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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野蛮拆迁,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野蛮拆迁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容易引发社会冲突,近年来虽然有所减少,但一直屡禁不止。野蛮拆迁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拆迁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某些拆迁工作人员对待被拆迁人态度恶劣、言行粗暴,引起群众的不满。有不少拆迁片区都有居民投诉拆迁工作人员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动不动就说“你去告我嘛”,拆迁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行容易引起被拆迁人的反感。
2、过度拆迁,劳民伤财
就全国范围来看,建筑物的平均使用寿命越来越短,反复拆迁、随意拆迁的现象比比皆是。在许多大城市,不仅一二层的老房子拆了,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六、七十年代盖的五六层在拆,以至八、九十年代建的九层十层的房子都要拆,搞所谓的“再开发”,谋取其中的土地利益,由此产生巨大浪费和社会矛盾。
3、破坏周边环境,影响群众生活
城市居住密度大,房屋拆迁不仅影响被拆迁人,也干扰了附近不拆迁居民的生活。道路的损坏、治安的恶化、噪声和粉尘等等,在拆迁过程中,有的拆迁公司只关心尽快完成腾房交地,忽略了因拆迁对未搬迁居民带来的影响。如某地区800多户未纳入拆迁范围的居民反映拆迁给他们的居住、购物、出行带来严重影响,导致周边环境脏乱差、社会治安明显恶化。有居民反映2002年建设恒茂时时对其居住片区实施拆迁,周边环境严重恶化至今仍影响部分没有拆迁的住户的居住质量。有的居民反映拆迁工地的噪声和粉尘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二、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规划管理方面的原因;既有拆迁机构、工作人员方面的因素,也有被拆迁人方面的原因。加之当前拆迁工作要求的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压力太大,容易产生各种问题。
1、法律滞后
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带来困扰。我国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已于2007年10月停止执行。旧的《条例》失效了,新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处于“法律真空”的状态。
其次是法律解释的滞后。《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致使迁拆中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混同。
第三是某些法律内容需要补充完善。拆迁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多个产权人共用一个产权证等等。“历史遗留问题”应该用历史的态度去对待,不应一概照搬现行法律法规去简单地判断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或者非常笼统,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
2、规划不合理
多年来,由于我们的城市规划缺乏前瞻性,规划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导致才修几年的路就要扩建,刚建十年的楼又要拆。再加上一些领导不尊重、不遵守规划,随意修改规划,城市建设浪费严重,过度拆迁、反复拆迁问题日益严重。
3、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前后不一,老实人吃亏
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法行政、规范运作。无论是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还是确定货币补偿标准。都应该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维护被拆迁群众权益。目前在拆迁工作实际运作中,往往不能做到前后一致,导致“先签协议吃亏,后签协议得利”,老实守规矩的人吃亏,刁民“钉子户”得利,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人争当“钉子户”,良民变刁民。
三、对策建议
拆迁是为了建设,为了发展。拆迁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会给一些被拆迁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客观上讲,被拆迁人从一个长期稳定的居住环境被重新安置到其它地区,甚至相对较为偏远的地区,不仅生活习惯上会产生不适应,而且除了要购买新房、重新装修外,有的谋生手段往往也要从头再来,还有交通、购物、就医、子女上学等都将成为他们不得不面对的实际问题。所以,要实现和谐拆迁,拆迁工作一定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尽最大可能保障群众的利益,否则拆了“穷”窝,就等于捅了“马蜂窝”,不但社会不稳定,发展也会受到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就更谈不上。
(一)政府要做好角色定位,带头遵守法律
房屋拆迁关系到各方利益,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政府一方面要带头遵守法律,限制公共权力随意介入拆迁领域;另一方面在拆迁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围绕规范拆迁行为和保障居民权益两个重点,做好管理者和服务者的工作。在拆迁中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政府的权威,政府在人们心中才有公信力。
(二)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重要领域,尽快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非常必要。
⒈尽快出台新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物权法》颁布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迟迟没有修改出台的情况不能旷日持久地继续下去了。或者尽快修改《条例》,或者出台新的法规,这一“法律真空”填补得越早,带来的损失就会越小。
⒉在新的《条例》中增加“严厉追究野蛮拆迁指挥人、参与人以及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的条文,从源头上震慑野蛮拆迁行为。要针对所谓“误拆”这一违法拆迁新动向制定限制性措施。
⒊明确拆迁中“公共利益”的法律解释,规范政府和开发商的拆迁行为,保障和谐拆迁得以顺利进行。
(三)科学规划,减少过度拆迁
在“四五”普法期间,我根据工作的需要,主要带领全县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加大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取得了较大收获。通过学习,提高了执法管理水平,促进了全县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加大学法力度,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
