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7 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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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标会;规范;融资;法律路径
一、标会的基本情况
(一)标会的运作机制
标会,又称抬会、打会、跟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融资行为,具有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双重功能,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质。标会是一个合称,具体的会名五花八门。常见的有月月会,互助会,日日会。最为常见的还属月月会。在此课题中,笔者着重调研了月月会,以笔者所在的村庄平岩村为样本。
关于标会的运作原理,有以下的例子来说明。
某标会,会首①1人,会脚②23人,共计24名会员③。每月开标一次,约定月标金④10000元。形式为内标会⑤,会首为甲。
第一个月,第一次聚会投标,按规则会首甲得标⑥。所有会脚必须缴交10000元给会首,因此甲可得23000元。实际上凡是会首即在首期享有无息借款的权利。
第二个月,第二次聚会投标,23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乙出价800元最高,第二个月即由乙得标。甲因已经死会⑦,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乙,其他22个活会⑧会员,则各缴交10000-800=9200元给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借得10000+9200*22=212000元。尔后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三个月,第三次聚会投标,22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丙出价1200元最高,第三个月即由丙得标。甲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丙,其他21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1200=8800元给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借得10000*2+8800*21 = 204800元。尔后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四个月,第四次聚会投标,21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丁出价900元最高,第四个月即由丁得标。甲乙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丁,其他20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900=9100元给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借得10000*3+8900*20 = 208000元。尔后丁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 以此类推,直到最后剩下一人戊从未得标。此人在最后第24个月时必定得标(因其他所有会脚都已死会)。所有前面23人都必须缴交10000元给他,他可以一次得标230000元。标会至此结束。
(二)标会的实际运作
在以户为单位的调查中,针对是否听说过标会一问,近九成的人听说过。但对于是否参加过标会,只有一成的人表示参加过。根据对参加标会的人的采访,整个村庄有二十几个人参加标会,整个村庄有四百多户人家,一千一百多个村民。针对“标会”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七成的人认为标会并不受法律保护,两成的人认为标会受法律保护,一成的人不知道。六成的人表示月月会不违法,一成的人表示月月会违法,三成的人表示不清楚。
关于平岩村的村民收入方面的调查,村民平均的年收入在三万到四万之间。村民普遍是农民,靠着种经济作物为生,所以这收入是要看年成的,在没碰上什么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才能达到这样的水平。若一碰上收成不好或者什么自然灾害,那可能一年就没有什么收入了。
对于平岩村的调查,平岩共有一个会,会脚基本每月的标金都在2000元,会脚共二十人,会头是她自己组织的标会。对于这个会,多数的会脚是互相认识的,甚至是平时的好朋友,但也有少数人是属于互相不认识的人。多数人入会的原因是想着有急用时可以标来周转,做生意想筹集资金的也有两个。单纯想赚利息的五个。这个会的利息大概在每月100至300之间,平均有200。
关于倒会⑨时会脚的做法。会脚们的回答各有千秋,但多数人还算是理智的,多数要求会头写欠条。平岩村这个会因为会头参加日日会,会首因为一开始就得标,就将标款拿去参加日日会,准备赚取高额的利息,而日日会不久之后又倒了,标款被席卷一空,以致此会在2012年倒会了。会脚普遍损失在5万元。多的有六七万。对一个年收入不过五六万的家庭。这样的损失无异于晴天霹雳。
最后的问题是,“当民间向银行贷款较为方便时,您还会选择入标会么?”。九成的人选择了否定的答案。
二、平岩村标会的法律分析
这次调研,九成的人听说过标会,说明大部分的村民还是了解标会的情况的,但对于标会是否受法律保护,只有七成的人明确表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月月会是否违法的问题,只有六成的人明确表示月月会不违法。说明村民们对标会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还不是特别清楚。法律方面的知识有欠加强。
对村民的收入调查,发现村民的普遍收入不高,好的仅有5万元左右,收入较差的普遍在二至四万。一年杂七杂八的花费之后基本上鲜有存款,所以一旦急需使用资金,比如医疗、教育、造房等大额支出,这时情况就非常窘迫。因为农民无可担保的财产,向银行借贷是非常麻烦且难以借到的。有时向亲戚朋友倒是可以借到,也说不定会碰上亲戚朋友都没有钱的情况。因此,标会就有其存在的价值。
此外就是对参加过标会的村民的调查。村民一般每月会在标会里投上2000元的标金,按一户人家每年5万元,每月平均月收入4000多算起来,这标金占了每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确实是一笔比较大的数额。所以一旦有倒会的情况出现,会非常影响村民的生活。
对于会里的那些会脚,大家基本上都相互认识,只有几个是陌生人,会头并非大家推选,该会头是自己组织会的,所以这个会头的品德以及责任心有待检验,还有会员的自觉性也难以保证,这就造成了标会的高风险。
会员们入标会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将来可能会存在的资金急需的情况,是作为一个备用资金在储备的。所以,如果存在另外一种解决村民这种需求的更安全的方法,那标会也就没什么存在的价值了。这在最后一题中“当民间向银行贷款较为方便时,您还会选择入标会么?”九成的人选择了否定的答案可以看出。
对于倒会是会脚的做法的调查,发现多数人还是较为理智的,知道会头是一下子还不出钱的,即算是把会头家拆了也补不齐自己的损失,所以大多选择了让会头写欠条的做法,这点还是值得肯定的。
对整个的调研进行一个总结就是。标会目前确实有存在的必要,但标会存在许多的问题,最大的原因就是会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约束,而且倒会对村民的影响十分巨大,出于对村民财产的保护,需要法律来约束(目前,法律对会的约束度为零,对因标会产生的民间借贷的纠纷概不受理)。村民对标会的了解并非全面,尤其是在法律方面的信息与知识十分欠缺,需要深度的普法。
三、标会的风险及原因分析
(一)倒会
标会最大的风险在于倒会,在对两家农户的采访中了解到,倒会将极大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以家庭年收入为6万元的A农户为例,农户家的女主人负责参与标会,在标会中为会脚,参与年数为8年,期间投入标会的资金达20万,在最近的一次倒会中,该农户损失5万,几乎等同于农户一年的收入,直接导致该农户需举债度日。
根据对标会的分析,我们发现标会的运作机制建立在脆弱的人情信任上,资金池完全由会头操作,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一旦会头运用标会的资金不当必然导致整个标会发生倒会。
(二)资金追讨难
标会的第二个风险在于资金追讨难,这也是倒会的后续效应之一。在平岩村的案例中,倒会的原因是会头以标会的资金参与日日会,而其所参与的日日会也发生了倒会现象,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倒会。而会头的经济状况也无力承担标会巨大的资金返还责任。此外,标会的运作建立在口头的基础上,并无书面的文件,更无规范的法律文件加以约束。一旦发生倒会,会脚追回资金的可能性很低,而且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标会的运作存在极大的任意性与不规范性,多数标会以口头形式立会、治会,但口头协议存在变更性强、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等问题,而且会头与会脚之间也无相关的法律文件加以规范,更增加了会脚权利保护的难度。
