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8 22:55:35
序论:在您撰写数字贸易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课程数字化资源建设的意义
在最近几年,由于高职教育的高速发展,高职教学在改革路上不断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因为在课程的教学安排中依然将老师居于主导地位,在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把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以及专业性作为讲解的重点,反而忽视了理论知识的实用性。对于高职商贸类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的课程来说,如果在教学设计中缺乏富有多样性的教学形式,学生没有机会体验进出口业务操作的整个过程,那么这将会增大学生对于国际贸易有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难度,导致很多学生在毕业之后无法独立面对实际的外贸业务,也没有办法达到外贸公司对于应聘者提出的“上岗及上手”的业务要求。所以,将网络课程建设作为支撑,对于高职商贸类专业《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更大程度上的转变,正是大势所趋。充分施展网络课程的优点,丰富教学形式,采用课程数字化教学资源中的动画、图文、视频等各种制作方法对于教学内容进行优化,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也可以指导专业老师应用资源备课。
二、课程数字化资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职业教育的范畴中,数字化资源应用相对于其他领域较为落后,硬件建设所占的比重远大于软件建设。数字化教学资源没有形成系统,质量也低,有关的教学应用探究也很少。
(一)优质数字化资源比例不足
依据现在所能找到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数字化教学资源,文本所占的比重最大。观察表明,虚拟实验实训资源和动画所占的比重最小。但是这两种教学资源是最能够改善课堂教学资源不足的问题的,同时也是最能够满足本课程教学要求的。这也体现出本课程缺乏高质量数字化资源。
(二)数字化资源未能充分共享
共享性是数字化资源是否被完全应用的重要因素。网络教学平台是高职教育数字化资源共享的重要支撑部分。但是根据调查,真正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教学的院校并不在多数,更有学校表明暂时没有建设网络教学平台的想法。对于已经建成的网络教学平台,能够用于共享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资源也是少之又少。
三、课程数字化资源建设的设计思路
(一)数字化资源的呈现方式
在当今的职业教育范畴当中,随着开发运用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现代教育技术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在进一步强化,各种技术手段在一步一步的慢慢建构和运用起来。数字化教学资源的重要表现形式包括网络课程、数字化资源库和多媒体课件。而高职商贸类专业的数字化教学资源的主要表现方式为网络课程和多媒体配套光盘,主要是因为这两种方式更有利于当前的高职学生、师资和教学设备的状况,能够更充分地满足教学需要。网络课程是依据某一课程大纲的教学要求所形成的一种多媒体表现形式。如果将网络课程与多媒体课件配套光盘相比,网络课程在课程的结构上系统性更强。除了能够体现相应的教学内容之外,还增加了许多与教学相关的其他信息。不光存储量大而且还可以做到实时更新,方便各种学习形式,例如远程学习和小组协作学习等。尽管数字化资源库的学习支持功能更强,但同时它对于学习者的理解能力还有老师的讲解能力也有着更高的要求。除此之外,数字化资源库的建设时间长,结构也比较繁琐,各方面的耗费也比较大。所以,数字化资源库应该要经过长时期的数字化教学资源的累积。
(二)数字化资源的开发
数字化教学资源的开发不仅仅需要教育管理部门的领导、资金的合理分配,开发团队的建设才是最为重要的一环。事实上,课程数字化资源的开发不应该只依靠于拥有专业知识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公司。专业公司虽然拥有高水平的计算机技术,但是其所开发的教学产品也仅仅止步于最基础的状态,不但缺乏最基本的教学设计而且也无法达到实际教学的需要。事实证明,只有将教育管理部门的政策领导、专业教育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具有专业软件开发知识的公司的技术能力、学校中一线教师的教学经验与出版部门的教学资源建设经验合为一体,形成一个高能力的团队,各方面进行优势互补,才能够真正促进数字化教学资源的开发。
贸易数字化谈心谈话记录
一是要加强学习。贸易数字化发展日新月异,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概念理论上,要注重贸易数字化应用场景、相关案例的学习。要主动思考,思考贸易数字化平台的定位及实践应用,思考贸易数字化场景的应用。
二是要加强调研。贸易数字化是数字化技术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实践,仅靠理论学习和凭空想象是完全不够的,并且极有可能出现工作偏差。通过调研了解现实应用发展情况、摸清企业需求,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衔接,才能真正做好贸易数字化推广工作。
三是要培养数字化思维。当前世界发展由自动化逐渐向数字化进阶,要注重培养数字化思维,能够运用数字化思维去思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逐步摸清贸易数字化发展规律。
四是要注重工作积累。平时要注重各类素材的积累与掌握,通过素材的学习与运用,不断提高写作水平。要学好外语。可以阅读一些外语书籍、文章等,注重口语练习与积累。
(一)对关税原则的冲击
