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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息肉;子宫内膜;手术;宫腔镜;刮宫;激素;妊娠
[中图分类号] R711.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6(b)-0037-04
Comparative observation of hysteroscopic operation and curettage on hormone expression level and prognosis in patients with infertility and uterine endometrial polyp
WANG Shi-ping1 LV Li-juan1 GAO Fang2 SUN Jin-bao3
1.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Boai Hospital of Huanghua Development Zone in Hebei Province,Huanghua061100,China;2.Department of Pathology,Boai Hospital of Huanghua Development Zone in Hebei Province,Huanghua061100,China;3.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People′s Hospital of Cangzhou City in Hebei Province,Cangzhou 061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influence of hysteroscopic operation and curettage on hormone expression level and prognosis in patients with infertility and endometrial polyp(EP). Methods 85 cases of patients with infertility and endometrial polyp treated in infertility out-patient department of the hospital from January 2010 to March 2013 were selected as observation group,then randomly divided into hysteroscopy subgroup(45 cases) and curettage subgroup(40 cases),they were treated with hysteroscopic operation and curettage respectively,and 1-year follow-up was carried out.At the same period,43 married women who were infertility due to male factor or fallopian tube factor were selected as control group,they all excluded EP and other endometrial diseases via transvaginal B type ultrasound examination and hysteroscopic examination.Hormone expression level and prognosis was observed and compared respectively among the three groups. Results The expression of estradiol(E2),estrogen receptor(ER),progesterone receptor(PR)in three groups had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P>0.05).1-year pregnancy rate in hysteroscopy subgroup(77.78%)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in curettage subgroup(40.00%,P
[Key words] Polyp;Endometrial;Operation;Hysteroscopy;Uterine curettage;Hormone;Pregnancy
近年来,临床上宫腔镜手术广泛开展,使不孕合并子宫内膜息肉(endometrial polyp,EP)患者逐年增多,发生率达14.89%[1]。我国女性不孕症患者EP发生率约占10%,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不孕症病因复杂,明确病因是诊治的关键。EP是妇科常见疾病的一种,多由内膜异常增生在宫腔内突出,加之其他因素作用而致炎肉产生,从而导致女性不孕[1]。良好的宫内环境是受孕的基本条件,而宫腔镜的普及推广,凸显其特点及优势,使EP不孕症的检出率明显提高[2]。随着宫腔镜技术在妇科疾病诊断和治疗中的广泛应用,EP导致不孕已引起高度重视,去除EP能提高受孕的概率已被普遍接受,但宫腔镜手术及刮宫术治疗EP的优缺点文献报道尚少,现探讨两者在女性不孕中的诊治价值。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1月~2013年3月本院不孕门诊诊治EP型不孕症患者85例为观察组,宫腔镜手术前3个月内无激素类药物治疗史者,月经规律无异常,配偶检查无异常,且实验室检查各项指标均正常,自愿接受宫腔镜检查确诊为EP。患者年龄20~40岁,中位年龄29岁;不孕年限1~10年,中位数4年;其中原发不孕62例,继发不孕23例;随机分为宫腔镜手术亚组45例及刮宫亚组40例。选择同期因男性因素或输卵管因素不孕就诊,并经阴道B型超声及宫腔镜检查除外EP和其他内膜病变的已婚妇女40例作为对照组,近3个月均未用过性激素类药物或接受宫腔手术,年龄23~40岁,中位年龄28岁;不孕年限1~9年,中位数3.5年。两组的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且无其他恶性疾病及严重并发症。
1.2 手术方法
1.2.1 术前准备禁性生活,白带检查提示无阴道炎,术前检验结果无异常。观察组经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HSG)排除输卵管因素,监测排卵及内分泌检验排除排卵障碍,排除男方因素及其他基础病(如子宫肌瘤、子宫腺肌症)等。
1.2.2 手术治疗①宫腔镜亚组患者手术时间均为月经结束后的3~7 d,术前10~12 h给予米索前列醇200 μg阴道填塞以软化宫颈管;静脉麻醉成功后,患者取膀胱截石位,进行常规外阴、阴道、宫颈消毒,使用宫颈扩张器扩至9.5号,采用日本奥林巴斯公司生产的等离子宫腔电切镜及连续灌流系统,以0.9%氯化钠溶液作膨宫液,宫腔压力80~120 mm Hg,流速400 ml/min左右;首先行宫腔镜检查:观察宫腔形态、内膜情况、双侧输卵管开口及子宫前壁、后壁、侧壁,宫角、宫颈管情况,寻找息肉根蒂,用宫腔镜电切环从息肉的根部切除,尽量避免破坏基底层,最大程度减少对内膜的破坏,对日后受孕影响最小,若在切除时发现出血,可电凝止血,术后口服抗生素预防感染。②刮宫亚组患者定于月经结束后3~7 d,静脉麻醉成功后,患者取膀胱截石位,进行常规外阴、阴道、宫颈消毒,在如观察组行宫腔镜检查后,手术医师经宫腔镜在直视状态下,对刮宫亚组患者息肉情况如确切位置、数量多寡、体积大小、周围内膜组织对予以界定,而后利用刮匙进行遍刮,同时用吸管吸取一圈取出,通过宫腔镜来观察刮除彻底与否;同时以患者病情为准,对位于息肉附近的较厚子宫内膜进行重点搔刮,术后均给予炔雌醇环丙孕酮片(达英-35)1片/d,服用3周,预防粘连及息肉的复发。③对照组予刮匙轻轻搔刮宫腔1周,宫腔镜下留取观察组的EP、息肉周围内膜和对照组正常子宫内膜组织,先用蒸馏水冲洗干净,吸水纸吸干,准确称取待测组织的重量,按重量体积比加PBS缓冲液制成1%的组织匀浆,以4000 r/min离心10 min,离心后取上清液,-20℃冰箱冻存待测。
1.3 观测指标
①雌二醇(E2)、雌激素受体(ER)、孕激素受体(PR)表达的检测:采用化学发光法测定,试剂盒为美国Beckman公司;ER和PR表达的检测:搔刮后的EP和子宫内膜组织用10%甲醛溶液固定,常规石蜡包埋组织,切片厚3~4 μm(德国Leica RM-2135型石蜡切片机,先行HE染色证实为EP或增殖期子宫内膜);标本再脱蜡、系列脱水、加EDTA抗原修复液进行抗原修复,3% H2O2中浸泡10 min,流水冲洗,蒸馏水冲洗,再以PBS冲洗依次滴加一抗和二抗,DAB显色,经苏木素复染后封片和镜检;试剂选用Leica Novocastra公司的ER(克隆号6F11)和PR(克隆号16)抗体。②术中息肉情况及术后月经变化、复发率、妊娠率及并发症。
1.4 评判标准[3]
ER和PR表达评判采用半定量分析,无目标细胞染色为阴性,出现棕黄色细颗粒状物为阳性,按染色强度和阳性细胞数的比率进行评分:1%~25%细胞染色为1分,26%~50%细胞染色为2分,51%~75%细胞染色为3分,>75%细胞染色为4分。在40×物镜(普通显微镜)视野才能看到细胞染色为弱染色,在4×或10×物镜(普通显微镜)视野能看到的细胞染色为强染色,介于强与弱之间的染色为中等染色。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多组比较采用方差分析(F检验),多组间两两比较采用q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等级资料采用秩和检验,以P
2 结果
2.1 3组E2表达水平的比较
对照组、宫腔镜亚组、刮宫亚组的E2水平分别为(249.42±81.21)、(220.10±126.32)、(231.30±96.66) pg/ml,3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 3组ER和PR表达水平的比较
