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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趋势。首先,加大金融机构管理力度。对金融风险进行系统性监管、扩大了经营监管范围,实现了跨部门之间合作,制定出合理的金融监管标准。将保险公司和冲基金全部纳入到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内,使美联储成为金融改革后的系统风险监管者。为了提升金融机构监管效果,制定出了严格的资本金监管制度,对关联企业设置了更好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银行监管机构。其次,实施全方位的监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创设和发行方、增加市场透明度、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对场内外市场实施全面的管理和覆盖,并赋予美联储清算、结算及支付权利。最后,构建完善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有效防止了消费者和投资者受不当金融行为的影响,避免消费者受不公平金融系统的影响,确保了金融产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透明性。(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新趋势。首先,英国为了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加强与资本国家的国际合作和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在2009年3月19日,提出了《特纳报告》,构建了完善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目标主要包括:对一切对金融系统不利的风险进行控制、使金融监管体系具备平滑的经济周期能力、提升全球银行系统的资本能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转移金融风险。其次,为了确保金融业的稳定,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控。英国在2009年7月8日,了《改革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主要采用加强监管和市场利率、制定出合理的倒闭风险预案、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架构和改善证券化形式,来实现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全面监控。(三)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新趋势。欧盟在进行金融监管改革中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体现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是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能够识别宏观经济发展中继金融体系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金融稳定风险问题。其二,体现在微观层面上。有助于调节成员国之间的纠纷,对紧急事件的处理具有协调性作用,系统内部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角色,需要确保各监控系统标准的一致性。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大度全面监管改革的应用力度。由于对金融的监管不到位,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应该充分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的“盲区”,在我国的金融改革实施全面监管。近年来,金融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具有综合性特点,在金融监管上会形成缺失或重叠现象,给金融机构的稳定造成较大的威胁。(二)构建完善的监管机构协调机制。要想更好的进行系统性风险监控,需要确保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和机制协调,构建统一的监管标准。银行与保险公司运用网络方式进行银证合作,运用保险基金帮助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到证券市场,与证券公司和社保基金投资证券市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三)与发达国家开展监管的国际合作。对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为金融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源泉,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避免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动力,构建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资本市场发展建设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心理念,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力度,提升资本市场的法制化水平。
三、结束语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促进了金融监管机制的创新,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要想充分发挥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对推动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作用,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我国启示,中国需要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在金融格局和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应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进行改革,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以便能够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缺陷;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49-02
一、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
由于中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主要是针对分业经营,因此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缺陷: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依据《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的监管原则:如果想促使一个银行监管的有效执行,不仅必须要具有宏观经济政策的持续性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性,还必须具有保护机制的系统性等基本条件。我们不难看出,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既要让参与的银行机构具有明确的责任与清晰的目标,同时还必须具有执行上的自和充分的资源。但是从中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上来看,虽然和之前相比更加独立,但是从总体上讲,还远远不够。它主要还是依靠于较少独立性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中央银行,很难不受政府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制定政策与履行责任上有时还要听从财政部门的指令。而且央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又负责金融监管,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金融监管服从货币政策,从而较大地影响了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二)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性
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上看,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个部门来承担。因为主要是针对分业经营的监管,因此这四个部门之间还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各个部门自称体系,缺少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这样必然造成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适应差,影响到监管效率,在分业经营的业务交叉处产生监管真空,给被监管对象提供可乘之机。
二、未来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监管体制实际上也就是由行业监管转向综合监管。近年来,中国一直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管理体制,对显露专业监管优势以及提升监管效率具有明显效果。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分业监管体制更偏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审批。这就会导致各监管之间的监管标准出现异同,这样既会重复监管,使严格更严格;也会出现监管纰漏,让松懈更松懈;更易导致员工争权夺势抑或推诿扯皮。例如,目前越来越多需要多家金融部门协调监管却始终统一不起来的“表外业务”,以及无法综合评估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监管机构等等。
