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7 11:21:38
序论:在您撰写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由于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法人资格、投资者责任、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权益设置及转让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尤其是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与公司制企业明显不同,下面结合合伙企业的特点,对涉及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合伙人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股东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不同。具体表现如下:
1.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要通过“合伙人资本”账户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2.“合伙人资本”账户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核算内容也不同。“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而“合伙人资本”账户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合伙人资本”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劳务出资的确切含义和估价办法。笔者认为可用以下三种方式确认劳务投资额:
①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合伙企业发起人,在合伙企业筹建期间所提供的各种劳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计入开办费.作为该合伙人的投资;②对具有特殊知识、技能或声誉。能使合伙企业获得更大利益的合伙人,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以发放红利的方式享有一定的资本份额.并作为其投入劳务的价值,或以商誉的形式确认其劳务投资的价值;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医师诊所等,根据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确认每个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个人能力突出的合伙人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数额。既投入货币等物质资本又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合伙人,其投入的资本总额为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或劳务资本)之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在参与企业收益分配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合伙人提款"账户
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均记入“合伙人提款”账户,该账户可使我们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情况,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人提款最终体现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合伙人提款”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其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的金额。
三、“合伙人损益"账户
合伙企业为核算损益需要设置“合伙人损益”账户,该账户相当于公司制企业的“本年利润”账户,期末汇总核算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权益可能与其收益分享的比率不同,合伙人之间可能会协定一种收入分享计划(利润和损失的分摊比率).该计划可能与他们各自的资本账户余额无关。各合伙人之间对净收入或净损失的分摊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类:①平均分摊或按约定比率分摊。②以特定时日“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或一年中“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平均余额为分摊标准。③先按“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计算资本利息,再以特定比率分摊剩余净收益或净损失。④先向合伙人支付工资,再将最终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某一特定比率分摊。⑤以收入为标准计算执行管理职能的合伙人的津贴。⑥先向合伙人支付工资,按“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计算资本利息后,再将剩下的净收入或净损失以一定比率分摊。
四、举例说明
以A、B合伙企业为例,该企业在营业第一年的净收人为300000元,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提款5000元,每个合伙人在第一年均已提款。合伙人A在第一年的1月1日投入400000元,在4月1日又投入100000元。合伙人B在第一年的1月1日投入800000元。
合伙企在1月1日收到合伙人A和B的投资时,借:银行存款1200000;贷:合伙人资本——A400000、B800000。4月1日又收到合伙人A的投资时,借:银行存款100000元;贷:合伙人资本——A100000。1-12月合伙人A和B每月提款5000元,年末合伙人A和B的“合伙人提款”帐户累计提款额各为60000。每月月末合伙人A和B提款时,借:合伙人提款——A5000元、B5000元;贷:银行存款10000元。年末,结转“合伙人提款”帐户余额:借:合伙人资本——A60000元、——B60000元;贷:合伙人提款——A60000元、——B60000元。该合伙企业第一年实现净收益300000元,年末应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分摊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摊。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由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受各合伙人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和投入的资本量和合伙人在某一职业或技术领域的能力或威望等因素的影响,在协商收入分享计划时将支付合伙人工资以及按“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计算利息作为分配净收入或净损失的第一步的约定是合理的。
下面举例说明几种主要的合伙人损益分摊方法:
l、平均分摊,,平均分摊显然是一种最简单的分摊方法.同时也是一种最常用的分摊方法。很多各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损益采用平均法分摊。
如果上例中A&B合伙企业将第一年的净收入300000按照平均法分摊.其年末分摊损益的账务处理为:借:合伙人损益300000元;贷:合伙人资本——A150000元、——B150000元。
2、按某一特定比率分摊。一些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按某一特定比率而非投资比率分摊合伙企业的损益。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对净收益和净损失按同一比率进行分摊,也可以约定对净收益和净损失按不同比率进行分摊。
仍以A&B合伙企业为侧,其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人A和B分别按60%和40%的比率分摊净收益和净损失;也可以约定合伙人A和B分别按60%和40%的比率分享净收益,但净损失则平均分摊或以其他比率分摊。
假如A&B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A和B分别按60%和40%的比率分摊净收益和净损失,则年末分摊损益的账务处理为:借:合伙人损益300000元:贷:合伙人资本——A180000元、——B120000元。
3、以“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为依据分摊损益。以每个合伙人的投资比率来分摊合伙企业损益在那些大最投资是企业成功的主要因素的合伙企业中很常见.而作为分摊依据的“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又有以下四种:①原始资本投资额;②每年年初“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③每年年末“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④每年“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平均余额。因此,合伙协议一定要对分摊依据事先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争议。
