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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综述范文

时间:2023-11-17 09:46:37

序论:在您撰写非遗文化综述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非遗文化综述

第1篇

摘 要 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原地区古老而鲜活的传统文化,是地域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化的大背景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获得了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大量蕴涵着独特民族精神和智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弱甚至悄悄消亡。因此,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就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关键词 体育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 研究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族人民长期以来所创造积累的重要文化财富,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力和劳动力的复合与统一的完美体现,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1]。

深挖本地域特色文化内涵,阐释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是新时期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一项创新工程,符合河南省建立中原经济区的战略要求,是推动中原文化繁荣,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壮大文化产业,打造鲜明地域特色、展现中原风貌、提高中原文化影响力的重要举措。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源远流长的中原历史留下的文化印迹,体现着中原的竞争力,同时河南省的非遗文化的开展仍存在着发展缓慢的态势,为促进体育非遗文化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本文欲着重分析河南省体育非遗文化研究的当代意义,以提升民众的文化认同,选定体育非遗文化的角色定位(奥运机制还是群体机制?),分析制衡河南省体育非遗文化发展的因素,试图通过对现代瑜伽项目的研究为河南省体育非遗文化提出非遗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谁来传承?传承什么?如何传承?”的问题。

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是对中原生态体育文化信息进行抢救、集聚和整理,研究以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综合涉及传统的人类学,快速发展的传播学和亟待完善的体育学。通过这些学科理论知识的运用,不仅可以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提供一次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尝试,而且还有可能为丰富这些学科的理论成果添砖加瓦,为满足该领域的教育和研究需求起到积极的意义。

对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研究,可以扩大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社会影响,对于其文化传承起到了积极地助推作用,还可以详尽的了解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问题;同时,对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开发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对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较深层次的文化发掘,符合河南省现阶段积极推进的把河南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建设为文化产业强省的战略决策和大力实施“中原文化崛起”的既定方针,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河南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

(2)实践意义

研究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武术文化遗产,对深入认识和了解河南地域武术文化,全面地认知中国武术文化版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研究一方面对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体系进行整理与挖掘,探索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从而调动民众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引起人们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的关注,不断加大对其保护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借鉴瑜伽的发展理论和经验,探索如何在传统和现代、继承和发展之间找到对其进行保护的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其生命力,为河南省更好地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建议,以利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研究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具体对策,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政策实践的参考。

二、文献综述

(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2005年12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根据国务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

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在河南境内,由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的,与体育相关的且具有一定科学价值的文化,是河南人们创造的体育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综合。

(二)传承和发展的概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中明确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提出了保护与传承、发展并重的工作要求。在现代科学体系中,“传承”一词首见于民俗学中,以20世纪30年代柳田国男《民间传承论》为标志,他提出要对普通人的日常民俗事象进行研究,从而阐释历史、文化、变迁的过程及发展特征。国际学术界形成了其他与传承相关的理论主要有传播论学说的维也纳学派、曼彻斯持学派与傅厄斯学派等[2]。《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湖南传统武术传承研究》中提出传统武术的传承就是由传人实施的,在代际之间进行的技艺、理论、习俗等传统武术文化内容的传递和传播。

研究认为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即承袭、创新并广为传播。承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历史价值、文化渊源、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文化元素和生态环境。与时代要求相结合,在传承谱系比较明晰的武术基础上,创造理论和技术体系比较成熟的武术技艺和健身、养生功效突出的套路,使其具有生存、发展的特定空间和时间维度,植根于民间的活态的传统行为方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核心就体现在它的传承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变异与创新。同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会随着社会特征、竞技生活、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发生变化,会影响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思想,因此,完善的传播方式对扩大非遗文化的影响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国内关于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现状

1.国内关于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

国内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涉及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保护研究、立法研究、制度研究、现状调查等,但都侧重于本区域的研究,地域性研究体现了一定的区域特点,但从总体是显示出各地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并在保护的基础上提出了与当地文化、政治、经济相结合的传承方式。

2.国内关于体育类或武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观点

国内学者多以本地区的非物资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根据对本土文化的历史追溯,相应的提出传承和发展建议。

牛爱军从全民健身和民俗学的角度出发,提出融于当地生活风俗中传承,并结合当代新农村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挥体育的健身功效,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开发,提出商业开发与创意产业相结合的发展方式。

白晋湘从法律角度出发,指出健全法律保护机制,建立管理和保护体系,建立体育博物馆,开展文化普查工作,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关注。

社会活动和社团的开展体育非遗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姚应祥对湖州船拳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立法、加大宣传、依托学校,建立体育社团,开发旅游的传承建议。董亮在对四川少数民族体育的研究中指出要将仍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体育文化遗产发展成为大众健身娱乐项目,延长其生命周期。

张巧凤对非遗文化的软文化实力进行研究,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高我省文化软实力》中指出调动传承主体的积极性是对非遗文化的可持续性延伸,提升文化吸引力和感召力是文化竞争力的优势所在,应打造河北特色的非遗文化品牌。

李荣芝、虞重干从传播学角度出发,指出可以通过学校教育传承途径、竞技化途径、社会教育途径、生活化途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中国民族传统体育发展》中也针对民众缺乏民族传统知识认知现状,提出加强政府管理、加大媒体宣传、维持文化“原生”的生存环境和发挥院校优势及赛事促进等建议。王林在《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困境与对策》中指出应营造适宜传承的文化生态,加强传承人的名人效应,加强传承梯队的建设。徐旭对岭南醒狮文化的研究中,指出要推动武术与醒狮相结合的影视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安剑群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人龙舞”的文化传承研究》提出要进行广泛地区的横向传承,和不断创新的纵向传承相结合,加强群体性传承和学校传承、社会传承的方式相结合;

综上所述,国内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陈关于发展的研究,从政治、经济、立法、教育学、传播学、民俗、社团、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奠定了一定基础。

3.关于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研究

在传承管理机构的研究中,王志高的硕士论文《嵩山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强调法治机制的建立,建立有制度的组织运行方式,提出以发展武术文化产业的方式传承和发展。

