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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电磁辐射后果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中药熏洗外敷;电磁波谱照射;会阴伤口;产后护理
孕妇在分娩过程中造成会阴伤口水肿、疼痛原因很多,经阴道分娩如保护会阴不当或胎儿过大、会阴发育不良、胎位不正、产力异常、先露部压迫会阴时间过长均可造成会阴水肿,毛细血管破裂,而致皮下淤血、裂伤甚至形成血肿,以及必要时会阴侧切术等;会阴伤口位于尿道口和之间,易被尿液、大便污染,且产后恶露流出导致伤口潮湿,又因产妇体质虚弱,致伤口不易愈合,诸上原因是造成会阴损伤疼痛、水肿常见原因,如果护理不当,会不同程度的影响产妇饮食、活动、休息及母乳喂养,影响产妇康复,因此,我们于2014 年 01月~2015年09月采用中药熏洗外敷联合电磁波谱照射护理产后会阴伤口,取得了较好的疗效,现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4年01月~2015年09月在我院妇产科住院阴道分娩有会阴损伤产妇300例,按分娩时间顺序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150例。观察组年龄 20~31岁,平均25岁,初产妇146例,经产妇4例,对照组年龄 22~30岁,平均26岁,初产妇144例,经产妇6例,两组产妇均无其它产科并发症,在年龄,助产,会阴缝合方法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
1.2.1处理会阴伤口 所有会阴损伤的患者无论会阴侧切还是会阴裂伤,均采用可吸收缝合线进行分层缝合,关闭死腔,严格止血,缝合后严密观察。
1.2.2对照组 采用常规护理, ①用0.05%聚维酮碘液擦洗外阴,3次/d,3d为1疗程,同时嘱产妇保持会清洁,及时更换会阴垫,及时清理会血迹,减少恶露刺激伤口,鼓励产妇早期下床活动,有利于伤口愈合;多饮汤水,多食粗纤维食物,以利排便,减少产后便秘;②测量体温2次/d,观察有无伤口感染征象;会有水肿者,用50%硫酸镁液湿热敷[1];③观察产妇情绪的变化,帮助产妇减轻身体不适,给予精神关怀、鼓励、安慰,保持稳定的情绪,指导产妇合理营养,保证休息时间,有利于伤口愈合。
1.2.3治疗组 在常规护理基础上采用中药熏洗外敷联合电磁波谱照射护理。具体方法:熏洗于产后第1d开始,操作之前由责任护士对产妇熏洗解释熏洗的目的、作用及方法,同时保持适宜的环境,注意保暖,避免受凉,,准备好特别坐浴架及熏洗盆坐浴架高度以坐浴熏洗的部位尽量贴近而又不触及液面为宜。取中药(蛇床子15g紫花地丁15g苦参20g地肤子10g白鲜皮15g黄柏12g百部15g金银花30g连翘10g金钱草15g)加水1500~2000ml,浸泡30min,文火煎煮20~30min,煎的药液1000~1500ml,沥出药渣,每份药用2次,将药液(留100~200ml)倒入熏洗盆,充分暴露会阴伤口,让蒸腾药气熏洗伤口,待药液温度降至45℃时,将会阴伤口浸入药液,用无菌纱布淋洗5min,然后帮助产妇上床平卧,用医用消毒纱布3层浸湿所留中药贴敷于会阴伤口,暴露部位加盖毛毯,使用电磁波谱治疗器(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TDP-T1 电源电压220V,功率230±10%W 波谱范围2~25nm频率50 Hz,立式小单头)对患部进行照射。照射时间为20 min/次,1 次/d,照射距离为30cm~35cm,以患部感觉温和、舒适为宜,3 d为1疗程。
1.3 疗效评价标准 显效:疼痛消失,水肿消退,渗出消失:有效:疼痛小或轻,水肿基本消退,渗出基本消失,存在2个或以上症状;无效:疼痛减轻不明显,水肿仍存在,渗出少许,存在2个或以上症状。总有效率=(显效例数+有效例数)/全部例数×100%。
1.4 统计学方法 统计学方法应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患者治疗结果见表1。两组患者在护理过程中或护理后均未见明显的不良反应。
3讨论
中医熏洗是中医外治法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中草药剂的药力和蒸汽熏蒸局部,并用汤药淋洗浸泡患部的一种借助热力和药力的护理操作方法。清代吴师机在《理谕骈文》中指出:"外治之理即戎沃理,外治之药即戎沃药,所异者,法耳"。现代医学认为中药熏洗时会产生大量的中药离子,以离子特性渗透皮肤进入体内,可改善局部血液循环,同时由于皮肤浸于温热药汽中,使角质层软化,或膨胀,药物容易透过角质层吸收到体内,更能直接附到皮肤上发挥作用,数管齐下,使药物成分发挥最大效能。
中医学认为,产后会阴损伤系湿邪下注,瘀阻经络所致,湿邪下注则致会阴水肿,瘀阻会阴经络则致经络不通,血不归经,表现为会阴疼痛水肿。方中苦参清热燥湿,祛风杀虫;连翘清热消肿,燥湿解毒,且连翘古人称之为"疮家之圣药";紫花地丁气微、微苦稍黏,具有清热解毒凉血消肿的作用;地肤子、百部清热燥湿,祛风止痒;金银花黄色、气清香,味淡、微苦,具有清热解毒,疏散风热功效,用于痈肿疔疮、丹毒、热毒血痢,现代药理研究表明,金银花具有抑菌、抗病毒、抗炎、解热、调节免疫等作用;金钱草外用有解毒消肿之功效;白鲜皮功效清热燥湿,祛风解毒;黄柏苦、寒,含较多小劈碱,功效为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现代药理研究,黄柏有广谱抗菌作用,此外对血小板有保护作用,外用还可促进皮下渗血吸收;诸药配伍,共奏清热解毒、消肿收敛,止血止痛之功。
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简称TDP治疗器,TDP治疗器是一种物理治疗,机体局部组织通过照射后产生一种良好的生物效应。工作状态下辐射特定电磁波谱谱,激发人体基本离子谐振,在转变处产生内热效应和生物反应,可调节人体生物电场,改变病变状况,可改善人体局部血液循环和组织营养代谢,促使人体内不稳定结构解体,使白细胞活动、吞噬细胞和血管通透性增加,进而起到消炎的作用;另外还可促进肉芽组织的生长,使治愈时间缩短[2];TDP照射与中药熏洗外敷联合护理会阴伤口作用显著,有效的促进会阴伤口愈合,加快了产妇康复,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污染;污染防治;电磁辐射;电磁环境监测
中图分类号: X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directly affects the environment and human health.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and present status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and the classification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and damage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It points out the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urgency,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monitoring.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monitoring
1 电磁辐射污染及其特点
1.1 电磁辐射污染及其危害性
电磁辐射是指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泄漏的现象,过量的电磁辐射会造成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电磁辐射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又称电子雾污染,电台、电视台、高压线、变电站、雷达站、电磁波发射塔等大型设备;电子仪器、医疗器械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甚至包括家用电器如微波炉、电视机、手机等在工作时,都会产生各种不同电磁波,这些频率不同的各种电磁波充斥着我们得生活空间,这些无形的电磁波不但无色无味,还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任何物质,对人体造成伤害。