仍以A&B合伙企业为例,假设合伙协议约定按原始资本投资比率分摊净损益.则第一年的净收益300000元分摊如下:
合伙人A:300000×400000/1200000=100000(元)
合伙人B:300000×800000/1200000=200000(元)
假设以每年年末“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为依据分摊净损益,则第一年的净收益300000分摊如下:
合伙人A:300000×500000/1300000=115000(元)
合伙人B:300000×800000/1300000=185000(元)
将合伙人损益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的会计分录同上。
除上述三种合伙人损益分摊方法之外,还有根据“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计算利息并以特定比率分配净收益或净损失的方法,以及先向合伙人支付工资。再将最终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某一特定比率分摊等方法,限于篇幅,这里不能一一介绍。
五、合伙人退伙的核算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肖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分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退伙结算时是按账面价值还是按公允价值计量退伙时对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考虑到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逐渐形成商誉等无形资产.合伙人退伙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更为合理、这就要求在合伙人退伙时对合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
公司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例1,某投资公司20X1年设立之初发生开办费1万元,当年经营过程中发生人工费100万元,中介费50万元,差旅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开办费1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91万元。同时,借:管理费用—人工费10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据笔者与投行业内同行交流所知,实际运作中,有部分公司制基金采用了上述的账务处理方法。同时,基于私募股权投资也是属于创业风险投资以及稳健谨慎性要求,也有部分公司制基金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记入“待转投资费用”科目,再按照所投资项目成功与否分别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转入期间费用。《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只是原则上规定“待转投资费用”科目的用途,却没有详细规定如何账务操作。笔者几年前曾参与某投资公司的会计科目设计,也曾采用“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进行投资费用的处理。具体设计如下:
1.“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等。
2.公司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人员工资薪金、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审计费、律师费、尽调费、咨询费及差旅费等。
3.公司财务部门归集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时按照以下程序:(1)公司投资部门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制作投资立项书,立项书应主要包括:对投资项目的描述、投资金额等,立项书应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2)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立项书分别按照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按会计年度来归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借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3)若在同一月份内同时有多个项目并存,除项目人员工资和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按照项目人员所耗费工时分摊外,其余相关费用在发生时根据项目费用报销单直接归集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明细账中。(4)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部门应及时制作项目终止报告,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项目终止报告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终止报告,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结转期间费用入账,借记“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
例2,某投资公司20X1年发生项目人员人工费70万元,管理部门人工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已完成投资项目两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所耗工时:A项目耗时3千小时,B项目耗时3千小时,C项目耗时1千小时。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A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B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C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1.发生费用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贷:银行存款190万元。同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2.完成投资项目时:A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B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因C项目终止,故C项目投资费用转入管理费用。借:长期股权投资—A项目6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6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1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10万元;贷:待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
但现行税法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却是按照下述规定来执行的:“投资资产按以下方式确定投资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鉴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不一致,上述待转投资费用120万元成为一项时间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如上所述,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对投资费用的规定较为严密。按照重要性要求,合伙制基金前期的开办费金额较少,一般可由管理公司来承担;但对于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要占到项目投资额的3%左右,一般来说,应由合伙制基金承担。合伙制基金可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会计科目。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科目,也可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记入管理费用,或按项目暂挂往来账,等投资项目退出时配比记入管理费用。
例3,某合伙制基金20X1年已完成投资项目二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20X2年A项目投资退出。
