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0 10:23:32
序论:在您撰写保险市场风险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
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
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
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
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在强调风险核保管理的同时,须强调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在注重保险产业发展风险管理时,应特别注重决策风险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险发展的短视心理和短期行为;在制度风险的控制上应坚持内控制度、同业制度与监管制度三管齐下,在人的风险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内部人风险,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保险投资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在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管理上,要积极探索怎样对保险开放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对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加以重视。总之,在整个保险产业发展、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都必须把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理念融于这一过程中。
关键词: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市场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 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 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 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关键词: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市场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 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 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 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关键词: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市场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 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 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 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关键词:保险;金融市场;融合;风险管理
随着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保险资金进入金融市场,在活跃市场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但是,保险公司传统的风险管理方式已逐渐无法适应风云变幻的市场环境。保险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问题,面对这些新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做出怎样的应对措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1保险、金融融合发展的影响
保险业的兴起使保险资金急剧增长,同时,随着国家对保险监管制度的放松有效促进了保险业的金融投资活动,进一步加快了保险业与金融市场的融合,其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促进了保险投资方式的多样化。金融市场的发展推出了更多的新型金融工具,这使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变得更加多样,在选择投资方式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期望获得的投资收益、对保险资金安全的需求以及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等进行适当选择,按照公司特点和业务需要合理的安排投资组合。二是证券化投资趋势增强。多样的保险投资方式给保险公司更大的投资选择空间,根据调查显示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存款、抵押贷款等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正逐步缩小。因为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回报率远低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因此保险公司表现出对资本市场工具的投资偏好,投资的证券化趋势正逐步增强。三是深刻影响了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是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但是该业务盈利能力有限,部分业务甚至呈现负增长,投资业务的较高回报率使其获得的收益成为保险公司盈利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2融合发展产生的新风险
2.1投资国债风险
我国现行的利率不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市场化利率,其与实际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利率差,这导致保险金投资获得的收益可能无法达到市场利率投资收益水平。国债收益率常常高于银行利率,是保险资金投资的重要选择之一。但是随着银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银行利率不断下调,这导致国债收益率的波动性也不断增强,投资国债已不再是高端安全的投资行为,其投资风险逐步显现,任然沿用传统的债券投资风险管理方式已无法抵御投资国债的风险。
2.2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
随着国家对保险监管政策的逐步放松,保险资金开始向证券市场流入。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起步较晚,许多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制度还不够健全,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比较大。此外,我国大多数的投资者投机心理比较严重,这进一步加剧了证券市场股票、基金价格的波动。因此,保险资金不论是直接进入股票市场,还是投资基金,都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若保险公司不能提前做好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预留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很可能因为投资失利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2.3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
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主要来自存款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在我国金融市场上,银行占据主导地位,政府是银行存款的重要担保,因此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是极小的。在利率风险方面,保险公司在投资银行存款时是通过与银行订立协议利率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有效抵御了一定的利率风险,当银行利率下调时保险公司不会因此导致收益的下降。但是协议利率不是由市场形成的,与市场实际利率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若因市场经济环境改变导致协议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则会导致保险公司收益的下降。市场通胀的不确定性给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但是其风险程度要远小于投资证券市场。
3抵御新风险的对策
3.1完善保险资金运作管理制度
完善的保险资金运作管理制度是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运营情况完善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管理制度,从投资决策、交易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制度约束,防止人为因素导致投资风险。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作为企业投资决策的准绳,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满足运营流动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投资,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科学投资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目标。
3.2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
随着保险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多的投资选择,伴随而来的是投资风险的增加。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这增加了投资风险的不确定因素,将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甚至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在选择投资方式时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将资金保值作为投资决策的首要考虑因素,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适度的选择资本市场投资,合理配置投资结构,在确保实现稳定投资回报的基础上适度的追求高收益。
3.3加强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增强了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这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求从业者对多样的投资业务有深入的了解,还要求他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能够及时的掌控。然而,当前保险业在投资方面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含有量十分有限,在应对多样的投资风险问题时各保险公司则表现得较为被动。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着力加强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先进风险应对办法的总结和积累,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工具分散风险,进而促进企业整体效益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展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J].金融经济,2014(8).
