃至直觉与灵感,注入建筑以活力与神韵。那么建筑创作中的各思维方式的有着怎样的相互作用?它们的辩证关系怎样?建筑创作活动又是怎样由于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不断发展直至建筑产品的成功产生的?本文通过对蕴含在建筑创作中的各思维方式辩证关系的探索希望有助于建筑师在建筑创作过程中思维方式的合理运用。
一、建筑创作中的思维方式
建筑师在运用思维进行设计时,主要依靠的是分析、综合、判断、推理、演绎等建立在感性认识基础上的理性的逻辑思维和具有直觉与灵感思维、形象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等感性的非逻辑思维。也就是说建筑设计的思维特征是形象性和逻辑性。形象性具体地体现为使用视觉的思维工具,逻辑性集中体现在建筑设计是一个逻辑的解题过程。
1.1建筑创作中的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Logical thinking),是指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
逻辑思维在建筑创作中主要表现为通过分析与比较进行项目的确定与目标的选择,通过分析与综合对外部环境对该建筑设计的影响及建筑设计的内在各功能要求与关系进行逐个分析与总体概括,通过归纳与演绎分析意志与观念的辩证关系以确定建筑创作的主要思路与手段及对整个创作的过程进行不断地鉴定、修正、完善。
可以说,逻辑思维所运用的分析、比较、演绎、推理等手段是一种理性的思考过程,在建筑的哲学方面也反映了建筑的物质性。
1.2 建筑创作中的非逻辑思维
建筑创作中的非逻辑思维包括形象思维、直觉思维和灵感思维、创造性思维等,其中形象思维又分为具象思维和抽象思维两种手法,创造性思维又包含了发散思维和收敛思维两个方面。
形象思维在建筑创作中也称“艺术思维”,与艺术创作相似,都是在创作过程中对大量表象进行高度的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并需要通过二维图形-平、立、剖面来表达三维的形体与空间。
灵感与直觉思维是一种人们自己无法控制的创造力高度发挥的突发性心理现象,是未经逻辑推理就直接迅速地对事物做出理解和结论的一种思维方式。对建筑创作而言,灵感与直觉思维就是建筑设计师在设计过程由于受到某种因素的激发产生顿悟,而使问题豁然澄清的思维过程。
创造性思维是一种打破常规、开拓创新的思维形式,创造之意在于想出新的方法,建立新的理论,做出新的成绩。
二、建筑创作中逻辑思维的阶段性分析
逻辑思维要遵循逻辑规律,这主要是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辩证逻辑的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规律,违背这些规律,思维就会发生偷换概念,偷换论题、自相矛盾、形而上学等逻辑错误,认识就是混乱和错误的。
对于建筑创作而言,在其逻辑思维方面仍然要遵循逻辑规律,即建筑创作的逻辑思维要遵循逻辑发展的三个阶段,即形式逻辑阶段、矛盾逻辑阶段和对称逻辑阶段。
在形式逻辑阶段,建筑师要做的工作即是对该设计相关资料的搜集及相关国家、地方规范的认知,构造出一个线性的演算系统,达到对该建筑项目的一个知性认识。
在形式逻辑阶段,建筑师已经对某个建筑设计项目的项目类型,所需规范以及对各功能空间的大小等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然而形式逻辑阶段只是逻辑思维的初级阶段,在建筑创作方面,当建筑师对所需功能空间、规范要求等有了线性的认识并再次回到具体的建筑设计项目时,必然会遇到一系列具体的问题,诸如,当地的软环境(文化属性、价值观念、审美准则、人口构成等)和硬环境(自然条件、城市形态、基地状况等)对设计的制约,技术手段的选择与预期目标的矛盾等,此时建筑创作便上升到了矛盾逻辑阶段,建筑师要做的是根据否定之否定原理合理的处理每一个宏观理论与实际项目相悖的方面,将每个矛盾各方面各就各位,找到合适的时空层次定位,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通过分析、综合、取舍,找出方案生成的起点。由于建筑设计的特点是没有唯一解,这就增加了对矛盾判断、评价的难度。但是,建筑设计过程总的趋势是问题越来越明朗化,只要抓住主要矛盾,设计就会沿着正确的取向发展,紧跟着出现的许多技术矛盾一般不会颠覆先前的成果。
当项目的一切矛盾趋于缓和并最终解决时,建筑师的建筑创作逻辑思维便达到了对称逻辑阶段,此时建筑师已对该建筑项目的各因素有了充分的认识,并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演算系统,在其设计中体现了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科学本质与客观本质的对称性,建筑创作对称逻辑阶段也是建筑创作逻辑思维的最高阶段。
建筑创作逻辑思维的三个阶段的发展总体是由低到高线性发展的,它的发展也伴随着逻辑演算系统的不断完善,凝结着建筑师不断地判断、推理、演绎、论证过程,而一个建筑师在矛盾逻辑阶段的处理好坏往往决定了其最终建筑设计成果的优劣。
三、建筑创作中非逻辑思维的种类及辨证关系
建筑创作中非逻辑思维包括形象思维、灵感与直觉思维、创造性思维等。
形象思维是对形象信息传递的客观形象体系进行感受、储存的基础上,结合主观的认识和情感进行识别,并用一定的形式、手段和工具创造和描述形象的一种基本的思维形式。在建筑创作中,形象思维又包括具象思维和抽象思维两种手法。具象能够启迪人们的联想,产生于建筑师设计意图的心理共鸣。例如萨里宁设计的纽约肯尼迪机场TWA候机楼,它像只苍鹰展翅欲飞,使人很容易引起对航空的联想(图表1)。抽象思维则是阴喻非自身属性的抽象概念,表现的是人们的感知与思维转化而成的精神上的含义,如勒・柯布西耶设计的朗香教堂便是抽象思维的代表作