关税作为一种典型税种自然需要遵守税收的一般原则,如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等。然而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的出现对这些关税原则造成了巨大冲击。首先,数字产品和传统货物仅仅是依托的载体不同,数字产品基于数据流,而传统货物可能是基于光盘、磁带等有形物体,而在内容上两者可以没有差异。但是因为现行关税体制的征收对象是有形货物(跨国输电除外),所以应对传统货物征收关税,而不应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仅因为两者的载体不同而采取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很难说是贯彻了税收公平原则,届时互联网将会成为最大的避税港,也将严重挤压传统货物贸易的生存空间。其次,数字产品很难在现行关税制度中找到自身的定位,而且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明确表明对数字产品免征关税外,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对于是否开征新关税税目是众说纷纭,自然也缺乏相应法律的规定。所以如果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而对数字产品征税,则在现阶段势必然会违反税收法定原则。最后,因为传统货物贸易中庞大的跨国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的存在,关税多是针对少数确定纳税主体的一笔大额税款。而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中由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活跃,关税将变成是针对大量不确定纳税主体的众多小额税款,而这将有违税收效率原则。
(二)对关税征收监管的冲击
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由于其借助于互联网这个虚拟平台并且不依托于有形载体,这对关税征收管理造成了巨大冲击。一方面,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使得关税征收充满不确定性而难以下手,具体表现为纳税主体分散且虚拟化、纳税客体隐匿于数据流而难以分辨、纳税地点易转移、纳税时间模糊难以统一。而另一方面,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将对关税监管变得几无意义,具体表现为:1.采取无纸化操作使得建立在纸质凭证、账簿、报表上的海关管理缺乏依据。2.网上交易隐蔽性强使得海关很难发现每一笔跨境数字产品交易,避税偷税漏税无从监管。3.电子货币和第三方支付软件的大量使用使得海关很难监管跨境资金流的目的与去向。4.海关现今实行的以注册登记为基础的关税制度则很难让小微企业和个人成为纳税主体,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分类风险管理制度也将成为无根之木。5.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为“合理避税”提供多种选择使得海关防不胜防,如变传统货物贸易为数字产品贸易、变国际贸易为国内贸易、寻找避税港等。
二、各国关于数字产品贸易的关税政策
(一)美国
美国一贯坚持应永久性地对数字产品贸易免征关税以推动国际数字贸易的发展。1997年美国通过《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建议将互联网建设为免税区,应对通过网络交易的数字产品免征关税。1998年美国力促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二次部长会议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宣布对电子传输暂不予征收关税。此外,美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签订双边协议约定对数字产品贸易免征关税。2003年美国重新修订《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数字产品不受第二篇(买卖篇)的规制。②而对于美国如此坚持的原因,克林顿曾在第二次WTO部长会议上发言:“我们花了50多年的时间来阻碍货物贸易的关税壁垒,而今天我们决不预先树起电子商务的关税障碍。”当然这冠冕堂皇的理由背后实际是出于自身国家利益的考量。美国是数字产品的最大输出国,目前从事数字贸易的网络公司中美国占据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对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征收关税,那么毫无疑问最大的利益受害国便是美国。
(二)欧盟
欧盟由于在数字产品贸易上的优势不及美国那么明显,所以其关税政策也较为审慎。1998年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视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为劳务销售,暂时先不予征收关税,但征收增值税。此外,欧盟坚持税收中立原则,原则上也不对从事数字产品贸易的公司开征新税。这番做法一则是为了保护其成员国的财政税收,二则是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不至于在和美国数字产品的竞争中过于被动。但是欧盟并不同意对数字产品永久性的免征关税,因为如果将来对数字产品贸易适用美国主张的GATT待遇,关税壁垒则将变成欧盟保护其欧洲市场的最后凭仗。
(三)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作为数字产品贸易的净输入国,一般都主张对国际数字产品贸易征收关税。首先,免征关税将会直接减少以间接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税基,使得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其次,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中处于劣势,免征关税会使得对发达国家的产品输出缺乏有效控制,互联网也成为发达国家的一块“新殖民地”,这将会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对我国数字产品贸易关税的建议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商的崛起,中国的电子商务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中国在2004年取代美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信息技术和通讯产品出口国,但是此种领先仅是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设备等领域。而在数字产品贸易方面中国仍难望美国之项背,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中国数字产品销售量仅占同内容传统形态货物销售量的0.02%,比美国同比低70倍。这主要是中国文化产业的羸弱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欠缺使然,而这两方面的改善又相对而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在现阶段尝试建立数字产品贸易关税制度仍有其必要性。
(一)短期内应暂不征收关税
