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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会计核算方式范文

时间:2023-10-12 16:08:58

序论:在您撰写合伙企业会计核算方式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方式

第1篇

【论文摘要】2006年财政部了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该准则从矿区权益、油气勘探、油气开发、油气生产、披露几个方面对石油、天然气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是却没有涉及到矿区联合经营的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论文关键词】联合经营;会计核算;合伙企业

一、矿区联合经营概述

(一)矿区联合经营的内涵

矿区联合经营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从事矿产资源采掘的企业将资本、知识和技术集合在一个经营区域内,在这个共同拥有的区域内从事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因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要大量的投资,但是这种投资带来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也有可能发现了探明储量,但不具有经济可开采价值,还有可能找不到任何矿藏,而巨大的成本与风险往往单靠一个企业的力量是不可能完全承担的,所以就会有多个从事采掘业的企业联合各自的资本、知识与技术,来共同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形成共担成本与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在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联合经营中通常采取的联合经营形式有:租出、结转权益、产量分成合同以及合并一体。

(二)矿区联合经营的实质

矿区联合经营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权益的联合体,往往由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双方提供某种形式的资产,或者一方提供资产、另一方从事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开采,然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是这种联合体又不同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合作各方之间是按契约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并不是一种投资合作的关系。由于联合体不能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往往不具有法人资格;另外,这个联合体通常是多个企业对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延伸后形成的,所以也不能形成按照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总之,这个联合体从本质上来看,既不是一个法人主体,也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

(三)矿区联合经营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矿区联合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特性看起来似乎与合伙企业有点相似,但实质上是不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往往会有出资行为,但是矿区联合经营是提供一组相类似的资产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提供生产条件,和传统的出资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2)合伙企业能够按照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但矿区联合经营形成的联合体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其有自己独特的核算体系与方法;(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矿区联合经营的各个合作者却并不承担无限责任。

二、矿区联合经营的会计核算问题

(一)联合账簿的设置

为了正确核算矿区联合经营各方应当分享的石油产量,需要采用一定的标准,而确定标准的基础,通常是合作各方承担的成本数额,这就需要正确核算矿区联合经营期间合作各方投入的资产、联合矿区发生的成本、以及合作各方应承担的成本数额,而通常采用的方法是设置联合账簿,其设置的目的是为合作各方的产量分成提供详细真实的基础数据资料。但是由于矿区联合经营不同于一般的会计核算主体,也不是一个需要独立核算损益的纳税主体,所以其核算方法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其不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而是有自己独特的会计核算方法,且需遵循合作各方有关财务条款的约定。其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及投资回收的核算、各种成本费用的核算、产量分成的核算等。

(二)具体核算方法

1.投入资产的损益确认问题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联合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会计主体,并不能按照常规方法对其进行核算,另外,联合体往往被看成是多个企业各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延伸后形成的集合体,当资产从企业转出时,只是资产的存放地点发生了变化,其还是处于企业的控制之中(与其他企业联合控制),该资产实质上并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与该资产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当转出资产的协议价值与其成本之间产生差异时,既不确认利得,也不确认损失。另外,这种联合体还可以看成是一种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类似的资产交换,这种交换并不需要确认利得与损失,美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就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确认利得与损失:(1)转让在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资产用以交换也在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其他资产;(2)将资产聚集在一个联合体中,以便在一个特定区块或一组区块中发现、开发或生产天然气。

2.各方贡献的资产或服务的会计核算

由于矿区联合经营的特点是“联合控制各风险投资者汇集的资产”,并不能形成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但为了明确各个企业应承担的费用,以及投资支出情况等内容,可以通过设置联合账簿的方式来进行核算,但是这种联合账簿并不需要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其主要功能是核算合作各方的成本承担情况,并为产量分成提供详细真实的数据资料。由于联合账簿主要是为产量分成服务的,所以对于各企业贡献的资产只需要在其中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进行登记就可以了,其作用相当于一个备查簿的作用。

