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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范文

时间:2023-10-13 09:42:17

序论:在您撰写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

第1篇

关键词:公路养护;质量监督;科学管理;服务水平;经济性;安全性;高效性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2000年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地位和性质,并逐步形成公路工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有力地保障工程的质量。对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也应当施行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才能有效地保证养护工程的质量。首先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施行质量监督管理,可借鉴通常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逐步建立起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

2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工作中对其工作行为负责,监督的特点有:

(1)强制性

不经过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对于被管理者和被监督者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

(2)执法性

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监察、纠正、许可等权利,因此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带有明显的执法性。

(3)全面性

政府监督行为是针对整个建设活动的,是政府对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对每一个项目来说,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4)宏观性

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社会效益,主要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建设行为各方的合法权益。

3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原则

3.1科学性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养护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对于测定的数据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其结果,因此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具有科学性。

3.2公正性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始终坚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从而保证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

3.3权威性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监督机构对其质量工作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因此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具有权威性。

4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内公路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4.1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内容

(1)监督建设各方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从业单位资质、资信、质量工作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工作。

(2)根据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定期工程质量信息。

(3)参加养护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监督检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4)负责养护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5)对过程质量进行试验鉴定,出具检测数据。

4.2养护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办公室的工作内容

(l)监督办公室依照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在现场采取点面结合、抽查为主的方式,对养护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2)对影响养护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监督站应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制止和纠正。

(3)质量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养护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4)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对有关工程质量、建设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督办公室或由监督办公室报送监督站进行协调、仲裁。

(5)监督办公室对发现的在养护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置或整改,对履约能力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员可报请监督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养护工程建设前期、建设初期、施工期间、建设后期的质量监督进行实施。

5.1养护工程建设前期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1)对建设单位监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度的情况。

(2)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参加资格预审工作,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资信,参加评标工作。

(3)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工作。

5.2养护工程建设初期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1)办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相关文件,监督站进行审核。

(2)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复核。复核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检查总监办、驻地办的监理工作计划,审核按照监理合同和规范应配备的人员,试验检测设备。

(3)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复核。复核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和施工组织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人员、试验检测设备配置计划。

(4)对有见证取样试验的备案。

(5)对养护工程供料的监督。对材料供料厂的资质审查,检查场地、生产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

5.3养护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l)开工后的监督工作。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到场人员、设备与合同的符合性,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抽查。

(2)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

(3)对工程分包的监督工作。随时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包情况,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

(4)对工程监理的监督工作。随时对监理单位监理资料、监理人员等进行检查。

(5)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工作。随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质量保证体系、试验人员等进行检查。

(6)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对施工现场、材料厂进行巡视,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正。

(7)质量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养护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8)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对有关工程质量、建设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督办公室或由监督办公室报送监督站进行协调、仲裁。

(9)监督办公室对发现的在养护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置或整改,对履约能力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员可报请监督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监督、参与对重大工程变更的确定。

(11)对材料生产的监督工作,重点是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5.4养护工程建设后期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l)随时抽查建设单位对文件资料的管理。

(2)监督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检测与验收鉴定工作。

(3)监督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4)参与竣工验收。

(5)对工程参与方的评定。

6结束语

总之,科学、有效地对现有的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合理使用有限资金和资源,保持设施状况在相应的最佳水平上,是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保证高速公路具有优良服务水平的主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 李志刚.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养护决策及实施技术研究[D]. 南京:东南大学,2000

[2] 朱建民.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使用性能评价方法探讨[J]. 交通标准化,2004,7:33-36

第一作者作者简介:衡亮(1980-),男,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2000年7月毕业于陕西省交通学校公路与桥梁工程专业,2005年1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公路工程与管理专业专科,2008年3月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现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2篇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篇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4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管理;问题;改善措施

一、公路工程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一)施工现场管理问题。第一,资源配置不合理,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无序、资源浪费严重;第二,施工质量监管不严格,造成偷工减料现象;第三,施工队伍未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工程事故时处理能力不强,造成工期延长;第四,公路施工现场因安排不当,出现污染现象,影响人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二)公路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问题。第一,监督主体不明确,由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仅仅只是客串者的身份,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置身事外,造成工程质量监督主体不明确。第二,缺乏完善的行政处罚制度。第三,建管人员业务素质不够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度不健全。(三)项目法人管理存在问题。第一,身兼数职,管理力量不足。第二,对日常试验检测工作没有足够重视,部分项目管理人员仅凭经验判定工程质量,且部分项目没有建立合格的中心试验室,缺乏合格操作人员。第三,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管理不力,整改措施未落到实处,没有做到监督与管理,对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四)安保工程存在问题。第一,安全意识差,对安保工作缺乏重视度;第二,在安保工程设计上往往是参考以往的设计方案进行,缺乏规范化指导标准;第三,重建轻养,普遍存在重建设、轻养护的现象。