随着中国金融机构混合业经营态势的发展,交叉、跨业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日渐增多,各大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也日益密切。混业经营不但削弱了分业监管,更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
连同分析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国必须将分业监管转变成统一监管,走金融统一或综合监管的道路。例如有人所说的合三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一个监管机构,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亦或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后便由此机构统一规划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并且监管中国所有的金融机构。
当然,这种转变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实现,应以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逐步完善监管体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以便更好地促使金融业蓬勃向上发展。
(二)完善金融监管模式: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把专业监管转换成行为监管。传统分业监管体制中主要采取按照不同金融机构类型来划分金融监管对象的机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相对封闭的金融市场中较为有效,但对如今的功能一体化,业务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机构便需要转换为功能监管。即依据体系的基本功能划分。从这种角度监管,不但可以涵盖所有金融产品及活动,还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归属问题。金融监管对象从机构转为业务不但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适应金融的创新需要,还能及时处理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中国正由分业经营到混合经营,因而可以现有的“三驾马车式”的金融监管基本组织架构为基础,科学界定和划分含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业务。以功能监管为原则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与监管的范围,从而达到功能性监管覆盖金融经营。为更好适应新的混业经营形式,银监会可转换为银监会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务,证监会管证券业务。
(三)完善监管工作方式: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由行政审批转向过程控制。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和现场监管较受重视,但已经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繁多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是实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现代监管方式转变的重要步骤。
在中国,金融监管主要是行政审批,控制市场的准入。而风险性监管既不够完善,也缺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正常机制。因此,金融监管重点在于跟上金融机构商业模式的重大变化,否则,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大规模地爆发危机。
分析中国金融发展特点之后,我们认为应把风险监管方面作为工作重心,为化解和减少各种金融风险,还应协调监管制度,改变手段与方法,并且完善风险预警、风险评价、风险化解及风险隔离等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场的风险,达到预期目标。
为更好地处理可能出现的危机,避免因个别突发事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各监管部分之间要建立健全灵活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合作与交流。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各部门要侧重非现场监管,因此健全和完善非现场监管网络、增加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监管是十分重要的。当然,还要大力加强建设金融诚信档案,全面系统地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以便排除隐患。我们还需完整完善风险指标的体系,多维分析非现场的监管数据,以此提高预警风险的能力水平。
三、结语
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终结,全球经济复苏,金融市场必将更加活跃。加强中国金融体系与全球金融体系的联动性则需更多的扩展国际业务。因此,为使中国监管体制的完善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现有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1] 谭小芬.全球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学术研讨会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9,(7).
[2] 崔晓蕾,徐龙炳.有限理性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分析[J].上海金融,2011,(1).
[3] 高山.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1).
[4] 朱舜,沈奇,胡振斌.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在新形势下的选择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
[5] 杨信彦.浅谈新形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决策与信息,2010,(9).
一、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变迁
(一) 美国: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29年美国股市发生暴跌,随后美国陷入了一场空前绝后的经济危机,股市、银行体系几乎全面崩溃,公众对银行行为表现出极度的愤怒和不信任。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中规范政权与银行业之间关系的一些条款被合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任何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证券发行、证券包销、证券零售、证券经纪等业务;商业银行的员工不得在各种投资银行机构兼职;商业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银行或附属机构。这些规定使银行与证券公司在机构、人员、业务范围上严格区分开来。随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从而逐步形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
20世纪8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趋势席卷全球,外资银行大举进入美国,对美国金融市场进行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日益下降。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被迫进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国银行竞争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先后于1080年和1982年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等有关法律,放开了存款货币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
经过80年代的金融改革,美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基础正逐渐消失,分业经营制度也已经不断地被现实所突破。进入90年代后美国银行界要求修改直至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银行业的并购浪潮大大改变了国际银行业的整体格局,并购的规模、金额不断扩大,跨行业、跨国界的并购成为新的热点。在这些因素的刺激下,美联储于1997年初修改了《银行持股公司法》中的个别条例,建立了更有效率的银行兼并和开展非银行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程度,取消了许多对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限制,商业银行能更自由地从事财务和投资顾问活动、证券经纪活动、证券私募发行以及一些其他非银行业务。更重要的是,美联储扩大了银行持股公司附属机构可以承销和交易证券的范围,并大大减少了可能降低这些业务收益的限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正式宣告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j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当今金融法律已经从规范金融活动过渡到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并向推动金融市场主体的联合、竞争和效率方向发展。该法案体系庞大,内容涉及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业活动的具体规范以及在权利和程序方面的具体可操作规范,其要点包括(1)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联合经营,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2)强化银行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实现金融体制的现代化;(#)保留并扩展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4)强调消费者保护;(5)强调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6)以法律形式作出对有关课题进行研究的明确要求。k这一法案的诞生,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降低了成本,提升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给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监管方法上,由个别监管转向了综合监管,确立了功能性监管的模式,这些都对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影响到世界金融市场格局的变化。