图表 2 朗香教堂的奇特设计
。
建筑由于其不同于其他的一般设计产品和艺术品,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队许多可能性进行选择时,单靠逻辑思维是无法完成的,这时就要靠灵感与直觉思维。如伍重对悉尼歌剧院的设计。
创造性思维是设计思维中的高级而复杂的思维形态,它涉及到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也涉及到人的复杂心理因素。它的形式主要呈现为发散性思维和收敛性思维。
与逻辑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不同,建筑创作中的非逻辑思维的几种主要思维方式并不是直接的线性的关系,而是贯穿在整个建筑创作的框架中连续性的、相互性的对建筑创作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并呈现不断反复、不断修缮的现象。
首先,在非逻辑思维的范围内首先给予建筑师创作帮助的是其形象思维,这是一个建筑师应该具有的基本思维能力,反映在实际操作中即是对以往建筑方案的图示收集与积累,利用其娴熟的绘画技术积累一系列与该项目有关的历史资料,并在资料积累的基础上将自己的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用图示的手法反映在二维的平立剖图面中。
其次,由于灵感是人们头脑中不断出现的新思想的顿悟现象,伴随着建筑创作的进行,建筑师的头脑中也不断出现着对于某个建筑项目新的顿悟,便有了建筑创作的新的灵感与直觉,这些新的灵感与直觉便反作用于建筑师的图纸中,使得已初步建立的图示思维、形象思维需要修正甚至重新洗牌。
第三,由于建筑设计的问题求解是多向量和不定性的,答案没有唯一解,这就需要建筑师运用思维发散性原理,从若干试误性探索方案中寻求一个相对合理的答案。在建筑师通过同向发散、多向发散、逆向发散对建筑项目进行求新途径探索后,建筑师需要对发散思维的若干思路以及所产生的方案进行分析、比较、评价、鉴别、综合,这便产生了对建筑创作的收敛性思维,而且,这两种思维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往往要经过发散―收敛―再发散―再收敛,循环往复,知道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总之,在建筑创作中,建筑师所用到的各种非逻辑思维方式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线性提升,而是伴随着时间上的循环往复与思维内容上的不断充实,三者彼此之间都存在着A―B―再A―再B的创作关系,在这种思维下,建筑师对于建筑项目的掌握也随之提高。
四、建筑创作中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
在建筑创作中,一般来讲常从逻辑思维入手,摸清设计的主要问题,为设计思路打开通道。特别是对于功能性强,关系复杂的建筑尤其要搞清内外条件与要求。另一方面,有时却需要从形象思维入手,如一些纪念性强或对建筑形象要求高的建筑,需先有一个形象的构思,然后再处理好功能与形式的关系。
在建筑创作中的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一方面是有区别的,前者以理性的抽象活动为主,后者是一种较感性的具像的思维活动方式。两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要共同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理性与感性的互溶,第二阶段是通过感性形式表现出来。在建筑项目设计的初期,需要以逻辑思维为主的理性思考,并从形式思维上升到矛盾思维,随着建筑设计的深入进行,非逻辑思维开始渗入到建筑创作的每一个要素,面对着矛盾思维的种种内在的对立统一,建筑师需要用形象思维、灵感与直觉思维和创造性思维交织于创作思维中使得建筑创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得到合理解决,最终在逻辑上达到建筑作品的对称逻辑。
在设计中,逻辑思维往往指导着非逻辑思维的具体运用。如形象思维的“深化法”、“分化法”、“变异法”等,多是在推导或建立验算系统的方式下进行的。以一个或多个命题为基础,建立多项验算系统,得到符合设想或构想的最终形象,体现审美规律的同时,满足其要求。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发生先后不以各自的特点而独立地、明确地体现出来,更多的情况下,二者可能同时发生或间歇式发生,并无一定的先后顺序。在逻辑推理和逻辑运算中就包括了各种对对象的运用和理解;在运用非逻辑思维如发散思维时,也会有逻辑规律的运用和指导。
五、结束语
作为建筑业龙头项目的建筑创作领域,不仅仅有其物质性的因素,而且具有与其他建筑行业有着根本区别的社会属性和人文属性,本文是站在建筑创作的心理方面分析建筑创作中各思维方式的辩证关系,只有将理性和感性融汇其中,以感性的非逻辑思维开道,以理性的逻辑思维证实,在逻辑思维走不通的地方,用非逻辑思维的方法打开通道,并及时地在新旧认识之间架上逻辑的桥梁,这样才能深刻的体现建筑创作的科学性与艺术性。
参考文献
[1]邱文鑫.建筑设计思维方式初探[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7(1).
[2]黎志涛.建筑设计方法入门[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7-11.