二、针对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整改措施

(一)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公路施工顺利进行。第一,制定相关的奖罚制度,增强工作人员对工作的责任心,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第二,规范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严禁对材料铺张浪费。第三,确保工程安全有序的施工,制定安全施工条例,要求工作人员必须遵照相关的条列进行现场操作,并制定好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方案,以防发生突发事故耽误工期。第四,公路工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只有确保了公路工程中施工质量的良好发展,坚持“质量第一”的管理原则,人民的生活才得以保障。(二)公路工程质量监管措施。第一,施工前做好对勘察设计单位、招标活动及合同文本的监督工作;第二,施工过程中加强对道路工程的试验检测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充分发挥政府监督职能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把好最后关卡,做好对竣工后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三)加强项目法人管理。(1)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使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摒弃一人多职的现象,在管理人员的选拔上,不仅要注重其专业知识能力,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管理协调能力,当施工过程中遇到棘手问题时,能够有效解决。(2)把好制度关,推进规范化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3)把好考核关,落实好建设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管理效能。(四)科学实施公路安保工程。(1)思想重视,认识到位。安保工程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要求我们必须把加强安保工程的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确保公路桥梁的安全通行。(2)把好工程设计审核关,提高设计质量。公路部门首先从结构安全、合理可靠角度看是否符合规范、技术标准方面进行审核;其次,从是否符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地方优势,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第三,从优化设计、造价是否合理,对施工工艺是否有特殊要求考虑;第四,从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保护要求,是否会造成大的污染方面考虑;第五看是否有长远规划、考虑其实用性。(3)完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企业根据现公路的发展趋势和特点,积极采取相应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路养护机制,做到与时俱进,在建立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时要考虑优先集中统一原则,培育并开放公路养护市场,实现管养分离,实现养护管理、用人机制和用工方式走向社会化,建立养护工程的竞争机制。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要不断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水平。

结语:

公路工程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的管理工作,对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想充分使公路工程管理发挥作用,保障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就必须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手段,妥善管理施工材料和设备,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管理;问题;改善措施

DOI:10.19354/ki.42-1616/f.2016.17.36

一、公路工程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一)施工现场管理问题。第一,资源配置不合理,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无序、资源浪费严重;第二,施工质量监管不严格,造成偷工减料现象;第三,施工队伍未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工程事故时处理能力不强,造成工期延长;第四,公路施工现场因安排不当,出现污染现象,影响人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二)公路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问题。第一,监督主体不明确,由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时,仅仅只是客串者的身份,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置身事外,造成工程质量监督主体不明确。第二,缺乏完善的行政处罚制度。第三,建管人员业务素质不够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度不健全。

(三)项目法人管理存在问题。第一,身兼数职,管理力量不足。第二,对日常试验检测工作没有足够重视,部分项目管理人员仅凭经验判定工程质量,且部分项目没有建立合格的中心试验室,缺乏合格操作人员。第三,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管理不力,整改措施未落到实处,没有做到监督与管理,对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

(四)安保工程存在问题。第一,安全意识差,对安保工作缺乏重视度;第二,在安保工程设计上往往是参考以往的设计方案进行,缺乏规范化指导标准;第三,重建轻养,普遍存在重建设、轻养护的现象。

二、针对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整改措施

(一)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公路施工顺利进行。第一,制定相关的奖罚制度,增强工作人员对工作的责任心,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第二,规范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严禁对材料铺张浪费。第三,确保工程安全有序的施工,制定安全施工条例,要求工作人员必须遵照相关的条列进行现场操作,并制定好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方案,以防发生突发事故耽误工期。第四,公路工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只有确保了公路工程中施工质量的良好发展,坚持“质量第一”的管理原则,人民的生活才得以保障。