在传承主体的研究中,王玉霞《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及挖掘保护对策》提出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将非遗保护工程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本人在《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中提出通过对健身团队的管理和扶持,推广和传承非遗文化的技艺推广。

在传承内容的研究中,李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域下的民族传统-以河南少林武术、陈氏太极拳为例》指出要加速多种方式的宣传,挖掘民俗文化的体育娱乐审美价值;王伟红《河南省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提出开发非遗文化的器物层产品,做大做强非遗文化品牌活动,建立省及地市“非遗展示中心”。

在传承方式的研究中,任丽萍《传承・创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学校体育研究》中提出将其纳入学校体育课程体系;倪同《基于JSP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的研究与开发》硕士论文中提出建立数据库,有效提高非遗文化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提供可视化信息,用网络模式提供资源共享,数字化宣传和保护非遗文化;赖学鸿《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思考》提出政府政策导向与舆论宣传是推动其传播和发展的保证,形成主体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科研之路,利用商业开发实现体育文化传承和弘扬,建设体育加旅游的产业机制,构建教育为中心的传承机制;王静的硕士论文《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版资源开发研究》中提出通过培养专业的出版人才,开发高质量的传统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播;郭鹏飞《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强调要加大普及力度,调动民众文化自觉性,在政府主导下,依托学校教育资源,提出非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加强非遗文化的长远规划和管理。

综上所述,对于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管理有了专题的研究,但为数不多,对传承主体还仅限与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关注,对传承团队建设的研究基本没有,传承内容上提出了对体育健身价值的延伸和器物层面的开发,传承方式聚集了大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晶,大多数认为多种形式及层次的广泛传播有利于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

“人类社会的最初消费不是来源于生存需要或‘自然规律’,而是来源于文化限制,也就是说,最初的消费是一种制度,物品的生产和交换是为了明确社会阶级地位的划分。也就是一种象征性的物品展示景观,人们通过展示手镯、颈圈、华丽服饰等等,并以这些物品为中心来建立自己的社会价值和地位系统。”富裕的社会上层阶级通过对超出物品实用价值和生存价值的奢侈性消费,以便向他人炫耀自己的金钱财力,从而展示自己社会地位的高贵和显达,而自己的荣耀和声誉就借助于社会地位这种无形的符号价值而不断攀升。

因此,社会阶层的划分在某种程度上就以我们选择、积累、操纵和消费物品为惟一衡量标准,从而保证社会正常秩序和价值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消费社会实质上是对原始社会物品价值代表社会地位和身份的一种回归,它本身也代表着一种文化,人们消费的不是实物,而是一种文化,一种表达意义的符号系统。然而“消费社会中的消费现象不能从单个的消费对象上予以理解,应该把消费对象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意义符号系统”。

在该系统中,符号化的商品附着着一种文化取向和身份认同,而商品化的符号仅仅代表着交换媒介,它仅仅满足着人类自然和生物秩序的延续,与符号化的商品所代表的娱乐和享受的满足截然不同。消费理性个体的自由选择,它追求的是最大的功用。“理想主义的观点是最根深蒂固的、最顽固的:增长,即丰盛;丰盛,即民主。”消费根本不是所谓的真实物品的需求,仅仅是一种理论意义上的符号抽象,“分析‘丰盛’并不是从数字上去验证它,数字只能是跟神话一样的神话。计划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要用另一种不同于它的逻辑去把握丰盛的神话。”

“在消费社会消费的是理念,不是物品。因为消费所涉及的事情,乃是文化符号以及符号之间的关系。消费并不仅是一个经济过程,消费更是一个社会与文化的过程。”通过消费,人们会觉得生活更有品位。当物品转换成一种符号象征,当消费转换成一种被符号操纵的行为时,人与人之间关系也逐步演化成为一种消费关系,换句话说,就是物品成为人与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媒介。“消费从而也成为人之自我表达和暴露的主要形式和意义来源,对符号之意义的消费在不知不觉中建构了新型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的方式。”在消费社会,整个社会文化、社交、礼仪、人际关系俨然成了消费物品的附属物和代名词,消费物品使得商品的功能逐步异化,人们需求不断分层化,物品把持着利益链条的话语权,从而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将社会媚俗化和戏剧化。也就是说,物品在其呈现的空间内被幻化为影像、符号和消费的代名词。这样消费就被演绎成符号吸收的过程和被符号内化的范型。物物交换过程强制性的成为了一种符号发送和接受的过程,而个体的存在和功能在符号互动中渐趋弱化了。

二、符号化艺术下的电影艺术

电影作为人们日常生活消费的一种重要形式,一方面能满足人类的娱乐需求,同时也负载着人们的伦理、价值观念、生命意义和社会交往系统,它是人们获取现实生活意义和价值的一种方式。大众文化消费时代,对电影符号意义的消费和追捧逐渐成为人们获取日常生活经验的方式,成为人们自我表达与自我认同的主要形式。

第3篇

Key words: 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development model;authenticity

中图分类号:F5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2-0024-03

0 引言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遗公约》,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学术界开始了对非遗各方面的研究。非遗的学术研究主要涉及到非遗的理论研究、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非遗的利用。非遗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旅游开发利用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近十年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众多学者对非遗旅游的保护与传承、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1.1 数据来源

文章选择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的期刊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为检索项进行主题检索,以2006年到2015年为时间节点,共检索到相关文献2318篇,其中期刊共150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文章共375篇,博硕论文共482篇。

1.2 研究方法

文章选取37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文章中的关键词进行整理,提取词频高于5的20个关键词运用UCINET软件进行社会网络分析,得到结果如图1。

通过图1分析可以看出,非遗、旅游开发模式、旅游开发、旅游资源的连线较密集,即对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开发模式、旅游价值、原真性、旅游的保护与开发以及传承上。