3.联合经营期间费用的核算

联合经营期间联合体发生的费用与各个企业自身发生的勘探、开发与开采费用的核算方法大致相同,只不过是由于各个阶段投资方式的不同,不同阶段费用的回收方式也不同,所以作业者应单独设置与保存各个阶段的联合账簿,即分别设置勘探费用账、开发费用账和生产作业费用账。而非作业者则是根据每个月从作业者处获得的联合权益账单,并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内容与性质对费用进行分类后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4.联合经营期间收入的核算

矿区联合经营期间各个合作企业的收入往往是根据联合账簿所提供的产量分成表来确定的。产量分成表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分成原则与分成顺序,根据各合作伙伴承担的费用比例将产量分配给各合作伙伴,各合作伙伴根据产量分成表获得相应的产量分成后,再根据各个合作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来确定当期获得的收入。

5.联合报表

联合报表主要是为了反映矿区联合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各方资金支出的情况以及产量分成情况的报表,主要包括联合账簿费用表与产量分成表。联合账簿费用表,主要是反映联合经营期间联合体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由于各种费用回收的顺序有所不同,所以该报表往往按回收的顺序对费用进行分类列示。产量分成表,是按照既定的分成规则与分成顺序,对产量进行分类列示。可见,联合矿区的会计报告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会计报告,其不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收入、费用、利润以及股东权益的概念,当然也就不存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表等一般企业填制的报表。

三、建议

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按照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对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但是却没有涉及到联合经营这种重要的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方式,从会计准则的完整性角度出发,也应把联合经营的会计处理加入到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中。2006年颁布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只涉及到了矿区权益的货币性转让,却没有涉及到矿区权益的非货币性转让(联合经营),也没有专门针对联合经营如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做出规范,但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与开采活动成本大、风险高,企业为了分散风险,往往会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采用联合经营的方式,而联合经营方式的会计核算在国外已经有了较为成熟与完整的会计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在借鉴其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联合经营的会计核算做出规范,以便于联合经营的企业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2篇

【关键词】 联合经营;会计核算;合伙企业

一、矿区联合经营概述

(一)矿区联合经营的内涵

矿区联合经营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从事矿产资源采掘的企业将资本、知识和技术集合在一个经营区域内,在这个共同拥有的区域内从事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因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要大量的投资,但是这种投资带来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也有可能发现了探明储量,但不具有经济可开采价值,还有可能找不到任何矿藏,而巨大的成本与风险往往单靠一个企业的力量是不可能完全承担的,所以就会有多个从事采掘业的企业联合各自的资本、知识与技术,来共同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形成共担成本与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在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联合经营中通常采取的联合经营形式有:租出、结转权益、产量分成合同以及合并一体。

(二)矿区联合经营的实质

矿区联合经营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权益的联合体,往往由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双方提供某种形式的资产,或者一方提供资产、另一方从事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开采,然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是这种联合体又不同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合作各方之间是按契约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并不是一种投资合作的关系。由于联合体不能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往往不具有法人资格;另外,这个联合体通常是多个企业对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延伸后形成的,所以也不能形成按照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总之,这个联合体从本质上来看,既不是一个法人主体,也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

(三)矿区联合经营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矿区联合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特性看起来似乎与合伙企业有点相似,但实质上是不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往往会有出资行为,但是矿区联合经营是提供一组相类似的资产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提供生产条件,和传统的出资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2)合伙企业能够按照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但矿区联合经营形成的联合体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其有自己独特的核算体系与方法;(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矿区联合经营的各个合作者却并不承担无限责任。

二、矿区联合经营的会计核算问题

(一)联合账簿的设置

为了正确核算矿区联合经营各方应当分享的石油产量,需要采用一定的标准,而确定标准的基础,通常是合作各方承担的成本数额,这就需要正确核算矿区联合经营期间合作各方投入的资产、联合矿区发生的成本、以及合作各方应承担的成本数额,而通常采用的方法是设置联合账簿,其设置的目的是为合作各方的产量分成提供详细真实的基础数据资料。但是由于矿区联合经营不同于一般的会计核算主体,也不是一个需要独立核算损益的纳税主体,所以其核算方法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其不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而是有自己独特的会计核算方法,且需遵循合作各方有关财务条款的约定。其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及投资回收的核算、各种成本费用的核算、产量分成的核算等。