四、思考与建议
(一)设立资金托管人制度,内部监督标会
针对标会资金运作缺乏监管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基金托管人的运作方式以及法律监管,设立资金托管人与资金管理人制度。标会可在内部选举固定的资金管理人,负责日常资金运作的指示,此外在内部定期选举流动资金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与使用的执行。在每次的资金运行中,均需管理人的指示与托管人的执行互相配合,以达到相互监督的目的。
此外,为了防止资金托管人与资金管理人串通骗取资金的情况,建议在此制度上再增加资金使用投票决定制,资金的使用应当以大会的表决为基础,超过2/3的会员表决通过才可以使用。另外,在标会内部可以建立相关的财务公开制度,对每一笔的支出与收入进行公开,让会员能够及时看到资金的流向,公开监督。
(二)权利义务书面化、合同化,法律制约标会
针对会脚资金追讨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源头出发,制定规范的标会权利义务文件,规范标会的运作,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鉴于标会的会员们普遍为农民,文件可以适当简化,但必须涉及会头与会脚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一旦出现倒会时责任的承担问题。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协议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此外,从调研的结果看,会员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对基本的法律问题也不甚明了。基于此项现实状况,建议法院、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并制作相关法律宣传小册子,对农民进行宣传。唯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用法。
(三)政府适度监管,全面备案标会
标会虽然是民间的自发融资行为,但鉴于其高风险带给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笔者建议政府对此适度监管。地方人大可通过立法,或者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强制要求标会进行备案,内容包括各会员的信息、标会资金的用途、标会的规模等。政府可通过定期搜查的方式及时敦促未及时备案的标会进行备案。但需明确,政府的监管仅限于外部的监督而非插手标会内部的运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简政放权,市场可以做的交给市场做,政府做好其应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主要有四大经济职能:经济调节职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对于标会的适度监管就体现了政府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经济职能,能更好地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社会安定。
五、结语
标会作为民间的融资行为,在农民融资渠道单一的当下,是一种快速融入资金的有效途径,并对于有闲钱的农户而言有赚取利息的作用,但因其运作的不规范以致整体风险较高。通过对标会的内部监督、法律制约、政府监管,其运作将极大地避免笔者以上所述的风险,最终成为一种高效、安全的融资方式。(作者单位: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标会的发起人称“会首”,或称“会头”。会首也可由参与标会的人共同推举产生,只能是一人。标会首期筹款归会首所有,同时会首负有义务召集每期聚会、收取会钱并把交付给该期得款的会员。如有成员违约未按时缴纳会钱,会首须先行垫付,再向该会员追讨。
② 除会首外其他参与标会的人。
③ 会首、会脚的总称。
④ 事先约定的每个会员每期须缴纳的会费。
⑤ 死会会员每期缴交约定标金,活会会员缴交约定标金扣除当月得标利息,这种标会称为“内标会”。
⑥ 获得某期筹集的全部会款。
⑦ 标会对于已经得标的会脚即为“死会”。
论文摘要:商业贿路行为是商品经济生活中非常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的法律内涵与特征知何界定,我国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及产生原因有哪些,直接关系到法律怎样规制。在此基拙上,捉出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意见。
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社会可谓源远流长,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和行为。鉴于商业贿赂对商品经济社会的危害性,从近现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竞争法都把其看作是一项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给予法律规制。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严格予以禁if=,并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①0 1993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竟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帐。”这是我国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的法律依据。为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精神,切实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商局于1996年公布施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对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具体详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特别是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人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商业贿赂也呈现愈演愈烈和形式更多样,说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迫在眉捷。本文结合商业贿赂的概念,现实各种表现与特征,出现原因与存在土壤的分析,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修改建议,仅供参考。
一、商业贿赔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予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气
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行贿者和受贿者)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路(行贿和受贿〕时,才构成商业贿赂,经营者的范围应从是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角度理解与界定。其他贿赂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的目的主要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③,即为达到某种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或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机会。“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的机会和过程,不是保护竞争者’,④。其他贿赂则是为了获取商业目的以外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竞争的目的。