[3]邢凯.建筑设计创新思维研究[C].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03).
关键词:辩证法;形式逻辑;“人”的逻辑;“物”的逻辑;现成性;生存性
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3)01-0021-04
一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一样,也是一门古老而常新的学科。虽然两者共同作为人类认识和思考的方式来辅助人类的发展,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却一直上演着“恩怨情仇”的纠葛,甚至有时一方要取消另一方的存在,从而达到取而代之的目的。为了廓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也是由来已久,几乎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语境中。亚里士多德便对两者进行了一些区分,形式逻辑(在亚氏那里主要指三段论)是一种科学认知的方式,人们通过推理和证明来获取知识,它要求前提的真实性和推理过程的有效性,是“真理”的逻辑:而辩证法(在亚氏那里主要指修辞论证,也有人直接称其为“辩证推理”)则是思考伦理道德和法律政治的思维方法,与形式逻辑迥异的是,它不要求前提的真实性,只要求论辩双方的认可。但遗憾的是,亚氏的这一观点并未引起后世的充分注意。
可以说,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一直是两千年西方哲学史中的重要课题。至今依然没有完成。在我国当前的学术界,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对两者的关系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知道,辩证法是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哲学认识和思考的基本方法,而形式逻辑也在塑造人的思维素质。提高思维辨析能力方面不可或缺。因此对于两者的关系进行正确分析。依然有着十分重大意义。笔者拟立足于我们时代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和马克思哲学本身的立场,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进行一种新的解读。只是由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不同,不同的哲学家对其理解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文在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进行比较时,主要立足于马克思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比较分析,毕竟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我们最为普遍接受的一种思维方式。
笔者认为我们之所以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上出现许多偏差,甚至提出要用辩证法取代形式逻辑,或者用形式逻辑取代辩证法的极端观点,主要是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缺乏边界意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是两种有重大区别、异质的思维方式,它们遵守不同的“逻辑”路径,辩证法是一种“人”的逻辑。主要用于对人以及与人密不可分的伦理道德、法律政治及社会历史等问题的思考;而形式逻辑则与此不同,主要是一种“物”的逻辑,用于思考“物”,主要是外在于“人”的东西,包括各种实体的自然物等,这些“物”中缺乏人的意志。
其实,辩证法和形式逻辑“逻辑”路径的不同,在两者最初产生的动机上就有明显体现,只是由于某些原因被后人忽略了。
一般认为,苏格拉底是辩证法的奠基人,他的“问答法”或者“精神助产术”影响深远。苏格拉底除了作为一只“牛虻”。不断地“叮咬”雅典的城邦制度,希望保持城邦机体的健康外,整个哲学思想立足点就是“人,认识你自己”。苏格拉底不断地奔跑在整个雅典的大街和广场上,利用“精神助产术”与人辩论的目的,就是要重建雅典的伦理道德,以期为他的同胞找到通向幸福的道路。因此,苏格拉底与以前的哲学家不同,他的哲学前辈主要关心的是自然和宇宙,眼睛“盯着”的是浩瀚星空,而苏格拉底则主要关注于“人事”,“他把哲学从天上召唤下来,把它安置在城市中,引进家家户户,使它成为探究生活和道德、善与恶所必需。”因此,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主要是一种关于“人事”的解释原则和思考方式。
马克思继承了苏格拉底的传统,把辩证作为认识人及人类社会的根本思维方式,尤其发挥了辩证法的批判功能,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就是对“旧世界”进行批判的武器。马克思运用他的辩证法对“现实世界”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他先后批判了“宗教的异化”、“政治的异化”、“劳动的异化”以及“资本的异化”等,其实这些“异化”本质上都是人自身的“异化”。马克思通过他有力的批判,为“新世界”的建立做了准备性工作。
亚里士多德则是形式逻辑名副其实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如前所述,亚氏对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进行了区分,形式逻辑的使命和宗旨就是获取知识,主要是人类关于外界的认识成果。真理要求人的认识与外界事物相符合。对此,亚氏有明确的界定:“凡以不是为是、以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因此这种真理只能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人对外在事物的认识。与此相应,形式逻辑便是对“物”的认识,是科学认知的工具。这种逻辑是科学的思维方式,极具工具色彩,这也许就是后人在编辑亚氏的逻辑论文时选用《工具论》这个名称的原因。
