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7 16:11:59
序论:在您撰写简述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写作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关键词】 混业经营; 分业监管; 监管体制改革
引 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频繁发生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稳定都发生了巨大的冲击,人们不得不对金融监管问题开始新的一系列的反思与探索。国内外对金融监管的研究十分广泛,涉及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控制论等多学科领域。本文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结合中国现实国情,重点在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建立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机构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作为中国金融监管实务理论的补充和完善。
一、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历史回顾以及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简述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的主要特征是以“一行三会”为模式的分业监管体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设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全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有效监管。
(一)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
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逐步形成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成立之初,作为国家银行,承担着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业的职责,对稳定金融秩序,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中的银行。
为了规范银行管理,1986年1月7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年检。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分业监管的起点是:1992年10月国务院规定,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奠定了分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基础,提出要转换中央银行的职能,并且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当时,银行业和信托业仍然由中央银行负责。1998年11月18日成立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把保险业从中央银行分离,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进一步推进了分业监管模式的确立。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履行职责,根据授权,依法对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把对银行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至此确定了中国当今金融业“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
(二)混业经营模式下我国当前监管模式的反思
金融作为经济发展的命脉,金融安全即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由此而言,金融监管尤为重要。伴随着银行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和经营业务范围的不管扩展,混业经营模式逐渐取代分业经营的模式。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深入,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务,这必然对现阶段分业监管的模式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冲击,暴露金融监管的一些问题,对我国金融安全存在严重威胁,影响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具体有以下不足:
1.监管的缺位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盲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与金融创新相伴的是更多金融衍生产品的涌现,各种金融产品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监管与经营业务多样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比如,银行业开展的证券投资业务、保险业务以及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分工不够明确,造成该业务领域一定的监管空白。另外,一些高风险资产投资业务和资产抵押业务也成为监管的盲区。
2.各监管部门存在“本位主义”思想,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过高。各监管部门只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制度性、体系性的交流与合作,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很容易造成金融风险由单一领域向整个金融领域扩散,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3.监管重复也是当前监管模式的重要问题之一。不同监管机构对同一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由于监管目标、监管方式和技术的区别,很可能会造成监管层面上的冲突,或者在监管结论上出现差别。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不顺畅造成监管效率低、力度弱和监管成本高,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二、简析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以及金融改革
