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3 10:44:29
序论:在您撰写国防教育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 教会法 政教合一 世俗法律 宗教革命
一、西方教会法与中国宗教的发展史
1.教会法的发展史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刑法、诉讼法等也都有相关的规定。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在早期基督教作为奴隶和被压迫人民的宗教,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公元2世纪后,许多有产者加入教会,并且取得领导权。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这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随后颁布了第一部教会法《尼西亚信经》,很快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
基督教的教会法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公元4世纪到9世纪的形成时期,这个阶段基督教地位日益提高,教会法从教会内部涉及到世俗社会;公元10世纪到14世纪,这个阶段基督会的权力发展到极致,教会法得到不断完善,教会法院对世俗事务确立了管辖权;公元15世纪到19世纪,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加强,世俗君主逐渐脱离罗马教皇的控制,但是教会法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仍是西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
2.伊斯兰法的发展史
伊斯兰法指伊斯兰教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伊斯兰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的准则的总称。
公元610年,创立伊斯兰教,信封真主为唯一的神,经过20年的努力,他建立了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到公元8世纪,伊斯兰法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被渐渐确定下来,《古兰经》得到了整理和汇编。9世纪中叶,伊斯兰法到达全盛时期,形成了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随着阿拔斯王朝的衰落,伊斯兰法停止了发展,到10世纪,伊斯兰法正式停止发展,这种“盲从”的阶段一直持续到近代的法律改革。
3.中国宗教发展
中国的宗教种类繁多,主要的有佛教,道教和儒教,还包括一些自然崇拜和民间信仰。中国的宗教发展应源于远古时代的传说、神话和自然崇拜,这些对以后三大宗教的教义发展有明显的影响。
在中国影响最大的儒教由孔子创立,汉代以后得到统治者的支持,渐渐影响了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儒教有许多著作,但不是教规或法律性质的,而是哲学意义上的著作。
佛教由印度传入后,在中国的到迅速传播,尤其是唐宋时期。佛教除了经书之外,少有世俗方面的文献,更不用说教会法。
道教源自中国,在唐宋时期发展也达到高峰,道教并未参与世俗社会的管理,道教的规范也仅是对道教徒而起作用,也无道教教会法产生。
中国还有许多民族信仰,民间信仰,自然崇拜等,但它们的发展更加局限在一定范围内,还有许多盲目之处,没取得大的成就。
二、西方教会法与中国宗教法规对世俗法的影响和比较
1.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
教会法与日耳曼法、罗马法共同构成了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的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为后世的法学理论的发展打下的根基,直接影响到西欧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基督教主张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继承权平等,反对重婚、童婚、近亲结婚被后来的各国法律接受;在刑法方面,教会法重视对犯人的教育改造;教会法发明的“自由心证”、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以及纠问式诉讼对后来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有重要影响。
2.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法对世俗法的影响
伊斯兰教的诞生是阿拉伯国家建立的基础,伊斯兰法也在中世纪阿拉伯国家法律体系中起支配作用与核心作用,在意思拉国家形成了伊斯兰法系。
现在,有些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法仍然是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有些伊斯兰国家的宪法中明文规定伊斯兰法是立法基本渊源,多数伊斯兰国家的婚姻制度仍然由伊斯兰法调整,西方化法律制度仅仅是那些与经济贸易关系密切的经济法律规范和少量民事法律规范,以及与国家统治秩序紧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20世纪70年代后,巴基斯坦和伊朗甚至先后宣称要全面恢复和运用伊斯兰法,由此可见,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对这些伊斯兰国家和人民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了。
3.中国宗教对中国社会和法的影响
佛教给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宗教生活和伦理生活带来了善恶观念、报应观念、轮回观念和惩戒观念。
儒教传承数千年,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资源,包括宗法、等级、礼乐制度,应用于实践中,国家就是一个样本。从汉武帝“罢黩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学思想开始统治中国人的思想,儒家的学说在法秩序上得到发挥的机会。到唐宋时期,儒教规范已经实际承担着社会主要的伦理教化职责,深刻影响的世俗法律,起着实际上的惩戒义务。
道教起于老子的学说,后来基于功利目的发展正为宗教,在民间得到一些人的信仰,尤其是它的神仙方术对社会影响最大。宋代时是道教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仅仅体现在教徒和道观数量增长上,宗教与世俗的融合并没有多少发展。至今,道教仍然只是停留在少数人信仰的层面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最弱。
4.西方宗教与中国宗教的比较
同样作为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宗教,基督教哲学和伊斯兰教与中国宗教相比较,有以下一些区别:
(一)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曾与政权国家结合,并且将其教义广泛传播,使世俗人都来信仰它们的宗教哲学,成为它们的教民;而中国的宗教转播总是会限定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又与国家政权相分离,无法取得一些世俗的权力来推动宗教的发展。
(二)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用道德观念来教化它们的教民,使教规自然被教民应用到世俗生活中去;而中国的宗教用迷信(崇拜)或灵知(知识)概念来定义“神――人”关系,导致中国宗教只能一些极少数人,而且容易被统治者利用来强化自身的统治地位,拉开人和神之间的距离,将教规与世俗法律的距离拉开,使世俗法尽量与宗教教规脱离。
(三)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信仰一神,这有利于教民统一思想和行为准则,便于教义的传播和发展;中国宗教总是信仰多神,使信仰者有多种选择,宗教哲学的发展呈多样化,教民分散。