笔者认为在短期内中国应继续不对跨境数字产品贸易征收关税,主要基于以下四点理由:1.从立法技术、征税技术、征收成本上看,中国客观上无法在短期内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的新关税制度。2.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立原则要求关税应对同一内容的数字产品和传统货物一视同仁。3.利于激发中国数字产品贸易的活力,推动产业发展。4.尽管WTO各成员国对先前作出的“对数字产品暂不征收关税的决定”是否延期仍然悬而未决,但大多数国家目前都未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
(二)反对永久性免除关税
随着中国经济地位的日益提高,中国在WTO、亚太经合组织、亚投行等国际组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应该利用自身有利地位,从现今国家利益出发,团结众多发展中国家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所坚持的永久性免税主张。因为关税是不仅是国家经济的一种体现,也是国家保护国内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工具,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值得指出的是,这一切都是基于中国目前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的定位而得出的结论。然而由于中国发展数字产品贸易的潜力较大,不排除有朝一日中国可能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而需要转变立场。所以归根结底中国应利用好自身在国际组织中话语权为国家利益服务。
(三)着手进行相应关税制度改革
(一)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全球公认的标准行业分类
相关的行业分类标准如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关的产品分类标准如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PC)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都未能对内容生产行业或内容本身进行明确定义,但是这些分类系统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数字文化产品对这些规则的命名规则而言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以计算机软件为例,GATT和《信息技术协议》(ITA)对于软件的调整针对的是软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盘。而GATS是基于较早版本的CPC,仅仅涉及那些记录或产生内容的服务,如录音或对内容进行传输的服务,如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但是GATS不一定会涉及内容本身,无论是储存在有形介质上的还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软件,都缺少适当的分类;同样在现有的服务分类表中也没有直接与计算机软件直接相关的分类。
(二)现有的全球贸易框架下并没有提供关于服务、货物的明确界定
从实践中看,文化产品可以被数字化,这些经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的传输,以不同的形式为消费者所使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如书籍、电影、音乐通过下载后,可以换成其他有形物的实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线销售,这与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无实质区别,这可以认为属于服务。因此,从实践中看,对数字文化产品的理解存在区别。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别的问题不只在贸易领域存在,在商品归类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最新版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中就可以看出,在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分的各种标准中,没有一种可以再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一个有效的、切实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区别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对服务和服务贸易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从条款上看,GATS回避了学术之争,通过划定范围的方式规定了GATS所规范的服务贸易,什么是“服务”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GATS1.1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条只是对GATS所适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对“服务”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对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GATS中也没有加以规定。
二、国际贸易中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归类标准的现有主张
(一)数字文化产品适用GATT的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使本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极力主张数字文化产品贸易享受GATT的保护。其主张的理由为:
1.适用GATT规则,更有利于视听产品贸易的自由化美国主张把数字文化产品划归到GATT之下比把其归到GATS之下更为有利,因为GATT为数字文化产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因为关于是否永久性延迟征收数字文化产品关税在成员各方之间的讨论并未达成共识,把数字文化产品归类为由GATT调整,将会对世界贸易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GATT之下贸易自由化程度事实上要比GATS高很多,这一点没有什么令人奇怪之处,因为WTO成员方经过长达45年的时间对GATT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改善,以及对GATT之下的承诺水平逐步提高的结果。
