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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畜牧业发展当中,动物性食品在我们日常的饮食结构中占据着很大的比例,其比例的高低不仅影响着人们日常的生活水平,也是一个国家生活富裕的标志。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畜产品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日常的饮食当中,更是用于农业、医药、国防、制造业等各个领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在一些发达国家,畜牧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了将近60%,而目前我国的畜牧业产值还不到40%,为36.6%,与发达国家存在显著的差异。另一方面,畜牧业在农业系统当中是土地面积效益最高的产业,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十分显著。在我国过大多数地区,自然条件优越,饲草资源丰富,十分适合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尤其是草食畜牧业。土地是动物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畜牧业作为调整饮食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建设小康社会,拉动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合理规划和利用畜牧业用地,是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2畜牧业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2.1畜牧业用地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前我国畜牧业用地都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都是各行其是,很多地方更是作为临时用地,同时城镇化的推进和发展不同程度上压缩了畜牧业用地的资源,环境污染和养殖区限制划分,以及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要求的逐渐严格,畜牧业用地难的问题也显得尤其突出。
2.2养殖场用地手续不齐全
虽然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速度十分迅速,但是,很多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规模养殖户在建场时,都未通过合理的程序来办理相应的土地利用手续,很多养殖场都建在农用耕地上。还有很多养殖场是在政府的默许下建的,养殖场土地不具备合法性,土地审批手续不齐全。
3畜牧业用地应遵循的原则
3.1依法用地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严格规定,严格依法做到畜牧业用地的规划、审批,既做到保障耕地、林地,又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在有效利用荒滩地、废旧厂房、学校、闲杂地等土地资源的同时,尽量不占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按照畜牧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当畜牧业用地期限满了之后,不再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由养殖场负责人将土地使用权负责恢复。
3.2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
畜牧业用地一定要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利用规划,要与农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协调,再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用地的同时,对于不符合畜牧业用地的要积极整改,并统一报国土、畜牧和环保部门备案。
3.3资源循环利用原则
在畜牧养殖用地时,一定要严格规划,对于畜牧养殖产生的粪便处理,要着眼于长远,尽量通过就近消化的方式,通过渔业、林业和农业相互利用,实现畜牧业和环境发展的相互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
4保障畜牧业用地措施
4.1畜牧业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认真合理安排,将畜牧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从事畜牧业发展的土地需求。特别是在小城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当中,一定要为畜牧业发展提供和预留相应的用地,从而更好的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4.2简化畜牧业用地审批程序
对于畜牧业用地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审批原则。具体包括,先由规模化养殖企业提出畜牧业用地申请后,相关乡镇、畜牧、国土和环保部门要尽快给予审核。对于审核符合的,要积极、按时协调,帮助畜牧企业做好用地选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保障土地使用的合法性。
4.3合理利用和保护牧草地
关键词:建筑场地 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1 工程概况
桂阳县位于湖南省南部,地处南岭北麓,湘江支流春陵江中上游。根据桂阳县国土局要求,本次主要对居民用地规划区(R1、R2、R3)、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区(C)、工业、仓储用地规划区(M1、M2、M3、M4、W1、W2)、独立工矿用地区、城镇建设扩展区进行评估,总面积为27.80km2。