美国作为世界的经济和金融中心,其金融体系被认为是最具创新力和比较完善的金融体系。美国在应对金融危机和维护金融的安全稳定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改革。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主要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双重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属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公司,分别由联邦货币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进行分业监管。联邦储备委员是综合管理的上级机构,负责评估和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内控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以及集团风险对存款子公司的潜在影响。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重创美国的经济体积并且席卷全球,业界普遍认为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的失败是这次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为堵塞美国金融体系漏洞,避免金融危机重新上演,恢复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对美国的金融股监管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项改革被业界称为美国70年来最为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路线图。
主要内容有:
1.一定程度上扩大美联储的监管权,其监管范围从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到所有具有系统性的金融公司;
【关键词】 混业经营; 分业监管; 监管体制改革
引 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频繁发生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稳定都发生了巨大的冲击,人们不得不对金融监管问题开始新的一系列的反思与探索。国内外对金融监管的研究十分广泛,涉及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控制论等多学科领域。本文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结合中国现实国情,重点在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建立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机构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作为中国金融监管实务理论的补充和完善。
一、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历史回顾以及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简述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的主要特征是以“一行三会”为模式的分业监管体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设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全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有效监管。
(一)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
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逐步形成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成立之初,作为国家银行,承担着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业的职责,对稳定金融秩序,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中的银行。
为了规范银行管理,1986年1月7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年检。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分业监管的起点是:1992年10月国务院规定,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奠定了分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基础,提出要转换中央银行的职能,并且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当时,银行业和信托业仍然由中央银行负责。1998年11月18日成立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把保险业从中央银行分离,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进一步推进了分业监管模式的确立。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履行职责,根据授权,依法对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把对银行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至此确定了中国当今金融业“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
(二)混业经营模式下我国当前监管模式的反思
金融作为经济发展的命脉,金融安全即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由此而言,金融监管尤为重要。伴随着银行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和经营业务范围的不管扩展,混业经营模式逐渐取代分业经营的模式。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深入,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务,这必然对现阶段分业监管的模式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冲击,暴露金融监管的一些问题,对我国金融安全存在严重威胁,影响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具体有以下不足:
1.监管的缺位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盲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与金融创新相伴的是更多金融衍生产品的涌现,各种金融产品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监管与经营业务多样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比如,银行业开展的证券投资业务、保险业务以及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分工不够明确,造成该业务领域一定的监管空白。另外,一些高风险资产投资业务和资产抵押业务也成为监管的盲区。
2.各监管部门存在“本位主义”思想,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过高。各监管部门只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制度性、体系性的交流与合作,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很容易造成金融风险由单一领域向整个金融领域扩散,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3.监管重复也是当前监管模式的重要问题之一。不同监管机构对同一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由于监管目标、监管方式和技术的区别,很可能会造成监管层面上的冲突,或者在监管结论上出现差别。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不顺畅造成监管效率低、力度弱和监管成本高,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二、简析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以及金融改革