(四)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曾接受过宗教革命的成果,建立过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国宗教未曾接受宗教革命的成果,一直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
(五)基督教与伊斯兰教比较注重非理性的信仰,教民对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信仰程度极高,教规会成为他们的精神和行为的最高要求;中国宗教注重理性,有些带有明显的功利特征,极少情况也有非理性色彩,宗教哲学一直作为哲学在理性的得到少部分人的发展,人们的信仰也多带有功利的目的。
(六)伦理在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世俗与宗教的紧密联系,伦理观念不得不成为宗教教规的重要内容;而中国的宗教教规中伦理并不居于重要地位,宗教的发展多在一些固定的场所或者固定的人群之中进行,宗教朝着理性哲学的方向发展,与世俗观念和规范远离,教民多认为宗教是完全脱俗的,宗教不应为世俗所侵扰。
三、对中国宗教教规没有上升为宗教法的分析
对中国宗教教规无一成为颁定的教会法的追问,可以分别从中国三大宗教的宗教教义和宗教哲学本身来寻找答案,然后,总体来看中国宗教的特点对宗教教规发展成教会法的阻碍作用。
我国的佛教来自印度,经过与我国民间传统和自然信仰的融合,成为不同于印度佛教的另一只佛教。中国佛教以追求远离社会,弃绝现实的目标,强调出家和个人修习为基本特征,抛弃社会责任,苦行修炼,研究自然。佛教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无法推介给大众,在僧人之外无法形成严密庞大的宗教团体组织,佛教与世俗分立,佛教教规也与世俗法律在各个方面的要求,要达到的目标,要规范的事务范围等有重大区别,导致佛教朝自己的方向发展,世俗社会既想接受佛教的优秀因素,又极力排斥其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因素,统治者更是仅仅将佛教作为平息民怨等方面的工具使用。
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最初基于功利目的建立,缺乏那种超凡或者普世意义的伦理关怀。道教从一开始就是自然地宗教,而不是革命的宗教,无法像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那样领导宗教革命的方式发展,因此,其入世的难度也非常大。并且,道教的巫术倾向十分严重,具功利性和非理性特征,比如,道教曾用符灰等治病救人。道教的发展并不严谨,道教伦理多来自佛教和儒教,道教源自黄老道、神仙方术和民间信仰,是一种杂合的教派,因此,也不能将教民的信仰有效集中,没有统一既定的教内规范,更加无法影响世俗社会的法律规范,甚至形成道教教会法了。
儒教在中国多被成为儒家思想,有人甚至不认为儒家思想是宗教,可能是对宗教意义的曲解所致。就儒家思想来说,是中华文明史上最成功的学说思想,统治中国2000年,已经深深影响到每个中国人的骨髓。儒家思想也体现在中华法系里,从这层意义上说,不可谓没有对世俗法的贡献。但是,儒家思想作为一种被中国人信仰两千年哲学,作为儒教来说,却没有产生过一部法律性质的规范,原因在于,儒教从不专门为自己的固定教民制定完整的规则,而是在辅助封建统治者制定全社会的世俗规范,儒家的思想也是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而服务的,而不是去迎合普通人的愿望,仅仅甘愿作为统治者奴化人民的工具。
总体来说,中国宗教集体意识非常淡漠。中国各种宗教派别,无不强调个人的修为,个人的思想境界,无不充满对圣贤,神灵个人的顶礼膜拜,无不体现着宗教最高修为者对他人的救济,指点。在中国的宗教里,等级观念严格,不同等级的教民地位完全不同,这也导致了教民之间交流合作机会的减少,信仰者的全部精力集中于追求个人境界的提高,级别的上升,彼此之间孤立,教民之间集体意识差,几乎不会共同去探索和交流教义。宗教意识里将世俗排斥于宗教之外,使教民与世俗人之间渐渐形成天然的障碍,教民对世俗愿望的抛弃和世俗人对世俗愿望的追求成为矛盾,宗教不愿以为了世俗权利而与世俗人联合,也不愿意教会规范涉及世俗纷争。中国宗教所缺乏的集体意识,正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所极力推崇的宗教精神,而这也成就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繁荣发展和世俗影响力。
中国人口众多、民族繁杂、传统思想、风俗难以集中改变。中国的社会状况也是中国宗教无法像西方宗教那样繁荣发展,取得成就,甚至产生宗教法的重要客观原因。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国家的人口不像中国这么多,宗教在中国的广泛传播难度太大;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几乎都有属于本民族的或自然崇拜,这些延续千年的传统是很难改变的;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也有许多地方传统和民间风俗,宗教教义的普遍接受也是不大可能的,况且在生产力低下又阶级压迫严重的古代中国,人们大众的最基本的吃饱穿暖的愿望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民众是不会接受要求人们精神上脱离世俗愿望的的。
综上所说,中国宗教教规无一上升为宗教法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自身的原因。中国宗教本身不是完善的宗教,或脱离中国社会实际,或没有自己的完整良好的教规,不能获得全体大众的支持和信仰,也不能获得统治者的支持和依赖,使自己的发展没有见识的基础。宗教规范只能在自己内部起作用,而无力影响世俗社会,也便不能产生出约束世俗的教会法。
二、客观的原因。中国社会复杂的背景和现实条件,宗教种类法多,信仰复杂等等直接阻碍中国宗教的发展,使其不能有效的融入社会,影响世俗社会,进而产生出教会法来规范世俗社会。
参考文献:
[1]麻天祥.中国宗教哲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吾淳.中国社会的宗教传统――巫术与伦理的对立和共存.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
[3]林荣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一、责任性质的比较分析
2009 年3 月5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无单放货行为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无单放货行为是一种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的行为。其在我国的《合同法》第122 条中也能找到相关法律依据: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而由上文得知,《鹿特丹规则》对于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而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所以相较于《鹿特丹规则》,我国的《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处理,符合现今司法实践的需求并且也不会产生法律适用错乱的问题。因此,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性质方面的规更为有理有据、明确具体。
二、免责事由的比较分析
( 一) 根据卸货港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无单放货
不同国家的目的港放货方式不尽相同。例如一些南美洲国家,不允许承运人直接将货物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而是先交给目的港当地的海关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场所,再由这些部门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而托运人和收货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选定了目的港,这是承运人没有参与也无法控制的,故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后,依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交付了货物,就完成了其交付的义务,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对于这种免责情形,《鹿特丹规则》第48 条和我国的《无单放货规则》第7 条中都有所体现。这条免责情形是十分合理的,符合当今的航运实践。