商业贿赂的手段主要有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商业贿赂手段的财物加以专门解释。即:“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形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结合现实商品经济社会的各种财物的表现形态,只能说《暂行规定》在此对“财物”的规定是例示性规定,即例示概括规定的简称,是指法律条款由例示用语加概括用语所构成的一种规范类型,是一种举例加概括的规范模式。法律这样规定,并不是说没有列举的就不属“财物”范围。“其他手段”,《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显而易见,这也是典型的例示性规定。“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都是试图以合法的方式规避法律的手段,具体把握只能根据具体案情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其他特征,对行为给予具体认定。这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客观属性,是区别其与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客观标准。
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主体资格、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中的各种表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并不必然是经营者,非经营者亦可,也不必然是特定人,不特定对象亦可即一切掌握资源或权力的个体或群体。“有些主体虽然不与行贿人发生直接交易关系,但利用职务之便也可以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比如象某些政府机构或官员”。显然这里存在一个法律对受贿主体范围规定过于狭窄的问题。
对“商业贿赂行为”界定的重要方面是要区分“回扣、折扣与佣金”的界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和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只是商业贿赂比较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包容关系,即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但商业贿赂并不都表现为回扣。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看,“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但法律并没有将账外暗中作为其它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他商业贿赂无论是帐外暗中还是账外公开都是意图通过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来获取竞争优势,从而扰乱社会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总之,折扣是明示人帐,而回扣是帐外暗中,折扣发生在购销买卖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不能给其经办人员。回扣既可以给交易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给对方单位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暂行规定》就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时,必须如实人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由此可知,佣金是合法的、正常商业行为,回扣则是不合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即商业贿赂行为。据以上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贿赂应理解为: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的以财物或其他关系贿赂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促成交易,排挤竞争对手或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取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赔主要表现形式的类型化与特征
(一)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形式类型化
任何法律规范一方面来源于社会生活,是对生活的抽象,另一方面又必须回到社会实际生活中,为调整现实社会经济关系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对商业贿赂更好规制的一个前提,立法者必须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主要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加以区分与研究,给予类型化。
1.行为主体类型化。商业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多种多样,既有法人,也有非法人,有经济组织,也有非经济组织,既有单位,也有个人等等。怎样将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类型化。“在绝大数情况下,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市场交易中的竞争者,或为竞争者从事具体行为的人’,⑧。商业贿赂行为主体包括两类:即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对各种行为主体分析,可以认定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包括购买者和销售者),受贿主体是单位或个人。这里的经营者只要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行为主体,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妨碍公平竟争,接受贿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这种类型化,就可避免现实执法中商业贿赂的主体认定的困难。
2.商业贿赂行为类型化。“商业贿赂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向另一个商业企业的职员或受托人提供、允诺或给予某种利益,以使其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以不正当方式优待自己或某个第三人’,对现实商业贿赂的行为分门别类加以类型化,其行为必须符合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必须在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从事行为;第二:行为人(行贿人)从事行为必须“以竞争为目的”,即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一项竞争行为,即任何一项可以促进竞争目的达成的行为;第三:行为人贿路与受贿的手段指向的必须是“利益”。这里所称“利益”,是指受贿人并无权利获得的、在物质方面或非物质方面客观上能改善受贿人经济状况、法律状况、社会状况或人身状况的东西;第四:行为人必须向相对人“提供、允诺的给予”某种利益。第五:行为人行贿旨在使自己或第三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优待。受贿人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并且为行为人能带来这种有损公平竞争“机会或环境”。当然,与商业行贿不同、商业受贿人是被动地索取或接受,行为人不需以竞争为目的。
3.商业贿赂主观目的的类型化。商业贿赂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即是说,行为人行贿人必须知道,自己在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的对方单位或个人(受托人)提供、允诺或给予特定的利益,知道这种利益合适于充当对方以不正当方式优待自己或第三人的对待给付。反之,商业受贿人也具有这种故意。即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在商业交易中向对方索取,让人允诺或收受特定的利益,知道自己这样做是为了在竞争中以不正当方式优待对方或第三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社会比较典型与普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各种各样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抽象,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是对应对方的经营者或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行贿主体与受贿主体同时具备。