(二) 英国:高度集中的单一监管
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自律,它建立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相互信任、共同合作的基础上。这种自律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陷是人为因素比较明显。
1979年10月英国颁布了《1979年银行法》,是其银行监管走向法制化的第一次尝试,但该银行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格兰银行传统的监管方式,因为在处理具体事件时,银行法赋予了英格兰银行广泛的自决权,在解释、评价和管理等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监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英格兰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支配。
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了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一时间英国各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迹象。为了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1986年10月27日,英国政府出台了《金融服务法》,该法案的出台被称为“大爆炸”(BigBang),它允许银行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成为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金融集团,它有效地改变了英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促进了市场的全面竞争,使英国金融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英国金融市场上再度出现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全面融合的局面。在监管体系上,英国在该法案的基础上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对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从事证券活动的自我规范组织进行监管,从而形成了自律管理与立法监管相结合的模式。l然而,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却没有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英格兰银行仍保留了对银行的监管权,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对那些拥有大量非银行业务的银行集团的监管尤为薄弱,以至发生了巴林银行倒闭事件。
为了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欧元的诞生,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方案。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剥离出去,把对银行监管的责任从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主要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1998年6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的职能限定在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的范围内。1998年7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颁布,在经历了多达2000 余次的修改之后,终于于2000年6月被英女王批准,从而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这一整套新的“游戏规则”宣告了英国传统的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让位,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巨大金融监管机构,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三) 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1948年德国进行了货币改革,之后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德意志银行法》使德国在战后迅速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健全的货币制度和金融体系,制定了相对稳定的金融货币政策和有力的监管措施,为德国战后经济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的《银行法》授权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管局,它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直接隶属于财政部,多年来在德国银行监管中发挥着中心作用。根据《银行法》第6条,银监局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风险因素。同时《银行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联邦银行依法拥有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职能。这样,联邦银行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分别侧重于微观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和宏观金融市场的监管,共同负责德国银行业的监管。
总体而言,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根据德国《银行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不仅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而且还包括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汇总业务、财务业务、金融租赁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甚至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这种全能银行制不仅便利了银行体系向工商企业提供广泛而有效的金融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保证银行利润的稳定增长及银行稳健经营。
然而,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根据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确保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确保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此外,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确立之后,德意志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2002年4月30日新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未改变联邦银行的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确立了新的德国联邦银行的体系。m
(四)日本:从“分业”到“混业”
二战后,为了恢复在战争中受到重创的经济,治理恶性通货膨胀,同时也由于美国在政治、经济各方面的介入,日本建立起一种限制型金融体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离。1947年3月公布的《证券交易法》第65条就明确规定,严禁银行办理证券业务。这样,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相互隔离的关系。二是对银行进行“长短分离”,区分长期融资银行与短期融资银行,以实现银行与信托的分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冲击下,日本的分业监管逐渐松绑。1981年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特别是银行可以经营公共债的买卖,办理有关新公共债的募集等业务。由此,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格局,这是日本金融制度进入综合挂时期的一个重要标志。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制度改革法》,并于次年的4月1日正式实施,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方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