3组的ER和PR表达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3 息肉情况
患者EP均为多发性(>6个),息肉直径3~30 mm,EP镜下所见:外观柔软的赘生物可从子宫的任何部位向宫腔突出,有的在输卵管开口处,呈柳叶状或舌状,表面光滑柔嫩呈粉红色或黄白色;有的可见形态规则的小血管,息肉有蒂与子宫壁相连,可随膨宫液体的流动而摆动,可看到规则的微细血管或纵行血管。
2.4 两亚组月经变化情况的比较
治疗后两亚组的月经量均比治疗前明显减少(P
表2 两亚组月经变化情况的比较(ml,x±s)
与治疗前比较,*P
2.5 术后随访
刮宫亚组的1年内妊娠率低于宫腔镜亚组,息肉复发率高于宫腔镜亚组(P
表3 两亚组术后1年内妊娠率及息肉复发率的比较[n(%)]
与刮宫亚组比较,*P
2.6 并发症情况
两亚组均未出现感染、宫腔粘连、穿孔、大出血及周围脏器损伤等严重并发症。
3 讨论
EP是子宫内膜基底层的局限性增生,呈现良性结节性隆起,有蒂突向宫腔,由少量致密的纤维结缔组织组成的间质、伴有纤维化厚壁的血管及子宫内膜腺体组成,病因至今尚不明确。关于EP与不孕的关系文献报道不一,多数认为其与不孕有关:①TP导致子宫不规则出血;②子宫内膜长期处于慢性炎性反应状态,改变了宫腔内环境,不利于和孕卵的成活[2],尚若合并输卵管或卵巢炎,可引起梗阻性或无排卵性不孕,感染可引起机体细胞及体液免疫反应,产生大量致敏的炎性细胞,不仅会杀灭以及吞噬,还可表现为孕卵的胚胎毒作用,免疫抗体经过干扰正常胚胎及内膜间的组织相容性而影响孕卵着床、胎盘植入及胚胎发育;③子宫输卵管结合部位的息肉因靠近输卵管开口,可干扰移行及精卵结合,引起不孕;④EP尤其是多发肉可能引起宫腔形态改变和(或)缩小宫腔容积,并且在宫腔内形成占位,阻止运输及胚胎与内膜接触,使其不能着床而阻碍妊娠或引起流产[4-5];⑤EP还可使芳香化酶表达增加,使局部雌激素合成增加,子宫内膜ER、PR的异常可影响内膜蜕膜化,导致早期妊娠流产和不孕而影响妊娠[6];⑥EP患者子宫内膜上皮细胞分泌免疫抑制性糖蛋白增加,其可通过阻止精卵结合和囊胚植入,从而引起不孕[2]。目前认为,EP伴不孕患者的主要机制是引起胚胎植入所需内环境的改变。
本结果显示,3组E2水平及子宫内膜ER、PR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推测激素水平与EP患者不孕无相关性,但也有不同的研究结果,Check等[7]研究结果显示,EP的存在并不影响妊娠结局,甚至无更低妊娠率或者更高流产率的趋势。
宫腔镜的应用使EP的检出率从16%提高至34%。Perez-Medina等[8]通过前瞻性随机研究显示,息肉切除后妊娠率高于无息肉切除群体(63.14% vs 28.12%)。有文献报道,对于EP患者在其准备受孕采取措施前,宫腔镜下切除息肉较未切除息肉者可使妊娠率提高>1倍,由此可见切除EP对于提高妊娠率有重要意义[9],对此,本结果亦予以证实。
现今,随着人类总体生殖能力的下降,我国大约有10%的育龄妇女有生育障碍,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而EP在不孕女性中检出率很高,是导致不孕的重要原因之一[10]。EP导致不孕已引起高度重视,去除EP能提高受孕的概率[11]。研究发现,子宫输卵管开口处息肉宫腔镜下切除并周围内膜修复可使妊娠率提高50.00%~57.14%[12],此与EP切除并周围内膜修复后输卵管通畅度大大增加、自然受孕率提高有关[13],与本研究宫腔镜亚组EP清除后临床妊娠率相似。众多文献研究显示,对于部分不孕患者,及时发现、积极、合理地处理EP,可明显提高妊娠率。EP作为“异物”影响子宫收缩,加之部分息肉由于蒂部较狭窄易导致息肉本身血循环不足而引起变性、坏死和出血,而且覆盖息肉表面的脆弱子宫内膜易发生溃疡或炎性病变。EP的存在可引起部分不孕患者月经改变,如经量增多、经期延长或不规则出血等,异常出血也可影响受精卵着床。本研究结果显示,EP清除后经期延长或不规则出血等明显改善。
目前EP的治疗方式多种多样,宫腔镜手术(电切术、钳夹术),刮宫术,较为普遍,其他还有一些保守治疗方式,各有优缺点。宫腔镜手术定位比较准确,切除比较彻底,尤其对于一些较为隐匿的息肉(如子宫输卵管结合部位息肉)[13],而且在宫腔镜直视下尽量不破坏正常的子宫内膜,减少内膜薄化造成的受精卵着床困难,但费用较高,要求专业性强。刮宫术简便、易操作、费用较低,但并发症高,息肉复发率较高[14],且易造成生殖道感染、宫腔粘连,增加患者不孕的因素。
综上所述,宫腔镜手术对于EP型不孕患者无论在妊娠率,还是息肉复发等方面,均明显优于刮宫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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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征管建议
一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
1.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和划分。电子商务交易的查询、订货、支付等过程都是以电子信息交换数字文件的方式进行的,从生产、流通到消费整个过程都没有实物形式的出现,因此税务部门很难确认哪些数字文件的传递应该收税,哪些不用收税。同时,现有的网上付费下载的数字文件没有固定的实物形式,应划分为商品还是服务,现行的税制并无相关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以商品来征税的书籍、光盘等,由于在网络环境下出现了数字产品的可复制性特点,对这类产品也不能再单纯按照商品来课税。
2.税收征管无账可查。传统的税收征管是通过发票、账簿来记录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征收税款的。而电子商务的交易是在计算机网络中直接进行的,在填制电子交易凭证后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账付款。这种无纸化交易形式没有留下有形的交易账簿,并且往往不用提供发票,这就使得本应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一系列税款无账可查。同时,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凭证也很容易进行修改,并且很难留下痕迹,随着网络加密的发展,纳税人利用密码掩藏信息,也会使得税务部门的征管更加困难。
3.国际税收问题。世界各国在行使其税收管辖权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在国际上都遵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属地原则的体现。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收入来源地产生了争议。由于网络交易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难以确定。因此,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已经演变为一个国际税收的难题。
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原则
在讨论应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之前,需先对征管原则有着明确的意见。电子商务的征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使得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合理征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不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制约。
1.财政收入原则。任何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建立,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支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势,其税收征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首先必须遵从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保证国家的税收不受侵蚀。
2.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不应使纳税人产生除税收以外的超额税收负担,也不应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配置的资源配置手段。从这个角度讲,税收中性原则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
3.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同条件者缴纳相同的税,不同条件者缴纳不同的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并没有交易本质上的不同,只是交易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两者的税收待遇应该相同。