2.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心理状态。过失行为或被勒索的不得已的行为,均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3.行为动机一方是为了促成市场交易活动或取得权利交易条件,以获取竞争机会或环境,最后获得利益。另一方一般是为获得利益。
4。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即双方通过秘密的方式在帐外暗中给付或接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避人耳目,逃避惩罚。
5.商业贿赂具有多发性与普遍性。世界各国商品经济社会无不存在商业贿赂这一病疾。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因为商品经济的天性是要求自由公平竞争,也就会伴生其付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
6。商业贿赂具有违法性。世界各国法律与法规无不打击止“业贿”,因“这是““经济”康”展的必要“提条
三、商业贿赔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
商业贿赂产生存在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可归纳为:
1.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因素。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因素指市场的一种最本质的内在因素以及影响市场行为者抉择的某些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人们的欲望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欲望是指社会的人基于一定的需要而产生对一定物质或精神事物的渴望,是人的有意识的、并指向清晰的目的的行为倾向。一般情况下,人的欲望越强烈。其动机与目的越明确,社会意义越大。欲望的非理性特征表现为:第一潜在性和本能性;第二,冲动性和无规则性;第三,不可直接由逻辑或其他理性认识形态来把握。
欲望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育与前进的重要内驱力。没有欲望就没有个人的经济活动,没有市场行为,更没有市场的交换机制。西方商品经济发展史充分证明了这点。人的欲望不但能推动人类社会科学技术与文明发展,更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是推动欲望的机制与发动机。
但另一方面,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欲望总是处于不断激发、不断扩张,保持冲动和追求满盈的状态,它把有限的本身的自然欲望变为一种对抽象财富的占有的欲望。因此,市场上往往会出现一些由欲望盲目驱动的现象,给市场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商业贿赂就是此种盲目现象之一尸
由此可知,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合理的欲望可以成为正当的利益激励,使人们保持旺盛的热情和干劲;可以使市场行为者能动地、积极地组织和调动各种市场要素,加速市场良性、快速发展。但是,这种欲望一旦盲目驱动或超出了合理的“度”,就会导致市场行为者抉择失误,而且导致惨重损失或出现市场道德败坏,甚至违背法律行为。商业贿赂正是这种欲望盲目驱使的行为。说明欲望是一柄“双刃剑”,关键看行为者如何把握与利用。
2.各种制度与规范的不健全,包括道德上法律观念的扭曲。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长,各种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不健全,加上人们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的扭曲,通过非正当违法途径获取财富的病态心理严重,这种社会转型时期的伴生现象必然非常严重,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也就毫不奇怪夕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滋生各种腐败行为,腐蚀健康社会机体,必须给予法律规制,加以打击。结合以上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存在缺陷的;主要是行为主体模糊狭窄,客观行为没有类型化,主观目的没有类型化等
合规经营是根据巴塞尔协议衍生出来的概念,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规定:“‘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经营最早出现和适用于银行业,由于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商人的经营理念慢慢发生了转变,如今合规经营已逐步渗入到各行各业。
一、合规经营的含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它特定的规则,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同样,企业的经营发展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这里所说的规则就是合规经营中的“规”。合规经营的意思顾名思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则的规定。目前对于合规经营研究较多的行业大多是风险较大的行业,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保险业对合规经营的定义是:合规经营是保险业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构,配备合规工作人员,按照外部法规的要求同意制定并持续修改内部规范,并据此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站合规检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应对、化解和报告评估合规风险的系列经营活动的总称。 合规经营并不是金融行业特有的要求,无论哪个行业要想长期发展,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部的有关规定。
关于合规中的“规”的范围银行界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银行内部规定不属于“合规”的范围,另一种看法则相反。本文认为合规并不仅仅是“合乎法律”这么简单,根据《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合规不仅仅只包括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件,还包括行业准则、企业内部规定以及更广义的商业道德。合规经营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通常会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所以合规经营的第一要求就是企业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定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其次是要求企业及其员工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规经营的利弊分析
合规经营对企业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企业合规经营失效,随时可能受到监管处罚甚至法律制裁,更加严重的将会导致企业破产。首先,合规经营能够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企业违规经营,如果触犯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业规则或者是企业内部的规定,可能会受到来自行业协会或者企业内部高层的处罚,虽然这些惩罚不足以危机企业的生存,但仍会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如果企业在经营中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往往会付出巨大的人力、财力的代价。例如三鹿公司,由于违法生产劣质奶粉,最终导致企业破产。而具有合规经营意识的企业,他们的行为合乎各种规定,其职员各司其职,在各种规则的制约下,无形中降低了经营风险。其次,合规经营可以提升企业的商誉。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关乎企业的兴衰存亡,如果企业屡屡出现违规经营事件,势必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从而降低企业的商誉和知名度,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要想持久发展的企业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违规经营,破坏企业名誉。再次,合规经营有利于形成健康向上的核心价值观。合规经营要求企业的经营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强调企业的商业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注重合规经营的企业会组织员工进行合规经营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能够在整个企业中形成良好的合规风气,从而激发员工的凝聚力和进取心。