(二)具体核算方法

1.投入资产的损益确认问题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联合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会计主体,并不能按照常规方法对其进行核算,另外,联合体往往被看成是多个企业各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延伸后形成的集合体,当资产从企业转出时,只是资产的存放地点发生了变化,其还是处于企业的控制之中(与其他企业联合控制),该资产实质上并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与该资产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当转出资产的协议价值与其成本之间产生差异时,既不确认利得,也不确认损失。另外,这种联合体还可以看成是一种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类似的资产交换,这种交换并不需要确认利得与损失,美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就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确认利得与损失:(1)转让在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资产用以交换也在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其他资产;(2)将资产聚集在一个联合体中,以便在一个特定区块或一组区块中发现、开发或生产天然气。

2.各方贡献的资产或服务的会计核算

由于矿区联合经营的特点是“联合控制各风险投资者汇集的资产”,并不能形成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但为了明确各个企业应承担的费用,以及投资支出情况等内容,可以通过设置联合账簿的方式来进行核算,但是这种联合账簿并不需要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其主要功能是核算合作各方的成本承担情况,并为产量分成提供详细真实的数据资料。由于联合账簿主要是为产量分成服务的,所以对于各企业贡献的资产只需要在其中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进行登记就可以了,其作用相当于一个备查簿的作用。

3.联合经营期间费用的核算

联合经营期间联合体发生的费用与各个企业自身发生的勘探、开发与开采费用的核算方法大致相同,只不过是由于各个阶段投资方式的不同,不同阶段费用的回收方式也不同,所以作业者应单独设置与保存各个阶段的联合账簿,即分别设置勘探费用账、开发费用账和生产作业费用账。而非作业者则是根据每个月从作业者处获得的联合权益账单,并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内容与性质对费用进行分类后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4.联合经营期间收入的核算

矿区联合经营期间各个合作企业的收入往往是根据联合账簿所提供的产量分成表来确定的。产量分成表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分成原则与分成顺序,根据各合作伙伴承担的费用比例将产量分配给各合作伙伴,各合作伙伴根据产量分成表获得相应的产量分成后,再根据各个合作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来确定当期获得的收入。

5.联合报表

联合报表主要是为了反映矿区联合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各方资金支出的情况以及产量分成情况的报表,主要包括联合账簿费用表与产量分成表。联合账簿费用表,主要是反映联合经营期间联合体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由于各种费用回收的顺序有所不同,所以该报表往往按回收的顺序对费用进行分类列示。产量分成表,是按照既定的分成规则与分成顺序,对产量进行分类列示。可见,联合矿区的会计报告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会计报告,其不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收入、费用、利润以及股东权益的概念,当然也就不存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表等一般企业填制的报表。

三、建议

2006年颁布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只涉及到了矿区权益的货币性转让,却没有涉及到矿区权益的非货币性转让(联合经营),也没有专门针对联合经营如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做出规范,但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与开采活动成本大、风险高,企业为了分散风险,往往会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采用联合经营的方式,而联合经营方式的会计核算在国外已经有了较为成熟与完整的会计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在借鉴其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联合经营的会计核算做出规范,以便于联合经营的企业据此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按照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对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但是却没有涉及到联合经营这种重要的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方式,从会计准则的完整性角度出发,也应把联合经营的会计处理加入到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中。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3篇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简称GP)和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简称LP)组成的合伙。GP负责投资的具体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管理合伙事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国内某有限合伙基金企业(以下简称甲基金),基金投资总额为10亿,由A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投入总投资额的1%。B\C\D作为LP分别投入总投资的39%、30%、30%。基金所有事务交给A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管理费。

股权投资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主业是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现时的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方向主要是的PRE-IPO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上市后股权溢价。少部分投向特定非上市企业,收益主要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分红。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运营具以如下特征:(1)GP承担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2)以项目为投资单位,投入期一般为1-3年。(3)承诺出资制,GP确认投资项目后向股东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退出后将全部本金和收益返还股东。(4)以项目为单位、以实际收到为标准确认投资收益并在收到后返还给股东。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股权投资的种类很多,而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对如何核算股权投资的规定主要基于管理方持有意图和股权的性质进行判断,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又可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按其归类的不同影响当期损益也不同,客观上提供了操纵利润的可能。