4.优先发展原则。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处在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政府应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网上交易,还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 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税收法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首先应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的第一步就是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我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不需再另开征新税种,而应在原有税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和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对电子商务应税税目进行清楚的界定。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纳税申报制度。首先应在原本的税务登记文书中增设域名网址、识别码、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相关税务登记;其次应积极建立电子商务发票管理制度,对电子发票实行统一管理,将发票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对B2B企业,在网上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必须开具发票,否则不能入账抵扣;对B2C形式的交易,则通过配货中心的实物盘点、银行对账单等途径掌握其交易情况;最后应广泛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即纳税人按期以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对纳税人还需要求其建立电子账本,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3.培养相关技术人才、开发税收征管软件。税务机关应积极培养和引进既懂计算机又懂税务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人员支持,使税收征管紧跟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大科研的投入,积极研究和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通过该系统对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进行自动搜集,同时对纳税人的电子交易行为进行跟踪,并将交易信息记录和反馈给税务征管部门,实行实时监控,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
4.加强国内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税务机关要积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同时应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与相关部门进行计算机联网,随时互通信息,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在国际方面,我们应主动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有效防止、避免和减少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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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倪晓敏,沈敏,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对策探讨,才智,2010.01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影响
一、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概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模式,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并带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根据香港联交所的公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总注册用户达4278万名,2009年上半年总营业收入为17.149亿元,净利润为5.14亿元。根据淘宝网的报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淘宝网共有注册会员1.45亿,占全体中国网民数的43%,2009年上半年实现交易额809亿元,对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711亿元,淘宝网交易额占1.4%。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是根据传统商务的特点,在长期的征管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凭证管理、账簿、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范围国际化、交易主体隐匿化、交易对象无形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使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商务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挑战
1、税务登记制度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其行业分布情况,以便根据税源分布,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税款流失。但是,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已经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电子商务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其经营范围往往是没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过工商部门的批准。电子商务可以轻易地使企业把经营活动转移到税务机关不能控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国内的经营场所成为其货物的存放地,有关的工商、税务登记也因此变得失去意义。
2、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以属地、属人原则来确定管理权。在传统商务中,我们主要依据常设机构来判断收入来源地和居住地。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如果一个企业在所得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则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政府就可以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同时,电子商务是一个虚拟的环境,看不到传统商务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对常设机构判定上的难度。
3、中介作用的减弱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逐步消失,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从而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交易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税务机关由从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方式产生影响,必然会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征管成本。传统意义上的代扣代缴方式如何适用、代扣代缴的义务如何设定、代扣代缴如何操作等均面临着新问题。例如,增值税是针对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等所有流转环节征收的税种,在传统商务中,每一环节均有相应的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代为扣缴税款(实为代消费者缴纳税款),从而有效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征收。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代扣代缴制度无法继续发挥作用,并且流通环节的简化也将使增值税税款大大减少。