1996年10月17日,日本经济审议行动计划委员会下设的金融工作小组。公布了以放款和取消各种限制为中心内容,题为《搞活我国金融系统》的报告,该报告从实现广泛竞争、资产交易自由化、缓和限制、改革监督体制等方面提出了金融大改革的框架措施,从而揭开了大改革的序幕。日本的大改革将金融控股公司确立为各项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目标,并致力于加强金融商品、业务和组织形态的自由化和多样化。首先是于1998年1月解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其次是取消对各类金融子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及普通银行长短期业务领域方面的限制。至此,日本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完成了向金融混业经营高级阶段转变的过程。n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在分析了以上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金融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监管的回归,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管制循环,而是监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础上的监管。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都是顺应国内国际金融实践的产物,法律制度的趋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监管正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一)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
金融监管目标的确立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问题,它决定了具体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实施。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然而90年代以来,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理论逐渐占了上风。各国的监管当局积极应对这一趋势,调整监管目标,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独特性, 金融监管实践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这一方面顺应了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提高了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在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的增强以及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机制等安全保障日益完善的基础上的。
(二)金融监管结构向综合性、统一性发展
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接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各国的监管当局都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对各类风险实施全面管理,成为金融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各国金融立法在数年内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正是为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转变提供合法性论证。
(三)实行功能型监管
功能型监管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同时它可以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用统一的尺度来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功能监管顺应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的趋势。美国、英国和日本不论他们在金融监管模式上有多么不同,但在新的监管立法中都确立了实行功能型监管,而且他们的立法实践也说明功能监管可以适应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
(四) 监管与自律并重
即对金融机构从外部进行监管控制转向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如美国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这样,监管机构可以集中精力监管那些综合性 金融集团和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从而提高效率,稳定金融体系。p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5-01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
【关键词】金融监管;功能型监管
金融监管体系的严重失范是导致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乃至全球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以美国、英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以巴塞尔委员会等为主的国际金融组织及机构高度重视全球金融监管问题,先后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与改进,并由此形成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新潮流。
一、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主要举措
1.美国监管改革措施
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双重”是指联邦和州政府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联邦一级,联邦储备体系(FRS)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对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也有一定的监管权。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则分别由证券交易委员(SEC)、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NACI),货币监理署(FDIC)等机构,同时各州监管当局在法定权限内对所在州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次贷危机暴露出了“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存在诸多弊病,亟需改革。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被认为是美国1930年代以来幅度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标志着美国的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多德一弗兰克法案》法意旨主要有两个:即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保护。围绕这两方面,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其一,监管重心从监管局部的风险转向系统性风险。为此而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来处理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加强金融系统稳定性,改变此前超级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局面。其二,在原有的美联储框架内,再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保护金融消费者免受金融欺骗与掠夺。其三,规范金融产品的交易,对证券化及场外衍生品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加强对场外衍生品的金融监管,填补对对冲基金等金融行业的监管空白、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投机易和风险较高的衍生品交易。其四,优化监管组织体系,严格银行资本金监管和业务监管,设立破产清算机制。另外,赋予美联储更多权力,将其打造成可以监管大、中、小型银行的超级监管者。
2.英国的监管措施
英国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1998年在合并了原来九个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统一监管。英国受次贷危机的影响也比较大,是积极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国家之一。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2009年2月的《2009年银行法案》和2009年7月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之中。《2009年银行法案》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和所处的核心地位。并强化了相关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和权限。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英国加强欧盟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加强跨境监管,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3.新的巴塞尔改革方案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瑞士召开管理层会议,27个成员国形成了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I》,其最新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注重资本安全,提高资本要求。从金融危机汲取了教训,巴塞尔协议Ⅲ将资本安全放在了首位,并采取以下措施:修订资本定义,提升普通股在银行资本中的地位;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了7%;在某些证券化处理方法中,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赋予了更高的风险权重。第二,加强系统性分析防范,保持银行稳定性。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逆周期超额资本,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方式,引入杠杆率将银行表外风险包括在银行监管范围中。第三,引入新监管指标,建立统一协调的流动性标准。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短期和中长期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流动性覆盖比率主要用来提高银行短期流动性来应对突发的流动性中断情况;净稳定融资比率主要用来鼓励银行使用稳定资本来源支持其业务,提高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动向