对于主要投资PRE-IPO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的意图是为了在相对短的时期(通常为1-2年)内通过公开市场变现,在上市前有一个非公开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将这种类型的股权投资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是合理的。

但对于投资特定项目,主要以获取公司分红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一方面,没有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公价值难以计量,另一方面,往往有着一定的固定收益条款和回购条款,如何进行核算则有以下两种主要分歧:

(一)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或是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十条,“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对公开市场没有报价的股权投资,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固定收益条款,即形成一种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确认,企业管理层可分类为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笔者认为,对于附有固定收益条款的股权投资的计量应按以下方面界定:首先从管理层的投资意图进行分析,一般持有该类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企业的分红,而非转让股权的增值。其次,该类股权没有形成转让市场,即使附有回购条款也只针对特定对象。再次,投入期往往在一年以上。最后,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获取,主要依赖于未来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不应该将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而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股权投资的固定收益部分应合理估算持有期限并按资金成本折现,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将股权投资原始成本减去固定收益折现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更为合理。

(二)采用“成本法”或是“权益法” 在确定对非IPO项目采用“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后,还需进一步确认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企业的主业就是投资,往往占有被投资企业较大的股份,但对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均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甚至某些项目普通合伙人能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普通合伙人占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份额是较少的,这种情况下能否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呢。如上例的甲基金,若投资于乙企业占其40%的股份,并由A基金管理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能否认为甲基金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呢?笔者认为,采用成本法核算更适应有限合伙制企业以项目为主体的运作和利润分配方式,并且基金和普通合伙人是两个独立主体,普通合伙人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改变基金财务投资的本质。因此,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不论对被投资企业的比例是多少,均不能认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收益分配按“企业”或是按“项目”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协议,一般规定收到单个投资项目的分红或退出收益后马上进行分配,而不是等每年核算完整个企业的税后利润后再进行分配,即使有些项目出现亏损也不能影响获利项目的分配,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也不得从项目收益中退回。目前《合伙企业法》对利润分配没有严格规定,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一般企业的角度而言,无利润不分配这是基本原则,但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比较特殊,一般投资若干个项目,在项目退出后本金和收益都要退还给投资者,有新的投资项目再由投资者投入,基金的各项费用也由投资者投入。因此,笔者认为,应按项目进行收益分配而非整个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

三、所得税税务处理

有限合伙制企业流转税与财产税的规定与公司制企业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企业所得税。目前规范有限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包括:《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下简称91号文),主要内容为合伙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文,下简称65号文),主要内容是对91号文按新企业所得税对合伙制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作了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税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下简称159号文)。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91号文规定的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能适用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因此159号文确立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合伙协议比例分配到各合伙人,按合伙人类别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合伙企业所得税具有穿透性。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导致税前扣除标准的大幅变动,因此65号文对合伙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也相应作了修改。

从税法的级次来看,《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但法人作为合伙人也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目前还是由三个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在规范,条文非常简单,存在以下问题:(1)收入计算口径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对所有收入作了详细的规定,而91号文仅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那是否可以理解,合伙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捐赠、营业外收入等项目可以不计入收入总额。(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和可减征、免征所得税收入是否适用于合伙制企业。(3)合伙人是企业的,能否以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合伙人的亏损文件未作明确。(4)有限合伙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款是否可以限额扣减。(5)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6)“先分后税”的具体操作方式尚未明确。可见,上述问题是由于法人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缴纳具有穿透性,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又具有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笔者认为,对由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明确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一新兴事物,与传统的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上都有区别,带来对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的新的挑战。研究其特点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完善对实务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4篇

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U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2.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虽然一直以来中小企业在经济比重方面和经济贡献方面的重要性在不断增加,但是在税收方面,其受到的歧视却一直存在。另外中小企业由于一般规模相对较小,因此税收的多寡将直接显著影响企业资金分配,因此任何税收方面的改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都会非常关键。营改增已经从行业试点变成了全面推广,因此对于这种影响也会直接产生,本文将从多角度对营改增进行分析。