会计处理:(1)借: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借: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其他应收款—B项目2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02X年A项目投资退出时,借:管理费用—中介费2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可以参照上述会计处理(1)或(2)。由于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要纳入汇算清缴范围,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均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应纳所得税额”的,申报缴税;合伙人是企业的,参照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若合伙企业当年有盈利,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合伙企业当年亏损,则亏损额不能分摊至各合伙人,应由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盈利来弥补,直到有盈利结余才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结合现行税法规定,上述会计处理(1)与会计处理(2)实际上等效。#p#分页标题#e#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上述行业的企业不断创新融资模式,以名义为股权投资但实质为债权投资的明股实债类金融工具随之产生。但是,由于明股实债类金融工具交易结构设计复杂、相关条款设计专业,投资者只有认清其交易结构才能正确的进行会计确认,有效识别潜在交易风险,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防范投资风险。
关键词:明股实债;投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风险及应对措施
笔者作为一名投资管理人员,对此类新兴投资业务本质做了深入研究和探讨,查阅相关资料并和审计中介机构做了交流,对后期笔者所在单位及行业内其他企业开展类似业务提出会计处理和风险防范建议。
一、背景
为了拓宽业务延展性,业内采取引进战略投资者共同成立产业基金并通过明股实债金融工具的运用,持续不断为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募集低成本资金,不断增强企业自身造血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投资者和被投资者共赢的目标,并助力企业走出行业产能过剩、解决融资难的困境。
投资者多为煤化工行业的上游企业,为其提供工程总承包服务及配套设备供应。通过双方设立产业基金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拉动投资者的EPC业务、设备销售业务,为自己的生存创造广阔的空间。
二、明股实债金融工具交易构架
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具体为通过煤化工行业某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上游企业、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四方共同成立合伙企业。
通过结构化设计,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和上游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LP1和LP2)可获得门槛投资收益和超额投资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LP3)可获得固定投资收益。一般情况劣后级和优先级的资金配比为
1: 2,杠杆系数越高风险越大。(详见图1)
从交易构架设计层面来看,从合伙企业设立层面来看,母公司、上游企业和
信托公司均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股权投资关系。从合伙企业资金去向来看,实质为上述企业对项目公司的债权投资关系。
明股实债金融工具由认购、投资入股、增信退出三个环节构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与贷款存续期一致,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为了能更好的满足监管和投资资金获得固定投资收益的要求,要求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承诺远期回购其合伙企业的份额或履行差额补足的义务作为配套增信措施,并可向任一劣后合伙人要求全额回购,以实现安全退出,确保投资者利益的安全实现。
劣后级合伙人通过贷款资金到期,通过合伙企业清算的方式实现退出。
三、明股实债金融工具会计确认
明股实债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在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对上游企业投资者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应根据金融资产列报准则根据投资比例及是否可对合伙企业实施有效控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对远期回购所支付的对价是否确认金融资产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此类交易中,上游企业投资者不应将远期回购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原因如下:
(一)回购义务触发的前提是合伙企业不能偿付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本金和利息,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才有回购和差额补足的义务。
从目前来看,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偿付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贷款到期日即合伙企业清算日才能明确这项义务是否发生。
该回购义务不满足长期应付款确认的条件。
(二)远期回购义务所对应的资产份额的收益权在回购前并不归属上游投资企业所有,而是归属优先级合伙人所享有。
(三)远期回购义务所对应资产在回购前上游投资企业并没有实际控制和使用,而是归属被投资者(项目公司)所有,和资产相关的风险在回购前与其无关。
回购部分并不满足金融资产确认条件,不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同时,要根据是否设计按比例回购条款确定对回购部分的无限连带责任部分是否进行会计处理。
从谨慎性原则考虑,应将回购义务在上游企业投资者的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综上,笔者认为上游企业投资者的会计确认如下:
投资入股,设立合伙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收到合伙企业分红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清算,投资退出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明股实债金融工具风险揭示
(一)所投行业风险。被投企业所处行业可能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和行业周期影响较大,若将资金均投向某一个行业,可能存在较高风险。
(二)资金需求企业经营管理风险。项目公司的行业特征为投资回收期较长,资金需求量较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超投资预算及其他极端风险,导致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出现资金断裂的风险。同时,在项目投产后可能由于行业内产能过剩,出现项目公司运营情况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合伙人无法正常退出。
(三)回购风险。在另一合伙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恶化无法履行其远期回购承诺时,上游投资者需要全额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份额进行回购,并可向另一合伙人进行追偿。这对上游投资者来说,需要承受较高的回购风险。
五、风险应对措施
(一)选准投资标的,分散投资风险。对所投产业基金项目的选择一定要谨慎,做好投前尽职调查,对投资标的项目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在同等条件下的项目最好要选取股东背景较强,集团规模较大的公司。
(二)做好贷款企业跟踪监测管理。在贷款期内,每年对贷款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实施情况摸底和财务情况调研,判断其是否可能存在不能付息的风险。若发生不能付息的情况,则应对已投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在回购期前3个月对项目公司的现金流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判断并确认贷款企业是否可能出现不能按期还本的风险,若其偿还本金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则应对回购义务部分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金融出售资产,并确认应付账款。
在贷款到期时,根据贷款企业的实际还本情况确认是否,对回购部分确认减值损失。
(三)考虑签署按合伙企业出资比例回购的协议。在回购条款设计中,应做好相关自身保护条款,比如说在劣后级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签署按各自比例回购的协议,明确仅针对自己投资部分承担回购义务。
