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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规管理范文

时间:2023-10-12 16:09:22

序论:在您撰写建设工程合规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建设工程合规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完善管理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将造成我国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 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 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 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建议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三)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四) 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

(五)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

(六)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七)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八)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

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档案 归集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是抗震防灾、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也是工程建设、维修养护、改建扩建、审计稽查、维护权益的可靠信息和凭证。

我国的城市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大量的新建筑物不断涌现,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建设档案数量也与日俱增,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势在必行。

2011年10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对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档案,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城市地下管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归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就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中的重点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总的来说,可依据《通知》的要求从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管理制度、管理程序、执法监督五方面积极着手:一是领导重视,人员到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二是加强指导督促,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三是健全制度,切实把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四是依法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程序;五是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具体的一些重点做法可以有:

一、领导要重视,制度要健全,人员要到位,切实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学习贯彻传达部署《通知》的各项要求和举措;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并作为各级领导和各相关单位年度考评的考核指标之一,切实将工程档案归集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情况纳入监督内容,并要求工程项目是否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出具监督报告的内容之一;

(四)各地应尽快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尚未设立的,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设立,切忌虚设岗位或占用编制,要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切实落实到位;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指导职责,提前介入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控制,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行业培训职责,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五)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移交)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把工程档案编制工作纳入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指定专人及时做好工程档案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工作。

二、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尤其是做好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勘察报告、设计及其变更、地基处理、建材检测、施工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竣工图等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各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要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和查询利用为核心,及时开展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要抓紧建立管线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机制。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三)应避免档案归集范围和内容缺失。注意把省、市重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等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统一管理;应加各区县和小城镇建设工程档案的归集工作,加速推进我省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

三、切实把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通知》精神,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并提高立法规格;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备案管理机构等相关机构也应在各自相应的法规中纳入保障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

(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工作切实纳入到业务管理程序当中: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文件(告知书);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应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文件(告知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应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备案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应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决算时应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在工程项目参与评选鲁班奖、詹天佑奖、省优、市优等相关奖项时,考评时应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城管(市政公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建立工程档案归集的配套工作机制。

(三)重点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等建设工程项目应纳入工程档案归集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依法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文件,未签订责任文件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备案机构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工程,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

(一)各级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城建档案专项执法检查;

第3篇

第二条凡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代收。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渡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收。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综合费一次性收取。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后,工程因故停止建设、转让、变更等,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育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三峡移民、防震、抗洪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免收规划综合费。

大专院校(中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拆除按面积减半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工业用房,即厂房、库房按1元/平方米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市、县政府决定减免收费的工程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前,应按规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是政府的非税收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专项用于规划工作经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开发、应用等其他必要开支。

第4篇

关键词: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17-02

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国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2.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2.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2.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3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3.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3.2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3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4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4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措施

4.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4.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分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4.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4.4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4.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4.6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4.7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4.8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

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4.9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幼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7,(06).

第5篇

一是规划工作有了新进展。一年以来,我们在认真抓好广州后花园、清远碧桂园和各工业园区规划报建和旧城松岗路、环城一路、曙光二路、先锋东路四条道路规划设计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了中心镇的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我们高标准、严要求地对中心镇的规划进行了修编,至目前工作已有了较大进展,其中源潭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完成了规划方案设计,现已送到市建设局评审,石角、龙塘镇已完成总体规划评审纲要修编工作,已进入评审阶段,中心镇规划工作的顺利完成,必将为我区城镇和工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建设工作有了新亮点。一年来,为加快城区的建设改造,我们认真抓好东城新区、朝阳花园、金碧湾花园、海逸华庭、威龙新城、上廓、下廓等小区的建设改造,并认真抓好清远碧桂园、广州后花园的建设,同时,认真抓好工业园区建设,这些工程项目的逐步建成,成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加快城区经济的发展,改变城市面貌,提高了城市品位。

另外,我局认真落实省推进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旧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年来,投资老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大的项目有:

1、杉岗塘开发改造工程。该项目是在古城杉岗塘地段建小商品流通中心,首期开发占地62亩,项目总投资约5200万元,现项目正在建设中,计划在20*年春节前竣工。

2、东门塘排雨排污工程。东门塘排雨排污工程是关系到东门塘附近一带在北江河水超过警界水位时的防洪排涝问题和污水排放问题,工程需建造一条长698米、高0.8-1米,宽2米的雨水渠箱和敷设一条长865米,直径0.8-1.2米的预制污水管,总投资300万元。局对该项工程极为重视,专门安排一名副局长亲自抓,在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终于能赶在汛期完成了建造雨水渠箱的施工,如期解决了东门塘一带的排涝问题。

