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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时间:2022-03-28 22:31:55

序论:在您撰写法学学术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学学术论文

第1篇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3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第2篇

通过整理发现,法学学术论文问题意识中的“问题”主要包括:理论上的问题和实务上的问题。

(1)理论上的问题

民法理论上的“问题”,是指民法理论研究中的宏观问题、中观问题和微观问题。

问题不论大小,只要是问题就行。例如,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的民法理论中,还没有债的保全制度,理论上也很少有讨论。这就是理论研究上的问题,是我国民法理论的残缺问题。

(2)实务上的问题

法律实务是指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或者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在实务中发现问题也非常重要。

举例来说,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虽然是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它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发挥了重要作用,把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都写进去了。后来,“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由于与《侵权责任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相冲突,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事实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的内容确实与《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冲突,但是,也有不冲突并且特别有实用价值的部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司法解释全部废止了,就将其别重要的、目前仍然有实用价值的规定也一起废止了。比如关于高压电的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为一万伏;关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人,规定以电力设施产权人为确定标准;该解释还规定了对电力部门的特殊免责事由。这些都是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必须适用的规则。这些规定被废止之后,司法实践中就没有规则指导法律适用了。而《侵权责任法》第73条只是把高压电触电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在“高压”之中一点而过,并没有规定具体规则。例如,盗窃供电设施,造成自己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免除电力部门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才为免责事由,因而即使盗电致害自己,法院也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电力部门承担责任,只是减轻责任而已。这样适用法律是不公平的。

第3篇

一、激励情感,目标引学。

心理学告诉我们满足人们对理解、尊重和追求的需要,就能激发人的动机,使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朝向所期望的目标前进。教师对学生“暗含期待”,学生在感情上就会受到鼓舞,对教师产生“好感”和“信赖”,增强自尊、自信、有效地激发学生情绪和学习动机。因此,作为数学教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必须激励学生情感,一方面增加“感情投资”,理解、尊重、亲近、关心学生,寓教于情,用真诚和热情拨动学生心弦,使其对数学产生亲切感,乐听爱学,“亲其师而信其道”。另一方面针对学生心灵深处存在着使节自己成为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的愿望,不断为他们树立学习目标,提供发现问题、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机会,使他们从一个成功走向另一个成功的不断满足中增强学习信心,激励学习兴趣,享受获得的欢乐。

二、更新教法,实行导学。

苏联学者雅各得钦说:重要的是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课堂教学气氛,使学生威到没有思想负担,大胆地、无拘无束地讨论问题。民主、平等、活泼、愉快是创造之芽萌发的温床,是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摇篮。教学中教师不仅要用良好的师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广博的知识感染学生,而且要用民主、平等、多样而富有鼓励性的教法对学生“诱、启、导”,促使学生效法、悟道、解惑。

三、开展活动,评比促学。

学生对开展活动非常感兴趣,在课堂上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如:抢答比赛、知识竞赛、脑筋急转弯、数学家的故事、优秀墙报等等活动的开展,让学生人人准备,个个参加,寓教于评,以比促学,造成你追我赶,比学赶超局势,促使学生“鼓足干劲,力争上游。”

四、参与实践,应用练学。

第4篇

拓宽学生的思维空间。数学教学中,有效地创设情境教学,能够激发每位学生的积极性,并且还能够促使学生投入到学习中去,有效情境的创设还能使学生在疑惑中去探索相关的知识,在探索中学会思考,在思考中学会发现,这样既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也能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此外,在设置情境教学中,还要注重学生间的个体差异,设计出合适的教学策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性,让数学课堂真正成为学生自由发展的阵地。这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会随之被调动起来,他们的思维也会不断地迸发出智慧的火花,当学生主动学习知识的心态被完全调动起来了,数学课堂的教学也将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课堂教学效果来。

二、实施小学数学生活化教学

数学知识源于生活,并且服务于生活,数学知识也是对生活现象的科学总结,同样对于生活也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因此,在数学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如果能够重视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并且将这些素材有效地引入到课堂的教学活动中来,这样也能不断地丰富课堂的教学内容,而且还能不断地拓宽学生的学习范围。生活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从最简单的物体个数到基本的运算,再到方位的学习等,数学知识对于学生认知能力的培养以及实践能力的提升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在教授知识的过程中,教师要能够引导学生认识到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且还能够更好地指导他们去学习。这样一来,通过生活元素的不断引入,能够有效地拓展学生的学习范围,对学生掌握数学知识也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1.合理地使用数学教材,将数学知识与实际生活有效地联系起来