2.确保WTO协议的技术中立美国担心那些一直由GATT调整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规则的约束。当前从GATT1994的“关税细目”和GATT第4条“电影限额”来看,这些数字化的产品内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来调整,在GATT1994的任何条款中,也没有GATT1994只能适用于有形产品的规定。如果仅仅出于对新的分销技术的考虑而把当前由GATT1994调整的电影、音乐等这些能够数字化的产品划到GATS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很难理解这一方式的正确性。目前被ITA协定所调整的计算机软件贸易,根据ITA协定的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以实物方式交付的软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贸易限制,并且免除了关税。
(二)数字文化产品属于服务的观点
与美国的主张相反,欧盟主张数字化产品应被归类为服务。欧盟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们出于保护数字视听产品这一目的。如果这些通过电子方式加以传输的产品在事实上被当作服务,欧盟就可以理所应当的适用其规则来调整通过网络方式传输的电影及电视节目,通过限制性的规则对视听产品的流通和传播实施歧视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欧盟持这种观点,同样出于保护国内视听产业目的,其他的WTO成员方也坚持认为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应归类为服务,具体来讲理由如下:
1.GATS从长远目标来看更有利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欧盟认为WTO电子商务工作组当前的目标是寻求如何运用现有的WTO框架下的规则来调整电子商务的问题,而不能把重点过于集中于对市场准入问题的磋商这一问题上。欧盟并不认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规制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的问题,虽然从当前GATT1994的结构来看,其位数字化产品贸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规定。软件产业和电影产业之所以强烈要求把其归为货物,可能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可能GATS还未能对这类产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虑;其二可能是持有归为GATT调整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他们宁愿选择现有GATT下的自由贸易承诺,而不愿意选择GATS之下不确定的承诺。
2.WTO框架下不存在确保技术中立的规则欧盟以在WTO协议中不存在把货物和服务同等看待的规定,作为反对美国观点的理由。现有的国际贸易制度并未就介质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文化产品。能否在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规则中找到相应的分类,从而依据这一结果来判定数字文化产品是属于GATT还是属于GATS,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判断数字文化产品的价值不是依据其载体,而是其内容本身。
三、数字化文化产品分类问题的实质
作为传统媒介中的“元老”,报纸产业在数字时代的发展也备受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对数字时代国际文化贸易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简单概括,并重点对传统报业的数字化转型和盈利模式等内容进行分析,从而对传统报业在数字时代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关键词:数字时代 数字时代 数字化转型 收费模式
一、 研究背景
(一) 数字时代的含义
所谓数字化,就是把模拟信息转换成计算机能读取的由0和1组成的信息。在数字格式中,音频、视频和文本信息能混合在一起并融为一体。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尼葛洛庞帝曾在《数字化生存》中说:要了解“数字化生存”的价值和影响,最好的办法就是思考“比特”和“原子”的差异。信息时代是原子和比存的时代。
(二)数字时代的国际文化贸易概况
数字时代下的国际文化贸易有着显著特点:文化生产和贸易主体的泛化;文化产品表现形式多样化与品牌聚合功能同时加强;渠道和物流成本降低,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逐步增强;各形式的贸易壁垒功能逐步减弱。随着这些特点,国际文化贸易在数字时代也发生了新变化,首先贸易方式发生改变,出现了EDI(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货币,支付方式也出现在线和非在线付费相结合;其次,产生多种国际贸易效应,如贸易扩大效应、替代效应和条件效应;再次,营销模式改变,出现了网络互动式、整合式、定制式营销。
二、 传统报业的数字化转型及盈利模式转变――以《纽约时报》为例
(一) 概述
从当前发展趋势看,任何一家传统媒体要提高社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就必须确立新的发展理念,利用数字技术建设更多更好的互动平台来吸附受众感兴趣的各类信息,而不仅仅是做传统意义上的“平面新闻”。1对于报纸而言,其数字化转型的主要形式是创建网络电子版,并不断拓展多种服务终端,力求为受众提供多种形式的新闻服务。
(二) 理论基础
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可以运用其中。其国际竞争优势模型,包括四种本国的决定因素和两种外部力量。四种本国的决定因素包括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及支持产业,公司的战略、组织以及竞争。两种外部力量是随机事件和政府。
对于内部因素,传统报业数字化转型的各种要素已基本具备,受众对于数字报纸也有需求,相关数字技术产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传统报业也已经受到了新媒体的挑战。对于外部力量,国家和政府也在采取措施应对数字时代对传统媒体的影响。
(三)《纽约时报》在数字时代的发展轨迹
1、数字化转型过程
《纽约时报》自1996年1月,就成立了自己的网站,为读者提供在线阅读。
1999年,时报网络版从编辑部分立,建立了独立的管理层和采编队伍,并在创办当年就已开始盈利。
2002年9月,其网站日独立IP访问量超过日报平日发行量。
2005年2月,通过一系列的收购行为试图将网站打造成为名符其实的消费者综合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