4、课征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现行的税收征管是以传统商务为基础,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税率。电子商务将原来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难以区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而直接通过因特网传送。传送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流与传送电子邮件、聊天信息等内容的数据流没有区别。同时,数字化信息还具有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办法,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应如何判断提供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怎样确定其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
5、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加大
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可通过对纸质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电子商务使得商品的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电子数据可被轻易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传统账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难度。随着信息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数字证书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加大,无法追踪交易。
目前,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使用网上银行与电子货币进行支付。例如,招商银行为企业客户开发的网上银行U-BANK可以提供集团公司全国“网上结算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网上自助贷款、网上委托贷款、网上全国收付、个性化财务授权管理、网上安全账户管理、全流程透视与交易追踪服务、智能化操作向导、度身定制银行信息主动通知、商务信息海量传递、网上票据、网上信用证、网上外汇汇款业务、网上国际信用证业务、网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等服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会逐步取代传统的现金、支票、实体银行,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大量的贸易洽谈、定货和签约活动都在网上完成,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出现使得现行以纸凭证为基础设计的印花税贴花方式失去了载体。
所有这些变化,使得税务机关失去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凭证基础,不仅难以依法足额征税,而且税务机关取证、保存证据更加困难,甚至无法追踪稽查,难以对偷逃税者实施有效打击。
6、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消费者而言,他们会尽量通过因特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回避从高税率国家购买商品。企业出于避税或其他考虑,可以业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轻易地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淘宝、易趣都先后开设了网上跨境购物平台,使得税收征管问题更趋复杂。香港街是淘宝网上的一个服务项目,目的是为国内会员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购物平台,让会员足不出户亦可买到香港价廉物美的商品。卖家只需登入淘宝网主页,再选择香港街,便可即时购物,程序跟淘宝网上购物没分别。香港街支持支付宝安全付款,买家亦可直接打款给香港卖家。快递公司由香港运送货品至国内主要城市只需二至三天、偏远地区一般三至四天、平邮一般十天。在香港街购物,所有定价及交易都是用人民币计算的。和内地的实体商店或专柜相比,同类电子产品在“香港街”的售价普遍要便宜20%左右。
另外,电子商务中的买家难以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网上商店也很少提供发票,许多网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发票,甚至有的明确说明,如需要发票则需买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额,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买家都会选择放弃索取发票。然而对消费者而言,他们对此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只要得到了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其它都无关紧要。
三、结论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随着20世纪末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新模式,一方面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使商品的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过去有着很大的不同,产生了一些新的税收征管问题。据2008年10月30日《新民晚报》刊登的消息:国税总局称所有取得收入的网络交易都应缴税。但我们必须看到的是电子商务虚拟化等特征使得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工作变得困难,为税务稽查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给企业、消费者提供更多商机和便利的同时,也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征管产生了很大冲击。
(一)税务登记难于适用,造成税源失控。在电子商务中,很多情况下,经营者只需要设立一个网址、网页即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传统意义上的店面、仓库等有形的营业场所被转移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在现实的世界中,很难找到其固定的营业场所,造成税源失控。
(二)课税凭证电子化,导致征管和稽查难度加大。电子商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传统的纸制凭证为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其传递交流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使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无法追踪查询。加之在电子商务中,这些数字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甚至删除而不留下任何线索,传统账簿凭证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也无从得到保证。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
(三)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对税务征管形成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银行纷纷上网经营。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优点。网上银行使电子货币可以从地球的一端瞬间传向另一端,非记账式的电子货币可以实现无名化交易,电子货币、网上银行将逐步取代传统的货币、实体银行,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销售数量、销售收入、交易主体所处的国家甚至交易本身,从而丧失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国际社会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目前,不同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不同考虑,制定出各自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了《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的文件,提出了两项针对电子商务的重要税收原则:一是不开征新税并实行税收中性原则,即不应该因为对电子商务的课税而对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扭曲作用;二是按居民管辖权征税原则。