若无此协议,在账务处理中需考虑对全额回购部分要进行年度减值测试。
六、结论
关键词:产业基金;运作模式;融资模式
针对我国目前筹集资金难的现状和政府对社会资金投资融资限定的放开政策,产业基金作为地方政府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正在快速涌入。
一、产业基金的定义
产业基金是指向被投资企业在初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性投资,并介入其经营管理,以期望所投资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相应的退出机制来实现投资方的价值最大化。
二、产业基金的基本模式
在特定范围的项目、企业中通过成立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来实行债权、股权、债股混合投资。有限合伙型基金采取承诺缴付制,合伙人承诺出资总额后按投资需要分期缴纳出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型基金采用注册资本制,出资方以出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契约型基金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等特定的金融公司,出资人以基金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多样的。有自营资金、银行理财资金、券商资金和保险资金等。
当前,产业基金结束后的退出形式有收益补足、股权回购、受让份额、清偿贷款等。
三、产业基金的优势
(一)在市场大环境下,作槭谐〔斡胝叩恼府将逐步退出,产业基金凭借其本身强劲的资金实力、专业化的研究能力,考察研究产业成长现状,通过完全市场化的经营模式涌入国家提倡的新兴产业,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布局、鞭笞了产业进级,同时填补了政府的功能缺陷。
(二)产业基金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可以分为纯粹股权类型、纯粹债权类型以及股权债权混合类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三)产业基金大多以股权形式入主公司,改善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基金自身的运营特点促使其介入公司运营的热情高涨。并且产业基金与被投资公司没有关联方交易和业务上的冲突,公司的经营仍旧能保持独立性。
(四)产业基金投向机动,可以投向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公私合营项目融资等。
(五)无论重组企业、盘活资产、还是改制国企,都需要大量资金作为强有力的支撑。产业基金在进行投资项目挑选时会十分谨慎、独立和专业,项目确定后往往以股权融资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投资。产业基金的投入对资本结构的保持、资产的盘活、风险的降低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产业基金案例分析
产业基金有纯粹股权类型、纯粹债权类型以及股权债权混合类型。截止2016年底,我公司针对上述三种形式分别做了三单产业基金,基金的设立和发起主要由合作银行牵头完成。
(一)纯粹股权类型产业基金,华夏东吴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夏银行产业基金)。该产业基金由我集团子公司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运作模式:由我集团公司出资5亿元,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0亿元(有限合伙人),苏州东吴城市建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0.01亿元(普通合伙人)合计25.01亿元成立华夏东吴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然后以有限合伙企业向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其中2.5亿元入实收资本,其他22.51亿元入资本公积。后期我集团公司逐步回购另两方的股权,直至结束。合作期间2016.4.15-2021.4.15,资金用于深化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
(二)纯粹债权类型产业基金,兴镇城镇化一号基金(有限合伙)(徽商银行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平安汇通徽银镇江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我集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兴镇城镇化一号基金(有限合伙),我集团再向该有限合伙企业借款。基金规模25亿,合作期间2015.11.12-2020.11.12,按季付息,分期还本,资金用于置换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三)股权债权混合类型产业基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南京银行产业基金)。该产业基金由我集团子公司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运作模式: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先以现金方式向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增资3亿元,其中,1亿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增资款项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后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再向股东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7亿元,合作期间2015.12.14-2020.12.14,按季付息,分期还本,资金用于 “太古山片区一期改造项目”及“御带河花园2号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
五、产业基金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经营决策问题。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好和坏都是相对的。像前面说的入股权的产业基金不增加负债规模,能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此同时这也正是它的缺点所在。引入了新的股东对公司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国有企业来说,对经营决策还是有影响的。比如公共住房这单产业基金,一项业务要签股东会决议的话,以前我集团公司一家单位盖章就行了,现在还要寄到北京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签字盖章,影响了办事效率。
(二)发票问题。各有限合伙企业就是为了各自产业基金的运作而成立的,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任何业务,每季度的回购价款涉及到的发票目前开具比较困难。
(三)账务处理问题。股权产业基金开始入账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以后每期回购的时候还要调整所有者权益,这样所有者权益每期都会变动,实收资本也会跟着变动,不仅账务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而且也会影响到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金额。
(四)税务问题。纯债型产业基金,例如兴镇城镇化一号基金(有限合伙)(徽商银行产业基金)。我集团公司跟金融机构共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主要就是放贷的利息收入,成本几乎可以忽略,这样净利润就比较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实行“先分配利润后纳税”的原则,对合伙企业本生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那么,作为合伙人一方的我们要按所得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从而增加了一块成本。
(五)合并报表问题。从个别报表角度来看,股权产业基金入账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从而可以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但是如果从集团合并报表的角度来看,股权产业基金本质是假股真贷,那么在做合并报表的时候会将这部分股权还原成债权,而先前的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优势也就荡然无存了。
产业基金本质上是一种新型融资媒介,大多以股权形式介入项目公司,明为股权实为债权。产业基金的发展使得广大公司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参考文献:
[1]牟毅.浅谈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DB/OL].金融视线.