美国作为世界的经济和金融中心,其金融体系被认为是最具创新力和比较完善的金融体系。美国在应对金融危机和维护金融的安全稳定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改革。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主要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双重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属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公司,分别由联邦货币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进行分业监管。联邦储备委员是综合管理的上级机构,负责评估和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内控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以及集团风险对存款子公司的潜在影响。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重创美国的经济体积并且席卷全球,业界普遍认为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的失败是这次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为堵塞美国金融体系漏洞,避免金融危机重新上演,恢复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对美国的金融股监管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项改革被业界称为美国70年来最为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路线图。
主要内容有:
1.一定程度上扩大美联储的监管权,其监管范围从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到所有具有系统性的金融公司;
关键词:P2P借贷;监管;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3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77-02
一、P2P借贷的概念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其模式主要表现为个体对个体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向,在债券债务属性关系中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讲,P2P借贷涵盖在“金融脱媒”的概念里。
自2005年以来,以Zopa、Lending Club、Prosper为代表的P2P借贷模式在欧美兴起,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该模式被广泛复制,虽然总体市场规模不大,但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持续的创新能力。
二、P2P借贷的特点
P2P借贷形式和民间个体借贷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目前也参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进行判定。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形式,P2P借贷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借贷双方的广泛性。P2P借贷的借贷双方呈现的是多对多形式,且针对非特定主题,参与者分散和广泛。目前的借贷者主要是个体工商和工薪阶层,短期周转需求占据很大部分。
第二,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其主要内容包括借贷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抵押方式和业务发生效率。在该平台上,借款者和投资者的需求都是多样化的,需要相互磨合和匹配。此外,P2P借贷业务淡化繁琐的审批模式,手续简单直接,高效率满足借款者资金需求。
第三,风险性与收益率双高。P2P借贷平台上的借款普遍是不被传统金融机构接纳的,往往缺乏有限担保和抵押,对贷款产品的需求特征个性化,甚至可能是传统金融机构筛选后的客户。另一方面,P2P借贷和投资者也面临高成本的线下尽职调查的确实或者不够细致的问题。
第四,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在P2P借贷中,参与者极其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这种多对多的信息整合与审核,极大依赖于互联网技术。事实上,P2P借贷形式的产生,也得益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整合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
综上所述,P2P借贷满足了市场需求,实现了社会效益,是普惠金融的有效补充。但上述特点中亦包含如下三点:参与者广泛,资金进出灵活,风险较高。这三点构成了监管层面最担忧的问题,也是监管技术上最难操作的方面。
三、针对P2P借贷的监管
中国P2P借贷行业目前还处于监管空白阶段。业界陆续出现了以“联盟”、“联席会议”等形式出现的自律组织,一些从事P2P借贷业务的公司也已经建立了严格的自律制度,但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行为,仅有行业自律是不够的,必须有严格的他律。建议政府部门也应该研究讨论,确定P2P借贷平台机构性质、确定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
1.从监管内容上看,以下两方面应严格审慎。
其一,资金流动性监管。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详细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从而严格避免P2P借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活动的可能性。由权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托管、结算和监督程序极有必要,可以效仿证券行业的资金托管和清算办法。政策层面上可以考虑指定公共平台或者接收严格监管的平台来负责中间的流动性监管工作。此外,也可以尝试成立专业的认证机构对P2P借贷平台的资金安全进行认证。
其二,机构风险评级机制和控制措施。政策部门应该考虑对P2P借贷平台进行机构风险评级,对社会和投资者公布,风险警示。同时通过财税政策、资本金注册和补充要求、风险警示窗口指导和投资者保护政策引导进行风险控制。