3、松岗路等四条道路改造。今年,我局受区政府委托,开展进行老城区道路改造,今年改造的道路有松岗路、曙光一路、先锋东路、环城一路等四条道路,改造总长3000米,投入资金3000万元。

三是管理工作有了新水平。一年来,我们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和城镇管理工作摆上首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管理工作推上了一个新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坚持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出现的问题,我们狠抓落实,收到了较好效果。同时,我们认直抓好建筑材料试验工作,及时准确地为质量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一年来全区没有出现过大的质量或安全事故。同时,我们认真抓好城镇管理工作,特别是结合创建省文明城市,认真抓好了市容市貌的整治工作。

四是农村安居工程有了新发展。抓好农村安居工程工作。农村安居工程是区政府的十项民心工程之一,实施农村安居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认真抓好农村安居工程工作。20*年我区计划改造农房2*9户,已完成改造2110户,占年度计划的101%,投入建设资金9500万元。

五是处理历史遗留的拆迁问题有了新突破。近几年来,市政府、区政府加大了对旧城区的改造建设,引进多个开发商对旧城区进行开发改造。由于当时有关部门把关审查不严,造成小区改造有漏洞,有的开发商因资金不落实,出现“烂尾楼”的情况,造成拆迁户不能按时回迁,严重影响了旧城改造建设和社会稳定。遗留问题的有:富利花园、下濠基、北门小区、朝阳花园、百顺大厦、海逸华庭等。我们本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思想,努力做到认真落实,逐件处理。拆迁问题影响比较大的有富利花园小区,由于资金不落实,开发商与承建商产生矛盾,出现四幢楼“烂尾”的情况,造成60多户回迁户不能按期回迁,拖欠过渡期租金长达两年多,欠款额共计200多万元,拆迁户反响较大,不断上访,要求政府出面解决。区政府指示我局认真处理,我们在认真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加大工作力度。一是从七月份开始发放过渡期租金;二是认真做好开发商、承建商、法院等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通过数十次艰辛的会谈,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最终使两幢“烂尾楼”续建工程顺利开工,使群众看到了希望,维持了社会稳定。

20*年,我局将继续贯彻区委提出的“鼓劲加温谋追赶,全力以赴促提升”的精神,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奋力拼搏,力求将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大力推进城镇化。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抓好中心镇、中心村规划和建设,我们要切实抓好城中村的改造和建设,解决好城中村的问题。继续抓好全区规划建设和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工作,确保在建工程顺利推进。

二是继续抓好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今后,工业园区的建设一定要按规划来进行,严格按规划来实施。同时切实抓好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在为园区服务方面,要做到改进工作作风,发挥效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提倡上门服务、热情服务。

三是努力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是建设工作的永恒主题,要努力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采取得力的措施,以最大的力度,最严格的管理,认真抓好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是认真抓好老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首先继续协助抓好杉岗塘开发改造,认真抓好东门塘排污系统整治工程。其次认真做好老城区城北路、环城路等道路的改造计划,计划改造总长2300,计划总投入资金2200万元。再次认真抓好桥北路牛皇庙二号地回迁楼的建设,该楼占地面积1041平方米,建筑面积6832平方米,需要回迁安置48户居民,计划投入资金550万元。最后认真抓好历史遗留拆迁问题的处理,特别是认真抓好富利花园“烂尾楼”工程的续建工作,使居民群众早日回迁。

第6篇

第二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

(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

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准建设用地、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其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远郊区各县、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中,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的,须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均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

(二)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

(三)规划市区范围内重要大街两侧、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但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市规划局同意。

(四)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建设工程。

(五)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工程和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扩建工程。

(六)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工程。

(七)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八)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九)在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翻建工程,或者添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一)投资总额在500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十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主要公路、重要桥梁、铁路、主要管线、通讯电缆、重要引水工程和35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工程等以外的其他市政建设工程;

(十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及道路、铁路、河道两侧隔离带等特定地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县规划局核发重要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区、县规划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加强监督,发现区、县规划局越权或不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7篇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申请划拨或征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建设须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六条  核发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

(一)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属县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

(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三)市属县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本条第(二)、(三)项的建设用地如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地的单位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建设用地具置、界限和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性质,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三)申请用地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设计,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件应包括:建设用地坐标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和设计要求等。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该证无效。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一)市规划局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区建设工程;

2.市属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

3.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明确需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凡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道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等有关文件,有关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或建筑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个人按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图纸办理报建手续;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后,经实地放线、验线、收缴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包括: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或基础设施报建审核书;经批准有关的施工设计图纸;放线验线验收测量记录册及有关文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交工本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