合规经营是我国民族企业增强竞争力,持续、健康发展的唯一途径。合规经营能够降低合规风险,保障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依,使企业在制度规章的保驾护航下真正走上安全、稳健的发展轨道。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我国的经济案件频频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没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而导致的。企业违规经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商业垄断、限制经营、非法销售、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现实中发生最多的案件就是商业贿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的一般含义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对手的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依据该定义可以得出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主体具有普遍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将行贿主体限定在“经营者”的范围内,这是符合实际的,行贿人的目的是进行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是经营者常见的经营行为。经营者包括各类公司法人、普通合伙、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业自律组织、事业单元、团体等经济组织。
(二)以经济利益为目的
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这是区别其他贿赂形式的重要标准之一。在竞争激烈的行业,行为人给予受贿人财务,以达到让受贿人购买自己商品或者自己购买受贿人的商品的目的,这样一来就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且如果行贿人的商品是劣质的,同时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是一种以‘小利换大利’的纯营利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三)行为手段多样性和隐蔽性
商业贿赂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给予受贿者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名义的各种好处,例如职务升迁、免费旅游等形式。由于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当事人在进行该行为时往往非常小心谨慎,尽量使其行为不被察觉,行为手段具有隐蔽性,通常说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商业贿赂是合规经营失效的一种表现形式,该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还会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如果药品供应商通过商业贿赂行为让医院优先出售其劣质药品,可能会造成就医人员的伤亡,那么违反的不单是《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违反了《侵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三、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合规经营
合规经营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规”包括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还包括行业规则、企业内部准则,商业道德等。商业道德包括自愿、平等、公平等原则,这本身就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商业本身的纯粹营利性决定了商业道德核心不在于实现真、善、美的到的诉求,而在于维持商业活动中相互争夺利益行为的方式和尺度。 如何把握经营行为中的“度”是合规经营所要解决的第一问题。法律是指引企业经营的最低标准,所有企业内部准则和行业规则都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法律制度保障企业的合规经营能够有效规范企业的合规经营。
(一)内部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内部规定是指除去法律法规之外的,企业所应遵循的行业内部规则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内部规定符合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规经营的重要内涵,因为内部规定也是合规经营所要遵循的规则,如果内部规定与外部法律相抵触,那么就会出现对外违法、对内合规的尴尬现象。违反了企业合规经营的最低标准――法律,那么合规经营就无从谈起。企业内部规定是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制定的,很多人以为合规经营只是管理层的义务,其实不然,企业的所有部门必须有机结合在一起,各司其职,才能实现企业的有效运转。在保证高层管理人员制定的内部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后,企业的其他人员就要严格按照该规定行事,真正做到合规人人有责。所以合规经营所要做到的第一步就是确内部规定符合法律。
(二)依法建立合规部门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
一、国内外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文件
(一)国内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我国主要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为实施该法而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前者规定的贿赂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工商局进行调查,并可能处以行政处罚;后者规定的具有更严重影响的案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或者由检察院进行调查、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理,定罪后可处以刑事处罚。
(二)国外有关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文件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英文全称”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颁布于1977年,分别在1988年和1998年进行了修订;本部法律有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反贿赂条款与账簿和记录条款,目的在于禁止美国企业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或候选人进行非法支付。有关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备案的上市公司,其FCPA条款民事部分的执行,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于“非发行企业”的FCPA条款的执行和涉及的所有刑事控诉,则由美国司法部来负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反对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官员的公约》(简称“OECD公约”),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对跨国商业贿赂作出约束的国际公约;OECD公约要求缔约国将以其法律管辖下的任何人向外国公共官员或通过第三方给与、承诺给与任何不当支付,以及此官员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违反其法定职务,而获取、维持其商业业务或其他不正当商业利益,定为犯罪。