2008年,《纽约时报》公司把发展网络业务放在“绝对优先”的地位。
2010年,《纽约时报》网站每个月平均有1990万美国访问者。
2、收费模式的探索
《纽约时报》网站最初采取对国内用户免费、对国外用户收费的策略。2但这一举措并未成功,一年半后网站就宣布内容全部免费。
2005年,网站启动了Times Select的订阅收费服务。这项服务为集团每年带来1000万美元的收益,但同样遭遇到了流量减少和遭受知识界批评的压力,后又重新免费开放。
2007年8月8日,改为全面免费。
2011年3月28日,《纽约时报》网站开始收费,但此次收费标准和不收费范围要复杂很多。
通过对《纽约时报》数字化转型过程及其盈利模式的探索,对比我国目前报纸数字化转型过程,可以看出我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网络版照搬纸质版、盈利模式不清晰、电子终端能否为受众所接受具有不确定性、缺乏“走出去”的途径。
三、中国报业的数字化国际贸易发展建议
在“三网融合”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报业在经历数字化转型后,“走出国门、打开国际市场”成为不二的选择。本文拟以波特“钻石模型”理论作为基础,从国家和报业自身方面,对中国报业的数字化国际贸易提出建议。
(一)国家
1、 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有力的技术支持
国家应该为传统报媒的数字化转型和国际贸易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技术部门应不断发展数字技术,以便给传统报媒的升级换代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如开发多种新型新闻信息阅读器、对Android、iphone等移动终端进行本土化改造等。
2、 充分利用我国的劳动力资源
不仅是报媒,所有媒介行业都应该充分利用我国众多劳动力资源进行数字技术的培训,争取使媒介的数字化转型成本降到最低,这样,我国才有可能以低成本的新闻产品和服务打开国门,进行国际贸易的扩张,增强在国际传媒市场上的竞争力。
3、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我们可以借鉴《纽约时报》的做法,实行免费和收费相结合的方法:努力制作出高质量、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获得的新闻作品,这些优质新闻产品可以实行付费阅读,并且根据阅读权限和数量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一般新闻产品,可采取免费方法,最大限度地吸引受众,通过增加点击量来盈利。对于国内和国外受众,也要根据国情和受众习惯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
(二) 报媒自身
1、明确形势、准确定位、转变观念
当下,各种形式的媒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用户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完善、文化产品“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报纸数字版面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走出国门、获得盈利的步伐越来越近,形势愈加逼人。
在此形势下,我国的报纸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要力争实现理性定位。目前,我国大多数传统媒体网站把自己定位成一个新闻网站。这种定位对报业数字化业务构成了巨大的限制,难以分享网络市场的更多份额。因此,我国报纸要把自己定位于一个提供新闻服务的数字化多媒体,了解数字时代受众的实际需求,从其行为习惯出发,连通每个受众的接口,渗透到他们的数字生活中。
3、重视品牌扩散,扩大影响力
一些传统纸媒在数字化转型后,由于没有注重品牌的进一步扩散,结果流失了原有受众,也很难吸引新的受众,从而降低其品牌价值。因此,报纸数字化转型之后,一方面要展开贴切到位的宣传工作,一方面要提升内容和服务质量,利用社会化媒体提升知晓度,扩大知名度,增加美誉度。
4、发行多语版,开拓国际市场
我国一些报纸在数字化转型之后,仍然是以中文版为主,这阻碍了数字版走向国际拓展影响力、增加盈利的步伐。因此,我国报媒应该不断吸纳外语人才,在数字化转型的基础上,发行多语种版,真正使自己走出国门,扩大影响力,获得更多的海外收入。
数字时代已经到来,作为历史最悠久的媒介形式之一,报纸媒体如何转型并在国内国际市场进行盈利,这是媒体人关心的问题;同时,报媒在数字化时代的生存规则也可以为其他媒介形式所借鉴,从而使我国的媒体在数字化时代能够有大的作为,生产出更多具有社会和经济价值的媒介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增加我国的国际文化贸易份额,扩大我国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王斌,刘林青. 数字化时代传统报业的新媒体观[J].中国地市报人,2011年08期.
[2] 申玲玲. 数字《纽约时报》对我国媒体网站的启示[J].东南传播,2011年09期.
[3] 劳伦斯.莱斯格. 免费文化[M].中信出版社,2009:137.
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是市场不成熟、需求不稳定、产业链尚不完整的风险产业,又是有效需求高速增长、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经济效益非常诱人的朝阳产业。正是具有如上的这种相反相成的特点,文化创意产业才需要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高效的政策支持机制,高技术的基础设施,相互接驳的产业链条,打破原有行业界限的重组场域,迅速顺畅交换传播的数字网络和一个高度市场化的交易平台。数字化网络市场、物联网和创意产业集聚区、孵化器就是满足以上需求的产业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瓶颈是文化创意产品流通与销售。由于面对企业和消费群体的中介服务(生产业和高端消费业)缺失,特别是文化创意产品的国际贸易的缺失,使创意产品的流通、销售和贸易受到严重制约,也使中国文化创意产品走出去停留在初级水平。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中心城市总体布局中生产性集聚区逐步完善成熟的基础上,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应抓住时机,大力拓展文化创意国际市场,完善国际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国际文化贸易的快速发展。所谓数字化国际文化贸易市场,包括一个落地的文化创意交易市场,一个全球的网络虚拟文化创意产品市场,一个相关内容产品的物联网,及文化创意市场的配套设施。与市场相关的是大量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授权应用开发服务、文化创意产品相关法律服务、文化创意企业投融资服务和财务服务、文化产品外贸外包中介服务、文化创意内容产品的传播服务等。