[2]刘昕.基金之翼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刘德伟.发展产业基金投资的意义、障碍和策略[DB/OL].经济好望角,2016.
[4]李静,陈婧.中国新型投融资方式的探索―产业投资基金[J].济南金融,2005(12).
[5]巴曙松.产业基金兴起的积极意义[N].中国经济时报,2003.4.3.
[6]刘丹栋.产业投资基金-下一个盈利模式[N].中国经济时报,2002.8.21.
关键词: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税收;问题;税负;权益
企业税收在大类上分为流转税和权益税,还有一些财产性或权证性小税种。合伙企业同样适用具有普遍规范的税种。但当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以合伙组织形式出现时,一些普遍意义的税种是否仍然普遍适用?若从税收的原则和具体业务性质来看,一些新的业务需要具体分析,使税负既符合税收原则,又切合合伙基金的本质特点,从而保证税负公平、规范、持续。首先,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登记,是不是不能出具所得税完税证明?如何避免重复征税?无论是经营性合伙企业还是投资性合伙企业,收入中免不了有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税后分红。这些税后分红,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缴所得税,本身对于收入来源的性质是税前还是税后并无区别。但当收益分配给所有机构合伙人时,实际上就包含了那些已税收益,特别当分配的收益超过收到的税后收益或约定的税后分红多多少少都直接分配给合伙人时,则在合伙人层面就有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能连贯开出完税凭证,则就不用重复征税。当然,前提是对税后的分红部分要单独核算,不与其他经营收益混同。俗称税收负担可否“穿透”,不能穿透,重复纳税从原理上讲是不合理的。如果不是合伙企业而是公司制企业,则可以穿透。公司制作为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带来的麻烦是:基金资金进进出出是常态,不能经常增资和减资。随着公司制企业对投资限制的放松,也可以把公司制基金的注册资金设定很小,而真正用于投资的资金,相当于资金的集合作负债处理,资金的流转就会更加方便,也解决了税后利润重复纳税问题。只是投资有收益的话,不能再回出资人原税收管辖地缴税,而是在基金公司注册地缴税,不利于社会资金的异地流动。
其次,投资性基金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与非投资性生产经营性合伙企业的所得有何区别?如何认定盈利?合伙企业的本源是规范简单合作经营时的权责利,目标多指向自然人合伙,由于出资退资方式及税收归属不变等优势,却被机构广泛运用,而随着公司制企业规则的放松,两者有趋同趋势。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合伙企业来说,一般资金来源很快到位且视为资本金管理,变为各要生产要素后进入到生产经营环节,产品或服务是其工作成果,其成本与费用,收入的核算以年为单位等常规做法都比较明确,本金只是保障条件,构不成收、支的组成。若有盈余,即可以作为收益向合伙人分配,哪怕不分配,也是合伙人的税基组成部分。如果这个合伙企业做的是基金,业务就会很不同。基金在投资期内,成本随着项目的出资而变动,比方一个投资期为五年的基金,第一年投出4亿,第二年投出3亿,第三年投出4亿,第四年投出5亿,第五年前三个月已投出1亿,后九个月未知。在此情况下,如果个别投出的项目在投资期内收回来,不管收回多少资金,单个项目有多少增值,都应当冲抵所有其他项目的投资成本。因为一个基金就是一个产品,一个项目成功并不意味其他项目也成功,且很有可能其他项目全盘损失,这也是风险投资的特点。只有当收回的资金真正冲抵了全部的投出成本之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盈利,合伙人据此可按份额比例申报其税收基数。如果投资期还没有结束,相当于投资成本也没有锁定,即便现有项目已大大增值,若是未投出的余额仍超过该增值额,也不应认为该基金已经实现了收益。若以个别项目的盈利让合伙人按份额分别计税,对合伙从、对基金而言是灾难,一旦后续项目巨亏,何以弥补损失呢?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每个项目都是保本或盈利的,风险投资的成功概率其实并不高,只是将好的项目掩盖了差的而已。所以,只有把投资人的本钱全部还完有余且结束了投资期,锁定了全部成本,才可以认为有盈利。
一些基金为维护形象先处理好的项目,后处理差的项目,更会雪上加霜。第三,股权交易与股份交易的纳税有何不同?当投资项目公开上市后,投资资金成为可流通的股份,虽然仍然是权益性资产,在二级市场买卖时,现在的规范是要缴增值税、印花税、手续费。基金由于仅是一个资金集合,几乎没有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与原营业税没什么区别。已经转为股票的股权成本,流转税环节,只能按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分别算,项目有损失的肯定不缴,项目有盈,肯定要缴。但一些项目虽然成本确定,由于金额较大,出售的间隔时间长,经常面临市价变化,若是前高后低,则很难将后期的亏损来抵消前期的增值,流转税按月计缴,不是按年,更不是按基金存续期,只能在出售的策略上把握好股票大市。若是股权交易,性质其实和股份交易一样,但目前并没有增值税负担。不说不缴,也不说要缴。从权益转让的角度应是所得税管辖,而股份化后的权益视作了流动财产。出售股权,只缴印花税,有增值的并入所得税基数。买入他人股权的缴印花税,新增的投资不缴印花税。试想,如果一个基金设立到退出,同一笔资金,由于处在不同的环节或契约中,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可放大4~5倍,印花税已经从权证税种似成流通税种,阻碍资金的快速流动,推高资金成本。第四,自然人合伙与机构投资人合伙纳税环节的区别在哪里?合伙企业对法人合伙收益不用代扣代缴,而对自然人要求代扣代缴,且合伙身份不同的自然人所缴的方法不一样。若是管理人,则除工薪收入外还取得经营管理绩效收入,其比照个体工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合伙人通常按20%财产或权益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自行申报,不管合伙企业是否分配,都应纳入申报基数。所以,选择公司制还是合伙制?个人合伙还是机构法人出面合伙?当不当管理人?管理人是否取得管理绩效收入?如何向企业的注册地贡献税收?有政策的支持又不影响资金供给地的税源等等,要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特点进行针对性的谋划,没有绝对的好与坏。第五,损失如何认定?合伙企业本无企业所得税,项目损失经有权机构、组织(一般是管理人的董事会、基金投决会等)认定即能从账面减值,损失可以进入当年的合伙企业损益中,不管合伙企业将投资人的投入资金计入权益或负债,一旦减值,虽然账务处理不一定直接冲减权益或负债,但结果反映在未分配收益的减项,实际一定就是总资产的减少,也意味着合伙总财产的减少。从税收原则上看,合伙企业的资产减少,就等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投入相应份额的减少,不能以成本法或权益法简单折算其权益。