2 非遗旅游的研究内容

2.1 非遗保护与旅游研究

关于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研究,尤其是关于非遗原真性的保护问题是众多学者最关注的方面。马育倩、左晓丽[1]认为非遗和旅游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发展旅游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在发展旅游的同时要注重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并且提出了“前台―后台”的发展模式,既要不断创新非遗的舞台表演形式,又要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徐茜[2]以凉山彝族火把节为例,提出了火把节原真性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具体策略,突出了旅游专业人员、原住民与当地政府在火把节原真性保护和旅游开发中的作用。雷蓉、胡北明[3]从保护和传承的视角分析了非遗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及对非遗保护的作用,他提出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提供保护资金、为其发展提供生存空间、为其传承提供群众基础,同时还可以提升遗产旅游地的品牌与价值。顾金孚、王显成[4]提出了保护性旅游开发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提出要科学规划非遗,合理分区,分类保护。适度引进高科技术对非遗进行保护。赵悦、石美玉[5]通过分析非遗的价值和多种保护途径,提出了对非遗的保护性开发对策,并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以解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华春霞、贾鸿雁[6]从旅游系统的三大主体即旅游者、旅游资源和旅游业三个方面论述了非遗开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旅游开发对非遗的保护意义。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开发措施。邓小燕运用了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既注重旅游客体的原真性,又强调旅游主体即旅游者的自身的体验。通过建构非遗原真性模型以土家族摆手舞为例,指出理解原真性的概念要从动态和互动的角度出发,理解其是动态的复杂过程[7]。通过构建非遗原真性模型来分析非遗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和动态关系可以直观的为非遗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提供指导方法。贾鸿雁[8]指出要实现非遗旅游的保护性开发,需要建立行政机制、经济机制、规划机制、教育科研机制、法制机制共同组成的保障机制来实现非遗的保护性旅游开发。但是作者并没有提到高新技术对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作用。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关系研究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冲突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和破坏。

2.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研究

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进行非遗的开发,众多学者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总体来说,非遗的开发模式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静态开发模式,即静态的展示方式,包括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等;活态开发模式,即包括大型舞台剧、生态博物馆、民俗村、文化村、情景体验等反方式;商品旅游开发模式,主要是通过纪念品、工艺品等形式来凸显非遗的特色;综合旅游开发模式,将非遗的类型结合起来进行组合开发,通过旅游资源的异质性特点来吸引旅游者。此外,阚如良[9]等提出了主题村落再造的开发模式,以主题村落为载体,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主要通过活化传承的方式,突出文化旅游的功能,并采取集聚开发的手段形成生态文化博物村落,为传统的手工技艺类的非遗旅游开发提供了借鉴意义。

雷蓉、胡北明[10]根据我国非遗的分类将其分为六大类,针对不同的非遗项目提出了各自有针对性的开发对策,为非遗的旅游开发提出了具体的开发模式。为其他非遗的开发也提供了很好地借鉴意义。

非遗的旅游开发模式已经初具模型,可以为各种非遗的旅游开发提供理论依据。在借鉴各种开发模式的过程中,要注重非遗的原真性保护和活化传承,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2.3 非遗旅游评价研究

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评价包括适宜性评价、价值评价、开发潜力评估等方面。

肖刚等[11]指出非遗的旅游价值包括文化、审美、教育、科考、经济和历史价值。尹华光[12]等通过调查问卷提出了非遗旅游开发潜力评估的指标,这些指标包括利益相关者、旅游产品开发、遗产本身价值、遗产承载力共4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为非遗旅游开发奠定了理论基础。顾金孚、王显成对非遗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通过遗产旅游开发价值、遗产生态敏感度[13]等5个指标构建了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等级分类。

2.4 非遗旅游多主体的研究

随着对非遗旅游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开始寻找不同的角度对非遗旅游进行研究。

虞阳、戴其文[14]从游客的角度来分析桂林非遗旅游开发的重点。通过对旅游对桂林非遗旅游和旅游产品的偏好,发现旅游者对传统音乐类非遗很感兴趣,其次是传统舞蹈类。并且得出了旅游者最喜欢的非遗旅游产品是主题公园的结论;游客基本上认同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并对以上几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策略。这些理论分析为桂林非遗旅游的开发提供了积极地指导意义。

王红宝、谷立霞[15]从旅游体验的角度分析了非遗的旅游开发问题。文中突出了非遗的原真性和活态性的特点,构建了旅游体验与非遗旅游开发的关系模型,强调非遗是旅游体验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体验进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遗的有效途径。作者提出了基于旅游体验的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策略,更加关注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和情感需求,并且要深入挖掘非遗的活态性。

周丽洁、易伟新[16]从消费者响应的角度来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消费者响应实质上是指消费者对非遗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反映效果,及消费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共鸣,使旅游者达到满意的体验效果。消费者响应重在强调旅游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效果。作者提出了提高消费者响应的措施,即挖掘非遗的活态性,保护原真性,增加体验性,关注消费者需求,注重非遗的教育和当地居民的参与性。作者从消费者响应的影响因素入手,为提高旅游者体验满意度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邓小艳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探讨社区参与的非遗旅游开发。社区参与的研究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社区旅游是以社区为依托的旅游方式,“社区+旅游”是社区旅游的基本特征[17]。社区参与旅游开发有利于保护非遗的生存空间,可以凸显传承主题的文化自觉意识,是当下非遗旅游开发的一种新的有效的方式。

朱晗、赵荣[18]运用RMP理论以济南市为例对非遗的旅游开发做出了研究。作者通过对济南市非遗的旅游开发资源(R)、旅游开发市场(M)以及旅游开发产品(P)的分析,得出了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关系,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开发措施。

秦美玉[19]从遗产地居民的旅游感知和态度方面入手,以西昌彝族火把节为例,分写了当地居民旅游感知和态度对非遗旅游开发的影响。通过调查问卷和SPSS分析法对问卷中的5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地缘条件差异导致火把节遗产发源地居民的旅游影响感知差异。

对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对非遗与旅游开发的保护性开发关系、开发模式的研究,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角度以及运用新理论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研究更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以及旅游开发的顺利进行,以期促进非遗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从消费者响应、旅游体验、社区参与、旅游者感知、旅游体验、旅游者、传承人等多个利益主体等多角度研究非遗的旅游开发可以更好地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 结论