守法、执法的根本前提在于学法、知法,在“四五”普法教育期间,我注意加大自身和城建系统的学法力度。
⒈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习法律法规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我们城建系统包括建设、国土、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专业性很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我们做好工作十分重要。为做好此次“四五”普法工作,我在全县城建系统内部深入进行宣传发展,进一步统一思想,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据保障。在行政执法部门,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将大大提高法制素养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和群众工作的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开发建设单位,熟练掌握国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在基本建设的手续办理上少走弯路,将大大加快建设进度。通过深入发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并能够自觉结合岗位工作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⒉认真学习,及时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知识
根据城建、城管工作与法律法规联系紧密的特点,我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大学法的力度,利用业务时间、工作间隙,自学了《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建筑法》、《宽城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使自己对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应知应会。同时,利用各种形式,采用多种办法推动城建系统内的法制学习。一是组织系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集中学习专项法规;二是在抽出一周时间举办全县城建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班,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学习有关城建法规;三是结合土地日、创卫等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重点学习,提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⒊大力宣传,广泛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键在于提高全民的知晓程度,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不仅要求我们的建设管理人员能够依法执法,更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为此,我们加大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县有线电视台举办了多次法制教育专题节目,县、街道、村、社县等各级组织利用召开,悬挂横幅、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工作力度
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在日常工作中全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依法办事,以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全县的城建、城管水平的提高。
⒈依法管理,规范城市建设秩序
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及时处理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行为,今年上半年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多平方米。并根据我县的县情,制订了《宽城县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处理意见》,加强了管理。市容执法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制止占道经营、整顿农贸市场溢滩、清理乱招贴、乱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交通、市政、绿化等管理部门也根据相关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整洁、卫生、有序的城市面貌。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⒉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的各项规定
我们首先从自事做起,县属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立项、招投标、土地、开竣工、质监、监理等相关手续,以制度确保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对于在我县投资的经济发展项目,我们充分的发挥法规熟、业务精的行业优势,想投资者之所想,急投资者之所急,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基本建设的各项手续,以此在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同时,实现亲商、安商、富商,进一步提升我县的投资环境。
⒊规范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城建系统各执法单位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程序合法的观念,即在我们的行政执法中,不仅要做到执法的结果合法,而且一定要做到执法的程序合法。各执法队伍配备了照相机、摄相机等设备,高度重视执法取证。在执法过程中,反对片面求快,严格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力,以拆除违法建筑为例,严格按照取证,发出违章通知书限期自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办理,不提前、不超期。