随着电子技术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们生活空间中人为的电磁能量增长十分迅速,电磁辐射污染已成为二十一世纪主要污染源之一。正如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的公布数据显示:电磁辐射已成为21世纪人类健康最大危害之一。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主要表现有三个效应:累积效应、热效应和非热效应。长期科学实验研究表明,人类若长期处于强电磁辐射环境下,有可能造成儿童白血病,人体癌细胞加速繁殖,诱发癌症,生殖系统受到影响,使得儿童的智力受到损害;强电磁辐射还会影响人的视觉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研究还表明,儿童、孕妇等人群对电磁辐射比一般人群敏感[1]。
1.2 电磁辐射污染的特点
电磁环境是存在于给定场所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包括了自然的和人为的,有源的(直射波) 和无源的(反射波),静态和动态,它是由不同频率的电场和磁场组成[2] 。电磁辐射污染作为一种新型污染,其主要特点有:
(1)隐蔽性强
(2)损害后果的长期性和潜伏性
(3)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影响还存在科学上不确定的因素
2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现状
2.1电磁辐射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污染源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生活需求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电磁辐射设备被应用到我们的生活空间中,这些设备数量不断增加,分布也越来越广、设备的功率也不断变大。与此同时,随着城市人口和建筑的密度不断增大,电磁辐射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同时在农村,居民家用电器不断增加,电力、通信及交通事业的发展也非常迅速,可见电磁辐射污染已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1999年5月7日,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公告:电磁辐射危害人体健康。2000年3月28日,国家经贸委下发安全第189 号文件:电磁辐射需加以防护。2001年8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9号消费警示:日常生活需防电磁辐射。
2.2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不断增加,矛盾不断激化[3]
近年来,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日益增多,电磁辐射污染投诉率居高不下,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提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
由于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建在居民区,居民以造成电磁辐射污染, 影响正常生活和人体健康为由,要求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排除妨碍,另行择址建设或搬迁受影响的居民。全国城乡各地因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而起的纷争越来越多,特别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发生了多起小区送变电工程建设纠纷。
(2) 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电磁辐射污染的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 一般不会因电磁辐射污染立即对人体造成显而易见的损害后果。故以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纠纷相对较少。但也有越来越多长期暴露在电磁辐射环境中,现已出现可能与长期电磁辐射污染有关的严重损害后果的人,向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提出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要求。
(3)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
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很多,如各种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但消费者最为关注和引发大量纠纷的产品是手机。但我国至今尚无一部手机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也没有作出在手机上标注辐射量的强制性要求,使得手机电磁辐射纠纷长期难以解决。
2.3关于电磁辐射污染的纠纷,大多数解决不力
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大范围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往往难以获得各方都较为满意的结果。其主要原因是:
(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宣传不够
(2)不尊重公众私权,造成对立局面
(3)法律法规不健全,环保执法力度不够
作为一种迅速出现的新污染源,我国对电磁辐射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我国在这块还存在空白和矛盾的地方,而且环保执法“刚性”不足,有加大了解决此类污染纠纷的难度。
基于此,大多数关于电磁辐射污染的纠纷难以得到迅速解决,这种情况久拖不决,使得矛盾不断升级升级、激化,甚至导致群众采取过激手段。目前,电磁辐射污染不仅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而且已制约甚至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
3 我国电磁环境监测的发展概况及前景
我国对电磁环境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进入20 世纪90 年代,我国高科技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迅速,电磁环境监测方面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因此,一批电磁环境实验测试中心相继建立。但是,目前我国对电磁环境方面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某一实际干扰问题的防护水平上,比较成熟的电磁环境分析和预测软件目前还没有。由于我国电磁环境近场测量设备的研制工作也开展比较晚,目前国产的近场测量仪器及设备存在屏蔽性能差、灵敏度低、频带范围窄、测量费工费时、型号少、精度差等问题。
4 结束语
迄今为止,电磁环境对人类影响的许多问题仍无定论,而随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电磁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突出,电磁环境监测技术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因此,有关电磁环境监测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值得庆幸的是,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治理及监测,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参考文献
[1] 徐鹏,张建春.电磁辐射污染对人的危害与防护[J] .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1 (5) :17 - 20.