3.1 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关系

大部分学者都认同旅游开发是对非遗的一种保护途径,有针对性地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保护提供需要的资金、技术支持,增强群众保护非遗的意识,为非遗提供发展空间,促进非遗的传承。非遗保护的重点是要保留非遗的原真性。如何处理好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和活化性,使非遗处于原生态环境,需要非遗传承人、当地居民、当地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3.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多样化

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多种非遗综合开发,一类是按照非遗的分类进行个体开发。如表1、表2。

3.3 研究主体的多样性

学者从多个主体角度研究非遗旅游。从多个角度入手,可以更全面的反映非遗旅游开发的价值与应用。如表3。

3.4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是基础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体系的构建是非遗旅游开发的重要前提。非遗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是否具备旅游价值是决定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的重要依据。非遗价值评价指标的选择也是决定非遗旅游价值的关键。

第4篇

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概念;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 80-054 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1-0132-05 文献标志码: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随之正式成为官方术语和操作概念,在人类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体育非遗”)生动地呈现了各民族人民的生产习俗、生活风貌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遗存,更是民族文化中丰厚的精神养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世界各国体育非遗不断遭到损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一些体育非遗项目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学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应时而兴、亟待解决的课题进行了探索,围绕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已非常丰硕。鉴于此,本文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和发展5个方面对体育非遗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建言献策。

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进展

1.1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探讨,学界基本遵循了一致的解释路径,认为体育非遗是“体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2个概念的交织,该类别文化遗产必须同时满足“体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但基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内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概念与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体育非遗尚存在概念与内涵不清、类别归属不明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一些具有体育属性的项目,例如维吾尔族达瓦孜、塔吉克族鹰舞等,其类别归属传统体育、杂技、民俗还是民族舞蹈难以准确定位。

李凤梅认为体育非遗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彭金城认为体育非遗是世代传承、体现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及相对应的文化空间,包括传统体育技术、动作要领、表演艺术、文化精神等内容。实际上,体育非遗最核心的内涵不是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持有者在表演和创作过程中含有的特殊内蕴和技艺。从承载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角度来看,体育非遗是“活”的,因而对体育非遗概念与内涵的认识应该是动态的,它随着时间和实践的绵延不断诞生出新的内涵。

1.2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相关研究集中于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孙健等以传统蹴鞠运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认为传统蹴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软实力”主要表现为文化的自信力与凝聚力、沟通力与协调力、传播力和感召力。李成银等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马磊认为,河南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史价值独特、文化价值内涵丰富、文化传承的原生态性突出、现实意义重大。

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体育非遗价值研究正处于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第一,针对体育非遗价值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系统,研究时应当从多角度、不同层面,根据不同需求进行具体研究。第二,缺乏对体育非遗价值多样性与关联性的研究。在探讨体育非遗价值时,我们应该从主体和客体2方面加以考察,不仅要认真研究体育非遗本身,而且要认真地研究体育非遗背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3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要求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保护工作者结合自身专长,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目前,体育非遗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成效评价等方面。白晋湘针对体育非遗保护的有限性,从分级保护体系、法制保护机制、博物馆、数据库、文化持有者、文化空间等方面提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万义认为体育非遗保护需摒弃“原生态体育”的保守理念,厘清保护对象与保护边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注重各生态系统间的动态平衡。张春燕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袁育霞认为将武术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良机,并基于此提出武术的保护策略。

近年来,围绕体育非遗保护的研究非常活跃,部分学者力主“原生态”地保护体育非遗,这种“原汁原味、回归本源”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为所谓的“原生态”是相对而言的,刻意追求理想中绝对的“原生态”只会是劳而无益,必须以发展变迁的观点考察体育非遗的原生态、本真性。事实上,体育非遗保护的真谛不在于“原生态”“非物质”或是“物质”,而在于“非物质“物质”之间人的生活态度。

1.4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研究

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涉及传承项目、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承谱系、基本特征、濒危状况、主要价值等多个方面,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传承现状、体育非遗传承原则、体育非遗传承制度和体育非遗传承路径。牛芳等以徽州嬉鱼灯活动为个案,对徽州民俗体育非遗传承特性、传承危机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传承策略。张庆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探讨华佗五禽戏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完善华佗五禽戏管理体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教育传承和传承人保护等。王书彦等从制度角度入手,对体育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存在申报审核制度难以规避地方不当利益、传承人评审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以上对体育非遗传承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采用了“经世致用”为主导的学术研究范式。“经世致用”的宗旨在于密切关注社会问题,敢于面对社会问题,致力于济世安民。近年来,体育非遗的研究表现出尚实务实的特点,有效地促进了体育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非遗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合理引导;但相关成果以定性研究为主,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主观性,对一些重点问题关注度不高,例如体育非遗的群体传承、教育传承等方面研究不够深人。

1.5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正确理解应是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并具备自身的特色。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文化持有者“向内求深度,向外求广度”,向内求深度是指要保持体育非遗自身的文化特质,寻求文化自觉,向外求发展是指开拓视野,不断学习和吸收先进的内容。目前,体育非遗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发展现状、体育非遗发展诉求、体育非遗发展路径、体育非遗发展前景等方面。苏雄针对粤西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教育投入、发挥媒体作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环境等建议。杨建营等介绍了浙东内家拳发展概况,认为要厘清内家拳保护、传承与发展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使该系统工程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郭玉成从传统武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发展等方面,总结相关研究成果,认为传统武术的发展应有别于西方体育,走“文化回归”的特色之路。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人们从不同视角对体育非遗发展进行了探析,为体育非遗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此类研究多是理论上的应然性内容,与体育非遗运行实践中的实然尚有差距。第一,在体育非遗自身发展方面,研究人员没有充分尊重传承群体在内的大众自我选择,缺乏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成果与传承群体、地方民众的认同度相差甚远,使体育非遗发展研究成为高级理论的低级运用。第二,缺少实证研究。“思考”“构想”和“建议”的思辨式研究偏多,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不足,尤其是细致入微的成功个案研究十分缺乏。