在当前的学术界。由于对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异质性缺乏注意。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缺乏边界意识,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一,就是辩证法的“异化”,沦落为“变戏法”。辩证法超越其应有的界限,成为关于世界的普适性工具,仿佛它可以解决任何问题,是一把万能的钥匙,自然科学真理也必须在辩证法的“照耀”之下,接受辩证法的检验和指导。辩证法可以对任何问题发表批判,唯独它自身可以免于批判,拥有一种超级的话语霸权。此种情况下。“辩证法退化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教条,”失去了本来的解释和评价能力。其二,形式逻辑的抽象思维导致人的异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便指出:“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由于形式逻辑思维的绝对性和确定性,窒息了人的“自由自觉”本性,把人看成了“死”的东西。尤其现代逻辑的超形式主义,在其中,人被抽象为一个个“冷冰冰”的符号,失去了本来丰富多彩的规定性。因此,把辩证法推广到物上,就是“变戏法”,成为充满任意性和偶然性的东西:把形式逻辑运用到人身上就是把人“物化”,使人失却了本来的自由性和高贵性。
二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在认识和思考对象上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立于不同的基点之上。辩证法在观察和思考时采取“动态”的方式,对人以一种“生存性”的方式来把握;而形式逻辑在观察和思考事物时采取“静止”的方式,对事物采取一种“现成性”的方式来把握。之所以会有此根本区别,主要在于人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者。
按照马克思和海德格尔的理解,人不是摆在那里的“现成性”存在者,而是呈现为一个生机勃勃的生存过程。人之为人就在于他不是“现成性”的,他要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自身,从而达到“今日之我”不同于“昨日之我”。人不是“死”的东西,没有固定的规定性,他的生命活动、生产劳动都在不断地赋予自身全新的性质。对于人的生存本性,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着详细的论述,在其中,他说道:“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者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开始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
人的生命本质在于“生存性”,他的生产实践把他和各种其它事物包括动物都区分开来,因为在生产实践中他能不断地否定和生成自身。具有超越性。这种存在遵循的是可能性法则,而非必然性法则,内含其它物种所不具备的自由本性。其它物种一旦存在,其不能增加自己的内涵。比如一块石头。即使存放亿万年,它依然不能丰富自己的内涵,唯一可能的是由于外力作用发生一些外貌的改变。但这种改变不是出自生命的本质,与内在无染。而人不同,他由于自己的生产实践不断地发生改变,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既有的东西,所以辩证法才会要求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人。
其它物种,包括动物都是以一种“现成性”方式存在的。各种无机物本身就是以一种“死”的样态存在的,不存在否定,更谈不上发展,它的本性决定无机物一旦如此,就永远如此。因此。我们可以采取概念化的思维方式去把握。对其的认识任务就是通过“拨开”现象的迷雾,去把握背后的本质。一旦获得了正确的认识,就必然如此,永远如此、绝对如此。这就是人类自然科学的存在依据。科学就要求确定性。偶然性和可能性是科学的反面。动物与无机物虽然有别。它有生命。但动物的全部生命活动都是规定好了的,是自然赋予的,具有前定的性质,它不能进行否定和超越,没有这种自由和能力。
对于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和动物的生命活动的本质区别,马克思有着深刻的认识,那就是:“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动物只能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生存性”和“现成性”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存在维度,彰显着“人”和“物”的根本区别。“生存性”意味着存在者不断地自身否定和超越,向世界敞开自己,同时面向未来敞开;它“放逐”“永恒性”和“必然性”,终结先验的本质规定,在未来的“可能性”中得到“自由”。而“现成性”则意味着存在者将自身封闭于先验的本质和固有的规定中,坚守抽象的“自身同一”;它拒绝可能性,追求利用概念的方式去把握“永恒”。
因此,对于“生存性”的“人”和“现成性”的“物”必须配以不同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也就是不同的“逻辑”。对于人以及与人的生存相关的伦理道德等只能采取辩证法的方式来理解和把握,辩证法“是对生存实践和以生存实践为生存方式的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因而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实践诠释学’”。形式逻辑对于把握“人”则无能为力。形式逻辑的本质就是抽掉具体事物丰富的规定性,只保留形式,采用外延的思考方式,是一种形式性、单调性的思维,只能把握“死”的“物”。
三
由于辩证法和形式逻辑观察和理解对象时立于不同的基点,也就产生了在解释和理解对象时采取不同的原则。逻辑思维原则的不同是导致两种逻辑殊异的重要原因所在。
(一)自我呈现原则和对象化原则
辩证法在把握人的生存时,对人的“生存性”的诠释采取的是一种自我呈现原则,也就是去对象化原则。如前所述,人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者,在其生存过程中,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自身,他向世界展示,向未来敞开。人没有一个“完成性”的定义,甚至对人根本无法定义,一旦对人进行了定义,人就变成了一个现成的存在者,和“物”一样了。人的性质就体现在他的生产生活中,他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他就是怎样的。因此对人不能采取对象化的思维方式,不能用概念去把握,只能采取自我呈现的方式,这一点和现象学有相通之处。因此对人这种特殊的存在者,我们不能问“是什么”,只能问“怎样”和“如何”,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人“自由自觉”的生命本性。