关键词:受害人补偿;强制责任保险;道德风险;社会安全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2-0072-03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Liabilities insurance appears able to solve compensation problem for security incident victims, but only market force can hardly make large scale liabilities insurance dealings. In order to ensure compensation for victims, it’s the governments’ duty to enact compulsory liabilities insurance in some fields concerning existence right of the mass. Unfortunately, this insurance will bring about moral hazard problem for the insured (harmer), hence lowering the security level of the whole society. Considering the consistency of the goal for the insurer to control moral hazard of the insured (harmer) with the social security goal, it’s obligatory for the governments and the society to permit the insurer to exploit the existing social risk monitoring system, to lend support to establishing an effective information-sharing system, to grant the insurer the power to refuse insure, and permit the insurer to make obligatory risk monitoring for special indictors.
Key words: compensation for victims; obligatory liabilities insurance; moral hazard; social security
引言
据国务院最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2006]53号)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按照法律,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该得到致害方的赔偿。
但是,由于致害方无财务能力或财务能力不足;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受害方因各种原因不予;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在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后,采取转移资产或公开蔑视法律判决而拒不承担责任;致害方逃逸等原因。受害方往往根本得不到致害方的赔偿或得不到足额赔偿,人为事故仿佛是天灾一样无法向致害者追偿。此时,政府往往成为部分事故成本的承担者,广大受害者成为事故成本的最大承担者,严重危及社会的安全、稳定以及百姓对于公正、公平制度的信心。
从社会角度,尤其是从政府角度看,解决上诉问题应该在保证对受害者补偿的基础上不降低甚至提高社会的安全水平。
如大家所知,致害方购买足额责任保险(也称第三方保险,即由潜在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来保障潜在受害人的利益)就能够解决对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这里的足额是指该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应该不小于对潜在受害者的最大可能赔偿额。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是:1.潜在的致害方愿意购买责任保险吗?保险人愿意销售责任保险吗?2.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有规模的责任保险市场,那么,哪些因素会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和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呢?3.如果市场力量难以形成有规模的责任保险交易,是否需要强制责任保险?4.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显然会带来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害程度,降低社会的安全水平。那么,如何降低这种负面影响?以下几个部分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责任保险市场失灵分析
(一)潜在的致害方愿意购买责任保险吗?保险人愿意销售责任保险吗?
保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假设社会福利等于各主体的期望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转移至风险中性者就能够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善),一般来说,将风险从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转移至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就会提高社会福利。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愿意支付等于期望损失或略高于期望损失的价格来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主体或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这种交易能够使前者和后者的期望效用都得到提高,而风险转移的价格和数量与两者的风险厌恶程度、初始资产等因素有关。
可以证明,如果不存在与保险运营相关的任何行政管理成本,保费等于期望损失或纯保费,则风险厌恶者通常愿意投保,而且是足额投保。事实上,在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规模相比自己的资产规模较大时,绝大多数人都是风险厌恶者;而保险公司可以看成是风险中性的,因为大量风险相互独立的投保人投保同质风险时,依据大数定律,在保险人看来,未来赔付的不确定性非常小,也就是说,保险人面临的风险非常小,而且,保险人承保的同质风险越多,自己的承保风险就越小(在承保能力范围内)。
所以,在保险价格合适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面临较大风险(损失规模可能超出自己的资产规模)的潜在致害方都愿意购买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手段转移责任风险,降低自己因为责任事故而破产或遭遇困境的可能性,而保险人也愿意销售责任保险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
(二)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和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
要想在事故发生后给予受害者足额赔偿,致害方购买保险的足额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其购买的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足额的,即保险人可以赔偿的最大金额大于等于致害方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就意味着对受害方的赔偿有了可靠的保障。
1.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从致害人角度来看,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的因素至少包括三点:
(1)保费中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的大小。真正的保险制度并非没有交易成本,保险人除收取纯保费外,还要收取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附加保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一般费用和理赔费用,随着不同的险种有所不同,通常在40%左右。从我国2005年全年财产保险业的保费收入(1229.8.6亿元)和理赔支出(671.7亿元)粗略来看,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占到保费收入的55%左右。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越高,则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足额程度就越低。
(2)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judgment-proof problem)。即致害方无财务能力或财务能力不足引起的,即便法院判决赔偿但受害者仍然得不到赔偿的问题。假定致害人拥有的资产小于其可能带来的损害规模。则判决无法赔偿问题会降低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
(3)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致害人逃避责任的可能原因包括:①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采取转移资产手段或公开蔑视法律判决而拒不承担责任,而且法院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②致害人逃跑或消失,如“业主发财、政府发丧”问题(煤矿事故中经常出现);③未发现真正的致害人。在环境污染问题中经常存在损害已经发生,但责任方却难以确定的问题;④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因对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信心不足或负担不讼成本而未。
当存在逃避的可能性时,致害人预期的逃避责任的可能性越大,即预期受到制裁或赔偿受害人的概率就越低,尽管损害规模或赔偿规模可能不变,但致害人预期赔偿概率的降低仍然会降低致害人购买保险的动力。
2.阻碍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从保险人角度来看,至少有两种原因阻碍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
(1)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对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影响。足额责任保险的购买必然伴随着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即被保险人在足额投保后将变得比原来更加不谨慎小心,可能会由此增加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为了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人通常会:①在保单中设置免赔条款和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低于致害人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使致害人自担部分风险;②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在续保时调整费率,以便对致害人风险控制的好坏进行奖惩。这两种方法的目的都是对致害人形成一定的风险控制激励,降低其道德风险。但是,如果为了保证对受害者的足额赔偿而要求保险公司不设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再遇到“长尾巴”责任险业务而使“经验费率”难以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就面临风险失控的可能性,会显著降低其销售责任保险的动力。
(2)责任风险度量的困难程度对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影响。由于责任保险标的的不确定性(一个驾驶员驾车发生碰撞事故,被撞的可能是只身一人,也可能是一个手持价值连城的易碎古董的人)以及民事侵权法律和法院判决的不稳定性,责任风险基本是无法精确定价的。如果责任风险具有长尾特性,定价就更加困难。在无法度量承保风险大小的情况下,谨慎的保险人将不会出售保险。
二、立法管制: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可以看出,附加保费、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和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会使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减弱甚至不购买任何责任保险,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和责任风险难以度量的问题降低了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动机甚至导致谨慎的保险人不愿意销售责任保险。
在缺乏责任保险,而且存在判决无法执行或致害人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将来对受害者的不足额赔偿或者根本无法赔偿。在市场力量无法解决受害者赔偿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往往需要充当救济者的角色,但绝大多数损失还是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承担,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经济压力,更严重的是,重大事故不予赔偿严重危害着百姓的基本权利,危及社会稳定。那么,政府应该如何干预呢?1.可以在一些关乎百姓生存权的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2.为了保证对受害者的足额赔偿,强制责任保险一般要求足额投保,并且不设免赔额。因为免赔额的存在和不足额的存在仍然会造成对受害者的补偿不足问题。
三、管理道德风险:强制责任保险对致害者安全激励的负面影响及其纠正
正如商业责任保险会带来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或者安全激励不足一样,强制责任保险也会带来同样的问题。而且,由于强制保险经常是不设免赔的足额保险,所以,被保险人(致害人)的安全激励问题会更加严重。所以,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来减弱或消除这种负面影响。
从保险人角度来看,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手段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设置免赔、赔偿限额)。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实现足额赔偿的目标,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的方法通常是政府所不允许的。二是采用“经验费率”。经验费率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索赔情况,并且费率调整只能等到续保时才能进行。对于一些“长尾巴”责任险业务(如建造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0年),很难像短期保险业务那样通过在续保时根据理赔情况对保费进行调整以达到激励致害人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的目的。也就是说,经验费率方法的安全激励作用可能非常有限。三是时刻有效地监控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情况,并据此调整保险费率。可以证明:如果责任保险人不能够观察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则强制足额保险将导致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为零;如果责任保险人能够观察到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并将其与保费挂钩,则强制足额保险将导致社会最优风险控制水平,条件是不存在逃避责任的问题。那么,保险人能否观察到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状况呢?或者说,保险人能否对被保险人时刻进行监督呢?答案是基本不可能,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巨大(监控成本最终都会转移给被保险人承担),可能远远超出被保险人的承受水平。