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2.1国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早且脉络清晰

美国、欧洲、日本等在体育非遗领域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历经多年发展,其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都较为成熟。相关体育非遗研究,主要来源于《国际博物馆》(Museum Intemational)、《国际遗产研究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非物质遗产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anaible Heritage)等。

在体育非遗理论的建构与探讨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机构包括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美国民俗中心、国家艺术赞助基金等。始于1967年从事传统知识及艺术的研究、展览与保护工作的史密森尼民俗节就是由前者举办,创立之初非常重视学术性研究和地域文化权利的体现。为方便文化持有者以自己的方式宣传独特的文化,史密森尼民俗节所有的体育非遗活动都安排在国家广场的草地上或临时搭建的舞台上,使得文化持有者和包括体育非遗学者在内的参观者在较为轻松的活动气氛中面对面直接交流。与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保证了访谈的高效,提升了研究者对体育非遗的认识深度。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主任K.Richard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行中的分离和各自领域的分隔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有效性。R Nettleford针对体育非遗迁移现象,分析在迁移中造成的遗产流失、衰亡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起源于欧洲,有关体育非遗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在欧洲也较为成熟。波恩大学、乌尔姆大学等高校尝试将体育非遗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活动,为体育非遗研究注入了活化剂。值得借鉴的是德国学者在研究体育非遗项目时,往往选择很小的事件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然后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事物的发展规律。例如L Kong教授从个案的实证出发,运用田野调查法从不同角度阐述文化全球化对体育非遗的危害,各民族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促使本民族文化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追根溯源,欧洲体育非遗保护与研究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每年9月的第3个周末,40多个欧洲国家的居民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文化遗产,增强了民众保护体育非遗的意识。

经^数十年探索,日本等在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方面,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有日本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于重视传承人的技能本身,由于传统体育技能等具有“无形”特点而难以把握,因而传承人也被包括在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学者M.Shimada认为,日本Soma-Nomaoi(相马野马追)的成功传承主要得益于控制机制的规范化,在保护传承人、保存项目形式的同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盘点国外体育非遗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建构与探讨;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宣传与管理研究;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历时性、建议性与反思性研究;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

2.2国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逐渐成形但关注不够

随着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和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体育越来越受到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审视传统体育随之成为中国体育研究的一个独特领域。目前,国内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对体育非遗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研究理论视角出发,例如社会学、人类学、艺术学、法律保护的角度;从研究层次上看,主要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视角的维度,可以分为多维视角和单一视角等。根据具体问题,研究者通常会选择适宜的研究视角。

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从全社会或整个国家的视角出发,以―些宏大的、整体的体育非遗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强调包容性、概括性和整体性,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等,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体育文化之间的关系,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启示。也有学者尝试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王晓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牛爱军等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兼与王晓同志商榷》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类别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激发了广大学者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关注。

中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一般是以局部区域、某一民族或某一项目群的体育非遗为研究对象,例如《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我国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和《传统武术:我们最大宗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后者出自程大力教授之笔,是中国真正意义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研究传统体育的开山之作,截至2016年3月6日,被引267次,在2 68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核心期刊论文中被引频次稳居前三。中观研究是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只有借助于中观研究,经过中间过渡才能在微观中得到良好体现;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也必须经过中观验证,才能具有宏观推广的价值。

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以对某一项目、单个因素或最小体育非遗单位集合体进行的具体研究。研究者采用微观研究,其目的在于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解析和定位,例如《灵的皈依与身的证验――河北永年县故城村梅花拳调查》、《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的传承与变迁》等。或是通过个案进行细致翔实的研究,对某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反思,例如《农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及其救赎――以盐城地区义丰龙舞及楼王莲湘为个案》等。由于微观研究的个案研究是针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问题,研究的代表性和解释力不足以成为行之有效的推广模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体育非遗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从单一角度思考问题的研究居多,从整体上系统思考体育非遗问题的研究较少(例如,研究过程中将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微观研究三者融合,相互补益);其二,历时性研究和建议性研究较为常见,反思性研究明显不足;其三,缺乏长期深入的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难以把握相关项目的发展历程、社会结构和影响因素。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望

3.1完善田野调查方法,形成研究的时空张力

自英国现代人类学代表人物Haddon首次运用田野调查以来,该研究方法历经完善与规范,逐渐成为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重要调查方法。体育非遗研究借鉴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其理解和运用还不够深入。第一,研究人员在使用具体方法时对田野调查的共时性存在误读,把进入实地之前所整理的文献资料当成调查的参照,反复印证前人成果,缺少实地调查的探索发现。第二,部分学者将体育非遗田野调查研究的性质定位为定性研究,研究中使用的资料收集方式拘泥于定性方式,较少考虑到定量的方式(例如样本抽样调查等)。第三,部分研究的田野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农业周期或牧业周期,难以真正了解一种文化现象。基于此,在资料收集和分析方面,广泛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范式;在调查研究的视角上,将宏观、中观与微观研究相结合,以确保调查对象的信度和效度;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要形成研究人员与调查对象之间的时空张力,切实保证研究的真实性。

3.2法律保护与教育传承并行,延伸实证研究广度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体育非遗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国际上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并不多见。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颁布,总体来看,体育非遗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须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所在,通过实证检验,揭示在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各种内外因素对其产生不同影响的深层次原因和原理。体育非遗教育传承既是一种发展,又是一种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对培养年轻一代集体意识、文化认同、民族自尊等具有特殊优势,能引发人们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的再认识,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体育非遗的一种有效方式。要实现体育非遗教育传承的突围与跨越,就必须打破民间与学校文化主体间“身份有别”的观念,实现体育非遗资源对流,优化课堂的文化空间;因此,强化教育传承实证研究,把践中积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具体实践,将是体育非遗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3.3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提高文化持有者参与度