拟建工程项目为属重要建设项目;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复杂类型。依据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中的划分标准,确定评估级别为一级。
2 地质环境条件
桂阳县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一年之中,气候变化明显,通常以12月至次年1月最冷。县区地处南岭山脉中北缘,北枕塔山、大义山,南踏骑田岭北麓,中间为广阔的丘陵、岗地。地貌类型依据其成因分为侵蚀溶蚀地貌、构造剥蚀侵蚀地貌、侵蚀堆积地貌三大类型。区内出露地层老至新依次有泥盆系上统(D3)、石炭系下统(C1)、石炭系中上统(C2+3)、二叠系下统(P1)、二叠系上统(P2)和第四系全新统(Q4)。根据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分析,区内地下水类型主要有松散岩类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及碳酸盐岩岩溶水三大类。松散岩类孔隙水分布于西河两岸阶地及河漫滩,含水岩组主要由第四系冲积层组成,上部细砂土、粉砂土,下部中粗砂及砂砾石层,地下水位埋深较浅,一般在2米以内。区内降水充沛,大气降水的垂向渗透补给是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除大气降水补给外,Ⅰ级阶地地下水获得Ⅱ级阶地中地下水的侧向补给或基岩裂隙水的侧向补给及顶托补给,局部地段与河水成互补关系。基岩裂隙水含水岩组为P2l、P1d、C1c、D3x1等,均在褶皱构造的两翼,呈带状分布,而且均夹于岩溶层位之间,常视为相对隔水层,但其本身亦含一定量的构造裂隙水。主要含水岩性为细-中粒石英砂岩、砾岩等,裂隙发育不均匀,富水程度亦有明显的差异。
3 地质构造
本区地质构造比较复杂,位于桂阳复式背斜构造之东北翼,构造形态和构造线走向以南北向为主,岩浆活动以大规模酸入为主。桂阳复式背斜:轴线弯曲,南北两段为南北向;中段呈45°方向,并向南东倒转。沿背斜翼部发育一系列规模较大的走向断层,使之失其完整性。核部多由棋梓桥组或锡矿山组组成,岩层倾角45°-55°左右。近于南北向断层组:广泛分布,规模较大,一般长数十公里,部分纵贯全区,与褶皱轴大致平行,断层性质主要属走向逆断层、倾角自30°-64°不等。评估区零星分布有花岗斑岩岩体。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评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s,对应地震基本烈度<Ⅵ区。
4 主要岩土体类型
根据区域资料结合本次项目组搜集的资料,可将评估区内岩土体按其工程地质特性可总体划分为以下两类:①土体:粘性土-砂土单层、双层结构土体和以粘性土为主的单层结构土体;②岩体:岩浆岩建造(坚硬块状岩浆岩组)和沉积岩建造(较坚硬-软弱薄-中厚层碳酸盐岩与碎屑岩互层岩组、坚硬-较坚硬中厚层状灰岩、白云岩、白云质灰岩夹泥灰岩岩组)。
5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根据本次调查,评估区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滑坡、地面岩溶塌陷、泥石流。共计地质灾害8处,其中滑坡5处、地面岩溶塌陷2处、坡面型废渣流1处;不良地质点5处(废渣堆5处)。经现状评估该区地面岩溶塌陷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其余地质灾害现状评估危险性小。②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工程建设加剧、遭受H1、H2、H3滑坡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H4滑坡对宝山矿竖井影响的可能性中等,危险性中等。工程建设引发、遭受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有15区;桂阳县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区新增用地及其不具备形成标准型泥石流的条件,故遭受其影响可能性小,危险性小。建成区、居民用地规划R2区遭受宝山露采场废渣堆引发坡面流的可能性中等。工业用地规划M2区、子龙区、建成区(宝山生活区)遭受民采弃土弃渣引发坡面流的可能性大,危险性大。宝山矿(包括城郊乡铅锌矿)引发、遭受地面岩溶塌陷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险性中等。柳塘岭铅锌矿引发、遭受地面岩溶塌陷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危险性大。但对规划区新增用地居民用地规划R3、仓储用地规划W2、工业用地规划M4的影响可能性中等,危险性大-中等。宝山矿引发、遭受采空区地面岩溶塌陷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险性中等。工程建设遭受地面岩溶塌陷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中等的有16区。柳塘铅锌矿引发、遭受采空区地面溶塌陷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险性中等;解放旺金煤矿、富康煤矿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对规划区新增用地无影响。地裂缝、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对规划区新增用地的危险性小,可能性小。
6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①鉴于新增用地地形条件主要为残丘分布区,相对高差较大,不宜大面积整平,应当采用切坡高度小,坡度缓的阶梯状开发。为了保证边坡的稳定性,减少边坡开挖而引起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根据地形条件,地质特征,结合机械化施工工艺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阻挡工程或削坡减荷、截排水沟等。②为了防止地面岩溶塌陷地质灾害的威胁,各项工程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可溶性碳酸盐岩分布、埋藏,岩溶发育情况,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另外,在规划区及尽量减少岩溶水开采量,更需杜绝集中抽取岩溶水的设施及过量抽吸岩溶水现象。对地面要加强监测。③宝山矿(包括城郊乡铅锌矿)、柳塘岭矿矿业活动抽排地下水时,密切注视周边灰岩、白云岩地层分布区岩层稳定性,发生房屋开裂、变形、地面塌陷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贯彻实行先探后采原则,及时封闭突水点,尽量减少抽排水量。必要时请有关资质单位做专项评价、研究工作。④加强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全面掌握规划区的工程地质条件,为工程设计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⑤规划区内水塘、稻田中存在软土层,这些地段又往往是填方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不均匀沉陷。⑥做好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护工作,避免水流对环境的影响。