教材是数学教学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学生获得数学知识的重要源泉,教材同样也是教师实施教学的主要依据。在小学数学的教学内容中,主要包括基本的运算、基础几何和简单的方程式的运算等。因此,教学中,教师要能够充分地结合教学的大纲要求,在进行教学设计时要能够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入手,对教材进行有效的重组和整理等,充分地结合小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和相关的教学内容,将数学教学与生活有效地结合起来,以此来提高数学的教学效率。

2.指导学生能够运用数学知识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些问题

第5篇

作者:张严 单位:北京卫生学校培训中心

要求药学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多层次性、广泛性,难易程度要有区别,便于不同层次的人学习,参加药学继续教育的人员一般都是在职的成年人员,意味着容易使学习与工作在时间上产生冲突,学习者居住地分布很广,短时间内集中起来很难。同时考虑到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很大,如果集中进行继续教育的话,占用的教育资源会非常多,这样就大大增加继续教育的成本。有文献报道指出传统的课堂教学使得受教育者提出许多意见:比如时间冲突导致不能参加学习或者不能参加全部学习;授课内容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差太远,没有兴趣学习;课堂环境及授课条件太差,没有办法集中精力听课等等[4]。就以上的问题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接受教育者为什么会对继续教育产生如此大的意见,追其原因是传统的课堂授课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药学继续教育的需要。因此随着执业药师制度的逐步完善,执业药师的队伍还会迅速增加,如果再沿用传统的继续教育方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矛盾会更加突出,继续教育的效果会更差。那么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可以采用计算机远程教育模式。

实现药学远程继续教育也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只要建立一个网站,搭建一个药学继续教育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进行一系列的课程培训以及相应的课程考核。而目前药学远程继续教育势在必行。第一,远程继续教育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求。首先我们清楚继续教育所面对的学生是社会所有成员,而药学继续教育同样涵盖了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甚至研究生的药学人员。中等专业学历或者相当于中专毕业的药学人员已经满足不了当前飞速发展的医院药学。这部分人迫在眉睫的问题就是进行药学继续教育,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以适应当前药学的发展。另外在职称上有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等,知识水平也存在一定差异,也需要通过继续教育来弥补差异共同提高。因此医院药学继续教育是全员的教育和提高的问题,无论是高级,中级或初级药学人员,都需要接受不同程度和方式的继续教育。而远程教育可以整合各种层次优质的教育资源,以丰富的资源,个性化的学习材料设计和有效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利用不断发展的信息和多媒体技术,打破时空的局限,使全球的学习资源共享,较好地适应了学习者个人随处流动和到互联网上学习的需求。第二,药学远程继续教育可以有效保障教学质量。

教育活动特别是学历教育活动是有标准的,达不到标准的教育活动就构不成学历教育,质量无法保证。因此建议药学远程教育采用网上远程教育与集中考试相结合的教育方式最佳。网上远程教育是指建立一个药学继续教育网上系统,学生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根据自身教育背景、工作需求选择相应的课程进行学习,同时可以通过在线自测系统检测自己学习效果等等。努力将远程药学继续教育建立成为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系统。同时完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材料、考试、评分标准的教学管理,以及教学过程控制、学习支持服务、系统运作等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从而有效保证终身学习背景下人才培养的质量。第三,药学远程教育可以满足学员随时随地学习。传统的集中式教学是以教师为中心,学员的学习活动是一种被动的学习方式,学习的内容和学习的时间都是固定的,不管你喜欢与否,也不管你的接受程度如何,教学活动都必须进行。远程继续教育能满足学习者随时随地学习。全体社会成员要学习,就不可能都到校园内来学习,必须把教学资源通过各种方式送到他们的身边。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远程继续教育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播媒介,尤其是通过延伸到基层的办学网络把教育资源输送到千家万户,这样才能满足学习者的学习需求,使他们能时时可学、处处可学,学习更加方便、更加灵活。任何人只要有学习需求,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得学习资料。同时,远程继续教育通过反馈的信息,还能使学习者学会自我评价和自我调节,不断修订学习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进度,帮助学习者培养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和学习技巧,这不仅满足了学习者学习个别化和个性化的愿望,也使学习者的主体地位真正得以确立,使学习过程达到整体的最优化。药学工作者在经过远程化的继续教育后,其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是否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只有在实际的工作中才能考量和体现出来[5]。因此,对药学工作者采用网上远程教育后,最好再相应建立评价体系。最终使药学继续教育能够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第6篇