关键词:环境污染;污染防治;电磁辐射;电磁环境监测
Abstract: The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directly influences the environment and human health.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statu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and pollution in China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and harm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are discussed. Points out the urgency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importance of the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ollution control;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monitoring
中图分类号: X83
一、电磁辐射污染及其特点
1. 电磁辐射污染及其危害性
电磁辐射是指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泄漏的现象,过量的电磁辐射会造成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电磁辐射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又称电子雾污染,电台、电视台、高压线、变电站、雷达站、电磁波发射塔等大型设备;电子仪器、医疗器械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甚至包括家用电器如微波炉、电视机、手机等在工作时,都会产生各种不同电磁波,这些频率不同的各种电磁波充斥着我们的生活空间,这些无形的电磁波不但无色无味,还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任何物质,对人体造成伤害。
随着电子技术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们生活空间中人为的电磁能量增长十分迅速,电磁辐射污染已成为二十一世纪主要污染源之一。正如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的公布数据显示:电磁辐射已成为21世纪人类健康最大危害之一。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主要表现有三个效应:累积效应、热效应和非热效应。长期科学实验研究表明,人类若长期处于强电磁辐射环境下,有可能造成儿童白血病,人体癌细胞加速繁殖,诱发癌症,生殖系统受到影响,使得儿童的智力受到损害;强电磁辐射还会影响人的视觉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2. 电磁辐射污染的特点
电磁环境是存在于给定场所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包括了自然的和人为的,有源的(直射波) 和无源的(反射波),静态和动态,它是由不同频率的电场和磁场组成。电磁辐射污染作为一种新型污染,其主要特点有: 隐蔽性强 ;损害后果的长期性和潜伏性; 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影响还存在科学上不确定的因素 ;
二、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现状
1.电磁辐射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污染源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生活需求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电磁辐射设备被应用到我们的生活空间中,这些设备数量不断增加,分布也越来越广、设备的功率也不断变大。与此同时,随着城市人口和建筑的密度不断增大,电磁辐射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同时在农村,居民家用电器不断增加,电力、通信及交通事业的发展也非常迅速,可见电磁辐射污染已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1999年5月7日,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公告:电磁辐射危害人体健康。2000年3月28日,国家经贸委下发安全第189 号文件:电磁辐射需加以防护。2001年8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9号消费警示:日常生活需防电磁辐射。
2.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不断增加,矛盾不断激化
近年来,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日益增多,电磁辐射污染投诉率居高不下,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提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电磁辐射污染的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一般不会因电磁辐射污染立即对人体造成显而易见的损害后果。故以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纠纷相对较少。但也有越来越多长期暴露在电磁辐射环境中,现已出现可能与长期电磁辐射污染有关的严重损害后果的人,向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提出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要求。 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 ,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很多,如各种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但消费者最为关注和引发大量纠纷的产品是手机。但我国至今尚无一部手机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也没有做出在手机上标注辐射量的强制性要求,使得手机电磁辐射纠纷长期难以解决。
3.关于电磁辐射污染的纠纷,大多数解决不力
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大范围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往往难以获得各方都较为满意的结果。其主要原因是: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宣传不够 ;不尊重公众私权,造成对立局面 ;法律法规不健全,环保执法力度不够。
作为一种迅速出现的新污染源,我国对电磁辐射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我国在这块还存在空白和矛盾的地方,而且环保执法“刚性”不足,有加大了解决此类污染纠纷的难度。
三、我国电磁环境监测的发展概况及前景
我国对电磁环境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进入20 世纪90 年代,我国高科技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迅速,电磁环境监测方面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因此,一批电磁环境实验测试中心相继建立。但是,目前我国对电磁环境方面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某一实际干扰问题的防护水平上,比较成熟的电磁环境分析和预测软件目前还没有。由于我国电磁环境近场测量设备的研制工作也开展比较晚,目前国产的近场测量仪器及设备存在屏蔽性能差、灵敏度低、频带范围窄、测量费工费时、型号少、精度差等问题。