2.监管方式。民间金融和P2P借贷行业潜在风险大,关系交错复杂,不易监管。但是其由需求产生,弥补了普惠金融的一个方面。其形成的定价机制、信用数据和运作模式都是对国内现有金融体制的有效补充,因此对P2P平台不宜一概而论予以整体否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级对待,分类监管。针对高社会效益,低社会风险的P2P借贷平台,政策容忍度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其一,谨慎对其进行法律性质判断。政策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风险和实际效果,而不是在现有框架内拒绝新形式。对于风险可控的平台,可以推动其规范化和合法化,而不拘泥于用现行法律框架草率的予以拒绝。建议有关部门在前法基础上统一立法,在各市场行为的法律性质、机构形式、资格条件、监管方式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从而使P2P借贷平台逐步规范,进入更加确定的发展轨道。
其二,合理进行机构性质的转化。P2P借贷平台接受必要监管是将来的趋势,监管主体和方式的产生则需要依据其机构形式和机构性质。对于前述的社会效益和风险控制都较好的P2P借贷平台,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机构性质认定和转化,成为一种新机构形式或者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并在监管指标和监管技术上进行革新。
其三,允许有条件的机构使用征信系统。这样既有利于P2P机构降低风险和提高服务效率,而且也实质上避免了P2P机构通过其他非正规途径获取信用报告而可能造成的信用信息泄漏的风险。对于P2P机构使用征信系统,可以尝试的方式是,建立机构评级机制,分层次允许准入,放低事前准入,严格事后监管,对于客户信息非法泄露的情况,予以严格查处,采用事前严格审批限制机构准入并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风险的降低。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尝试。针对P2P借贷的监管将是一次非常有益的监管部门对于新金融和网络化金融的监管尝试。互联网金融首先是用互联网的思想做金融,而不仅仅是将金融的技术互联网化。互联网的思想是点对点的信息互联,网格化的关系联接,从而形成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劣互补,并从这些数据信息中挖掘出价值。在P2P借贷模式中,其公众化的点对点的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使信息与资金呈现交叉多线条性的特点。在这种信息与资金的广泛散点和网格状互联中,产生了金融监管最需严格审慎的公众化利益问题(可能性)和资金流监测、宏观调控效果等诸多技术问题,这是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巨大挑战。
4.具体业务层面的监管。在业务层面,虽然P2P行业从事的是金融服务相关的工作,但却长期缺乏监管,这种情况为整个行业的业务开展带来诸多不便。尤其在和各类正规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时候,金融机构出于在风控及合规方面的考虑,往往对与P2P公司合作有诸多顾虑,比如在P2P公司资质、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等问题上一直希望能有明确的规范。这种情况一方面限制了信托或者基金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规模,另一方面也使得大众富裕阶层少了一个很重要的投资渠道,不利于盘活民间资本,阻碍了数量庞大的民间资金的流动。
好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是在微观上能够给各方平等的保护,严谨欺诈行为。在宏观上,有足够的灵活性来容纳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同时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显然,对于P2P借贷的发展还没找到真正成熟的方案。由于现行的监管模式存在着各个机构之间分工不明确、权利所引用的法律条例比较模糊、有落后于行业发展之嫌,因而统一监管的方案呼声较高。但是必须注意到,转移到新的监管体系成本是极高的,因为企业必须重新适应新的监管方式和监管风格,而消费者也必须重新熟悉参与步骤,有可能会打击消费者的参与热情。同时,单一机构行使职责能否解决现在监管体制的所有问题还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近年来,初步形成了以财务管理、绩效考核、业务规范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体系。
1.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政策优惠
财金[2009]13号:《关于中小企业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借款人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2.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
财金[2009]12号:《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
3.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
财金[2011]50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中,修订保留了中小企业贷款加分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商业银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4年末,全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20.7万亿元,同比增长17.5%。包括工、农、中、建、交5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等12家银行成立了中小企业专营机构。以下列举规模占比最大的三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小企业特色服务进行对比分析。共性的是几家商业银行从架构上均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独立的信贷评级授信制度,近几年中小企业贷款的年均增幅远高于同期贷款的平均增速。不同的是产品创新的丰富程度不同。
(一)工商银行
在产品的创新方面,已经由最初的短期周转贷款这一单一品种逐渐发展到了目前包括循环贷款、经营物业贷款、贸易融资、中期周转贷款等比较丰富的融资产品体系。
(1)网络循环贷款
2010年工行创新推出了“网络循环贷款”业务,此后,小企业便可利用网上渠道进行提款、还款或是贷款申请,这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小企业发展在资金需求上的“短、急、频”的特色。
(2)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针对小企业融资抵(质)押物少、无担保人等融资“担保难”问题,依托小企业物流、现金流、应收账款等有效资产及真实贸易背景推出了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同时也积极创新运用企业联保、组合担保等形式,着力突破担保难瓶颈。
(二)建设银行
(1)速贷通
中国建设银行“速贷通”业务被评为“最佳中小企业融资方案”。对申请融资的企业的客户评价和额度授信不作强制性要求,流程简化,抵质押物履盖面广。
(2)成长之路
“成长之路”能够为发展潜力较大、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较为长期、快速、持续的资金信用支持。
(三)农业银行
(1)建立产品研发管理模式
目前在统一的“金益农”品牌下已汇集300多个县域金融产品,这当中已经超过了20个县域中小企业专属产品,已经构建了一个以总行进行产品主体的研发、经营行进行区域性特色产品研发为补充,统分结合的县域中小企业产品研发体系。
(2)创新融资担保方式