(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针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第一,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必须将纳税登记号展示在其网站上。第二,推广电子申报。澳大利亚自1990年首先对个人所得税引入了电子申报,其后扩大到法人所得税、合伙公司、信托、年金基金的申报。2000年7月1日,澳大利亚通过了有关电子签名的法案,从而对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
(三)欧盟。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现行的欧盟增值税体系面临挑战。1998年底,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原则:1、除致力于修改现行各税种尤其是增值税,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外,不开征新税。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推行电子发票、电子记账和电子申报。
三、国际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税收征管新模式研究的几点启示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收征管法规、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纳税人)、课税强度、征税地点、课税环节等要素有机结合的基础之上的。现行的税收制度主要着眼的是有形商品的交易,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有形商品的数字化、信息商品与信息服务的出现、交易范围的全球化给现行的传统税收制度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使得我们必须及时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这些新现象、新案例,适时修改、完善传统的税收制度,创新税收征管模式。
(一)规范互联网络中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
尽管电子商务活动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环境,但是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主体仍然是企业或个人,服务器、电脑、互联网、网站只不过是其从事商务活动的手段之一,只要政策法规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其电子商务的网站、页面都要披露工商注册地、注册的固定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经营管理代表者的相关信息,则无论其服务器放置在哪里,也无论这些企业、个人是否在网吧或其他可以接入互联网的任何地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都可以按传统的工商行政、税收管理方式进行相应的管理。
(二)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界定
如有形商品数字化后的销售,可以界定为销售货物,但对其下载后的用途上要做出“严禁复制”的严格限制,规范网络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于允许复制的数字化商品,可以界定为特许权使用,对提供网上信息、咨询服务、远程教育等信息化服务的业务,可以界定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另外,对于电子商务中的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等电子销售凭证,虽然容易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但是税务部门可以要求打印电子销售凭证,作为税务申报,审核的依据,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及时了解各种电子销售凭证的特点,加强与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与电子银行的协作,完善能够识别、认定、监控电子支付、电子订单、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等信息化税收征管的手段方式,以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需求。
(三)深入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全新商业模式的特征
在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规之前,税务部门可以先与C2C电子商务中介平台、第3方支付平台协作,对C2C电子商务交易额、交易特征进行联合监控,并借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针对C2C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广、交易额度大的特点,实行等级定额税收征管制度,如规定交易额达到工商注册额度的卖家有义务进行个体工商注册,交易额达到税收征管额度的卖家需缴纳一定的定额税款并委托C2C电子商务第3方支付平台代为监管、扣缴,降低C2C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的成本。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计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税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2.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务流失;治理措施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便捷性特点给传统贸易活动带来了冲击,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应尽快落实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管理工作,并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实施期间,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和征管环节,最终在科学的税收政策指导下,做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避免税务流失问题的发生。以下就是对电子商务税务管控等相关问题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有利参考。
一、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概述
从狭义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即指在现行税法参照标准的基础上,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纳的,都属于税收流失。例如,抗税、漏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等。而从广义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角度来看,其在包含狭义中漏税、逃税、避税、骗税等税收流失内容的基础上,也包括当前存在争议的经济行为。如,节税行为等。即不管是狭义角度还是广义角度,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均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1)如若电子商务税收存在流失现象,那么国家财政收入将相对减少。即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电子商务作为新兴商务模式,若打破了现行税收征管的平衡,将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及时性、可靠性,同时,带来大量的税收流失,促使国家失去财力保障;2)由于电子商务属于隐性经济,并拥有免税政策和没有店铺租金的优势,因而,电子商务所销售的同类产品将比传统商务模式低,因此,将破坏市场环境的公平性,甚至造成部分传统商务企业破产,这样会进一步加剧税收流失问题[1];3)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政府收入分配调节效果逐渐被削弱。如,无法对电子商务隐性收入进行税收调节,最终造成了收入的不平衡,且促就政府公信力逐渐降低,并由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引发社会效应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原因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涉及到了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等新型技术的应用,因而,在税收征管期间,加大了交易地点、交易服务提供者、交易产品的判断难度。