综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在全球金融监管方面所采取的新举措,虽然各有侧重,但从中还是可以发现其具有共性之处,可以看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出以下新动向和趋势。
1.监管模式趋向综合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向综合金融监管模式方向进行改革,加强了美联储权力,将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统统纳入美联储监管视野,从而使其成为超级监管机构;英国则在原有的综合监管模式基础上,又设金融稳定机构,建立以金融稳定委员会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监管架构;欧盟则将原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联合升级为欧盟监管当局,由此形成统一的欧盟金融业监管。
2.实行“无缝监管”。各种监管改革方案都扩大了监管范围,以达到全面监管金融业的目的。例如,巴塞尔协议Ⅲ通过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将银行表外业务包括在风险资产的范围内;美国、英国和欧盟等都把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列入监管范围内;英国提出新的产品监管方法,以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3.突出系统性风险监管。传统的机构型监管以金融机构为监管对象并不能实现监管面的全覆盖,只有以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为监管对象的功能型监管才是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所以,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都更加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系统性风险,显示出功能型监管导向。美国新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监督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作用,英国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复杂识别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显示出更加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系统性风险。
4.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一国的金融风险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传染给其他国家。当前的金融监管仍然是以国家为主体,缺乏在统一框架下的国家金融协作。在新一轮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推进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信息共享和全球危机预警机制。2009年3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呼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间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2011年4月,G20成员达成一致,准备把七大主要国家的各项政策放在显微镜下检视,支持建立全球预警机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新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主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3-1992),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职责。第二阶段(1992年至今),开始实行分业监管模式。随着中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成立了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原有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越来越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从1992年开始证券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和银行业监管职能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到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制定与监督,其他三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和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新变化,以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兴未艾,原有监管体制越来越显示出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容易出现监管疏漏。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机构间的业务交叉和渗透特征明显,业务界线逐渐变得模糊,如果严格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尽管成立了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方信息资源分享和监管行动协调,但是实际上执行困难,从而导致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出现真空地带,产生监管漏洞,并且同时出现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和分散。
2.信息支持系统薄弱。我国金融监管质量不高,监管有效性不足的主要问题是金融数据信息不真实,情况反映不明晰,甚至相互矛盾。具体表现,一是金融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因信息反映的目的、利益的差异,致使反映结果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二是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信息反映标准不统一,宽严尺度掌握不一,致使信息反映差异较大;三是金融机构与其它部门因政策理解程度、执行力度不一,导致信息反映严重失实。这将导致决策依据不准确,政策指导出现严重偏差。
3.潜在的金融风险压力大。面对世界更为纷繁复杂的环境和形势,我们一方面要防止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内的金融风险引发为金融危机;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被国际性的金融危机所传染。长期以来在我国金融业中己聚集了大量的风险,主要是系统风险长期潜伏,局部风险集中释放。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质量每况愈下,金融机构经济效益不高等。如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居高不下,资产流动性差,盗窃、诈骗银行资金等案件时有发生等。过去我们之所以能避免发生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增长,之所以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侵袭,是因为资本市场的不开放和人民币的不可自由兑换。但是,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的后发优势正在减弱,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不断冲击着我国的金融发展之门。在这种情况下,防范金融风险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一个更高的要求。