因为合伙企业的权益是随资金的投入与退出而变化,一般是有钱就分,不得留滞在合伙企业账面。这样,合伙企业给每个合伙人的对账单就是其权益清单(不包括浮盈或浮亏),非常易于理解。只有当减值出现并认定以后,合伙人相应减值的份额应当据以减值并申报纳税基数时扣除。这个过程在税收逻辑上是成立的,但事先要向主管税务部门做好沟通,取得减值的依据才有可能实现。税务部门对于损失的认定标准和基金管理者对损失认定的标准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一些明明损失的项目,为了向投资人有圆满交待,通过诉讼或仲裁是赢的,而执行过程不仅漫长且无实际财产,减值的法律证据反而不足以支持减值,除非破产,而现实中破产的并不多。减值与否,很可能面临两难选择,如果补亏无望,争取及时减值是上策。第六,管理人与基金分设如何影响税负?通常合伙制基金与管理人是分设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趋同 税法导向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关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鼓励提前执行,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准则部分,包括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等9章内容;二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及账务处理》,相当于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解读《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有利于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与执行。
一、适用范围明确具体,行业覆盖面宽
与2004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更加具体,覆盖行业更加宽广。
1、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范围。2011年6月18日,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与此相对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同时第八十九条还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这些规定不仅十分具体地明确了适用范围,也为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会计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2、解决了原制度标准模糊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新企业划型标准,解决了原制度标准中几个模糊的问题。一是解决个体工商户的适用问题。原制度下,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这使规模相似但性质不同的企业不具有信息的可比性,而目前按照四部委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小企业进行,那么,作为规范小企业制度标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无疑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二是解决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适用问题。原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使这两种企业一度陷入比个体工商户更尴尬的境地。《小企业会计准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不仅使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有了规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也进一步完善了企业间的信息可比性问题。
3、扩大了行业覆盖面。《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相比原制度的覆盖面有显著扩大。
二、有利于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
我国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为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和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准则设计上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有序衔接,在准则实施上采取了积极稳妥的制度安排。
1、会计科目名称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使有序衔接具有可操作性。一是取消了部分会计科目。与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待转资产价值等一级科目。二是增设了相关会计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增设了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周转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一级科目。三是变化了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如现金、材料、应交税金、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等,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科目基本一致。这就意味着,当以后小企业发展变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时,则能够顺利地衔接到《企业会计准则》,从而有利于降低小企业会计规范的转换成本。
2、允许小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有序衔接提供了操作指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符合该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该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该准则;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规定为本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序衔接提供了操作指南。
【关键词】现代会计 财务会计 高级财务会计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3-0042-02