四、以完善监测机制促进监测质量
1.制定全面及时的质控计划。质控工作涉及到监测工作的每个工作环节,每年年初根据监测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质控计划。这些计划包括: 仪器设备检定计划,仪器运检,仪器核查计划,人员培训计划,使用标准物质计划,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计划,质控考核计划等。质控工作单纯的对于工作量来说,的确是任务量的增加,但其作为监测工作的流程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维系监测数据生命线的保障作用,因此,质控工作计划是顺利完成监测任务的前提和基础。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要对监测任务,受控的岗位及受控的工作环节了如指掌,才能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计划和质控措施,进而使质控工作顺利进行。
2.提高质量意识,端正管理思维。我国环境监测经过实践已经积累了相对成熟的质量管理经验,各单位在质量体系文件指导下,全面提高监测人员的质量意识,让管理的理念和意识转化成为每个监测环节的自觉行动,使质量管理的规范和要求在各个工作领域得到贯彻落实。管理者应当坚持质量就是生命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反对形式主义,在从事质量检查和评审工作时不能走过场,同时运用好常规的管理措施,如现场空白、密码平行、加标回收、不定期监督检查等;质量管理员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中间环节,应给予一定的权力,配备相应的资源,让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其应有的质量管理效能;正确处理好管理、人员、任务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人员和任务发主冲突时,质量管理措施仍然要执行到位,不能由此形成管理时紧时松的坏习惯。
3.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的政府行为属性。因为环境监测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应该始终掌握能力建设的主导权。没有政府的重视,无法解决能力建设资金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纳入财政预算,从组织机构、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应急信息平台和应急综合指挥协调系统等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尽快形成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政府行为属性也意味着要加强强制干预和管理,从公权力上的根本上构建实时的环境监测机制。
五、结束语
迄今为止,电磁环境对人类影响的许多问题仍无定论,而随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电磁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突出,电磁环境监测技术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因此,有关电磁环境监测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值得庆幸的是,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治理及监测,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参考文献
[1] 徐鹏,张建春.电磁辐射污染对人的危害与防护[J] .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1 (5) :17 - 20.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输变电工程引发的电磁辐射污染越来越常见。电磁辐射引发的侵权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一种,因果关系极为复杂,损害结果很难确切认定。在输变电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磁辐射污染案件审理中,笔者注意到污染的判定往往集中在电磁场强度是否符合《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电力技术规范。行业技术规范中的标准仅为推荐限值,能否成为认定污染成立与否的标准?本文结合输变电工程引发的电磁辐射污染的两则案例,探讨输变电工程引发的案件纠纷中行业技术规范的效力以及电磁辐射侵权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行业技术规范
在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姜堰市供电公司与被告季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建的220千伏高田线开环入沈星变线工程中2支塔相距被告季某的鸽舍太近。被告咨询相关人员后得知高压输变电线路引起的电磁辐射影响鸽子的繁殖,遂以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由阻止原告施工。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行为合法,被告阻止行为不当。
通过查阅类似的输变电工程引发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案例,笔者注意到基本都是电力部门胜诉。法院往往以输变电工程属于基础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准、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规划部门的规划红线许可等认定电力部门的行为合法,而以输变电线路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来认定不存在辐射污染。由于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原告行为合法仍应承担责任,所以问题的关键就集中的能否以输变电工程符合行业技术规范认定辐射污染不存在。
笔者通过两个案例浅析输变电工程引发的电磁辐射纠纷的问题。
一、案例介绍
浙江首起电磁辐射案:杭州市电力局架设的萧山电厂至萧山变电所的4根110千伏高压线从萧山徐某的房顶经过。徐某以他们长期遭受高强度工频电磁场辐射影响、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和损害为由,要求杭州市电力局赔偿3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输变电工程是经政府立项批准、合法建设的高压输变线路工程、各监测点工频电磁场强度均低于《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数值,架空线路与徐某房屋的最近距离也满足《11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安全标准。据此,驳回徐某诉讼请求。
江西首例电磁辐射案:九江供电公司220 千伏浔妙ii 线从市庐山区莲花镇某房屋上架线通过。四年后,该房主胡某种植在他家屋后近2 亩地的竹林、茶、果树等经济物干黄、枯死,其父患癌症去世。胡某以此为由,将九江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和消除高压电磁辐射造成的损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安全距离符合《110~500 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胡某家生活场所电场强度和电磁感应强度两项指标也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据此认定九江供电公司在此案中无过错责任,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二、电磁辐射纠纷中行业技术规范的效力