( 二) 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
在《鹿特丹规则》下,若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除了根据指示放货外,还可以选择将货物提存等其他方式。这种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还是有机会提取货物。而按照我国《2005 年会议纪要》中的规定,若目的港无人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想要免责,只能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放货,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正本提单持有人货款两失的损失。这条免责情形,《鹿特丹规则》中的规定更为合理,有利于减少正本提单持有人货款两失的风险,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参考并借鉴。
( 三) 承运人已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
《无单放货规定》第10 条和《鹿特丹规则》第46 条、47 条中都规定,承运人向一个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权再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一式数份的正本提单的情况。当一个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取获取后,其他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很可能因提不到货物而对承运人提起交付货物之诉,为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都确立了这一条免责情形,这为承运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很好的保护。
( 四) 收货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实北砻魃矸菔钡奈薜シ呕酎/p> 根据《鹿特丹规则》第48 条第1 款第3 项的规定: 提单持有人未能或拒绝表明身份的情况下,承运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对货物采取行动而无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我国法律虽未对该免责情形作出规定。但此规定中应给予适当表明身份一个具体的解释或规定,否则任何承运人实施无单放货后都可以说提单持有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实北砻魃矸荨U庋坏崴鸷φ咎岬コ钟腥说暮戏ɡ妫诜墒视玫墓讨幸不嵊龅椒墒视貌幻鞯纫恍├选Ⅻ/p> ( 五) 承运人留置的货物被法院依法拍卖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滞期费或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的义务。若托运人或收货人没有付清这些费用,又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货物留置。现实的海上货物交易中,承运人留置货物后,有时长期没有收货人来提取货物,承运人不可能无限期的等待。我国的《海商法》就规定,承运人合法留置货物后已经满60 天,就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对此《鹿特丹规则》并未作出规定。我国的这一规定是在保障承运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失或将损失减到最小,是立法先进性的体现。
三、赔偿责任限制比较分析
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时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鹿特丹规则》中规定,若提单持有人可以证明承运人有丧失了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则承运人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反之,则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在《鹿特丹规则中》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还是很大的。也就是说,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而我国法律则规定,若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自己无单放货的行为会酿成损失还轻率的实施,就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相对较小,甚至没有。相比之下,我国法律规定更为合理,符合责任限制的立法本意。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货物确实存在海上风险,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分担这种风险。但无单放货行为发生在目的港交货时,并不存在海上风险。因此,无单放货不应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并且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中都规定,凭单放货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无单放货行为的违法性和其是否享有免责条款,他们的行为应属于故意或明知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但我国法律在规定的一些细节上还应加以完善,比如此处的承运人应规定为是承运人本人而不包含其辅助者,再如对明知或故意的行为应加以明确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应用。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免责事由;赔偿责任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单证。承运人凭单放货是一项国际航运惯例和国际海运基本原则,但由于提单故有的缺陷及海运技术的发展,因无单放货产生的法律纠纷在这几年有明显增多的趋势。无单放货的各个相对人各执一词,这无疑是加重了审判的难度。而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问题上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全面,难免会遇到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
一、责任性质的比较分析
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无单放货行为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无单放货行为是一种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的行为。其在我国的《合同法》第122条中也能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而由上文得知,《鹿特丹规则》对于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而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所以相较于《鹿特丹规则》,我国的《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处理,符合现今司法实践的需求并且也不会产生法律适用错乱的问题。因此,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性质方面的规更为有理有据、明确具体。