三、坚持执政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城市是最大的国有资产,做好城市管理就是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基于以上认识,我们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认真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杜绝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等现象,定人定片,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筑、占道经营、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立即进行制止、查处,为群众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为投资者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关键词】拆迁补偿;司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56-01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当今,国家要富强,社会要发展,这就使得建设成为必须。然而,建设要使用土地,土地上的建筑就要拆除,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就要搬迁。也正是这看似简单的道理,也使得这些年的拆迁问题引发了很多令人咋舌的悲剧。尤其是在最近几年的城市化进程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所带来的问题愈发值得关注,特别是在一些区县的城区扩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等项目中,向农村索取集体土地已是必然和常态。这其中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从而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
一、农村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房屋的拆迁工作是与征地工作同时进行的,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的一系列规章以及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虽然这些都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拆迁工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如上所述,当前开展农村房屋的拆迁工作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值得强调的是,这些都不是直接针对农村拆迁问题而存在的法律法规。鉴于此,各省、市人民政府通过参照以上所提及的法律法规,并依职权或多或少的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便农村拆迁工作的实施。然而,由于各地方政府在解决农村拆迁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也就使得这些法律规章在实际问题的面前没有可操作性。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
由于《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加之由于当前农业对于个人来讲是两低一高(低产出、低回报、高风险)的弱质产业而不被重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为了拉动当地GDP和个人政绩,采取征用农民土地后又将土地以出让或出租的方式招商引资用来增加财政收入。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肆无忌惮地征地用于非公益项目的开发,这种对“公共利益”滥用的结果使得一部分人达到了位高权重或者一夜暴富的目的,同时也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三)对农民权利的漠视
现实中,绝大多数征地工作都是由开发商或者是上级政府通过与农村的负责人直接谈判进而签订征地协议,然后由相关部门发文进行公示,拆迁公司进行评估。在征地谈判过程中,罕有村负责人将征地工作和谈判进程向村民汇报或者是与村民共同协商,如此,村民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享受不到,更谈何发言权、诉权。在拆迁进行中,一些村民的基本权利更是惨遭践踏,轻则生活上被断水断电,重则人身受到残害、房屋隔三差五遭遇毁损。最终,弱势的村民不得不妥协而签订拆迁协议。
(四)执法有欠公允
在具体拆迁工作中,评估与补偿标准随意性大。对少数强势的拆迁户,征地方情愿以增加补偿的妥协方式来息事宁人,甚至对个别的违建也予以较高的补偿,但对于更多的势力单薄的拆迁户,征地方则通过一定程度的强制力和非法暴力解决。
(五)补偿对象的混乱无根据
在个别地方对农村土地征用后,乡镇或者村委会对能获得补偿的成员范围没有一个法律上或者合理的依据。比如,“外嫁女”或者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情况就得不到补偿或者很少的补偿。
二、农村征地过程中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
农村拆迁引发的问题之所以频发,就是由于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农村拆迁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有关农村拆迁的专门性法律是当务之急。对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能针对性解决实践中的纠纷、填补拆迁程序的缺失、压制公权力的膨胀、保障私权利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共利益”予以清晰界定
对“公共利益”界定的重视在此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农村拆迁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都没有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界定。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对于鉴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其用途是否是为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对政府予以合理、明确的角色定位和法律责任
对政府角色和责任的明确,表面看为改变其角色错乱的现状,其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第一,明确政府的主体地位。从做出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决定前的组织论证、公告,征求各方意见,到最后做出决定并实施拆迁,并且要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有首要责任。第二,收回政府强制拆迁的权力,改变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不合理现状。第三,予以政府法律责任约束,保证其权力的正确行使。征地过程中直接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其违反任何规定的行为要负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实现征地拆迁利益冲突的平衡,体现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参考文献:
[1]赖淑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2008.