(二)公路工程质量监管措施。第一,施工前做好对勘察设计单位、招标活动及合同文本的监督工作;第二,施工过程中加强对道路工程的试验检测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充分发挥政府监督职能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把好最后关卡,做好对竣工后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加强项目法人管理。(1)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使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摒弃一人多职的现象,在管理人员的选拔上,不仅要注重其专业知识能力,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管理协调能力,当施工过程中遇到棘手问题时,能够有效解决。(2)把好制度关,推进规范化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3)把好考核关,落实好建设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管理效能。

(四)科学实施公路安保工程。(1)思想重视,认识到位。安保工程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要求我们必须把加强安保工程的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确保公路桥梁的安全通行。(2)把好工程设计审核关,提高设计质量。公路部门首先从结构安全、合理可靠角度看是否符合规范、技术标准方面进行审核;其次,从是否符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地方优势,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第三,从优化设计、造价是否合理,对施工工艺是否有特殊要求考虑;第四,从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保护要求,是否会造成大的污染方面考虑;第五看是否有长远规划、考虑其实用性。(3)完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企业根据现公路的发展趋势和特点,积极采取相应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路养护机制,做到与时俱进,在建立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时要考虑优先集中统一原则,培育并开放公路养护市场,实现管养分离,实现养护管理、用人机制和用工方式走向社会化,建立养护工程的竞争机制。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要不断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水平。

结语:公路工程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的管理工作,对

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想充分使公路工程管理发挥作用,保障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就必须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手段,妥善管理施工材料和设备,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第6篇

关键词: 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 问题; 对策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公路路网建设快速推进,发达的公路体系为经济发展和人民出行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其中,公路交通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便捷的公路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注重部分,忽视整体

在现阶段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工程监理人员大多数只注重施工过程,没有整体把握和熟悉周围的环境和建设项目,只是在施工过程中解决发现的问题,这样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另外,影响公路施工质量的原因有许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工作。

2.政府单位的监管程度不足

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管存在许多缺陷,如监管的力度不够、欠缺发展理念、执法不够严明等。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一些单位无视法纪和建设次序,在缺少手续的情况下开工;一些工程单位的技能没有通过审核就将工程包出去了;一些工程的图纸没有得到认证就投入使用了;一些工程单位一味对工程进度进行加速,为了减少花销而偷工减料,使工程的安全出现了许多问题。 我国的建筑行业还处在发展阶段,这些问题的出现为政府部门敲下了警钟。

3.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1)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体制还不是很完善,监管方式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工程项目没有设立管理监督部门,在需用时临时组建,这种情况会大大降低监管水平和监管力度,在工程施工时起不到应有的效果;(2)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位设置没有按照标准执行,领导层与职工层没有严格的界限,会导致工作分配上产生分歧,降低工作效率:(3)监督方式相对单一,许多项目将质量监督管理与检测分开进行,会影响检测结果的正确性:(4)监管部门间对于检测有问题的结果相互隐瞒,达不到质量监督的目的。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策

1.加强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质量培训

为了确保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务必要大力加强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质量培训,构建学习型施工队伍。对于一线施工人员而言,重点要加强他们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意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施工技术水平及质量意识;对于技术人员而言,重点要加强他们学习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规范,并且要让他们在现场施工中认真研究技术,确保公路施工过程中技术过关;对于项目部管理人员而言,必须要让他们树立起牢固的质量意识,发挥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并且还要他们去多学习一些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与理念。

2.加强公路工程监理基层性工作

工程监理的指导性文件要全面、明确并量化。如技术标准要规定每个细节、每个步骤的具体顺序与指标要求等。施工方案与监管方案的制定要在开工前进行。对承包方送的施工方案进行实用性和技术性探讨,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做良好的沟通,使问题在施工前得以解决。

3.严格的审查公路工程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

在施工的准备阶段,就应有效的控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各项内容,如果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了违纪和违规行为时,必须让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对其可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和必要的经济处罚。同时还应将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在责任人的信用档案中也应有所体现,对其产生约束作用。从而完善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中的内容都是质量标准的。

4.规范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秩序

一方面需要采取措施制定相关的市场行为规范和市场运行细则,鼓励公路工程相关单位遵守市场的自然法则。另一方面,对于人为地进行市场操控和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进行整治和处理。例如,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要保持市场自然规则,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竞得标的公路工程企业应当按照行业规范进行分包或建设工作,不能和收受贿赂。对于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积极鼓励员工进行上报,并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5. 强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执行力和控制力