依据现代会计理论:高级财务会计是对传统财务会计理论及其方法体系的修正,是对企业出现的特殊交易和特殊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与方法的综合。在本科阶段,“高级财务会计”是“中级财务会计”的延伸及拓展;在研究生阶段,“高级财务会计”是会计专业硕士“财务呈报”的基础。“高级财务会计”课程,是本科生的重点学习内容,是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基础内容。
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各种会计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都与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直接相关。中国会计人员素质低,国际化水平亟待提高,已是我国会计界的共识。这主要与我们的会计教育有关,中国的会计教育忽视了现代会计理论,忽视了特殊交易与特殊事项会计处理的理论与技术,我们的会计教育偏重传统财务会计范畴,基本没有突破传统财务会计理论和技术,依然处于初级水平。因此,以现代会计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的“高级财务会计”教学,是提升会计人员素质,提高其国际化水平的必修内容。
一、“高级财务会计”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综观目前的“高级财务会计”教学,侧重传统的账务处理,以做题和会计分录为主,与国际会计理论和会计处理技术严重偏离,使财务会计结构体系支离破碎。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传统财务会计假设受到挑战后,出现的新业务领域讲述不到位。
传统的会计假设将动态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设为不变(限定在静态条件),并据此选定会计处理方法,确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等有关业务事项。而现代经济社会中,出现了许多与传统会计基本假设相矛盾的情形。
(1)会计主体假设松动产生了新业务:出现了企业合并会计与合并会计报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出现了控股或被控股关系,形成了企业集团。作为构成企业集团的各公司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构成会计主体,由于其构成的企业集团在性质上是模糊的,只是一个法律主体或称为经济实体,它能否作为纳税的依据,能否作为债务偿还的实体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但这一活动却使传统会计主体假设由核算主体,放宽到报告主体。因而出现了企业合并会计与合并会计报表业务。
(2)持续经营假设失效产生了新业务:出现了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会计。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些公司可能陷入财务困难的境地。当一个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负荷总额超过其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此公司被视为无偿债能力。依照《破产法》、《民事讼法》规定,上述企业通常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进行清算或改组。宣告破产清算或改组的企业意味着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即行停止,从而持续经营假设不复存在,原有的计算核算方法不能再继续使用。取而代之的是破产、清算与重组的会计业务。
(3)货币计量与币值稳定假设不复存在产生了新业务:出现了物价变动会计。货币计量与币值稳定是传统的财务会计基本假设之一。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物价却是经常变动的,据统计我国近年来的物价上升已高达两位数,在此情况下,按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难以反映其真实价值,收益难以反映实际的经营成果,受物价上升的影响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减弱,企业的再生产能力下降。为了消除物价变动对会计的影响,在会计核算上应区分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把名义货币换算为稳值货币,计算货币性项目的购买力损益,从而形成物价变动会计。
(4)会计分期假设的松动产生了新业务: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跨期摊配事项和损益确认事项。会计分期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突破了以年度为核心的会计期间,由此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跨期摊配事项和损益确认事项。随着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出现的新的经济业务也波及到了这一假设,从而形成了依赖这一假设不能解决的一些会计事项业务处理问题。譬如,股份制企业为满足投资人信息需要的中期财务报告,企业在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事项中的即期财务报告等。
2.没有涉及传统会计原则的强化和延伸
虽然传统的财务会计原则对复杂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仍在使用,但在现实应用中必须进一步强化延伸和完善。
(1)通过融物最终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业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以资本租赁为例,尽管在财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大部分均属承租人负担,但其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所以客观上在整个租赁期内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租金总额由设备买价、租期内价款的利息和租赁费三部分组成,因此租金总额必定高于设备买价;在租约到期时,一般会涉及余值问题(余值是否担保)。上述诸问题的会计处理都必需对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取得的确认、计价、价值补偿等方面的理论进一步强化延伸和完善。
(2)所得税会计的出现,拓展了配比原则的含义,使其不仅局限于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还包括利润与费用的配比。鉴于以国家利益为中心这一原则,所得税会计在会计核算、借鉴应用方面使传统财务会计理论基础更富于弹性,这表现在:①收入、费用确认的口径、时间上要体现政府意图;②在收入确认方面,权责发生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现金流动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③在费用扣除方面,税务会计尽可能避免财务会计采用的谨慎原则,即倾向较早报告收入或较迟报告费用。