体育非遗承载的主体是文化持有者,充分尊重文化持有者对自我文化的认同态度或真实情感是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第―要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使得处于弱势的文化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话语权遭受剥夺,其主动参与度较低。而缺乏文化持有者的积极参与,所有体育非遗工作都会徒劳无功,因此,要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促进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换位思考,满足体育非遗持有者的利益诉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首先,必须把体育非遗研究中受到冷落的文化持有者邀请回来,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将体育非遗、发生情景和文化持有者构成一个动态系统进行研究;其次,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人地位,逐步引导他们客观地看待自身传统和生活方式,传承体育文化精华;再次,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宣传体育非遗的原真性文化内涵,树立文化持有者的民族自信心。

3.4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加强不同学科整合

体育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是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者应发掘已有研究优势,全面分析体育非遗的概念、内涵、特征、价值和分类体系,为构建体育非遗理论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体育非遗研究涉及到体育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种学科,需要整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整合。为保证多学科综合研究卓有成效,需做到以下3点:第一,鉴于不同学科拥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范围,多学科综合的体育非遗研究必须兼顾各学科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学科进行融会贯通。第二,不能生搬硬套相关学科的研究结论,只有在不同学科的共同点上找到可以互补的前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多学科的有机整合。第三,跨学科研究中严谨对待每一条资料,充当使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资料得到相关学科的相互印证。

第5篇

联系当地实际,建立符合涟水县自身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系。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开展以来,许多地方都相继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与做法。涟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工作较为滞后,差距较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与严峻形势。在这种情况下,应科学地、辩证地学习、借鉴外面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做到洋为中用、他为我用,从他人好的做法中得到启迪。同时也要借鉴其他地方在非遗保护工作过程中的教训,让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少走弯路。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我们要走出去谦虚地学习,把人家好的经验学回来消化好,切记死搬硬套,要取其精华弃之糟粕。其次对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采取请回来的办法,通过报告会、培训班等形式使好东西能够快速地融入到我们的工作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尽快缩短涟水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与外界的差距。第三,加强交流,要努力加强与各地同行的交流,在交流中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提高;在交流中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拿出新办法,创造一种平等、积极、向上的学术交流氛围。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涟水非遗工作的特点、重点、任务制定出一套具有涟水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体系,使涟水县非遗工作有章可循。

(二)努力做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急剧变迁。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农耕文明的急遽削弱乃至在部分地区的消失,民众生活方式及人生价值观的嬗变,给一向主要以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大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临消亡,使得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因此发掘抢救这些面临失传的传统文化成为当务之急,而对这些珍贵的家底进行普查更是急中之急。开展普查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挖掘的有效手段,是全面掌握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状况和了解民风民俗的重要方式,是制定非遗保护方案的重要依据,是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机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普查应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实质,扎扎实实抓落实,为做好普及工作奠定较好基础。2、领导重视,成立组织,建立队伍。要组建普查队伍,成立普查小组,抽调文化系统业务骨干,利用乡镇文化站的人力资源,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抢救、研究、保护和整理工作。3、加大资金投入。为普查工作添置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机等设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及保护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强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1、非遗是一项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政府必须把非遗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从宣传发动、规划制定、组织领导、人员编制、资金投入等多方位给予扶持。与此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以及各种形式来宣传非遗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参与非遗、大家关心非遗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人们认识到做好非遗保护工作是恩泽千秋万代的大事、好事,让越来越多的群众了解、关注、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当中来。2、在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几年来,经过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在普查资料的基础上,涟水逐步确立保护的重点项目,组织力量进行深度采录、整理,精选出富有地方特色的37个项目,提交县政府公布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功申报涟水剪纸等14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淮海琴书(苏北琴书)等3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开展传承人体系建设,确立一批优秀县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人,其中入选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26个,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1个。部分资源项目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传承保护得到了不断加强。3、开展非遗展演及传承活动,加强非遗工作传承基地建设,充分展示“非遗”魅力,开拓性地开展非遗传承工作。自2006年起,涟水县文化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期间,共举办了五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图片展,参加了淮安市民间艺术节、三市四县组织的“沭水情”徐州情书、淮海锣鼓等优秀曲目展演以及省市举办的“文化遗产日”活动。2007年前进镇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评为“中国淮海琴书之乡”;2008年灰墩办事处被中国文艺家协会评为“中国淮海锣鼓之乡”;2009年,涟水县文化馆创作的工鼓锣说唱节目《看照片》获江苏省第八届“五星工程奖”曲艺类铜奖;2010年涟水文化馆结合民间小调和工鼓锣的表现形式,编排表演唱《兄妹情缘》参加中央电视台《激情广场》栏目文艺演出;2011年涟水文广新局精心打造的淮剧《鸡村蛋事》在第六届江苏省淮剧节、江苏省艺术节上一举囊括了优秀剧目奖、优秀编剧奖等16项大奖,2012年再获江苏省“五个一工程”和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在江苏省淮剧界引起轰动,一时传为美谈。2012年,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芝麻开门》栏目组应邀来涟拍摄非物质文化遗产———涟水民间技艺,《不一样的画》《民间绝活》《处处可见孙悟空》《特色小吃》《串场小知识》五集专题片,较为全面地诠释了高沟捆蹄、红窑鸡糕、涟水千张、涟水剪纸、安东(涟水)农民系列画、虎头鞋等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涟水县还努力开展传承培训活动,为培养一批青年传承人而着力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大力扶持,帮助其整理有关记忆资料,鼓励传承人传艺,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合作等活动,努力为他们开展传承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几年来还举办了淮海琴书(苏北琴书)、工鼓锣、剪纸等传承培训班近20期,培训学员近万人。开拓思想,创新观念,把一批省、市、县优秀项目“引进校园、走进课堂”。涟水还在学校创建了淮海琴书、淮海锣鼓、剪纸、淮剧、打莲湘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激发学生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兴趣与爱好,传承工作从青少年抓起,确保我们的传承工作后继有人。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

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彝族医药;综述

中图分类号:R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2349(2017)03-0093-03

彝族是我国古老的民族之一,彝族人民长期生活在药物资源极为丰富的凉山、金沙江、乌蒙山、哀牢山和无量山一带,在与疾病作斗争的实践中形成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彝族医药。彝族医药底蕴深厚、内容丰富,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后,我国学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角度出发对彝族医药展开研究,形成了一定研究成果。