在这三种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保险人会显得非常绝望,可能想要退出强制保险市场。而事实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人或保险业有非常大的依赖性。所以,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为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创造条件或提供已有的条件:一是允许保险人使用社会已有的风险监控系统。如保险人在实施交强险中就借用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监控系统来发现和记录被保险人的违规情况,并据此调整费率来增加对驾驶者的安全激励。二是逐渐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在所有保险公司间建立关于强制责任保险理赔的共享数据库,最好由技术中介进行运作,一方面可以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整理,编制相关技术报告提供社会共享,以提高致害人所处行业(如建筑业、医疗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扩大数据来源,增加保险定价的可靠性,便于实施经验费率。还可将事故理赔数据向所有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公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三是要给予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权力。这样就使保险人间接地成为事实上的行业许可证颁发机构,一方面可以直接降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市场淘汰风险高的致害人。四是由保险人对特殊行业进行强制监督。在其他手段都无法奏效的情况下,可以授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进行强制监督的权力(当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法国的强制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中,就同时确立了“强制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制度”,由保险人委托工程质量监控机构对建造过程进行检查监控,并根据最终检查结果确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应该看到,在控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问题上,保险人的目标与社会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害程度,提高社会安全水平。所以,应该赋予保险人相应的权力或手段。
四、结论
1.我国存在严重的事故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责任保险显然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2.附加保费、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和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会使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减弱甚至不购买任何责任保险,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和责任风险难以度量的问题降低了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动机甚至导致谨慎的保险人不愿意销售责任保险。
3.在市场力量无法解决受害者赔偿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一些关乎百姓生存权的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以保证对受害人的赔偿。
4.强制足额责任保险会带来被保险人(致害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降低整个社会的安全水平,为此,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创造条件或提供已有的条件:如允许保险人使用社会已有的风险监控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给予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权力以及由保险人对特殊行业进行强制监督。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萨维尔著,翟继光译.事故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受害人补偿;强制责任保险;道德风险;社会安全
引言
据国务院最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2006]53号)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 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按照法律,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该得到致害方的赔偿。
但是,由于致害方无财务能力或财务能力不足;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受害方因各种原因不予起诉;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在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后,采取转移资产或公开蔑视法律判决而拒不承担责任;致害方逃逸等原因。受害方往往根本得不到致害方的赔偿或得不到足额赔偿,人为事故仿佛是天灾一样无法向致害者追偿。此时,政府往往成为部分事故成本的承担者,广大受害者成为事故成本的最大承担者,严重危及社会的安全、稳定以及百姓对于公正、公平制度的信心。
从社会角度,尤其是从政府角度看,解决上诉问题应该在保证对受害者补偿的基础上不降低甚至提高社会的安全水平。
如大家所知,致害方购买足额责任保险(也称第三方保险,即由潜在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来保障潜在受害人的利益)就能够解决对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这里的足额是指该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应该不小于对潜在受害者的最大可能赔偿额。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是:1.潜在的致害方愿意购买责任保险吗?保险人愿意销售责任保险吗?2.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有规模的责任保险市场,那么,哪些因素会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和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呢?3.如果市场力量难以形成有规模的责任保险交易,是否需要强制责任保险?4.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显然会带来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害程度,降低社会的安全水平。那么,如何降低这种负面影响?以下几个部分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责任保险市场失灵分析
(一)潜在的致害方愿意购买责任保险吗?保险人愿意销售责任保险吗?
