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3 16:07:09
序论:在您撰写个人所得税征管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如囿于自己的进步来看,可以陶陶然了。但从世界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的3.64%就有很大的差距了。自1799年英国创立个人所得税近200年来,该税种发展迅速,纷纷为各发达国家特别偏爱、特别重视的税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美国为48.51%,加拿大为41.22%,澳大利亚为55.19%,日本为36.72%,英国为35.40%,韩国为13.97%,菲律宾为1052%,泰国为1087%,土耳其为45.19%……93个发展中国家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很快,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税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收入清晰化问题。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税?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工资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人储蓄存款虽已实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资产尚未实名化,个人存量资产的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分配体制仍然混乱……个人收入隐蔽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
其次是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纳税申报,很多地方还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最后是部门配合、税制配套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那么,如何缩短差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呢?我们认为,应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进的途径,从最容易做或最容易显效的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发放纳税记录本,以增强荣誉感。荣誉感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感情,荣辱感激励人们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往,个人所得税缴了也就缴了,没有发放个人缴税记录本,谁也不清楚谁缴了多少税。税收是政府的“奶娘”,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守法纳税才谈得上爱国,如若不纳税,国将不国,还说什么爱国?因此,曾有人说我国有一大批口头爱国派,一面高唱爱国,一面却暗地里偷税。为防止投机取巧、口头爱国,应尽快设计颁发个人所得税记录本,对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认真记载,从中可以看到每个人的守法缴税的步伐,这也可成为各单位提职、评级、职称评定等的有力依据,百姓向政府提出申请办事,办户口迁移,办出国护照,上法庭打官司等,都应缴验纳税记录。试行以身份证号码为统一的纳税编号制度。规定每一个公民年满18岁,在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建立一整套纳税人的基础资料,从根本上杜绝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全国统一纳税登记编号,统一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纳税稽核软件,实现纳税资源的共享。通过建档、联网、信息的交换,实现对个人多渠道收入来源的控管和归集,建立起电脑检索系统,及时掌握每个人的纳税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评判,进行管理。
二是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在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基础上,对一部分重点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不仅可以实现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考虑到全面实行双向申报费用较大,可先要求一部分较高收入行业(房地产、金融、科研等)实行双向申报。为鼓励纳税人自觉申报,可考虑引进蓝色申报制度,即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分别标号,对纳税申报好的纳税人给予适当鼓励。
三是按比例提取保险基金,增强纳税自觉性。人既有风风火火,收入颇丰的时期;也可能有收入颇低甚至靠救济的时候。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时代,谁也不能保证没下岗的可能。因此,建议给每人一个税号(保险号),在收入颇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所缴税额的1~5%比例进入个人保险基金账户。这既能增强保险感,又能体现出自觉缴税与不缴税在获取国家保险时也不一样。体现出国家得大头、个人遵纪守法也能得小头的大道理。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金缺口大的问题。实行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与保险养老金挂钩制度,按一定比例从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中返还一部分给个人,补充个人养老保险金,不仅可以增加养老金来源,填补一定缺口,而且可提高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一举两得。
四是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保密权。鼓励纳税最好的办法是为百姓服务好,并经常提醒双方(百姓与政府)纳税和服务的关系。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制度运行的状况,在纳税过程中应得到税务人员的礼貌对待和高效率的服务。建议税务局开设个人所得税咨询台,不定时税务信息,对电话询问的纳税人,让其等待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对前来税务局咨询的纳税人,让其等待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对纳税人的书面咨询,答复时间不应超过30天。纳税人出于信任提供给税务局的信息,不应被滥用,不能用于非征税目的。逐步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现代化申报方式。提供免费直接的纳税咨询,解决纳税人纳税的疑难。与银行合作,实现个人纳税“税银”一体化,方便个人税款的缴纳。我们相信,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结合起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会出现一个新的喜人局面。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效率 纳税人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产生于1980年9月10日,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法更好的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调整,在全国人民的期盼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工薪阶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伴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将减少1600亿元人民币,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也将减少为2400万,伴随着财政收入的减少,这无疑将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建设。由此可见,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个人所得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个税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更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弊端
1.从纳税人角度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个人申报与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主要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联合执行,因此容易造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过分依赖单位扣缴税,形成被动纳税的局面,使得有些纳税人根本不了解自己所缴税费的数额,对纳税程序及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
2.从税收征管相关部门角度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2.1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单一、技术水平落后
我国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信息化程度低,与发达国家相比,缺乏从事税源监控的一线管理人员,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差、信息来源不准确 ,缺乏科学的税务信息分析工具。在信息化的社会浪潮下,由于上述问题的长期存在,极易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出现。
2.2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薄弱,对隐性收入缺乏有效地监管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隐性收入不断提高,而我国的税收依赖于发票管理,开具发票在单位报销的现象屡屡发生,加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意识薄弱,很难辨别真伪,导致税收的严重流失。