销售文化创意产品,推动文化贸易发展,离不开物的传输。物联网的兴起,为创意产品的流通创造了新的模式。所谓物联网,国际电信联盟在2005年度报告中提出,信息与通信技术的目标已经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连接任何人,发展到连接任何物品的阶段,而物体的链接就构成了物联网。物联网是移动互联网、传感网和互联网的再融合,它的意义是每一个物体都可以通信、每一种产品都可以寻址,都可以控制,它是一个泛在网。物联网将给文化创意产品的全球贸易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数字国际文化贸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云计算的技术支持。云技术的腾飞创造了数字国际文化贸易市场的“云环境”,优化了工作负载,提高了在线帐户交易水平和交易效率。在“云环境”下实现了信息快速大量的访问,大大提高了数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因此,在云计算技术和未来物联网基础上建设我国文化创意产品全球交易大市场,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软平台,建设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常设机构,并着力建设与地上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相配套的无国界、多语言、全球化,并拥有物联网支持的虚拟文化创意产品交易港,是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品贸易发展的一个大方向。
创意产业集聚区的重要功能和特征
文化创意产品贸易的基础是建立创意产品交易集聚区。它在推动创意产业发展,催生高新文化创意企业创业,打造产业集群,甚至在就业人数等方面均有重要功能和特征。
创意产业集聚区具有聚合、丛集和融合、交汇功能。产业集聚区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产业集群或产业丛集。创意产业的各个部门在总体上可能有很大差别,但每一部类内却有着共同的或相近的属性。比如都生产同一类产品或相关产品;共同分享同一市场,采用大致相近的销售方式、渠道;产业上游的资源需求相同;智力及人力支持的群体相同或相近,科技理念与技术支持相同或相近。总之,产业集聚区构成了共同的产业运行链条。产业间企业间相互激荡,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产业优势。在产业内,企业之间互动;产业外,企业可以结盟,共同对客户提品和服务。同时,产业集群因享有地理上的优势而有可能获得更便捷的有机的发展。如在香港,出版、广告与媒体公司多位于铜锣湾、测鱼涌和北角。米歇尔・波特认为,这种产业的群集具有特殊的优势。地理位置接近也许会产生集群间的激烈竞争,但企业间却可以分享信息资讯,聚合特定的需求,继而降低交易成本。产业集群也能使一个个孤立的企业,从较大规模的经济活动中受益,同时刺激相关产业和后续产业的发展,为产业群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波特将这种集群模式描绘为一个“钻石”形的结构。
创意产业集聚区除了一般产业集聚区的构成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创意产业集聚区的企业集群具有较大的跨行业重新按需组合的特征;其主要构成应有相关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方面的企业,应有提供高科技技术支持如数字网络内容产业方面的企业,应有国际化的策划推广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应有从事文化创意产品生产的企业,还应有经济管理、商品管理方面的有经验的公司。这种构成可以开放集群内企业间的动态联系,构成立体的多重交织的产业链环,形成综合融汇的集群效应。
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这种组合对人才构成也有很高要求。一是创意产业需要大量复合型人才,受过三级以上复合教育,如文化艺术的理论与创作,网络设计或相关专业技术,工商管理或金融经贸教育;二是在企业内、行业内、创意产业集聚区内配置不同的专业人才,形成多种创意人才的互补聚合优势。一方面,创意产业集聚区无疑需要硬手:优秀的科学家、设计家、工程师、建筑师、投资人、金融家;另一方面,创意产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形化、文化化和艺术化,所以创意产业集聚区需要“波西米亚人”:富于灵感的艺术家(包括先锋艺术家)、民间艺人、自由撰稿人、文化学者,甚至哲学家。第三,创意产业集聚区还需要管理人、广告人、媒介工作者等中介人。这是文化与经济、艺术与技术、人文与科学、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冲突、较量、碰撞与融合。其实,无论科学技术的创意,还是文学艺术的创意,在创造的境界上是完全可以相通的。
正因为创意产业文化艺术特性,大型创意产业集聚区还应考虑创意产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包括生活质量、生活格调、品味、生活舒适度等,它往往也配有相应的休闲娱乐区域(企业)。
创意产业集聚区的高级形态和未来发展趋势
以地理方式实体构建的创意产业集聚区毕竟受到各种条件如地域分割、传统格局、资源配置、利润预期等限制,很难达到理想的要素构建和产业配置。这一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市场选择的过程,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特别是企业家、投资者对创意产业的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对其前景的预期还不乐观。
创意产业的根本观念是通过“越界”促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通过越界,寻找新的增长点,推动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在全社会推动创造性发展,来促进社会机制的改革创新。而从发展来看,数字化高端融合是创意产业集聚区的高级形态和未来发展趋势。
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的高级形态和未来发展趋势是依托一定的实体创意产业集聚区,在实物设施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上打造无界域国际化的虚拟创意集聚区,建设一个迅速顺畅交换传播的数字化网上市场和一个数字化的交易平台;构建“虚拟创意产业集聚区”或“文化创意信息数字交易港”。这是未来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崭新模式。
这一模式的要求是,网上虚拟创意产业集聚区或“文化创意信息数字交易港”应当在当代文化潮流、文化消费、文化市场、文化时尚基础上,构建某一创意产业(行业)科研、生产、流通、交易的数字化平台。吸引巨量信息汇聚,开展网上信息交换、商务交易和产品推介销售。