二、免责事由的比较分析
(一)根据卸货港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无单放货
不同国家的目的港放货方式不尽相同。例如一些南美洲国家,不允许承运人直接将货物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而是先交给目的港当地的海关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场所,再由这些部门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而托运人和收货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选定了目的港,这是承运人没有参与也无法控制的,故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后,依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交付了货物,就完成了其交付的义务,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对于这种免责情形,《鹿特丹规则》第48条和我国的《无单放货规则》第7条中都有所体现。这条免责情形是十分合理的,符合当今的航运实践。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
在《鹿特丹规则》下,若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除了根据指示放货外,还可以选择将货物提存等其他方式。这种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还是有机会提取货物。而按照我国《2005年会议纪要》中的规定,若目的港无人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想要免责,只能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放货,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正本提单持有人货款两失的损失。这条免责情形,《鹿特丹规则》中的规定更为合理,有利于减少正本提单持有人货款两失的风险,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参考并借鉴。①
(三)承运人已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
《无单放货规定》第10条和《鹿特丹规则》第46条、47条中都规定,承运人向一个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权再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一式数份的正本提单的情况。当一个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取获取后,其他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很可能因提不到货物而对承运人提起交付货物之诉,为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都确立了这一条免责情形,这为承运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很好的保护。
(四)收货人未适当表明身份时的无单放货
根据《鹿特丹规则》第4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提单持有人未能或拒绝表明身份的情况下,承运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对货物采取行动而无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我国法律虽未对该免责情形作出规定。但此规定中应给予“适当表明身份”一个具体的解释或规定,否则任何承运人实施无单放货后都可以说提单持有人未适当表明身份。这样不但会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会遇到法律适用不明等一些困难。
(五)承运人留置的货物被法院依法拍卖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滞期费或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的义务。若托运人或收货人没有付清这些费用,又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货物留置。现实的海上货物交易中,承运人留置货物后,有时长期没有收货人来提取货物,承运人不可能无限期的等待。我国的《海商法》就规定,承运人合法留置货物后已经满60天,就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对此《鹿特丹规则》并未作出规定。我国的这一规定是在保障承运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失或将损失减到最小,是立法先进性的体现。
三、赔偿责任限制比较分析
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时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鹿特丹规则》中规定,若提单持有人可以证明承运人有丧失了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则承运人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反之,则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在《鹿特丹规则中》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还是很大的。②也就是说,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而我国法律则规定,若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自己无单放货的行为会酿成损失还轻率的实施,就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相对较小,甚至没有。
相比之下,我国法律规定更为合理,符合责任限制的立法本意。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货物确实存在海上风险,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分担这种风险。但无单放货行为发生在目的港交货时,并不存在海上风险。因此,无单放货不应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并且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中都规定,凭单放货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无单放货行为的违法性和其是否享有免责条款,他们的行为应属于“故意或明知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但我国法律在规定的一些细节上还应加以完善,比如此处的“承运人”应规定为是承运人本人而不包含其辅助者,再如对明知或故意的行为应加以明确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应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仍是当今国际海运的主要课题。近些年来的立法还是相对较为先进的,不但规范了承运人的交付货物环节,也为一些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更好的解决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问题,我国立法者应当结合《鹿特丹规则》,并且吸收其他国际公约的合理之处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更完善的立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贺晓丹.无单放货法律的新发展[D].上海.复旦大学.2010.