欧盟反腐败公约有两个:一是《欧盟刑法反腐败公约》,这项公约是内容最全面的反腐败公约之一,包含了公有和非公领域的腐败和其他一系列罪行;公约要求签约国对定义范围内的腐败进行起诉,在引渡和交换信息方面增加国际合作。另一个公约是《欧洲理事会民法反腐败公约》,公约要求签约国保证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完整和准确,并制定了相关赔偿和对举报者进行保护的法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适用范围十分宽泛,其犯罪构成没有局限于商业目的贿赂行为,也没有规定FCPA的两条抗辩条款,更加广泛地推动了对公共官员贿赂行为的非法性认定。我国于2003年12月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二、企业商业贿赂风险的公司治理与合规审查
公司治理是企业高层管理团队的责任,创建组织内部的透明度,通过设计一整套管理机制,保证企业组织的所有成员都能够遵守确定的程序,并监测和记录组织的商业活动;企业的合规部门或合规管理岗位通过识别、评估、防范、上报、追踪并检验企业合规风险,保证了公司治理系统的有效性。合规审查制度的建立,需要企业管理层的支持与参与,才能在企业中形成有效的合规管理文件,并在合规审查的工作中投入人力和财力,将企业合规项目落实到位。
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通常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二是遵守企业内部伦理守则和规章制度以及社会规范、诚信和道德的行为准则等[1]。企业行为符合FCPA规定已经成为跨国企业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并将合规审查纳入了企业内部常规审计的计划内。保证企业行为符合FCPA规定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企业员工进行合规培训,而合规审查部门与法律部门的跨部门合作,被认为是取得成果最重要的因素。
合规风险评估是合规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企业符合FCPA规定。目前跨国企业风险评估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1.企业活动的国家地区;2.企业在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腐败报告中的排名;3.第三方人或外包商行为触犯FCPA的可能性;4.企业过去内部控制的脆弱性与缺陷;5.企业内部调查涉及FCPA事件的调查结果;6.行业与企业自身曾经违反FCPA的案例。
三、企业合规文化的建立
企业合规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有效地防范和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企业组织应当采取审慎的防范措施,并创造出企业“合规文化”。多数跨国企业采用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明确规定要遵守反腐败相关法律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通过《道德和行为准则》的宣传和普及,向所有员工、派遣人员和合作伙伴倡导和传递“合规文化”。《美国联邦宣判指南》中的企业“合规文化”的实施方案意见对国内外企业具有较强指引与参考作用,其主要意见有:
1.企业建立标准和流程,来防范和追踪违反FCPA的行为;2.企业管理层应该了解整个合规审查制度的内容与实施,并且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3.确保有专门人员来实施合规审查制度,并定期向某一专门负责FCPA的高层人员或委员会汇报;4.企业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使全体股东、员工、商及合作伙伴纳入到企业的合规审查制度中,以防范这些人员参与到非法支付有关的活动中;5.企业应该通过与之职权相适应的定期的培训,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员工了解公司的合规审查标准、流程和更新;6.企业应定期检查合规审查的有效性,并加以不断地改进;7.企业应提供一种机制,使员工或商可以在匿名和保密的原则下,向高层检举FCPA问题;8.企业应该通过有效的奖惩制度来激励合规审查制度的实施;9.企业在发现FCPA违章事件后,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理,并且通过对原有制度的改进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10.企业定期对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实施或改进合规审查制度,以减少或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合规审查的制度建设与实施
(一)合规审查制度的建立
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合规审查组织架构,需要企业最高管理层组成委员会,直接负责企业整体合规审查的实施和有效性,并对重大合规事件进行管理和审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合规工作的参与与责任的承担,是保证企业合规审查制度能够真正起到作用的必要条件。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牵头组织下,企业内部应该建立起专门的合规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具体的合规审查制度的落实,定期向企业合规委员会汇报合规工作的执行情况、监控状态、发现的问题。
合规审查部门及其合规人员应具有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合规工作人员不隶属于其他业务部门,不得在企业负责其他具体业务工作,以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合规部门的报告层级应该是直接向最高负责人或者合规委员会来进行工作汇报,给予合规部门必要的经费和充分的授权。
合规审查部门制定的合规标准和流程文件,应当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和企业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企业的派遣人员、商、中介机构,确保合规审查制度实施的全面性。一个完整的合规审查流程至少应该包括: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合规审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合规问题的上报和监测、合规审查制度有效性的定期检查和更新、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此外合规部门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的配套制度也是防范企业违规事件发生必不可少的部分,如匿名举报制度、违反合规政策的惩治制度等。
(二)合规审查的实施
合规审查的实施依据的标准和原则包括相关国内外法律法规、企业的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社会责任和社会的普遍要求、企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在合规审查的实施中,合规部门应当根据外部环境、法律法规、行业动态、业务发展等多种因素来制定调整新制度,这是一个不断改进的持续控制过程。
在企业常规审查中,不但要对企业原有业务范围内的客户、商等发生的重要变更进行审查,还要对企业新业务开拓的合规风险进行审查评估。在涉及企业重大项目和重大决策时,合规审查部门应当参与其中。企业高合规风险业务的日常审批是合规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审批内容主要包括:涉及对政府官员的支付项目报销、礼物、娱乐招待项目、捐赠和赞助项目、第三方商的合规风险、疏通费的支付。
五、从国内法角度谈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控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规定为了购买或销售商品,经营者提供金钱或财物贿赂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将被视为进行商业贿赂。我们在判断提供金钱或财物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关键要看提供或者给予背后的意图是否是为了诱使他人购买或者出售产品或者服务。在实务中,工商部门的考量因素有输送利益的金额、提供者财务记录的费用说明、被指控者在调查过程中与工商局配合的程度。作为企业在工商调查期间,要能够证明其账册如实地反映了正确、合法的成本费用,付款时基于实际交易而产生。同时,企业在工商部门调查期间,也应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文件,如实回答工商部门的询问,如果确有商业贿赂问题,工商部门可以基于企业的配合程度,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减免处罚。