形式逻辑在认识和理解“物”时,总是采取对象化的原则。毕竟事物是外在于人的,我们可以把“物”放在我们的对立面,采取主客体二分及反映主义的态度来把握事物,事物是外在于我的对象。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两者分别两重化,主体两重化为感性和理性,客体两重化为现象与本质,其中感性把握现象,理性却把握本质,只有关于本质的认识才是知识。以亚里士多德为传统的逻辑一直被称为“同项逻辑”,主词揭示把握的对象,宾词赋予对象以性质,因此,形式逻辑思维方式的提问方式是“是什么”。西方哲学传统基本上就是奠基于这种思维方式之上的,以逻辑的分析来把握事物,所以“是”才能成为西方哲学的阿基米德支点,由此演绎出本体论、存在论哲学。
(二)辩证原则和知性原则
辩证原则是自我呈现原则的派生原则。既然人这种特殊的存在者,不是“现成性”的存在,而是去“生存”。他不断地否定和超越自身,面向未来敞开。生产活动构成了人的本源性存在方式,生产什么,怎样去生产就是人本身的规定。那么,人就没有终极和永恒的规定,伦理道德,甚至社会历史也是一样。马克思告诫人们:“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无数先哲力图对人的存在给出一种本质的、永恒的说法,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正如学者贺来所言:“人犹如一个调皮的精灵。总是躲闪着对他的把握,当哲人们殚精竭虑,自以为达到了对人的一劳永逸的理解时。人马上又露出他的另一幅面孔,证明了这所谓“一劳永逸”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幻觉。”辩证原则是内在于辩证法的,如果对人的思考放弃了辩证原则,“人”就会有沦落为“物”的危险。人类曾经为此犯过错误,奴隶就曾被视为“物”,可以用来交易,那是人类对自己的“贬低”和“放逐”。
知性原则是形式逻辑的应有之义,所以形式逻辑有时也被称为知性逻辑。既然形式逻辑在观察和理解事物采取对象化的原则,就必然会走上知性化的道路。把外在事物作为一种认识对象来看待,那么这种看待和把握就被归结为“知识”,一种外在事物的知识。而知识的本性之一就是采取概念化的方式,上升为概念,只有达到了概念才能被称为“真理”,被人们所“崇拜”。
(三)自由原则和本质原则
自由原则有时也称作可能性原则。根据马克思哲学的观点,“人”永远都是一个“未完成式”,他不断通过否定自我和超越自身来生成一个又一个“自我”,在生存筹划中面向未来,通过敞开自我,不断地丰富自己的本质规定性。“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名词”,而是一个“动词”。人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必然,他有“自由”。辩证法正契合了人的这种自由性,因为它有自由原则作保证。“辩证法的根本目标都在于推动‘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发展’,因此,‘自由’和‘发展’是辩证法作为实践理性的重要价值。”未来的哲学应该摆脱科学思维方式(形式逻辑)的纠缠,放弃必然性,追求可能性,哲学是“自由”的事业,那么哲学就要服务人的可能性、人的自由性。对此,我国学者张志伟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在《哲学的未来·人的未来》一文中提到:“人类之所以可以有未来。乃是因为可能性之开放为人类打开了未来之门。从这种可能性的思维方式出发,才谈得上展望哲学的未来。”“理想性乃是哲学的本性。以往人们把哲学的理想性解释成了必然性,而未来的哲学应该把这种理想性理解为可能性。”
本质原则也就是必然性原则。形式逻辑作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它所追求的知识,并不是关于表层、关于现象的认识,它是一种事物“本质”的认识,它通过“去伪存真”,最终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把握。形式逻辑的这一原则就是知识论原则,知识论认为只有关于事物本质的认识才是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可靠的知识、必然的知识,只有这样的知识才能放人真理的“海洋”。由此决定我们的认识必须去把握现象背后的本质,最终形成一种关于本质的必然性认识。
四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分别立于“人”的“生存性”和“物”的“现成性”来进行观察和思考,并且在理解和诠释对象时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也就导致了两种思维方式各有自身特点,不同的特点同时也反过来揭示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是不同的“逻辑”。
(一)开放性与封闭性
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者,他不是“现成性”的存在者,而是“生存性”的存在者。他通过生产生活实践标示自己的“生存”。正是通过生产实践,人得以不断地否定自我,取得全新的自我;不断地超越自身的定在,寻求一次又一次突破。人的存在不是一个封闭的规定,而是面向未来和世界敞开自身。开放性就是人这种存在者的一种规定,人生存于“世”,总是离不开他人,更离不开社会,与他者处于“因缘关系”之中,保持开放性,就是不断超越自身的可能。中国有句古话叫“盖棺定论”,只要个体还有生命存在,还能进行生产实践,他就不是“完成式”,他的性质就是开放的,未来就会有多种可能性。一个人生命的终结,也就意味着生产实践的终结,此时他就不再是一个本真意义上的特殊存在者,不再是一个本真意义上的“人”,而是一个“物”,只有此时他才向世界和未来“关闭”自己的“出路”。人的这种特性就是辩证法的特性,两者相“辉映”。
形式逻辑作为一种“物”的逻辑,遵循“物”的特性。那就是封闭性。无机物的性质是自其存在之时就规定好的,所谓“太阳底下无新事”就是如此。比如水是一种无机物,亿万年前的水和现在的水一样,其本质都是H2O由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构成。动物的存在也是封闭性的,当它来到世上时,它的生命活动都是已经规定好的,是一种“自然”赋予的“前定和谐”性质,它不具有自我否定的能力,不能超越自身的既有规定。与此相应,形式逻辑追求自身的融贯性和一致性,要求自身是自足和充分的,它拒绝向自身之外“借入”“要素”。“完备性”是形式逻辑的“美德”。
(二)矛盾性和无矛盾性