这一网上创意产业集聚区或“文化创意信息数字交易港”是面向世界市场的无国界的国际化平台,可以为世界各国的客商服务。它需要解决不同语言转换的问题,可设置多语种交流平台,建立完善的商务翻译服务。
与网上创意产业集聚区或“文化创意信息数字交易港”相应,地上可有相应的实体型生产、物流中心或会展中心、贸易中心。可与定期的博览会、交易会相匹配,形成网上常设数字交易与地上会展业以及直接交易的立体交易系统。
网上创意产业集聚区或“文化创意信息数字交易港”必须联络支持风险投资的各种投资机构和诚信、高效、安全、服务良好的金融服务系统及其技术支持。第三方支付、中介评估及其公正和信誉,是网上交易市场成功高速运营的重要保证。
在线交易,电子商务等网上市场,依据物联网的建立,云计算的技术支持,打破了过去线上线下的截然之别,一个新的全球的商务转型的时代即将来临。未来,没有线上的商务与市场将惨遭淘汰,没有线下的物联网支持的线上信息港,就只能是“门户”和媒介。而打破线上线下连为一体的未来数字商务市场,将在这一轮新的洗牌中独占鳌头,大放光彩。
同时,“威客”等网络创意交易形式将实物领域的交易推展到创意设计的招投标和交易,成为最活跃的创意网络虚拟集聚区,打破了地域集聚的陈规,全面改变创意人才的集聚方式,对于创意集聚区模式,产生巨大冲击。通过威客(如果采用多语言网络)世界各地的人才都将为我所用,改变过去为我所有的方式,建立新的“订单式创意招投与交易”。
【关键词】数字资源整合;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数字化展现
一、引言
经济的发展伴随而来的必然是文化的兴盛,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已经表明世界文化经济和文化贸易都在蓬勃发展,国际文化贸易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升,同时又带动了整个国家国际贸易水平的提高,因此国际文化贸易正在获得各国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1]。
国际文化贸易的复杂性导致了其概念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里我们选取其中一个阐述,即国际文化贸易是指国际间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输入和输出贸易方式的统称,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前面的阐述中可以看出国际文化贸易由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和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两部分组成,其中的文化产品可以是图书、杂志、影视、戏曲、艺术设计、手工艺品等,主要特征是具有实物消费品的基本属性,而文化服务则是实现和满足人们文化需要的过程,通常贸易主体不是实物或不具备一般商品属性[3]。
近些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应用等技术的涌现,数字技术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表现出了更加亲民的一面,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数字技术紧密地衔接到一起。国际文化贸易中无论是以货物为主的文化产品,还是以虚拟经济为主的文化服务,也应该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带来的种种便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数字技术在与国际文化贸易整合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二、文化产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
文化贸易不仅承载着带动经济增长的重任,同时也肩负着繁荣本国文化和历史的重任,是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和地位的重要途径,其中文化产品是文化贸易开展的核心,文化服务是文化贸易开展的推动力量。
作者单位:10002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国际文化贸易中的文化产品通常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而在数字时代文化产品则具备了更多的虚拟化特征,传统的文化产品转变成为使用计算机、数字播放器等泛用型设备作为载体,文化产品的核心内容以数字形式来存储、展现和传播的形式。文化产品的生产者除了传统的文化企业外,也涌现出了大量基于个人或工作室的作品,随着而来的是数字化的贸易平台的大量出现[4]。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间的贸易界定变得模糊,总体而言文化产品涉及文化贸易的核心内容,文化服务则是在文化产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来的服务贸易。根据文化产品内涵与数字技术间的关系,可以将文化产品的数字表现形式分为如下几类。
1.完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
数字技术的发展,不仅仅带来运算速度和存储能力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在虚拟时空中拓展了人类的思维。在计算机平台中,就已经出现了大量具备传统实物类文化产品特征的数字化虚拟文化产品,这类文化产品具备更新节奏快、传播范围广、对实体环境依赖度低等特点。
完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指的是文化产品从最初的设计开发,到后期的推广营销都依靠数字技术实现,无需传统的实物类文化产品即可完成整个文化产品贸易全部过程的现象。比较典型的完全数字化文化产品例如有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小说等,这类文化产品的贸易过程只需要拥有计算机或移动显示设备,并通过互联网交换数字信息即可。
2.从传统文化产品转变为数字化的文化产品
在有人类贸易活动以来,其实也一直伴随着文化贸易,进入到数字媒体时代后,部分传统文化产业可以吸收和采纳数字技术的优势,并将传统文化产品慢慢转变为数字化的产品。这类文化产品的核心内容并未改变,但是由于数字技术的出现,一方面使得文化产品的展现形式有了提升的空间,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文化产品贸易的交易过程。最为典型的从传统文化产业转变为数字文化产业的例子就是电影电视、音乐曲艺、平面影像等,传统的胶片电影和有线电视业如今正在快速的转变为数字电影和数字电视,并出现了网络视频这样的新形态,音乐产业则经历了从胶片和磁带到数字音乐的转变。
3.利用数字媒体作为辅助展现或传播的文化产品