3.完全没有涉及特殊企业中存在的特殊业务会计
(1)没有讲述生物资产会计。生物资产是指和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定义为“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意味着一旦原有动植物停止其生命活动,就不再是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活的动物或植物的业务由生物资产会计反映,因此,高级财务会计必须涵括生物资产会计。
(2)没有讲述油气开采会计。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油气开采会计反映的是勘探、发现、取得和开发石油天然气储量直到储量能够被销售和使用之前的各种业务。这些生产经营活动明显区别于其他行业。中国三大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均已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它们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因此,油气行业中的油气开采会计属于特殊业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应该涵括。
(3)没有讲述保险合同会计。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合同的形式,但是保险人并没有承担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这样的合同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业务。因此,保险合同会计应该单列,作为高级财务会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4.没有讲述与特殊经营方式相关的账务处理
通常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属于公司形式,但还有两种广泛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即独资与合伙,他们与公司组织形式的主要差别是负无限责任。
(1)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并不仅仅反映其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数额,同时还要反映业主企业现金和资产的状况、业主本人受惠而支用企业的资金、受惠企业的应收账款和业主自己留用的资金。独资企业不能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纳税人,但独资企业的业主将其所有来自企业和其他一切来源的应课税所得或损失要填在个人的纳税申报表中,从而导致其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2)合伙企业的合伙关系是根据契约而产生的,尽管从会计的观点出发把合伙企业当作一个独立营业个体来处理,但在法律上它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合伙活动范围内发生的事项,每个合伙人都是其余各个合伙人的人在权益上的转让,收益分配要区别于公司形式,合伙企业同样是非纳税主体而将每一合伙人应享的收益份额纳入其本人的纳税申报中,又导致其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二、优化“高级财务会计”教学的对策
针对“高级财务会计”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优化“高级财务会计”教学的对策:
1.确认高级财务会计在会计学科中的重要地位
高级财务会计是对中级财务会计的拓展和延伸,是对中级财务会计知识的突破。为保证会计教学科学顺利的进行,要确认高级财务会计在会计学科中的重要地位,高级财务会计的教学应该紧随中级财务会计之后,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结束后的大三第一学期。
2.遴选骨干教师任课
高级财务会计之所以“高级”,是它对中级财务会计的升华和突破,是它对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只有在基础会计和中级财务会计基础上,掌握高级财务会计才算是一个比较优秀的骨干会计教师。因此,讲授高级财务会计的教师,必须具备丰厚的专业知识、多年的教学经验和长期的科研积淀。
3.精选“高级财务会计”授课教材
经济发展是动态化的过程,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特别是高级财务会计必然也是动态化的。高级财务会计的动态化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高级财务会计研究内容应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不断将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另一方面,如果高级财务会计的部分研究内容在理论上已很成熟,在事务中又普遍存在,而且会计人员也基本掌握,那么,这部分内容将逐步退出高级财务会计而回归到中级财务会计中去。如早期的分期收款会计、所得税会计、租赁会计、外币会计等内容已经或正在被纳入到中级财务会计中。因此,“高级财务会计”的教材不可能是“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是已形成定论的国内教材。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用于高级财务会计的授课只能是错误的选择。要精选高级财务会计授课教材。
4.开设实验实训课
“高级财务会计”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技术性课程,实验实训课是讲授“高级财务会计”课程的前提。高级财务会计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企业合并会计;②外币业务会计;③分支机构会计;④合并财务报表;⑤破产、清算、重组会计;⑥通货膨胀会计;⑦衍生金融工具会计;⑧股份支付会计;⑨保险合同会计;⑩生物资产会计和油气开采会计。这些内容都要求有实验实训,不进行实验实训就难以进行“高级财务会计”授课。
参考文献
1 阎达武、耿建新、戴德明.高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石本仁.高级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 李本琴.关于高级财务会计基本内容构成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0(8)
4 De Montmorency. Advanced Accounting[M]. James Edward Geoffrey NABU PR,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