根据《刑法》,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予任何官员或非官员“金钱或财物”则构成行贿罪。在确定是否构成贿赂罪时也主要看提供利益背后的意图,即提供金钱或财物是否为了获取违反相关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利益,是否有助于或促使收受人违反法规或国家政策。在确定提供或赠与构成刑事贿赂罪时,司法机关通常会考虑的因素有: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历史;2.提供或给予的财物金额或价值;3.金钱或财物赠与的原因、时间和方式;4.收受人是否利用其职位为提供人谋取利益。
六、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的合规性运作建议
在美上市的我国企业和关联公司都将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作为上市发行人,其在经济往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无论是否发生在美国,都有可能导致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触犯了《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规定将受到处罚。因此,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业合规制度,以符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其特别之处,除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应设立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企业合规审查工作的推动和协调尤为重要。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2]。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通过“送法进企业”活动,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依法经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劳动保护意识、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用工制度不断规范,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活动安排
2013年6月至8月,2013年9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
三、活动主体
县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四、送法对象
全县各类重点企业、定报工业企业,特别是纳税前50强企业。
五、主要内容
㈠加强合同法、税法、物权法(草案)等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理念,强化依法经营意识。
㈡加强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㈢加强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范劳资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劳资平等、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强化劳动保护意识。
㈣加强环境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水资源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强化资源环境意识。
㈤加强科学技术进步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推动科技进步、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强化自主创新能力。
㈥加强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法等规范企业及工作人员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平等竞争、守法经营的理念,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学研究的科学性,追求法学精神的真谛
我们在对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研究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商业贿赂的法学定义问题。
商业贿赂这一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之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个定义把商业贿赂的动机表述“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在土地转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商业活动中也有表现,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是一个不完整的定义。
1998年出版的《法学大辞典》有商业行贿罪和商业两个词条,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为商业,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义为商业行贿罪。反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证明,商业贿赂罪的主体,不仅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法学大辞典》的定义也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后,2006年11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理论研讨会,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仅仅表述了商业行贿的状况而没有包括商业受贿,也不够完整。我们通过对以上三个定义的研究与比较,提出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第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第二,商业贿赂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区分为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第三,商业贿赂按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区分为行政违法的商业贿赂和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第四,商业贿赂按其行为主体的活动领域可以区分为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和非公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我们的这一研究成果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肯定。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制建设的系统性,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补缺拾遗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的系统性出发,我们通过研究与比较,发现行政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与《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在主体的构成上、行为表述上有些地方存在矛盾和冲突。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既规定了个人,也规定了单位。《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只包括个人不包括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表述为“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而《刑法》规定的贿赂内容只有财物,并没有“其他手段”。我们按照系统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撰写的论文在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上被评为一等奖。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法律发展的可持续性,放眼未来