本文以国内公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为线索,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云南省文化厅主管、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等官方网站进行资料收集、整理。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展开的彝族医药研究,可以归结为以下5个方面。

1彝族医药概念研究

彝族医药概念在我国相关学者的研究、阐述下日臻完善。王敏从民间传说、古籍文献记载、考古出土文物和民间民俗流传4方面论述了中国彝族医药历史源流,认为彝族医药源远流长,其伴随着彝族先民的生存斗争与生产实践,发端于神话传说时代,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形成与成长,并发展成为内容丰富而独特的彝族医药学。钱韵旭等从地理环境的视野探究了彝族传统医药,认为“彝族医药基础理论受到地理位置临近的汉文化的深刻影响;彝族医药与所处地区的气候条件、生态环境,尤其所分布的动植物种类密切相关;彝族医药擅治生活环境的多发疾病或者采用一些适应当地环境的治疗方法;由于地理的隔绝,彝医多用单方或者简方”,说明彝族医药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罗艳秋、徐士奎通过对彝汉文史资料和田野资料的系统研究,认为彝族医药是根据彝族先民所创制的先天八卦太阳周天历法测度日月运行规律,结合气候时节推算生物的首萌长遍退藏,在此基础上形成以阴阳疗疾理论为核心的医学理论体系,保留着中华上古医药理论的源头,对中国传统医药的发展与传承具有重要价值。

通过对彝族医药概念的阐述,有助于我们理解彝族医药的历史源流、地域特色、理论基础等,明白其医疗保健作用及文化内涵。

2彝族医药“非遗”特质研究

国内学界撰文阐述彝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揭示其人员锐减等的濒危状态。秦国政认为彝族医药至今在我国云南、四川、贵州及广西等地区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服务于当地人民群众的重要卫生资源,是具有中国特色卫生事业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颜晓燕、童志远认为彝族医药同其他少数民族医药一样是我国传统医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少数民族医药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国本从民族医药的医学范畴、人文因素;卫生事业、经济产业;自然文化、人文文化;民族文化瑰宝、文化交流口岸;地方、中央共同规划,全面协调保护五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关系出发分析了民族医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赵富伟等通过大量实地调查,以第一手数据从民族医药传承人“非法行医”、女性在传承人中所占比例偏低、传承人队伍老龄化问题突出、潜在传承人数量锐减、传承人受教育程度低5个方面,揭示民族医药传承危机。崔箭等认为由于受到全球化、现代化的冲击,目前民族医疗机构治疗的病种日益减少,许多知名的老民族医生由于年龄偏大相继离开了工作岗位,现存的民族医疗服务阵地越来越小,盲目的用西医和中医填补不足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民族医药的人才伍方面。

无论在学界还是在普通民众中,人们已经形成一个共识,彝族医药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对其加以保护、传承和发展不仅是开发其医疗药用价值的需要,也是传承中华民族物质与精神财富的需要。面对彝族医药的传承危机,如不加紧采取措施给予有利帮助扶持,彝族医药的传承将面临急剧的流变和消失的风险。

3彝族医药传承人研究

面对当前彝族医者中出现的年龄断层问题和“技在人身,技随人走,人亡技亡”的特点,对彝族医药传承人的认定与培养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对彝族医药传承人的认定,特别是申报国家、省、地、市级别的项目传承人具有指导意义。秦阿娜等在其公开发表的文章中论述“从广义上讲,凡是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彝医知识治病并将其告知于他人的人,都在悄无声息地进行着彝医文化的传承。而从狭义上讲,只有掌握丰富的彝医知识,直接参与诊治活动并乐于将其传授于他人的彝医从业者,才能称得上是彝族医药的传承人。民族医药传承人培养模式,包括3方面的内容:申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鼓励民间传承;以学校教育为基础的传承。”诸国本认为对于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至关重要,在培养目标及教育方法上应考虑“在现有的中医药院校或专业内开设‘非遗’课程,加强‘非遗’教育;对省、地、市级非遗项目中已经确定的传承人,利用举办培训班、专题学习班的形式,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社会责任感和专业水平;对可能入选的‘非遗’项目,特别是民间的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医药人员,通过集中办班、分散实践观察等办法,提高他们的文化、专业水平。”有学者从“活态传承”角度阐释民族医药传承人的重要性,认为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特征,区别于文物的定点保护、博物馆式的实物收藏、古籍整理等的“静态”保存,强调传承过程中人的重要作用,传承人集中体现了活态传承的内容、形式与手段。胡芳梅等认为彝族医药传承与发展离不开彝族医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研究,以应对当前彝族医药面临空前的“断档”危机。李佳川等认为需要建立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从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民族医药教育体系多形式多层次发展等方面,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助力民族医药的发展。

对彝族医药传承人概念的阐释还不多,然而彝族医药传承人作为彝族医药传承的重要载体,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已有的对彝族医药传承人的培养探讨有理有据,为具体彝族医药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工作提供了思路。

4彝族医药传承路径研究

学者们主要从两种不同的思路出发探寻彝族医药的传承路径。思路一,通过寻找民族医药传承的渠道或方式,描述民族医药在传统或当下的社会环境中的内在传承机制。王志红、向芯慰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指出,民族医学医技的传承基本上都是以“口传身授”为主,强调个体经验的积累和体验型的学习方式,其“秘方”和医技大多也只有记忆相传,没有文字记录;有些专家“保密”意识较强,有“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的倾向,传习人基本上是在子女亲属之中选择。梁正海等在对湘西苏竹村个案研究基础上,总结出地方性医药知识的传承机制和特点,认为纵向承继(祖传、师传),横向交换(自由式交换和当地政府干预下的交换)都是其内在机制。沙学忠认为毕摩是彝族文化的传承者,也是诊疗疾病的实施者。毕摩经书上有部分彝医药方面的记载,彝族医药理论基础来源于毕摩的部分理论,毕摩对彝族传统文化(包括彝族彝药)的继承与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吴道显等将云南民族医药文化的历史传承模式总结为文献传承、言传身教传承、学校教育传承和产业化发展传承。思路二,学者们在总结区域彝族医药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为保护、传承、弘扬彝族医药非物质文化献计献策。徐士奎等在总结云南省彝医药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发展彝族医药的对策:梳理彝族传统医药基础理论、建立彝药临床研究基地、开办彝医药专科服务窗口;组建彝医药知识传承的主线型团队、彝医药产业发展的多元化团队;集中打造“彝族医药”品牌,用品牌统摄与培育各品种品牌和各产业链;对彝族药实施分类管理,对面临枯竭的部分药材尽快开展驯养种植,提升其资源储量和质量;重视技术创新,使彝药质量工作有效促进彝族医药产业的发展。许嘉鹏等在调研楚雄州彝族医药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创造条件开展彝医药执业资格考试。在开考之前,依据一定的办法认定部分彝医药系列专业人员、乡村彝医,解决其合法行医的身份问题。杨祝庆认为收集、整理和挖掘第一手资料建立档案,是云南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手段。