陆续探索出诸如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动物资产抵押等新的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目前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的特色服务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专营团队及人员、单独的授信审批甚至运营模式、拓宽担保方式、流程建设及资源倾斜这几个方面。
三、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问题思考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小企业能够用以抵押的固定资产数量较少,普遍欠缺不动产抵押资源,而在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下,普遍认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过大、收益低从而使其较难获得银行贷款。
笔者认为加强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应同时关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
(一)宏观方面
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信用评级系统、财税政策、监管体系等吸引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1.建立相关中小企业的信用数据库,搭建综合性的网络信息平台,使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能为银行所共享,完善诚信激励机制。
2.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进行必要的税收优惠,制定相应措施为专营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税收减免等优惠,对营业税和附加税进行相应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业的再贷款利率。
3.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予以公示并处罚。
(二)微观方面
积极推进战略转型,切实以市场和客户为中心,以产品创新为出发点,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全方位的整体能力。
1.突出中小企业专营机构
从组织架构提高中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待遇,配备专职化的队伍。
2.实行单独运行机制
对中小企业应实行单独的经营机制,包括单独的客户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授权、单独的信贷资源、人力资源、财务资源配置、单独的业绩考核评价、单独的机构人员绩效考核和单独的风险管理。
3.加强产品的创新
【关键词】金融抑制;金融深化;金融控制;综述
一、相关金融学理论简述
在详细阐述金融控制理论之前,我们先了解另外两种金融学理论――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理论,通过对这两种金融学理论的了解我们可以更深入的了解金融控制理论。
(一)金融抑制理论
20世纪70年代,麦金农和肖调查了大量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发现很多国家存在金融与经济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现象,他们称为金融抑制。金融抑制可以概括为:一国政府对金融业制定了政策,人为的降低利率,实行歧视性的信贷政策,以此促进经济发展,但却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使金融业处于一个没有效率的状态,反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的一种状况。
(二)金融深化理论
1973年,麦金农和肖①各自系统地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其核心观点是政府要放松对利率的控制,鼓励银行间竞争,以此最终实现金融自由化。金融深化的标志有三个:一是推进利率市场化;二是发展正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三是构建一个有效的中央银行系统。
二、金融控制文献综述
(一)金融控制的内涵
宽泛的讲,控制是政府对经济的所有干预,政府实行金融控制政策是指在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政府采取有利的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等政策工具,对经济市场化进程的速度进行控制,而不是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实行过度的市场化措施,并最终在不出现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实现金融的和经济的发展。政府对金融进行控制的时,由于执行力度、对象和步骤的不同,金融控制的效率也不同。本文认为金融控制是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控制,即政府为了促进金融业发展、弥补金融市场失灵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以出台法律法规为主要手段对金融主体进行扶持、引导、规范和约束的总和。
(二)国外金融控制文献综述
金融控制一词,最早由麦金农②提出,他指出财政控制应优先于金融自由化。麦金农的金融控制理论是一种财政和货币控制理论,该理论指出转轨时期的政府靠发行货币取得资源将导致通货膨胀,而不会实现经济增长,因此必须实行财政控制,并建立完善的税收机制。
1、金融控制内涵的界定
维斯卡西认为,政府控制是政府以法律手段,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的一种强制力。丹尼尔・史普博对控制的界定结合了经济学、法学等对控制的定义,他指出,尽管市场是控制政策存在的理由和前提,但以往对控制的界定都倾向于把市场忽略掉,因此他把行政决策和市场机制统一了起来,认为控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种规则或特殊行为。
2、对金融控制的必要性研究
有学者指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这种由多数企业构成的产业具有如下的特征,即消费者未必拥有充分的信息,以决定在多种服务和价格中选择哪种为好,结果难以使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帕累托最优,而且一旦企业倒闭,则难以保证消费者的安全。Llewellyn和David研究了金融控制的经济学理论框架,并指出金融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客观必然性。Julian R.Franks等学者在1998年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控制的有效性,他们研究并考评了英国金融控制的成本和收益,并首次对金融控制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比较对象选择了美国和法国。Rochet和Keeley等学者的研究认为资本充足控制在降低银行冒险的风险激励方面具有积极作用。Taylor,Buffie的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对金融部门有必要保持一定的控制。Wade,WB认为东亚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提高了社会福利。Edwards,Hastings对拉丁美洲国家金融自由化研究的成果表明了在缺乏适当管制的条件下,自由化会导致经济系统的脆弱性。Cho and Khathate对亚洲五个国家的研究表明金融自由化并没有导致储蓄与投资的系统增长。C.Denizer,R.M.Desai and N.Gue-orguiev认为用抑制性的金融控制来为赤字融资可能会比用自由化来弥补赤字的成本要高,但采取这样的政策能够维持权威和确保权力的生存及延续。