同时,在电子商务中,跨国公司可借助智能服务器,进行跨国的数字化产品交易,而服务器无法进行营业行为的统计,最终产生了收入来源税收征管争议问题。除此之外,由于电子商务逐渐打破了传统商务贸易中“住所”、“控制中心”、“管理中心”等纳税人居民身份判断依据,其纳税主体趋于边缘化、模糊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因而,造成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作业无法得到落实[2];2)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注重借助一套通用的标准格式,让贸易伙计在通信网络传输环境中传递经济信息,继而以计算机间数据交换形式,达到交易目的。但此种“无纸交易”模式,使海关、保险、运输、贸易等信息逐渐模糊化,就此为跨国公司提供了一种新型的逃税手段。例如,通过虚拟贸易公司的建立方式,逃避所应缴纳的电子商务税收款项,造成国家税收流失[3];3)不同国家税收管辖存在冲突也是造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需在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开展期间,控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
三、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治理措施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为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首先,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建立过程中,应结合其虚拟化特点,确定纳税人义务适用范围。即电子商务中纳税义务人应包括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和人,同时,在我国从事电子商务的境外企业和个人,还有,境外企业和个人均应界定为纳税义务人。然后,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应由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通过实名制方式,登记纳税义务人经营项目、税种等信息,就此控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其次,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制定过程中,为了应对课税对象模糊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应注重采集电子商务交易中数字化信息,如若其商品没有特殊权利,则认定为销售商品。例如,在某一款软件销售过程中,由于其贸易期间所传递的数字信息无法判断商品属性,那么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应分析软件接收者的权利。即若软件接受者仅具有使用权,那么则认定该软件为销售商品,应进行商品纳税。再次,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其交易地点较为广泛,且随意性较强,因而,应依据网络交易者是否已经在地方税务机关、网站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机关或者网站税务机关登记来判断纳税行为,最终从根本上避免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2、实行税收电子化
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实现税收电子化模式可高效管控税收流失问题。而在税收电子化实际实行过程中,应首先完善电子纳税申报方式,即允许纳税人通过电话、计算机等网络系统,将申报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管理中心,然后,由税务机关依据申报资料,扣除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4]。此种纳税申报方式,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电子税务实名登记,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并更好的适应“无纸化”、隐匿化、虚拟化电子商务的发展,且缩短纳税申报时间。其次,在税收电子化推广过程中,也应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同时,其专用发票信息应由税务机关预先填写,然后,在纳税人接到电子发票后,传给交易方,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发票备份发给银行,就此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管,避免税收流失问题。除此之外,在税收电子化实行过程中,为了避免税源流失,也应逐步完善支付监管体系、网上稽查制度等,以期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严格把控。
3、加大避税监管力度
在电子商务领域可持续发展背景下,为了实现对国际避税。例如,偷税、漏税、骗税等税收流失问题的控制,我国政府机构逐渐完善了国际税收概念的补充,并编制了科学的转让定价规则,就此满足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需求。但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际作业开展期间,为了扩大避税监管力度,要求国家政府机构应逐步完善处罚规章,同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5]。例如,当避税案件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时,可依据税收协议,赋予各个国家相应的权利,且在国家逃、避税案件处理时,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跨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调查,同时,以互联网形式通报纳税人,并对纳税人形成远程监控,最终有效防治逃税、偷税、骗税等非法行为,避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电子商务贸易发展中,由于其具有全球性的贸易特点,因而,在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治理工作中,需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首先,在税收征管作业期间,应探索服务器或者供应商管辖权模式。例如,当甲国为消费者、乙国为服务器所在地、丙国为销售系统所在地、丁国为销售管理中心时,甲国应借助互联网平台选择商品、确定购买、付款,而乙国需负责将相关信息传输至丙国服务器,然后,由丁国接收电子货款。同时,在此种模式下,应赋予乙国和丁国税收管辖权,而甲国为二者的纳税义务人,继而通过服务器管辖权模式的明确界定,规范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税收征管工作内容[6]。其次,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在我国跨国电子商务征税管理期间,应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形式,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且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治理中,也应不断补充国际税收原则、征管、立法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在网上建立国际税务监控,以期实现对税收流失问题的及时制止。
四、结论
综上可知,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与国家财政收入水平息息相关。因此,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期间,为了控制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应在实际税收征管作业中,结合电子商务隐秘性、虚拟性、模糊性等特点,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同时,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避税监管力度、实行税收电子化等层面入手,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水平,且有效防止税收流失现象。
作者:田金莹 韩嘉欣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谢敏红,朱磊.新时期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30(20):274.