人的开放性以及不断否定自我性都来源于人是一个矛盾的存在者,他的生存充满着矛盾。人的存在就是一个矛盾的综合体。在人自身上,存在着自然性与社会性、感性与理性、有限与无限、自在与自为、自我和他我、理想与现实等一系列对子,可见人自身充满着矛盾。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上也是矛盾重重,人与自然,与他人都不是圆融的和谐状态,充满着征服与依存等。人的生存过程就是不断克服矛盾的过程,正是在克服矛盾的过程中,人得以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自身。与此相应,辩证法就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式”。因此,辩证法在思考和理解“人”自身时坚守矛盾的观点,矛盾的观点是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之一。
由于物的存在和其种的规定性保持抽象的“同一”。遵守“同一性原则”,个体完全就反应种的规定性,两者保持“一体性”。与此相适应,“物”的逻辑也坚持“同一”原则,反对矛盾的存在,不矛盾律就是形式逻辑最重要的基本规律。如果一个形式逻辑系统中出现矛盾,就意味着它的崩溃,因为矛盾就意味着可以推出一切,也就意味着系统的无用。
(三)历史性和非历史性
关键词:类概念、层级类概念
概念是认知科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它是解释我们意识中心智的术语,也是对反映人的知识和经验的信息结构进行解释的术语。概念不仅可以储存关于世界的信息,还可以充当概念系统的建构成分。它通过将信息归结到一个经过社会提炼的特定的范畴或类型中来促进主观经验的处理和加工。
对概念进行描写最好的接口是语言(Jackendoff,1993:16)。有学者认为,最简单的概念应该通过词来表征,有的则认为,简单的概念应该是在词汇成分分析中表现出来的语义特征或者标记。但最为重要的概念在语言中得到编码是个不争的事实。
在人类学和生物分类学研究中,通常用到界、门、纲、目、科、属、种等层级水平的分类。而认知心理学,则按照类别的抽象水平,将类别系统地区分为三个水平(Conceptual Hierarchies,又称类概念层级或层级类概念),即下位水平类概念(简称下位类概念)、基本水平类概念(简称基位类概念)、上位水平类概念(简称上位类概念)。早期的一些研究者(Margolis,1994)及层级分类的相关研究往往将概念和类别等同起来,统称为类概念(class concept)。基于这种由类概念构成的层级网络结构,人们不断地对事物进行着日常的分类、推理、问题解决、决策等高级认知活动。弄清个体对类概念层级关系的加工机制,对于进一步探讨各种高级认知活动的加工机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osch认为,基本水平类概念应满足两个条件:一,类别内的成员有较大相似性;二,类别间的样例有较大的差异性。将同一物体放在不同的类概念层级上进行描述,可以获得不同的意义。可见,当我们在不同类概念层级加工同一具体事物时,我们头脑中的信息在发生着不断地变化,与此同时,加工的正确性和速度以及大脑中相应的神经电活动和血氧激活情况可能都在随之变化。这种类型的研究有助于人类认识自己的内部世界,尤其认识到我们的大脑活动的规律。
已有研究从儿童发展心理学、神经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等角度突出了类概念在生活和心理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在儿童发展和语言进化与使用中,基本水平类概念起着重要作用。在神经心理学领域,类概念层级划分对解释语义失语症及聋哑人语言获得过程中基本水平概念的特殊地位有重要意义。
已有研究主要采用熟悉新颖性偏好范式、图画-词汇干扰实验范式(PWI)、启动范式、掩蔽范式、基于类别的推理任务、快速序列视觉呈现范式(RSVP)等。
不同层级的类概念间的差异,目前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主要有一,基本水平类概念的优先加工,儿童最先形成基位类概念,且分类时更快;基位类概念在语言中也更具活力。二,在某些特定的任务和文化背景下,下位类概念也显得尤为重要,如典型性效应和专家效应等。针对这个问题,有研究者认为,进入水平类概念表征是层级类概念加工的切入点。三,上位水平类概念在某些任务中可能也存在一定的加工优势。上位水平类概念的学习并不比基本水平类概念晚,甚至可能早于基本水平类概念的学习。与类概念层级相关的脑电研究(ERP/EEG)表明,上位类概念的获得和加工可能比基位类概念更早。
理论模型有层次网络模型与激活扩散模型,联结主义模型与平行分布式加工。
类概念层级加工神经机制进展的研究主要有一,来自类别特异性损伤的证据。二,不同类概念信息的加工和储存对应不同的脑区(fMRI研究)。三,不同类概念层级的神经机制研究(EEG、ERP研究)上存在差异。
大量的研究表明,儿童最先掌握基本类概念,幼儿、甚至婴儿已能对基本水平的种类进行标准一致的分类,不同的研究结论不一。传统的概念发展研究以及Rosch等人的实验表明幼儿对上级类概念的分类能力尚较差,我国学者的研究得到类似的结果。一般说来,幼儿虽能对一类事物的共同特征进行概括,但概括的水平不高。抽象逻辑思维的形成就是从掌握概念开始的。抽象逻辑思维形成的关键期认为在5-6岁。这个阶段的儿童出现依靠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形式的思维,学会通过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来掌握各种概念和概念系统,而且要力求精确地掌握概念的内涵,把它和类似的概念区别开来。在中、高年级,儿童才逐步学会分出概念中主要的和非主要的东西、本质的和非本质的东西,学会掌握初步的科学定义,学会独立进行逻辑论证。小学儿童不但能掌握各种概念,而且能运用这些概念进行判断推理。国内外的有关研究都证明:小学阶段的儿童,已学会各种间接的比较复杂的推理,如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等。初中生已有可能初步理解矛盾对立统一辩证思维规律,而高中生则基本上能掌握辩证思维规律,抽象逻辑思维逐步占优势。这表现在:①能通过假设演绎进行思维,即能摆脱具体事物的限制;②思维中有预计性;③思维形式化,即无意或有意地运用逻辑规律来解决问题;④思维活动中自我意识或自我监控,即不但能考虑如何解决问题,还能考虑自己的思维方法、过程;⑤思维的独创性在增长。这种理论型的抽象逻辑思维的发展,必然导致辩证逻辑思维的发展。为辩证逻辑思维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青少年期是儿童身心发展逐步趋于成熟的时期,到了青年初期,思维能力基本上接近于成人的水平。
类概念层级的相关研究,对语言获得有重要指导意义。对类概念层级间优势影响因素的探讨,可以促使成人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获得不同层级水平的类概念。
参考文献
[1]陈安涛,王乃弋,李红,刘强,冯廷勇.(2006).类别归纳的时间过程和源定位一事件相关电位研究提供的电生理证据.以-理学掘38,815―823.