关键词:房屋拆迁;补偿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01
一、我国房屋拆迁
1.拆迁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根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本行政区域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2.拆迁混合了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拆迁房屋的过程中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之间平等交易的原则来衡量。
3.房屋拆迁具有公益性。根据新拆迁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房屋的征收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4.拆迁具有有偿性。新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为平衡各方利益,被拆迁人作为利益的受损方必须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且这种补偿应该要使被拆迁人得到适当的满足,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5.拆迁的合法性。包括拆迁主体、拆迁行为、拆迁程序合法。
二、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一词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管理的法律中频繁出现,但却未对其进行过明确的定义。本文认为“公共利益”既是“公共”的利益,就应当由公众通过民主的方式来界定,即政府征地征房须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拆迁的权利受损者的意见,通过公众投票,支持率达到绝对多数才能进行拆迁,这样更能体现公众的意志、保障公众的利益。公共利益的判断权和决定权,不能由行政长官来行使,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行政机关,对如此重大的利益,不应有判断权和决定权,应由权力的原始拥有者―――大众说了算。
(二)拆迁补偿方案的制订
被征收人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有权通过民主的投票的方式参与拆迁补偿方案的决策,对于不符合自身利益要求的拆迁补偿方案有权申辩甚至提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被拆迁人的一切权利应受到严格的保护,中止房屋征收拆迁决定的执行,以防止不公正的强制拆迁出现,《条例》对此未作出规定。
(三)从“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
拆迁是城市改造中的必然举措,但近几年很多地方的拆迁已陷入野蛮拆迁的怪圈,民众更是闻“拆”色变。在新拆迁条例颁布之前,由于法律法规允许“行政强拆”的存在,各地因“行政强拆”引发了不少暴力、自焚等恶性事件。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得“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试图解决“行政强拆”引起的社会矛盾,但“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只是强拆主体由行政机关换成司法机关,程序上由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表面上似乎通过司法机关裁决执行的案件更为公正合法,但“强制拆迁”的本质却并未改变。
(四)“住改非”和无手续房屋补偿间题
1.对“住改非”的处理简单化。很多城市为了扩大就业,鼓励个人广开就业门路,大量临街房屋由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各种税费,但因末及时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因而产生了大量的“住改非”。
2.对无手续房屋的定性一刀切。由于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出现较晚,以及一些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现实中存在不少手续不全、无权属证书的房屋。无权属证书房屋并不等于违章建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对无手续房屋不进行鉴定甄别,直接以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对无权属证书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施无偿拆除,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得到合理补偿。
(五)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有失公平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金额是焦点问题,往往会因补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而阻碍拆迁顺利进行,譬如被拆迁人原有房屋只有一套,被拆迁后想要得到一套面积相同的安置用房就得自己掏腰包补齐差价,原本权利就受到损害,现如今还得自己掏腰包才能弥补之前的损失。
三、我国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公共利益”界定需改进
公众利益一直备受关注,理应得到明确界定,而不能仅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为标准,应更多地听取公众意见,由公众来鉴定。本文认为在实体法上,既然新拆迁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就应当严格对其进行界定;在程序法上,建议制订周详的“公共利益”鉴定程序,设立民主的“公共利益”认定机制,采取民主投票结合实体规范的方式进行鉴定,让“公共利益”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共利益”。
(二)拆迁补偿方案需民主决策
对于政府拟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应该由被拆迁人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参与决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经全体被征收人投票,支持率达90%以上方为通过”。
(三)“强拆”需限制,法规需完善
“强拆”因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令人望而生畏,但当这种强制力不合理地侵犯到人们赖以生存的权利的时候,产生的后果及付出的代价也是沉重的,“强拆”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法律制度缺乏民主,政府权力过于强大以致对公民私权利过度侵犯。在充分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基础上立法应当给予严格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的“强拆”申请,法院必须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在得到多数公众支持的情况下裁定执行方可服众。
(四)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无手续房和“住改非”问题
妥善处理好“住改非”,允许各地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后依法补偿;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据此,对“住改非”补偿问题,既要坚持根据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使用性质原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尊重现实的精神灵活处理。
(五)补偿需充分、公平