彝族医药的传承路径是彝族医药研究的核心议题,学者们从不同思路出发,指出彝族医药的内在传承机制及就当前彝族医药发展现状指出保护、传承、弘扬彝族医药的可行性办法,已涉及传统理论梳理、医疗研究与运用、药品研发与种植、彝族医药品牌打造、合法行医身份认定、建档保护等,思路开阔、具有启发意义。

5彝族医药申遗研究

由政府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四级名录的申报对彝族医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早在2010年秦阿娜等就在《文化遗产视野下的彝族医药――探索动态保护的可能》一文中指出“彝族医药尚无国家或省级名录项目,这种状况是与彝族医药丰富的内在价值和亟待保护的现状不相符合的”,并提出彝族医药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的具体努力方法。以云南省为代表,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相关人士的共同努力,彝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实践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目前,被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彝族医药代表性传承人有7人,其中国家1人,省级2人,州级4人;7人中除省级1人的申报地区或单位在四川外,其余6人都在云南。截止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入选其中的彝族医药代表性项目共有2项,分别是国家级1项――彝医水膏药疗法,国家级扩展项目1项―一拨云锭制作技艺,申报地区或单位都在云南省楚雄州。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管理工作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缺乏行业特色评审标准、申报主体模糊等问题,应从政策制度、资金保障、传承人队伍建设等方面完善传统医药非遗保护措施。

对政府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四级名录的研究,有助于确有代表性的彝族医药传承项目、传承人尽早达到申报条件,尽早成功申报。同时,学者指出当前我国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这些研究都是围绕彝族医药的保护、传承与发展进行的。

6结语

综上所述,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角度出发对彝族医药展开研究,已经形成了新的研究热点与研究方向。就研究方法而言,已从早期的文献收集、整理发展到现在的文献梳理与实地调研相结合;从区域、个案、专题研究切入,总结彝族医药传承现状、传承机制,探讨传承办法,使得彝族医药传承得到全面而深入的讨论。就研究学术领域而言,已经涉及医学、药学、化学、图书情报、历史学、教育学等。不同研究方法的运用、不同学术领域的关照,使当前彝族医药研究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也反映了当前彝族医药保护、传承与发展的紧迫性和意义所在。

第7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 [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小兵.少数民族非遗概念界定及其法律意义[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4).

[2] 覃志鹏.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3] 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4] 张世均.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7).

[5] 郭剑英,余晓萍.非遗价值评价——以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4).

[6] 汪立珍.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教育[J].民族教育研究,2005,(6).

[7] 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J].民间文化论坛,2007,(1).

[8] 陈莉.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贵州民族研究,2007,(2).

[9] 祁庆富.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0).

[10] 罗正副.文化传承视域下的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省思[J].贵州社会科学,2008,(2).

[11] 赵艳喜.论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J].贵州民族研究,2009,(6).

[12] 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J].学术探索,2010,(6).

[13] 吴兴帜.文化生态区与非遗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1,(4).

[14] 韩成艳.非遗作为公共文化的保护——基于对湖北长阳县域实践的考察[J].思想战线,2011,(3).

[15] 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源问题[J].民族研究,2007,(3).

[16] 王培新.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原则[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17] 高燕.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自治立法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18] 周超.社区参与: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河南社会科学,2011,(2).

[19] 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遗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20] 郑土有.非遗保护中的“儿童意识”——从日本民俗活动中得到的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08,(9).

[21] 郎玉屏.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10).

[22] 陈静梅,文永辉.轮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2,(4).

[23] 吴正彪.论双语教育在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非遗中的重要作用[J].民族教育研究,2010,(2).

[24] 普丽春.论学校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教育[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0,(1).

[25] 张丽萍.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教育传承非遗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1).

[26] 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贵州少数民族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方法研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

[27] 叶建芳.民族博物馆与民族非遗保护——以广西民族博物馆为例[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

[28] 胡芸,顾永贵.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J].中国档案,2008,(5).

[29] 陈廷亮.湘西少数民族非遗开发利用的可行性与基本模式分析[J].民族论坛,2009,(10).

[30] 肖曾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阶段性互动分析——以湖南虎形山花瑶乡的非遗为例[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8,(2).

[31] 周丽洁.非遗与文化重构——以发展旅游背景下的湘西地区为例[J].求索,2010,(4).

[32] 陈炜,杨曼华.论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社会科学家,2011,(2).

[33] 张博,程圩.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J].人文地理 2008,(1).

[34] 黄继元.云南省非遗旅游开发研究[J].旅游研究(季刊),2009,(4).

[35] 王汝辉.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研究——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0,(11).

[36] 韩富贵.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研究[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1).

[37] 李昕.非遗: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J].广西民族研究,2008,(3).

[38] 王松华.产业化视角下的非遗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2008,(1).

[39] 谭志国.土家族非遗会展活态保护新模式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40] 马宁.羌族非遗的现状及保护对策——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例[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Research review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DENG Xiao-yan1,2

(1 South-Central Nationaliy University ,Wuhan 430074,China;2 Hubei Economy college,Wuhan 430205,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