4.国际金融监管协作欠缺。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需要众多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监管,而目前全球金融监管呈现区域分割的状态,各国之间缺少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分享,随着全球金融化的不断推进,两者之间的矛盾必将明显。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1.循序渐进推进功能型监管。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动向显示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同时也实施功能型监管的必要。鉴于功能型监管对复合型监管人才、金融监管水平以及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要求较高,现阶段我国在这些方面尚未完善,只能循序渐进地推进。起初可以由人民银行作为牵头监管机构,实现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统一框架内人民银行领导下的三大专业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以解决分业监管交叉环节的监管真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将三大专业性机构合并为统一的监管委员会,按照金融产品或金融业务对金融业进行全面的监管,最终实现功能型监管。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建立包括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内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的简单化、简便化、透明化。明确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和责任,严格惩治金融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信息纰漏的真实、有效、准确、及时。建立监管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形成及信息披露的考核问责制度,强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网络化的监管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共享,降低监管信息的搜寻成本。
3.扩大监管范围。金融创新工具既会带来金融市场的繁荣,同时又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很强的破坏性,尽管我国对冲基金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开放程度还比较低,但最终全面开放的预期是肯定的。因此,监管机构必须保持“超前”监管的理念。我国应完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监管方法,将对冲基金等金融创新工具纳入到国内金融监管体制中,既重视金融创新,又不放松创新产品的监管,形成有效监管前提下的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
4.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证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当今的金融体系中独善其身。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并发挥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加强与IMF、G20等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建设应对金融危机的联合应急机制,协同制定与实施周期性经济政策以及完善共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制度体系。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本着“立足自身,着眼未来”的原则,根据现阶段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的实情,结合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国际金融形势,制定时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政策,维护和推进金融稳定,充分发挥金融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能量。
总之,当前的金融监管需要全面协调,必须通过调整金融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多种手段和渠道,进一步打开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陈柳钦.金融危机视角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剖析[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
[2]王光宇.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与启示——以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为例[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3).
[3]齐兰,郑少华.全球金融体系变革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学术月刊,2011(9).
[4]镇六平.我国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探讨,商业经济,2012(3).
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超低利率政策。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美联储、英格兰银行、欧洲中央银行连续降息,基准利率分别从5.25%降至0%-0.25%,从5.5%降至0.5%,从4.25%降至0.75%,均为其历史最低水平。量化宽松政策。量化宽松政策是指在基准利率降低为零或接近于零的情况下,中央银行通过购买长期国债、机构债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向市场投放流动性。2009年11月,美联储实施第一轮量化宽松政策,共计购债1.725万亿美元;2010年11月,美联储实施第二轮量化宽松政策,共计购债6000亿美元;2012年9月,美联储推出第三轮量化宽松政策,每月购买400亿美元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同时继续进行扭转操作;扭转操作到期后,每月将增加450亿美元的长期国债购买,2013年元月,美联储的资产购买规模将增至每月850亿美元。由于欧洲中央银行具有超性质,无法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量化宽松政策,它选择通过长期再融资操作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
全球金融监管框架改革。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都将防范系统性风险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美国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不仅负责监测和处理系统性风险,还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提出在资本金、流动性和杠杆率等方面的监管建议。欧盟将建立一个主要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整合监管框架。危机之前,美国采取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容易造成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整合了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欧盟成立了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法案,赋予英格兰银行和金融行为管理局更多的金融监管职责。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传统金融监管的核心是微观审慎监管,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然而此次危机表明,微观稳定不等于宏观稳定,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必须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近年来,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分别从不同方面推动了宏观审慎框架的建立和宏观审慎工具的开发。
面对全球化趋势,出于竞争和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世界许多国家纷纷放松对本国金融业的限制,实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动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监管改革。本文拟就我国金融业混业趋势和相关的监管作肤浅探讨。
一. 混业经营的界定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一) 对混业经营的界定
综观全球的混业经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商业银行在其法人实体内部设立非银行金融经营部门,一个法人多种金融业务;2.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投资,设立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其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是母子关系,一个法人一种金融业务,母公司是金融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也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我国光大集团,及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是该模式。
严格来讲,第1种混业是绝对的混业经营,如德国的全能型银行;而第2种混业含有分业的性质,从机构上体现出分业的迹象,如英国、日本,我国的中信也是第2种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第1和第2种模式中,控股金融机构通过投资收益可以从被控股金融机构中获取利润,真正实现金融业务一体化。
第3种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混业经营。第2种和第3种模式又都源于本国分业经营的背景,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为了冲破政策限制的产物。三种不同模式的混业经营对宏观金融监管提出了不同要求。