公平合理的补偿是政府诚信的表现,权利受损者不仅应该得到公平的待遇,而且应该受到适当的照顾以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新拆迁条例第十九条应当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保证被拆迁人的住房条件不受减损甚至有所提高。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 拆迁 成因 解决
一、案例介绍及其争议焦点
被拆迁人刘鹏鹏是某村一农民,由于县政府实施旧城改造计划,刘鹏鹏家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的范围,随后政府拆迁小组就刘鹏鹏家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刘鹏鹏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刘鹏鹏认为其占地面积600平方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至少应得到300万元的补偿费,而政府提出的补偿费用尽然只有150万元,故刘鹏鹏一直居住在其房屋,当起了专业的“钉子户”。后经过权威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刘鹏鹏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价值200万元,遂政府将对其补偿费用提高到21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刘鹏鹏的房屋价值,10万元作为对其搬迁的奖励),但刘鹏鹏一口咬定,那个补偿文件的补偿标准过低,不给300万坚决不同意拆迁。因为不能拆除刘鹏鹏的房屋,政府的旧城改造计划不能顺利进行。
本案中的争议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因而被拆迁人当起了“钉子户”,导致拆迁难以进行。
二、本案中上述争议产生的原因
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在我国,虽然近年来进行了许许多多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而且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也是此起彼伏,但是政府从未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是在部分法律中直接规定参考适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直接规定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关文件。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实属不妥:首先农村房屋拆迁是一个大工程,值得制定一部效力较高的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其次,《土地管理法》侧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规定,而并不将农村房屋拆迁作为其规制对象,显得不够专业;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也只是针对城市的房屋拆迁进行规制,在我国,农村与城市的土地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因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也很难适用到农村房屋拆迁中来。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拆迁补偿标准低。不管是已有的《土地管理法》还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法律文件,其规定的补偿标准都比较低。这种补偿标准低不仅体现在每一项目的补偿标准较低,而且还表现在补偿的项目不够完善,没有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处境。笔者通过查找相关文件,仍未发现有任何一部拆迁法律法规或者地方规章有关注到被拆迁农民的日后生活和就业问题,农民本来生活在他世世代代居住的庭院里,但是突然让他们住进了高楼大厦,给他们的农业耕作带来很多不便,有的地方甚至在拆迁的时候也同时将农民的土地征收,使得农民更是无业可抄,精神更是陷入空虚之中。若是在此种情况下,还不对农民进行较好的一个物质补偿,农民当然不乐意,纠纷也因此产生。
政府服务意识差。政府服务意识差、失信于民,使得百姓对政府的行为缺乏认可,即使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在百姓看来就是政府官员贪赃枉法,非法作出的。事实上,在拆迁中政府部门枉法行政的行为也确实屡见不鲜,有时候往往拆迁房屋的面积和地段都差不多,但是,政府给出的补偿费用却相差悬殊。而只要被拆迁人闹腾的比较厉害,政府就会大额增加其补偿的标准。在这种背景下,只要涉及到拆迁补偿,哪怕政府给出的补偿非常合理,拆迁户都会想当然地认为给出的标准低,必须闹,只要闹就会多给钱,因而各种纠纷就不断了。
三、关于本案争议的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争议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争议:
(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由于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使得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种种矛盾纠纷,更严重者可能闹出人命。故笔者认为,针对这一情况,现阶段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使得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被拆迁农民在解决房屋拆迁补偿费用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基于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文件,故考虑到法律文件的急迫需要性与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也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行政法规,以解决各地此起彼伏的拆迁纠纷,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法律。
(二)适当提高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利益驱动,许多农民就是为了获得一个更高的补偿额才去当钉子户,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与政府对抗。因此,适当提高拆迁补偿的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应高于城市,尤其不应该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为参考进行补偿。因为一方面农村居民每年的收入都是很少的,以收入为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较好的社会保障,而对于农民来说,最大的社会保障就是那块地,且农民在精神上也依赖于那一片土地,因此对农民的补偿应该适当地提高,必要时可以高于城市。
(三)提高政府服务意识
政府失信于民,源于政府职能的沦陷。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已经论述的很清楚了:人民通过公共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政府集权力于自身,其承担着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若其不能积极行使权力,定分止争,使百姓安居乐业,其首先已经违反了公共契约,则社会公民有权利解散共同体,那么政府将面临的危险。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同时也承担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职能。所以应积极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积极为百姓服务,建立人民可信的政府。只有人民对政府产生信任,百姓才能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拆迁工作,才能减少拆迁纠纷。