[2]张阳.基于中国税收制度分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11(04):86-89.
[3]陈兵,程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下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解读——以第三方平台管控为中心[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13(04):101-112.
[4]陈兵.论全球化视阈下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模式改革理路——以网络交易税征管为中心的解读[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06):171-186.
在高速发展的全球经济中,电子商务对现有的税收体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在国际上对其引发的税收问题具有不少争议。所以依据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借鉴发达国家拥有的丰富经验,应尽早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在我国存在的税收问题。本文从当前的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影响入手,详细阐述税收在电子商务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影响
0 引言
本世纪是一个新经济时代,它拥有一系列重要特征,如信息化、网络化、知识化及数字化等。上述特征最全面的体现就是电子商务,全球明显加快了商务电子化的步伐,让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传统的流通技术和交易方式受到电子商务的影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它是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将更多的企业吸引到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中。电子商务在为个人创造便捷,企业创造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引起大量问题的产生。越来越多的企业、国家及政府正在关注着由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相关税收问题。由于种类繁多的电子商务使电子化交易中缴纳的税收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税收在我国电子商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 我国当前的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影响
1.1 对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是史无前例的。一是使传统的凭证计税方式遭受冲击。税收征管在传统意义上的基础是纳税人拥有真实的往来单证和票据、账簿、发票及合同等。然而电子商务的存在是以无纸化交易的信息化、数字化为基础的,可以随时进行不留痕迹的修改,使税收征管丧失可靠的计税依据。二是由于现有的货币银行逐渐被电子支票、电子货币及网上银行取代,信用卡、匿名使用方式,使得税收征管逐渐加大难度,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销售收入、销售数量,近而对偷税漏税行为丧失了威慑的作用。
1.2 对转移定价产生的影响
互联网给消费者和厂商在世界范围内创造了直接交易的机会,所以在传统交易中存在的中介地位发生改变,使得中介极大削弱了代缴代扣税款的作用。为了降低企业集团的成本,逃避税收,更多的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的应用,让企业集团内部实现高度一体化,进而在转移定价方面产生了许多税收问题。
1.3 对国际税收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的概念遭受冲击。在当前的国际税收中,通常税法是以外国企业在本国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作为是否对非居民所得征税的根据。但是电子商务不但将空间界限打破,还使固定营业场所现有的概念逐渐模糊起来:在互联网上商家只需拥有自己的网页与网址,就能将自身的产品与服务推销到全世界,无需现有常设机构提供保障,征税的依据自然也就没有了。此外,在国际协调方面税收面临挑战。全球的商品、服务与技术随着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加大了流动,针对电子商务存在的征税问题,各国应从客观要求上采取相同的步骤和策略,但是当前各国现有的存在差异化的税收征管使得在国际协调方面税收面临着重大挑战。
2 税收在电子商务中遇到的问题
2.1 难以定义和监控税收对象与税种
从某种程度上看电子商务将产品的性质改变了,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中的下载功能与电子邮件,实现了以数字化信息传递产品代替了原来以有形方式提品,造成了税务部门对其商品的性质与内容难以确定。例如出版商在传统方式下销售实物形态的书籍,出版商销售数量与消费者需求数量一致,也就是销售货物,然而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能够通过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下载技术转载书籍内容,只需将网上的数据权购买下来,这就可以随时复制书籍的数量。这种下载到底属于销售,还是属于特许使用权。电子商务将一些以数字方式提品代替以有形方式提品,产品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被改变,难以明确区分商品、特许权和劳务。难以界定这些信息和数据应被视为商品买卖、提供特许使用权还是提供劳务,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个符合要求的标准。