7 结论
评估区区域地貌类型为侵蚀溶蚀地貌、构造剥蚀侵蚀地貌、侵蚀堆积地貌三大大类型,地形地貌条件复杂;出露的地层以第四系、二叠系、石炭系、泥盆系等为主;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复杂;区域地壳较稳定;区内岩土体类型较复杂,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松散岩类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及碳酸盐岩岩溶水为主;人类工程活动对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强烈。综上,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总体属复杂类型。
预测评估认为:未来工程建设,加剧遭受H1、H2、H3滑坡隐患体地质灾害可能性小、危险性小。H4滑坡对人居影响小,危险性小,但对宝山竖井影响中等。
规划区可划分为三种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地区,每个区段又细分为若干小区,其中Ⅰ区为地质灾害危险大区,细分2个区,面积1.879Km2,占总面积的10.81%;Ⅱ区为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共31个小区,面积10.232Km2,占总面积的36.77%;Ⅲ区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地区,面积16.354Km2,占总面积的58.83%。
对三种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不同区土地适宜性评估结果:Ⅰ区为适宜性较差区,面积1.879Km2,占总面积的6.76%;Ⅱ区为适宜性基本适宜区,面积10.232Km2,占总面积的36.77%;Ⅲ区为适宜性适宜区,面积16.354Km2,占总面积的58.83%。总之,规划区新增用地适宜性整体评估为基本适宜。
参考文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24日.
[2]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004年3月25日.
[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大第75号)2002年1月24日.
【关键词】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园地产;景观风貌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1.规划背景
蕉岭县地处梅州市北部,与福建省龙岩市接壤,是全国的生态文明县、绿化模范县、长寿之乡,旅游资源丰富。目前县城主要依托205国道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县城为中心、以国道为发展轴的“点—轴”式城市空间结构。随着区域产交通条件的改善和“长寿之乡”品牌效应的突显,旅游资源丰富的蕉岭县正成为体验式旅游的新兴目的地,县城也迫切需要往外拓展空间,承载旅游服务需求。
长兴路以南片区位于县城南部,紧临205国道,毗邻天汕高速出入口,是蕉岭县石窟河黄金旅游带的南部起点,具有相当重要的门户地位和旅游战略地位,通过编制该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塑造特色、引导开发、完善功能等目标,使该片区成为蕉岭县承载新兴旅游服务和城市服务需求的载体。
2.现状概况
2.1建设分区明显
根据现状建设特点,可将规划区分为北、中、南三个差异明显的片区。北部片区位于溪峰河以北,紧临县城,现状基本建成,有大片密集的旧村。中部片区位于石窟河与蕉岭污水处理厂之间,现状是广阔的农林滩涂空地。南部片区位于污水处理厂以南,现状是旧村和废弃的旧厂房。
2.2生态要素丰富
规划区濒临石窟河,内部有溪峰河、长潭东干圳及多条灌溉水渠贯穿而过,南部是连片水塘,内部水系资源相当丰富。同时,规划区处于蕉岭盆地中央,两侧是连绵山体,给人一种绿上三峡的感觉,构成了规划区良好的山水生态本底。
2.3人文内涵深厚
客家民系是中原人士于东晋后分五次南迁而形成,蕉岭县是客家人南迁至梅州市的必经之路。客家特色文化在蕉岭县内随处可见,规划区内也保留着大量完整的客家特色围龙屋。同时,南北贯穿规划区的长潭东干圳是蕉岭县上世纪60年代重要的水利工程,记录着蕉岭县农耕文明的历史。
2.4周边道路基本建成
规划区周边的道路已基本建成,主要有205国道、桃源东路、长兴路等。通过较成熟的对外交通条件,规划区与天汕高速出入口、蕉岭县城、长潭旅游区、镇山国家森林公园等功能区联系便捷。
2.5小结
围绕塑造特色、引导开发、完善功能三大目标,规划区应立足于现状建设情况和良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依托得天独厚的生态人文本底,使旅游功能与城市功能有机结合,塑造旅游门户形象。而绿地具有景观、生态、经济等多重效益,是生态城区必不可少的要素。本次规划通过综合分析,确定以构建科学绿地系统,实现规划目标的基本策略。
2.引导开发
2.1开发策略研究
目前国内外在绿地引导开发方面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社区公园、公园地产和公园复合地产。
社区公园以整治目标为主,政府通过在旧村庄或旧城区投资建设社区公园,提供邻里交流空间,改善社区的社会环境和人居环境,重构传统邻里关系,引导社区居民注重整体居住环境的维护,实现旧村的自发有机更新。
公园地产由政府主导,通过在价格较低地区建设公园带动周边地价升值,政府再以较高的价格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该种模式投资较少,风险较低,适合规模较小的开发。