其一,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是人们在某种范围内根据特定的需要创造出来的。因此,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优越性和局限性。就拿较为简单的讲授法来讲,它利于教师发挥主导作用,在短时间内传授较多知识,系统性强,亦可引发学生进行一定的思考。但是,它不容易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还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学习自觉性和听讲能力。因此,较适合于中高年级,而且宜用于教材系统性较强的内容。

其次,只有实现有关教法的优化组合,才能为提高教法的使用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经验告诉我们,教学任务的完成,教学质量的提高,依靠多种因素、多种方法的综合作用。巴班斯基曾指出:“不存在教学方法上的‘百宝箱’。”美国的富兰克尔也说:“不存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学生都行之有效的,唯一的‘最佳方法’。”因此,简单否定某一种方法或把某种教学方法的作用加以夸大,都是片面的、不切实际的。

再次,应注意选择教法和使用效果的有机统一。选择教学方法,核心问题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教与学在教学的动态发展中得以平衡,最终使预定的教学目标与教学的实际效果相一致。为此,就应充分考虑学生是怎样学习的,怎样才能学得更好。也就是说,应按照学生学习的一般程序来选择或设计教学方法,切忌简单套用某种教学模式的做法。

教学方法选择的程序,在一般的教学论中很少涉及。巴班斯基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值得我们借鉴。按其基本精神,选择教学方法的程序,大致包括三个步骤:(1)明确选择标准;(2)尽可能广泛地提供有关的考虑方法,便于教师考虑和选择;(3)对各种供选择的教学方法进行各种比较。

参考上面的说法,我们认为选择教学方法的程序可分两个步骤完成:

第一步:学纲、分析教材,确定目标。由于教学方法始终受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制约,因此,要选择好教学方法,就必须首先了解大纲的精神,理解教材的特点和编写意图。

第二步:选择教法、综合比较,确定方案。选择教法既可直接考虑采用综合性的教学方法,也可采取将有关基本的教学方法加以有机组合的办法。特别是后者,在实际教学中往往被绝大多数教师所采用,应作重点考虑。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一节课中教材知识呈现的先后顺序,分阶段来考虑教学方法的选择。

下面,以“平行四边形”(第一课时)的教学为例,说明教法选择的做法和步骤。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关于平行四边形概念教学的具体要求是“掌握平行四边形的特征”。这部分教材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由的红领章引入,通过度量引出平行四边形这一概念;(2)解释说明平行四边形有两组对边分别平行这一特征;(3)通过教具演示和插图等说明平行四边形具有可变性这一性质,并举例说明它在实际中的应用;(4)分别介绍平行四边形的高和底;(5)用韦恩图说明平行四边形、长方形和正方形的关系。教学的重点应该是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平行四边形这一概念及其特征。为此,该课时的教学目标可确定为: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平行四边形的概念及其特征,理解平行四边形的可变性及其在实际中的简单应用,知道平行四边形的高和底,了解平行四边形、长方形和正方形的从属关系;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和空间观念;结合教学进行热爱和端正学习目的的教育。

第7篇

第一,“懂得基本原理使得学科更容易理解”。心理学认为“由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有关观念在包摄和概括水平上高于新学习的知识,因而新知识与旧知识所构成的这种类属关系又可称为下位关系,这种学习便称为下位学习。”当学生掌握了一些数学思想、方法,再去学习相关的数学知识,就属于下位学习了。下位学习所学知识“具有足够的稳定性,有利于牢固地固定新学习的意义,”即新知识能够较顺利地纳入到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中去。学生学习了数学思想、方法就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数学内容。

第二,有利于记忆。布鲁纳认为,“除非把一件件事情放进构造得好的模型里面,否则很快就会忘记。”“学习基本原理的目的,就在于保证记忆的丧失不是全部丧失,而遗留下来的东西将使我们在需要的时候得以把一件件事情重新构思起来。高明的理论不仅是现在用以理解现象的工具,而且也是明天用以回忆那个现象的工具。”由此可见,数学思想、方法作为数学学科的“一般原理”,在数学学习中是至关重要的。无怪乎有人认为,对于中学生“不管他们将来从事什么业务工作,唯有深深地铭刻于头脑中的数学的精神、数学的思维方法、研究方法随时随地发生作用,使他们受益终生。”