2.2 很难界定、选择电子商务中的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中的重点就是税收管辖权。在以往的国际税收制度中,实施税收管辖的基础就是属地原则,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的活动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联系起来。每个国家都会从本国的国情出发选择出最适合的税收管辖权,对其领土范围内所有公民包括居住在境内的依法接受管辖的人独立自主行使管辖权。然而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造成税收管辖权被削弱了有效性。在网上进行交易的经营者之间不在受到任何地域的限制,进而使界定和协调税收管辖权遭遇难题。在互联网世界中,活动者的确切地址难以确定,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发生地无法准确确定,进而将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人或属地这两方面的关联因素割断,这就造成了很难确定何种税收管辖权是由哪个地区或国家来行使进行征税。
2.3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监督问题
按照当前实行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主要是以纳税人拥有真实的往来单证和票据、账簿、发票及合同为基础,依次税务机关可进行税务监督与检查,传统的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中产生了大量的问题:首先,难以界定收入。传统的征税是以发票、会计凭证及账簿作为依据,纳税人通过发票、会计凭证及账簿来计算缴纳多少税款;然而交易双方在电子商务中是以电子数据方式来填制,通常能够非常容易的修改电子数据,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这样就难以确定收入,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进而导致大量流失税款。其次,伴随电子银行的诞生,一种无需记账的电子货币能够让纳税人在税务部门丝毫不知的前提下完成付款业务。没有有形载体的交易实现了无纸化,进而使得本该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都不知从何下手。另外,高度发达的计算机加密技术,可以使纳税人通过超级密码将相关信息隐藏起来,给税务机关搜寻相关信息增添了不少麻烦,可想而知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3 解决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对策
3.1 使电子商务征税规范化
在对电子商务制定税法的规范过程中,针对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中提出的挑战,应对电子商务纳税的相关税法条文进行着重补充,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税种税率、税目及有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提出要求,在办理了电子商务相关交易手续后,需要到相关税务机关完成电子税务登记的工作,提供系统完整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纳税信息和交易情况。当前实行的是以物流为主要征税对象的税法,容易监控,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则是以信息流为主要征税对象,另外电子加密技术很难定义和监控。所以针对电子商务展开征税,就需要从技术、法律等方面强化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建设信息化、数据化的电子税务局,使信息网络安全得到保障,信息集成度提高,推动建设电子支付系统,强化合作,监控网上数据,对现有报税程序进行修改,实施软件征税,电子记录保留,强化在线监控,加大电子报税方式的普及力度。同时依然存在传统的人工税收征管模式,并且使电子征管并存。
3.2 国际间税收加强合作与交流
无区域性与无国界性是电子商务的特点,同时其特点还包括了隐蔽性。一个国家无法完全脱离国际开展电子商务税收,这就要求与国际社会协调一致。我国只有通过与世界各国加强税务机关的紧密联系,应用先进的国际互联网技术,强化交流国际情报,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信息,从而为税收稽查、征管提供充分的依据,防范大量流失国家税款。除此之外,各国的税务当局需要对税收管辖权进行科学界定,共同享受电子商务创造的税收利益,尽最大努力使跨国电子商务得到更好的发展。
3.3 研发电子税收软件,使征税实现信息化
伴随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在国家税收中电子商务税收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税收征管方面需要大力加强科研投入,对电子商务管理需要尽快研发出一种技术平台,使电子化的税收管理加快进程,使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能力得到提高,健全电子税收系统,让电子商务征税获得技术上的支持。为电子税务管理提供的这种技术平台,其拥有十分强大的功能,操作简便,能够自动按照每笔交易发生时的金额和交易类别进行统计,算出具体的税金,并且自动进行交割与入库,进而完成无纸化的电子商务税收工作。
3.4 充分结合税收中性与效率的原则
充分结合税收中性与效率的原则,使电子商务税收得到适当的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中性原则就是在电子交易与有形交易之间遵守中性原则,对经济上类似的交易收入需要平等对待。然而税收效率原则就是尽可能的在缴纳和征收税收时实现节约和便利,尽量减少企业的额外负担,推动市场经济实现有效运转,在纳税人选择贸易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制定出一种优惠税率对企业合法经营起到导向作用,但是对网上企业必须提出相应要求,单独核算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产品销售、服务和劳务等业务,否则无法享受优惠的税收。
4 结语
综上所述,从根本上来说电子商务是一种商务性经济活动,盈利是商务性经济活动的宗旨和根本目的。尽管电子商务从当前来看尚处初级阶段,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的盈利状况可能并不理想,这就是世界各国在电子商务中积极实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真正原因。在未来的商务性经济活动中电子商务是重要的形式,必然给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利润,所以为电子商务提供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有其必要性。
【参考文献】
[1]邵兵家.《电子商务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