公园复合地产是由开发商主导,先以较低价格获得土地,再由开发商建设公园和地产,发挥休闲和居住的相互效应,实现休闲产业和房地产业共同促进。该种模式投资较大,需要有实力的开发商参与,适合较大规模的开发。
2.2开发策略选择
根据建设情况和区位条件,分别对北部片区,中部片区和南部片区采取三种不同的开发策略。
(1)北部片区开发策略
北部基本已建设,建设密度较高,近期全面改造难度较大。另一方面,该片区紧邻蕉岭县城,目前有体育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因此规划对该片区采取社区公园的开发策略,实现城市更新和社会和谐。
规划通过对现状建筑和空地进行全面评估,将各种宅旁空间、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现状空地进行整合,建设公共交流空间,重构村庄邻里关系,引导村庄自发有机更新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完善。
(2)中部片区开发策略
中部片区现状为空地,东侧濒临石窟河,南部有大面积的水塘,具有较好的生态环境,适宜进行规模开发。规划对中部采取公园复合地产的开发策略,打造高品质的生态居住环境。规划建议引进具有实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开发商,统筹考虑石窟河景观带和南部的连片水塘,建设对外开放的生态休闲公园,形成蕉岭县新的人气地区。
(3)南部更新改造区
南部片区是蕉岭的城南门户,也是重要的城市形象展示区。现状该区域有大片的旧厂房和旧村庄,建筑破旧,工业与居住干扰较严重,存在较强烈的改造诉求。结合南部改造区具有特殊的门户地位、现状地形、水系等,对该区域采取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园地产策略,建设地标性公园,盘活整个南部地区,成为县城未来继续南向拓展的战略阵地。
3.激活文脉
现状围龙屋承载着客家文化的悠久历史,长潭东干圳体现了蕉岭县的农耕文明,规划重点对围龙屋和长潭东干圳进行活化利用,激活规划区的文脉。
3.1活化利用围龙屋
围龙屋作为中国民间五大传统民居建筑形式之一,是梅州地区独有的也是一种最具特色的民居建筑形式,它是客家文化的主要载体。通过对现状围龙屋的评价与甄别,本次规划对规模较大,保留较完好的五处围龙屋进行修葺与活化利用。
传统客家围龙屋由半圆形的建筑和与之相对的半圆池塘构成,主要承担居住、祭祀等功能,是邻里宗族活动的重要场所。规划复原部分原有功能,并结合时代需要赋予围龙屋新的功能。利用围龙屋前的广场和池塘,通过重新组织景观元素,形成适宜休憩的绿化广场。同时对围龙屋的建筑主体进行修葺,赋予围龙屋一定的文化功能,形成社区邻里中心,打造具有时代特色的客家文化物质载体,延续客家传统文化。
3.2传承东干圳的农耕记忆
长潭东干圳是蕉岭县60年代开挖的人工灌溉水渠,激活了蕉岭盆地30多平方公里的耕地,承载是蕉岭县老一代的记忆,也是蕉岭县农耕文明的主要体现。规划以东干圳为道路中央分隔带建设成碧水街,通过更丰富的景观设计和绿地控制,实现文脉展示、休闲游憩和道路交通三大功能的整合,保存属于蕉岭县的城市记忆,丰富蕉岭县的城市形象。
4.塑造景观
4.1石窟河休闲绿带
结合石窟河营造良好的滨水空间,沿桃源东路控制30米的滨水公共绿地,打造空间连续,景观丰富,具有生态休闲价值的开敞绿地界面,与蕉岭县的整体绿地系统相融合,并在绿地中布置健身休闲设施和绿道驿站,满足旅游配套需求,发挥整体的综合效应。
4.2溪峰河活力绿带
溪峰河自东侧山上奔流而下,穿过蕉岭县城最宜活力的老城区。规划结合溪峰河两岸的土地开发,沿河控制10米绿地,安排大小有序的公共绿地节点,安排部分商业设施,并通过人性化的景观设计,如建设水景喷泉、风情水街等,吸引商业人群,凝聚人气,打造充满人气与活力的亲水休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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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区域大型核心商圈――天洋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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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天洋广场招商工作已经展开,多家国际国内知名超市及卖场进入意向签约阶段。届时,这里不但有品牌电器店、大型影院,还会有特色餐饮、星级百货等多种业态。未来这里将成为整个京东区域面积最大、最为集中的商业中心,城市生活将被繁华照亮,居住价值也将大幅提升。
教育北大为明幼儿园入驻社区
立志于打造品质社区的天洋城有感于业主的良苦用心,更是本着一个责任地产的企业理念,不惜重金引入“北大为明幼儿园”,携手北大附中为孩子打造阳光健康的成长环境,此举进驻京东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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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天洋城的物业服务公司,天融物业白成立之初起,就秉承“沟通、真情、和谐”的服务理念,为业主量身定做了一系列特色服务,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选址审批及用地原则
畜禽养殖的项目用地须经畜牧局依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提出用地数量、布局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局配合选址。畜禽用地的规划和布局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实行规模化养殖,节约用地。严禁擅自将确定后的畜禽用地改变为非农业用途。