2.3税务部门缺乏合作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仅靠税务部门单方面进行税收的征管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要全面了解一个人的收入情况以确定其实际应缴纳税额,必须依靠诸多部门的配合。我国由于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无法有效的配合,缺乏必要的沟通协商机制,使得外部信息来源不畅,对于应税收入无法进行合理的判断界定,甚至无法全面了解个人或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使得偷税漏税行为泛滥。
2.4代扣代缴质量低下
由于我国代扣代缴制度的不健全,对扣缴义务人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到位,扣缴义务人的业务素质及思想素质不高,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存在等现象,同时在对违规扣缴行为的处罚方面,不能从严管理、秉公办事,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代扣代缴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2.5服务不到位
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收宣传力度不够、纳税咨询方面的工作欠缺,也是造成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方面。
3.从税法本身角度看
3.1税制本身不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且实行分类课征的税收征管模式,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对税和费的界限划分模糊不清,造成税费征收的混淆或重复征纳,极易引发逃税、漏税、抗税行为。另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对有些应纳税项目没有列举、税收征纳覆盖面不全等问题,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2税法的惩罚力度不够
由于受暴力抗税行为的影响,税务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往往左顾右盼、怕这怕那,不能严格执法,对偷逃税、抗税行为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无疑纵容了税收犯罪行为。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的方向
我国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增长规模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提高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建立起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税收征管体系,开发运用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精确的税收管理软件,扩大计算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联网范围,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与准确度。
2.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不仅包括技术层面的考核,还应包括道德素质方面的考量。要求税务人员既要熟练掌握税收法规、财会制度、查账技术等专业知识,还要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思想素质,要廉洁奉公、从严执法。
3.加强社会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如强化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海关、银行、证券交易所、居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护税、助税作用,以充分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4.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双向申报制度,这要求扣缴义务人不仅要申报扣缴单位的总体纳税状况,还要及时申报扣缴单位的每个人员的明细纳税状况。
5.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服务水平,为税收的征管提供后续保障。如加强对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等的重点宣传讲解,让纳税人熟悉操作流程;开通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积极为群众提供及时的纳税服务。
6.在税收制度上,应该简化税制,建立起新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进一步改革现行分类课征的税制模式,向分类与综合课征的税收模式演变。拓宽税基,缩小各级应纳税额的差距,对于税法中没有列举而又应该征纳的税款应该分情况处理。
7.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税务执法队伍,加大对偷税、逃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对依法纳税行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来说,对不依法纳税或延迟纳税的纳税人可通过媒体、报纸等途径通报批评,或者将其计入信用档案,强化信用机制对纳税人的约束;对依法按时纳税的纳税人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参考文献
如囿于自己的进步来看,可以陶陶然了。但从世界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的3.64%就有很大的差距了。自1799年英国创立个人所得税近200年来,该税种发展迅速,纷纷为各发达国家特别偏爱、特别重视的税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美国为48.51%,加拿大为41.22%,澳大利亚为55.19%,日本为36.72%,英国为35.40%,韩国为13.97%,菲律宾为1052%,泰国为1087%,土耳其为45.19%……93个发展中国家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很快,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税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收入清晰化问题。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税?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工资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人储蓄存款虽已实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资产尚未实名化,个人存量资产的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分配体制仍然混乱……个人收入隐蔽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
其次是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纳税申报,很多地方还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最后是部门配合、税制配套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那么,如何缩短差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呢?我们认为,应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进的途径,从最容易做或最容易显效的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发放纳税记录本,以增强荣誉感。荣誉感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感情,荣辱感激励人们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往,个人所得税缴了也就缴了,没有发放个人缴税记录本,谁也不清楚谁缴了多少税。税收是政府的“奶娘”,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守法纳税才谈得上爱国,如若不纳税,国将不国,还说什么爱国?因此,曾有人说我国有一大批口头爱国派,一面高唱爱国,一面却暗地里偷税。为防止投机取巧、口头爱国,应尽快设计颁发个人所得税记录本,对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认真记载,从中可以看到每个人的守法缴税的步伐,这也可成为各单位提职、评级、职称评定等的有力依据,百姓向政府提出申请办事,办户口迁移,办出国护照,上法庭打官司等,都应缴验纳税记录。试行以身份证号码为统一的纳税编号制度。规定每一个公民年满18岁,在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建立一整套纳税人的基础资料,从根本上杜绝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全国统一纳税登记编号,统一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纳税稽核软件,实现纳税资源的共享。通过建档、联网、信息的交换,实现对个人多渠道收入来源的控管和归集,建立起电脑检索系统,及时掌握每个人的纳税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评判,进行管理。
二是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在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基础上,对一部分重点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不仅可以实现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考虑到全面实行双向申报费用较大,可先要求一部分较高收入行业(房地产、金融、科研等)实行双向申报。为鼓励纳税人自觉申报,可考虑引进蓝色申报制度,即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分别标号,对纳税申报好的纳税人给予适当鼓励。
三是按比例提取保险基金,增强纳税自觉性。人既有风风火火,收入颇丰的时期;也可能有收入颇低甚至靠救济的时候。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时代,谁也不能保证没下岗的可能。因此,建议给每人一个税号(保险号),在收入颇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所缴税额的1~5%比例进入个人保险基金账户。这既能增强保险感,又能体现出自觉缴税与不缴税在获取国家保险时也不一样。体现出国家得大头、个人遵纪守法也能得小头的大道理。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金缺口大的问题。实行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与保险养老金挂钩制度,按一定比例从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中返还一部分给个人,补充个人养老保险金,不仅可以增加养老金来源,填补一定缺口,而且可提高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一举两得。