我们在完成《贿赂犯罪的刑法学研究》超级秘书网
这一课题过程中,通过对国内学界关于贿赂的形式与内容的三种观点和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进行研究比较,提出将《刑法》
根据学校纪委关于加强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武昌区药监局、卫生局联合召开的关于整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和整顿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会议精神,校医院在积极参与行业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在校纪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了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根据学校纪委关于加强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武昌区药监局、卫生局联合召开的关于整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和整顿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会议精神,校医院在积极参与行业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在校纪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了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动员教育,提高认识
我们及时传达校纪委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精神,让全体医务工作者明白商业贿赂既损害国家利益,又损害群众利益,同时也损害自身利益。因为商业贿赂就象一个温床,引诱犯罪,并使犯罪者最终走向犯罪深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校医院领导结合身边案例讲解,使大家进一步明白商业贿赂的危害性,从思想上提高了大家的认识,增强了拒腐防身的能力。对学校纪委开展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的指示,校医院要求在全院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使全体工作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的自觉性;查找重点部门在医药购销领域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及其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分别作出处理,完善工作措施。
二、确定自查自纠的工作原则
医院领导非常重视反商业贿赂活动及自查自纠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医院领导经过充分研究确定的工作方针是:
自查自纠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受到教育,人人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学习,边自查,边整改;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通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推进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根据学校纪委的要求,重点查找xx年年以来医药购销领域和医院管理中发生的突出问题,要通过检查招投标程序、采购过程、医疗诊治过程以及学校对医院财务审计结果等方法查找、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自查情况说明
经过严格认真的自查,xx年年以来,校医院没有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在医院的财务管理和药品管理方面我们发现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医院挂号费、处置费、药费收入交款不及时,每天的各项收入未做到日清日结;在实行电脑管理前,收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帐外资金现象;在实行电脑管理前,药品管理不规范,控制不严,药库和药房的药品盘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等。
四、几年来反商业贿赂、加强医院管理及近期自纠的措施
根据学校纪委关于加强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武昌区药监局、卫生局联合召开的关于整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和整顿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会议精神,校医院在积极参与行业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在校纪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了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
(一)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努力防范和坚决治理药品、器材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在全员动员教育的基础上,医院领导对与药商、器械商联系较多的重点部门重点防治,医院领导要求重点部门工作人员要正确处理与药品器械商的关系,按国家法律、法规、校纪院规办事,坚决抵制收受礼金、礼品、宴请等。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医院负责人与相关重点部门工作人员签订了责任书。
校医院的药品和器械的采购数量不象社会医院那样大,与药品器械商接触机会不多。但我们并不因为如此而放松警惕,相反,我们觉得量少、面窄、环节少,我们更有理由管好,把好这一关。为了避免商业贿赂现象在我院发生,明确规定校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不能与药商及生产厂家接触,更不能进行私下交易。在商家表示同意接受我们的规定情况下,并与我们签订承诺书后才允许其购买标书,签订药品供应合同书。
校医院各种药品、器械、试剂及一次性消耗器材的采购应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对于数量多、金额大的物品实行招投标,对于量少、金额少的物品实行议标。药品及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程序是:
首先医院根据各相关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分析、论证,保证所采购物品符合临床工作需要,对于大型医疗设备还要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参观考察,了解该设备性能及是否满足本院实际工作需要。经过论证符合要求,确定采购,填写论证采购报告上交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组织学校评标小组成员对投标的医药公司、器械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招标,确定六家入围公司,然后依据中标品种及数量确定四家供货公司,并且与四家供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书。
对于一次性消耗器材、试剂等,目前是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后勤保障处组织进行议标,校医院按议标决议执行。
药品供货公司按校医院采购清单供货后,校医院库房孙爱萍同志和综合组负责人华丽群同志负责验收,严格按照武食药[xx年]2号文件及武昌区[xx年]1号文件规定,检查供货员资格、票据合法性、药物品种、数量、批号及效期,对不符合招投标及质量要求的坚决拒收、退货,确保药品进货渠道和手续的规范、通畅以及广大师生用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