一、营改增的概念

营改增是2011年起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试点推广,营改增的试点首先在上海推广,营改增的推广模式是先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地区试点,随后大范围的推行,目前营改增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起初的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行业和现代服务业,后期邮政服务业和电信行业也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在这些试点的行业中尤其是在现代服务行业中,很多企业是中小企业,因此营改增的工作会影响到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

二、中小企业的范围

本文中的中小企业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相比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在人员规模,资产数量,企业的经营规模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距。中小企业中绝大部分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主;中小企业的管理一般都是雇主的直接管理。我的中小企业在市场开放之后保持的高速的高质量的发展,尤其在创新型经济、进出口等方面数量不断增加,国内很多大型企业都是由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而来,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类似戴尔、酷派等。但是在中小企业目前的处境下,受到的区别对待也是有目共睹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基的计算方式不同,由于我国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将中小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税基定为企业的全部收入额,这样中小企业的赋税负担就非常高。

三、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对象来进行分析,前文提到中小企业的主要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文营改增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主要是税收类型和财务核算方面分析 。

(一)一般纳税人税负影响

在一般纳税人方面,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计税方式的不一致,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是购进扣税办法,应纳税额的数量是以销项税的额度减去进项税的额度;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则不用,是按照营业额乘固定的纳税税率。以运输行业为例,交通运输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运输行业新开企业在采购设备的过程中,购置的进项税可以直接进行抵扣,这样与过去的中小运输行业相比就意味着较低的设备投入。但是对于已经存在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税率的提高则会直接增加税负。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过程中是非常受益的,以试点地区的税率为例,中小企业的营业税税率是3%到20%之间,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名义纳税税率则是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理论上会直接减低40%。

(三)营改增对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中小企业会尽各种可能降低税负比例,相应的中小企业需要建立完整的会计账册和会计核算制度,这样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就相应的增加了;营改增也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营改增会导致现金流量增加;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营改增带来的另外一个重要挑战是票据方面的苛刻要求。这些对于很多的中小企业来说都是完善管理的重要机遇。

四、中小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营改增的变化

(一)中小企业必须了解相关政策

虽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在经济体量和税收总量方面有非常大的突破,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缺少规范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因此中小企业在内部管理和政策了解方面离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此次营改增的环境下,对于中小企业与其说是机遇倒不如说是挑战。中小企业主对于政策的不重视会直接影响到本轮营改增的好坏,中小企业负责人应该及时的对政策信息进行学习,学习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关注税务部门的政策动态,针对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的进行调整和改善,这样企业就能够在政策衔接过程中享受优惠。

(二)合理确定纳税人身份

前面提到不同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负比率,因此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将直接关系到税负负担的多寡。在确定企业的纳税人身份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做的是了解自身的进项税支出比例;还要关注企业自身能够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还要关注上下线经营企业的情况,了解是否在营改增中减少税收数量。针对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进行决定,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收的目的,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的环境下税率会相应的增加,除非有较大的可进项抵扣税额;如果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额度较小,则企业可以选择进行小规模纳税人。

(三)合理选择供应商和经营方式

在实行营改增之后,中小企业中的部分发展规模大的企业,或者是行业细分比较明显的企业,可以尝试进行服务外包,这种形式可以合理的降低企业的税负,以最常见的人力成本为例,比如一家电子技术企业,其本身主要的成本是人力成本,人力成本本身无法抵扣。但是如果将技术核心外包出去,交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去做,这样人力成本也就可以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企业成本。

(四)健全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由于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一般不够完善,中小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以及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尤其是要注意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于普通的服务发票,其涉及增值税税收的抵扣,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错误或违法使用,将会给企业带来难以预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上官鸣,赵富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质及改征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5)

[2]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财贸研究,2014(5)

第6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议

一、相关理论背景

小企业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小企业的发展将为市场的进步带来巨大的活力。本文探讨的主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因此首先我们要对小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从我国对于小企业的界定方式来看,主要是从两个层面来进行,首先是从定性的角度,对中小企业的性质进行界定;其次是定量的角度,也就是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来进行界定。