四是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保密权。鼓励纳税最好的办法是为百姓服务好,并经常提醒双方(百姓与政府)纳税和服务的关系。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制度运行的状况,在纳税过程中应得到税务人员的礼貌对待和高效率的服务。建议税务局开设个人所得税咨询台,不定时税务信息,对电话询问的纳税人,让其等待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对前来税务局咨询的纳税人,让其等待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对纳税人的书面咨询,答复时间不应超过30天。纳税人出于信任提供给税务局的信息,不应被滥用,不能用于非征税目的。逐步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现代化申报方式。提供免费直接的纳税咨询,解决纳税人纳税的疑难。与银行合作,实现个人纳税“税银”一体化,方便个人税款的缴纳。我们相信,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结合起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会出现一个新的喜人局面。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特点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性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的维护。
2、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复杂,不同于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复杂,除了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涉及到外籍人员收入境内外支付情况的不同和实际负担情况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员在国内居住天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涉及到的相关征管规定非常繁杂难懂,加大了征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环节的漏洞。
3、中外个人所得税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相应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区别于多数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多采用综合课征制、个人主动纳税申报制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制度,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课征制、个人纳税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申报制度等。中外税法上的差异,一方面造成国际间税制不衔接,不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为外籍纳税人避税提供了空间。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涉外经济的大力发展,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集中体现在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在实际征管当中,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收入结构单一,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为主,占到其全部个人所得税的94%,其他类型的所得,如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很少有纳入征管的;有部分企业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直接就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之外;纳入征管体系的外籍人员往往也仅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其境外收入的申报与征收近乎于零。多项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实际征收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与理论上应征收到的税款数额相距甚远,很多税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归咎于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则是征收管理上存在问题和不足,而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为加强征管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外籍人员所得税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学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外籍人员由于流动性大,在境内任职情况、收入来源情况都难以把握,因此针对外籍人员实行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是很关键的。然而,我国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至此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税务登记制度还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显然这种主要针对国内纳税人的统一办法不适合外籍人员,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难以适应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际征管中,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3、纳税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恶意避税的情况普遍,税款流失严重。由于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国税法又缺乏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强制机制,很容易误导外籍人员钻税法的空子,恶意避税。主要体现为:(1)通过混淆境内境外收入避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2)钻企业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的空子避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5、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建议
如上所述,税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学是造成征管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国虽有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一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法规,而是以各个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为了弥补不断出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出现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条例和规定,条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条目不仅是外籍纳税人,就是一些从事涉外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也难以通透,并且如此细致的征管条例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征管漏洞问题。对此,传统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条例越多,税制越复杂,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应摒弃以往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查缺补漏的做法,转而寻找新的思路,应更多地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加以思考。从最近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情况看,税制改革是潮流,个人所得税的系统改革也已经被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之中,如能通过改革,使得中外个人所得税从税制安排和征管机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渐缩小差异,同时辅之以征收管理、社会化协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将会得到逐步提高。
鉴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应抓住当前我国税收增收形势良好的机遇,顺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改革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一个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或分类综合征收;合理确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强化纳税申报制度等等。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和多数国家所得税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员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税收协定的形成。诚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时间的探讨和测算。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不断探索和完善涉外税收立法。当前应做的是,要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或单独制定《涉外个人所得税法》,使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系统化;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充实涉外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管理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谨性、严肃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强化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议规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制定科学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