[2]李富洪,李红,陈安涛,冯廷勇,高雪梅,张仲明等.(2005).物体颜色与质地相似度对幼儿归纳推理的影响.心理学报.37,199-209.
课堂教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提问。那么,什么是有效的提问?该怎样提问?成为了值得研究的课题。为了探究这个问题,我随机听取了两节语文课,在观察中发现,要想实现提问的有效性,需要在问题设计上下功夫,更需要结合本学段学生的思维特点来进行。
苏教版三年级课文《掌声》,教师在课堂上提问了31个问题;五年级课文《厄运打不垮的信念》,教师提问了43个问题。根据邵怀领的《课堂提问有效性:标准、策略及观察》,提出有效的课堂提问应包括问题设计、提问、候答、叫答、理答五个环节。我们本次课堂观察活动把重点放在这两点:一是记录问题,二是观察学生面对问题时的反应。
首先,分析同学科不同学段的两节语文课。小学生智力的核心就是其思维,思维的发展是智力发展的标志。根据殷炳江的《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小学低年级与中高年级小学生在思维方面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具体形象思维为主与抽象逻辑思维为主
小学低年级学生的思维虽然有了抽象的成分,但仍然是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而中高年级小学生则能区分概念的本质和非本质属性,能掌握一些抽象概念,能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进行思考。小学生的思维由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过渡一般出现在四年级。
二、抽象思维从不自觉到自觉
小学低年级学生虽然已掌握一些概念,并能进行简单的判断、推理,但他们尚不能自觉地调节、控制自己的思维过程。而中高年级小学生,他们在教师的指导下,对自己的思维过程进行反省和监控的能力有了提高,能说出自己解题时的想法,能弄清自己为何出错,这表明他们思维的自觉性有了发展。
三、辩证逻辑思维的萌芽期与转折期
小学生的思维主要属于初步逻辑思维,但却具备了逻辑思维的各种形式,并具有了辩证逻辑思维的萌芽。研究表明:小学儿童辩证逻辑思维发展水平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提高。小学一、二、三年级是辩证逻辑思维的萌芽期,四年级是辩证逻辑思维发展的转折期。
结合以上特点,再根据学生对问题的反应,笔者认为去掉那些常规管理类、过难的、过易的问题,学生需要思考,经过思考之后又能顺利回答出来的,这就是有效性较高的问题。《掌声》这堂课上有效性问题如下:第三个问题“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以前的小英和现在的小英。以前的她是什么样的?现在又是什么样的?”第七个问题“为什么她立刻把头低下去了?让我们齐读第一自然段,思考一下。”第十一个问题“小英( )了一会儿,( )地站了起来,眼圈儿( )。谁能把它填完整?”第十三个问题“什么事情令她左右为难了?那她在为难什么?”第十六个问题“小英一摇一晃上去,每一步就像她的心情一般沉重,小英是多么希望同学们( )?希望老师( )?”第十九个问题“自由朗读第四自然段,找一找这两次掌声出现在哪里?”第二十三个问题“你们用热烈、持久的掌声,告诉小英什么?想对她说?”第二十六个问题“小英的故事说得非常生动,普通话也很好,所以同学们给她掌声是表示( )呢?”
不难看出,像第二十五个问题:“第二次掌声又是什么意思?”学生回答起来比较困难,而以上这些比较形象的,能从文中寻找答案的,经过铺垫的问题,低年级的学生回答的效果最好。
同理,经过整理,《厄运打不垮的信念》一课中,有效性的提问是:第三个问题“谁能用上这些词语,说一说课文的主要内容?”第四个问题“课题当中的厄运指的是?”第七问题“化为乌有是什么意思?”第十个问题“用心默读第一自然段,说说哪句话给你怎样的感受?”第十二个问题“这段话有一个特点,你发现了吗?”第十四个问题“《国榷》仅仅是一部书稿吗?”第十七个问题“他茶饭不思,思的是什么?”第十八个问题“夜深了,谈迁躺在床上辗转反侧难以入眠,他心里在想什么?”第十九个问题“两行热泪留下来,眼泪中流淌的又是什么?”第二十个问题“是什么支撑着他这么快从厄运中挣脱出来?”第二十三个问题“为了心中的这个信念,谈迁是怎么做的?”第二十五个问题“奋笔疾书是什么意思?”第二十六个问题“一袭破衫是什么意思?”第三十九个问题“谈迁做到了,他因此被载入史册,这就叫什么?”第四十一个问题“谈迁的故事给了你怎样的启示?”第四十三个问题“我想你此刻肯定有话要对谈迁说,请拿起笔,写一写,好吗?”