②蔡春燕.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参考文献:
[1]陆玉.浅析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J].知识经济,2010.
[2]贺晓丹.无单放货法律的新发展[D].上海.复旦大学.2010.
200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从法律的地位上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宗旨、原则、保障以及内容等,并强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针对不同对象确立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这些带给国防教育工作者一个思考,我们应采取何种角度对教育对象进行分类并组织实施?如何做到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有效果地进行国防教育活动?如何事半功倍地达到国防教育的目的?
一、国防教育目的的两种取向
关于教育目的,历史上向来有两种取向,一种是个人本位论,一种是社会本位论。教育目的的个人本位论主张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人真正称其为人并且一切能力得到最完善的发展,提倡尊重人的本性和发展规律。瑞士著名教育家培斯泰洛齐主张初等教育思想,在于依照自然法则,发展儿童道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能力的均衡,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顾到它们的完全平衡 [1]。可见,培斯泰洛齐相信,教育要依照人的本性和天然规律,顺乎人性的自然,使得自身的能力、智慧得到发展。而社会本位论主张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们掌握社会的规范和知识,进而服务于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著名教育思想家洛克认为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绅士,他说过“绅士需要有事业家的知识,合乎他的地位的举止,同时要能按照自己的身份,使自己成为国内著名的和有益国家的一个人物”。洛克主张教育培养的人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要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 [2]。两种不同的教育目的取向是既对立又统一,并且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有所侧重地将两者统一起来的。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提高公民的国防行为能力而进行的教育,是国防建设和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国防教育具有双重的属性,既属于教育现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原则;同时也属于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于国防建设。而学生群体比较特殊,处在积累知识、学习技能为进入社会工作打基础的阶段,对其实施的国防教育不能忽视教育对象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及现有的智能发展状况,要考虑到教育对象自身的智能发展规律和秉承的天性,使得国防教育活动不仅适应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同时起到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根据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提出学生应侧重自身的智能发展和规律,探讨出因材施教的原委以及对策,进一步得出国防教育要同学生的智能发展相适应。
二、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
(一)智能发展的含义及相关问题
智能是主体结构中一种与认知和学习相关的综合性的能力,它主要参与主体的认知和学习活动,是认知活动和学习活动所凭借的主要能力,是包括观察、记忆、分析综合、想象等各种认知加工和操作能力的综合[3]。这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不同的心理学家对智能有不同的定义,但是现代心理学家更倾向于把智能看作是与我们的认知思维等相关的综合能力,我们从这个定义可以直观地看到智能与接受、内化知识的联系。智能发展与我们认知思维等相关综合能力的发展,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的阶段性。从人一生来看,智能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智能水平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生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用因素分析法来对智能进行研究,又会发现,智能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不同的智能因素在不同的年龄存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和速度。所以,教育的一条基本规律就是教育要与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育教学内容的设置、教学方法的运用都应充分考虑到教育对象智能发展的情况。