由于文化差异等原因,我国向来缺乏个人财产信息透明的文化和制度基础,一是缺乏完备的金融信用体制,个人金融资产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二是家庭财产和隐性收入难以查对;三是没有建立科学测定收入高低的系统指标。收入核查主要依靠主观判定,缺乏客观性与准确性;只侧重于收入状况的核查,往往忽略支出部分,等等。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1.健全征收管理机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实施条件极为严格、征管要求很高的税种。征收管理能力越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必然增加,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因此,建立起适应个人所得税功能正常发挥的现代化征收管理体系尤为重要。第一,实行税务编码制度,以纳税人的身份证作为唯一的税号编码,通过税号,健全个人税务档案,为计算机集中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提供良好的信息基础,有效地控制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程序;第二,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既要求纳税人诚信申报其全部收入情况,又要求酬金支付方将支付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实现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第三,实现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全国联网,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对个人的存款信息有全面的掌握,打破目前以各省或自治区为单位的网络系统,尽快实现全国联网,从而有利于各省区市地税系统之间能交换个人特别是高收入者的信息;第四,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誉档案平台,并且与各金融机构联网,做到信息公开,一旦个人或单位发生偷逃税款,就将被记入档案,从而形成对纳税人的强大震慑力;第五,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组建专业高效的征管队伍。
2.加强政策宣传,实现信息共享加大税收征收管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于高收入者,更应使其深刻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增强其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荣誉感,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同时,通过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及时了解和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另外,在信息沟通方面,应确保同一地区的房产、土地、股权、豪华轿车等重要财产的监管部门尽快实现联网,以便各地定期获取并提供给基层税务机关。建议加强税务与公安、检察机关、纪委的合作,提高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税收风险防范。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所谓个人所得税,指的就是国家对于公民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之中,对于居住在国家内部的,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的居民进行的一种税收活动,与此同时,对于在该国家境内取得的收益的外国人也应当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个过程之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部门和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关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之中,是众人平等的,只要是在我国的国家境内,只要是你的收入水平达到了一定的限度,与此同时,这个人在国家之中的生活年限超过了一年,那么这个人在国家境内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都要进行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2)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有着很多的形式。但是,这些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大概的分为两类,具体的来说,就是指的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和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根据这两个大类的个人所得税划分为十一个个人所得税的子类的类型分析,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这些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地将自己的收入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汇总。与此同时,进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第二种方式是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要主动的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单位进行相关的数据报表的缴纳,一般情况下,年薪十二万以上的人民群众,有着多种收入形势的人民群众应当采取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2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1)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制模式不合理的问题。截至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的选择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不公平;第二,是工资源代缴扣,在这个过程之中,就会有的企业和个人寻找出拆分工资结构的方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少缴纳问题;其次,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税率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具体的来说,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税率结构仍然相对比较复杂,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收集缴纳过程之中,往往会涉及到很复杂的缴纳过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会给人民群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带来很多的不方便。分开来说,主要是体现在工资类型分类多,边际税率高,支付条件苛刻的方面,难以有效的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优势。(2)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在制定策略的过程之中,充分的考虑到对于个人所得税公平的体现,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制定的过程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都要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的工资结构的实际情况,并对工资的分类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出工资分散所带来的个人所得税少缴纳问题,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权益,提升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我国的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结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有征收管理环节上的问题,也有社会纳税环境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尚有不完备之处
1、税制设计不合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所得税制,在税率设计上过于复杂,规定了三种适用税率:一是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二是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三是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对稿酬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劳务报酬所得还分别有减征、加成征收的规定。税率结构复杂,税率及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也过高,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加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税和申报的难度,也不利于税务人员的掌握和操作。