(二)我国金融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但分业经营仍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政策选择。
金融业混业经营将是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创新,能改善金融服务,更好服务于投资者和大众,从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开拓市场,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政策,目前又即将加入WTO,金融业的国际接轨勿容置疑的决定了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然而,金融业作为经济社会中的特殊而又核心的产业,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行是有条件的,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金融混业经营相应地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金融混业经营诸多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较高的金监管水平。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长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 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尚不成熟,分业经营仍将是现阶段的政策选择。主要因为:1.宏观监管环境方面:(1)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实行混业经营不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具体表现在:金融风险的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扮着"救火队"角色,监管还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监管手段和方式已逐步市场化,但还带着深深的"计划"印记,监管手段也显得单一,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监管的需要;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形成了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但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不能适应混业要求。随着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金融监管当局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
(2)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水平较低,其中资本市场虽然初具规模,但还不成熟,投机性仍较强。加上,实行混业经营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目前,尽管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还只是粗线条的,亟待进一步健全。在1993年以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也是混业经营。到1992年下半年时,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就是一个教训。
2.微观主体制度基础方面: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缺乏混业经营所要求的严格自律制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银行法律规章和约束机制往往"形同虚设"。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大都建立在较严格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基础之上。金融机构风险自始至终都受到来自金融机构自身和国家监管两股强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监管更加有效,不能单纯依赖监管当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而应将重点放在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上,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尤其是约束其分支机构的行为。如果金融机构自身缺乏约束能力混业经营势必会加剧金融体系的风险。
(三)混业经营在我国初露端倪
1.政策转变:全球性金融创新的推动着金融的全球化,我国即将加入WTO,金融业混业经营势不可挡。
面对新形势,中央政府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
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十分重要的"三着棋",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终于被打破了。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意味着货币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这不仅会活跃银行间同业市场,使商业银行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而且还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控市场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由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是长期、低廉的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使得证券市场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股市增加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而满足了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要。允许券商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间接进入股市,也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2.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目前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此外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去年12月15日,该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 目前的光大集团就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
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着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
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的平安保险公司可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尚很不规范,但却为中国金融业未来的混业经营指出了一条路子。
3.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笔者以为,鉴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业本身的发展,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必然会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节奏。
面对日益加大的混业经营趋势,尽管总体上我国金融业尚不具备条件,还是应该在坚持整体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大胆试点:选择内控制度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少数金融机构以适当的混业模式试点。鉴于我国当前的分业管理体制,混业经营的模式在今后较长阶段将以前述第二和第三种模式为宜,即一个法人一种金融服务,通过控制或控股某些法人(从事金融服务的法人)来达到一个集团的混业经营,实现金融机构控制金融机构和实业机构,以及实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资本融合。通过这两类模式,可以为宏观金融监管积累经验,也可为微观金融的制度创新提供缓冲时间。目前有关部门正加紧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而金融百货商场或全能化银行的模式已属真正的混业经营,该模式要求微观市场主体和宏观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只能是我国混业经营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后的趋势,因为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出发,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需要一个条件的创造过程。
二.混业经营趋势迫使我国金融监管需要作出调整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混业经营趋势又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一) 混业经营加剧金融风险。