这两个均是由高压线路引发的电磁辐射案件,不同的是浙江的案件中尚未出现损害结果,而江西案件中胡某农作物受损并且其父亲患癌症死亡。但两个案例中法院均是以输变电工程符合《110~500 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而判定原告败诉。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两个电磁辐射侵权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电磁辐射能否造成污染与电力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范有关。《110~500 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行业技术规范对输变电线路的安全距离、辐射强度等规定了限值,符合该限值是否就可以认定电力部门不存在侵权责任或不存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其他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以造成损害后果与未造成损害后果两种情形来分别讨论。
当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时,无损害结果便不构成环境侵权。此时仅能以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方式来处理此类纠纷,以现有的科技水平,我们无从认定输变线路将会导致损害,普通居民很难提出证据来确切证明输变电工程会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危险,而输变线路符合输变电工程的行业技术规范,无疑有力地排除了电力部门的责任。
当出现损害后果时,输变电工程便可能构成环境侵权。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文秘站:
三、输变电工程构成环境侵权时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分配
显然,电磁辐射引发的侵权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一种。电磁辐射是能量在空间中传播时会以电磁波的形式向四周辐射,超高压线路上传递巨大电能,因此输变电线路无时无刻不对周围造成电磁辐射。当电磁辐射累计到一定程度,会对人体产生负面效应,导致头疼、失眠、记忆衰退、血压上升或下降、心脏出现界限性异常等症状,这种的侵权的发生无声无息、无形无迹。在这个科学尚未完全知悉的领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像一般侵权那么明晰。如果在实践中一味推行必然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受害人获得的救济基本为零。日本曾发生的一个环境侵权案例,该法官指出:“众多居民疾病的发生是由于排放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这其中涉及到高度的自然科学知识。如果严格要求被害者科学地证明构成因果关系的每一环节,那么岂不是从根本上断绝了用民事审判方式救助受害人的途径?”[1]
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应适用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环境污染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2],这实际上将举证的负担转移给了污染者来承受。[3]《侵权责任法》采用了因果关系倒置的原则,由致害者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4] 在发生污染时候,首先就推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如果污染者否认不了因果关系,那么他将承担环境污染责
任。[5]然而一些人错误的认为因果关系推定意味着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6] 在实践中,不可能存在只要原告举出损害事实,电力部门就必须证明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没有侵权。
从国外主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来看,受害者仍然是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66条虽然采纳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但所有的举证负担并非都转移给被告,原告仍负有初步证明的责任。[7] 对于电磁辐射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证明,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受害者应当具有初步证明义务。即便是采用因果关系推定,也并不是说受害人一点不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原告要就初步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电磁辐射的受害者应当证明其遭受的损害与电力部门架设的高压输变线路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在电磁辐射侵权的证明方法上,宜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学说中的疫学因果关系学说(epidemiology)[8],来证明污染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的可能性。即受害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一是输变线路架设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前;二是输变线增多或电流强度频率增强,则损害加重,输变线减少或电流强度频率减弱则损害减轻(该污染物质增多或者效用增强,则患者便相应增多;该污染物质减少或效用减弱,则患病患者数量减弱。[9])。在证明程度上,原告达到低证明标准就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低证明标准可以采用盖然性规则中的“初级盖然性”层级。如被害者可通过对比输变线远近不同距离农作物的产量,也可结合家族病史及高压线路架设前后自身的健康状况等加以证明。
其次,电力部门应当提供证据以排除其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可以如下几个方面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一是,电力部门没有架设高压电力线路;二是,高压电力线路不会导致损害;三是,高压电力线路虽然会导致损害,但是不会导致受害者所受的损害。[10] 被告在证明程度上应当达到高级盖然性,也即是说,致害人的反证要达到高证明标准,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存在。[11] 这里的高证明标准显然不仅是行业技术规范。
第三,法官综合各方面证据情况来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一是,受害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达到初级盖然性程度,法官就不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二是,受害者提供的证据达到了初级盖然性程度,法官推定因果关系存在。法官再考虑被告的反证内容是否足以推定的存在。如果反证的内容不足以推定的存在,则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四、结语
笔者认为在电磁辐射导致的纠纷案件中,《110~500 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规范是证明电力部门行为合法的依据。电路的架设符合这些技术规范,电力部门便有充分理由反驳担心受电磁辐射的而没有遭受实际损害的居民。然而,这些技术规范不宜用来作为判定侵权事实的标准。在电磁辐射侵权的因果关系证明中,采用疫学因果关系说比较适宜,在证明程度上,对受害者适用初级盖然级标准,而应课以电力部门高度盖然级标准。