3、采用分类征税模式弊端较多。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将征税项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类,采取分类课税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同时区别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分别采取按年、月、次的计税方法,计算麻烦。由于实行分类申报课税,对分次征税的所得在两处和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又不主动申报的,在实际征管中就缺乏有效的监控,同时按次征税容易导致纳税人将一次取得的所得采取分次申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二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1、征管形式比较落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法,在保证源泉课税和税款的及时预缴入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许多代扣代缴单位并不认真负责地履行法律义务,使得代扣代缴工作还远未落实到位。有的代扣代缴单位与纳税人之间利益相关,将因不代扣代缴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奖励基金”返还给纳税人,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则通过化整为零申报,把干部职工月收入压在费用扣除范围以内,达到不扣缴的目的。
2、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征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尚缺乏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仅税务内部,没有与外部建立起广泛、密切的联系,致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困难。此外,全国虽然有一支相当数量的税务干部队伍,但真正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却很少。现在,一般来说一个管理员要管几百户企业或个体户,已经难以应付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根本没有时间去管个人所得税,致使个人所得税某些征税项目的征管工作出现“缺位”、“空白”现象。更何况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干部责任心不强,思想意识差,有税不去收,有漏不去堵,以情代法,违法不究。
三尚未形成良好的纳税环境
1、纳税意识淡薄。根据我国目前情况看,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税收了解还很肤浅。一方面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税收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已为全社会所了解。但另一方面,对税收的本质、作用,特别是税收与公民自身的关系等,大部份人认识比较模糊。二是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义务人基本上是企业的法人,很少涉及到个人自然人,加上我国实行低工资制度,依法纳税意识在公民自然人的头脑里是淡薄的,及至形成税收与公民无关的印象。三是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至今还有许多人连“个人所得税”的名称都说不准,认识还远待于提高。四是崇尚权力、漠视法律的风气以及对偷税行为惩治不力的现状又反过来阻碍了纳税意识的强化。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十几年的征收实践日趋完善,可是,践踏税法行为时有发生。改革为经济的发展带来契机,在改革中,涌现出一批时代的弄潮儿,他们为地区经济腾飞做出了贡献,然而,在处理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地方政府为“保护”能人积极性,乱开减免税口子现象时有发生,如对一些企业年终政府给予的突出贡献奖等规定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有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纳税义务人自认为是吃“皇粮”的,以“老大”自居,既不按税法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义务,又不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甚至干扰税务部门的执法检查。
3、个人所得透明度低,难以控管。目前,公民的收入渠道日趋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分配的格局呈明显变化,社会财富呈现出向个人转移的趋势,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已明显拉开,许多承包承租经营者、供销人员以及个体医生、厨师、律师,还有从事金融、证券、保险、电力、电信、烟草、房地产等行业的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体育俱乐部等的从业人员,已经步入高收入阶层。由于我国现金管理不严,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又没有很有的落实,也没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这部分人的收入无账可查或是现金支付,导致了个人收入难于控管的状况,给税务征管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二、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一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制
2、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混合课税模式。鉴于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淡薄的客观现实,马上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还有一定的困难,故最好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制。对属于劳动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在分项的基础上,实行综合征收,即平时对所得实行分项预扣,然后在年终综合一年所得,对起征点以上部分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同时对已预缴的部分允许扣除。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宜实行分项征收,这样不但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征管中税源流失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税收改革的公平。
3、调整扣除额,实现量能征收。我国目前的扣除额标准较低,它忽略了个人的家庭结构和支出结构这两个决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实行综合征收,定额扣除的费用标准应有所提高,并尽可能将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以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首先,在总收入上减除免税项目,包括抚恤金、救济金、退休金等。其次,明确减除费用项目,如教育支出、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意外损失、购房贷款利息费用等。最后确定个人宽免额度,如个人生活费、赡养人口生活费等。
二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征管新模式
1、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对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要全面落实法定的扣缴义务,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对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财务人员给予保护,对阻止财务人员依法扣缴的单位领导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建立普遍的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要建立制度,凡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无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员,无论是高层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报收入、登记财产,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的境外收入,要建立与境外税务机构交换纳税资料和要求纳税人出具境外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收入证明制度。同时,尽快建立法人或雇主对个人支付的收入明细账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定期申报,从而实行有效地源泉监控。
3、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申报办法,逐步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尽快实现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加强税源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都通过计算机处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二是完善申报办法,加强申报管理。借鉴国外“绿色申报制度”也叫“蓝色申报制度”,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应税所得。比如某纳税人在两年内申报的应税所得与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之差异小于10%,该纳税人就可以申请使用“绿色或蓝色纳税申报表”,今后税务机关对这类纳税人就不再进行检查。但一旦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便立即取消绿色申报资格,并规定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于其他纳税人只能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并且经常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这种制度不仅可节省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并且可在充分信任纳税人的基础上消除他们的逆税、厌税倾向。
三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保证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