五年级的学生对“化为乌有”“奋笔疾书”“一袭破衫”等概念化的成语有了自己的理解,能够根据上下文或者是具体的语境说出大致的意思。一些发散性的问题,也不需要老师做过多的铺垫就能朝着正确方向思考。相反的,第三十一个问题“谈迁面对孤灯,奋笔疾书,为什么要奋笔疾书呢?”第三十二个问题“老人体弱多病,他的时间?”第三十三个问题“所以,他把所有的都用来?”这种,老师做了很细致铺垫的问题,反而显得拖沓、多余了。
[关键词] 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 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 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 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On the Kant’s criticize on dialectic and Hegel’s distort on the Kant’s philosophy
关键词:小学数学 教学 思维能力
下面就如何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谈几点看法:
1 加强并重视数学概念的教学
数学概念是数学知识的基石,也是人类的一种高级的思维形式。儿童掌握概念的过程伴随着丰富的思维活动,因而通过概念教学可教给小学生一些基本的逻辑思维方法。小学数学虽然内容简单,没有严格的推理论证,但却离不开判断推理,这就为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从小学生的思维特点来看,他们正处在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的阶段。因此可以说,在小学特别是中、高年级,正是发展学生抽象逻辑思维的有利时期。由此可以看出,《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把培养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作为一项数学教学目的,既符合数学的学科特点,又符合小学生的思维特点。但《大纲》中强调培养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只是表明以它为主,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思维能力的发展。例如,学生虽然在小学阶段正在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但是形象思维并不因此而消失。概念教学本身抽象,加之学生年龄小,生活经验缺乏,抽象思维能力较差,学习时比较吃力。学生学习抽象的知识,应该是在多次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飞跃,感知认识是学生理解知识的基础,直观是数学抽象思维的途径和信息来源。教师在教学时,应该注意由直观到抽象,逐步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的能力。
2 加强数学学习与学生实际生活的联系
数学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一门科学,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许多数学规律就是在生产生活中不断被发现的。因此,新课标才一直强调学生的学习要和学生的生活实际相联系,要求教师采用多种形式创设不同生活情境让学生感受数学与生活的关系。这样,学生学起来就有兴趣,思考的积极性就会高。如在教平均数应用题时,教师利用铅笔做教具,重温“平均分”的概念。我用9个同样大的小木块摆出三堆,第一堆1块,第二堆2块,第三堆6块,问:“每堆一样多吗?哪堆多?哪堆少?”学生都能正确回答。这时,我又把这三堆木块混到一起,重新平均分三份,每份都是3块,告诉学生“3”这个新得到的数,是这三堆木块的“平均数”。我再演示一遍,要求学生仔细看,用心想:“平均数”是怎样得到的。学生看我把原来的三堆合并起来,变成一堆,再把这堆木块分做3份,每堆正好3块。这个演示过程,既揭示了“平均数”的概念,又有意识地渗透“总数量÷总份数=平均数”的计算方法。然后,又把木块按原来的样子1块,2块、6块地摆好,让学生观察,平均数“3”与原来的数比较大小。学生说,平均数3比原来大的数小,比原来小的数大,这样,学生就形象地理解了“求平均数”这一概念的本质特征。又如一年级小学生初学数的大小比较。是用小鸡小鸭学具,一一对比。如一只小鸡对一只小鸭,第二只小鸡对第二只小鸭,……直到第六只小鸡没有小鸭对比了,就叫小鸡比小鸭多1只。又如二年级小学生学习“同样多”这个概念也是用学具红花和黄花,学生先摆5朵红花、再摆和红花一样多的5朵黄花,这样就把“同样多”这个数学概念,通过演示(手),思维(脑),形成概念,符合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规律。这比老师演示、学生看,老师讲解、学生听效果好,印象深、记忆牢。同时也让学生在实践中锻炼了能力,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思维。
3 对近似的知识和概念加以对比
在小学数学中,有些概念的含义接近,但本质属性有区别。例如:数位与位数、体积与容积,减少与减少到等等相对应概念,存在许多共同点与内在联系。对这类概念,学生常常容易混淆,必须把它们加以比较,避免互相干扰。比较,主要是找出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就要对进行比较的两个概念加以分析,看各有哪些本质特点。然后把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分别找出来,使学生既看到进行比较对象的内在联系,又看到它们的区别。这样,学的概念就会更加明确。对近似的概念经常引导学生进行比较和区分,既能培养学生对易混概念自觉地进行比较的习惯,也能提高学生理解概念的能力。多年来教学实践的体会:重视培养学生的比较思想有几点好处:①有利于培养学生思维的逻辑性。②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③有利于培养学生系统化的思维方式。
4 在平时的学习与训练中强调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