二、区别不同情况办理不同用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及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镇(街道)同意后向市畜牧局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养殖的,经市畜牧局批准养殖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镇(街道)畜牧站、国土所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依法另外补充耕地,耕地开垦费按该区域统一年产值的8—12倍缴纳。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养殖的,经市畜牧局批转养殖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涉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垦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外补充耕地,附属设施永久性建(构)筑物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和登记工作。
四、畜禽养殖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畜牧局畜禽养殖规划和市政府批转意见;
2、畜牧站、国土资源所选址意见及镇(街道)畜牧局审核意见;
3、畜禽养殖场可行性报告;
4、占地平面布置图;
5、租地或承包协议书(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用地,需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镇(街道)批准);
6、土地复垦保证书;
7、不改变土地用途承诺书。
五、畜禽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耕地开垦费按该区域每亩统一年产值的8—12倍缴纳。
六、畜禽养殖占用地规模标准
1、牛、马、驴占地15㎡/头;
2、羊、鹿、猪占地8㎡/头;
3、鸡、鸭、鹅等禽类2㎡/只。
七、畜禽占地的备案及批准
1、畜牧建设中不破坏耕作层或破坏耕作层后能够复垦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对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了在畜禽养殖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公共防疫体系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业发展和依法用地管地的关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实到实处。
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一)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我区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区畜牧局负责编制好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尚未审批的情况下,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保障养殖用地。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管理程序、权限及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要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建设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所。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施备案管理,由区畜牧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政府同意后,区畜牧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对项目用地的选址、位置、范围、面积、地类等进行审查,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由区畜牧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
(三)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持区畜牧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影像等文件资料,到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四)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除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外,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审批权限需依法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征求区林业部门意见。
(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今后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以由镇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六)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确需建设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七)畜禽养殖项目和用地备案有效期为两年。确需继续使用土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在用地备案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向区畜牧局、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养殖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养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及时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生产,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