混业经营趋势源于金融创新的需要,混业经营趋势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金融创新能力的提高将加剧金融风险:因为金融创新的产生是金融机构提高其自身竞争能力及逃避金融监管的需要。金融监管于金融创新的关系本质上是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最优化问题,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金融监管代表宏观面,它寻求的是稳定,效率和公平的平衡,而金融创新则代表了微观面,它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从短期内看,二者是矛盾的,但从长远考察,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金融发展史表明,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由此推动金融业的不断向前发展。混业经营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增强了竞争能力,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金融市场的频繁动荡,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风险,越来越大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当然,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营造一个创新环境,提高金融效率,我们不能单纯为了防范风险而牺牲效率。金融监管要有应变能力,适时跟踪金融创新活动;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具有"双刃剑"的作用,金融监管也同样具有"双刃剑"的作用。这就提出了监管的适度性问题。否则就会对金融创新和资源配置产生负面。
(二)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适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例如,一些银行集团的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在华虽然是两块牌子或两家机构,并分别由人行和证监会监管,但两机构同属一个集团,两机构可以充分互通信息、人员,调拨资金。这种外资合业经营而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使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彼此间难以共享信息,对外资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以有效监管。
因此,混业经营趋势迫使我国金融监管需要作出调整,提高监管有效性和灵活性。
三.混业经营下国际业监管改革的趋势
英国的大卫·卢埃林(David Llewellyn)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即全能型监管)的模式过渡。 那么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模式改革的趋势究竟是部分混业监管抑或是全能型监管呢?让我们简要考察几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一)英国监管机构改革: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英国各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局面,特别是1986年的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大爆炸"("Big
Bang")式的改革,使银行业可以从事其他业务,如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更是加剧了这种趋势。但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以至发生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自此,英格兰银行开始注重对银行业全面业务的监管,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而是迫于银行业务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挑战,英国政府1997年在劳工党上的台后专门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的审批和审慎监管以及负责对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银行业的职责被剥离,其任务是执行货币政策,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充当最后贷款人以及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另外,所有的自律组织合并为一个单一机构,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英国开始正式实行全能型的混业监管模式。
(二)的一元化监管改革: 台湾早在八十年代就逐步放松了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混业经营。但过去长期存在着金融管理规范不健全、金融管理机构多元化等。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台湾各种国际金融业务规范和金融管理机构出现了整合的趋势。1997年11月,"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草拟了《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改进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监理事务,其目的在于改变以前各自为政的状况,力争做到金融检查的一元化。
(三)美国金融监管的变革:99之前美国金融监管是一种二元多头制模式,其银行可在联邦或州政府注册领照,联邦和州有各自的监管机构和法规制度,也可同时在联邦和州注册,接受监管。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4个:一是货币监督官,二是联邦储备体系,三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四是州金融监管机构。面对金融业新形势,因监管机构的重叠设置,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大大降低了监管 的效率,因此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简称《法案》)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实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渗透,为保证金融监管的健全性,《法案》对金融监管框架也进行了改革。按《法案》规定,由联邦储备体系(FRS)继续作为综合管制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另外由金融监理局(OCC)等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厅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业监管,因而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该模式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金融服务领域的全面统一监管,避免了旧监管体系按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弊病,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尽管美国金融监管与英国有较大差异,但可以看出全面监管的必要性。
此外, 德国是实行“全能型银行式”混业经营最成功的国家,其金融监管也相应地极为续密。德国银行监督局依据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等对银行的各种业务经营进行全面监督,以控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四 .几点结论:
从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改革的趋势,我们可以看出:
1. 一方面,金融业监管模式是各国金融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同时受制于各国的经济体制,制度,文化传统等。另一方面,金融业监管模式也应该随着金融业的不同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因此,面对混业经营趋势,事前设定一成不变的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是不切实际的。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应该根据混业经营试点中出现的具体情况逐渐调整成熟。
2. 从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业监管机构改革看,笔者认为,业务统一客观上要求监管机构的统一。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业监管趋势是以德国,英国为代表的全能型混业监管,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倾向于集中单一。这是各国宏观金融监管水平提高以后的结果,也是真正混业经营下实现有效监管的必然要求。
3.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间,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混业经营的试点模式,仍应将坚持分业监管原则,但应进一步加强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由人行、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个举措。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应为过渡到全能型混业监管早作准备。
与此目标相适应,建议将政府监管机构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可考虑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局。由于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在未来全面放开混业经营之前,金融监管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但赋予它较大的自主权和较强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仍保留"金融监管"这一职能部门,其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