[1] [日]野村好弘:《日本公害法概论》,康树华译,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出版1982版,第337-338页。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__版,第82页。
[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版,第335页。
[6]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_年2月第1版,第494页。
[7]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_年2月第1版,第494页。
[8] 疫学因果关系说参考陈国义:《民法因果关系、概念及举证责任在德国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适用及其转变》,载《法学丛刊》,第160期。其中电磁辐射可以致病这一步骤受害者不需再证明。
[9] 参考[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28页。
【关键词】电磁辐射协调机制;电磁环境
1.电磁辐射及电磁辐射污染的概述
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又称电子烟雾: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如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电磁辐射可按其波长、频率排列成若干频率段,形成电磁频谱。电磁“频谱”包括形形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频率越高该辐射的量子能量越大,其生物学作用也越强。
电磁辐射主要有两种来源:一类来源于自然,主要是太阳等近地天体活动,雷电、宇宙射线及放射性物质;另一类来源于人类活动,如电视机、微波炉、电热毯、DVD播放机、手机、微波基站、医疗设备、高压输电线路等。对人体危害较大、较广的多是这一类。
2.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电磁辐射是由加速运动的电荷所产生的一种能量,大功率的电磁辐射能量可以作为能源利用,但也有可能产生危害,构成环境污染因素。电磁污染包括了各种天然的和人为的电磁波干扰和有害的电磁辐射。电磁辐射主要是指射频电磁辐射,当射频电磁场达到足够强度时,可能造成以下方面的危害:(1)引燃引爆,如可使金属器件之间互相碰撞而打火,引起火药、可燃油类或气体燃烧或爆炸;(2)工业干扰,特别是信号干扰、破坏,这种干扰可直接影响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的正常工作,使信息失误,控制失灵,对通讯联络造成意外,如使导弹制动系统失灵,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特别是对于安装有心脏起搏器的人,使用手机将干扰起搏器的正常工作,如美国就曾发生一起因电磁干扰使心脏起搏器失灵而使病人致死的事件;(3)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生物机体在射频电磁场的作用下,可以吸收一定的辐射能量,并因此产生生物效应。这种效应主要表现是热效应。因为,在生物机体中一般均含有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在电磁场作用下,极性分子重新排列,非极性分子可被磁化。由于射频电磁场方向变化极快,使这种分子重新排列的方向与极化的方向变化速度也很快。变化方向的分子与其周围分子发生剧烈碰撞而产生大量的热能。当射频电磁场的辐射强度被控制在一定范围时,可对人体产生良好的作用,如用理疗机治病;但当它超过一定范围时,则会破坏人体的热平衡,对人体产生危害。
科学证明:电磁辐射对人体危害的程度与电磁波波长有关。按对人体危害程度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微波、超短波、短波、中波、长波,电磁辐射的危害是随着波长的缩短而逐渐加强的。微波对人体作用最强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其频率高,使机体内分子振荡激烈,摩擦作用强,热效应大;另一方面是微波对机体的危害具有积累性,使伤害成为永久性的。微波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最突出的是造成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并且还会引起眼睛损伤。根据医学方面的知识,眼部无脂肪层覆盖,晶状体含有较多水分,又缺少血管散热,受微波致热效应后,晶状体蛋白质凝固并有酶代谢障碍而造成晶体混浊,严重的导致白内障,更强的微波辐射会使角膜、虹膜、前房同时受到伤害,以致失明。
3.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一——公众的自我防护渠道
由前文所述,人类已经开始对电磁辐射的危害进行研究和关注,根据电磁波的物理性质,我们可以采用屏蔽的技术手段,为了保证高效率的屏蔽作用,防止屏蔽体成为二次辐射源,屏蔽体必须要良好地连接至地面,还可以利用反射、吸收等减少辐射源的泄漏来加强防护。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经注意个人的防护措施,他们通常用特制的保护物将人体与辐射波隔离开来,还有穿戴如网络里常做广告的防辐射衣、防辐射手套、防辐射眼镜等。
4.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二——在源头把关,做好电磁辐射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第 1.3 条规定“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是分为初步评价与最终评价的。初步评价应在获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证)后进行。最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或分阶段)竣工验收前进行。”第 1.2 条规定“本导则适用于一切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可以与本导则不同,但应加以说明。”可见国家对电磁辐射项目是有法律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哪些电磁辐射项目是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哪些内容可以特殊编写。现实中有许多各种各样的电磁辐射项目,比如输变电工程、变电站、火力发电厂、广电发射塔的设立与搬迁等项目。这些项目都有其不同和特殊性、该如何做好各项的环境影响评价,实属不易,因为没有一个可操作性、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规定。如今就是现有的法律也很难被执行、实施,比如2004 年的北京西上六电磁辐射听证案,该案就是因为工程在开工之前, 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造成后果,导致居民不满而投诉。笔者认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应该把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规定如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执行、实施好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然后再根据各种电磁辐射项目的特点将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好。比如辐射源工程,其电磁辐射环评分为几个阶段进行:即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初步环评,侧重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在初设阶段进行进一步环评,重点确定拆迁数量和补偿方式;在验收阶段则要着重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出保护环境的建议。
5.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三——在终端做保障,健全监督机制