保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假设社会福利等于各主体的期望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转移至风险中性者就能够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善),一般来说,将风险从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转移至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就会提高社会福利。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愿意支付等于期望损失或略高于期望损失的价格来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主体或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这种交易能够使前者和后者的期望效用都得到提高,而风险转移的价格和数量与两者的风险厌恶程度、初始资产等因素有关。
可以证明,如果不存在与保险运营相关的任何行政管理成本,保费等于期望损失或纯保费,则风险厌恶者通常愿意投保,而且是足额投保。事实上,在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规模相比自己的资产规模较大时,绝大多数人都是风险厌恶者;而保险公司可以看成是风险中性的,因为大量风险相互独立的投保人投保同质风险时,依据大数定律,在保险人看来,未来赔付的不确定性非常小,也就是说,保险人面临的风险非常小,而且,保险人承保的同质风险越多,自己的承保风险就越小(在承保能力范围内)。
所以,在保险价格合适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面临较大风险 (损失规模可能超出自己的资产规模)的潜在致害方都愿意购买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手段转移责任风险,降低自己因为责任事故而破产或遭遇困境的可能性,而保险人也愿意销售责任保险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
(二)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和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
要想在事故发生后给予受害者足额赔偿,致害方购买保险的足额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其购买的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足额的,即保险人可以赔偿的最大金额大于等于致害方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就意味着对受害方的赔偿有了可靠的保障。
1.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从致害人角度来看,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的因素至少包括三点:
(1)保费中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的大小。真正的保险制度并非没有交易成本,保险人除收取纯保费外,还要收取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附加保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一般费用和理赔费用,随着不同的险种有所不同,通常在40%左右。从我国2005年全年财产保险业的保费收入(12298.6亿元)和理赔支出(671.7亿元)粗略来看,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占到保费收入的55%左右。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越高,则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足额程度就越低。
(2)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judgment-proof problem)。即致害方无财务能力或财务能力不足引起的,即便法院判决赔偿但受害者仍然得不到赔偿的问题。假定致害人拥有的资产小于其可能带来的损害规模。则判决无法赔偿问题会降低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
(3)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致害人逃避责任的可能原因包括:①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采取转移资产手段或公开蔑视法律判决而拒不承担责任,而且法院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②致害人逃跑或消失,如“业主发财、政府发丧”问题(煤矿事故中经常出现);③未发现真正的致害人。在环境污染问题中经常存在损害已经发生,但责任方却难以确定的问题;④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因对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信心不足或负担不起诉讼成本而未起诉。
当存在逃避的可能性时,致害人预期的逃避责任的可能性越大,即预期受到制裁或赔偿受害人的概率就越低,尽管损害规模或赔偿规模可能不变,但致害人预期赔偿概率的降低仍然会降低致害人购买保险的动力。
2.阻碍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从保险人角度来看,至少有两种原因阻碍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
(1)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对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影响。足额责任保险的购买必然伴随着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即被保险人在足额投保后将变得比原来更加不谨慎小心,可能会由此增加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为了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人通常会:①在保单中设置免赔条款和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低于致害人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使致害人自担部分风险;②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在续保时调整费率,以便对致害人风险控制的好坏进行奖惩。这两种方法的目的都是对致害人形成一定的风险控制激励,降低其道德风险。但是,如果为了保证对受害者的足额赔偿而要求保险公司不设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再遇到“长尾巴”责任险业务而使“经验费率”难以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就面临风险失控的可能性,会显著降低其销售责任保险的动力。
(2)责任风险度量的困难程度对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影响。由于责任保险标的的不确定性(一个驾驶员驾车发生碰撞事故,被撞的可能是只身一人,也可能是一个手持价值连城的易碎古董的人)以及民事侵权法律和法院判决的不稳定性,责任风险基本是无法精确定价的。如果责任风险具有长尾特性,定价就更加困难。在无法度量承保风险大小的情况下,谨慎的保险人将不会出售保险。
二、立法管制: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可以看出,附加保费、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和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会使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减弱甚至不购买任何责任保险,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和责任风险难以度量的问题降低了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动机甚至导致谨慎的保险人不愿意销售责任保险。