一、我国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的问题:由于全国各地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数量愈来愈多,而这些建设项目需要对于施工单位进行资质的审核,只有那些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才可以获得“准入”的资格,进而完成交通工程项目的建造。但是,由于交通工程项目确实是一块诱人的“蛋糕”,于是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就存在着腐败的问题。这些具备资质的单位就利用各种关系与手段,对工程的负责人行贿。利用不透明的规则中标,又或者不公开竞标,直接获取“准入”机会。这些存在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暗场现象,这些资质不够或是根本不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入工程的建设后,为以后的安全建设留下了不小的隐患。
2.拖欠工程款问题:由于我国的交通建设市场环境不甚规范,实践当中存在着一些业主为了展开不正当竞争,或由于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造成许多建设人员的工资被长期拖欠。而这些利益受害者,由于缺乏相当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一直未能通过诉讼等合法手段及时有效的解决拖欠款项的问题。
3.交通工程监督及安全问题:由于交通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相关交通工程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对交通工程建设投资的合理性与效率性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但我国目前的交通工程监督管理的现状却不容乐观。虽然,各地各部门已意识到交通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工程监管的贯彻不力,执法存在偏私等原因,交通工程项目引起了如重大安全事故、建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4.征地拆迁的问题:交通状况的改善,有时不得不以牺牲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前提。其中就包括了征地拆迁的问题。由此可见,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民众维权意识日益觉悟的大背景下,做好各项交通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已成为关乎一项交通工程成败与否的关键。
5.环境保护问题:在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势必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历史遗迹的破坏等问题。因此,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应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在此期间,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足
如前文笔者所列举的各种问题的存在,反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现状,却不无问题。以上各个问题,或是交通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之所以尚未得到解决,法律规范的不足正是原因之一,也是执法不力的源头所在,因此研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存在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我国有关于交通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整体上呈现出数量多,结构杂,规范旧的特点。按效力等级划分为法律与法规两个等级。其中,法律已涉及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直至建设完工后的环境保护的阶段。
在较为详细地列举了我国立法方面的现状情况之后,笔者拟通过发现这些法律法规背后所存在的问题,以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今后的完善的方向与价值所在。
首先,部分法律适用上有难度。例如,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当前解决房屋拆迁纠纷最高层次的依据,然而可惜的是该条例较为笼统,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难以规范全国各地所有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补偿形式,增加了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难度。这就使得在交通工程建设当中的征地拆迁的问题的特殊性被大打折扣。因此,这一条例在交通建设问题的适用性上存在难度。
其次,部分法律针对性有待商榷。在有关于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的问题上,国家交通行业部门却没有系统的规定,而交通工程造价的监督问题往往会存在官员腐败、工程质量瑕疵等问题的存在。因此,建议相关的交通部门针对特定的交通建设项目的造价问题,考虑各个地方的实际经济状况,结合地域优势与特定需求,建立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从而真正的解决实际问题,与时俱进,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
最后,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缺陷。其一,一些问题缺乏统一的标准。另外,也缺乏统一的现场安全检查的评判标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安全执法行为规范等,这也使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得到有效开展。最后,法律法规运行状况有待规范。对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1.充分考虑到交通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制定针对于交通建设的法律制度。必要时,可以学习美国的方法,通过召开听证会等途径,及时了解民众的意愿,并且反映到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以便于解决特殊的问题。而且,可以为每个法案划定实施的周期,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与不足。
2.对现行的法律进行查漏补缺,同时提高现行法规的效力。及时修改陈旧的法律法规,补充现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法律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关键词:威宁县 征地拆迁 城市化建设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宣传工作不到位
部分干部对拆迁工作认识不足,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拆迁工作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稳定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但是,目前仍存在少数干部和职能部门对拆迁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部分工作推进不积极,工作落实不到位。
