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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具备的条件范文

时间:2023-11-22 11:02:27

序论:在您撰写公务员具备的条件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第1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炭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紧急通知明确提出,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

凡属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紧急通知要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和非法的煤矿,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市(地)、县、乡人民政府。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弊端;完善措施

一.引言

近年来,公务员的报考越来越火热。招考职位由2003年的5400个职位到2013年的12927个职位,增加了接近3倍;而报考人数从2003年的8万多人到2013年的138万人,短短十年时间人数翻了接近20倍。公务员报考职位之所以如此火爆,究其原因主要有就业不景气、公务员工作稳定、待遇福利好等原因。这使得公务员成为一个香馍馍。但随着报考的火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报考资格设置的不合法,面试环节的不公正,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等。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弊端与不足

(一)报考资格设置的不合法

随着近年来公务员职位报考的火热,关于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条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而2007年福州招收公务员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到10级,让人们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条件持怀疑态度:这是否是为某领导亲戚所量身设置的报考条件。对此现象我们称之为“萝卜招聘”。

《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 》第十六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从性质上讲应属于国务院部委规章,并不得与《宪法》、《公务员法》、《立法法》相抵触。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尽管《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但本人认为,从立法的原意来看,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剥夺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的报考资格,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人事管理部门那种认为法律没有规定上限它就可以自行作出规定的观念和做法,是歪曲国家立法制度的观念和做法。”[1]

(二)面试环节不公正

我国公务员面试制度存在弊端主要由以下几点:

首先,面试成绩主观性强,感彩浓烈。面试成绩是直接决定一个人能否被录用的关键,所以对每个通过笔试的考生都非常重要。但面试的考官往往都是人事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人员组成,他们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培训,打成绩往往凭借个人的主观喜好而不是根据具体职位要求来决定成绩。

其次,面试的题型过于单一,针对性不强。我国公务员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能力测试,对应试者的价值取向和职业道德素质方面考察不足。

最后,面试的过程不公开。面试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这容易导致领导干部在面试过程中、徇私枉法、黑箱操作。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公务员的录用任用逐步走向公开化、民主化和透明化,但监督环节在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中仍然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一套较完备的考录监督系统;二是监督部门不够独立;三是立法工作滞后。[2]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外部监督部门、监督主体、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后果等。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使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作弊现象屡禁不止,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遭到质疑。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完善

(一)细化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的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只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两部法律,仅凭这两部法律不可能包含所有问题,《公务员法》只确定大的方向,具体的细节并没有规定,这就为各级招录机关留下了自的空间,为部分人违纪,钻法律的漏洞提供了条件。立法机关应加紧对公务员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议国务院专门出台一部关于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法律,对年龄、专业、学历、户籍方面明出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二)保障面试的公平性

首先,要提高考官的自身素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公务员面试考官,必须具备良好的自身素质、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经过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公务员面试考官。对已经担任者要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的培训。

其次,形成独立的考官制度。由于我国独特的国情, 与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相比, 具有地广人多的特点。

(三)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

应考人员和面试考官之所以敢铤而走险,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监督体系不健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应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全过程的监督。建议将以下三点纳入条例规定的相关条款。一是组织监督在考试录用全过程中一定要有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加。二是新闻舆论监督。让新闻舆论部门的工作人员以适当方式了解和报道考试录用真实情况。三是应考者监督应考者经历了笔试、面试等程序,对考试录用的组织程序、考官水平、考官回避等情况心中有数,主考部门、用人单位应建立相应机制(如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认真接受他们的监督。[3]

注释:

[1]刘家海. 公务员录用规定合法性的缺失与补救[J]. 学理论,2010( 4) : 27.

第3篇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篇

职位考试的报考条件(国家):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篇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第6篇

1、2020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暂未公布,作为参考2019年的考试时间为4月13日。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2、报考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第一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是指市机关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并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科(股)长及其以下职务人员。

第二条中层科(股)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具体名称,按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名称执行。

第三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符合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和一人一职的规定。

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四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命职务: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转换职位的:

3、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4、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5、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任职条件

第五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晋升职务,须同时具备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能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3、业务水平、知识学历、工作能力达到本职位《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标准;

4、近两年年度考核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以上;

5、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1、科(股)长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股)长二年以上。

2、副科(股)长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二年以上。

3、科员职务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备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须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须在机关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六条新录用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应办理任职定级,一般定为办事员,其中,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德才表现突出的,可任科员职务;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文化程度和原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时间确定相应职务。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按安置部门确定的职务予以任职。其后晋升职务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

中层职务转任

第八条担任正、副科(股)长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闲工作需要,可转任为科员,相应明确正、副股级。

第九条担任正、副科(股)长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达到市机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副职退二线年龄的,原则上应转任科员,相应明确正、副股级。接近科(股)长转任年龄的科员、办事员,一般不再提拔担任正、副科(股)长职务。

任职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冈职位空缺晋升正、副科(股)长职务,或按规定进行正、副科(股)长职位轮换,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职位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人选,然后再任命职务。确因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也可直接任命职务。

第十一条公开竞争选拔正、副科(股)长应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的《江苏省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吴人发[2000]字第5号)规定的程序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并附《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中层正职、组织人事科(股)副职和参照管理单位的中层副职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中层副职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直接任命正、副科(股)长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结合年度考核,所在部门(单位)择优提出拟任职人选;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形成书面意见;

3、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4、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工,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经同意后,由单位发文任命。

第十三条科员、办事员职务的任命,由部门(单位)根据任职条件,在考核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所任职务,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再由单位发文任命。

第十四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不再担任现职的,应办理免职手续,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式二份),按任职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免职务,所在单位应填写《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免呈报表》,其中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定级的,填写《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定级审批表》,经单位盖章后,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晋升中层正、副科(股)长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应进行任职培训。

任职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上作人员)的职务任命,必须在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核定职数限额内进行,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丁作程序,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注重优化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队伍结构,有计划地进行补缺、轮换、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