(二)国防教育对象纵向划分
对国防教育对象分类,最关键的是对教育对象年龄节点的确定,既要照顾到国防教育的阶段性任务和目的,同时要兼顾到教育对象所处的智力发展水平和阶段,使得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笔者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论,同时结合了学校阶段性的教学,对国防教育对象进行如下的划分[4]。
第一个阶段:7~11岁(小学阶段)。国防教育从小学开始,这个阶段对应皮亚杰理论的具体运算阶段,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已经懂得了守恒性,即物体表面发生变化,其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并且脱离了自我中心性,意识到自己的想法不代表别人的想法;开始具备了反向思维的可能,思维具有了可逆性。虽然该阶段的儿童的心理操作基本属于逻辑性质的,但是依然需要具体形象或者实物的支持,在这个阶段的孩子也特别喜欢动手,但是不能够进行抽象思维。另外这个阶段的儿童以游戏的形式认识世界,他们特别喜欢做游戏,在游戏中学会跟其他小朋友合作,同时在游戏中学习。
第二个阶段:11~18岁(中学阶段)。该阶段的儿童思维发展到抽象逻辑推理水平,具体有两个方面表现:第一,思维形式摆脱思维内容,形式运算阶段的儿童能够在没有实物和具体形象的情况下,关注假设的命题,可以对假命题做出逻辑的和富有创造性的反映。第二,进行假设-演绎推理。假设-演绎推理是综合全面地考虑现实条件,依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再分析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法。处在这个阶段的儿童,可以进行理论层面上的推理思考了,并且是培养儿童发散思维和创造力的最佳时期。
第三个阶段:18~21岁(大学阶段)。随着中学的结束,智力达到基本成熟,思维形式过渡到辩证运算,能够更理智更多面地看待问题,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注重对知识的深入理解,并不单纯地接受知识,而是更注重创造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也不再觉得晦涩难懂,而是萌生了强烈的求知和好奇心。对于一些实际的问题,开始寻求自己认为合理的解决方式和办法。
可以看到,人类的整个智力发展纵贯整个学生时期,大学生的智力达到成熟稳定。在实施国防教育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适应每一个阶段儿童智能发展的教学方案,同时还要起到促进学生智力发展的作用。
(三)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的关系
从教育规律来看,国防教育是一项教育活动,所以遵循基本的教育规律。受教育者的智力发展阶段和特征是教育者进行教育活动基本的依据,对公民的智能发展予以重视和考虑,是教育活动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基本保障。根据受教育者所处的智能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教育内容、方式等,不仅能够取得教学效果,同时也可以促进智能的发展。
从国防教育对象的特点来看,全民性的国防教育不同于一般的为某一个年龄阶段量身定制的教育,其教育对象年龄横跨人的整个一生,而公民的智能发展具有阶段性,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在思维、语言以及身体发育等各方面是不同的。我们有必要以此作为教学实施的一个依据。
从施教者的角度来看,教育者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其进行知识或者技能的传授,这种教育活动绝不是单向的,它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共同完成。受教育者对于知识的接受程度、思维的发展水平、语言特征等等都是教育者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与公民的智能发展息息相关。
从国防教育的作用和意义来分析,它不但有助于公民增强国防意识和提高国防能力,同时,它对于培养公民的创新力,激发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方面有着其他教育活动所不具备的优势。国防教育在激发公民创造力方面的作用大小和适宜程度也要符合智能发展的规律。以智能发展阶段特征为依据的国防教育势必在培养公民的创造力、开拓其思维能力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智能发展规律下的国防教育教学
(一)小学阶段
在小学阶段的学生,注意力有限,通常是在玩耍中获得生活的经验和知识。所以,不适合设置专业的课堂教学,也不以传授专业知识为主,而是通过观赏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参加清明扫墓活动以及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具体活动来达到爱国意识的培养。通过写作文的形式,抒发爱国思想,既能锻炼这个阶段学生的写作能力,又能够起到国防教育的目的。这些是小学国防教育经常使用的做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针对小学生所处的阶段,校方可以设计更多的带有国防教育形式的游戏,使孩子们在游戏中学习、成长,能够达到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二)中学阶段