从定性角度看,我国对于小企业的界定主要是从两个方面,首先是小企业相对于大型集团企业而言,需要负责的对象较小,小企业只需要对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行政管理方负责,而不需要向社会大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其次是小企业必须是独立的,而不是某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定量方面其实是界定小企业的主要视角,我国对于小企业的定量界定根据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标准,而且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变化,对于其数量的界定边界也在不断的改变,因此这个定量的规定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和监管主体规则的变化而不管的改变。

二、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

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是由其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而会计的特殊性又反作用于小企业本身,二者相互影响。

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其特殊性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企业自身结构的特殊性。大中型企业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一般都实行企业产权和管理权限的二分,而小企业则不同。小企业的资本结构一般较为简单,一般为独资或者合伙企业,对于企业的管理也没有专门的职业经理人,因此造成了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身份的重叠。由此造成了企业在管理上的过分最求成本效益,在财务方面就表现为企业对会计准则的遵守有限,企业财务账目数据失真。企业财务数据的失真直接导致了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劣势,银行无法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来进行信贷决策,从而加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财务数据的失真还造成了企业在缴纳税收阶段受到不公平待遇。由于我国税收当前执行的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完整的真实有效的财务账目,则税收征收就以此为据征收,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则只能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核定,由此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就不可避免。

三、我国小企业会计的现状

(一)会计信息失真

小企业会计失真是当前我国小企业会计工作中的最突出问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与小企业的特征有着直接的关系。小企业组织结构设置简单、业务关系相对单一、人员构成也比较简单,因此在遵守会计核算制度方面会出现欠缺。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核算规定进行核算,在原始凭证,账簿管理等方面随意性很大,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较为严重的情况则是企业主有意识的对财务信息进行粉饰和造假,操纵企业的利润。

(二)在会计准则的选择随意

我国在2004年之前没有针对小企业的专门的会计准则,从200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阶段并没有被强制推行,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对于会计制度的选择依然十分的混乱。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小企业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在实际操作性上还有欠缺。首先是在适用范围上没有明确,对于独资小企业和合伙小企业直接不包含在内;其次是由于制定时间较早,随着市场发展产生的各种新型的市场主体也没有包含早内,因此找不到可以执行的依据;再次就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协调没有完全实现,例如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都没有协调,导致操作过程中出现很多的问题。

(三)新规则的适应和问题

由于小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诸多问题,最终催生了《小企业会计》的颁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和会计核算方法的设置上都有了较大的变化,会计科目的数量上减少了许多,会计核算的过程也简便了许多,在较少会计核算人员工作量,与税法的衔接、与其他相关规定衔接上都做到了较好的协调。但是我们也可以清晰的看到,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

首先是企业类型的划分上存在争议。在新的规定中,对于企业类型的划分仍然较为笼统,对于我国如此大的经济体和如此大的地区差异来说,不能满足需求;其次是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原则和相关性原则的矛盾不能协调,一方面方便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在另一方面却违背了会计信息完整的理念;小企业会计准则为税收征收提供方便,却与国际标准差别拉大等等。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建议

(一)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标准,同时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化,增加新兴市场主体值得推崇,但是却忽略了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一刀切的进行划分。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划分,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行符合地方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从而减少因为地区经济发展不同而造成的企业之间的不一致和不公平。

(二)处理好会计准则与其他先关因素之间的关系

小企业会计准则应该考虑的因素中,税法是主要的参考因素。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的很多的联系,当前会计准则靠近税法的做法非常常见,但是我们应该清晰的看到二者之间的差距,需要在二者协调的过程中把握适度的原则。如果小企业会计制度完全依照税法的要求来制定,则能够保证二者的协同,而一旦不断变化中的税法发生调整,这种平衡将被打破,二者需要不断的调整重新寻找平衡,带来绝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三)需要参考公允价值

从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其对于公允价值没有偏好,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计量的主要方式,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并非完全独立,因此这种设置方式将直接影响二者的协调,导致没有依据。因此应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适度的应用公允价值,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王建新.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历史演进与最新发展[J].中国金融,2006(11)

[2]汪健.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2

第7篇

(一)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缺乏

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缺乏是影响企业财务核心作用难以很好发挥的主要问题。民营企业普遍注重对科研技术人员的培养,而对财务管理素质的提高重视不够。家族式管理是民营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民营企业财务人员尤其是出纳人员一般由其亲属担任,这些人大多没有系统地学习过会计知识,这些人员对财经法规制度了解,更难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