除了要在项目的源头把好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关外,还需在项目的过程终端做好监督工作,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来健全电磁辐射的监督机制。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 4 条规定:“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监督主体多元,而监督效果寡存,所以从实践效果来看,缺失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电磁辐射防治效果并不理想。
笔者认为,应该明确监督主体,不能笼统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为上级领导的辖区是要大于下级领导的辖区,势必会造成一个辖区有两个领导来监督管理,最终监督效果因冲突而偏低,应该要协调部门及上下级领导的工作关系,建立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
(2)伴随着磁悬浮交通行业和超高压输电行业的迅猛发展,区域间的电磁辐射项目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对跨区域的电磁辐射项目进行监督。不管从国家立法层面还是地方立法层面看,现行立法中都欠缺着区域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区域间协调机制欠缺,跨域电磁辐射污染监督不力,这势必会导致跨域的电磁辐射项目处于事实上的监督悬浮状态。笔者认为,区域间协调机制有必要建立,如此跨域电磁辐射污染监督才能得到实行、得到保障。
6.结语
电磁辐射无时不刻都存在着,需要我们做好电磁辐射的防护保障措施,普及电磁辐射的物理知识及法律保护知识,使公众了解不同微波辐射环境的特点,避免对电磁辐射产生不必要的恐惧心理,从而可以科学地应用电磁辐射,使它创造更多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关键词:中波电磁辐射 危害 防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TL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5(c)-0237-01
在信息化的社会中,电磁波的应用极为广泛。谈到电磁波,不得不说电磁辐射。电磁辐射看似离我们很远,其实它就潜在我们的身边。我们时刻受着电磁辐射大大小小的影响,也许看不出对我们到底有多大的危害,但什么都怕“积累”和“反复”,如果我们长时间受电磁辐射的影响,那我们就不能对它有所忽视了。我们对电磁辐射又了解多少,只有对它充分了解之后,知道它的危害和影响,才能防患于未然。为了我们美好的生活,让我们对电磁辐射重视起来吧。
1 电磁辐射的概述
电磁波是电场与磁场交替有规则的变化所产生的。而电磁辐射就是电磁波在空中发射所产生的。电磁辐射虽说用眼看不见,用手摸不着,但它是真真切切存在的。电磁辐射的本质是一种物质,一种无形的物质。电磁辐射的发射体多种多样,比如地球、电器等。电磁辐射的类型多种多样,中波电磁辐射只是其一。电磁辐射是一种电磁波,它在发射的过程中带有电能量和磁能量,而人体本身带有电,生命活动具有生物电,其实这些生物电对电磁波是异常敏感的,因此电磁辐射会对人体带来一定的危害和影响。
2 中波电磁辐射的危害
电磁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这是不可否认的。电磁波是一把双刃剑,它和电磁辐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有它必有它。但电磁辐射对外界物体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必须对电磁辐射有清楚地认识,了解它危害到“谁”,对“谁”有影响。
2.1 中波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有中波发射塔,必有中波电磁辐射。有中波发射塔,必有“人”。“人”不管是工作人员还是附近的居民,它们都是一个一个独立的人体。电磁辐射对人体有危害和影响。人体在受到电磁辐射后体温升高,进而影响正常的生命活动,器官不能正常工作,生理稳态受到冲击。如心悸、头涨、失眠、视力下降等。人体固有的微弱电磁场也会受到干扰,对血液、淋巴液等有一定负面作用。严重的话,可能导致胎儿畸形,孕妇流产。神经系统、感觉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遗传效应在电磁辐射反复的影响下都有一定程度的受损。比如条件反射受抑制、听觉不灵敏、免疫蛋白降低、内分泌紊乱、降低、质量降低等一系列问题。
2.2 中波电磁辐射对电子设备的影响
电磁辐射对电子设备的影响经常是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影响电子设备,即通过辐射到设备上,对其形成电磁干扰。另一种是形成电磁耦合,让电磁波在导线起影响,又从导线传递附加到设备上。从现实生活中可知,电磁辐射会使电视和广播不能正常观看和收听。从物理知识可知,仪表失灵,信号不准等都是由电磁辐射造成的。在医院中,医疗器械受到干扰,不能正常使用,病人测脉搏的仪器出现偏差,B超仪的显示屏出现微微抖动等。在学校,学生做一些物理实验时,电磁辐射可能造成信号波形消失或者观测不明显。还有那些易燃物品,如果他们在电磁辐射的环境下就会随时有燃着或者爆炸的可能存在。这种种都是电磁辐射惹的祸。
2.3 中波电磁辐射对建筑器材的危害
据官方资料可知,在2007年,广西建筑工地的起重机受到电磁辐射的强烈影响。影响机理是中波感应在起重机的吊钩处感应出高达千伏的电压。千伏电压,是致命的关键。如果一只手或者其他东西接触到吊钩,就会火花起电。那时发出的声音是可以想象出来的,是一阵巨响。此中波发射台距离建筑工地可不是一两百米的距离,至少千米的距离。如果距离更近一步,那后果更不堪设想了。
3 中波电磁辐射的防护措施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这里就变为“你有危害影响,我有防护措施”。电磁辐射是两面性的,它的电磁波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电磁波本身的危害和影响也是不可埋没的。对于电磁辐射,我们要正确看待它,不能因为它有一定的弊端,我们就否定它。在我们对电磁辐射的危害有清楚地认识之后,我们要对它提出一些防护措施。
3.1 在人体健康方面的防护措施
人既然在受到电磁辐射的情况下会有一系列的不舒服。那么尽量远离电磁辐射的环境。如果实在避免不了,可以穿戴电磁防护服,将电磁辐射止于人体外。平时多吃一些含维生素的食物,维生素A和维生素C对人体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尤其对电磁辐射后生理紊乱的调理。同时我们也可以加强身体的抵抗力,尤其对电磁辐射的抵抗力。
3.2 在电子设备方面的防护措施
在学过物理之后,我们都知道防护措施有许多种,比如电磁屏蔽、接地、吸收、过滤等。电磁屏蔽是最厉害的措施之一。电磁屏蔽就是某电子设备经过一些处理后既不干扰其它设备,也不受其它设备的干扰。电磁屏蔽通常是利用一种材料制成一个封闭的物体,使其内外物体互不干扰。另外接地是将产生的感应电流引向大地中,不会是电流过于集中而产生电磁辐射。过滤从字面意思可知让有用的电磁波通过,多余的电磁波被中断,自然就不会在空中产生电磁辐射。吸收其实和过滤大同小异。吸收措施就是将那些多余的电磁信号吸收,不至于大面积的辐射。这种种手段都起到防护作用。
3.3 在建筑器材方面的防护措施
接地和绝缘是两种简便的手段。将吊钩与大地连接,如果吊钩产生巨大感应电压时能迅速将其流入大地。绝缘有两个方面,一是工作人员戴绝缘手套;二是对吊钩进行绝缘,以及与吊钩接触的部件都应进行绝缘。上面这两种防护措施是从部分进行防护,下面有几种全面防护措施。一是同轴电缆接地;二是安装共振回路衰减装置;三是安装负阻抗衰减装置;四是安装逆相位衰减装置;五是建筑塔机与电磁波长的合理搭配。这五个措施有四个是专业的防护装置,另一个是硬性条件。
4 结语
在对电磁辐射充分认识之后,我们又作何感想呢?其实在我们身边有许多人正遭受着电磁辐射的危害。可能电磁辐射的防护对于我们自身和那些发射电磁波的人来说都不太容易,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让我们携手筑起电磁辐射防护墙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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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颜锦,黄显吞,农高海.中波发射塔周围中波电磁辐射影响及防护的探讨[J].硅谷,2008(13):27-30.