第三,学习基本原理有利于“原理和态度的迁移”。布鲁纳认为,“这种类型的迁移应该是教育过程的核心——用基本的和一般的观念来不断扩大和加深知识。”曹才翰教授也认为,“如果学生认知结构中具有较高抽象、概括水平的观念,对于新学习是有利的,”“只有概括的、巩固的和清晰的知识才能实现迁移。”美国心理学家贾德通过实验证明,“学习迁移的发生应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学生需先掌握原理,形成类比,才能迁移到具体的类似学习中。”学生学习数学思想、方法有利于实现学习迁移,特别是原理和态度的迁移,从而可以较快地提高学习质量和数学能力。

二、中学数学教学内容的层次

中学数学教学内容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称为表层知识,另一个称为深层知识。表层知识包括概念、性质、法则、公式、公理、定理等数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深层知识主要指数学思想和数学方法。表层知识是深层知识的基础,是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的,教材中明确给出的以及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知识。学生只有通过对教材的学习,在掌握和理解了一定的表层知识后,才能进一步的学习和领悟相关的深层知识。深层知识蕴含于表层知识之中,是数学的精髓,它支撑和统帅着表层知识。教师必须在讲授表层知识的过程中不断地渗透相关的深层知识,让学生在掌握表层知识的同时,领悟到深层知识,才能使学生的表层知识达到一个质的“飞跃”,从而使数学教学超脱“题海”之苦,使其更富有朝气和创造性。那种只重视讲授表层知识,而不注重渗透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是不完备的教学,它不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真正理解和掌握,使学生的知识水平永远停留在一个初级阶段,难以提高;反之,如果单纯强调数学思想和方法,而忽略表层知识的教学,就会使教学流于形式,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学生也难以领略到深层知识的真谛。因此,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应与整个表层知识的讲授融为一体,使学生逐步掌握有关的深层知识,提高数学能力,形成良好的数学素质。三、中学数学中的主要数学思想和方法

数学思想是分析、处理和解决数学问题的根本想法,是对数学规律的理性认识。由于中学生认知能力和中学数学教学内容的限制,只能将部分重要的数学思想落实到数学教学过程中,而对有些数学思想不宜要求过高。我们认为,在中学数学中应予以重视的数学思想主要有三个:集合思想、化归思想和对应思想。其理由是:

(1)这三个思想几乎包摄了全部中学数学内容;

(2)符合中学生的思维能力及他们的实际生活经验,易于被他们理解和掌握;

(3)在中学数学教学中,运用这些思想分析、处理和解决数学问题的机会比较多;

(4)掌握这些思想可以为进一步学习高等数学打下较好的基础。

此外,符号化思想、公理化思想以及极限思想等在中学数学中也不同程度地有所体现,应依据具体情况在教学中予以渗透。数学方法是分析、处理和解决数学问题的策略,这些策略与人们的数学知识,经验以及数学思想掌握情况密切相关。从有利于中学数学教学出发,本着数量不宜过多原则,我们认为目前应予以重视的数学方法有:数学模型法、数形结合法、变换法、函数法和类分法等。一般讲,中学数学中分析、处理和解决数学问题的活动是在数学思想指导下,运用数学方法,通过一系列数学技能操作来完成的。

四、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模式

数学表层知识与深层知识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教学中的辩证统一性。基于上述认识,我们给出数学思想方法教学的一个教学模式:操作——掌握——领悟对此模式作如下说明:

(1)数学思想、方法教学要求教师较好地掌握有关的深层知识,以保证在教学过程中有明确的教学目的;

(2)“操作”是指表层知识教学,即基本知识与技能的教学。“操作”是数学思想、方法教学的基础;

(3)“掌握”是指在表层知识教学过程中,学生对表层知识的掌握。学生掌握了一定量的数学表层知识,是学生能够接受相关深层知识的前提;

(4)“领悟”是指在教师引导下,学生对掌握的有关表层知识的认识深化,即对蕴于其中的数学思想、方法有所悟,有所体会;

(5)数学思想、方法教学是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往往是几种数学思想、方法交织在一起,在教学过程中依据具体情况在一段时间内突出渗透与明确一种数学思想或方法,效果可能更好些。

【摘要】教师必须在讲授表层知识的过程中不断地渗透相关的深层知识,让学生在掌握表层知识的同时,领悟到深层知识,才能使学生的表层知识达到一个质的“飞跃”,从而使数学教学超脱“题海”之苦,使其更富有朝气和创造性。

【关键词】数学思想教学方法探讨

参考文献:

[1]布鲁纳.教育过程.上海人民出版社.