尽管数字技术在国际文化贸易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但是文化产品本身取悦于人的核心特性并未发生改变,并非所有的文化产品都可以被数字技术所改变或替代,对于这类文化产品而言,数字媒体的出现只是增加了辅的展现和传播形式。利用数字媒体作为辅助展现或传播的文化产品,具有的典型特征是这类文化产品比较依赖传统的手工技艺,比较注重实物的工艺价值,例如文化产品中的民间手工艺品等。
数字技术本身无论如何发展,都无法替代实际的工艺品实物所带给人们的感受,因此数字媒体更多地是作为这类文化产品的辅助展现形式,将产品的内容以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形式存储并显示在电脑设备中,近些年也出现了更加复杂的展现形式,如将虚拟现实、增强现实、3D打印等技术与文化产品相结合,实现了更加真实和有交互感的展现形式,使得普通个人了解和制作手工艺品成为可能。例如基于虚拟现实技术开发的手工艺品制作游戏,基于增强现实技术开发的京剧换装体验,基于3D打印技术实现的数字化工艺品个性化模型打印等。
实际上,大部分传统的手工艺品都面临着市场容量萎缩、大众认知度低的问题,网络化的数字媒体正好是推广这类文化产品最为有效、成本最为低廉的一种形式,这里说的网络化的数字媒体既包括早期出现的彩信、网站等形式,也有近些年比较流行的移动应用这样的形式。网络数字媒体的应用,对文化产品的传播以及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数字资源与文化服务贸易的整合
与文化产品贸易注重利用实物来承载文化内涵的形式不同,文化服务贸易是更加注重满足人们文化需求的活动,包括各类演出、展览、视听传播等[5]。数字技术拥有的如交互性、虚拟化、泛媒体化等典型特征,与以非实物化交易为主要特征的文化服务贸易更加吻合,也更加能够提升文化服务贸易的层次和水平。区别于传统的文化服务贸易,数字资源在与文化服务贸易整合过程中,表现出如下几个特征。
1. 文化服务贸易形式统一化
文化服务贸易一直以来缺乏统一的划分标准,其基本特征是文化贸易交易对象的非货物化,因此我们通常将文化演出、视听影像、图书档案、博物馆服务、体育娱乐、专利版权等交易内容都划归文化服务贸易的范畴。传统的文化服务贸易过程中,这些交易内容可以会以多种形式出现,在数字媒体时代,数字技术可以成为文化服务贸易交易过程的主要载体,以此来实现贸易形式的统一化。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线付费购买演出票,并将电子票根下载在手机中作为入场凭证;可以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中购买数字音乐或电影,而不再需要除了数字终端设备以外的其他媒体;也可以在线预览图书的部分章节,并在付费后直接下载电子书到终端阅读设备;版权及专利交易也可以通过统一的数字平成,并通过数字验证和数字签名技术保证交易的有效性。
2. 更加高效、安全的服务贸易交易平台
数字资源平台在贸易活动中曾经最令人们担心的就是交易平台运行的效率和信息安全,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的普及使得服务贸易信息的获取更加便捷,信息沟通的障碍得以打破,更多的人可以通过数字平台得到他所需要的文化服务内容。作为网络数字媒体的另一大主要特征,信息的双向交互也使得人们在获取文化服务的同时,可以更为直接地将自己的感受、建议、想法等分享给其他观众或文化服务的提供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大大促进了文化服务内容的改进和提升。例如,以前电视台想要获取电视节目的收视率信息,主要依靠随机抽样拨打电话访问的形式进行,而在数字电视环境下,不仅电视节目的终端收视率可以精确的获取到,甚至对于每台电视机的收视习惯数据都可以采集到。再比如在数字音乐交易平台中,用户在试听音乐的部分章节后就可以马上选择是否在线购买整张数字专辑,同时还可以在平台中看到其他用户的购买心得并发表自己的感受,这在传统的贸易形式下是难以实现的。
在网络数字环境下,交易的安全性曾经是数字交易推广过程中的主要阻碍。随着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如近些年普及率非常高的数字证书、DRM签名、非对称加密等技术的出现,使得无论是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还是防止数字内容不被随意复制等,都得以实现,数字交易过程已经能够与传统交易形式一样令人信赖。
3. 更加多样的文化服务贸易量化指标
文化服务贸易在国际文化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文化贸易由于有独特的文化内涵,使得仅仅考虑国际贸易额并不能很全面地衡量一个国家文化贸易的实际水平,对于不以货物贸易为主的文化服务贸易活动,这样的衡量标准就显得更加偏颇。对于文化服务贸易水平的衡量指标,实际上应该是一个动态考虑的体系,既要通过多种指标的建立来衡量当前贸易水平与其他国家间的比较,同时也要考虑不同时间周期内贸易指标的变化情况,来综合考量文化服务贸易的实际发展水平。
数字资源与文化贸易平台整合的同时,所有的文化服务交易信息都将以数字形式存储和表现,规范化的贸易数字信息在大数据处理的时代背景下,可以从更多侧面反映文化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以视听产业为例,传统的衡量贸易水平的指标包括:票房收入、上座率等。而在基于网络付费点播的视听贸易平台中,不仅可以随时看到点播收入和点播次数,还可以收集例如:点播时段、重复播放次数、评价好坏、评论情况、IP来源等数据,同时这些数据的采集也是基于时间线和用户等级的,因此还可以将这些量化指标拓展到更加立体的评价指标体系中。
四、结束语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网络数字媒体技术早已融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其中也包括了文化产业这一领域。作为国际文化贸易核心组成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数字时代下也正在悄然发生着改变,文化产品的展现形式,文化服务的贸易方式都已与数字时代无法分离,而更好地与数字技术整合也是国际文化贸易发展的必经途径。
数字技术与文化内涵之间并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国际文化贸易的核心永远是文化本身,数字技术是文化内涵更好的展现和传播途径。在数字资源与文化贸易整合的过程中,也要时刻注意数字技术的选取与实现形式,让数字技术成为促进文化贸易发展的推动力,而不是成为文化本身的替代品。
参考文献
[1]李怀亮, 闫玉刚. 当代国际文化贸易综论(上) [J]. 河北学刊, 2005,25(6): 113\|119.
[2]李小牧, 李嘉珊. 国际文化贸易: 关于概念的综述和辨析[J]. 国际贸易, 2007,(2): 41\|44.
[3]张蹇.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之辨析[J].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10(2): 70\|7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