以威宁县草海镇为例,通过调查,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经营多样化;工业园区的建设,在满足其政府意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当地广大群众提供大量就业机会;而毕威(毕节―威宁)高速公路更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能更好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轨,高速公路的修建,更加方便当地人民与外界来往;草海景区的建设更是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个法宝,外来的旅游投资建设,可以带动乡里相关产业的一系列发展,旅游者的吃住行消费都是当地人民的收入。而这一切的好处都被村民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所掩盖,村民短浅的目光都反映出基层干部宣传不到位,没有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导致村民只顾极少的补偿款,而拒绝拆迁。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村民而言,土地是农民生存的至宝,许多村民接受不了土地被征的事实。许多村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国家无权征收或得由自己定价,这样一来导致征地障碍加大。有极个别的村民还利用征地拆迁做一些不利于大局的事情,如听到土地即将要被征收的消息,受到眼前利益驱使,进行抢建(违章建筑)、抢种(种植经济作物)。这些无非就是想多得一点补偿款,但给我们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难度。少数村民为了自己私人利益,煽动他人上访,从而影响发展大局。
第二,对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长期以来,对于农民房屋私有财产权,有关部门没有高度重视,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相关部门在具体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标准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到补偿的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或者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私有房屋财产,这样一种法律的移位,可谓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因此,也导致拆迁中出现许多暴力。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村民合情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可能会被弃之不理,得不到相应的满足。
第三,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一是虚报冒领问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地上实物清点、丈量存在重复或者虚报问题,清点人员与测算人员没有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没有相互审核,出现清点与测算脱节现象,造成虚报或窜改征地补偿费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问题。另外,地上实物清点丈量的清单底册保管也不够规范,没有统一、明确由哪个部门建档保管,需要查阅相关材料时,查阅困难。二是存在清点丈量数量不实问题。一些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高,而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加上部分村民法治意识淡薄,贪小便宜,项目协调单位又没有参与现场核实,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实物清点多报多补偿的现象。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规划区内的居民,相关职能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这个过程中,尤其是要发挥好村干部的作用,要教育引导农民服从规划,积极支持规划,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刹住违规占地搞建筑之风。一是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使被拆迁人充分了解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使他们深刻认识应尽的义务。引导被拆迁或被征地农民依法办事,配合拆迁。二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征地拆迁工作制度。怎样征地或者拆迁、如何安置和补偿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要向与规划有利益关系的被征被拆户公示,接受监督,给被征被拆人一个平等的权利。三是完善征地拆迁程序,规范征地、拆迁具体操作行为,在安置和补偿操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四是基层政府和村干部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切实让村民清楚拆迁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好处。基层工作人员应多和农民接触,多了解农民的想法。尤其是大多数的村干部,其作为村里有威信的人,在村里更容易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地拆迁有法可依
第一,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相关法律缺失,相关政策又相对滞后,是造成农村征地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规范征收土地和拆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
第二,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推进拆迁。一是依法处置钉子户。对于存在思想误区,想要通过拆迁一揽子解决家庭矛盾,而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拆迁户,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引导他们理解国家的拆迁政策,走出思想误区,同时尽可能帮助其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实际困难,减少拆迁阻力。对于个别依仗关系顽固抵制拆迁,想要以此发财致富的“强权”人物,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用纪委介入、强化组织纪律、所在单位施压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等各种手段进行约束,千方百计打压他们的气焰,避免在拆迁户中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对于以上手段都不奏效,且严重影响拆迁进程的钉子户,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采用行政强拆、司法强拆等法律手段,予以。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取得强拆一家、宣传一片、带动一片的效果。二是严格监督拆迁人。要坚决禁止和杜绝违法拆迁,防止拆迁人受利益驱使,采用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等不合法手段对被拆迁人施压。对钉子户也要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置,不能图一时之快而埋下不稳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