一、电磁辐射的来源
电磁辐射的来源主要有天然电磁辐射和人造电磁辐射。
1.天然电磁辐射
天然的电磁辐射是一种自然现象,主要来源于雷电、太阳热辐射、宇宙射线、地球的热辐射和静电等。例如雷电就是一种很常见的天然电磁辐射,它除了可能对电气设备、飞机、建筑物等直接造成危害,还会在广泛的区域产生从几千Hz到几百MHz的极宽频率范围内的严重电磁干扰;另外,火山喷发、地震和太阳黑子活动引起的磁爆等都会产生电磁干扰。天然的电磁辐射对短波通信的干扰极为严重。
2.人造电磁辐射
(1)无线电发射台,如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系统等。
(2)工频强电系统,如高压输变电线路、变电站等。
(3)应用电磁能的工业、医疗及科研设备,如电子仪器、医疗设备、激光照拍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4)人们日常使用的家用电器和电子设备,如微波炉、电冰箱、空调、电热毯、电视机、录像机、电脑、手机等。
二、电磁辐射的危害
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一些原来建于城市周边的传输发射中心和高压线等设施周围也开始进行开发建设,小区环境和室内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也就随之而来。电磁辐射到底对人体有什么危害?据有关专家介绍,其危害主要有六个方面。
危害之一:可能是造成儿童患白血病的原因之一。医学研究证明,长期处于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会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意大利专家研究后认为,该国每年有400多名儿童患白血病,其主要原因是距离高压线太近,受到了严重的电磁污染。
危害之二:能够诱发癌症并加速癌细胞的增殖。电磁辐射污染会影响人类的循环系统、免疫、生殖和代谢功能,严重的还会诱发癌症,并会加速人体的癌细胞增殖。
危害之三:影响人类的生殖系统,主要表现为男子质量降低,孕妇发生自然流产和胎儿畸形,等等。
危害之四:可导致儿童智力残缺。据最新调查显示,我国每年出生的2000万儿童中,有35万为缺陷儿,其中25万为智力残缺,有专家认为电磁辐射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危害之五:影响人们的心血管系统,表现为心悸,失眠,部分女性经期紊乱,心动过缓,心搏血量减少,窦性心律不齐,白细胞减少,免疫功能下降,等等。装有心脏起搏器的病人处于高压电磁辐射的环境中,就会影响心脏起搏器的正常使用。
危害之六:对人们的视觉系统有不良影响。由于眼睛属于人体对电磁辐射的敏感器官,严重的电磁辐射污染会导致视力下降、白内障等。
三、电磁辐射的防护
关于电磁污染的标准,学界争论还在继续,但我们还需在各种电磁辐射环境中工作与生活,我们该如何预防并减轻电磁辐射对自身的伤害呢?
1.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重视电磁辐射可能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多了解有关电磁辐射的常识,学会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如:对配有应用手册的电器,应严格按指示规范操作,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等等。
2.不要把家用电器摆放得过于集中,或经常一起使用,以免使自己暴露在超剂量辐射的危害之中。特别是电视、电脑、冰箱等电器更不宜集中摆放在卧室里。
3.各种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移动电话等都应尽量避免长时间操作。如电视、电脑等电器需要较长时间使用时,应注意至少每1小时离开一次,采用眺望远方或闭上眼睛的方式,以减少眼睛的疲劳程度和所受辐射的影响。
4.当电器暂停使用时,最好不要让它们处于待机状态,因为此时可产生较微弱的电磁场,长时间也会产生辐射积累。
6.居住、工作在高压线、变电站、电台、电视台、雷达站、电磁波发射塔附近的人员,佩带心脏起搏器的患者,经常使用电子仪器、医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人员,以及生活在现代电气自动化环境中的人群,特别是抵抗力较弱的孕妇、儿童、老人及病患者,有条件的应配备针对电磁辐射的屏蔽服,将电磁辐射最大限度地阻挡在身体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