处在中学阶段的学生,抽象性思维要比小学阶段有所发展,但是还不成熟,还要依靠具体的事物形象进行理解。可以一周设定一两次国防教育课,传授的方式可以通过课堂多媒体讲述,声图并茂,便于学生理解,也可以通过实物模型,来进行现场演示。国防教育的内容相较于小学阶段,更加具有内容性,可以就某一个主题进行讲解,同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也参与到主题的学习中。另外,中学阶段所开设的学习科目增多,在政治、历史、地理课程的学习中,可以加入国防教育的内容,与文化科目相结合,这种渗透式和多渠道的国防教育形式,能够适应中学阶段的学习情况,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大学阶段
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已经趋于成熟,对抽象事物的理解能力也达到较高的水平。根据这个阶段的学生特点,《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国防教育课程是普通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习时间为一学期,36学时,课程包括了军事概论、军事思想、军事科技、战略环境和中国国防五大方面。其中,军事概论、军事思想、战略环境,涉及的概念、理论性知识比较多,内容抽象。而军事科技篇,涉及大量的精确制导、航天科技方面的内容,由于高校学生平时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更没有亲身实践的经验,所以在课余还会配合去部队参观、亲自实践打靶课程,来配合国防教育理论教学。相较于前两个阶段,大学阶段的国防教育更加专业、系统。
关键词: 物理教学 “运动学规律” “过程与方法”
“三维”课程目标是新课程改革的精髓,把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和知识与技能并列,这是对教育本质认识的一种飞跃。“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这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的要求,同时也对高中物理新课程教学赋予更多的教育意义。结合教学实际,我以“运动学规律”的教学为例,谈谈“过程与方法”的落实问题。
一、匀变速直线运动速度时间关系
实际教学中,某些教师只强化知识的掌握,从加速度的定义a=(v-v■)/t出发,经过代数式的变形,得到v=v■+at,以此解题,进行大量的训练。而在新教材中,教科书不求以“简明、轻快”的方法给出知识的结论,而是努力把得到知识的过程适当展现给学生。这段内容虽然与人类对此问题的认识过程不完全一致,但对个体来说,却是一个学习、认识科学规律的好例子,它强化了从实验得出规律的一般性过程,练习用图像分析问题的有效方法,逻辑线索清晰。应该说,它在价值观及科学过程、科学方法上的教育价值比较高。教学时应该围绕v-t图像中直线斜率的物理意义进行分析,使学生明确直线斜率反映加速度的大小,由此定义匀变速直线运动,同时使学生认识到,匀变速直线运动的v-t图像是一条斜率不变的直线。在教学中要注意逻辑推理的过程,教给学生利用图像分析问题的方法。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某些教师受种种考评制度的影响,仍然“穿新鞋,走老路”,着眼于应试教育,淡化或忽视“过程与方法”的教学。
二、匀变速直线运动位移与时间的关系
《匀变速直线运动位移与时间的关系》一节提供了一份研究匀变速直线运动的真实测量记录,引导讨论“怎样根据测量记录中的数据求出该物体运动的位移”。教师应该认真组织学生讨论,同时强调是“估算”,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让学生提出各种想法或问题,不随便肯定或否定,可以启发、引导学生具体、深入地分析,肯定学生正确的想法,弄清楚错误的原因。通过讨论便会发现,显然不能用任一时刻的速度v乘以整个运动的时间t计算位移,因为这将导致巨大的误差。但是测量数据中绘制了6个时刻的速度,其中相邻时刻的时间间隔t只有0.1s。如果用每段t内的任一时刻的速度乘以t,然后相加,所得的位移与真实位移的误差会减小。这是因为t内任一时刻的速度与t内各时刻速度的差别,总是比整个时间t内任一时刻的速度与t内各时刻速度的差别小。
在思考与讨论成果的基础上,从匀变速直线运动的v―t图像出发,采用先微分:将运动过程分为很多很多的小段,设某一时刻的速度为v,则每一小段中的位移x=vt;再求和:每一小段位移之和就是整个过程中的总位移,用v-t图像表示出来就是与横轴围成的“面积”,从而得出匀变速直线运动位移时间公式。这样处理既渗透了微积分的思想,又为今后的学习打下了基础。
其实,把物体运动的位移与其v-t图线下的“面积”相联系,在伽利略和笛卡尔那时就已经提上科学的议事日程,而真正解决问题的则是牛顿和莱布尼兹发明微积分之后。如果在得出匀变速运动的位移公式时,重视获取知识的过程而处理一个“简单”的问题的话,那么在这里,我们是把一个在物理学发展中极深刻而有效的思维方法,以简约化的方式呈现出来。这样处理的目的是避免教学中仅仅重视知识点的“吞咽”和“套用”,忽视科学思维方法的培养。
三、自由落体运动的研究
对于今天的高中物理教学来说,什么是自由落体运动,自由落体运动的规律是什么,以及自由落体运动加速度g的测量等,都已经不再是什么难题。但是“智慧博学的亚里士多德何以铸成大错”、“为什么伽利略的工作对于物理学的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我们有何教益”等都自然地呈现于学生的头脑中,这是物理教学理应回答的问题。介绍了伽利略对自由落体运动的研究过程和他的科学思维方法,可以使学生对自由落体运动的认识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自由落体运动的“问题与练习”中“估算傻瓜照相机的曝光时间”运用的方法是把自由落体运动在一段极短的时间内的运动当做匀速运动处理。要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必须具有科学的思路和掌握基本的方法。科学思路和基本方法是不可能通过灌输掌握的,需要经常、实时地渗透。
教科书在其他地方,例如加速度与物体受力及物体质量的关系、功与物体速度变化的关系、重力势能的引入、探究弹簧弹性势能表达式、万有引力定律的得出、库仑定律的得出等,出发点都是强调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这两方面的课程目标,教学中不能为节省时间,着眼于应试教育,片面地强化“知识与技能”而简化或淡化“过程与方法”的教学。