(二)企业管理者财务管理理念落后

由于长期以来在思想上受到旧的财务制度的约束,企业管理人员的观念比较滞后。多数民营企业家只注重生产和技术尚未建立起诸如时间价值、风险价值、机会成本等科学管理的概念。这一切反映在财务管理目标上,就是未能确立起成本控制与资源优化配置的思想;反映在财务管理实践中,便是滋生了许多不科学的做法。许多管理者缺乏管理经验,只注重眼前利益,经常会决策错误,造成盲目投资。

(三)财务管理制度欠缺

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制度,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值得怀疑,账实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在内的会计核算程序并不能得到保证,从而严重影响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而使财务信息失去应有的经济价值;企业账面存在大量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据有关调查显示,民营企业财务上的内部控制要么形同虚设,要么就根本没有设置。对会计职责的分工不明确,没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审核程序,就容易造成资产的内部盗用和流失。

(四)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会计人员不能很好地领会国家的各种税收政策,从而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更有少数企业领导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达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考虑从税收筹划角度进行合理避税。

二、完善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改善融资环境

(1)借助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地方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和地方性风险投资公司等地方性的金融机构拥有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同时,积极发展非国有和中小金融机构,还可以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促进建立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机制。

(2)对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为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同时运行负荷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二)提高财务人员管理水平

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岗位要积极从采取优厚的条件吸引人才,并加强对现有财务人员的培训,鼓励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实施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划分收入、成本及费用中心,同时企业要实行会计电算化,把重复的、繁杂的计算交给计算机来处理,让财务人员从繁重的核算中解脱出来,进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企业管理者更新财务管理观念

伴随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树立全新的理财观念,这是民营企业顺利而有效地开展财务活动,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根本保证。

(1)以人为本观念企业财务活动的成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人的知识和智慧以及人的努力程度.因此,重视人的作用与人的发展,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新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只有以人为本,将各项财务活动“人格化”,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实行民主式和参与式财务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员工在不断的学习与知识积累中,实现个人潜力的外化,才可能使个人、企业和社会都获得自我实现和发展。

(2)现金流量观念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应从获利性经营中获取现金的可能性、企业内部产生现金能力的大小和企业外部获取现金的相对可靠性等方面来评价企业的生存能力。如果没有现金流量,企业的资金周转必然受阻,企业就难以生存下去。不管企业的盈利能力如何,会计账面利润有多大,企业要生存下去,就必须从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现金,保持财务生存能力,这也是民营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

(四)建立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

(1)加强库存管理,实行定期盘点和对账制度。规定各项财产物资的购入、收发、销售、盘盈、盘亏、毁损的有关手续和管理制度及定期财产盘存制度。

(2)强化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除加强收账的日常管理外,将工作细化,针对不同账龄应收账款采用不同的收账方法,制定可行的收账政策,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提前准备,充分估计其对损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为课后建立信用档案,凭此档案给不同的信用待遇。

(3)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范机制民营企业在资金、人才和管理方面都相对薄弱,七财务风险防范难度较大,要从技术和制度方面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开展措施,用制度来规范限制企业个人行为,防止企业管理者个人说了算的弊端,来达到防范财务风险的目的。

(五)利用税收筹划行驶合法权益

(1)选择恰当的经营组织形式减少纳税次数。我国税法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作了不同的纳税规定,如对公司制企业需要征纳两次所得税.一次为企业所得税,另一次为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合伙企业只需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纳一次个人所得税。不同的经营组织方式带来的企业税后净收益亦不同,对其选择是民营企业税收筹划不可忽视的方面。

(2)选择合适的会计核算方法,合法减少计税基数。税收与会计是紧密相连的,企业在处理同一经济业务时有时有几种会计核算方法,不同的核算方法涉及到的税收是不同的。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如成本核算、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都规定了具有一定弹性和灵活性的核算方法,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就有不同的选择方法,企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利用选择性条款,将费用充分列支但不要超过限额,通过对成本内容的计算和组合,使得企业当期组合成本最大,计税基数合法减少,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