在缺乏责任保险,而且存在判决无法执行或致害人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将来对受害者的不足额赔偿或者根本无法赔偿。在市场力量无法解决受害者赔偿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往往需要充当救济者的角色,但绝大多数损失还是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承担,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经济压力,更严重的是,重大事故不予赔偿严重危害着百姓的基本权利,危及社会稳定。那么,政府应该如何干预呢?1.可以在一些关乎百姓生存权的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2.为了保证对受害者的足额赔偿,强制责任保险一般要求足额投保,并且不设免赔额。因为免赔额的存在和不足额的存在仍然会造成对受害者的补偿不足问题。
三、管理道德风险:强制责任保险对致害者安全激励的负面影响及其纠正
正如商业责任保险会带来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或者安全激励不足一样,强制责任保险也会带来同样的问题。而且,由于强制保险经常是不设免赔的足额保险,所以,被保险人(致害人)的安全激励问题会更加严重。所以,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来减弱或消除这种负面影响。
从保险人角度来看,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手段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设置免赔、赔偿限额)。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实现足额赔偿的目标,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的方法通常是政府所不允许的。二是采用“经验费率”。经验费率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索赔情况,并且费率调整只能等到续保时才能进行。对于一些“长尾巴”责任险业务(如建造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0年),很难像短期保险业务那样通过在续保时根据理赔情况对保费进行调整以达到激励致害人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的目的。也就是说,经验费率方法的安全激励作用可能非常有限。三是时刻有效地监控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情况,并据此调整保险费率。可以证明:如果责任保险人不能够观察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则强制足额保险将导致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为零;如果责任保险人能够观察到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并将其与保费挂钩,则强制足额保险将导致社会最优风险控制水平,条件是不存在逃避责任的问题。那么,保险人能否观察到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状况呢?或者说,保险人能否对被保险人时刻进行监督呢?答案是基本不可能,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巨大(监控成本最终都会转移给被保险人承担),可能远远超出被保险人的承受水平。
在这三种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保险人会显得非常绝望,可能想要退出强制保险市场。而事实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人或保险业有非常大的依赖性。所以,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为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创造条件或提供已有的条件:一是允许保险人使用社会已有的风险监控系统。如保险人在实施交强险中就借用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监控系统来发现和记录被保险人的违规情况,并据此调整费率来增加对驾驶者的安全激励。二是逐渐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在所有保险公司间建立关于强制责任保险理赔的共享数据库,最好由技术中介进行运作,一方面可以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整理,编制相关技术报告提供社会共享,以提高致害人所处行业(如建筑业、医疗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扩大数据来源,增加保险定价的可靠性,便于实施经验费率。还可将事故理赔数据向所有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公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三是要给予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权力。这样就使保险人间接地成为事实上的行业许可证颁发机构,一方面可以直接降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市场淘汰风险高的致害人。四是由保险人对特殊行业进行强制监督。在其他手段都无法奏效的情况下,可以授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进行强制监督的权力(当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法国的强制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中,就同时确立了“强制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制度”,由保险人委托工程质量监控机构对建造过程进行检查监控,并根据最终检查结果确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应该看到,在控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问题上,保险人的目标与社会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害程度,提高社会安全水平。所以,应该赋予保险人相应的权力或手段。
四、结论
1.我国存在严重的事故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责任保险显然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2.附加保费、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和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会使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减弱甚至不购买任何责任保险,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和责任风险难以度量的问题降低了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动机甚至导致谨慎的保险人不愿意销售责任保险。
3.在市场力量无法解决受害者赔偿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一些关乎百姓生存权的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以保证对受害人的赔偿。
4.强制足额责任保险会带来被保险人(致害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降低整个社会的安全水平,为此,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创造条件或提供已有的条件:如允许保险人使用社会已有的风险监控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给予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权力以及由保险人对特殊行业进行强制监督。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萨维尔著,翟继光译.事故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