参考文献:
[1]普通高中.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2]普通高中.物理课程标准(实验)解读.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为确保市人防(交战)办国防工作有序推进,市人防(交战)办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了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方案,把国防工作列入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狠抓国防工作任务落实。
(二)利用宣传月、宣传日、节庆纪念日、法制宣传日等,扎实开展多种形式主题国防教育活动。
1、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颁布12周年之际,利用宣传《人民防空法》颁布16年之际,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激发广大群众的爱国热情,使其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2、抓住契机大力宣传《国防教育法》。2012年市人防办结合“9.18”、“10.29”“12.4”及“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法治”法制宣传的要求,分别在人民广场、黔灵山公园大门前向市民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人民防空法》等宣传资料共计10000余份,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3、加强对全市初级中学国防知识培训。2012年,市人防办会同市教育局完成了全市1.7万名中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培训任务,合格率达100%。本年度在新世界实验学校、省军区举办全市人民防空师资教育培训班,增强了全市师生的国防知识技能。
4、大力开展人防法律法规宣传“六进”活动。各区(市)县人防(交战)办向各区属各初级中学发放《防空应急手册》共计30000余册;市小河区在转盘点开展了以“依法开展国防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为主题的国防人防知识宣传活动,共发放《人民防空防灾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市民咨询600余人次;在开阳县人民防空战备办公室邀请了有关部门在城区进行了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放3500余份国防资料,向前来咨询的市民讲解人防知识,人数达2300余人左右;2012年10月29日,市人防办领导到现场参加各区(市)县人民防空战备办公室组织的“人民防空法”颁布16周年为主题的“防空、防灾”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发放国防宣传资料30000余份,向万余名市民讲解人防知识,通过上述不同方式的活动,使全市市民居安思危意识,自觉参与到国防建设中来,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5、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网络系统的强大宣传功能,着力营造国防教育浓厚氛围。2012年,市人防(交战)办共向“市国防教育网”站报送信息105篇,图片12幅。指导了各区(市)县人民防空(交战)办公室刊载了国防为主的人防知识,拓展了国防工作宣传形式,使广大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市人防(交战)办国防意识需进一步提高,国防知识学习进一步加强。
(二)需进一步加大国防知识宣传的工作力度,确保市人防办相关国防信息,知识宣传及时、准确有效。
三、2013年工作打算及建议
(一)2013年市人防(交战)办国防工作以党的十精神为统领,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精神、全国第六次人民防空会议的决策部署、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同时,继续利用好国发2号文件带来的历史机遇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宣传、利用“全民国防教育宣传日”和《人民防空法》颁布17周年宣传契机,大力开展国防知识教育宣传。
一、活动时间:
2020 年 6 月 9 日—6 月 17 日
二、活动主题:
“奋进新时代 聚力强军梦”
三、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
1.开展国防教育宣传工作
2020 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颁布 19 周年,各采取多种形式对《国防教育法》进行宣传教育,在学生中增强国防意识,弘扬民族精神、激励爱国壮志。
2.组织国防教育系列活动。
①组织国防教育主题班会或主题升旗仪式(6月15日,五年级一班负责旗下讲话)。
②各班组织一次国防教育主题班会(6月16日下午班会课进行)。
③开展国防教育手抄报、黑板报主题评比等活动(6月18日前完成)。
④举行专题演讲活动、知识问卷等方式引导学生树立国防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3---5年级每班选派一名学生参加,6月16日前上交参赛名单,6月18日下午在录播教室举行活动)。
⑤进行一次国防知识问卷调查(6月19日进行)。
四、活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