(三)国内金融控制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学者和经济学家对政府金融控制进行了多方面细致的探讨,积累了大量文献。近几年来的研究重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1、金融控制的涵义界定
王欣欣(1996)指出,经济改革中的金融控制是对改革过程的控制,是稳定与变革相统一的控制,是增强社会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控制。张杰(1997)则认为金融控制是对国家调控金融资源的一种描述。为了将个人部门的储蓄集中到国家手中,需要一个国家控制并占垄断地位的国有金融体系,同时为了让居民储蓄更多地流入国有银行,也限制了居民的金融资产选择。高存款准备金制度限制了国有银行自主运用资金的权力,强化了国家对金融资源的支配和控制能力。张力(2001)所研究的金融控制专指转型国家在经济市场化进程中,政府采取有效的政策工具,控制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自由化的相对速度(而不是同时实行所有的市场化措施),在不引起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实现金融均衡和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谢朝华(2004)认为金融控制是指在金融发展过程中,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政府以一定的手段对金融活动主体的控制和金融活动主体对其金融行为的自我约束。
2、金融控制所包含内容的方面
李冰(2001)认为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转型经济往往难以避免财政状况恶化。为了防止严重的通货膨胀,国家实行了金融控制战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利用储蓄来吸收居民户和非国有部门的潜在购买力;二是利用国家控制的金融体系来为财政赤字融资。此时国有银行成为金融控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有:(1)代行财政注资职能;(2)承担本应由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3)承担本应由财政出资的政策性业务。毛伟(2001)认为金融控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明晰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部门的产权结构。(2)增强银行风险决策和风险化解能力。(3)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4)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5)谨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沈民(2003)认为金融控制包括:(1)通过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限制体系外及国外金融机构介入,尽可能通过金融业从社会集中财富并置于其既定政策目标支配下。(2)对国有银行的表外业务、产融结合、信用证券化等现代业务严格控制,严格实行分业监管。(3)严格的贷款规模和歧视性贷款政策,使国有银行长期对国企从流动资金到固定资产投入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信贷供给。
3、金融控制的工具与表现形式方面
张兴盛(2000)认为金融控制的工具有三个:国有银行的信用垄断;利率控制;对国有银行的信贷控制,其中包括对各国有银行都赋予了政策性贷款的义务,中央银行对各国有银行都实行了严格的信贷规模控制,以及高准备金制度。陈雨露(2005)认为金融控制中的国家战略工具有三个:超额外汇储备;开发性金融制度;开放条件下有限自由化的货币制度安排。在金融控制的表现形式方面:阎江(2003)认为我国始终没有走出以间接融资为主,以信贷体系为基础的“计划管理”模式,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一直存在,这种过度干预直接以政府的金融控制表现出来。其一,行政性的金融垄断;其二,高储蓄率;其三,严格的信贷规模和歧视性信贷政策。郑泽华和王枉(2009)认为经济转轨时期金融控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长期维持行政性的金融垄断;其二,国家在对国有银行进行政策倾斜和保护其垄断地位的同时,对产融结合、银行表外业务、资产结构调整、银行信用证券化及金融市场的发展等均予以严格限制和管理;其三,严格的信贷规模和歧视性的信贷政策。
三、小结
对于政府的金融控制这一问题,国内外的很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而对其作用的判断还要依赖金融发展的程度和政府进行控制的强度,在不同的阶段,金融体系对政府也有着不同的需求。为了加强对金融控制的理解和把握,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了与金融控制理论密切相关的两种金融理论――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理论。通过对这两大金融学理论的介绍和比较,使我们充分的认识了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政府控制与金融发展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为后面我们介绍金融控制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金融控制理论,并介绍了国内外关于金融控制的文献综述。通过对金融控制的介绍,我们认为金融控制是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控制,是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而对金融主体采取的一系列规范和约束的总和。它不同于金融监管,也不同于宏观调控。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学者对金融控制的研究,其中尤以麦金农的观点为主要,然后介绍了国内学者对金融控制的研究,分别从金融控制的涵义、内容及其工具与表现形式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金融控制理论的发展所发挥的理论指导作用肯定会对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金融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注释:
①麦金农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肖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
②麦金农在《经济市场化的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一书中提出。
参考文献
[1]R.I.麦金农.经济市场化的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R.I.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刘新伟.浅谈金融自由化的利弊[J].成人高教学刊,2002(6).
[4]李强.历久弥新的学术生命力――评《麦金农经济学文集》[J].中国城市金融,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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