强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执行力和控制力,确保计划任务与标准建设的严格执行。施工中严格遵循规范流程,执行进度计划和施工安排,确保施工质量合格。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和检测工作,确保质量合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对策,确保质量合格。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公路工程的工作量来排出具体工作计划,细化分解到每个月,通过每月工程例会开展业务交流讨论,加强各个施工队之间的对接配合,明确分工,优化措施,严格把握每项工作的时间节点,确保每个阶段的工程能够按时限、保质量完成。强化管理手段,执行从施工队长到施工人员的各级质量责任制度,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每月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经济奖惩,提高施工人员的工程质量执行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还可以建议施工单位采用水泥稳定碎石振动成型法施工、公路路面纤维封尘预防性养护工艺、沥青拌和站“油改气”等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公路工程质量。

结束语

质量监督管理是公路建设不可忽视的内容,施工中应该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根据具体需要,加强每个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同时还需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素质,注重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从而促进公路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提高整个公路建设施工质量和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 闫高峰.现阶段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4(5):39-42.

第7篇

一、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概括为:坚持一个中心,开展两项活动,突出三个重点,抓好四项工作,全面提升路网通行能力和养护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公路通行环境。为“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

坚持一个中心:即坚持以路面养护为中心,努力提高路况质量,使行车更加舒适、安全和畅通。

开展两项活动:一是继续开展道路安全保畅活动,即:通过采取进一步完善标志标线、实施安全保障工程、治理险方险段、维修加固危险桥涵、加强养护路政巡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责任制,为行车和行人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二是开展岗位技术大练兵活动:通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大比武等项活动,提高全员素质,适应公路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突出三个重点:一是抓好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使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规范化、经常化,有效保护公路建设成果。二是抓好公路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路管理现代化水平;三是抓好养护工程质量。通过科学管理、提高和改进施工工艺、使中小修工程质量在2006年有新的突破。

抓好四项工作:一是抓好日常养护工作。使路容路貌常年保持干净、整洁;二是抓好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无公路路政“三乱”发生;三是抓好桥梁管理。做到桥梁检查及时到位、数据真实可靠、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果断有效,确保无桥涵垮塌事故发生;四是抓好公路绿化美化工作。主要是抓好“红花绿叶”工程的创新和提高,新植绿化抓好成活率、保存率和绿色覆盖率,努力达到全线披绿和整体协调美观;。

二、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总体思路: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系为中心,以抓好村村通油路和县乡公路改造、大修为重点,完善县乡公路各类安全设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任务目标

1、建立完善农村公路管养体系。

2、农村公路升级600公里。

3、完成848公里村通油路建任务,新增通油路的行政村165个,桥梁即隧道4104米/49座,总投资17248万元,确保年底村通油路率达70%。

4、完成县级油路改造15条段130.8公里,投资9439.2万元,危桥改造2025.6米/31座,投资3038.4万元。

5、完成乡级公路通达工程项目11条段92.9公里,投资4923万元。

6、打通九龙沟隧道1130米,陡子峪隧道840米。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总体思路:以建设程序监督为主线,以建设过程监督为重点,以先进的检测设备和科学的检测方法为手段,以建设出优质工程监督为目标,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

(二)、任务目标

1、全力配合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京承高速公路剩余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试验检测工作,及新开工建设的承唐、承朝高速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完成韩郭、平铁两项168公里的质量监督工作。

3、抓好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大中修的质量监督工作。

4、规范中心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完善相应的实验设备和实验项目,按新标准完成乙级资质就位工作,培养相应数量的实验工程师,为2007年提升为甲级资质做准备。

5、规范村通油路监督管理体系,加大质量监管工作力度,确保村通油路质量安全着陆。

四、工程监理工作

(一)、总体思路

以承揽高速公路监理项目为目标,以做好一般干线、大中修工程监理项目为重点,加强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培训,全力提升监理工作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承德监理公司品牌。

(二)、任务目标

1、力争独立承揽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项目,尝试区外工程监理项目投标工作。

2、完成韩郭公路、平铁公路工程监理任务,并达到优良工程质量标准,力争一项进入全省先进位次。

3、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监理任务,全部工程达优良标准。

4、

五、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工作

(一)、总体思路:建全组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增强安全、稳定发展意识,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

(二)、措施:

1、签订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状。把安全生产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之中,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